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蜗牛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广东省党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广东省党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篇:广东省党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l999]2

5号)

2007-05-21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委党校组织拟定的广东省党校教授资格条件、广东省党校副教授资格条件、广东省党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广东省党校讲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0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

广东省党校教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教授必须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具有相关学科的丰富知识,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趋势,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本学科研究方向,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并主持承担重大科研项目,解决科研关键难题,取得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善于把学术新成果运用于教学,效果良好,具有培养研究生或访问学者的能力,组织、指导并主要承担县处级以上主体班次教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的省、市(地级市,下同)党校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献身党的教育事业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二)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1或2的要求:

获得国家级奖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

2.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获得省(部)级二等、省党校系统一等教学或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三等、省党校系统二等教学或科研成果奖2项(前二名)。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2项以上。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l0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4)获得全国优秀教师或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教育与科研的需要,参加有关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外语教师必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以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现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中古字号课程教学并申报本专业资格的,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成绩合格。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1.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1年以上(外语专业除外)。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外语专业除外)。

3.1966年以前本科毕业,长期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教学并申报本专业资格。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一)承担县处以上主体班次专题课教学,或系统讲授本学科课程2门,每年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课时以上。

(二)担任过一届以上研究生导师或指导过1名青年教师一年以上。

(三)组织、主持本学科教学研究,具体指导各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

(四)全过程主持过省级以上科研规划课题的研究工作,并指导课题小组解决科研关键难题。

(五)主持或主要参加过编写、审议全省党校通用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学大纲等工作,或参加省党校系统以上教学、科研成果评奖、鉴定工作3次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学术研究或教学研究上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研究成果填补了国内、省内的空白。

(二)主持的科研课题通过省级鉴定,研究成果被市以上党委、政府采纳或形成的论文、著作已公开发表、出版。

(三)应邀参加全国、国际性学术会议,论文入选并宣读,或参加为省市党委、政府提供重大决策参考的论证。

(四)在全国性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开设理论专栏,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五)根据教学需要,开设新课程,出版新教材(本人任主编、副主编并撰写15万字以上)。

(六)教学效果好,有3次以上教学评价为优秀或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奖。

(七)指导的在校研究生、青年教师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指导的论文在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发表。

(八)教学科研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前3名),或省、市党校系统二等以上奖励(前2名)。

(九)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党校系统优秀教师等称号。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每年平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学时以上的,公开发表论文8篇以上,或出版独立完成的学术著作1部并公开发表论文5篇以上。

(二)每年平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学时以下的,公开发表论文10篇以上,或出版独立完成的学术著作1部并公开发表论文6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教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任现职期间违反第二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在规定的任职年限上延迟申报

l.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授课内容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或教学过程中出现其他违纪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泄露考试内容、违反考场纪律者,延迟3年申报。

(三)本资格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1.重大科研项目:指市(地级市)以上科研规划项目。

2.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指属于下列之一者:(1)在本学科领域内取得某一方面突破性研究成果;(2)属国内首创或填补国内空白;(3)为市级以上党政决策部门所采纳;(4)得到同行较高评价或被国内外权威报刊引用、转载。

3.培养研究生和访问学者:指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含联合培养),指导讲师以上进修教师或担任本校重点培养教师的指导教师。

4.县处以上主体班次:包括厅级班、县委书记县长班、处级班、研究生班、硕士博士研究生、教师研修班等高级班次。

5.省(部)级奖:指省委、省政府、省社联、省委宣传部等面向全省的奖项,中央党校主办的面向全国党校系统的奖项。

6.全国(国际)性学术会议:由中宣部、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7.教学工作:包括课堂讲授、批改作业、命题、监考、评卷、下班辅导、指导毕业论文和指导学员调查研究等工作。

8.教学科研成果评审、鉴定工作:含科研成果评奖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论文鉴定。

9.全国性报刊:指《人民日报》、《求是》、《光明日报》、《文汇报》、《新华文摘》、《经济日报》、《解放军报》,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各研究所主办的刊物、中央各部委的刊物、教育部重点院校校刊学报、中央党校的刊物、全国性学术团体刊物。

10.公开发表: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

11.全国优秀教师:含中央党校对全国党校系统评选的优秀教师。

广东省党校副教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副教授必须对本学科有系统全面的基础理论,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动态,对本学科有较深的研究;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或主持编写本学科的教材,取得具有较重要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具有指导青年教师或培养研究生的能力,系统讲授本学科课程,熟练地组织和指导各教学环节的实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突出;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的省、市(地级市,下同)党校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献身党的教育事业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学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四门以上并考试合格,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但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1或2的要求:

1.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等奖。

2.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获得省(部)级三等或省党校系统二等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前三名)。

(2)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主要承担人)。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6篇以上。

(4)获得全国优秀教师或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教学科研的需要,参加有关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外语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外语教师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以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现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中古字号课程教学并申报本专业资格的,可选考古汉语或外语,成绩合格。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外语专业除外)。

3.1966年以前本科毕业,长期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教学并申报本专业资格。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一)系统讲授本学科课程2门并组织主持课堂讨论,每年平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40课时以上,或跨学科担任2门以上课程教学不少于3年,教学质量良好。

(二)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选题、写作、评分、答辩,完成考试命题、评卷等各项考务工作,并每年平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课时。

(三)全过程协助指导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全过程参加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五)参加过编写本专业教材、教学参考书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教学研究上取得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并在地市级以上担任过公开示范课教学,或获得省党校系统教学奖(含先进面授教师奖)。

(二)取得本专业某一方面的研究成果,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奖;或获得省党校系统、市社会科学一、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

(三)承担新学科教学,并参加编写相应的教材,本人完成10万字以上。

(四)教学效果好,有2次教学评价为优秀或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奖。

(五)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省党校系统、市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专项研究。

(六)在全国性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七)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党校系统优秀教师等称号。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每年平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40学时以上的,公开发表论文5篇,或出版学术著作1部并公开发表论文3篇。

(二)每年平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40学时以下的,公开发表论文7篇,或出版学术著作1部并公开发表论文4篇。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教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任现职期间违反第二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在规定的任职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授课内容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或教学过程中出现其他违纪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泄露考试内容、违反考场纪律者,延迟3年申报。

(三)本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1.重大科研项目:指市以上科研规划项目。

2.具有较重要价值的成果,指属于下列之一者:(1)在本学科领域内取得某一方面具有启发性意义的研究成果;(2)对省内或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3)得到同行专家的肯定或被引用、转摘。

3.省(部)级奖:指省社联、省委宣传部等面向全省社科界的奖项和中央党校主办的面向全国党校系统的奖项。

4.市级社会科学奖:指地级市社会科学界联合开设的奖项。

5.教学工作:包括课堂讲授、批改作业、命题、监考、评卷、下班辅导、指导毕业论文和指导学员调查研究等工作。

6.公开发表:指已经出版发行,并且具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

7.全国性报刊:指《人民日报》、《求是》、《光明日报》、《文汇报》、《新华文摘》、《经济日报》、《解放军报》,中国社会科学院及所属各研究所主办的刊物、中央各部委的刊物、中央党校的刊物、教育部重点院校校刊学报、全国性学术团体刊物。

8.全国优秀教师:含中央党校对全国党校系统评选的优秀教师。

广东省党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讲师必须对本学科有系统全面的理论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提出研究课题,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根据教学需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党校教育特点编写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系统讲授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课程,胜任各班次的教学,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熟练地组织和指导各教学环节的实施,指导青年教师学习和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突出;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的区、县党校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献身党的教育事业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以上毕业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三)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但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

2.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前三名);或市(厅)级、省党校系统一等奖(前三名);或市(厅)级、省党校系统二等奖2项(前二名);或市(厅)级、省党校系统三等奖3项(前二名)。

3.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主要完成人)。

4.在全国性刊物发表有高水平的论文6篇以上。

5.获得全国优秀教师或省级以工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参加有关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外语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考(外语教师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以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现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中古字号课程教学,可选考古汉语或外语,成绩合格。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外语专业除外)。

3.1966年以前本科毕业,长期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并申报本专业资格。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一)承担主体班次教学或本学科两门以上课程教学,其中系统讲授1门基础课,并组织、主持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等各环节教学。平均每年完成教学工作量240学时以上。

(二)跨学科承担3门以上课程教学三年以上。

(三)指导青年教师2名以上。

(四)具体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和学术研究活动或参加过市以上科研项目研究。

(五)参加过编写本专业通用教材、教学参考书工作。

(六)根据本专业教学需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展专项社会调查。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好,有3次教学评价为优秀或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奖。

(二)承担新设课程教学,并参加编写新教材,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经一届以上试用,效果良好。或编写省党校系统以上通用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三)改进教学方法成效显著,教学经验材料、教学质量分析报告等被中央党校或省委党校采纳推广。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省党校系统、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项研究;或向学校提交高水平的社会调查报告(本人撰写6000字以上)。

(五)在全国性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六)教学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奖;或市(厅)级一、二等奖;或市(厅)级三等奖(前二名)。

(七)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党校系统优秀教师等称号。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2篇公开发表或在省(部)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发表。

(二)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第一、二作者),并发表论文2篇(其中1篇公开发表或在省、部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发表)。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讲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任现职期间违反第二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在规定的任职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授课内容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或教学过程中出现其他违纪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泄露考试内容、违反考场纪律者,延迟3年申报。

(三)本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1.有较大价值的研究成果,指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1)结合本专业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取得具有个人见解的研究成果;(2)对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有参考价值的调查分析报告;(3)研究成果获得省级学术研讨会三等以上奖或省党校系统论文三等以上奖。

2.编写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指已印刷出书,并已使用过一届以上,效果良好。

3.指导青年教师:指有具体指导对象,指导期在1年以上,从师德师风、专业基础、教学技能、科研能力全面帮带的培养。

4.省(部)级奖:指省委、省政府、省社联等面向全省的奖项;中央党校主办的面向全国党校系统的奖项、国家一级学会的奖项。

5.市(厅)级奖:指地级市委、市政府、市社科联等面向全市的奖项;或全省党校系统、全省性学会的奖项。

6.教学工作:包括课堂讲授、批改作业、命题、监考、评卷、下班辅导、指导毕业论文和指导学员调查研究等工作。

7.教学和学术研究活动:指科研项目申报、写作;组织学术研讨会;主持组织教学观摩、教学经验交流活动等。

8.全国性报刊:指《人民日报》、《求是》、《光明日报》、《文汇报》、《新华文摘》、《经济日报》、《解放军报》,中国社会科学院及所属各研究所主办的刊物、中央各部委的刊物、中央党校的刊物、教育部重点院校校刊学报、全国性学术团体刊物。

9.发表论文:指在有“GD”、“粤准印”等刊号或地级市以上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文章。

10.公开发表:指已经出版发行,并且具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

11.全国优秀教师:含中央党校对全国党校系统评选的优秀教师。

广东省党校讲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讲师必须对本学科有较系统全面的理论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在教授、副教授(或高级讲师)指导下参加教学和研究,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研究成果;系统讲授本学科专业课或基础课,并结合社会发展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较熟练地开展各教学环节的工作,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成果较突出;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的各级党校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

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献身党的教育事业的精神和良好的职

业道德。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讲师资格。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讲师资格。

(三)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教或助理讲师资格后,受聘

助教或助理讲师职务3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教或助理讲师资格后,受聘助教或助理讲师职务4年以上。省、市(地级市)党校教师大学本科毕业申报讲师资格,还须学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四门以上并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参加有关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外语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考(外语教师须考第二外

语),成绩合格。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以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现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中古字号课程教学,可选考古汉语或外语,成绩合格。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得博士、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外语专业除外)。

3.1966年以前本科毕业,长期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并申报本专

业资格。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一)独立承担本学科2门以上课程教学,并批改作业、命题、监考;在教授、副教授(或高级讲师)指导下具体实施课堂讨论,带队实习、社会调查等教学活动计划。平均每年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课时以上。

(二)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教育,并指导班干

部开展工作。

(三)参加过本学科教材或辅导资料、复习资料等编写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所担任教学的班级经省统考(闭卷),班平均分合格或平均分有较大幅

度提高。

(二)被评为校先进班主任或所管理的班被评为先进集体或班级风貌有明

显好转。

(三)完成教材(含自编教材)、辅导材料、复习资料等1万字以上写作,经

一届以上使用,效果良好。

(四)编译国内外有关的资料或信息,被学校用于教学参考的5万字以上(市、县党校分别为2万字和3万字)。

(五)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科研奖励1项。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二)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著作(本人完成1万字以上写作),并发表学术论文2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以上。

(三)向省党校以上教学管理部门提交高质量有价值的教学管理分析报告(6000字以上),已被采纳或引用、推广,并发表论文2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

者)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讲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

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任现职期间违反第二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在规定的任职年限上延

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授课内容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或教学过程中出现其他违纪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

报。

2.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泄露考试内容、违反考场纪律者,延迟

3年申报。

(三)本资格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1.有一定价值的研究成果,指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1)对本学科某些理论问题或某些社会现象的分析探讨较深入、中肯,观点正确,有说服力;(2)内容充实、资料丰富、观点正确的调研材料;(3)对国内外经济和社会发展动态趋势作跟踪收集的情报资料综述,为教学、科研或决策提供了参考;(4)对党校教育事业发展有建设性意见的分析、总结。

2.教学工作:包括课堂讲授、批改作业、命题、监考、评卷、下班辅导、指导毕业论文和指导学员调查研究等工作。

3.有效的思想教育:指以说理、引导为主,使教育对象思想认识有所提高。

4.发表文章:指在有“GD”、“粤准印”等刊号或地级市以上主管部门主

办的刊物上发表文章。

5.公开发表:指已经出版发行,并且具有“CN”、“ISSN”刊号或“ISBN”

书号,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

第二篇:广东省冶金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附4 广东省冶金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粤人职[2000]34号)

广东省冶金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冶金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钢铁冶金、有色冶金、冶金焦化、粉末冶金、金属压力加工、冶金机械、冶金电气自动化、金属材料及热处理、冶金热能工程、冶金实验技术、冶金建筑、冶金耐材等专业的科研、规划设计、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3.主持或主要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更新改造工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外语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之一:

(一)从事科研开发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担、负责过大、中型工程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的全过程,或在某分支领域有效果显著的技术性突破,对项目的完成有重大贡献者。

2.能将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应用于实际工作,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或解决疑难或关键技术问题的经历(能力)。

3.作为技术骨干曾参与省(部)级专业规划的编制,或撰写过重点科研课题、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院所改造等项目的立项论证报告或制订技术方案和技术文件。

4.曾指导研究生或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和工作。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一项以上国家攻关课题或重点研究项目,并在其中主持过一项以上二级课题的论证方案设计、实施、总结报告的全过程。

(2)承担、负责过大、中型冶金企业产品质量升级,按双标组织生产、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试制取得显著效益项目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实施应用、总结报告的全过程。

(3)承担过大型企业、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过大型企业、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工作。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承担中型冶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和试生产工作全过程的经历,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大型冶金工程项目的本专业分段全过程的经历,并圆满完成任务。

2.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累计参加两年以上的企业调研、生产实践、现场施工、设备改造、安装调试和试产工作。

3.曾指导研究生或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和工作。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编制本专业全国或全省发展规划或大型冶金企业规划一次。

(2)承担、负责过省或地区本行业规划或新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老企业改建或扩建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评价两项以上。

(3)承担、负责过省(部)级或地区重点冶金工程项目的本专业分段设计全过程两项以上。

(4)承担、负责过大型企业、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5)承担、负责过的重点建设项目有两项经省(部)级验收或鉴定。

(6)经国家验收的重点工程的主要设计人员。

(三)从事生产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参加本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产品开发项目全过程的经历,或主持、负责过大、中型企业主要生产厂、部生产技术发展规划、重大生产技术措施项目的制定实施,效果良好。

2.有组织或承担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或处理重大生产技术问题的经历。

3.曾指导研究生或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和工作。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或负责过本企业的重大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谈判、施工、验收、试产工作。

(2)承担或负责过重点科研、技术攻关项目,对增加产量、降低消耗、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取得明显效果。

(3)承担或负责过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

(4)承担或负责过重大事故、抢修方案的制订、实施或果断处理、排除重大生产故障。

(四)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承担过对企业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安全技术管理、专项技术管理等管理办法的制订、实施全过程,并经实践效果良好。

2.承担过企业的技术进步规划、计划、技术、规程等的制定工作。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过大、中型冶金企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验收、新产品开发鉴定、新技术推广应用全过程。

4.曾指导研究生或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和工作。

5.有组织和指导某一生产技术部门工作的经历。

6.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过大、中型冶金企业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方案、重大生产经营策略的制订和实施。

(2)承担或负责两项以上重要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发和推广应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曾运用现代管理的理论和方法,通过综合研究分析,提出对企业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经济技术指标、产品深加工、环境质量改进等方面的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用价值的建议,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效果良好。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编写、制订省(部)级(含大型企业)的技术标准、规范产业政策、技术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等。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优秀新产品奖、优秀设计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二)市(厅)级(或大型企业)科技进步奖或优秀设计奖一、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两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科技成果被省(部)列为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一项以上或被省(部)级主管部门决策采纳的成果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四)完成引进、消化、使用具有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技术、工艺、设备,按要求提前达标达产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超过设计要求,并取得显著效益的主要贡献者。

(五)负责完成两项以上本企业主要产品生产和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以及有关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得到省级专业主管部门认可。

(六)获得本专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将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为扩大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产品深加工或三废回收利用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被省级专业主管部门认可。

(八)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企业的规划方案、新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老企业改建或扩建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评价,已被采纳实施的不少于两项。

(九)采取技术攻关等措施,使企业一项以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同类型企业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效益或完成一项以上对行业发展技术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成果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的主要贡献者。

(十)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及其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突出,曾主持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负责编制企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三项以上,获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取得显著效果的主要贡献者。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l篇。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

(四)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的获奖论文2篇。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人须提交材料要求见附录。

广东省冶金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冶金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钢铁冶金、有色冶金、冶金焦化、粉末冶金、金属压力加工、冶金机械、冶金电气自动化、金属材料及热处理、冶 金热能工程、冶金实施技术、冶金建筑、冶金耐材等专业的科研、规划设计、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国家、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优秀设计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主持或主要参加大、中型企业中型以上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大修、更新改造,实施后取得良好效果。

3.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出版著作l部(主要编著者)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外语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之一:

(一)从事科研开发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大、中型或重点科研项目(省、部级或大型企业)全过程或主持小型科研项目全过程,能把握住小型科研项目的方案论证、实施、成果报告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问题。

2.正确地进行试验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并能正确绘制出图表。

3.了解专业文献的检索方法,从事有关科研课题的资料收集检索的准备工作。

4.能运用专业知识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承担一项以上省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业的单项研究课题的负责人。

(2)参加过一项省(部)级以上重要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3)参加过两项大、中型企业的攻关项目或课题,至少是一项课题的负责人。

(4)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应用、成果推广项目不少于两项。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大、中型或重点项目设计(省部级以上或大型企业)的全过程,或主持小型项目全过程,能把握住小型工程设计项目的方案论证、实施、报告的主要环节及关键问题。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大型工程项目(某一系统)的工艺设计能力。

3.熟练地掌握施工图编绘,曾独立地进行施工服务;具有负责组织实施单体设备的改造、安装调试、冷热试车的工作经历。

4.曾参加过中、小型工程项目设计(方案)、报告的评审工作,具有对小型工程项目成果报告的评估经历(能力)。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两项以上企业规划或中型以上企业的主要生产厂(车间)的专业规划工作,具有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能力与经历,能准确、清晰地进行本专业的技术分析。

(2)参加过一项以上大、中型冶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作。

(3)参加过一项以上大、中型冶金工程项目的本专业的施工图设计工作。

(4)承担过两项中型企业以上一般建设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

(三)从事生产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加本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改进、产品质量改进等工程或科研项目全过程,或主持小型项目的方案论证、设计、实施、成果报告等全过程。

2.参与组织处理过较复杂的生产技术工艺、品种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技术问题。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企业的生产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改善技经指标、提高产品质量等项目的立项、施工、验收的组织、实施工作。

(2)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过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工作。

(3)在生产或施工中,提出解决重要技术问题的建议并被采纳,实践证明合理可行。

(4)负责处理日常生产中出现的较复杂的生产故障,取得良好的效果。

(四)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产品质量管理、专项技术管理、生产技术管理、施工管理等技术管理累计3年以上的经历,曾组织处理过较复杂的技术管理问题。

2.能熟练地运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去完成或协调解决有关技术或管理问题。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中、小型企业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重大的技术方案、重大的生产经营策略的制订和实施的主要技术骨干。

(2)独立编写、制订专业规程、工艺制度、标准实施方案、管理制度等,并被采纳实施。

(3)参与推广应用、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主要技术骨干。

(4)在技术管理工作中,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组织、主持新产品鉴定、技术方案和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验收等三项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完成两项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或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成绩显著并经过考核得到有关方面认可。

(三)参与企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并被采纳实施,或承担小型工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经上级审查、验收、鉴定不少于两项。

(四)取得本专业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发明或实用型专利并被采用。

(五)独立解决科研、生产、设计、施工中出现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或参与技术攻关,使企业产品质量提高、成本降低、效益显著。

(六)在技术管理、标准化、科技情报管理或产品质量监督认证工作方面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考核通过认可,并予以实施的主要完成者。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三)在市级以上学术交流会议宣读学术论文2篇。

(四)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1篇。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人须提交材料要求见附录。

附录:

一、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特定注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称职以上”含“称职”。

2.重大实用价值和创新技术成果:系指该成果对本专业科技进步发展有推动作用,具有开拓性、突破性的意义,并被采纳付诸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技术成果。

3.对第一条适用范围:

钢铁冶金包括烧结、球团、炼铁、炼钢、电冶金、铁合金、铸钢(含模铸与连铸)等专业;

有色冶金包括烧结、球团、冶炼(含稀有与稀土金属)、铸造等专业。

4.项目的全过程:系指从调研立项、设计与试验、项目实施、数据分析及处理、综合研究到编写报告的整个过程。

5.“经济效益”系指项目实施后新增加的利税,不含潜在效益。

6.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系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7.报告、论文水平的确认,由评审委员会专家确认。

8.对企业认为暂不宜公开发表的论文、报告,为不影响申报评审,作如下规定:此种论文、报告需经企业或主管部门三位专家签名、企业推荐、送交评审委员会专家审核,确认具有相应要求水平的,可视同公开发表或宣读的论文。

二、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照有关要求填写好《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一份。

2.《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高级一式 二十份,中级一式十五份。

3.任现职期间“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一式六份。

4.对照条件第一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相应栏目(在申报资格名称前冠以专业名称)。

5.对照第二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栏目。

6.对照第三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对照原件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7.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全国或省统一的外语考试成绩通知(原件),或国家人事部统一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原件),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五条,提交完成继续教育有效证书(原件)。

9.对照第六、七、八条,填入评审表相应栏目。

对第六、七条的有关要求,须提交相应的有效辅助证明材料,及业绩的证件证明材料,如果有本人姓名的“成果鉴定证书”、“项目计划任务书”、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工艺卡片、研究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标准文本等等;若是获奖项目应清楚写明等次,复印件要有单位的审核盖章。

对第八条的有关要求,须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提交原件。

第三篇: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文件

粤职改办[1998]47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事局、职改办,直各单位:

现将省劳动厅组织专家拟定的《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技工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从1998年起遵照执行。

我省技工学校教师中、高级资格条件是总结多年评审工作实践及结合我省实行评聘分开实际制定的,目的是将试行条例的条件要求具体化,以引导技校教师奋发努力,多作贡献,亦便于技工学校教师对照条件申报和评委会更好地掌握条件标准。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办。附件:

一、《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二、《广东省技工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三、《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四、《广东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

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标准]精通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较高工艺技术和基本的操作技能,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职业教育理论和本学科及相近学科学术发展动态,根据技工教育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学科)教学研究方向;熟练担任2门以上(含2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对其中至少一门课具有独到见解,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质量高,在教学研究和实验室建设方面有较大贡献,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取得一项以上有重要价值的教学成果;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编著或处理重要技术问题的专项报告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有组织和指导本专业教学工作和培养教学人才及指导讲师工作的能力;敬业爱岗,模范执行师德规范。

[技工学校高级讲师申报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技工职业培训中心和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从事理论教学和教研工作的、申报评审高级讲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教研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素质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含称职)。

具体要求是:热爱职业教育事业,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职业教育法规,学风端正,严于律已,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对待教学工作讲求科学性、严谨性、实践性,悉心培育技工人才;刻苦钻研教学业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学校水平和教学能力,为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任现职期间,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不得申报教师职务:违反纪律、因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或连续两年无故不完成教学任务等情况而不是受到记大过、留察、降职降级处分,在撤销处分后2年不得申报教师职务。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实际从事讲师工作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讲师资格后,实际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

3.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讲题资格后,实际从事讲师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其中取得讲师资格后,实际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4.教学成绩卓著,贡献突出,教法具有独创性,教学经验先进并曾在全省、全国推广,被同行所公认,获国家或省二级以上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或省级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5.确有真才实学,教学效果显著,获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专家称号者;

对在非教育系列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职务资格者,必须经过教育学、心理学各100学时的培训,其中,从事专业技术理论课教学的教师同时必须经过100学时的生产实习教学法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结业证书。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必须具备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4千字符的能力,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2.外语教师需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3.具有博士学位者可免试外语。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担任讲师期间,每两年参加培训学习,累计不少于100小时,接受国内外新教育理论和信息以及专业(学科)的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新技能的继续教育。

2.申报者必须提交任职讲师期间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在担任讲师职务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教学工作经历和能力:

1.从事技工学校教学工作,平均学年授课时数400学时以上;熟练掌握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教学目的要求,教学内容、重点、难点,教学中应掌握的问题和教学方法并需熟练掌握相关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背景材料。2.从事学校党群工作和行政管理的兼职教师,其教学工作量:校级领导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160课时;正副科长和班主任不少240课时。学校党政领导的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9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优良(附主管部门的评估意见)。

3.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并提交班主任工作总结,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班主任工作或德育工作的具体材料。

4.提交任讲师期间门课程完整、规范的教案,并曾进行3次以上的公开课

广东省党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篇:广东省党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l999]2 5...
点击下载
分享:
最新文档
热门文章
    确认删除?
    QQ
    •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客服
    • 微信客服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