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范文

第一篇:台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范文
台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数量充足、师德高尚、业务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和我市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及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与要求,特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 殊教育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职称评价(含民办学校)。
根据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全面实行评聘结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应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四条
坚持以德为先导向。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强化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察,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坚持教学中心地位。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教师职业特点,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教学改革,积极探索“轻负高质”教学模式,努力推行素质教育。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第六条
坚持实施分类评价。中学教师要注重考核其学科专业能力,是否掌握进行教学、研究性学习以及课程资源开发与校本课程开发的主要方法与策略。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要注重专业技术技能和参与社会培训的考核。小学教师要注重考核其实际教学水平和实践经历,是否掌握小学生的认知规律以及小学生品行养成的特点和规律。幼儿园教师要注重考核其教学实效,是否具有根据幼儿实际制定教学活动方案的能力,以及在教学活动中根据幼儿的表现和需要适时调整活动并给予指导的能力。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自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有偿补课,近5年内未出现过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具备相应有效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注重教育教学方法。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取得相应专业(工种)技术等级证书,同时,每两年应有不少于2个月的企业挂职研修经历。
(四)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五)申报高、中级的教师,近5年、3年年度考核需在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八条
学历(学位)、任教资历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 以上。
(二)高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硕 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45周岁以下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一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 及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四)二级教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及以上。
(五)三级教师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 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合格作为申报评审职称(职务)的必备条件。2011年7月1日前,任现职以来每年需完成不少于48学分;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每年平均需完成72学时,并完成不少于90学时的一次性脱产学习。2016年9月1日起,每年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年均总量需完成72学分,至少要参加一次基础学分为90及以上的集中培训。计算学时(分)的年限必须与任职年限一致。
对现任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校长和幼儿园园长,推荐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取得《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并在领证后的每五年中按计划继续参加提高培训,否则不得推荐评审。
第十条 普通话能力要求
申报对象普通话要求按原省教委、省语委《关于在教师中开展普 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浙语[1999]5号)的规定执行。凡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均应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其中普通话口语课或语言课教师需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教师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他教师需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对于我市任教满20年的乡村学校教师(包括全市乡中心区、村庄学校教师,以及享受当地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的镇中心区学校教师,下同),现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可放宽到三级甲等。
第十一条 班主任工作年限
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的,要求累计担任满5年及以上班 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的经历(其中任现职以来需有满2年及以上的经历),申报一级教师职称(职务)的,要求任职以来有满2年及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作班主任工作年限:
(一)担任学校中层及以上岗位的管理工作年限可视作班主任年限,担任副班主任的年限折半计算,德育导师不能代替班主任工作经历;
(二)任教音、体、美、信息技术、心理健康等学科的教师,任现职以来,所在学校证明未曾安排过其担任班主任的可暂不作班主任任职年限要求,但需有相同年限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的经历,并能胜任工作。
(三)担任教研室教研员、电教馆电教人员和教科所教科人员的年限可计算。
第十二条
支教要求
(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7‟60号)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对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不含农村地区的镇)义务教育教师,在评聘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时,应有在农村、欠发达地区和薄弱学校任教或全职支教满1年的经历。
(二)城镇(不含农村地区的镇)义务教育教师,在评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时,也应具有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或全职支教满1年及以上的经历。
(三)从2020年开始,男50周岁及以下、女45周岁及以下的城镇义务教育教师在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时应具备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的经历(原参加的全职支教时间可累计计算)。
(四)民办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不作要求。
第四章 正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十三条
业务精湛
(一)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学理念先进,教学艺术精湛,教学风格独特,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普遍认可。
(二)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强的教学本学科及课程的能力和很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能力。
(三)任现职以来,在地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效果良好。
第十四条
业绩卓著
(一)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普通高中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选修课工作量,职业中学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社会培训任务。义务教育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拓展性课程工作量。
(二)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对所在学校的发展或当地的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
(三)从教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任务,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
(四)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社区和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针对学生的教育成长、学校教育工作和社区教育发展等提出指导性意见或方案。
第十五条 示范引领作用显著
(一)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著作至少2篇(部),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至少4篇(部)。主持完成至少1项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论文内容应与所教学科对口,能反映本人学术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并在实际应用中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在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特别是在培养指导中青年骨干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第五章 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十六条 业务精通
(一)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能够自如驾驭课堂教学,并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得到学生普遍认可。
(二)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好的教学本学科课程的能力和较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的能力。
(三)任现职以来,城区教师至少开过一次县级及以上范围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效果良好;农村教师至少开过两次乡镇及以上范围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或至少开过一次县级及以上范围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效果良好。
(四)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第十七条
业绩显著
(一)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普通高中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选修课工作量,职业中学教师每学年需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社会培训任务。义务教育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拓展性课程工作量。
(二)任现职以来,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三)能与学生家长进行良好沟通,并对学生的教育成长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成果显著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发挥一定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任现职以来,至少有2篇反映本人学术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代表性专业论文。其中城区教师至少有1篇在公开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本学科研究论文,有1篇可在省、市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或已获优秀论文(课题)评选县级一等奖、市地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农村教师有1篇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在省、市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或已获优秀论文(课题)评选县级一等奖、市地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有1篇可在市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或已获优秀论文(课题)评选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二等奖及以上。对于在农村学校任教满20年,现仍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只需要1篇已在县级以上教科研论文评选获奖的代表性专业论文。
(二)能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当地本学科教学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六章 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十九条
一级教师
(一)具有良好的教书育人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教学业务良好。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具有开发及开设选修课的能力,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其经验在本校或一定的地区范围内交流。任现职以来,至少开过1次乡镇及以上范围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至少有1篇能反映本人学术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在乡(镇)以上教研会上交流,或在县以上刊物上发表。
(四)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二十条
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胜任选修课开设要求,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一般应具有讲授校级及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优质课的经历。
第二十一条
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和比较好地完成开设选修课任务。
第七章 倾斜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高级教师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高级教师满4年,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
(一)获国家级劳动模范、省功勋教师(省杰出教师)、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等荣誉称号。
(二)获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或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三)获省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或国家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集体项目排名前三)及以上。
(四)获国务院特殊津贴。
第二十三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一级教师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一级教师满4年,任现职以来具有下列条件中2项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一)学校教育、教学主要业务骨干,在教育、教学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较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任现职以来,获国家、省(部)或地市级劳动模范,省特级教师,全国或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省春蚕奖,省教坛新秀、省中小学师德楷模等荣誉称号。
(三)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三等奖,部、省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四)有3篇论文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期刊上发表,或获得优秀论文评选国家三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
(五)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过较有价值的本学科教材、专著、译著或教学用书。
第二十四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二级教师职务达到规定年限,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二级教师职务未达到规定年限(限破1年),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者,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
(一)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上交流或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过2篇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省级出版社出版过本专业著作或译作,或获省、部级优秀论文三等奖或地区级优秀论文奖2篇,其中1篇必须是二等奖以上(第一、二作者)。论文、著作、译作必须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二)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四等奖,或获省厅(局)、地区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县市级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排名前三名)。
(三)被授予县市区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人员、劳动模范,或获台州市500精英人才称号、台州市拔尖人才称号、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及以上培养人选、台州市211第二层次及以上培养人选,或省厅(局)授予的功勋教师(杰出教师)、春蚕奖、绿叶奖、中小学师德楷模、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教坛新秀等荣誉称号。
(四)学校教育、教学主要业务骨干,在教育、教学以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本学科县市区范围内有一定的知名度。
(五)从事教育工作,中专毕业满十五年以上,高中及以下学历满十八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对于现在我市乡或镇以下中小学任教的教师,距法定退休时限1年以内(即次年的12月31日前退休)的现任二级教师,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任职年限(限破一年),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者,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
(一)曾获得过乡镇党委、政府及以上荣誉称号的。
(二)连续担任班主任10年以上,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丰富经验,所带班级、团队、课外活动小组获乡镇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
(三)任现职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优秀的。
(四)任现职以来,教学效果突出的,在乡镇级及以上组织的教学评比、竞赛中获奖。
(五)语文、数学包班,教学效果突出的。
(六)教学经验总结在县级及以上交流或获三等奖及以上的。
(七)连续任教30年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师,在申报中、高级教师的评价中应给予倾斜:
(一)已在农村学校任教满20年,现仍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教师交流并随迁人事关系,交流期满后留在农村学校继续任教的交流教师。
(三)担任班主任满15年(不含副班主任任职时间),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5年,且现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
(四)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0年,且仍在特教岗位上工作的教师。
第二十七条 乡村学校教师申报高级及以下职称的,论文课题不做刚性要求。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申报高级及以下职称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评价标准为中小学教师相应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申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评价标准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必须承担足量的学科教学任务。近3年累计承担教学工作量已满5个学期,并且截止到申报时仍在承担教学工作。周教学课时量一般为高中教师10—14节,初中教师12—16节,小学教师14—18节,幼儿园教师15—20个活动,中层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当地教师1/2课时,校领导不少于当地教师1/3课时。
第三十二条 本评价标准由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评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中小学教师评价标准(试行)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数量充足、师德高尚、业务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和我省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及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与要求,特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标准组织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四条
坚持以德为先。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评审中,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坚持教学中心地位。中小学教师专业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教师职业特点,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教学改革,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自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合法权益,坚决反对和抵制有偿家教,未出现过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具备相应有效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注重教育教学方法。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原则上要求取得相应专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术等级,同时,每两年必须到企业挂职研修两个月。
(四)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五)申报高、中级的,近3年考核均在合格以上等次。
(六)积极引导普通高中教师参与课程改革和职业中学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应将普通高中教师参与开发和开设选修
课情况,以及职业中学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包括为普通高中开设职业技能课程培训)情况列入高中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范围;将普通高中教师参与选修课开发研究及成果,以及职业中学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实践教学和专业建设研究及成果列入高中教师科研工作考核范围。
第七条
学历(学位)、任教资历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二)高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45周岁以下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需大专以上学历。城镇义务教育段中小学教师应具备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
(三)一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四)二级教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及以上。
(五)三级教师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除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者外,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的人员,申报一级教师的,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3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申报高级教师的,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合格作为申报和晋升职称(职务)的必备条件。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规范(试行)》(浙教师〔2004〕30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
教书育人成绩卓著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师德高尚,出色履行全员育人职责,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
(二)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中能够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尊重学生差异,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从教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任务,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
第十一条
教学业务精湛
(一)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学理念先进,具有较强的教学本学科及课程的能力和很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能力。
(二)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形成了独到的教学风格。
(三)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普通高中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选修课工作量,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每学年需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社会培训任务。
中层管理人员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当地教师1/2课时,校
领导不少于当地教师1/3课时。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10年。
第十二条
科研能力突出
(一)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任现职以来,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著作至少2篇(部),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至少4篇(部)。
第十三条
示范引领作用显著
(一)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二)积极参与学校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在推动学校发展和促进学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特别是在培养、指导中青年骨干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
高级教师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教书育人业绩显著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
人成果比较突出。
(三)能与学生家长进行良好沟通,并对学生的教育成长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教学业务精通
(一)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具有较好的教学本学科课程的能力和较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的能力。
(二)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三)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普通高中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选修课工作量,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每学年需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社会培训任务。
中层管理人员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当地教师1/2课时,校领导不少于当地教师1/3课时。
(四)任现职以来,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效果良好。
(五)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科研能力强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至少2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表的
研究论文可减少1篇:
(1)主持过选修课开发且主编过选修课教材;(2)已在偏远农村学校任教满20年,现仍在农村学校工作的教师;
(3)正式出版过与本学科教育教学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参编过与本学科相关的教材;
(4)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在省级以上教师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以上或者取得发明、专利证书。
第十七条
示范引领作用明显
(一)能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二)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五章
一级、二级、三级教师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
一级教师
(一)具有良好的教书育人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教学业务良好。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
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能独立开发及开设选修课,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其经验在本校或一定的地区范围内交流。
(四)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九条
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胜任选修课开设要求,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二十条
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和比较好地完成开设选修课任务。
第三篇: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2018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一、二、三级教师职称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拟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章 倾斜政策
第十条 一线教师申报中、高级教师职称,在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成绩居同类别人员中前8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实施素质教育、课程改革、教科研课题有关条款可适当倾斜:
1.长期在农村学校一线从事教育教学满15年申报一级教师或满20年申报高级教师,现仍在教育教学一线的农村学校教师;以及连续在农村学校一线教学任教满30年且在职称评审中讲课答辨合格者。
2.担任班主任满15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5年以上,现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
第四章 绿色通道 第五章 推荐与申报
第十六条 落实“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申报推荐制度,用人单位推荐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成立职称推荐工作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工作小组,其成员中一线教师
—1— 应不少于二分之一。
(二)实行职称政策、申报数额、推荐办法、申报人业绩条件、推荐结果“五公开”。
(三)对所有申报人提供的参评材料、证件等统一在单位公开展示,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展示的材料、证件等一律不得上报。
(四)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在师德师风、业务学习、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五)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也可采取科学规范的量化赋分办法,综合各方面的情况,经集体研究后择优提出推荐人员并予以公示。
(六)在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等推荐程序中采取具体措施,自觉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逐级负责,实行痕迹化管理,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人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报单位对申报人的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推荐程序负责。
(三)业务主管部门、职称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或当地职称工作负责。材料接收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了问题,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单位人事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职称管理部门要对申报人报送材料逐级进行审核,并在《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材料审核登记表》中签署审核人姓名。
第十八条 公开公示。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职称公开和公示制度,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用人单位进行“五公开”
—2— 的基础上,网上公示各地中小学高、中级教师职称申报人数和评审结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示高级、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人数和评审结果,切实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
第十九条 对在往年评审中非因弄虚作假或违反职称工作规定等原因而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单位不得限制申报,应允许其参加正常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六章 评审监督
第二十条 按照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号)和《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等有关规定,对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有关人员或单位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要严格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等程序进行推荐。推荐工作中要实行“五公开”,即职称政策公开、申报数额公开、推荐办法公开、申报人业绩条件公开、推荐结果公开,在本单位公开展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凡是未按规定公开的,推荐结果一律无效。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或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
(一)未经单位单位教职工大会或职称推荐工作委员会等集体研究的,不得申报;
(二)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当年不得申报;
(三)违反县(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规范教师行为有关禁令的,当年不得申报;
(四)拒绝承担教学、教研任务和班主任等工作,或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的,当年不得申报;
—3—
(五)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上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当年及下一不得申报;
(六)已定性为教育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七)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期内及从处分期结束起2年内不得申报。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晋升职称,已获得的职称,由相应职称管理部门予以撤销,职称已被聘任的,责成聘任单位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三)因严重违纪违法,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隐瞒聘任期间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五)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申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情节较为严重的,停止该单位2年职称评聘工作,并由有关部门给予单位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在符合申报相应专业聘任年限后,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已有的相应专业职称,并记入社会信用体系: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申报、推荐的;
(二)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职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擅自扩大评聘范围,为不属于评聘范围的人员申报评聘职称的。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委会承办部门要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认真贯
—4— 彻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职称评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直至取消承办资格;对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擅自降低标准条件的;
(二)超越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的;
(三)弄虚作假、纂改评审结果的;
(四)未经上一级职称管理部门同意,无故推迟、拖延评审时间,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评审工作结束后,超过期限不报送评审结果和备案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及专业(学科)组成员要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其评委和专业(学科)组成员资格,禁止其再参加评审工作,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评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承担分配的评审任务,或无故缺席,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徇私舞弊或提供虚假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接收非正常程序递交的有关评审材料的;
(四)私自更改申报人员材料或学科组评议结果的;
(五)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六)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的;
(七)其他有损职称评审工作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从事职称管理及服务的工作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遵守工作
—5— 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评审纪律或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及评委会组成人员情况的;
(三)私自更改评议推荐意见或评审结果的;
(四)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有其他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不再执行。
—6— 附件2
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条 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人员,须符合下列学历、聘任年限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2年以上;
(二)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4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6年以上;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8年以上。
具备规定学历层次,其特殊专业不符合要求,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层次,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8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五)乡镇中心校从事中小学教研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教师及以下职务,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其他从事中小学教研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
第二条 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人员,须符合下列能力和经历要求: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学科教学专业素养;
—7— 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并在教学中熟练运用;教学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二)教育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中小学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规模较大学校校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规模少于12个教学班的学校校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120课时,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幼儿园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8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规模较大幼儿园园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规模少于8个班的幼儿园园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80课时,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30节。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获得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专业课教师每学年不少于320课时。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50节。
教研人员应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系统承担并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每学年市、县教研员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省教研员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三)教学经历。胜任本学科各级段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学科的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校长可不作要求)
(四)学生管理。能够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有效进行班级(团队)管
—8— 理和思想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教师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要求2年);或任现职以来承担其他学生管理工作满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要求4年),教书育人成效显著,本人在学生管理工作方面受到过校级或上级部门表彰2次。校长申报“教育管理”专业须担任校长满3年以上。(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五)教学效果。教师是学校的教学骨干,学生满意度高,同行评价好;每学年讲授校级示范课、观摩课、研讨课等公开课1次,或开展学科专题讲座1次。教育教学理念有利于学生终身发展,所教学生课业负担轻,教学效果突出,近5年来至少有2学年教学效果评估获优秀等次。
(六)教科研工作。教师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在课程建设、教学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能够认真进行教学反思,每学期撰写1篇以上,经学校及以上部门组织评价并认可的教学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单位举办的学术活动中交流并荣获奖励。或者主持过1项校本科研项目,经学校或业务主管部门认定,该研究成果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七)素质教育与课程改革。积极发展素质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在教学中面向全体学生,发挥学生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取得突出成绩,具有优秀的经验总结或案例材料等。
教师积极落实课程改革精神,能够结合学科特点指导学生开展综合实践活动,为学生开设相应的校本课程、专题知识讲座或社团等课外活动。
(八)示范引领。教师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青年教师,共同实现专业成长。所培养、指导的2名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方面受到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九)支教。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城镇中小学教师须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满1年以上的经历。
—9—(申报当年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教师或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教师可不作要求)
第三条 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人员,须具备下列工作业绩条件,经评委会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水平。
(一)教师
1.城市教师讲授过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及以上等次)、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农村教师讲授过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或讲授过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或讲授过2次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均获县二等奖及以上等次)、示范课、观摩课,获得好评。
2.长期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受到以下表彰之一:
(1)受到市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2)在师德师风方面表现突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联合评选为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省级1次或市级2次。
(3)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市级先进班集体或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市级优秀班主任;专职从事共青团、少先队工作并申报“少先队工作”专业的人员所带共青团、少先队被评为市级先进团委(团支部)、少先队,或被评为市级优秀团(队)辅导员、模范团(队)干。
(4)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省级1次或市级2次。
(5)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省辖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主持完成的省辖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10—(6)其他奖项,根据其规范程度,经评委会集体讨论认可与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省级单项表彰1次或市级单项表彰2次。
农村学校教师获奖等次降低一个级别。
3.在发展素质教育、推行课程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或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2次;
(2)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或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2次;
(3)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或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2次;
(4)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省辖市及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评委会专家评价较高,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农村学校教师降低一个级别。
第四条 中小学高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人员,除符合高级教师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额完成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二)近6年考核获得优秀等次至少1次。
(三)讲课答辩获优秀等次。
(四)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第1、3条为学校教师必备条件,第2、3条为校长、教研人员必备条件),经评委会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水平。
—11— 1.讲授过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
2.主持完成的相应级别的教科研课题中至少有1项获一等奖。
3.获得市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12—
附件3
河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附件4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有关内容释义
第一条 本标准中工作业绩等除有特殊规定或明确表述外,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情况。标准中的学校和校长,除明确表述外,均包含幼儿园和园长。申报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应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后取得,凡未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并公示的业绩,评委会应不予认可。
第二条 本标准中有级别要求所称“省级”指“省部级”,“市级”指“省辖市”,“县级”指“县和县级市、区”,且均包含“本级及以上”,“乡”指“乡、镇”。
第三条 城市学校指驻地在县城及以上的学校(含地处农村的高中),农村学校指驻地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以下的学校。按农村教师申报的人员须近3年以来在乡、镇及以下学校任教。其中乡村小规模学校(指不足100人的偏远乡村小学和教学点)须有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出具学校名录和编制部门批复的在编在岗教师名单。
第四条 本标准中有级别或层次要求的内容为基本要求,如获得更高级别或层次的为符合相应要求。
第五条 本标准中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第六条 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共青团专职书记、年级组长、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负责人、德育
—13— 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校领导、党支部书记、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少先队工作负责人工作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综述、通讯报道、试卷(题)及习题研究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正式出版的学术论著不含习题集、教辅资料等。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是指被北京大学、南京大学等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所收录;发表的论文应可通过中国知网、清华同方、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国内主流文献数据库检索到;出版论著的ISBN书号及核字号CIP能从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查询到。在单位内部交流的论文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八条 循环教学工作要根据学科特点掌握,小学分低年段和高年段或低、中、高三个年段,高中、初中有关学科根据课程设置方案循环。
第九条 教师资格证问题。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体专业不作要求;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须具备相应资格;担任校长职务的须取得校长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 学历与申报专业问题。本标准中所指学历为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学历。参加工作后取得的学历,达到相应聘任年限要求,可按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本标准中除申报英语、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特殊专业的人员,所学专业应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学士及以上学位在小学和农村初中从事英语教学,申报英语专业可视为合格学历)外,其他所学专业不作硬性要求。农村学校教师申报特殊专业,其学历层次和聘任年限符合要求,但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申报一级教师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5年或
—14— 申报高级教师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20年,可不受专业限制正常申报。
第十一条 从事专业与申报专业问题。从事专业指职称证书专业。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除特殊专业外,中学教师可按“大文大理”掌握。文、理科内同类专业不需转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因工作需要,在文、理科及特殊专业之间转换工作岗位的人员,须先进行专业转评,满1年后方可按新的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前后的聘任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小学、幼儿园教师其他专业和小规模乡村学校教师的所有专业可不作硬性要求。但申报人员所获得优质课(包括示范课和观摩课)专业和申报专业须一致或相近。
第十二条 有关人员申报问题。
(一)申报人员应按现所在岗位申报,并在“单位类型”中如实填写有关项目,如“城市高中”、“城市初中”、“农村初中”、“农村小学”等。在中学、小学、幼儿园等不同岗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在工作经历中予以体现,在不同岗位的聘任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证书须与现岗位一致。
(二)专职从事教育管理的校长(包括专职书记)申报高级教师以上职称时,仅限申报“教育管理”专业,并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中注明担任职务及时间。
(三)在中小学校兼任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的非正职人员,如课时量达到相应要求,可按一线教师申报;课时量达不到相应要求的人员,单位类型按“其他教学机构”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即省属学校按省教研员、市属学校按市教研员、县(市、区)属学校按县教研员、乡镇学校按乡镇中心校教研员申报评审;兼任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中注明担任职务和时间,同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四)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的教研人员不得以教师身份申报。在各级教研室、—15— 电化教育馆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中心校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单位类型按“其他教学机构”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组织人事关系在学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安排,长期从事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须在现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可在原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
(五)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中小学实验教研事业单位中从事中小学实验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限报物理、化学、生物专业,单位类型填写为“其他教学机构”,申报评审条件按照相应层次教研员评价标准。
(六)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体卫艺教研事业单位中从事中小学体育、音乐、美术和心理健康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限申报体育、音乐、美术和心理健康专业,单位类型填写为“其他教学机构”,申
台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范文
本文2025-01-28 14:35:38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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