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房企填写示例

第一篇: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房企填写示例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房企填写示例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预售收入,按照预计毛利率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能否扣除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其附加以及土地增值税;预售收入能否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依据;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纳税调整等在以前执行中有颇多争议的问题通过申报表的填报规则进行了明确,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的税企争议。笔者通过实例教你如何填写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实务举例
2014年,山东省泰安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开发建设“泰山佳苑”居住小区项目,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8万元,广告费500万元;2015年6月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房款3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15万元,广告费20万元,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预售收入的5.65%)169.5万元,土地增值税(预售收入的2%)60万元,预收账款期末余额3000万元;2016年11月项目完工,取得预售房款5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广告费12万元,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预售收入的5.65%)282.5万元,土地增值税(预售收入的2%)100万元,当年预售房款转营业收入7000万元,结转成本5000万元,预收账款期末余额1000万元。2014-2016年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公司该如何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014年:
(一)会计分录(万元):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销售费用——广告费
500
贷: 银行存款
508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业务招待费支出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4行“
四、业务招待费”第3列“管理费用”填报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甲公司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8万元,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60%的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限额为4.8万元;本纳税年度销售(营业)收入0万元,按销售(营业)收入5‰的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0万元,取其低者为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金额0万元,甲公司申报纳税调整增加8万元。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
(三)业务招待费”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8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0元,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8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5行“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第1列“销售费用”填报5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甲公司本纳税年度税前实际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0万元,按销售(营业)收入15%计算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0万元,甲公司申报纳税调整增加500万元,调增的500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
一、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500万元,第4行 “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0万元,第6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填报0万元,第7行 “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500万元,第12行“
七、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金额”填报500万元,第13行“
八、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500万元。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6行“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500万元。
填表如下(单位:万元)
2015年:
(一)会计分录(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 预收账款
3000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销售费用——广告费
贷: 银行存款
借:待摊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
169.5
——土地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169.5
——应交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169.5
——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229.5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预售收入及税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3行 “1.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3000万元,第24行“2.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填报300万元(预计计税毛利率10%),第25行“3.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填报229.5万元,第22行“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70.5万元,第21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70.5万元。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9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70.5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70.5万元。
2、业务招待费支出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4行“
四、业务招待费”第3列“管理费用”填报15万元。
甲公司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5万元,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60%的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限额为9万元;本纳税年度销售(营业)收入3000万元(本年预售收入),按销售(营业)收入5‰的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15元,取其低者为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金额9万元,甲公司申报纳税调整增加6万元。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
(三)业务招待费”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15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9元,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6万元。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5行“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第1列“销售费用”填报20万元。
甲公司本纳税年度税前实际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万元,按销售(营业)收入15%计算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450万元,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430万元,甲公司申报纳税调整减少430万元。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
一、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20万元,第4行 “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3000万元,第6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填报450万元,第7行 “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0万元,第8行“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500万元,第9行“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填报430万元,第12行“
七、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金额”填报-430万元,第13行“
八、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70万元。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6行“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430万元。
填表如下(单位:万元)
2016年:
(一)会计分录(万元):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 预收账款
5000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销售费用——广告费
贷: 银行存款
借:待摊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
282.5
——土地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282.5
——应交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282.5
——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382.5
借:预收账款
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
贷:产成品
5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35.5
贷:待摊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
395.5
——土地增值税
140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预售收入及税金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3行 “1.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5000万元,第24行“2.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填报500万元(预计计税毛利率10%),第25行“3.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填报382.5万元,第22行“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117.5万元,第27行 “1.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7000万元,第28行“2.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填报700万元,第29行“3.转回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填报535.5万元,第26行“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164.5万元,第21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47万元。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9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47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47万元。
2、业务招待费支出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4行“
四、业务招待费”第3列“管理费用”填报30万元。
甲公司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60%的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限额为18万元;本纳税年度销售(营业)收入50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7000万元+本年预售收入5000万元-预售收入转营业收入7000万元),按销售(营业)收入5‰的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25万元,取其低者为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金额18万元,甲公司申报纳税调整增加12万元。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
(三)业务招待费”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30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18元,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12万元。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5行“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第1列“销售费用”填报12万元。
甲公司本纳税年度税前实际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2万元,按销售(营业)收入15%计算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750万元,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70万元,甲公司申报纳税调整减小70万元。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
一、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12万元,第4行 “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5000万元,第6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填报750万元,第7行 “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0万元,第8行“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70万元,第9行“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填报70万元,第12行“
七、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金额”填报-70万元。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6行“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70万元。
填表如下(单位:万元)
“甲供材”的财税处理探析
甲供材料的财税处理问题,一直困扰着甲方(即建设业主、建设单位、开发商等)、乙方(即承建商、施工企业等)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甲乙双方如何进行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均没有明确规定;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更是众说纷纭,国税有国税的说法,地税有地税的理解,纳税人更是困惑不解。笔者根据相关财税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工作的作法,对甲供材料的财税处理问题作如下探讨与分析,仅供同行参考。
(一)甲供材料的含义与分类
所谓甲供材料,就是甲方提供建设工程所需的材料与设备给乙方使用,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设备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它伴随着工程投资管理模式――“建设工程概算切块包干”而产生于上个世纪的70年代,且沿用至今。
甲供材料这种基本建设行业通行的管理方式,对于保证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与品质、控制建设成本支出等方面有较明显的优势。于1998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甲供材料管理模式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甲供材料是符合《建筑法》相关规定的。
到底什么是甲供材料?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甲供材料:
1、甲方组织建筑材料设备的招标或认质认价工作;
2、甲方签订并履行《建筑材料、设备买卖合同》;
3、甲方支付材料设备货款;
4、发票抬头是甲方单位全称。
一般说来,甲供材料设备按照不同的属性可以有以下分类:
1、建筑材料的分类广义的建筑材料是包括材料与设备的。
(1)建筑材料。
是指建筑物中使用的材料统称为建筑材料,它构成建筑产品实体或有助于建筑产品实体的形成。建筑材料一般又分为结构材料、装饰材料和某些专用材料。
(2)建筑设备。
是指安装在建筑物内为人们居住、生活、工作提供便利、舒适、安全等条件的设备。主要包括建筑给排水、电气、通风、照明、采暖空调、电梯等几个方面。
2、甲供材料的分类
按照甲供材料税务处理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3大类:
(1)一般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防盗门、防火门等。
(2)建筑装饰材料,如装饰石材、装饰石膏、建筑陶瓷、装饰玻璃、装饰木材等。
(3)自产自销带建筑业劳务的材料,如铝合金门窗、钢结构、玻璃幕墙、防水材料等。
3、甲供设备的分类
建筑工程设备种类繁多,按照税务处理方式的不同分为:
(1)免税(营业税)设备
按照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甲供设备是可以免缴建筑工程营业税的,而乙方购买免税设备仍然要缴纳营业税。
“财税〔2003〕16号文”对免税的建筑工程设备进行了界定,并明确规定免税设备的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一般说来,免税设备包括电梯、各种电机、风机、制冷机组、空调机组、空调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风机盘管等。
(2)其他设备
凡是不属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免税设备范围的建筑工程设备,这一部分设备无论是甲方购买还是乙方购买均应该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
这一部分设备主要包括土建工程的电线电缆、管道工程中公称直径300毫米以下的阀门、电动阀门等。
(二)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
〔案例〕甲房地产开发公司,2011年8月开发建设电梯公寓8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甲方将该工程发包给乙施工企业总承包,合同约定:
1、工程总造价2.5亿元(包括甲供材料设备);
2、工程结算总额应该扣除甲供材料设备金额;
3、甲供材料情况如下:(1)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3000万元(2)电梯500万元(3)铝合金门窗500万元
1、甲方的会计处理甲方的会计处理有两种:其一,甲方直接将甲供材料计入开发成本;其二,甲供材料价款与施工单位结算,抵作工程进度款。
第一种方式
(1)以银行存款购入材料设备
4000万元
借: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
4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000万元
(2)材料设备已经用于该工程,将材料设备计入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4000万元
贷: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
4000万元
第二种方式(1)以银行存款购入材料设备4000万元
借: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
4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000万元
(2)甲供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施工单位已经领用,其价款抵作工程进度款。
借:预付账款――乙施工企业
3000万元
贷: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
3000万元
(3)将电梯设备以及装饰材料用于该工程,其成本直接计入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1000万元
贷: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
1000万元
2、乙方的会计处理
第一种方式甲方将甲供材料(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电梯、铝合金门窗)金额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乙方无法进行帐务处理,仅仅是对收料情况作备查登记。
第二种方式(1)甲供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3000万元,施工单位已经验收入库,甲方凭《甲供材料结算单》(购买发票已在甲方入帐,甲方也不再开具发票)以及《材料验收单》,将其价款抵作工程进度款。
借: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
3000万元
贷:预收账款――甲房地产公司
3000万元
(2)乙方将甲供材料(钢材等)3000万元用于该工程项目,按照领料记录,计入工程成本。
借:工程施工――材料费
3000万元
贷: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
3000万元
(3)甲方购买的电梯设备以及装饰材料用于该工程,其成本甲方已经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乙方无法进行帐务处理,仅仅是对收料情况作备查登记。
(三)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
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问题与会计处理一样,涉及甲乙双方,稍有处理不当均存在较大涉税风险。
1、乙方的税务处理
(1)营业税
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从上述可见,修订前后对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的指导思想没有发生变化。即建筑工程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但是,新规定对建筑业营业税作出了三个例外的规定,需要引起我们纳税人的高度重视。也就是说,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营业税是有节税空间的。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精神,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如:自产自销钢结构同时提供其安装),可以就其提供的增值税劳务与建筑业劳务金额分别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这样就解决了过去存在的重复缴纳流转税的问题。
2)建筑装饰劳务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也就是说,对于建筑装饰劳务来讲,甲方提供建筑材料与设备的价款金额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
3)建设单位提供设备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建筑安装工程,甲方提供安装工程设备,其设备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营业税)范围内,就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政策规定,对于乙施工企业而言,其营业税的税务处理总结为:
1)
无论是采取第一种方式还是采取第二种方式,甲供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3000万元,均应该由施工企业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施工企业是该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的规定,营业税的承担者应该是甲房地产开发公司。
2)甲方直接购买的工程设备金额、装饰材料设备金额以及单独与其他施工单位签订的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合同金额,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乙施工企业均不需要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
(2)发票开具
1)第一种方式甲方将直接购买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3000万元计入了开发成本,没有与施工单位办理材料价款结算。按照规定,施工单位仍然要按照这3000万元缴纳营业税。但是,就不能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了。其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335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在提供建筑业劳务后,如建设方提供材料(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但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应包括“甲供材料”价款。
2)第二种方式甲供材料价款与施工单位结算,抵作工程进度款。从实质上讲,相当于甲方将建筑材料销售给了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办理工程结算时包括了甲供材料金额,而甲供材料的价款乙方又会向甲方收回。因此,甲方购买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的价款3000万元,一方面需要施工企业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同时也应该开具建筑业发票。
(3)企业所得税第一种方式下,施工企业没有对甲供材料进行帐务处理,没有将3000万元的甲供材料价款计入工程成本,因此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
第二种方式下,甲供材料价款与施工单位结算,甲方并没有向乙方开具发票,乙方的入帐依据仅仅是《甲供材料结算单》和《材料验收单》。乙方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其一,甲供材料没有发票,不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该文件明确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其二,甲供材料虽然没有发票,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它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们理解,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的三个基本原则是:“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及“合理”。就“实际发生”原则而言,要求企业对申报扣除的成本、费用,应当提供证明其实际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这里的适当凭据主要是指发票,但是也不仅仅是指发票,还包括其他的适当凭据。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甲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乙方的收料单等也应视为适当凭据,况且是真实发生的。
因此,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甲供材料即使没有发票,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笔者更加赞同对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税前扣除的第二种处理意见,即没有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
2、甲方的税务处理
(1)营业税从对乙方的税务处理――营业税的分析中,可以看出:1)甲方提供装饰材料、设备,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乙方仅仅是收取建筑业劳务费用(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是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甲乙双方均不需要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
2)甲方提供建筑工程设备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且该设备属于主管税务机关界定的免税设备范围,甲乙双方也不需要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
3)甲方直接与其他施工单位签订的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合同金额,甲方凭对方分别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筑业发票计入开发成本,甲乙双方也不需要再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
4)甲方直接购入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的,无论甲乙双方是否结算价款、如何结算价款,乙方均需要就此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这一部分税金支出,应该由甲方承担。
至于这一部分甲供材料是否开具发票问题,分别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A、甲方与乙方不进行甲供材料的价款结算
虽然乙方需要就此甲供材料金额缴纳营业税,但是乙方不需要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
B、甲方与乙方需要进行甲供材料的价款结算甲方与乙方就此甲供材料进行结算,相当于销售建筑材料给乙方,甲方应该向乙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应的乙方就此甲供材料金额计入工程结算总造价,乙方应该向甲方开具工程总造价的建筑业发票(其实已经包括了甲供材料的金额)。
(2)增值税建筑业的甲供材料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在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存在较大分歧:地税局一般认可建筑业普遍存在的甲供材料形式,对甲供材料的流转税问题,更多关注营业税,基本上不过问是否缴纳增值税。
而国税局对建筑业的甲供材料形式,着重点是增值税。他们有人认为,无论甲供材料是否结算均应该缴纳增值税。笔者认为理由不充分,值得商榷。
1)甲供材料不与施工单位结算在这种情况下,甲方购买甲供材料后直接计入开发成本,甲方并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义务。甲方购买建筑材料是为了自己工程使用,甲方已经是终端消费者。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甲方不应该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对甲供材料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解答,就是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2010年03月09日关于甲供材料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是这样的:网友问:“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基本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请问基本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是否就甲供材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总局答复:“甲供材料”建筑工程中,基本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提供材料,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劳务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2)甲供材料与施工单位结算在这种情况下,甲方与施工单位结算了甲供材料价款,也并不意味着甲方应该缴纳增值税。还要分析具体情况:A、虽然甲方与乙方结算了甲供材料价款,但是实质上并没有增值税应税义务产生,包括以下情况同时出现:a、施工单位一般不对甲供材料进行帐务处理,仅作备查登记;b、工程合同总金额不包括甲供材料金额;c、工程结算总金额没有包括甲供材料金额。
B、甲方与乙方结算了甲供材料价款,并向乙方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应该缴纳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如前所述,甲供材料与乙方进行了甲供材料结算,乙方工程结算总金额包括了甲供材料,乙方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金额是工程结算总金额。由于这一部分甲供材料的税前扣除凭据是建筑业发票,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税前扣除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甲供材料价款直接计入开发成本,购买甲供材料的凭据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甲供材料是建筑工程费用的组成部分,甲供材料的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应该是建筑业发票。因此,甲供材料成本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首先,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所有文件中,并没有规定开发成本的税前扣除必须要建筑业发票;其次,对于这一部分甲供材料,乙方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建筑工程营业税,流转税税基并没有被侵蚀;第三,购买甲供材料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适当的税前扣除凭据,符合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因此,甲供材料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且按照规定缴纳了建筑工程营业税,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
(四)降低甲供材料涉税风险的措施从上述分析可见,由于甲供材料结算方式、会计处理的差异,对甲乙双方可能导致较大的涉税风险。如何降低涉税风险?笔者从甲方角度提出以下防范措施与建议:其一,充分利用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给予的筹划空间,甲方尽量甲供建筑工程设备(免税设备)、装饰材料与设备,以降低甲方的建筑工程税金支出。这一部分甲供材料设备,没有必要与乙方结算,否则得不偿失。
其二,对建筑工程普遍存在的“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情况,甲方应该单独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分别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建筑业发票,直接计入开发成本。按照总局23号公告的规定,操作时应该关注以下几点:
1、在进行建筑材料、建筑设备施工招标时,对承包商的要求是:一方面要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另一方面还应该是自产、自制、自销建筑材料设备的工厂。
2、与承包商进行商务谈判时,应明确合同价款总额是由建筑工程劳务费用、自制加工建筑材料费的金额而构成。
3、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环节:(1)合同名称:应该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是《××购销合同》、《××加工合同》;(2)合同价款:合同中必须约定和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具体金额;(3)发票的取得: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时,应分别取得加工制作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建筑安装劳务的建筑业发票。
4、对承包商的税务要求:(1)承包商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纳税申报;(2)承包商提供以下资料作为申报附件:a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合同;b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原件);
c 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其三,甲方作好对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等一般甲供材料的财税处理的事前筹划工作,尽力降低涉税风险。
1、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应该向乙方明确甲供材料的种类、品名规格、数量、金额等事宜,工程总造价不应包括甲供材料。
2、与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合同条款中应该明确约定:
(1)工程总造价不包括甲供材料金额;
(2)甲方不再向乙方结算甲供材料价款抵作工程进度款;
(3)甲供材料应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由甲方承担,乙方缴纳;
(4)乙方超定额(数量)规定领用甲供材料,应该向甲方支付这一部分的材料价款。
(5)乙方收取工程款项时,应在甲方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发票,金额不能包括甲供材料。
3、甲方与乙方办理工程结算时,应该关注以下事项:
(1)工程结算总价额中,不应该包括甲供材料金额。如果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的总造价包括了甲供材料金额,则最终的结算金额应该将实际的甲供材料金额(甲方提供)扣除。
(2)甲供材料(除装饰材料、免税工程设备外)应该缴纳的工程税金及附加,乙方按照规定向甲方计取,计入工程结算总造价。
(3)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甲供装饰材料、甲供建筑工程设备是可以不缴纳营业税的。因此,甲方在审查乙方的工程结算时,切忌不要多计算这一部分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4、甲方与乙方办理工程财务结算时,须注意以下事宜:
(1)乙方开具建筑业发票的总金额应该与工程结算总造价一致;
(2)对于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议乙方开具发票时应该包括此金额,甲方同时向乙方开具保证金的收据,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时,乙方再开具退还保证金的收据。
(3)甲方应该将甲供材料买卖合同、发票等相关票据的复印件提供给乙方,便于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甲供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4)乙方应该将其缴纳甲供材料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完税凭据复印件,提供给甲方,以便甲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其四,如果条件许可,甲方可以成立关联的独立核算的商贸公司,专门从事建筑材料、设备的买卖。商贸公司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建筑材料设备购货合同》,然后将货物销售给施工企业,向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方面既可以保证工程质量、品质,控制建设成本等,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化解了甲供材料的涉税风险。
第二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培训资料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以规范格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全国统一的企业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并按税收规定进行调整计算的方法,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依据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采用以全国统一的企业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并按税收规定进行调整计算的方法,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因此,纳税人在填报时,一要按照全国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正确核算和反映企业在某一纳税期内的利润总额;二要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中有关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办法和申报表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调整、计算,正确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种类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另一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组成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分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附表包括:附表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二:《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企业弥补亏损报备表》。
附表三:《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收入纳税计算表》。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与附表之间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与附表之间有密切关系。附表是为计算主表的相关项目而设置的,是主表项目的细化。在填写主表前应首先填写附表。
六、《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范围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盈利、亏损还是享受减免税,以及何种行业、何种经济性质、采用何种申报方式,均应按照税法规定和填报要求,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纳税。
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间
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时间为月、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终了后2月底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一至三。
八、《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书写要求
(一)普通申报表的填报要求
1、纳税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保证填报数据的真实、准确、逻辑关系正确,并保证表与表之间制约关系正确;
2、保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数据的完整,无数据的项目填“0”,不得漏项;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数据的填写须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勾划。
(二)、采用OCR扫描格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填写申报表的要求
采用OCR扫描格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填写申报表的要求更加严格。
1、纳税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保证填报数据的真实、准确、逻辑关系正确,并保证表与表之间制约关系正确;
2、用黑色签字笔按“填写标准”的字体在方格内填写;
3、表内各项指标必须填写齐全,不得缺省;
4、填完的字符不得涂抹勾划,填错的字符可在方格内用涂改液覆盖,待涂改液完全干后再重新填写;
5、单位盖章需用红色印油,不得将“单位章”盖在表中所填的数据区域和黑色标识块上。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一、《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是: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
申报所属日期
****年**月**日至
****年**月**日
金额单位:元
计算机代码申报单位地址及电话缴款书号经济类型行业
入库级次
项
目
行次
本期累计数
收入总额 1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
2适用税率
3应纳所得税额
4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5减免所得税额
6查补以前税额
7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8本期申报延交所得税额
9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10应交城服费额
11企业公章 企业申报日期:
****年**月**日 办税人员姓名:
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所:
受理申报日期:
****年**月**日 审核人: 录入人:
二、表头内容填写:
计算机代码:填写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
申报所属日期:填写申报当期的税款所属起止日期。由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采取季度预征、汇算清缴,因此季度申报表数据均按累计数据填报。所属日期是: 一季度:1月1日一3月31日 二季度:1月1日一6月30日 三季度:1月1日一9月30日 申报单位:按照本单位公章填写全称。
地址及电话:填写申报单位核算地详细地址及办税人员联系电话(或寻呼机)。
缴款书号:填写申报当期填开的缴款书号。
入库级次:均填写“地方级”。
经济类型:按税务登记的有关内容填写。
行业类别:按照纳税人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填写。未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其他”。表尾项目的填写真实、完整。
三、具体内容按下列填报口径填写:
第1行 收入总额:填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的总和,采取分摊比例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填写应税收入净额。
第2行 利润总额:实行自核自缴的纳税人填写本期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实行纯益率征收的纳税人根据计算所得填写,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税务机关核定的纯益率 将“应纳税所得额”填入第2行“利润总额”
采取分摊比例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计算所得填写,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净额-分摊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将“应纳税所得额”填入第2行“利润总额”
第3行 适用税率:按纳税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适用税率。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33%的比例税率。两档优惠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按18%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经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批准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或批准的税率。
第4行 应纳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按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出的应纳所得税额。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直接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填入“应纳所得税额”。
第5行 期初未缴所得税额:根据纳税人上年12月末应缴而未缴的所得税额填写。多缴的应以“-”表示,中调整期初数的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写。
第6行 减免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内批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第7行 查补以前税额:填写申报所属期内查补入库的以前企业所得税额。
第8行 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累计已经缴库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第9行 本期申报延交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缓交企业所得税税额。
第10行 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计算所得填写,即
10行=4行+5行-6行+7行-8行-9行,即申报当期填开税票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第三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填写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格式: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1)
申报所属日期
****年**月**日至
****年**月**日
金额单位:元计算机代码:申报单位地址及电话缴款书号经济类型行业入库级次项
目
行 次
本期累计数
企业申报
税务机关审核
一、销售(营业)收入
减 :销售折扣与折让
销售(营业)成本
销售(营业)费用
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销售(营业)利润(6=1-2-3-4-5)
加:代购代销收入
其它业务利润
其中:技术转让收益
境外劳务收益
减:管理费用
其中: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
财务费用
汇兑损失
三、营业利润
(15=6+7+8-11-13-14 加:投资收益
其中:联营企业分回利润
境外投资收益
股息收益
国库券利息收入
国家补贴收入
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加:以前损益调整额
四、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前所得)(25=15+16+21+22-23+24)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取自附表一第1行)
减
纳税调整减少额(取自附表一第31行)
五、纳税调整后所得(28=25+26-27)
减:弥补以前亏损(取自《企业弥补亏损报备表》)
减:免税所得
(30=31+32+…+41)
其中:免税的国债利息所得
免税的补贴收入
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
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
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
免税的股息收入
免税的高等学校、中小学培训收入
免税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收益
免税的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技术、劳务收入
其他免税所得
六、应纳税所得额(42=28-29-30)
减: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抵扣额
4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2)
申报所属日期
****年**月**日至
****年**月**日
金额单位:元
计算机代码:申报单位地址及电话缴款书号经济类型行业入库级次项
目
行 次
本期累计数
企业申报
税务机关审核
七、抵扣后的应纳税所得额(44=42-43)
适用税率
八、应纳所得税额(46=44×45)
减:减、免所得税额(取自附表二第1行第4栏数据)
减: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
加:联营企业利润补税额(取自附表三第1行第6栏数据)
股息收入补税额(取自附表三第8行第6栏数据)
中外合资企业补税额(取自附表三第16行第6栏数据)
投资收益补税额(取自附表三第20行第6栏数据)
境外收益补税额 53
九、应缴入库所得税额(54=46-47-48+49+…+53)
加: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查补以前税额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十、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58=54+55+56-57)
减:本期申报延交数额
十一、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60=58-59)
十二、应缴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
61其中:本期入库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
十三、税后利润(63=30+43+47+48+(44-46-61)
十四、补充资料 :期末(平均)职工人数(人)64工资总额(实发数)(元)
65其中:税前扣除部分(元)
66技术合同成交金额
67实现技术交易额
68实现技术交易净额
69提取奖酬金
70安置待业人员(人)
71安置四残人员(人)
72国有企业中集体资本金比例应缴税款
73企业公章
企业申报日期:
****年**月**日 办税人员姓名:
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所:
受理申报日期:
****年**月**日 审核人: 录入人: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内容的结构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从结构上分为三部分:一是表头项目,二是表体项目,三是表尾项目。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含附表及季度申报表)表头及表尾项目的填写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头项目,应按照税务登记表、初始申报及纳税核定的相关内容填写,填写的具体内容: 计算机代码:填写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
申报所属日期申报:填写申报当期的税款所属起止日期。由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采取季度预征、汇算清缴,因此申报表数据均按累计数据填报。所属日期是:1月 1日一12 月 31日
申报单位:按照本单位公章填写全称。
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填写申报单位核算地详细地址及办税人员联系电话(或寻呼机)。
缴款书号:填写申报当期填开的缴款书号。
入库级次:均填写“地方级”。
经济类型:按税务登记的有关内容填写。
行业类别:按照纳税人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填写。未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其他”。表尾项目的填写真实、完整。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表体具体项目的填写
第1行 销售(营业)收入:填写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各项主营业务收入。工业企业填写产品销售收入,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商品销售收入,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填写营业收入,其他纳税人以此类推,按相关口径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填写应税收入,即:应税收入总额一收入总额一非应税收入总额,采取分摊比例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写应税收入净额。
第2行 销售折扣与折让: 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只限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其他纳税人在本表第1行中直接冲减销售收入。
第3、4行: 销售(营业)成本、销售(营业)费用:填写纳税人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各种服务性、劳务性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和销售费用。其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分摊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填写在第3行内。第5行 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写纳税人销售与主营业务有关的产品(商品)和提供劳务应交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及文化建设事业费。
第6行销售(营业)利润 填写本表计算所得。
商品流通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一销售折扣与折让-销售(营业)成本-销售(营业)费用-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即6行=1-2-3-4-5行。
工业企业及其他企业: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成本-销售(营业)费用-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即6行=1-3-4-5行。
第7行代购代销收入:仅限于有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的商品流通企业填写。
第8行 其它业务利润:填写纳税人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它业务收人扣除其它业务的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额。
第9行 技术转让收益:填写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技术转让收益。
第10行 境外劳务收益:填写纳税人在境外取得的劳务收益。
第11行 管理费用 :填写纳税人当期发生的管理费用。
第12行 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填写纳税人当期发生的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总额。
第13行 财务费用:填写纳税人当期发生的财务费用。第14行 汇兑损失 :仅限于单独核算汇兑损益的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如为净收益,应以“-”号表示;其他纳税人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费用”中反映。
第15行 营业利润 :填写本表计算所得:
商品流通企业按本表:销售(营业)利润+代购代销收入+其它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计算所得填写,即15行= 6 +7+ 8-11-13-14 行;
工业企业及其他纳税人按本表:销售(营业)利润+其它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计算所得填写。即15 行=6+8-11-13 行。
第16行 投资收益:填写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如为投资损失,应以“-”号表示。
第17行 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填写纳税人对外投资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额。
第18行 境外投资收益:填写纳税人向境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19行 股息收益:填写纳税人因持有其他股份制企业股票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20行 国库券利息收入:填写纳税人因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利息收人。
第21行 国家补贴收入:填写纳税人取得的国家或部门给予的各种补贴收人。
第22、23行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填写纳税人经营业务以外的收入和支出。
第24行 以前损益调整额: 填写纳税人调整以前损益事项而调整的本年利润额,如为调整以前损失,以“-”表示。
如纳税人通过税务检查而调增的以前应纳税所得额在财务报表的“以前损益调整”项目中反映的,则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中“纳税调整减少额”的“其他”项目中同时反映。企业纳税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补扣。如财务报表中的“以前损益调整”中含上述项目,须在纳税调整表纳税调整增加额“不允许扣除项目”中的“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中调整。
第25行 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前所得):填写本表计算所得: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国家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损益调整额。即25行=15+16+21+22-23+24行。
第26行 纳税调整增加额: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一)中第1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数字填写。
第 27行 纳税调整减少额: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一)中第31行“纳税调整减少额”数字填写。第28行 纳税调整后所得:按本表计算所得填写 28行=25+26-27行。本行如为负数,即为企业当期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含-10)万元以上须经中介机构审核)的,并按有关规定确认可在以后结转弥补的亏损额。
第29行 弥补以前亏损:填写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报经确认后可以在税前弥补以前亏损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所得。
第30行 免税所得:按本表计算所得填写,30行=31+32+…+41行。
第31行 免税的国债利息所得: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文件中明确的纳税人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第32行 免税的补贴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人征税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取得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的有专项用途的国家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无文件明确,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此处填写有文件明确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补贴收入。第33行 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填写按照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京财税[1998]88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
第34行 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本行特指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第35行 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减免征收所得税的技术转让收入。
第36行 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中明确的对企业治理“三废”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收入。
第37行 免税的股息收入: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9号文件中明确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进行补税的收益。
第38行 免税的高等学校、中小学培训收入: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第一条第(八)款第2项规定中明确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的培训收入。
第39行 免税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收益: 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 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中明确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技术性服务收益。
第40行 免税的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技术、劳务收入: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中明确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技术服务收入
第41行 其他免税所得:填写本表免税所得之外的按照规定可以作为免税所得的其他免税所得。
第42行 应纳税所得额 :填写本表计算所得:42行=28-29-30。
本表28—42行填写,分为3种情况,现举例说明具体填报方法:项
目
行次
如为盈利企业
如盈利额与需弥补亏损额一致 如为亏损企业
纳税调整后所得 100 100-100
减:弥补以前亏损 50
100减:免税所得 30
:
:应纳税所得额
30 0 0
注: 1、42行“应纳税所得额”≥0时,42行关系式成立。
2、28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时,42行填写“0”。
3、如有“免税所得”项目(30行至41行),无论何种情况均须按要求填写。但不进入42行关系式计算。
4、42行以后的项目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第43行 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抵扣额: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均不再抵扣。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本行填写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第44行 抵扣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本表计算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抵扣额。即44行=42-43行。
第45行 适用税率:按纳税人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适用税率。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33%的比例税率,对应纳税所得额在一定数额之下的企业,给予优惠税率照顾。其优惠税率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按18%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减按27%税率征收。在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经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批准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或批准的税率。
第46行 应纳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按其适用的企业得税税率计算出的应纳所得税额。按本表“抵扣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填写,即:46行= 44×45行。
第47行 减、免所得税额 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内批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按《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附表二)第1行、第4栏“减免税额”的合计数填写。
第48行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 填写纳税人按照“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房企填写示例
本文2025-01-28 14:35:44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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