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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篇: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颁布时间:1986-3-

3颁布机构: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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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颁布单位】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为我国教育事业业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编制应依据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例确定。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结构。高等学校及校内各专业、学科的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助教的职责

1.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公共外语、体育、制图等课程的教师还应讲课),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3.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业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第五条 讲师的职责 1.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2.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业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5.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第六条 副教授的职责

1.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者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2.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业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根据需要,担任科学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3.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加教学法研究。4.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

5.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指导进修教师。6.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7.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第七条 教授的职责

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应承担比副教授职责要求更高的工作。领导本学科教学、科学研究工作,根据需要并通过评审确认后指导博士研究生。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高等学校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纪,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助教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学士学位,或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提高,经考试或考查,确认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经过一年以上见习试用,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第十条 讲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四年或四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期间,已取得高等学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确认已掌握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2.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承担两年或两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3.获得硕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左右助教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第十一条 副教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承担五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发展前沿的状况,并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2.教学成绩显著,能较好地对学生进行启发式教学,培养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教科书,或在教学研究方面有较高造诣,或在实验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方面有较大的贡献。

第十二条 教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承担五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成绩卓著。

2.发表、出版过有创见性的科学论文、著作或教科书,或有重大的创造发明。3.在教学管理或科学研究管理方面具有组织领导能力。

第十三条 对在教学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规定限制。

第四章 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四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全国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应在各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在本地区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所属高等学校某些专业的特殊需要和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可设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负责所属高等学校的某些专

业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其他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评审组。部分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已具备条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也可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依据是高等学校教师的任职条件。各级职务任职资格,由相应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助教任职资格,由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审定。

讲师任职资格,由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主管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备案;没有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学校由教师职务评审组评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主管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

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由学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审定的教授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部分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委批准,有权审定副教授任职资格,或有权审定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审定的教授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聘任及任命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应根据工作岗位需要,一般由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或学科组负责人依据教师任职条件推荐提出任职人选,经相应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评审通过后,按照限额进行聘任或任命。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及任命工作由校(院)长负责。校(院)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持设立一个临时性组织,做好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工作。有条件的学校也可以实行分级聘任或任命的办法。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教师任职时,学校需明确其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任务,颁发聘书或任命书。任职期限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至四年,可以续聘或连任。第十九条 学校对被聘任或任命职务的教师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及不定期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或继续任命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或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到高等学校任教,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视其业务水平及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经评审或认定任职资格后,聘任或任命为相应的教师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另订。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高等学校,其实施办法另订。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国家教育委员会。

附>一: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一、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要有利于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要有利于保证学校培养人才和不断提高教育、学术水平,促进教师队伍的建设;要有利于科学技术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业务;要有利于促进学术交流,人才合理流动。

二、高等学校在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时,应做好定编、定岗位、确定合理结构的工作,提出各级教师职务定额,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合计定额占教师定编总数的比例,目前应区别情况加以控制。教授职务定额应依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需要和现有副

教授的数量和素质等实际情况确定。讲师职务定额应依据学校的工作需要和助教队伍的实际情况,并考虑教师队伍的合理结构和长远建设的需要确定。高等学校各级教师职务的结构比例应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和教师素质的提高进行适当调整。有些学校目前条件尚不具备,不能立即聘满或任

满所批准的教授、副教授职务定额时,应留下空额,逐步解决。凡经批准的教授、副教授定额,学校不得自行突破。

三、高等学校在评审各级教师任职资格时,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教师任职条件掌握,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正确处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等关系,防止片面性。对不同学校、不同学科要有不同的要求。教师思想政治条件的考核,应在学校党委 的领导下,按照党的>策,由所在单位在平时考察的基础上进行。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思想政治上不符合条件的,不能聘任或任命其教师职务。教师任职条件的考核,应首先考核其履行现职务职责的实际表现。凡不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不积极承担分配的工作任务,均不应

推荐聘任或任命高一级教师职务。

四、鉴于学位在一定程度上是衡量教师所具有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尺度,今后对各级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在学位方面应有所要求。但这一要求付诸实施,会有一个较长过程,只能逐步实现。目前,对现任讲师以上的教师,一般不提出学位要求。对现任助教也应区别不同

学校、不同专业、学科的情况,提出不同的要求,着重考核他们履行现职的实绩以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应职务的水平和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

五、对各级教师职务的外语要求,考虑到历史原因,对1966年以前毕业的马克思主义公共理论课、公共体育课等学科和某些特殊专业或有特殊情况的教师,可适当放宽要求或暂不作为必备条件。专业外语教师一般应要求能掌握第二外语,对有特殊原因的教师以及公共外语课的教师,可适当放宽要求或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六、高等学校在制定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时,应提出具体措施,保证中青年骨干教师能尽快脱颖而出,以有利于他们尽快成为新的学术带头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七、对于过去已获得职称的教师,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有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目前在岗位上的,要给予妥善安排,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教师职务。其中水平偏低的,应帮助其尽快提高水平;确实不合格的,不能承认其具有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对个别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应 严肃处理。

1983年9月1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相应教师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在这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也按上述规定对待。对于1984年原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待批准的教授,亦均承认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并根据需要聘任或任命相应教师职务。

八、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后,对未被聘任或任命的教师应继续关心,区别情况,妥善安排,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作用和专长的单位去工作,学校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方便。

长期未受聘任或任命职务的教师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应低于聘任或任命相应职务教师的工资待遇,以促进人才流动,具体办法按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在少数人才密集的老校,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凡确实符合教授、副教授任职条件的中年骨干教师,由于限额已满,未受聘任的,可有控制的确定为“待聘教授”、“待聘副教授”,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同时鼓励他们到其它学校或其它工作岗位任职。拟设“

待聘教授”、“待聘副教授”的学校及其待聘的职务数额,均需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实施。有关学校要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帮助安排好适当的工作岗位,发挥所长。到外地的,户口、家属可以不迁,生活上由工作单位 予以适当照顾。

十、兼任教学工作的高等学校党>管理干部,经评审,符合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可按规定手续聘任或任命相应教师职务,其承担的教师职务部分的职责与工作任务,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兼任党>管理职务的教师,在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教师职务和党>职务中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十一、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及设有临床教研室的教学医院根据卫生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评审、聘任或任命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职务。其中担任教学任务的高级医师可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经相应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评审通过后,可同时聘任或任命副教授、教授职务。

十二、音乐、美术、体育、外语学院根据所属附属中学教学工作需要,可聘任副教授、教授担任学院附属中学的部分专业课教学工作,其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条件不变。

十三、对于长期援外的教师,应根据其在国外任教期间的教学水平,教学研究成果及编写的教材,发表的译著、论文,评定其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

十四、高等学校教师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规定。高等学校教师已达到离退休年龄,除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3〕142号文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限外,均应办理离退休手续。

在这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达到退休年龄又符合较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教师,可先经任职资格评审,确定相应教师职务,再办理离退休手续。为了发挥已离退休教师的专长,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学校可以将其返聘。原具有博士导师资格的教师,在离退休后返聘时,可以 保留指导博士研究生资格。返聘教师不占学校编制,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离退休金以外的报酬。

十五、为了逐步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将依据学校条件有计划地逐步下放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审定权。有权审定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学校应该是领导班子健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能正确执行党的知识分子>策的单位,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水平较高的教师队伍,主要学科均有由一定数量的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副教授组成的学术梯队。

2.教学质量较高,本科生、研究生的主修课程已基本上由教授、副教授主讲,培养出来的本科学生质量较高;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为其它高等学校培训教师有显著成绩,得到社会公认。3.主要学科已具备科学研究工作的较好基础,在承担国家科学研究项目或其它国家建设需要的研究项目上取得较好的成果。

4.师资工作,教学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方面管理制度健全,在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能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在教授、副教授审定权下放给高等学校的工作中,学校应提出表明具备条件的材料,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十六、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是学校教师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必须加强领导,认真掌握>策,慎重从事。各级领导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发扬民主作风,防止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对于营私舞弊或借机打击迫害教师的应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教师

职务的,应根据情况,严肃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或教师职务评审组负责组织评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全国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并制定有关的具体>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应在各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在本地区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教(教育)厅(局)负责。

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所属高等学校某些专业的特殊需要和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可设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负责所属高等学校的某些专业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其它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 负责。

第四条 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设校(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设校(院)教师职务评审组。校(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和校(院)教师职务评审组受该校校(院)长领导。

部分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已具备条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也可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和教师职务评审组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负责对拟聘任或任命的教师的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提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 教师职务学科评议组应按学科分类设置,学科分类的标准原则上应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学科分类标准一致。马克思主义公共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公共外语课可分别设立学科评议组。

第七条 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一般为15~25人。主任、副主任由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和教育部门行政负责人担任。委员由若干学科评议组组长、专家组成,其中教授、副教授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教师职务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

2人,成员一般为9~15人。评审组织中要尽量吸收优秀的中青年教师参加。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还应有成人高等教育部门的专家和教育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参加。

第八条 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的学科评议组成员为5~9人,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专家组成,其中教授一般不得少于1/2。评议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第九条 各级教师职务评审组织成员应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每届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其下设的学科评议组的任期由该评审委员会、评审组决定。

第十条 校(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和评审组的成员组成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组成需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定本地区、本部门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审定的教授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审定设有教师职务评审组的高等学校呈报的讲师任职资格。

2.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本章程以及有关的具体>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校(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定本校讲师任职资格,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备案;审定助教任职资格。

2.评议提出符合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

3.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本章程以及上级制定的实施细则,结合本校情况,制定有关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的职责是: 1.审定助教任职资格。

2.审核讲师任职资格,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

3.评议提出符合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

4.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本章程以及上级制定的实施细则,结合本校情况,制定有关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部分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学校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有权审定副教授任职资格或有权审定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其审定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备案,并将教授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 案。

部分高等学校的某些学科评议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批准,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可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的学科评议组。其评议的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经校评审委员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五条 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和评审组在评审前,应要求被评审人提交《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和反映其业务水平及能力的材料,并熟悉了解被评审人的情况,注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六条 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组和学科评议组召开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含2/3)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科评议组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对被评审人的评议意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1/2方为通过。

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组对学科评议组的评议意见进行评审。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1/2方为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于不能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或本章程以及有关>策的要求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组,上级主管部门评审委员会或国家教育委员会有权暂停其评审工作。生活充满了色彩,但是蒙着一层雾需要你的拨开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某些学科的专家数量不足,不能成立学科评议组时,可委托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应学科评议组评审,然后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国家教育委员会。

8、这个世界并不是掌握在那些嘲笑者的手中,而恰恰掌握在能够经受得住嘲笑与批忍不断往前走的人手中。

9、障碍与失败,是通往成功最稳靠的踏脚石,肯研究、利用它们,便能从失败中培养出成功。

10、在真实的生命里,每桩伟业都由信心开始,并由信心跨出第一步。

第二篇: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材料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材料

一、报送材料的项目

1、《纳入岗位设置管理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审核表》(一人一张);

2、《申报 职务任职资格花名册》(一式2份);

3、由我办提供软件自动生成的报送盘1份;

4、《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省教育厅印制);

5、《综合材料一览表》(一式12份);

6、代表作2部(篇、件),提供原件;

7、其他材料(按以下顺序编号、装订成册); ①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② 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按从低到高顺序装订); ③ 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转系列评审还应提供低一级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④ 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免试证明材料原件;

⑤ 专业技术职务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免试证明材料原件;

⑥ 综合水平能力测试证书复印件; ⑦ 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⑧ 其他相关奖励证书复印件;

⑨ 《任现职以来教学工作情况证明材料》原件及教案; ⑩ 科研材料。

二、报送材料的内容及要求

1、《评审表》中填写的字迹要清晰工整,一律用钢笔或水性笔在原始表格上填写,不得打印。

2、综合材料一览表,由单位组织填写,其填写内容要全面、规范、客观、真实,科(教)研情况必须要有与其相对应的证明材料。综合材料一览表要严格按我办提供的表样复制,用A3型纸打印,不得手抄和另加附页。

3、外语材料

外语考试成绩应符合规定的等级要求,凡属外语免试或不作必备条件要求的人员,须有学校和省职改办的审批意见。

4、计算机材料

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应符合规定的等级要求,凡属计算机免试人员,须提供计算机免试证明材料。

5、教学材料

①教学材料必须是任现职以来(或近五年来)的; ②提交近年来所教主要课程重要章节的讲稿。讲稿需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并盖章,确为本人授课所用; ③教学奖励情况是指任现职以来在教学质量、教书育人等教学方面的奖励;

④教学工作量必须由教研室或系一级提供,学校教务或师资部门审核盖章;

⑤减免教学工作量的应予以说明。

6、科研材料

①科研成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的;

②著作或论文必须是公开出版或发表的,科研成果必须提供鉴定书或获奖证书或立项证明;

③在国际性、全国性学术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上交流的报告、论文,必须是收入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的;

④凡属与他人合作的科研项目,合作出版的教材、著作等,必须明确地指出所担负的数量和所处的地位及作用,并附上其他合作者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报送材料的程序及要求

1、报送的材料要注明代表作,代表作不超过3部(篇);

2、破格晋升人员必须提供《专业技术职务破格人员资格审查表》;

3、报送的材料必须规范。论文、专著除代表作提供原件外,其他只须复印封面、目录、本人所承担研究或撰写部分的内容及封底等。除《评审表》、《综合材料一览表》和较厚的专著外,其他材料均应装订成册。装订必须整齐、干净、美观、大方。首页附目录,目录的编号须与材料的编号相一致。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4、普通高等学校,中央部委和省属成人高等学校的评审材料可直接送我办,市、州电大、教育学院的评审材料由市、州教育局归口报送我办。

四、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同时负责未组建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学校讲师(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篇: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

陕教师办〔2009〕2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破格 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了使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根据省职改办意见,省教育厅职改办对《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试行办法》进行修订的意见在2008年9月26日召开的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布置会上进行了部署。

自2008年10月来,省教育厅职改办组织了6名多年参与并熟悉职称评审工作的同志经过近半年多的调研、讨论,对已经使用了近5年的《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两次召开有36所不同层次高校的人事处长、师资科长参加的讨论会。经充分讨论后整理修订的《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基本得到了与会人员的赞同。

现将修订后的两个《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发各高校再征求广大教师的意见,以进一步完善。请各高校认真组织、抓紧征求广大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汇总于3月25日前以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形式上报省教育厅职称改革办公室。

联系人:唐澍,电话:029-87338624 E-mail:sxsfcts@126.com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一支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情况下,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教师职务评审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在坚持政治标准的条件下,把思想品行、工作态度、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的依据,以确保评审质量。

第四条 根据我省高等学校所承担国家教学科研任务的不同,可划分为:一,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学校。此类学校除承担国家培养高层次人才任务外,还承担国家科研任务,属教学科研型大学;二,普通本科院校。此类学校主要承担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任务,又承担部分科研任务,属以教学为主的学校;三,普通专科学校、高职学院、成人高等学校。我省高等学校类型多样,所承担教学、科研任务不同,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中实行分类评审,能更切合学校的实际,发挥各自的优势,扬长避短,为西部大开发培养更多合格人才。

第五条 对教学科研型大学,在坚持教学科研并重的情况下,鼓励教师进行科学研究和科技推广,强调科研成果对于促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的作用;对以教学为主的院校,应把握突出教学业绩,同时兼顾科研的原则;对普通专科学校、高职学院、成人高等学校,应以教学业绩为主,重点考察其教学方面的突出成绩,鼓励广大教师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履行现职职责,理论联系实际,学风端正,团结协作,积极承担工作任务。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任现职期间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但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内,考核无一次优秀,延迟1年。

(二)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受警告处分或发生教学事故造成一定影响者,每次延迟1年。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每次延迟2年。

(四)有谎报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三、剽窃他人成果或伪造学历、学位、学术成果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对违反文件政策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对其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罚。

五、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在晋升副教授时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在晋升教授时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六、凡脱产攻读学位者,其脱产上学时间不能计算任现职年限;且脱产学习期间不得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七、补充说明

(一)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以后”均含本级。

(二)申报人工作业绩中同一成果取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等级统计,不重复计算。

(三)论文均指第一作者,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

(四)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其工作量的认定以前言或后记中的说明为准。

第七条 业务条件

一、晋升助教的条件

(一)具有学士学位,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经过一年以上助教岗位试用,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二)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经半年考察,表明能胜任助教职责。

二、晋升讲师的条件

(一)外语、计算机要求(符合相应免试条件者除外。下同)

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经过3个月以上的考核表明能胜任讲师职责,自受聘为教师之日起认定其讲师任职资格,对未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应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对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前已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各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可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三)教学业务能力

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系统讲授过1门课程,经考核合格。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20计划学时以上(公共课160计划学时;专业课120计划学时;音乐、美术院校和其他院校的音乐、美术专业教师还要按文化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工作量)。

同时,应有半年以上实践工作经历,承担并胜任本学科主干课的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任务,熟练掌握本学科主干课程及所授课程的实验,或参加生产实践活动。对条件有限或体育、外语、数学、艺术、社科类等不具备实践条件的学科专业,须参加任职单位安排的其他教学实践活动或学生管理工作(如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此项不作要求。

(四)科学研究能力

积极参加教学、科学研究或技术创新,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至少2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1篇;或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1篇,并撰写2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著作或教材。

三、晋升副教授、教授条件

必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A级考试(符合免试条件的除外),且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申请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凡在晋升副教授时参加过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且成绩合格,在申请晋升教授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不再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一)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学校 1.晋升副教授条件

(1)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具有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7年以上。

对获得博士学位前已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且各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可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2)教学水平受聘讲师以来,主讲过1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以科研为主者1门,以教学为主者2门),在教学中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教学效果优良。对以教学为主的教师,进行了一门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其中更新教学内容在1/3以上,或按计划开新课一门,成效显著,可视为完成2门课程的讲授任务。

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指导或协助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人员或硕士研究生。

(3)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

受聘讲师以来,积极承担学校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已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

①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A、B并C中之一条。

A.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80计划学时以上。

B.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至少2篇;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3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至少1篇,并撰写10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C.成果及获奖

(a)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省部级二等奖前两名、一等奖前三名、特等奖前五名;国家奖获奖证书持有者);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

(b)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艺术、体育专业教师参加专业比赛的作品(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亦按此对待);

(c)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三等奖第一名、二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五名);

(d)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20万元以上(理科6万元、文科2万元)。

② 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A、B、C并D中之一条。A.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80计划学时以上;

B.主持并完成地市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

C.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6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至少2篇;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4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至少1篇,并撰写10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D.成果及获奖

(a)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20万元以上(理科6万元、文科2万元);

(b)获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1项(三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五名、一等奖及国家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c)获地市级政府部门科技奖(三等奖第一名、二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五名)2项,其中1项排序为前两名;(d)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2.晋升教授条件

(1)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6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7年以上。

(2)教学水平

受聘副教授以来,主讲过2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以科研为主者2门,以教学为主者3门),且每门课程讲授两遍以上。对以教学为主的教师,进行了一门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其中更新教学内容在1/3以上;或按计划开新课一门,成效显著,可视为完成2门课程的讲授任务。

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或硕士研究生一届。

(3)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

受聘副教授以来,积极承担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

①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A、B并C中之一条。

A.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80计划学时以上。

B.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7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至少3篇;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至少2篇,并撰写15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C.成果及获奖

(a)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省部级二等奖前两名、一等奖前三名、特等奖前五名;国家奖获奖证书持有者);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

(b)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艺术、体育专业教师参加专业比赛的作品(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亦按此对待);(c)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

(d)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30万元以上(理科10万元、文科3万元)。

② 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A、B、C并D中之一条。

A.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80计划学时以上。

B.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

C、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8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至少3篇;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6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至少2篇,并撰写20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D、成果及获奖(a)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30万元以上(理科10万元、文科3万元);

(b)获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1项(三等奖第一名、二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五名、国家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c)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

(二)普通本科院校 1.晋升副教授条件

(1)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具有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7年以上。

对获得博士学位前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各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可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2)教学水平

受聘讲师以来,主讲过1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以科研为主者1门,以教学为主者2门)。在教学中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教学效果优良。对以教学为主的教师,进行了一门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其中更新教学内容在1/3以上;或按计划开新课一门,成效显著,可视为完成2门课程的讲授任务。

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指导或协助指导过青年教师或硕士研究生。

(3)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

受聘讲师以来,积极承担学校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已初步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

①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A、B并C中之一条。

A.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00计划学时以上。

B.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并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至少1篇;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并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至少1篇,并撰写8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C.成果及获奖

(a)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五名)完成过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5万元以上(文理科2万元);

(b)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

(c)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艺术、体育专业教师参加专业比赛的作品(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亦按此对待);

(d)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三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五名、一等奖及国家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② 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A、B、C并D中之一条。A.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80计划学时以上。

B.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6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至少1篇;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4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至少1篇),并撰写10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C.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

D.成果及获奖

(a)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15万元以上(文理科5万元);

(b)获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三等奖第一名、二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五名;获省部级三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四名、一等奖前五名;国家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c)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2.晋升教授条件

(1)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6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7年以上。

(2)教学水平

受聘副教授以来,主讲过2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以科研为主者2门,以教学为主者3门),且每门课程讲授两遍以上。对以教学为主的教师,进行了一门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其中更新教学内容在1/3以上;或按计划开新课一门,成效显著,可视为完成2门课程的讲授任务。

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或硕士研究生一届,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

(3)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

受聘副教授以来,积极承担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①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A、B并C中之一条。

A.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00计划学时以上,教学效果优良。

B.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3篇,并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至少2篇;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并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至少1篇),并撰写15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C.成果及获奖

(a)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15万元以上(文理科5万元);

(b)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前五名);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c)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艺术、体育专业教师参加专业比赛的作品(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亦按此对待)。

②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A、B、C并D中之一条。

A.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在80计划学时以上。B.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6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至少3篇);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4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至少2篇),并撰写15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C.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

D.成果及获奖

(a)完成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30万元以上(文理科10万元);(b)获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三等奖前两名、二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五名;国家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c)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三)普通专科学校、高职学院、成人高等学校 1.晋升副教授条件

(1)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具有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7年以上。

对获得博士学位前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各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可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2)教学水平

受聘讲师以来,主讲过2门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且每门课程讲授两遍以上。进行了一门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其中更新教学内容在1/3以上;或按计划开新课一门,成效显著者,可视为完成2门课程的讲授任务。对于高职学院、成人高校的教师,受聘讲师期间担任过一门实践课的讲授任务,具有熟练的动手能力,教学效果良好(公共课教师除外)。

指导或协助指导过青年教师。(3)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

受聘讲师以来,注重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风端正;积极承担学校及所在基层组织安排的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40计划学时以上,且教学效果优良。在教学中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并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 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并撰写8万字以上的公开出版发行专著或教材。同时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校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

② 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前三名)或二等奖2项(前两名)。

③ 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级青年教师讲课比赛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④ 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师荣誉称号1次。⑤ 对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在120计划学时以上,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3篇。同时主持并完成相关领域纵向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技术开发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8万元以上。

2.晋升教授条件

(1)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6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7年以上。

(2)教学水平

受聘副教授以来,主讲过3门专业课或(和)专业基础课(其中,对于高职学院、成人高校的教师,要求担任一门实践课的教学任务),每门课程讲授两遍以上(对成功地进行了一门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其中更新教学内容在1/3以上;或按计划开新课一门,成效显著,可视为完成2门课程的讲授任务)。

(3)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受聘副教授以来,注重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风端正;积极承担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40计划学时以上,教学效果优良。在教学中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并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3篇,并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至少1篇;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并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至少1篇),并撰写15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3篇,并撰写8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同时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技术开发课题1项,到款经费12万元以上。

② 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前二名)或二等奖2项(第一名)。

③ 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荣誉称号1次。④ 对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在120计划学时以上,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至少1篇)。同时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10万元以上。

第八条 各院校要严格教学水平和质量考核,考核过程中都要结合自己的特点制定操作性较强的考核办法。主要考核内容:是否吸收了本学科领域最新成果及进展;批改作业的质量和数量;指导实验实习及批改实验实习报告的质量和数量;考核担任授课的门数和教学时数情况。

第九条 评审各级教师职务时,对任现职期间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或奖励者,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晋升。

第十条 对于“双肩挑”教师,对其教学工作量进行减免:担任正处级职务的教师在任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减免相应职务的1/2,副处级减免1/3,教研室主任减免20计划学时,教研室副主任、支部书记减免15计划学时。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其年均教学工作量应达到80计划学时,不再予以减免。第十一条 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等方面成绩卓著,达到《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教师,予以破格晋升相应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 凡经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未获通过人员第二年不能申请职称评审。

第三章 转评系列

第十三条 凡由其他系列转换为高校教师系列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须与拟转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

二、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环节实践,经考核表明能胜任本专业教学工作;

三、具备拟转职务的任职条件;

四、转换满1年方可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须在转换副教授以后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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