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礼仪标准实

第一篇:医疗机构礼仪标准实
医疗机构礼仪标准实
目标: · 树立医护管理人员形象 · 检验待患诊护工作规范· 增强管理人员责任意识 · 端正管理人员服务态度· 利用礼节待患树立行业形象
医护人员的精神面貌和行为要求
服务意识与服务态度
职业与企业的关系
简单的医患服务中需要的行为礼仪
患者接待中的沟通方式……
微笑的原则和以及微笑的练习
表情的使用规范和禁忌
职能部门接待礼仪与办公礼仪常识
接待准备:环境准备、心里准备;
接待礼仪:亲切迎客、热忱待客、礼貌送客涉外接待:礼宾次序、迎送礼仪…… 礼仪常识:握手、名片的递交、引领、拉门、电梯使用、乘车礼仪、会议礼仪、公众发言、座次礼仪、手机和电话的使用禁忌……
医护服饰
——穿衣原则,服饰三美,医护工作禁忌配饰。
1、服饰礼仪的重要性:服饰体现企业形象、服饰体现群体形象、服饰体现个人形象。
2、着装原则:着装的基本原则、造型和谐原则、色彩搭配原则。
谈话
——形态距离,中方称呼,西方称呼,谈话内容,礼貌用语,交谈
艺术,言辞技巧。
1、适应语境:应合对象、适应场合、创造气氛。
2、待患交谈内容适当:不谈论个人家庭、私人问题;谈论病情有根有据;不谈论双方的国家内政和民族宗教的问题;不谈论领导或其它同事的事情;谈话要注意分寸留有余地。
3、词雅语美:语音柔美、用词文雅、艺术用语、医患称谓用语。
合理看待医患的冲突
什么是冲突
医护人员如何看待和理解医患冲突
医护人员如何解决医患冲突——有效避免激化的情绪
有效冲突和有害冲突的分水岭位置
培育团队协作解决冲突:善待他人、合作共赢
高效绩团队与沟通
构成沟通的要素
合理有效的沟通态度。
倾听的重要—50%的成年人不懂倾听
第二篇: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定,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参保人员提供住院、特殊门诊和一般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院,可申请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医院。
(四)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院。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当作为独立的主体申请定点资格。
对少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专科营利性医疗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可采取购买专项医疗服务的形式,为参保人员提供指定医疗服务。
第五条 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
(二)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度健全;
(五)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是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达到一级及以上水平的医院(包括专科医院)
(六)严格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及计算机系统。
第六条 具备以上条件,愿意承担为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
(二)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三)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四)上一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门诊诊疗人次、人均次医药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出院者人均住院医疗费及日均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的医疗服务能力(人员编制、定编床位数和实际开设床位数、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配置情况、专科技术特色等);
(五)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等级证书);
(六)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人专(兼)职管理人员、治疗科室负责人名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册、技术职称、执业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审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办法及程序。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工作采取本统筹地区审批的办法,省劳动保障厅、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审批省直、市本级、县级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院,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及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申请定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医疗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现场核查,劳动保障部门应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
批意见。审查合格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定点的医院。
(三)对审查合格符合定点条件的医院,发放《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中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被确认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配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安装规定的医保软件,建立药品及医用耗材进销存软件管理系统,并按要求进行药品及收费项目的对照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其医保软件的对照和调整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报本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的办法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协议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并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协议到期后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续签协议。
第十条 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有效期为自批准之日起3年,到期验证续效。定点资格有效期期满前2个月内,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续效申请,并按本办法第 六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到期不提出续效申请的视作放弃续效。
续效的条件和程序按照本办法第 五条、第 七条有关规定。准予续效的医疗机构继续作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不予续效及放弃续效的医疗机构,自动丧失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停止与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合并、分立或机构性质、执业地点、医疗服务范围等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变更的,定点医疗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及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内容的定点医疗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不按时办理以上手续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计算机实时联网管理。为确保医保网络的安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安装病毒防火墙,定时查毒、杀毒;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连接的服务器不能与互联网(INTERNET)相连;服务器IP地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定后,不得擅自修改;定点医院应按要求保证医疗保险软件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的畅通,保证参保人员的正常就医,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现恶意攻击医保网络的行为时,有权立即切断该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的网络连接,并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配备专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健全内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定期自查和考核。
(二)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妥善管理,不得转让或损坏;设立医保专用窗口;对优质服务便民措施、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三)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账,并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账目清单。
(四)根据统筹地区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无故拒绝、推诿或滞留就医的参保人员。
(六)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病历、医疗保险证及医疗保险卡(IC卡)(以下统称“证、卡”),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医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七)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定点医院不得限制患者持医保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八)在收治住院病人时应严格掌握住院指征并按照因病施治的原则进行治疗。住院期间的所有医药费用必须进入住院费用累计,持卡结付,不得挂名住院、分解住院。
(九)尊重参保人员对就医费用的知情权,在使用自费药品或自费诊疗服务项目时,非紧急情况下应事先征得本人或家属的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医院方应主动为住院病人提供每日医疗费用的明细清单。
(十)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建立药品效期警示制度,对药品进销存及效期实现计算机动态管理,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控,确保参保职工的用药安全。
(十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药品和医疗收费的政策和价格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实行医保处方权备案制度,对医保处方实行跟踪监控。对定点医院医师多次严重违反医疗保险及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大处方、超量配药、冒名配药等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暂停该医师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取消医保处方权,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报卫生行政部门。被取消医保处方权的医生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进行医保处方权备案。
第十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依照协议对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日常监控工
作,按时足额与定点医院结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费用予以追回。
第十六条 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返现金、礼券、购物卡及商品等进行医疗消费的促销活动。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卫生、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对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被查实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
(一)处方超出《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二)医保药品库、收费库对照管理混乱的;
(三)以定点医疗机构名义进行商业及性病广告宣传的;
(四)药房或药库内发现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的;
(五)违反临床诊疗技术常规,人为地将应一次连续住院治疗过程分解成二次或多次住院的分解住院行为;
(六)虽然办理了住院手续,但病人不住院接受治疗的挂床住院行为;
(七)未严格掌握住院指征,将可在门诊治疗或门诊观察治疗的病人收治住院,降低入院标准的行为;
(八)挂参保人员姓名、虚假伪造住院医学文书的虚假住院行为;
(九)患者或医院串通,冒用参保人员身份住院治疗的冒名住院行为;
(十)采取虚假宣传,擅自减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或以现金返还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的诱导住院行为;
(十一)违反“首诊负责制”,推诿拒收可在本院住院治疗病人的推诿病人行为;
(十二)私自将医保专用线路接驳未经允许的计算机等相关设备;
(十三)将科(诊)室出租、并为承租科(诊)室或分支机构提供IC划卡服务的,将科室承包,并将仪器检查、化验等开单提成、处方回扣、医务人员收入分配与医疗收入直接挂钩;
(十四)违反物价规定,分解项目、超标准、虚假、转嫁、串换收费的行为;
(十五)当年被卫生、物价、药监等相关行政部门处罚超过两次的;
(十六)医保药品备药率不达标的;
(十七)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串换成其他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采用不正当手段划卡结付的;
(十八)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采用不正当手段划卡结付的;
(十九)恶意攻击医保网络,造成网络瘫痪或数据破坏的;
(二十)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十一)严重违反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冀劳社〔1999〕101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篇:无烟医疗机构标准
无烟医疗机构标准
一、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三、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
四、各部门设有控烟监督员;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
六、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七、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
八、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无烟医院在此基础上还要符合以下标准:
九、医务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至少提供简短的劝阻指导;
十、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
第四篇: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卫医发(1994)第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现将我部制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生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
附件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是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医院
传染病医院
心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美容医院
康复医院
疗养院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
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民族医门诊部
专科门诊部
口腔门诊部
整形外科门诊部
医疗美容门诊部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医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
口腔诊所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
精神卫生诊所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
第六部分 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口腔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院
第八部分 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
急救站
急救中心
第九部分 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
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
省临床检验中心
部临床检验中心
第十部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站
护理院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洗胃器
电动吸引器
呼吸球囊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气管插管
万能手术床
必要的手术器械
显微镜
离心机 X光机
电冰箱
药品柜
恒温培养箱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灯
洗衣机
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床垫 1.2条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条
床单 2条
枕芯 2个
枕套 4个
床头柜 1个
暖水瓶 1个
面盆 2个
痰盂或痰杯 1个
病员服 2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胃镜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万能产床 产程监护仪 婴儿保温箱 裂隙灯 牙科治疗椅 涡轮机 牙钻机 银汞搅拌机 显微镜 电冰箱 恒温箱 分析天平X光机 离心机
钾钠氯分析仪 尿分析仪 B超 冷冻切片机 石蜡切片机 敷料柜 洗衣机 器械柜
紫外线灯 手套烘干上粉机 蒸馏器 高压灭菌设备
下收下送密闭车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冲洗工具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号灯1台外,其他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三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四)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
(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高频电刀 移动式X光机 X光机 B超
多普勒成像仪 动态心电图机 脑电图机 脑血流图机 血液透析器 肺功能仪 支气管镜 食道镜 胃镜 十二指肠镜 乙状结肠镜 结肠镜 直肠镜 腹腔镜 膀胱镜 宫腔镜
妇科检查床 产程监护仪 万能产床 胎儿监护仪 婴儿保温箱 骨科牵引床 裂隙灯 牙科治疗椅 涡轮机 牙钻机 银汞搅拌机 显微镜
生化分析仪 紫外线分光光度计 酶标分析仪 尿分析仪 分析天平细胞自动筛选器 冲洗车 电冰箱 恒温箱离心机 敷料柜 器械柜 冷冻切片机 石蜡切片机 高压灭菌设备 蒸馏器 紫外线灯 手套烘干上粉机 洗衣机 冲洗工具 下收下送密闭车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
通风降温、烘干设备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中医医院
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一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张。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至少有3名中医师,1名中药士,4名护士及相应的放射、检验人员;
(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四、每床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洗胃机 呼吸球囊 吸引器 必备手术刀包 显微镜 离心机 分光光度计 中药煎药设备 各类针具 紫外线杀菌灯 妇科检查台 给氧装置 X光机 针麻仪 高压灭菌设备 电冰箱 蒸馏水装置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被子 1.2条 被套 1.2条 枕头 2条 床头 2个 床关柜 1个 床垫 1.1条 床单 2条 枕套 4个 病员服 2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80至2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中医内科、外科等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至少有4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1名中药师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中医师;
(四)每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给氧装置 呼吸机 麻醉机 电针仪 手术器械 手术床 酸度计 分析天平钾钠分析仪 培养箱 电冰箱 干燥箱 分光光度计 X光机 纤维胃镜 结肠镜 妇科检查台 蒸馏水器 高压灭菌设备 中药煎药设备 电动吸引器 显微镜 心脏除颤器 离心机 各类针具 B超 无影灯 骨科牵引床 尿分析仪 紫外线杀菌灯 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被子 1.2条 被套 1.2条 枕头 2条 床头 2个 床头柜 1个 床垫 1.1条 床单 2条 枕套 4个 病员服 2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1.0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临床科室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 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五)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给氧装置 电动呼吸机 多功能抢救床 心电监护仪 无影灯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手术器械 荧光显微镜 尿分析仪 气血分析仪 自动生化分析仪 酶标仪 电冰箱 离心机 分光光度计 超净工作台 肺功能仪 X光机 移动式X光机 膀胱镜 纤维胃镜 电检眼镜 裂隙灯 直接喉镜 动态心电图机 妇科检查台 骨科牵引机 石腊切片机 冷冻机片机 高压灭菌设备 各尖针具 药品柜 人流吸引器 电动吸引器 B超 心脏除颤器 纤维结肠镜 万能手术床 乙状结肠镜 针麻仪 鼻咽镜
血球计数器 多普勒成像仪 钾钠分析仪 牙科综合治疗台 恒温箱 紫外线杀菌灯 干燥箱 电针仪 分析天平中药煎药设备 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被子 1.2条 被套 1.2条 枕头 2条 床头 2个 床头柜 1个 床垫 1.1条 床单 2条 枕套 4个 病员服 2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设有六个以上中西医结合一级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0.9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有0.35名护士;
(三)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四)至少有1名主管药师和1名中药师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
(一)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呼吸机 心脏除颤器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胃肠减压器 万能产床 手术器械 各类针具 妇科检查台 干燥箱 电针仪 涡轮机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杀菌灯 电冰箱 离心机 显微镜 分光光度计 分析天平尿分析仪 恒温箱 酸度计 器械柜 中药煎药设备 冷热水净化系统 培养箱 冰冻切片机 石蜡切片机 电动吸引器 钾钠分析仪 心电监护仪 超声心动图机 麻醉机 给氧装置 产程监护仪 药品柜 骨科牵引床 蒸馏水器 鼻咽镜 B超 牙钻机 牙科治疗椅 纤维胃镜 X光机 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条 枕芯 2个 床头柜 1个 暖水瓶 1个 床头信号灯 1台 床垫 1.1条 床单 2条 枕套 4个 病员服 2套 痰盂或痰杯 1个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针炙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放射科、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功能检查室;
(三)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所(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有0.4名护士;
(三)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管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各临床科室的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40%为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
(五)至少有1名有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和中药师各1人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六)至少有1名临床营养师;
(七)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呼吸机 心脏除颤器 肺功能仪 万能手术床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高频电刀 胃肠减压器械 产程监护仪 手术器械 骨科牵引床 妇科检查台 引产吸引器 裂隙灯 直接喉镜 电针仪 牙钻机 高压灭菌设备 X光机 电冰箱
钾钠分析仪 荧光显微镜 显微镜 分光光度计 分析天平尿分析仪 恒温箱 酸度计 药品柜 器械柜 膀胱镜 电栓眼镜
移动式X光机 多功能抢救床 乙状结肠镜 中药煎药设备 冷热水净化系统 培养箱 多普勒成像仪 纤维结肠镜 石蜡切片机 纤维胃镜 电动吸引器 酶标分析仪 心电监护仪 超声心动图机 各类针具 牙科综合治疗台 干燥箱 自动生化分析仪 鼻咽镜 蒸馏水器 涡轮机 B超
紫外线杀菌灯 冰冻切片机 离心机 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褥子 1.2条 被子 1.2条 被套 2条 枕芯 2条 床头柜 1个 暖水瓶 1个 床头信号灯 1台 床垫 1.1条 床单 2条 枕套 4个 病员服 2套 痰盂或痰杯 1个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二级口腔医院
一、牙椅和床位:
牙科治疗椅20至59台,住院床位总数15至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和口腔修复科、口腔预防保健组、口腔急诊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牙椅(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各专业科室(组)至少有1名医师;
(四)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5;
(五)修复医师与技工之比为1:1;
四、房屋:
(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心电图机 电动吸引器 抢救床 麻醉机
多功能口腔综合治疗台 涡轮机 光敏固化灯 银汞搅拌机 高频铸造机 中熔铸造机 超声洁治器 显微镜 火焰光度计 分析天平生化分析仪 血球计数仪 离心机 电冰箱 X光机 X光牙片机 敷料柜 器械柜 高压灭菌设备 煮沸消毒锅 紫外线灯 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门诊每诊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 1台 手术灯 1个 痰盂 1个 器械盘 1个 电动吸引器 1支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高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三用枪 1支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病历书写柜 1张 医师座椅 1个
(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三级口腔医院
一、牙椅和床位:
牙科治疗椅60台以上,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口腔预防保健科、口腔急诊室;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
三、人员:
(一)每牙椅(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医师与护士之比不低于1:1.5;
(三)各专业科室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四)临床营养师1人;
(五)修复医师与技工之比为1:1;
(六)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四)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装置: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 手术床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高频电刀 多功能口腔综合治疗台 涡轮机 银汞搅拌机 超声洁治器 光敏固化灯 配套微型骨锯 光固化烤塑机 铸造与烤瓷设备 X光机 X光牙片机
口腔体腔摄片机 断层摄片机 超短波治疗器 激光器 肌松驰仪 肌电图仪 颌力测试仪 显微镜 血球计数仪 分析天平
紫外线分光光度计 自动生化分析仪 酶标分析仪 尿分析仪 血气分析仪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离心机
冷冻切片机 石蜡切片机 敷料柜 器械柜
高压灭菌设备 煮沸消毒锅 紫外线灯 蒸馏器 洗衣机 下收下送密封车 水净化过滤装置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门诊每诊椅单元设备:与二级口腔医院相同;
(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注:目前我国不设一级口腔医院)肿瘤医院 二级肿瘤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肿瘤外科、肿瘤内科、放射治疗科、中医(中西医结合)科、急诊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手术室、病理(包括细胞学)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6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护士,医护之比为1:1.6;
(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总数10%以上;
(四)至少配备1名营养士。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床门诊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B超 麻醉机 电止血器 显微镜 胃镜
支气管镜 生化分析仪
肺功能测定仪 病理切片机及染色设备 200mA以上X光机 钴-60治疗机或加速器 高压灭菌设备 洗衣机 电冰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三级肿瘤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4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肿瘤外科、肿瘤内科、放射治疗科、中医(中西医结合)科、麻醉科、急诊室、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内窥镜室、手术室、病理(包括细胞学诊断)科、输血科、核医学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医护之比为1:1.6;
(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不少于医师总数的15%;
(四)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不少于护理人员总数的30%;
(五)至少有1名具有营养师以上职称的临床营养专业技术人员;
(六)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不少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1%。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床门诊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B超 电手术刀 麻醉机 电止血器 显微镜
自动生化分析仪 自动血细胞计数仪 500mA以上X光机 摸拟定位机 γ-照相机(同位素检查)
钴-60治疗机 直线加速器 肺功能测定仪 病理切片机 支气管镜 胃镜 结肠镜 膀胱镜 高压灭菌设备 洗衣机 电冰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级肿瘤医院)儿童医院 一级儿童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25名护理人员;
(三)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至少有4名护士和相应的放射、药剂、检验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 呼吸球囊 电动吸引器 心电图机 抢救车 必备手术器械 显微镜 离心机 电冰箱 X光机 人工洗片装置 器械柜 药品柜 紫外线灯 高灭菌设备 洗衣机 常水、热水供应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床垫 1条 被褥 1条 床单 2条 枕头 1个 枕套 2个 床头柜 1个 面盆 1个
每室配备公用暖水瓶、便盆各1个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二级儿童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至1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五官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高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统计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9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 上职称的医师;至少有2名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理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房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心电图机 心电监护仪 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相应的手术器械 显微镜 恒温培养箱 分析天平自动生化分析仪 尿分析仪 离心机 电冰箱 X光机 B超 裂隙灯 直接喉镜
牙科综合治疗台 雾化吸入设备 婴儿保温箱 器械柜 敷料柜 蒸馏器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洗衣机 通风、降温烘干设备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病员服2套外其他与一级儿童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三级儿童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0张以上。
二、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传染科、麻醉科、中医科、预防保健科;
(一)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1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10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三)至少有5名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药剂等技术人员;
(四)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理人员;无陪护病房每床至少配备0.5名护理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电监护仪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牙科综合治疗台 涡轮机 显微镜
自动生化分析仪 血液气体分析仪 尿分析仪 电子血球计数仪 离心机 分析天平恒温箱 X光机 移动式X光机 B超 脑电图机 裂隙灯 肺功能仪 婴儿保温箱 食道镜 支气管镜 结肠镜 膀胱镜
石蜡切片机 冷冻切片机 电冰箱 器械柜 敷料柜 洗衣机 紫外线灯 蒸馏器
高压灭菌设备 器械消毒设备(冲洗工具、去污、去热源)通风、降温烘干设备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常水、热水、净分过滤系统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设备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儿童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 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精神病医院
精神病医院是指主要提供综合性精神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一级精神病医院
一、床位:
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20至6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科门诊、精神科病房(男、女病区分设)、预防保健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精神科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
(三)至少有6名护士。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三)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2平方米;
(四)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供氧装置 呼吸机 洗胃机 电动吸引器 心电图机 气管切开包 静脉切开包 导尿包 灌肠器 显微镜 火焰光度计 pH计 血球计数仪 离心机 自动稀释器 电冰箱 干燥箱 X光机 B超 脑电图仪 眼底镜 五官检查器 常用处置器械 药用天平储存柜 器械柜
电休克治疗仪 体疗设备 电视机 录音机 紫外线灯 蒸馏装置 高压灭菌设备 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床垫 1.2条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条 床单 2条 枕芯 2个 枕套 4个 面盆 1个 痰盂或痰杯 1个 病员服 2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二级精神病医院
一、床位:
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70至2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科(内含急诊室、心理咨询室)、精神科男病区、精神科女病区、工娱疗室,预防保健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心电图、脑电图室,消毒供应室,情报资料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4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
(三)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五)平均每床至少有0.3名护士。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三)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3平方米;
(四)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
五、设备:
(六)基本设备: 供氧装置 呼吸机 洗胃机 电动吸引器 心电图机 心电监护仪 气管节开包 显微镜 火焰光度计 血球计数仪 分光光度计 自动化分析仪 血气分析仪 荧光光度计 血小板计数仪 pH计 自动稀释器 恒温箱 干燥箱 分析天平离心机 超净操作台 电动振荡器 电冰箱 X光机 脑电图仪
脑电地形图仪 脑血流图仪 B超 眼底镜
五官检查器 常用处置器械 体疗设备 电休克治疗仪 超声治疗仪 音频电疗仪 音乐治疗仪 生物反馈治疗机 电视机 录音机 扩音机 储存柜 紫外线灯 蒸馏装置 高压灭菌设备 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床垫 1.2条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条 床单 2条 枕芯 2个 枕套 4个 面盆 1个 痰盂或痰杯 1个 病员服 2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三级精神病医院
一、床位:
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科门诊(含急诊、心理咨询),4个以上精神科病区,男女病区分开,心理测定室、精神医学鉴定室、工娱疗室、康复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心电图室、脑电图室、超声波室、消毒供应室、情报资料室、病案室和3个以上的研究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5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
(三)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护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护士;
(四)平均每床至少有0.35名护士。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5平方米;
(四)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供氧装置 呼吸机 洗胃机 气管插管 电动吸引器 心电图机 心电监护仪 心脏按摩机 气管切开包 显微镜 火焰光度计 血球计数仪 血小板计数仪 自动生化分析仪 血气分析仪 血氨测定计 尿分析仪 酶自动分析仪 分光光度计 荧光光度计 PH计 分析天平离心机 干燥箱 恒温箱 霉菌培养箱 电动振荡器 自动稀释器 净化操作台 电冰箱 X光机 B超
脑电地形图仪 脑血流图仪 五官检查器 常用处置器械
诱发电位仪 音乐治疗仪 超声治疗仪 音频电疗机 生物反馈治疗机 录音机 电休克治疗仪 扩音机 体疗设备 紫外线灯 储存柜 蒸馏装置 电视机 高压灭菌设备 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精神病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三、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传染病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50至3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4名卫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球囊 洗胃机 电动吸引器 心电图机 手术床 麻醉机
必备的手术器械 显微镜 离心机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X光机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密闭灭菌柜 法热源及热源监测设备
洗衣机 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三级传染病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50张以上。
二、室设置:
(四)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
(五)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5平方米;
(二)病房每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球囊 洗胃机 电动吸引器 心电图机 手术床 麻醉机
必备的手术器械 显微镜 离心机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X光机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去热源及热源监测设备 洗衣机 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心血管病医院 三级心血管病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心内科(并设重症监护室)、心科科(并设重症监护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输血科、手术室、核医学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
医疗机构礼仪标准实
本文2025-01-28 14:35:37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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