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第一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
附表填写说明
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写说明(以下简称本表及填写说明)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名词解释
(一)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一般计税方法”,是指按“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二)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简易计税方法”,是指按“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三)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项目。
(四)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五)“本年累计”列:一般填写本年度内各月“本月数”之和。其中,第5、11栏按实际发生数填写。
(六)第1栏“全部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全部计税销售额和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纳税人本期适用出口免税和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销售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本栏 “本月数”=《附表
(一)》第7栏第7列﹢《附表
(一)》第12栏第7列+《附表
(五)》第4列合计数+《附表
(六)》第2栏+《附表
(六)》第4栏。
分支机构预缴销售额不在本栏反映。
(七)第2栏“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在境内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不包括分支机构预缴销售额)、全部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按照规定适用征税政策的销售额。包括:即征即退计税的销售额,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等。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本栏 “本月数”=《附表
(一)》第7栏第7列+第12栏第7列。
(八)第3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项税额,包括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按照规定适用征税政策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本栏 “本月数”=《附表
(一)》第7栏第12列。
(九)第4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栏 “本月数”=《附表
(二)》 第10行“税额”列。
(十)第5栏“上期留抵税额”,为纳税人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十一)第6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本栏 “本月数”=《附表
(二)》 第20行“税额”列+《附表
(六)》 第11行+《附表
(六)》 第12行。
(十二)第7栏“留抵税额调整额”:填写纳税人因各种原因需调整的留抵税额。
本栏 “本月数”=《附表
(六)》 第15行+《附表
(七)》 第14栏。
(十三)第8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十四)第9栏“实际抵扣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十五)第10栏“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十六)第11栏“期末留抵税额”,填写纳税人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十七)第12栏“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将预征增值税额填入本栏。本栏 “本月数”=《附表
(一)》 第12行第12列+《附表
(十一)》第7列合计数。
(十八)第1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额。
本栏“本月数”=《附表
(三)》 合计栏第4列。
(十九)第14栏“实际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二十)第15栏“本期抵减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增值税额。
本栏“本月数”=《附表
(八)》 第12栏。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一)》(计税销售明细)填写说明
本表反映纳税人当期计税销售情况,包括即征即退项目、适用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不包括免税项目、纳税检查调整项目。
实行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纳税人,本表包括其所属分支机构汇总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销售额不在本表反映。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各列说明
1.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2.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本期开具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其他发票的情况。3.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4.第7至9列“小计”: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按税法规定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第1至9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计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数。
6.第10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按税法规定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附表
(九)》第5列对应各栏次数据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7.第11列 “含税(免税)销售额”:按税法规定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列各栏次=第9列对应各栏次-第10列对应各栏次。
8.第12列 “销项(应纳)税额”:按税法规定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本列。
(1)应税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本列各栏次=第11列÷(100%+对应栏次税率)×对应栏次税率(2)应税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本列各栏次=第11列÷(100%+对应栏次征收率)×对应栏次征收率
没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本列各栏次=第8列对应栏次。
(三)各行说明
1.第1至6行“
一、一般计税方法”: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根据不同税率分别填写,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
2.第8至11行“
二、简易计税方法”: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根据不同征收率分别填写,包括即征即退项目。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二)》(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1至12栏“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实行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纳税人,本部分包括其所属分支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
1.第1栏“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栏。
4.第4栏“
(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本栏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纳税人需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栏。
6.第6栏“农产品发票或者核定扣除”: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发票,包括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情况,以及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计算的进项税额。
7.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填写本期按规定准予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8.第8栏“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填写本期申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额。
9.第11栏“其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反映纳税人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三)第13至19栏“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不包括出口免税项目。
1.第13栏“免税项目”: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2.第14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反映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15栏“非正常损失”:反映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16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反映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5.第17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等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6.第18栏“非应税项目”:反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7.第19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实行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本栏包括分支机构汇总到总机构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栏应大于或等于《附表
(十一)》“
二、其他项目”第3至6列合计数。
(四)第21至28栏“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第22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初情况。
2.第23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3.第24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末情况。
4.第2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已取得但经比对不符或尚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
5.第28栏“其中:用于出口不允许抵扣”,填写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记入出口库存账的不允许抵扣额。6.第29栏“其他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的其他不允许抵扣额,如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退税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三)(应纳税额减征额明细)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适用减税政策的纳税人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减征项目名称”:纳税人发生按税法规定应纳税额减征项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项目代码、项目名称等填写。
(四)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
(五)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六)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的增值税税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七)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的增值税税额。
本列各栏次≤第3列对应各栏次,且本列合计数≤主表第10栏+主表第12栏。
(八)第5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四)(即征即退项目明细)填写说明
(一)本表填写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退)税数据。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本年累计”列:填写本年度内各月“本月数”之和。
(四)第1栏“
(一)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但不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不含税销售额。
(五)第2栏“按简易方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包括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不含税销售额。
(六)第3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七)第4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八)第5栏“上期留抵税额”:本栏按上期“期末留抵税额”填写。
(九)第6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十)第7栏“留抵税额调整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因各种原因需调整的留抵税额。
(十一)第8栏 “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十二)第9栏“实际抵扣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十三)第10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十四)第11栏“期末留抵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十五)第12栏“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十六)第1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应纳税额”与第12栏“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应纳税额”与第12栏“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0栏与第12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十七)第14栏“应纳税额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十八)第15栏“本期应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计算的可退增值税额。
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五)(境内免税项目明细)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填写。不包括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及服务。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免税项目名称”:纳税人发生按税法规定免税项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项目代码、项目名称等填写。
(四)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反映本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五)第2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反映本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项目开具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六)第3列“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反映本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项目未开具发票的情况。
(七)第4列“销售额合计”: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八)第5列“免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按税法规定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据实填报;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九)第6列“扣除后销售额”: 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十)第7列“减免税额”:填写本期适用免税政策项目实际减免的增值税额。
(十一)“合计“栏第5列等于《附表
(九)》第7行第5列。
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六)》(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1至9栏“
一、出口销售”:分别反映纳税人本期出口销售额及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销项(应纳)税额,本栏按实际发生数填列。
1.第1栏“出口销售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全部出口销售额及销项(应纳)税额,包括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2.第2栏“
(一)出口退(免)税”:反映纳税人本期全部出口货物劳务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销售额。其中出口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包括本期出口且收齐单证和本期出口未收齐单证的销售额,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为本期适用零税率并按照财务规定计提的销售收入。
第2栏的“销售额”应计入主表第1栏“全部销售额”中。3.第3栏“其中:零税率应税服务”:反映纳税人本期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销售额,为本期适用零税率并按照财务规定计提的销售收入。
4.第4栏“
(二)出口适用免税”:反映纳税人本期全部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办法的销售额,包括本期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免税,以及前期已做退(免)税(包括免退税办法和免抵退税办法)申报后按规定在本期申报免税的销售额。
对前期已做退(免)税(包括免退税办法和免抵退税办法)申报后按规定在本期申报免税的,应先红字冲减原退(免)税销售,若出口货物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再按规定将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
第4栏“销售额”应计入主表第1栏“全部销售额”中。5.第5栏“其中: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反映纳税人本期全部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办法的销售额,包括本期发生跨境应税服务免税,以及前期已做退(免)税(包括免退税办法和免抵退税办法)申报后按规定在本期申报免税。
对前期已做退(免)税(包括免退税办法和免抵退税办法)如申报后按规定本期申报免税的,应同时红字冲减原退(免)税销售。
6.第6栏“
(三)出口适用征税”:反映纳税人本期全部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按照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办法的销售额和销项(应纳)税额,包括本期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征税,以及前期已做退(免)税(包括免退税办法和免抵退税办法)或免税申报后按规定在本期申报征税的销售额和销项(应纳)税额。
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率),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跨境应税服务“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销项(应纳)税额”应等于“销售额”×适用税率。
对前期已做退(免)税(包括免退税办法和免抵退税办法)或免税申报的,应同时红字冲减原退(免)税或免税销售,若出口货物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7.第7栏“其中:零税率应税服务”:反映纳税人本期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征税办法的销售额和销项(应纳)税额。
(三)第10至14栏“
二、进项税额转出(征退税率之差转成本)”:分别反映本期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退税政策征退税率之差需按规定转成本的税额,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抵退税政策需按规定调整的进项税额,以及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税政策需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本栏按同期退(免)税申报和免税申报数填列。
对因适用政策变化需对前期已申报的进项税额转出转回进项税额的,以及外贸企业征退税率之差转成本的税额需转回的,本期应在此用红字冲减。
1.第10栏“
(一)免退税”:反映本期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退税政策征退税率之差转成本的情况,“进项税额转出(征退税率之差转成本)”等于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第11栏“
(二)免抵退税”:反映本期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进项税额调整情况。“进项税额转出(征退税率之差转成本)”等于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本期进料加工手册核销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调整额也在此反映。
3.第12栏“
(三)出口免税”:反映本期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税政策的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进项税额转出(征退税率之差转成本)”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免税项目应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
(四)第14至17栏“
三、留抵税额调整(应退税额)”分别反映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退税政策及其他政策的应退税额,以及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抵退税政策需按规定调整留抵的应退税额,扣除企业追回或扣回出口退税款的税额(暂扣税款除外),其中应退税额依据上期税务机关审批通过数,追回或扣回出口退税款的税额依据上期实际入库或扣回数。
1.第14栏“
(一)免退税”:反映上期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应退税额情况。“留抵税额调整(应退税额)”等于上期税务机关审批通过出口应退税额-上期追回入库或扣回出口退税款的税额。对追回或扣回出口退税款后按规定对应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应冲减《附表
(二)》第28栏“用于出口不允许抵扣”。
2.第15栏“
(二)免抵退税”:反映本期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退税额情况。“留抵税额调整(应退税额)”等于上期税务机关审批通过出口应退税额-上期追回入库或扣回出口退税款的税额。对追回或扣回出口退税款后按规定对应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应按纳税检查或纳税评估等不同产生来源,分别在《附列资料
(七)》第6栏或第7栏反映;本栏数应计入主表第7栏“留抵税额调整额”。
3.第16栏“
(三)其他”:反映本期纳税人适用其他退税办法的应退税额情况,如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退税等。“留抵税额调整(应退税额)”等于上期税务机关审批通过应退税额-上期追回入库或扣回退税款的税额。对追回或扣回退税款后按规定对应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应冲减《附表
(二)》第29栏“其他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4.第17栏“合计”: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七)》(留抵税额调整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本表反映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留抵税额调整的相关情况。
(三)第1至13栏:分别反映对纳税人留抵税额进行调整的明细情况。调增为正数,调减为负数。
1.第1栏“纳税人迁移情形”:反映纳税人发生迁移,而在原所在地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
2.第2栏“纳税人合并情形”:反映纳税人发生合并,原纳税人转移给存续纳税人或者新设纳税人继续抵扣的留抵税额。
3.第3栏“纳税人分立情形”:反映纳税人发生分立,原纳税人转移给分立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的留抵税额。
4.第4栏“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反映纳税人因客观原因发生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认证,经税务机关批准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
5.第5栏“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反映纳税人因客观原因发生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经税务机关批准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
6.第6栏“纳税检查调整留抵税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对留抵税额进行调整的数额。包括本期追回或扣回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退税款后按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7.第7栏“税务审计调整留抵税额”:反映实施税务审计对留抵税额进行调整的数额。
8.第8栏“纳税评估调整留抵税额”:反映实施纳税评估对上期留抵税额进行调整的数额。包括本期追回或扣回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退税款后按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9.第9栏“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
10.第10栏“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的数额。
11.第11栏“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留抵税额退税额。
12.第12栏“其他应调整留抵税额的情形”:反映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对留抵税额进行调整的数额。
13.第14栏“留抵税额调整额合计”: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14.第15栏“期初挂账留抵税额”:按规定试点实施前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期末留抵税额。
15.第16栏“本期实际抵扣的挂账留抵税额”: 16.第17栏“期末挂账留抵税额”:
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八)》(预缴税款明细)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需在本期用预缴税款(含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抵减当期应纳税额,以及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写。
(二)第1栏“预缴税款期初余额”:反映纳税人在本期期初尚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
(三)第2栏“
一、预缴税款本期发生额”:反映纳税人在本期实际预缴的税款,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按规定预缴的税款。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四)第3栏“
(一)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预缴的税款”:反映纳税人本期到税务机关办理各项涉税业务实际预缴的税款,实行汇总纳税的纳税人仅填写总机构本部办理涉税业务预缴的税款。本栏应等于第4至8栏的合计。
(五)第4栏“领用发票预缴”:反映纳税人本期到税务机关领用发票时预缴的税款。
(六)第5栏“办理延期申报预缴”:反映纳税人本期到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报时预缴的税款。
(七)第6栏“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反映纳税人本期销售出口货物而开具专用缴款书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税款数额。
(八)第7栏“分次预缴”:反映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的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的税款。
(九)第8栏“其他预缴”:反映纳税人因其他原因在本期预缴的税款。
(十)第9栏“
(二)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税款”:反映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其所属分支机构本期按规定预缴的税款。
(十一)第10栏“
三、本期可抵、退税的预缴税款”:反映纳税人本期可用于抵减应纳税额或退税的预缴税款。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十二)第11栏“
四、实际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本栏应等于主表第14栏“实际应纳税额”的本月数。
(十三)第12栏“
五、本期抵减的预缴税款”: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抵减应纳税额的预缴税款,本栏小于等于第10栏,且本栏小于等于第11栏。
(十四)第13栏“
六、本期预缴税款退税额”:反映本期税务机关批准退还给纳税人的预缴税款。
(十五)第14栏“
七、预缴税款期末余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尚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十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九)(应税服务扣除项目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增值税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第1列“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应税服务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本列第1至6栏等于《附表
(一)》第9列对应栏次。应税服务属于免税项目的,本列第7栏填写有扣除项目的免税服务销售额。
(四)第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本列各栏次等于上期“期末余额”对应栏次。
(五)第3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金额。
(六)第4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七)第5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本列第1至6栏等于《附表
(一)》第10列对应栏次。本列第7栏=《附表
(五)》合计栏第5列。
(八)第6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纳税检查调整”:反映本期纳税检查需调整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金额。应税服务扣除项目金额调增的填写正数,应税服务扣除项目金额调减的填写负数。
(九)第7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十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十)(总机构申报明细)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适用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政策的总机构纳税人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第1列“分支机构纳税人名称”:填写经批准适用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政策的分支机构纳税人名称。
(四)第2列“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经批准适用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政策的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五)第3列“计税项目销售额”:填写分支机构向总机构汇总的计税项目销售额。
(六)第4列“免税项目销售额”:填写分支机构向总机构汇总的免税项目销售额。
(七)第5列“预征标准”:反映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的标准,包括定率、定额、按销售额分配等。
(八)第6列“预(补)缴税额”:填写分支机构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经年度清算后,分支机构应补缴的增值税额。
(九)第7列“计税项目销项税额”:填写分支机构向总机构汇总的计税项目销项税额。
(十)第8列“应税项目进项税额”:填写分支机构向总机构汇总的应税项目进项税额。
十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十一)(分支机构本期申报明细)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适用经批准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填写。分支机构预缴及向总机构汇总的其他项目均在本表填报。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
一、征税项目”第1列“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按销售额与预征标准计算预征税额的计税销售额。如纳税人不按销售额计算预征税额的,本栏可不填写。
(四)“
一、征税项目”第2列“销售数量”:反映纳税人按销售数量与预征标准计算预征税额的销售数量。如纳税人不按销售数量计算预征税额的,本栏可不填写。
(五)“
一、征税项目”第3列“销项税额”:反映应税项目的销项税额。
(六)“
一、征税项目”第4列“预征标准”:反映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的标准,包括定率、定额、按销售额分配等。
(七)“
一、征税项目”第5列“预征税额”: 按照预征标准计算填写。
(八)“
一、征税项目”第6列“补缴税额”:反映稽查查补以及年度清算后,本分支机构纳税人应在本期补缴的增值税额。
(九)“
一、征税项目”第7列“预(补)缴税款合计”: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列合计数应计入主表第12栏“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十)“
二、其他项目”:反映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当期应向总机构传递的其他项目,包括应在总机构汇总申报的免税收入、其他收入,应在总机构统一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统一由总机构汇总抵减的税控设备购置费用和技术维护费。
本栏第3至6列合计数应小于或等于《附表
(二)》第19栏。
十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十二)》(纳税调整明细)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经纳税检查(包括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纳税评估、税务审计以及纳税人自查,需要在本期补缴税款或调减留抵税额的纳税人填写,未被检查或虽经检查但不需要在本期补缴税款、调减留抵税额的纳税人不填写此表。本表中的调整情况,全部采用正数反映调增、负数反映调减的方式。
(二)本表第一部分“纳税检查调整情况”主要填写纳税人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审计评估后,应在本期补缴税款或调减留抵税额情况,其中,“税务稽查调整情况”列主要填写纳税人接受税务稽查后应在本期补缴税款或调减留抵税额情况(税务稽查过程中纳税人自查补税或调整留抵税额情况也在本列反映),“税务审计及纳税评估检查调整情况” 主要填写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实施的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后应在本期补缴税款或调减留抵税额情况(纳税评估、税务审计过程中纳税人自查补税或调整留抵税额情况也在本列反映),“其他执法部门检查调整情况” 列主要填写纳税人接受财政、审计、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后应在本期补缴税款或调减留抵税额情况。本表第二部分“纳税人自查补税调整情况”,主要填写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自查,或税务机关未启动稽查程序但纳税人主动向税务机关承认问题,应在本期补缴税款或调减留抵税额情况,本列不反映税务机关启动稽查、评估和税务审计程序后纳税人自查补税或调整留抵税额情况。
(三)第1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经纳税检查后,应在本期调整的计税销售额,本栏应等于第2栏和第3栏的合计。
(四)第2栏“其中,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货物、劳务及服务调整的销售额”: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经纳税检查后,应在本期调整的计税销售额。
(五)第3栏“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货物、劳务及服务调整的销售额”: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经纳税检查后,应在本期调整的计税销售额。
(六)第4栏“
(二)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货物、劳务及服务调整的销项税额”,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应税货物、劳务经纳税检查后,应在本期调整的销项税额。
(七)第5栏“
(三)经纳税检查调整的进项税额”,填写经纳税检查后,应在本期调整的进项税额。
(八)第6栏“
(四)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货物、劳务及劳务调整的应纳税额”,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经纳税检查后,应在本期调整的应纳税额。本栏应等于第4栏减第5栏后的余额。
(九)第7栏“
(五)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货物、劳务及劳务调整的应纳税额”,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经纳税检查后,应在本期调整的应纳税额。
(十)第8栏“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应在本期补缴的税额。”
(十一)第9栏“纳税检查调整的期末留抵税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应从本期期末留抵税额中调整的税额。
(十二)第10栏“经自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经自查后,应在本期调整的计税销售额,本栏应等于第11栏和第12栏的合计。
(十三)第11栏“其中,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货物、劳务及服务调整的销售额”: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经自查后,应在本期调整的计税销售额。
(十四)第12栏“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货物、劳务及服务调整的销售额”: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经自查后,应在本期调整的计税销售额。
(十五)第13栏“
(二)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货物、劳务及服务调整的销项税额”,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应税货物、劳务经自查后,应在本期调整的销项税额。
(十六)第14栏“
(三)经自查调整的进项税额”,填写经自查后,应在本期调整的进项税额。
(十七)第15栏“
(四)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货物、劳务及劳务调整的应纳税额”,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经自查后,应在本期调整的应纳税额。本栏应等于第13栏减第14栏后的余额。
(十八)第16栏“
(五)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货物、劳务及劳务调整的应纳税额”,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经自查后,应在本期调整的应纳税额。
(十九)第17栏“经自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纳税人经自查后,应在本期补缴的税额。”
(二十)第18栏“经自查应调整的期末留抵税额”,填写纳税人经自查后,应从本期期末留抵税额中调整的税额。
第二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以下简称本表及填写说明)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名词解释
(一)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货物”,是指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二)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劳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是指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四)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适用税率计税”、“按适用税率计算”和“一般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五)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简易办法计税”、“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和“简易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六)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项目。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生产经营地址”: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的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账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十)“登记注册类型”: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的栏目内容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常用电话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项目”列:填写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退)税数据。
(十三)“一般项目”列:填写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免)税数据。
(十四)“本年累计”列:一般填写本内各月“本月数”之和。其中,第13、20、25、32、36、38栏及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的“本年累计”分别按本填写说明第(二十七)(三十四)(三十九)(四十六)(五十)(五十二)(三十二)条要求填写。
(十五)第1栏“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列第6、7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6、7行之和。
(十六)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十七)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十八)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7列第1至5行之和。(十九)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其当期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填入本栏。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8至13b行之和-第9列第14、15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14、15行之和。
(二十)第6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 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二十一)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16、17行之和。(二十二)第8栏“免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18、19行之和。(二十三)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二十四)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劳务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劳务的销售额。
(二十五)第11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第14列第7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
(二十六)第12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二)》第12栏“税额”。
(二十七)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 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下同)。其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以下称为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
(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其他纳税人是指除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之外的纳税人(下同)。(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二十八)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二)》第13栏“税额”。
(二十九)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三十)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资料
(二)》第19栏。
(三十一)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 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00%。
(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三十三)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2.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
(三十四)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反映试点实施以后,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共同形成的留抵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在试点实施以后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后的余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三十五)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8、9a、10、11行之和-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9b、12、13a、13b行之和-第14列第15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15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将预征增值税额填入本栏。预征增值税额=应预征增值税的销售额×预征率。
(三十六)第22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三十七)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十八)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九)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年累计”填写。
(四十)第26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本栏不填写。(四十一)第27栏“本期已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二)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十三)第29栏“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本栏不填写。(四十四)第30栏“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上一税款所属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五)第31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四十六)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四十七)第33栏“其中:欠缴税额(≥0)”:反映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本文2025-01-28 14:35:42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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