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章程2016版

第一篇: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章程2016版
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章程(2016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哈尔滨银行信用卡(下称“信用卡”)是哈尔滨银行(下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具有消费支出、分期付款、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IC)复合卡等;现发行单币种卡(含人民币卡和单币种国际卡)。信用卡将使用银联、万事达卡、VISA卡或其他银行卡组织的标识。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第五条 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汇总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受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制。
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是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账户信用额度”(也称账户授信额度)是指发卡机构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其名下的某一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交易日”是指持卡人实际消费、存取现、还款、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是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是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是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是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发卡机构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全部应还款额”是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是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超限费”是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交易金额超过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滞纳金”是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电子现金账户”是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
第二章 申领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特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停止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第八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主卡及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同一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本人亲自签名确认,并提供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履行其中各项规定并遵守《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章程》与相关领用合约(下称“领用合约”)及其后之修订版本。
第十条 为审核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申请人及其担保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其提供综合化服务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发卡机构依法对收集、使用的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出于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发卡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以及其他哈尔滨银行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申请人信息。发卡机构承诺将要求接收发卡机构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申请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给账户信用额度等。发卡机构可就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向任何有关方面进行核实。无论是否批核通过,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发卡机构的部分芯片(IC)卡、磁条芯片(IC)复合卡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圈存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若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账户交易。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选择以提供担保的方式申办信用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如提供担保的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
第十四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设置密码。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五条 持卡人凭卡面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识(包括但不限于银联、万事达卡、VISA卡),可在境内外带有该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单位消费,在境内外该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网点或带有其受理标识的ATM上取现,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第十六条
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万事达卡、VISA卡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只须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持卡人须按预先与发卡机构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卡人在境外取现网点取现时需根据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ATM取现须输入密码;在境内取现网点、ATM取现时须输入密码。
第十七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经确认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交易凭证无需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应由持卡人承担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转账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发卡机构、收单银行、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到期卡片自动失效,卡片到期后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逾期失效而终止。发卡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或标准卡,但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信用卡账户,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若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付款业务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发卡机构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第二十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国家规定、收费标准、领用合约以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年费。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二条 若信用卡遗失、被窃或被他人占有,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通过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电话、网上银行及其他电子渠道办理挂失。发卡机构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相关挂失处理。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挂失正式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及挂失正式生效前后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及法律后果,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借和出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核定个人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设定相应的风险及交易控制指标。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向发卡机构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每期扣款金额入账后,还款规则、计息规则以及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计收规则与普通消费相同,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未全额偿还分期金额前,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机构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欠款。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在还款期内偿还欠款,可选择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持卡人在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欠款可免于支付非取现交易的贷款利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第四章 计息办法、还款和账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在境外带有万事达卡、VISA卡受理标识的ATM或在其会员机构支取外币现钞或在该等组织境外特约商户消费时,交易均记入其信用卡外币账户,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在境外的交易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持卡人在境内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指定的分支机构营业柜台、ATM等终端支取现钞或在境内中国银联、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消费时,交易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个自然日,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免息还款期最长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最长免息还款期限。
第三十条 持卡人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按哈尔滨银行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持卡人通过各种渠道提取现金或转账视为信用卡预借现金交易,按哈尔滨银行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及计收利息。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全部透支交易额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5%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使用时,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应按月支付5%超限费且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第三十四条 发卡机构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特殊约定的产品除外);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第三十五条 信用卡只能用于合法交易,个人卡账户存入的资金应是持卡人的合法收入。个人卡持卡人偿还外汇欠款,须按规定购买的外币现钞或现汇存入偿还人民币欠款,须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存入。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发卡机构可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更上述还款顺序。第三十七条 主卡持卡人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通知发卡机构并向发卡机构提出办理销户申请,发卡机构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个自然日的除外)。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发卡机构,或按发卡机构的规定销毁卡片,发卡机构对已收取的年费等相关服务费不予退还。办理正式销户申请手续后,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持卡人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客户还款。持卡人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持卡人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发卡机构营业网点进行注销和圈提,并按发卡机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任何方面核实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定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有权处理、转让发卡机构拥有的债权。
(二)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调减持卡人信用额度。
(三)发卡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具体收费价目名录详见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费用,发卡机构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收费价目名录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四)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等款项的,发卡机构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
(五)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按行业规定,由有关单位或人员收回其信用卡。
(六)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信用卡卡片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或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调降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七)对不按规定还款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催收并收取一定的催收费用,并有权处置持卡人申请办理信用卡时提供的担保物以归还其欠款,也可向持卡人的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
(八)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九)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因非发卡机构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机构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九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持卡人提供信用卡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每天24小时的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在30天内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次提供对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余额未发生变化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对账单。
(四)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下,发卡机构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对其账务有疑义,可向发卡机构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若商户所提供的签购单真实、有效,商户调单费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不承担其信用卡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持卡人名下信用卡内资金所导致的后果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申请人选择提供担保的方式申办信用卡,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的通讯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收入、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及担保人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等卡片信息和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持卡人本人行为。若因卡片、或相关卡片信息、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所签订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应付款项;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真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账户信用额度,应在10个自然日内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账户信用额度,否则视为持卡人接受。无论持卡人是否接受发卡机构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欠款均负有清偿责任。
(六)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但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及电子现金账户向信用卡账户圈提除外。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七)无论信用卡处于何种状态,持卡人应承担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所造成全部的损失。
(八)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通知发卡机构办理挂失。
(九)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十)持卡人在使用芯片(IC)卡或磁条芯片(IC)复合卡时,应遵守发卡机构关于此类卡的相关规定。
(十一)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记入信用卡账户。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行卡组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银行负责制定,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通过网站公告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当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更时,或发卡机构经营需要时,发卡机构将对本章程作出修改,或调整信用卡利率、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上述变更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费后,并通过发卡机构网站公告,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原有章程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篇: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
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发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广发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分期付款、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按照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照信用等级分为顶级卡、白金卡、钛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照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照币种分为单币卡(含人民币卡、美元卡和港币卡)和双币卡(人民币及美元双币卡和人民币及港币双币卡);按照是否向发卡机构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按照是否联名(认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信用卡将使用银联、万事达卡(MASTERCARD)、维萨(VISA)和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志。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卡片核发后,发卡机构可根据客户交易、还款等用卡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风险信息等情况调整申请人的信用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金、转账或者其他交易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手续费和追偿费用,下同)、利息、违约金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预借现金本金、透支消费本金、费用、违约金、透支利息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发卡机构记账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透支利息、费用、违约金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当期累计未还预借现金本金、透支消费本金和相关透支利息的一定比例,以及当期产生的费用、违约金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
“预借现金”指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第二章 申领条件和手续
第六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办个人卡。个人办理信用卡,除一张主卡外,亦可为其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不超过两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在清偿所持附属卡的全部债务后可申请注销附属卡。
第七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它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及发卡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申办单位卡(商务卡)(如需申请国际单位卡(商务卡),还须有外汇结算账户)。每个单位可申请若干张单位卡(商务卡),但必须在申请表中指定持卡人,单位卡(商务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指定或撤销,申领单位承担单位卡(商务卡)的全部债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向发卡机构申办信用卡时,需按发卡机构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呈交资信证明等证明文件,同意发卡机构向任何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确认履行《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履行其中各项规定并遵守《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九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批核给申请人信用额度等。发卡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无论是否予以发卡,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回。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金、利息、费用和违约金)。
在持卡人名下所有信用卡批准注销前,其保证金存款未经发卡机构批准不得提前支取,批准注销30天后方可支取保证金存款及利息,保证金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应规定计付给持卡人。
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设置电话服务密码和自动柜员机取款密码等交易密码。
第十二条 信用卡只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借用。
第十三条 在境内,信用卡可通过发卡机构或银联、万事达卡(MASTERCARD)、维萨(VISA)和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使用。
个人人民币卡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银行营业柜台提取人民币现钞;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自动柜员机上提取人民币现钞。
个人外币卡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银行营业柜台提取人民币现钞,也可在发卡机构营业柜台,在其对外挂牌兑换的币种范围内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透支提取人民币及外币现钞;不得在境内自动柜员机上提取人民币或者外币现钞。
个人双币卡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银行营业柜台提取人民币现钞、也可在发卡机构营业柜台,在其对外挂牌兑换的币种范围内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透支提取外币现钞;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自动柜员机上提取人民币现钞,但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外币单标识卡仅限中国境外使用,在境内使用时,仅限于凭卡片按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存取现钞、转账汇款以及信用卡还款业务。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为单币卡持卡人设立指定币种账户,核定该币种账户信用额度;为双币卡持卡人设立人民币账户和指定的外币账户,分别核定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的信用额度。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使用信用卡消费、透支提现和转账的限额应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持卡人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境内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境内外受理点使用的款项,均记入人民币账户(外币业务除外);在发卡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在国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指定的境外受理点使用的款项,一般记入外币账户,具有人民币世界通功能的计入人民币账户。
第十七条 信用卡单位卡(商务卡)账户的还款资金一律从其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或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使用单位卡(商务卡)在境内存取现金。单位卡(商务卡)外币账户透支可从单位具有支付资格的外汇账户转账偿还,也可以用单位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资金购汇偿还。销户时单位卡(商务卡)账户的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或外汇账户。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二)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第十八条 信用卡个人卡账户的外币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从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以及用人民币购汇转入,账户的转账及存取款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申办理销户手续后,仍须清偿信用卡在销户前发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提现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以及发卡机构、特约商户、收单银行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遗忘密码,可按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密码重置。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应确认在国家认可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等争议将依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十三条 信用卡一般有效期为五年,但发卡机构有权为特定的信用卡产品设定不同的有效期。有效期过期后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
发卡机构在信用卡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持卡人换卡,若持卡人无异议,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同意继续用卡,发卡机构有权决定是否给予持卡人更换新卡。
如因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发卡机构可发放其他信用等级卡片。持卡人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信用卡的,仍需清偿该卡所欠债务。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包括其附属卡持卡人)消费及存取款等一切收付款项均在主卡账户办理结算。
第四章 计息、收费和还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发卡机构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对账单上列明上一期账单日次日至本期账单日(含)之间已经入账的交易明细、应还总额、最低还款额、到期还款日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按持卡人选择的还款方式从其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持卡人也可以选择自动购汇还款。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可以相应的币种偿还交易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正常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年费、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和未出账单部分,分别按照提现手续费、转账手续费、违约金、杂费、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透支提现款、透支消费款的次序对欠款逐一进行清算。
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和未出账单部分,分别按照透支提现款、透支消费款、利息、年费、取现手续费、转账手续费、违约金、杂费、其他费用(分期手续费等)的次序对欠款逐一进行清算。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单方变更上述还款顺序。对外汇欠款持卡人可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的相关规定,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
第二十八条 对于贷记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按照信用卡产品最长为50天至56天。
预借现金业务不享受免息还款期,需从交易日开始按透支利率支付透支利息,直至全额还清透支现金额为止,并设有最低收取标准。贷记卡账户内存款、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均不计付利息,准贷记卡账户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付利息。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交易账单中所列明的全部欠款金额,则无需支付除预借现金类交易外的透支利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交易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透支利息,且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依法允许计收复利的费用等全部欠款,并设有最低收取限额,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须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收取标准和最低收费限额以协议约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和持卡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核实和调查了解申请人和持卡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给和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按照规定提供担保。无论是否予以发卡,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还。
(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信用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行使质权;向担保人追索;从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等。
(三)对不遵守有关法规及本章程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人员收回其信用卡。
(四)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亦可因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
(六)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机构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七)发卡机构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发卡机构保持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且公告一经发布即生效。
(八)根据本章程规定,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的账户计收年费等费用并计入其信用卡账户,年费仅指持卡人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业务服务,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第三十三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
(三)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
(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若自上月结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五)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个人金融信息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机构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协助查询或更正,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五)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单位卡(商务卡)因故更换、取消某持卡人,或主卡持卡人要求更换附属卡持卡人、取消附属卡,应提前书面或以发卡机构规定的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并及时办理更换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由该单位或该主卡持卡人承担;
因故停止使用信用卡,应退回该卡,清偿一切债务,办理销户手续。单位卡(商务卡)销户时,其卡内账户的资金应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或外汇账户。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电话服务密码和自动柜员机取款密码等交易密码。凡使用持卡人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交易。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提现款、透支消费款、利息、年费、手续费、杂费、违约金等;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违约金等)。
(六)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信用额度,应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负有清偿责任。
(七)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挂失;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八)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联、万事达卡(MASTERCARD)、维萨(VISA)和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卡机构将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通过营业网点或广发银行网站进行公告,修改或调整后的章程自公告后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 7 信用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 发卡机构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信用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卡机构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告后即生效,原《广发银行广发双币卡信用卡章程》、《广发银行广发人民币卡信用卡章程》和《广发银行广发外币卡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
第三篇: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
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向社会各界提供高水平的信用支付服务,提升持卡人消费水平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兴业银行信用卡(下称“本信用卡”)是兴业银行(下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可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使用的、以人民币或指定外币结算的信用卡。
本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本信用卡业务时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信用卡的功能用途和使用范围
本信用卡是具有信用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 IC 卡。
持卡人凭本信用卡,可在本行网点办理存款、取款及转账结算业务,可在本行、中国银联或 VISA 国际组织、MasterCard 国际组织的特约商户消费结算,或指定的取现点和设备上提取现金,可获得上述机构提供的其它相关服务。第三章 信用卡的申领、挂失、换卡和销户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居民、常住国内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发卡机构(下称“发卡机构”)申请办理个人信用卡主卡。个人卡持卡人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信用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每个单位可申请一张主卡,若干张附属卡。申领单位承担单位卡主卡和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本信用卡 为实名制。申请人申请本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资料,与发卡机构签订《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咨询,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履行其中各项规定并遵守《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是否同意申请人的领卡申请,确定领卡种类、信用卡的信用额度等。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本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及追索费用等。
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信用卡密码用于取款或消费等,持卡人收到信用卡时,应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本信用卡进行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持卡人可以使用密码或签字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服务时,须遵守发卡机构、中国银联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须遵守中国银联或 VISA、MasterCard 国际信用卡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
凡使用信用卡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以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持卡人遗失本信用卡应及时到发卡机构办理书面挂失或通过发卡机构电话银行办理口头挂失。发卡机构对口头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书面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单位卡由申领单位)承担。持卡人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卡手续。
持卡人挂失密码,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更换密码。
本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或按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办理换卡手续,旧卡应交回发卡机构。
本信用卡的有效期最长为 3 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本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本信用卡有效期限到期前 1 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
本信用卡有效期限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可办理销户手续,并及时将本信用卡交回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销户前,持卡人应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须承担被销户信用卡的一切债务和损失。第四章 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本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人民币或外币现钞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
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持卡人使用单位卡外币账户在中国境内不得提取外币现金或人民币现金,持卡人不得在单位外币信用卡账户中存放外币资金,单位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存入,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二)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本信用卡在中国境内的每日最高累计透支取现金额、在中国境外的每月及每日累计提现金额、个人卡月透支最高余额、单笔透支最高发生额均按当时银行监管当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且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和行为。
单位卡的月透支余额最高为本行核给申领单位的综合授信额度的 3 %,无综合授信额度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最高为人民币 10 万元(含等值外币),单笔透支发生额最高为 5 万元(含等值外币)。•
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主卡可在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同一张信用卡中的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共用同一信用额度。•
持卡人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透支取现款、消费透支款。
持卡人使用本信用卡进行网上支付,须与发卡机构另行签定协议,遵守发卡机构关于网上支付的有关规定,并在发卡机构认可的安全环境下使用,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第五章 计息办法及收费标准
本信用卡透支按月结算,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银行监管当局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本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有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从发卡机构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为 50 天。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欠额的 10 %。
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或超额使用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时,不再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支取现金不享有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发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账户,详细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第六章 兴业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
兴业银行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发卡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给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发卡机构有权催收、依法追偿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发卡机构追偿欠款的途径有: 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2、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3、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三)本信用卡属于本行所有,本行保留收回信用卡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对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
(四)对持卡人违背有关规章制度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兴业银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本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及时答复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四)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进行保密。但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欠款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五)因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失败,发卡机构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本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持卡人有权知悉本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索取最近3 个月的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和改正。
(五)持卡人对其账户有疑义,可向发卡机构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若商户所提供的签购单确是持卡人使用,相关调单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二)持卡人或保证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对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信用卡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他人,凡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利息、年费、超限费、滞纳金等欠款;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应按实际欠款金额支付款项。
(五)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附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其它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章程2016版
本文2025-01-29 11:29:12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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