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汇总

第一篇: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汇总
附件:
XX农村商业银行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信贷资产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等规定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业务尽职操作规程》、《风险累积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逾期贷款和虽未到期但已经形成事实风险的次级以上不良贷款)、贴现、信用卡透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明确应尽的责任;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本行从事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管理等事项的各岗位责任人,含在职职工、提前离岗、内部退养、退休职工等。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原则:
(一)坚持“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处臵、堵后清前”的原则。
(四)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五条 本行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不良贷款责任事项的认定追究工作。本行纪委书记担任组长,审计、合规、风险、信贷、人事、计财、纪委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检查和监督本办法的执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稽核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201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之前的按本办法“老不良贷款责任处理意见”和“从轻兼从旧”的原则处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七条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流程:数据采集→尽职调查→异议复议→审查→审批→报行长、董事长备案→签发意见→执行、督查、处臵→档案归档。
第八条 信息采集。贷款责任单位的主办信贷员(或客户经理)在次月5日前,以表格形式将上个月不良贷款的基本情况上报信贷监管中心汇总,经信贷管理总部审核后提交审计稽核部进行尽职评价。
第九条 尽职调查。审计稽核部尽职调查中心收到信贷管理部提交的不良贷款情况统计表后,组织人员采取内审外核的方式,对调查、复查、审查、审批等岗位的履职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进行调查、取证、评价,并提出责任追究与认定的建议(含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尽职认定结论需经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对尽职认定结论有异议的,相关责任人有权进行书面申辩,责任人逾期不提交书面申辩的,视同认可。
第十条 异议复议。对责任认定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异议的,在收到书面认定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报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本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复议申请的受理,合规、风险、信贷等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复议的不良贷款进行再次认定,复议意见提交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领导小组会办,复议审议结论经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领导小组组长审定,此意见为最终审议意见,不再复议。
第十一条 尽职审查。审计稽核部尽职调查中心形成的尽职调查报告,交审计稽核部总经理审查,经审查证据的充分性、运作程序的合规性、问题定性的准确性、处理建议的公允性后,签署审查意见,并报本行纪委书记审定。
第十二条 结论审批。纪委书记审议不良贷款处臵政策执行是否公正、公平、事实是否清楚、责任界定及处理建议是否恰当后,签署结论意见报行长、董事长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意见执行。审计稽核部尽职调查中心根据确认意见,以总行的名义签发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通知书。风险管理部为办理贷款责任落实、处臵的执行部门;审计稽核部加强执行、处臵跟踪监督;各信贷业务单位积极配合督促责任清收。
第十四条 档案归档。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档案原件及执行处臵的原件一律由审计稽核部收集、归档,作为永久性信贷档案资料保管,相关部门因管理需要,可复印。
第十五条 二次认定。新增不良贷款达3个月时间以上的,由不良贷款清收单位、清收责任人将清收情况向本行信贷管理部作出书面回报,信贷管理部根据清收回报,提出是否进行二次责任认定的意见,如需认定经分管行长同意后,向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提请认定事项。二次责任认定由不良贷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责任界定准则及认定范围
第十六条
实行营销机构负责人管理责任制。各信贷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贷款质量负全部责任。应承担任期内各类信贷事项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等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不良贷款责任分为二类:工作责任、违规责任。
(一)工作责任。是指信贷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业务尽职操作规程》的管理规定,正确履职,无充分依据表明信贷业务的相关岗位未正确履职的,此类不良贷款应定性为工作责任。
(二)违规责任。是指信贷人员未按规范要求操作,或以职务或工作之便,以贷谋取私利或输送不当利益而应承担的严重失职、渎职责任。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要求操作而形成违规责任认定范围。
(一)调查岗(包括调<复>查、合同签订、贷后管理、贷款收回、档案管理人员)。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的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借款人、担保人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调查不实的;
2、对不符合信贷政策、准入条件或本行其他信贷规定的信贷业务未明确提示的;
3、调查情况与客观事实发生偏离,缺乏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或出具不利于后续岗位人员的调查结论或意见的;
4、对客户提供的资料审查不严,包括但不限于审查客户提供的虚假财务报表、业务合同、业务发票、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董事(股东)会决议、项目情况、票据等;
5、抵(质)押物权属情况存在争议,或抵(质)物存在重大瑕疵但未影响债权的;
6、未在本行指定的中介机构评估、抵(质)押物评估失实造成不足值但未造成贷款损失的;
7、未监督信贷资金按照规定的用途合规支付使用的;
8、未根据不同的贷款种类、方式,使用本行最新印制统一格式的对应的合同文本,或签订的合同文本存在法律瑕疵的;
9、对借款人、担保人出现重大业务风险、经营风险或人事变动等情况未及时报告或预警的;
10、未严格按照审批意见落实防范风险措施的;
11、应双人调查或换人调查的信贷业务未双人或换人调查的;
12、关系人贷款未申请回避的;
13、未按照本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办法、流程进行尽职调查,导致资料、调查情况不实的;
14、对贷款授信、用信批复条件未落实到位的;
15、未按合同约定,不及时、足额收取信贷资金本息的;
16、丧失债权以及或有债权的法律有效性(包括贷款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的。
(二)审查岗。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授信审查岗。
1、未按照信贷政策、信贷原则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审查的;
2、未按规定全面核实申请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条件以及必备资料的;
3、对不具备齐全的文本的项目授信的;
4、未及时将调查岗提供的最新信息和补充意见纳入审查,导致审查失误的;
5、未对调查岗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及资料的形式要件审查,导致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6、对客户资料存在疑义、遗漏等情形应要求重新调查或采取其他方式核实补充,但未进行调查补充予以授信的;
7、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应换人而未换人审查的;
8、授信审查中有较大疏漏的。――用信审查岗。
1、未按照信贷政策、信贷原则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审查的;
2、未对授信批复有效期、用信期限、用信额度是否在授信额度内等用信要素进行审查的;
3、未对用信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贷款新规”要求进行用信审查的;
4、未对保证人是否符合授信审批规定、抵(质)押物和抵(质)押率是否符合授信审批规定等情况进行审查的;
5、未对授信审批要求的限制性条款落实情况进行审查的。
(三)审批岗(包括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信贷业务授权权限审批的;
2、审批各岗位人员逆程序操作的信贷业务的;
3、审批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规定的信贷业务的;
4、对调查、审查程序及内容存在明显缺陷或错误的材料放松要求进行审批的;
5、对贷款审查小组在审查上提出的不同意见未要求相关岗位人员核实,或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信贷业务未进行调查补充予以审批,导致决策失误的;
6、对确有依据的否定意见或已经明示存在重大风险的贷款出具同意意见的。
(四)放款审查岗。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审查客户经理录入的放款信息是否符合《用信流程审批表》最终审批的贷款金额、期限、担保方式、利率、用途、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等意见相一致的;
2、未审查《支付委托书》的内容是否符合《用信流程审批表》最终审批的贷款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等意见要求的。
3、未按规定审查交存的抵质押物资料,接收的抵质押物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
(五)结算监督岗。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与客户签订相应信贷业务文件的;
2、客户授权委托、签字、印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虚假或存在瑕疵的;
3、未按规定办理质押物(本行存单)的冻结、止付、入账、出账等手续,或所必备手续的真实性、有效性存在瑕疵的;
4、放款通知书上有权批准人未签字或未授权签字确认而出账的;
5、未在当日或次日按照支付委托书明确的支付对象进行账务划转,或支付违反受托支付条件的贷款资金的;
(六)抵质押物保管岗。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将信贷业务相关的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他项权证、评估报告、抵质押清单收集齐全的。
2、未对收集的抵质押资料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而形成缺失或丢失的。
(七)贷后管理岗。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债权以及或有债权的法律有效性(包括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未及时向管户信贷员及相关岗位人员书面提示,导致时效丧失的;
2、不按贷款风险分类规定的频率对已发放的贷款重新进行风险分类的;
3、非现场检查中,不按规定要求对借款人、担保人财务指标趋势、信贷规模与资产状况、承贷能力、还款来源、担保能力等进行分析,错、漏过客户风险的;
4、未按规定要求建立、管理信贷档案资料或重要资料严重缺漏的;
5、未按规定要求对借款人进行现场检查,或现场检查不认真负责,导致风险未能及时发现的;
6、对查出的风险信号未采取应对措施,或未按本行下发的处臵意见进行风险处臵或落实不到位的;
7、对贷款批复要求的条件落实情况未跟踪管理的。
第十九条 因职务或工作之便等形成的违规责任认定范围。信贷各岗位操作、管理人员,在信贷业务操作过程中,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借名贷款。借款人存在,合同借款人与资金实际使用人非同一人,但合同借款人知情并认可实际用款人以其名义贷款,清收时,借款人、实际用款人之一无条件、全额承接贷款债务(或两人无条件、分比例、全额承接贷款债务)。具体可分两种情况:
①贷款由借款人本人办理,资金为他人(实际用款人)使用。
②贷款非借款人本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实际用款人以借款人名义办理,合同借款人本人未在申请书及借款合同上签字,资金为合同借款人认可的他人(实际用款人)使用。
2、冒名贷款。即实际借款人冒他人之名借款。凭证署名借款人存在,但并不知情(或予以否认),本人也未在申请书及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本行内部工作人员自身或内外勾结,利用所掌握的他人身份证明材料,骗取我行贷款的行为。
3、假名贷款。即凭证署名的借款人不存在,本行内部工作人员自身或内外勾结,以伪造、编造的虚假借款人身份信息材料,以虚假借款人名义在本行骗取贷款的行为。
4、超权限贷款。贷款责任人违反本行授权授信管理规定,发放超过信贷审批权限或客户授信额度及条件的贷款,包括贷款责任人为逃避信贷检查监督而向借款人发放多笔累计超过贷款审批权限的贷款(含由借款人家庭成员或他人承借的贷款);逆程序或缺程序贷款、未经授权的贷款处臵行为,如擅自放弃诉讼、执行借款人或担保人,均视同超权限贷款;
5、一户多贷贷款。贷款责任人在借款人未归还所借贷款的前提下无特殊原因故意向借款人配偶、直系亲属、其他家庭成员等多人发放的贷款(同一家庭成员经营不同的项目,资产、负债、经营活动相对独立、单独核算的除外);
6、放贷收本(息)、未结清利息发放以贷还贷的贷款。贷款责任人对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采取发放超过原贷款金额的贷款于当日或隔日收回贷款本息的贷款;借款人因归还原贷款利息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无力归还原贷款利息而为其以贷还贷的贷款(因历史原因盘活的贷款除外);
7、化整为零贷款。贷款责任人为逃避信贷检查监督而向借款人发放多笔累计超过贷款审批权限的贷款(包括由借款人家庭成员或他人承借的贷款);
8、企业有贷款,个人借款企业用的贷款。贷款责任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企业已经在本行有贷款,而继续发放以个人名义用于企业经营的贷款;
9、夫妻互保、父子互保贷款。贷款责任人发放的贷款直接由借款人配偶、直系亲属担保但实际没有偿还能力的贷款(不共同居住、有独立收入的直系亲属担保贷款,以及贷款额度与家庭收入相匹配、为完善手续而担保的贷款除外);
10、违反面谈面签贷款。贷款责任人在借款人或担保人未亲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虚假借款担保签字手续而发放给借款人使用的贷款;
11、故意编造虚假信息贷款。贷款责任人故意编造虚假调查报告、故意更改或遗漏重要信息发放的贷款;
12、贷款责任人因重大失职行为导致贷款形成较大损失视同违规贷款处理;
13、跨地区贷款。未经批准发放跨服务区域贷款或不按规定审批发放跨服务区域贷款的;
14、依据本行《员工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责任人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与发放、经营管理等过程中有记大过以上违规情节的;
15、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制度、办法、细则、规程发放的贷款。
第四章 问责政策
第二十条 不良贷款责任问责,原则上按当年本行《信贷业务尽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确定风险责任比例,并依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其提取的虚拟风险累积资金,按当年公布的风险责任比例提取。工作责任实行尽职免责,违规责任实行失职问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尽职免责制度: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除该笔不良贷款应承担的责任。
(二)各业务岗位确已正确履行职责,不是因信贷人员的过失或过错原因,而是因借款人、担保人(抵、质押物)出现非正常因素或不可抗拒等外部风险而形成的不良贷款,不追究其各业务岗位的个人赔偿责任。
(三)后手人为落实处臵不良贷款,并征得原主责任人同意,后手人已履行管理、催收责任,后手各流程经办人员不承担不良贷款损失赔偿责任。其不良贷款收回、赔偿责任由原责任人承担。对后手人处臵原责任人因开除或服刑等类型的不良贷款,由后手人承担管理和催收的责任,后手人处臵的不良贷款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风险赔偿责任,此不良贷款应定性为尽职工作责任。
(四)前手人因工作调动(或岗位调整),新接手人对前手人存量客户中符合收回再放条件的贷款必须发放,但如果因客户经营暂时困难,为了盘活存量贷款减少不良贷款占比而落实的贷款,后手责任人只承担管户责任。此类贷款必须报贷审会会办确定,否则,仍按原办法执行。
(五)通过实施阳光信贷工程,采取公开评议、授信且单户借款余额5万元(含)以下贷款,按照阳光信贷操作流程实施,经尽职认定无操作责任行为的实行尽职免责。
(六)小额扶贫贷款,按照本行《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工作意见》实施,经尽职认定无操作责任行为的实行尽职免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失职问责制度: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责任人问责制度。
(二)各业务岗位因操作过失,均有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节,按其责任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三)各业务岗位应履行的职责,而未正确履行且造成该笔不良贷款直接责任的,由其责任人承担全部或按违规情节、责任主次、承担比例责任。
(四)不良贷款责任比例界定,可以根据当事人协商一致界定,但必须征得本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领导小组的协调与同意。
(五)后手人无正当理由,对前手责任人存量客户符合收回再放条件的贷款,不参与调查、或对前手人存量贷款风险预警不及时、清收处臵不力的,追究后手责任人相应的管理责任。追责标准参照前手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比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从轻、从宽、或不予问责:
(一)风险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任人主动贷后检查、风险预警,排查不良贷款并及时向风险管理、信贷管理等部门上报风险预警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风险处臵措施,有效地减少风险损失的,且贷款损失较小的。
(二)发放“三违”不良贷款的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在本办法实施后,主动向本行信贷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审计稽核等部门或上级检查人员交待说明“三违”不良贷款违规情况,并积极配合本行处臵风险,在限期内收回不良贷款(或全额交足不良贷款收回责任金)、或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化解贷款风险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从重、加重问责:
(一)风险责任单位负责人、管户责任人后续检查、预警不及时,或排查不良贷款不力,或隐瞒资产风险,或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处臵化解资产风险的,或未按规定时间向本行交足不良贷款责任清收保证金的。
(二)发放“三违”不良贷款的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在本办法实施后,不主动向总行信贷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审计稽核等部门或上级检查人员交待说明“三违”不良贷款违规情况,不积极配合本行处臵风险,或对检查人员采取恶意攻击、或在限期内不能收回“三违”不良贷款(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交足不良贷款收回责任金),或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资产风险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方式及标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承担违规责任的贷款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给予以下相应处罚:
1、保证金缓冲:虚拟不良贷款累积资金抵冲、交纳责任清收保证金;
2、停岗处理;缓薪停岗、停薪停岗;
3、经济处罚:包括扣发不良贷款绩效、薪酬延期支付、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4、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第二十六条 实行虚拟风险金缓冲制。
从2013年1月1日起,凡认定为工作责任的不良贷款,实行尽职免责,以本笔不良贷款责任比例扣减相关责任人个人虚拟风险金,相关责任人虚拟风险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出现负数,待下个年度计提虚拟风险金时抵冲,相关责任人要与本行信贷管理部门、资产保全部门落实好清收计划、方案,承担继续处臵、清收、管理责任。但是,责任人如发生不良贷款较多、虚拟风险金账户余额负数较大、清收处臵落实不力的,实行责任人岗位转换或专职清收。
不良贷款自逾期之日起1年内收回的(借新还旧的除外),按收回不良贷款金额的比例冲回个人虚拟贷款风险金,超过1年期限收回的,不予冲回已经扣减的个人虚拟贷款风险金。以收本挂息、列支清收奖励费用、核销等形式收回的,扣减的个人虚拟贷款风险金不予冲回。
以本行股金抵冲个人虚拟风险金,应办理转让手续,自办理转让手续日起,股权由受让人享有。在规定的两年清收期限内,收回不良贷款的,转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回购。超过清收期限,依本规定处臵完责任贷款保证金的,不再享受回购权利。
第二十七条 实行挂薪停岗清收制。
从2013年1月1日起,凡认定为违规责任的不良贷款,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以本笔不良贷款责任比例扣减相关责任人个人虚拟风险金,个人虚拟风险金账户余额不足的,由相关责任人按责任比例及时全额交足不良贷款责任清收保证金。在不良贷款发生的次月相关责任人未及时交足贷款保证金的,实行挂薪停岗清收,挂薪停岗期间只发基本保障工资和存款绩效,其余工资提存到个人工资专用账户,个人工资专用账户由计划财务部管理。不良贷款相关责任人与本行订立3个月期限内的收回计划,限期内收回不良贷款或按责任比例全额交足不良贷款责任清收保证金的,人力资源部凭风险管理部出具的书面函通知计划财务部等额返退挂薪。3个月内不能收回不良贷款或未及时补足不良贷款责任清收保证金的,挂薪一律不予返退,并在限期的次月对不良贷款相关责任人实行停岗停薪清收,停薪停岗期间只发基本保障工资和存款绩效。
第二十八条 实行停薪停岗制。
从2013年1月1日起,凡认定为违规责任的不良贷款,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用虚拟风险金抵冲,由相关责任人按责任比例及时全额交足不良贷款责任清收保证金。在不良贷款发生的次月相关责任人(包括调查岗、复查岗、审查岗、审批岗及其他业务操作和管理的相关人员)未按责任比例及时全额交足不良贷款责任清收保证金的,对其实行停薪停岗。停薪停岗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和存款绩效工资。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不良贷款损失赔偿制。
(一)对个人不良贷款损失赔偿。
1、对工作责任形成的个人不良贷款,因清收处臵不力产生损失的,由清收处臵的相关责任人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相关责任人赔偿总额不低于不良贷款的50%,责任赔偿比例由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确定。
2、从2013年1月1日起,对违规责任形成的个人不良贷款,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在逾期之日起两年内未收回的,且不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由相关责任人按总行不良贷款责任通知书认定的责任比例,赔偿不良贷款损失。
其赔偿损失额度计算公式:
净损失×责任比例×赔偿比例=赔偿金额 损失额度赔偿比例: ⑴净损失5万元(含)以下,相关责任人赔偿100%;
⑵净损失5万元至20万元(含),相关责任人赔偿80%; ⑶净损失额20万元~50万元(含),相关责任人赔偿70%; ⑷净损失额50~100万元(含),相关责任人赔偿50%;
⑸净损失额100万元(不含)以上,其相关责任人赔偿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其单个责任人赔偿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五年内免予新的经济赔偿,五年后又发现有违规贷款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继续实施经济赔偿)。
3、对违规责任形成的个人不良贷款,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论金额大小,由相关违规责任人按其责任比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尽职的相关责任人按其责任比例等额扣减个人虚拟风险金),不受单个责任人赔偿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规定;因责任人向客户(借款人或保证人)借款、充当资金掮客等违规问题而形成的不良贷款,不受赔偿总额的限制,即使被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仍须向其追索赔偿的全部责任。
(二)对公司类不良贷款损失赔偿。其赔偿金额限于对该不良贷款经法律程序结束后仍未受偿的部分,依据认定的责任比例和责任大小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具体标准按损失额度赔偿比例执行。因责任人向企事业单位借款、充当资金掮客等违规问题而形成的不良贷款,不受其责任人收入水平高低(赔偿总额)的限制。即使被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仍须向其追索赔偿的责任。
(三)对规范、落实、处臵、盘活前手人的不良贷款,由原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管理或清收处臵不力产生损失的,由清收处臵的相关管理责任人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相关责任人赔偿总额不低于不良贷款的30%,责任赔偿比例由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确定。
(四)公司类不良贷款对本办法实施前的存量不良贷款,后手人接手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的(不须提虚拟风险金),且在接手、发放、管理、处臵不良贷款中,已正确履行职责,未出现人为的管理和风险处臵责任,不承担其赔偿责任。对本办法实施后的增量不良贷款(盘活不良贷款除外)及新介入的客户,出现风险损失的,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经总行审批的贷款,出现不良贷款损失,由本行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实施对市场营销、授信评审、信贷管理、资产保全、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审计稽核等部门及本行贷审会成员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价,实行尽职免职,失职追究相应的责任,其单个责任赔偿总额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由本行人力资源部门核定)的5倍。
(六)不良贷款损失赔偿,可用其本人扣发的工资赔偿,也可用缴存的“不良贷款责任保证金”赔偿,也可由个人申请以个人提存的风险备用金进行直接赔偿,也可用本人及家庭成员持有的本行股金、住房公积金赔偿。在两年宽限期内未收回又不主动赔偿的,经本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小组研究后直接从个人提存风险备用金所有账户中扣收。
(七)对同一笔贷款违反多个违规类型的,择其重进行赔偿。
(八)对盘活转据、资产重组类贷款所形成的损失,根据信贷档案资料及调查的具体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处罚标准由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三十条 实行不良贷款延期问责制。
从2013年1月1日起,对新从事信贷业务两年内(含两年)的信贷人员,实行不良贷款延期问责制。其中:认定违规责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良贷款,责任清收处臵期限为6个月;认定违规责任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贷款,责任清收处臵期限为3个月。其问责追究方式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相同。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不良贷款薪酬延期支付制。不良贷款发生后,有本法第二十三条情节的,对信贷单位负责人实行薪酬延期支付。
第三十二条 实行违规责任纪律问责制。对违规责任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除采取交足全额不良贷款责任清收保证金、停薪停岗限期收回、全额赔偿不良贷款损失、扣减行员积分等行政处理外,还视态度、违规情节、处臵结果、不良贷款损失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同一责任人笔数较多或金额较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贷款损失超过最高赔偿限额的,从重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对因发放违规责任的不良贷款被停薪停岗满两年未收回或未处臵且不予赔偿不良贷款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不良贷款在逾期3个月以后仍未收回的,由市场营销部停发该笔不良贷款绩效。
第三十四条 两年内如不良贷款全额收回,风险保证金退还相关责任人,如未能收回,风险保证金抵偿不良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良贷款赔偿后全额收回的,由责任人向风险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负责人确认,报风险管理部同意后,将已赔偿保证金款项退还至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员工贷款、员工家属贷款形成不良后,从贷款逾期次日起,对该职工实行停薪停岗清收,清收期限至贷款偿还结束,清收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和存款绩效。
第三十六条 责任人对责任贷款进行赔偿后,由总行对责任人赔偿部分出具债权转让证明。
第六章 老不良贷款责任处置
第三十七条 对2003年9月1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只要是同借款人落实真实有效的还款计划的,或借款人诉讼时效未丧失或经法院执行终结的,一律免责,原扣发的工资不退回,享受同等住房补贴待遇。
第三十八条 对2003年9月1日后至2008年9月26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对非违规行为形成的不良贷款且借款人诉讼时效未丧失并逐笔落实真实还款计划的一律免责。原扣发的工资不退回。享受同等住房补贴待遇。对因违规行为形成的不良贷款已处臵结束的,可享受同等住房补贴待遇。
第三十九条 对2008年9月26日后至2010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对非违规行为形成的不良贷款,在借款人诉讼时效未丧失,逐笔落实真实的还款计划,经诉讼进入执行程序的,实行扣发工资充抵责任贷款,同时落实责任赔偿计划后免责。享受同等住房补贴待遇。对因违规行为形成的不良贷款已处臵结束的,可享受同等住房补贴待遇。
第四十条 对2011年1月1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对非违规行为形成的不良贷款,对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内容实行尽职免责。相关责任人已用风险金或保证金充抵本人应承担的责任金额的,享受同等住房补贴待遇。对因违规行为形成的不良贷款已处臵结束的,可享受同等住房补贴待遇。
第四十一条 对因违规责任而停薪停岗的人员,停岗期间仍未对责任贷款清收到位的,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个人申请,本行风险管理部受理核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会办认定,报总行党委审议同意后恢复上岗。相关责任人与总行签订赔偿计划,每月从工资中扣取50%的赔偿资金,本行财务部负责存入个人赔偿保证金专用账户,每年末统一划转扣收。具备条件:
(一)停岗期间正常参与所在单位的经营活动,积极完成单位布臵的各项工作;
(二)停岗期间积极清收经手的不良贷款,借款人诉讼时效未丧失,逐笔落实真实的还款计划并按期落实到位的;
(三)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能力一次性赔偿到位的;
(四)贷款产生不良过程中,有外界因素的介入,或其他客观原因的存在,但在提供相关证据的前提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篇: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范文模版]
海商行发„2011‟187号
关于印发《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十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1-附件
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包括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支行”)、及XX农商行从事信贷业务拓展、授信、审批、风险防控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XX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责任、违法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XX农商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贷款责任。
第五条 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风险贷款、不良贷款、违章违规贷款以及XX农商行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六条 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2-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XX农商行成立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贷款责任事项的评定追究工作。XX农商行行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XX农商行分管前、后台信贷业务副行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由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审计稽核部、合规管理部、监察保卫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 贷款责任追究原则
第八条 尽职免责原则。凡责任人在贷款调查、授信、审批、用信、贷后管理过程中尽职履职,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贷款手续合法、合规、完整、有效,确因借款人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难以预见的因素以及市场行情的突变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可从轻或免除本办法规定的贷款责任,但应承担后续管理、催收和清收责任。
第九条 追本溯源原则。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贷款进行历史成因追溯,真实反映贷款发放的过程及不良贷款的成因,客观准确认定各贷款责任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实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
第十条 违法违规严惩原则。对违法违规贷款,无论是否造成直接资金损失,一律严格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既往从宽、现在从严原则。从贷款行为或事实发生的时间上区分,以2010年12月31日为限从严从重追究责任人新发生的违法违规贷款责任。第十二条 积极处臵从轻、消极对待从重原则。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化解贷款风险、努力减少资产损失的责任人从轻处罚;对隐瞒不报、态度不积极、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贷款风险、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人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相结合原则。对认真清收、积极赔偿的责任人,可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3-对态度恶劣、不认真清收,不吸取教训、赔偿不能按期、足额到账或拒不赔偿的责任人,从严追究行政责任,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贷款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违法责任。
(一)工作责任,是指按照信贷岗位分工和XX农商行管理要求,信贷人员必须执行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实现工作目标和任务。因时间及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兼管类信贷业务,接手管理责任人具有清收的工作责任。
(二)过失责任,是指贷款责任人因主观上工作不履职、不负责、业务能力存在重大缺陷等原因严重失职或渎职而导致的贷款不良或资金损失。
1、贷前调查不实:未按规定尽职调查,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调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出具不实的调查报告,误导信贷决策,导致贷款形成不良或造成损失;
2、贷时审查不严:未按规定尽职审查,对调查资料明显缺失、明显风险点未能发现,对存在明显违规问题未能指出,审查意见不准确、不充分,误导信贷决策,导致贷款形成不良或造成损失;
3、贷款决策失误:对贷款明显风险点或不合规情况未能发现,或不采纳调查人或审查人意见,主观臆断,决策失误,导致贷款形成不良或造成损失;
4、贷后检查不力:未按规定监督资金使用、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状况发生明显异常变化未能及时发现,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贷款形成不良或造成损失;
5、贷款清收不力:未按规定进行尽职催收、清收,导致丧失最佳有利清收时机,或导致贷款失去诉讼时效,造成损失;
6、档案资料不全:未按规定收集信贷档案资料,丧失有利证据,导致诉讼或处臵困难,造成损失;
7、其他因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或未尽职履职而导致贷款形成不良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
(三)违规违法责任,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信贷业务管理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规章制度规定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
1、冒名贷款。即实际借款人冒他人之名借款。凭证署名借款人存在,但并不知情(或予以否认),本人也未在申请书及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贷款责任人自身或内外勾结,利用所掌握的他人身份证明材料,骗取贷款的行为;
2、借名贷款。借款人存在,合同借款人与资金实际使用人非同一人,但合同借款人知情并认可实际用款人以其名义贷款,清理时,借款人、实际用款人之一无条件、全额承接贷款债务(或两人无条件、分比例、全额承接贷款债务)。具体可分两种情况:
(1)贷款由借款人本人办理,资金为他人(实际用款人)使用;(2)贷款非借款人本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实际用款人以借款人名义办理,合同借款人本人未在申请书及借款合同上签字,资金为合同借款人认可的他人(实际用款人)使用。
3、假名贷款。即凭证署名的借款人不存在,贷款责任人自身或内外勾结,以伪造、编造的虚假借款人身份信息材料,以虚假借款人名义骗取贷款的行为;
4、超权限贷款。贷款责任人违反XX农商行授权授信管理制度,发放超过信贷审批权限或客户授信额度及条件的贷款,包括贷款责任人为逃避信贷检查监督而向借款人发放多笔累计超过贷款审批权限的贷款(含由借款人家庭成员或他人承借的贷款);逆程序或缺程序贷款、未经授权的贷款处臵行为,如擅自放弃诉讼、执行借款人或担保人,均视同超权限贷款;
5、一户多名贷款。贷款责任人在借款人未归还所借贷款的前提下无特殊原因故意向借款人配偶、直系亲属、其他家庭成员等多人发放的贷款(同一家庭成员经营不同的项目,资产、负债、经营活动相对独立、单独核算的除外);
6、以贷收本息、以贷收息、未还息而以贷还贷的贷款。贷款责任人对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采取发放超过原贷款金额的贷款于当日或隔日收回贷款本息的贷款;借款人因归还原贷款利息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无力归还原贷款利息而为其以贷还贷的贷款(因历史原因盘活的贷款除外);
7、化整为零贷款。贷款责任人为逃避信贷检查监督而向借款人发放多笔累计超过贷款审批权限的贷款(包括由借款人家庭成员或他人承借的贷款);
8、企业有贷款,个人借款企业用的贷款。贷款责任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企业已经在支行有贷款,而继续发放以个人名义用于企业经营的贷款;
9、夫妻保、父子保贷款。贷款责任人发放的贷款直接由借款人配偶、直系亲属担保但实际没有偿还能力的贷款(不共同居住、有独立收入的直系亲属担保贷款,以及贷款额度与家庭收入相匹配、为完善手续而担保的贷款除外);
10、违反面谈面签贷款。贷款责任人在借款人或担保人未亲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虚假借款担保签字手续而发放给借款人使用的贷款;
11、故意编造虚假信息贷款。贷款责任人故意编造虚假调查报告、故意更改或遗漏重要信息发放的贷款;
12、贷款责任人因重大失职行为导致贷款形成较大损失视同违规贷款处理。
13、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贷款; 第十五条 认定为责任贷款且由责任人赔偿后的不良贷款,明确贷款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承担清收和管理责任。因清收不及时、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扩大的,追究管理责任人过失责任。
第十六条 认定为非责任贷款的,明确贷款清收责任人或管理责任人,责任人承担贷款的清收或管理责任,清收宽限期满后仍未有效处臵或清收处臵后损失率超过30%的视同过失贷款,追究过失
-6-责任。
第十七条 对在贷款发放与支付过程中,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未根据合同及出账要求对贷款发放、贷款资金支付进行审核,造成贷款支付对象、用途不符或贷款资金回转的,视同过失贷款,追究过失责任。
第十八条
柜员未按照受托支付的要求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将贷款资金划转向非约定用途或账户,直接导致贷款形成损失的,视同违规贷款,追究违规责任,一并追究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的过失责任。
第四章 责任承担比例及经济赔偿规定
第十九条 贷款操作流程中,各岗位人员因违法违规或未尽职履职,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上一环节人员提供的信息材料和分析意见有明显失真或隐瞒的,下一环节人员未尽职核实和分析,作出错误判断或决策,上、下环节经办人员按7:3比例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由于过失责任而造成贷款形成不良的责任人,且当月未能收回的贷款责任人,实行在岗清收、预赔偿制度,在岗期间每笔、每岗、每月扣发工资200元,直至清理收回。贷款本息全额收回的,可以返还,并记贷款逾期记录一次。
对一个月度内累计出现三次(含以上,当月未收回的)贷款逾期记录,实行下岗清收,下岗期间只发生活保障工资,其他所有工资性收入均扣划至XX农商行预赔偿保证金账户,直至清理收回。贷款本息全额收回的,可以返还。
对一个月度内累计出现五次(含以上,当月未收回的)贷款逾期记录,或全年五次(含以上)出现贷款跨形成不良贷款的,经有关部门界定责任预计形成损失的,采取下调客户经理等级直至调离信贷岗位。
第二十一条 由于违规责任而造成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责任
-7-人,要责令其下岗清收,下岗期间只发生活保障工资,其他所有工资性收入均扣划至XX农商行预赔偿保证金账户,直至清理收回。贷款本息全额收回的,可以返还。
第二十二条 对贷款损失的经济赔偿
(一)贷款(含利息)损失,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借款人、担保人追索还款责任及担保责任后,实际形成损失的贷款。对贷款损失部分,分为三种情况处理:
一是对通过实施阳光信贷工程,采取公开评议、授信且单户借款余额5万元(含)以下贷款,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其他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不追究客户经理责任,不纳入贷款损失考核。但因未参加保险或因保险第一受益人非我行而未获赔偿造成的损失仍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工作责任,视其情节和损失程度相关责任人承担10%--20%的赔偿责任。
二是对由于过失责任,单户借款余额5万元(不含)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形成损失的,纳入贷款损失考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过失责任,视其情节和损失程度相关责任人承担30%--50%的赔偿责任。
三是对所有违章、违规、违法贷款(不论金额大小),如在检查发现后一个月内未能收回的,视同已产生贷款风险、可能形成贷款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贷款本息,个人最高赔偿金额为50万元(五年内免予新的经济赔偿,五年后又发现有违规贷款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继续实施经济赔偿),并责令调离信贷岗位。
(二)贷款损失包括预期损失和实际损失。预期损失是指信贷资产出现风险后按照五级分类测算的估计损失(具体测算标准:次级按25%、可疑按50%、损失按90%测算)。实际损失指在贷款形成不良后,在逾期后一年时间内,经过责任人自主清收、XX农商行协助清收、依法诉讼执行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对借款人、担保人全部财产依法处分后未能收回的贷款本息额,认定为实际损失的贷款。由XX农商行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确定具体赔偿责任,个人最高赔
-8-偿金额为50万元。
(三)实行预赔偿制度。经认定信贷人员负有赔偿责任的,各责任信贷人员按照责任比例先一次性从其风险补偿基金中扣罚预赔,不足部分责令相关责任人对照下列标准按月进行预赔,至不良资产处理完毕或预赔款总额达到应赔金额为止。
1、单户新增不良资产金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根据形成损失的原因,具体确定各岗位、人员经济赔偿金额。赔偿金先从责任人个人风险补偿基金账户中扣缴,不足部分从责任人月度工资中扣缴,责任人每岗、每人、每月预赔500元;
2、单户新增不良资产金额5万元以上(不含),根据形成损失的原因,具体确定各岗位、人员经济赔偿金额。赔偿金先从责任人个人风险补偿基金账户中扣缴,不足部分从责任人月度工资中扣缴。责任人每月只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其他所有工资性收入均扣划至XX农商行预赔偿保证金账户;
3、对经认定的各类违规、违章、违法贷款,不论金额大小,一经发现,责令相关责任人在10个工作日内按贷款本息足额赔偿,个人最高赔偿金额为50万元。赔偿款项先从责任人个人风险补偿基金账户中扣缴;不足部分再责令责任人现金赔偿;对现金赔偿尚不能全额到账的,则从责任人月度工资中扣缴(最高限额10万元,其余必须现金缴纳)。责任人每月只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其他所有工资性收入均扣划至XX农商行预赔偿保证金账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清收结果,再作行政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预赔款管理。财务会计部根据责任认定部门提供的《风险补偿基金扣减表》在五个工作日内从相关责任人员风险责任金账户中扣减。风险金不足时由人力资源部根据上述标准从责任人工资中扣缴。
第二十四条 违法违规贷款责任比例。根据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各岗位违规程度合理确定责任比例,原则上主违规责任人至少承担60%的责任,其他责任人员承担40%的责任,具体赔偿比例、-9-金额由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十五条 过失贷款责任比例。各岗位责任比例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执行,特殊情况可视各岗位过失程度进行调整:
(一)支行权限范围内发放的贷款:调查岗A、调查岗B、审查岗、决策岗、会办小组其他成员的分别承担40%、20%、5%、30%、5%的责任;不需会办小组会办的贷款由决策岗承担35%的责任,其他岗位责任不变。客户经理及其他受权人在权限范围内决策发放的有价证券质押贷款等,承担100%的责任。
(二)经XX农商行总行审批发放的贷款,支行承担90%的责任,支行调查岗A、调查岗B、审查岗、决策岗、会办小组其他成员的分别承担30%、10%、5%、40%、5%的责任;XX农商行总行审批各岗共承担10%的责任。其中:
1、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受权审批的贷款: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承担10%的责任,由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分摊;
2、授信管理部受权审批的贷款: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承担6%的责任,由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分摊;授信管理部为决策岗,承担4%的责任,由授信管理部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分摊;
3、分管信贷副行长受权审批的贷款: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承担5%的责任,由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及调查人员分摊;授信管理部承担4%的责任,由授信管理部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分摊;分管行长承担1%的责任;
4、贷款审查委员会受权审批的贷款: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承担5%的责任,由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及调查人员分摊;授信管理部承担3%的责任,由授信管理部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分摊;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2%的责任,由与会投同意票的成员分摊;
(三)实行双人调查制度的贷款,A、B岗责任按相应比例承担。在客户经理充足的情况下,支行不得安排B岗同时担任审查岗,真
-10-正做到各岗位相互制约。单笔贷款同一客户经理从事2个(含)以上岗位的,应累加计算赔偿比例、金额,确保资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六条 过失责任贷款清收宽限期满应处臵而未处臵的,各岗位人员按下列比例承担责任:
(一)支行客户经理负责清收的贷款。管理责任人至少承担70%的责任,支行行长承担30%的责任。
(二)支行行长负责清收的贷款。支行行长至少承担70%的责任,管理责任人承担30%的责任。
(三)由风险管理部牵头清收的贷款。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及相关人员承担10%的责任,支行行长承担30%的责任,管理责任人承担60%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非责任贷款逾期一年内清收处臵后,损失率超过30%部分的损失金额视同过失责任。管理责任人承担20%的责任,其他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承担30%的责任。
第五章 贷款责任追究标准
第二十八条 对于承担过失责任和违规违法责任的贷款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给予以下相应处罚:
1、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工资、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3、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4、其他:限期清收、下岗清收、下岗待聘、解聘、限期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追究
1、违法违规责任贷款。责任人限期全额赔偿贷款本息,个人最高赔偿50万元,赔偿前只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工资。
2、过失责任贷款。自贷款逾期之日起,视放款时间的远近、金
-11-额大小,给予责任人一定的清收宽限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清收期满后,未能收回的部分,按下列标准计算赔偿金额(采用超额累进法),相关责任人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1)贷款净损失5万元(含)以下的部分,赔偿本金的20%;(2)贷款净损失5万元至30万元(含)的部分,赔偿本金的30%;
(3)贷款净损失30万元至50万元(含)的部分,赔偿本金的40%;
(4)贷款净损失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部分,赔偿本金的50%;
(5)贷款净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最高赔偿50万元。
3、非责任贷款,在规定清收期限内未能收回的部分,视尽职履职情况按上述标准的一定比例赔偿,经XX农商行认定免责的除外。
4、丧失时效贷款。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由XX农商行风险管理部逐笔界定责任,确定具体赔偿标准;赔偿本金的10%;对2009年1月1日以后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责任人一律按贷款本金全额赔偿;以虚假材料冒充催收手续或与借款人、担保人串通故意丧失诉讼时效的,视同违法违规贷款处理,并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5、职工贷款、职工家属贷款及职工担保贷款。贷款形成不良后,视情况给予宽限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宽限期满后,该职工下岗,下岗期限至贷款偿还结束。
6、对盘活转据、资产重组类贷款所形成的损失,根据信贷档案资料及调查的具体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处罚标准由贷款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7、对同一笔贷款违反多个违规类型的,择其重进行赔偿。
8、同一责任人笔数较多或金额较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贷款损失超过最高赔偿限额的,从重追究行政责任。
9、责任人对责任贷款进行赔偿后,由XX农商行对责任人赔偿
-12-部分出具债权转让证明。
第三十条 行政责任及其他责任追究
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按照《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及《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客户经理发放违法违规贷款,给予客户经理下岗清收以上处理或记大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其他责任人员待岗至记大过处分。
(二)支行行长或副行长(高级客户经理)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贷款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三)贷款责任人未严格执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尽职履职,造成一定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下岗清收以上处理或记大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四)责任人未按要求及时上缴赔偿保证金的,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下岗清收处理,同时给予积分处罚。下岗清收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下岗清收期间,只发本地最低生活保障工资。下岗清收期满,根据具体表现给予行政责任及其他责任追究。
(五)对因违法违规发放贷款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及其他原因与XX农商行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XX农商行保留经济追索权,并可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刑事责任追究
贷款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放贷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贷款责任追究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程序
(一)责任界定。风险管理部作为贷款责任追究的牵头部门,负责整理需进行问责的不良贷款清单,会同审计稽核部组织实施不
-13-良贷款的事实调查及确认工作,初步界定责任及责任比例,以贷款责任认定意见书形式提交监察保卫部。
(二)申辩复议。监察保卫部将贷款责任认定意见书送交相关责任人,责任人在收到认定意见书7日内,有权就相关内容进行书面申辩,责任人逾期不提交书面申辩的,视同认可。
(三)事实确认。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对贷款责任认定意见和责任人书面申辩意见进行评定,并形成结论意见。
(四)责任追究。监察保卫部按照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评定结论意见,测算贷款责任比例和赔偿保证金金额,下发《不良贷款赔偿通知书》,并负责赔偿保证金的催缴和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组织对责任人待岗、下岗、扣发工资等的处理,需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五)档案管理。风险管理部建立已追责不良贷款台账,加强组织清收处臵工作,定期通报贷款清收处臵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两年内如贷款全额收回,赔偿保证金退还相关人员,如未能收回,赔偿保证金抵偿贷款本金。责任贷款赔偿后全额收回的,由责任人向支行提出申请,经支行确认,合规管理部同意后,将已赔偿保证金款项退还至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追究后,其认定结论及责任人处罚决定列入信贷档案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信贷管理
不良贷款追究
办法
通知
内部发送:各高管,各部室、中心。
联 系 人:徐云 联系电话:88925812(共印80份)XX农村商业银行办公室 2011年12月8日印发
第三篇: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操作规程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细化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流程,明确工作标准,明晰工作责任,确保责任认定到位、追究到位,真正达到防范操作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目的,根据《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下称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中的不良贷款,是指信贷管理系统中的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利息。
第三条 不良贷款按照形成责任划分为责任不良贷款和免责不良贷款。
第四条 责任不良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含农村信用社)员工(含内退、离退休和臵换人员)因违法、违规或员工承贷、担保放贷,或因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产生风险,应当承担清收责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汇总
本文2025-01-27 23:48:11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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