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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理财知多少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信托理财知多少

第一篇:信托理财知多少

股市表现低迷,楼市投资受限,信托产品收益率却能够随社会实际利率“水涨船高”。今年上半年,固定收益信托的平均收益率创历史新高,达到了8%,并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大金融部门中,独树一帜的跑赢了CPI。另外,今年房地产信托平均收益率也在15%左右,部分房地产信托收益率更是达到了32%。

信托不愧为“利率市场化”的先锋,但到底什么是信托,哪类人适合做信托投资呢?

什么是信托?

简单的说,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在中国,信托业务因其灵活性而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信托公司是唯一能综合利用金融市场、连通产业和金融市场的机构,从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建设投融资,到企业的兼并重组、改制顾问,再到租赁、担保,它能提供全程式的金融服务。总之,信托几乎涵盖了储蓄、证券经纪、保险以外的其他金融、投行业务。

信托产品主要针对的人群是高净值客户,做为他们资产配置的一部分。信托产品的风险,要看信托资金的具体投资方向、投资项目、借款方的实力以及风险防控方式。

你适合投资信托产品吗?

信托相关法规规定,信托产品的投资人为“委托人”,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能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第一,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第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个人投资者;

第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个人投资者。

加入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中,单笔认购资金不满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不超过50人,机构投资者和单笔认购资

金30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即信托产品仅限流动资产高于100万以上的投资人,并由于受50个自然人的限制,许多信托产品因发行规模较大,而选择仅向单笔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个人客户发行。因此,只有资产量较大的个人客户,才能独立参与信托产品的投资。

为了让更多投资者能够参与信托产品,银行往往通过独立认购信托产品,再包装成银行理财产品,这样既排除了

相关法律障碍,又能使一些资金量较小的客户受益。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银信合作业务”。由于多了银行渠道的参与,这类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往往会低于直接认购信托产品的收益率。

值得一提的是,信托产品虽是比较稳健的产品,但由于信托产品投资金额大,投资期限较长,投资者在购买信托

理财产品时,应尽量选择资金实力强、诚信度高、资产状况良好和历史业绩好的信托公司,还要关注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信托项目的担保情况,考虑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二篇:信托理财入门基础

信托的分类

发布:ADMIN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31日 | 已阅读:66 次系对信托的分类也存在很大差别。这里主要介绍几种与本法有关的信托分类。

1、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信托具有非常广泛的适用性,可用于实现各种有益目的,因此,信托的分类比较复杂,而且英美法系与大陆法

委托人以自己为唯一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是自益信托。自益信托的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只能是私益信托。委托人以他人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是他益信托。他益信托可以是私益信托或者公益信托。根据定义,委托人同时以自己和他人为共同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也属于他益信托。

2、生前信托与遗嘱信托

委托人在生前设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信托,是生前信托。生前信托通常采取信托合同的方式,可以是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委托人以遗嘱方式设立、并于委托人去世后生效的信托,是遗嘱信托。遗嘱信托只能是他益信托。委托人设立遗嘱信托的,除遵守信托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继承法对有效遗嘱的形式和内容的规定。

3、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

委托人为自己、亲属、朋友或者其他特定个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是私益信托。私益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或者他益信托。委托人为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是公益信托(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慈善信托)。公益信托只能是他益信托。设立公益信托不得有确定的受益人,只能以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作为受益人,并且必须得到税务机关或者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或者许可。各国均对设立公益信托给予鼓励,例如,在信托法或税法中规定,公益信托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4、营业信托与非营业信托

这一分类只适用于私益信托。委托人为自己和他人的利益,委托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商业机构为受托人从事商事活动而设立的信托,是营业信托,也称商事信托。委托人为自己和他人的利益,委托自然人为受托人从事一般民事活动而设立的信托,是非营业信托,通常也称为民事信托。

5、固定信托与自由裁量信托

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已经确定了受益人及各受益人的受益权份额或者数额的,称为固定信托。每个受益人按照自己的份额或者数额对信托则产享有权益。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只确定了一类受益人,比如“我的子女”,实际的受益人及其受益权数额授权受托人自由裁量做出决定的,称为自由裁量信托。

6、意定信托与法定信托

依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而人为设立的信托,是意定信托,也称设定信托。意定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也可以是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等。法定信托是指依法律规定、不依委托人的意思而成立的信托。信托的定义

1、委托人信任受托人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通常,受托人是委托人信任的亲友、社会知名人士或某个组织,或者是具有专业理财经验的商业经营机构,委托人可以放心地让他们实现自己的某种目的或者愿望。正是因为受托人受到委托人的信任,一旦受托人接受信托,就应当忠诚、谨慎、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即所谓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对于违背这种信任的受托人,信托法规定了严格的责任。

2、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是成立信托的第一要素,没有特定的信托财产,信托就无法成立。所以,委托人在信托受托人的基础上,必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所谓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原则上,就委托人设立信托来说,除身份权、名誉

权、姓名权以外,其他任何权利或者可以用金钱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但是,信托公司等信托经营机构作为受托人,以营业为目的从事信托业务的,为便于实务操作和监管,对它们可以接受的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业法或者相应法规通常会有所限制。如日本、韩国信托业法规定,信托公司只能承受金钱、有价证券、金钱债权、动产、土地及其固定物,地上权及土地租借权,作为信托财产。因此,委托人以信托经营机构为受托人设立信托的,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财产或者财产权设立信托。

此外,依信托法原理,消极财产权、委托人及其受赡养人的生活必需品等,不能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没有直接控制权,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需要借助于委托人、受益人的名义,这是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

管理或者处分的具体内容,首先应当依托文件的规定确定,例如,信托文件规定,将信托财产积累3年后平均分配给3位受益人,就确定了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信托文件未明确规定的,应当依照民法上管理、处分的一般含义确定。根据民法原理,管理是指保存、改良、利用财产的行为,以取得收益、增加财产的价值或者维护财产。处分是指财产的变形、改造或者毁损,以及财产权的转移、限制或者消灭等,使财产的形态或者所有权发生变动。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根据信托的定义,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还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愿望。委托人的愿望是受托人行为的基本依据。二是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目的,必须是为了收益人的利益(如果是公益信托,必须是为了某个或者某些特定的公益目的),不能为了自己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受托人也不能从信托财产上取得个人利益。受托人违背这两个前提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属于违反信托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托的目的与功能

1.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是将权利名义人与享受利益人分为不同的权利主体,换言之,信托财产虽以受托人之名义登记,实质上,并非受托人之自由财产,是为信托财产具独立性。

2.财产的安全性。

保障财产不受政治、经济、外汇管制、债权诉讼、子女或收益人管理不善等因素影响,免于财产被没收。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不得请求强制执行或拍卖;再者,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破产财团的范围。另外,信托财产的债权,不得主张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抵销。

3.弹性灵活运用。信托设计可依据委托人的不同要求和目的来设计。信托如同一个法人,可延续至身故为止,也可随时要求终止;可将信托的财产重新分配,也可更换受益人,可作任何投资其中包括不动产买卖,可将原资本财产重新分配,也可更换受益人,可作任何投资其中包括不动产买卖,可将原资本部份提出,且可因政治变化的需求转移至另一国家。

4.公益目的。有些特殊的家庭,希望设立慈善基金,而达成此目的最理想的方式即是成立信托。

5.节税。遗产的移转在很多国家均须课征遗产税,如美国、加拿大、香港、英国等,税率一般都在50%左右,而且此税必须在财产移转前付清。因此,财产所有人避免被课税最理想的方式便是一成立信托,透过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不受信托人的死亡影响,并可在合法管道下,省下可观的费用。

信托的优越性

与类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信托是一项更为有效的进行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设计。在国外的实践中,信

托显示了自己独特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家族保障。信托可对家庭提供保障,并保护资产不受侵害:

·使资产不会落入挥霍无度的后嗣手中

·使资产不会被为了财产而与家庭成员结婚之人士有机可乘

·使资产不会落入可能将家庭财富挥霍殆尽之无能后嗣之手

2.继承安排。信托是安排财产继承的有效方法,让您可依照心愿,预先安排资产分配与各家庭成员、亲友、慈善团体及其它机构。在一些有继承限制的国家,信托可助您弹性安排资产继承,您的财富更毋须受到复杂冗长的遗嘱认证程序影响,让您指定的受益人能尽快继承应得资产。

3.绝对保密。由于您的资产已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大多数的法定管辖区域均无关于公开披露的规定,而且信托契约无须项任何政府机构登记,亦不公开供公众人士查询,因此受益人的个人数据及利益均绝对保密,直至信托终止为止。此外,信托通常具有可充当公司股东之用,更可进一步隐藏公司实益拥有人的身分。

4.资产保障。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成立信托可使您的资产获得长期保障,此资产在法律上登记于受托人或指定人名下,而非您居住或设籍的国家,因此亦可保障您的资产免受债权人索偿。

5.资产统筹及管理。信托可助您将遍布全球的资产归纳入同一个架构之下,简化资产管理及统一财务汇报。

6.税务规划。成立信托可减轻甚至豁免下列税务负担:

·所得税

·资本利得税

·赠与税

·财产税

·遗产税

就规划的角度而言,此项优点正可提供您处理家族之全球税务的考量。当信托对受益人执行资产分配时,受益人所在地的税法将决定此等分配是否应课税。建议您于资产分配前,事先寻求适当之税务咨询。

7.灵活运用。信托契约中可保有适度的弹性(尤其是全权委托信托),以确保受托人随外在环境的变迁,仍能为受益人谋求最佳的福利。以下列举的方式,皆可让信托本身具有相当的灵活度:

·信托是可被撤销的·受托人可以辞职(或被撤换)

·若基于政治或其它情势之考量,而有较为谨慎之必要,信托设立及执行之地点可以移转至其它法定管辖区域

·信托财产的行政管理及操作、分配可随时更改

契约中与您切身相关的条款,常会受不同因素影响,其中包括您财产规划的目标、您所选择的信托法定管辖区域与居住国之法律,以及您所要求的信托灵活度等。

信托的理财优势

作为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的信托业,与银行、保险、证券相比,与个人单独理财相比,在个人理财方面有着其独特的优势:

第一,当前我国对银行、保险、证券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三者之间有着严格的政策约束。而信托投资的经营范围却较为广泛,可以涉足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是目前惟一准许同时在证券市场和实业领域投资的金融机构,投资领域的多元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投资风险。第二,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喜好和特性,度身定做非标准产品,通过专家理财最大限度地满足委托人的要求。这种投资方式和产品的灵活性是券商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也是目前所无法提供的。第三,信托财产把委托人、受托人和收益人的权力和义务、责任和风险进行了严格分离。信托契约一经签订,就把收益权分离给收益人,而把运用、处分、管理权分离给了受托人。信托契约对信托财产的运

用、管理、处分有着严格的现定,委托人只能按照契约圈定的范围和方式进行运作。这种机制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了信托财产沿着特定的目的持续稳定经营,与公司制相比,是一种更为科学的制度安排。

第四,与个人单独理财相比,专家理财,省时省心,风险低收益高。通过信托集中起来的个人资金,由专业人才进行操作,他们可以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技能进行组合投资,从而避免个人投资的盲目性,以达到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的目的。

信托与银行信贷的区别

信托和银行信贷都是一种信用方式,但两者多有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经济关系不同

信托是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经营宗旨来融通资金、管理财产,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当事人,其信托行为体现的是多边的信用关系。而银行信贷则是作为“信用中介”筹集和调节资金供求,是银行与存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发生的双边信用关系。

2、行为主体不同

信托业务的行为主体是委托人。在信托行为中,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旨开展业务,为受益人服务,其整个过程委托人都占主动地位,受托人被动地履行信托契约,受委托人意旨的制约。而银行信贷的行为主体是银行,银行自主地发放贷款,进行经营,其行为既不受存款人意旨的制约,也不受借款人意旨的强求。

3、承担风险不同

信托一般按委托人的意图经营管理信托财产,信托的经营风险一般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信托投资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和佣金,不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而银行信贷则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存放款利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自主经营,因而银行承担整个信贷资金的营运风险,只要不破产,对存款要保本付息、按期支付。

4、清算方式不同

银行破产时,存、贷款作为破产清算财产统一参与清算;而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由新的受托人承接继续管理,保护信托财产免受损失。

如何与信托机构订立信托合同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信托目的;

(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4)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5)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7)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8)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9)信托投资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10)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费用的核算;

(11)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12)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13)信托事务的报告;

(14)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15)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16)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信托的业务领域

一、信托与企业

信托是一个非常好的财产管理制度,其应用空间非常大,在美国有一种说法,信托业务对人的想象力是完全没有限制的。由于受托人机制的引入,通过信托,可以在财产安排上达到各种各样的目的,只要这种目的合法。在国外成熟的市场上,企业是现代信托的最主要的使用者,几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层次都可以运用信托达到目的。

1、公司理财,信托是一个不可替代的工具

所谓的“公司理财”,是人们最为熟悉的信托业务。企业经营中闲置的现金、长期资产均可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管理。

融资服务:通过信托完善企业的融资渠道。信托机构是拥有庞大金融资产的金融机构,既可以做一般贷款(即债权性融资),也可做股权性融资,因此,当企业需要资金时,除了找银行,还有一个重要的渠道是信托公司,它不但可以像银行一样发放贷款,而且还可以作为股东直接向企业投资。

动产设备信托:动产设备信托,这种方式在国外应用非常普遍。它与融资租赁比较接近,当企业需要购置大型机器设备而资金不足时,可以和信托公司联系,由信托公司给设备制造商出具“受益凭证”,制造商据此从银行取得借款进行生产,生产出设备归企业使用,企业完全付清款项后设备归企业所有。在此过程中通过信托结构使交易具有了信用基础。

附担保的公司债:附担保的公司债也多采用信托的方式进行担保。发行公司债券也是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发行的企业债券全部都是信用债券,只有信用级别很高的企业才能发行。据说目前国家计委正在考虑允许企业发行以其资产做担保的公司债券。在此过程中,必须引进信托,把企业资产托给信托机构,利用信托使有担保的公司债券容易发行。

2、在交易安全方面,信托作用独到

信用帐户信托。目前我国的企业信用状况非常不好,买卖双方互相不信任,先给钱怕对方不交货,先交货又怕对方不付钱,对信用风险的顾虑往往影响交易的效率。在此环节上,信托公司可以提供很好的解决方案。买卖双方可找一家信托公司,买方开立一个信托账户,专门用来支付货款,由信托公司负责在货物验收完毕后支付货款,大大减低交易成本。周博士说,这种信托方式在国外应用非常普遍,很多企业之间的交易都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这种信托方式在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下意义可能更为深远。

表决权信托。在企业治理结构上,信托也可以发挥作用,提供很好的解决方案。目前上市公司主要的结构是大小股东,大股东居于控制地位,小股东权益无法保障。表决权信托可以使小股东把表决权集中起来,委托给“受托人”,集中行使表决权以对抗大股东。去年胜利股份的股权之争中就有小股东发出通知,达成小股东表决权增级。这是这种信托关系在市场上的自发应用。

3、企业塑造公众形象、履行社会责任时也可利用信托

企业往往采用捐赠的形式树立公众形象,带有一定的广告性质。一次性的捐赠广告效果的持续期很短,如果采用公共信托的方式,例如设立教育信托基金,用基金收益捐助失学儿童,可以长久保持企业的公众形象。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也可使用信托方式。例如某一个行业有一个共同的环保问题,靠单独的一个企业又无力解决,可以由每家企业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建立一个环保公益基金,共同解决这一问题,履行社会责任。

二、个人信托

居民个人也是信托的主要消费者。根据我国的情况,个人信托品种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方面是针对富有阶层的,主要体现为投资和财产转移;另一方面是针对普通居民的保障性品种,例如子女的教育信托、养老金信托、储蓄性信托等。

目前,我国个人信托产品主要以资金信托(又称金钱信托)为主。既信托公司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个人投资者购买的形式。基本上是属于一种投资型的自益信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财富不断增长,对于富裕阶层来说,信托有时可以解决别的法律制度无法解决的问题。例如对于富裕阶层,可以通过遗产信托把财富一代代积累下去,保持家庭的荣耀。改变“人无三代富”的俗论。例如,一个人有 100万元,两个孩子尚小,自己生病去日无多。关于身后的财产,其愿望是在孩子长大时把钱给较穷的孩子2/3,较富裕的孩子1/3。通常在法律上只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遗嘱继承,另一种是法定继承。按前一种方式因还无法确定两个孩子中哪一个将来会更穷,无法实行;而法定继承一般是平分,也无法达成愿望。这时候可以采用遗嘱信托的方式,把钱交给受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到来时,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分配。在这个例子中,信托已不只是代人理财,而且还可以帮助人们达成非财产方面的愿望。

理财产品风险介绍

概括地说,最常见的理财产品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销售风险等.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指因股市价格、利率、汇率等的变动而导致价值未预料到的潜在损失的风险。因此,市场风险包括权益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以及商品风险。当市场价格出现不利的变化而导致的风险,这也是理财产品面临的最常见的风险。

利率风险指因利率的波动而带来的损失风险。利率变化使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或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发生背离,使其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或实际成本高于预期成本,从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汇率风险指汇率波动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风险。分为交易风险、折算风险等。交易风险为运用外币进行计价收付的交易中,经济主体因外汇汇率的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折算风险又称会计风险,指经济主体对资产负债表的会计处理中,将功能货币转换成记账货币时,因汇率变动而导致账面损失的可能性。销售风险指不实或夸大宣传、以模拟收益替代预期收益、隐瞒市场重大变化、营销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都有可能造成对投资者的误导和不当销售。

第三篇:信托理财23个常见问题解答

信托理财23个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12-12-25 15 :20:44 来源:信托网

1、固定收益信托产品定义:

固定收益信托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发行的,收益率和期限固定的信托产品。融资方通过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通过将资产(股权)抵押(质押)给信托公司、以及第三方担保等措施,保证到期归还本金及收益。

2、固定收益类信托是否真的保本并保证收益?

任何投资都有风险,固定收益信托没有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但是,固定收益信托产品拥有一套严密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通过资产抵押、股权质押、担保公司、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等,使投资风险降为最低。

3、固定收益信托产品分成哪几类?

一般来说,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分为贷款类、股权投资类、权益投资类、组合投资类以及少数其他等。

4、股权投资信托:以股权方式投资,通过股权受让和向公司增资,持有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

5、权益投资信托:信托公司获得特定权益(一般为股权或债权)及相关从属权力,受托人通过持有该标的权益并按照相关约定获得清偿后,实现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6、组合投资信托:投资于某单一或多个项目的集合资金信托。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股权投资、权益投资,等等。

7、固定收益信托主要投资于哪些领域?

一般投资于基础设施,房地产,工商企业等。组合投资类信托还会投资于低风险的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等。

8、什么是受托人?

指发行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

9、什么是担保人?

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投资于某一项目时,都需要第三方对此次投资的收益做担保,对这个项目附有连带责任,该第三方就是担保人。一般来说,担保人可以是公司企业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为项目发起者的母公司,实际控制人,也可以是专门的第三方担保机构,等等。

10、什么是抵押、质押?

担保人在对投资项目担保时,会将其持有的股权、债权抵押、质押给受托人,抵押物、质押物的变现价值必须大于受托人的投资额和预期收益额,如果投资项目失败,受托人可以将抵押、质押物变现以保证收益。

11、固定收益信托产品的投资门槛如何?

固定收益信托购买门槛和阳光私募类似,仅对合格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私募发行,不在公开场合发售,也没有公开的推广。同时,其起点金额较高,每份投资一般不少于100万,且单个信托300万以下的投资者受到50个名额的限制。

12、购买固定收益信托产品有哪些费用?

在投资者层面,固定收益信托产品一般没有申购费、固定管理费。固定收益信托在运作中实际收益可能会超过预期收益,信托公司只以超过的部分为浮动管理费,浮动管理费不影响投资者收益。

13、固定收益信托的流动性如何?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设立的集合类信托期限不得少于1年,而单一类的项目没有该限制。目前市场上的信托产品期限以在1-3年的居多。比较适合通过中长期投资期望获得稳定收益的投资理财客户。固定收益信托合同中规定,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是不能赎回的,只能在信托存续期到期后获得信托本金和收益。

14、固定收益信托产品收益分配和退出

固定收益信托产品在信托存续期间,没有净值。一般来说,在每一个信托结束时,信托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相关税费后,会以现金形式直接分配给投资者。在所有投资项目成功取得收益后或信托存续期到期后,信托未分配的收益和信托本金会分配给投资者。

15、投资者和谁订立信托合同?

无论通过什么渠道发售的信托产品,最终都是和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

16、固定收益信托和银行理财产品有什么区别?

银行理财产品同固定收益类信托在起步金额、产品期限、预期收益等会有一定区别银行理财产品 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

发行主体银行信托公司投资门槛10万/20万/50万不等100万或300万

产品期限 7天~1年(或以上)不等 1年/2年/3年或以上

预期收益2%-5%左右6%-10%左右

17、固定收益信托产品由谁监管?

固定收益信托产品和阳光私募基金一样,都由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并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信托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私募基金公司则由信托公司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

18、投资者应该如何选择固定收益信托产品?

(1)信托公司:首先考察信托公司的综合实力。我国目前有67家信托公司,每家公司的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盈利能力、管理资金规模等等都是不相同的。

(2)投资行业:行业景气度高的行业更具投资价值。

(3)担保人:要看担保人背景、担保人净资产及构成、担保人与融资方关系、担保人承担的责任等。

(4)融资方实力:了解融资方的财务状况、成长前景及行业、公司背景。

(5)收入来源:要了解预期收入的可靠性,即项目成功的可行性。

(6)产品期限:信托产品一般在购买后到融资方支付本息之间投资者的资金是不

可赎回的,所以投资者要看好产品期限,以便安排未来现金流。另外,部分产品存在着提前结束或是延期的情况,也请投资者在签定合同之前注意有无这类附加条款。

(7)抵(质)押率:抵(质)押率指的是需要融资的资金比上抵(质)押物的价值。抵(质)押率越低说明项目风险越小、项目越安全。同时也要看抵(质)押物的变现性。

(8)预期年化收益率:其他条件相同时,预期年化收益率当然是越高越好。

19、固定收益信托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拥有一套严密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并对每一个信托计划均设计有效规避风险的方案,使信托投资的风险降为最低。但是,固定收益信托产品并不保本保息。投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等等

(1)信用风险: 融资方可能出现经营问题,到期不能按时还款付息。信托公司通过抵押、质押、担保、强制公证等,尽可能保障投资者收益。

(2)流动性风险:大多数固定收益产品在开放期前不得赎回,即使能提前支取也要付出一定代价,如手续费等。

(3)利率风险:固定收益信托预期收益已在发行时确立固定,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不会随利率改变而改变;当处于加息周期时,固定收益信托的相对超额收益随着无风险收益率提高而降低。

20、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手段有哪些

抵押、质押、担保、强制公证等。信托公司会要求融资方将本公司的资产或股权质押或抵押给信托公司,以保障投资者的收益,同时要求相关的公司或公司的责任人承担担保责任,并且对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进行强制公证。几种风险控制手段都是对投资者未来的收益的保障。

21、固定收益信托信息披露机制

固定收益信托在每一个信托季度会对投资者披露信托运作情况,包括资金运作项目方向、项目进展、项目公司财务情况、获得抵押物、质押物的情况、已实现收益和分配情况等。

22、异地是可以购买信托产品的对于信托产品来说,一般的推介地为发行地,本地客户可以直接到信托公司购买,异地的客户也可以参与认购。在信托产品由凡德财富营销时,异地客户认购的,程序大致如下:

(1)在凡德财富网上进行预约或通过电话预约,确定您要购买的信托产品和认购金额;

(2)在凡德财富通知划款后,投资者将资金划入信托公司的信托资金专户;

(3)信托公司查到款项进账记录后,由凡德财富与投资者确认,并将空白的信托合同快递至投资者指定地点;

(4)投资者在凡德财富的指导下自行填写合同后将信托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快递至信托公司;

(5)信托公司在核对无误后在信托合同上加盖公章并寄回给投资者,完成认购过

程。

23、信托理财产品与其它理财产品有什么区别?

信托理财产品作为高瑞理财产品,收益高、稳定性好,是信托类理财产品的主要特点。信托计划产品一般是资质优异、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优质房地产、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等信托计划,大多有第三方大型实力企业为担保(房地产类还会增设地产、房产做抵押),在安全性上比一般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要高出一头。与其他理财产品的区别主要以下几点:

(1)资金门槛较其他理财产品高。信托资金门槛为100万。

(2)所有权与利益权相分离。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经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

(3)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信托财产与受托人(信托机构)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因此,受托人解散、被撤消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或收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对信托财产的享有不因委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同时信托财产也不因受益人的债务而被处理掉。③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区别。这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委托人的利益,不致使一委托人获得不当之利而使其他委托人蒙受损失,保障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的利益,不致使一种信托财产受损失而危及他的其他信托财产。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信托一经设立,信托人除事先保留撤消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受托人接受信托后,不得随意辞任;信托的存续不因受托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断。

(5)信托有一定的避税功能。由于信托收益否有交所得税,国家没明确规定;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避税的效果。

(6)信托资金运用灵活。信托资金可以横跨货币、资本和实业三大市场,可以股权、贷款等多种方式进行灵活运作,这是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

第四篇:信托理财 您懂多少?

房地产调整,股市持续下跌,令市场上与股市或基金挂钩的浮动收益型激进理财产品前景堪忧。然而,以信托类理财产品为代表的稳健型理财产品却凭借高收益以及抗风险能力,开始受到投资者青睐,逐渐在理财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本报金融版开设“中铁信托·2010信托理财在线”将从基础层面进一步解读信托理财与信托产品,为从股市与楼市中撤出的闲散资金找到理财出口。

[定义]

什么是信托理财,众多投资其实对它并没有准确的认识与理解。据悉,信托理财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财产权的含义包括: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获取财产收益的受益权、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力、对财产处分的权利。而信托类理财产品是指由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所募集的全部资金,投资于指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专项信托计划。

[特点]

收益高、稳定性好,是信托类理财产品的主要卖点。信托计划产品一般是资质优异、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优质房地产、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等信托计划,大多有第三方大型实力企业为担保(房地产类还会增设地产、房产做抵押),在安全性上比一般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要高出一头。今年以来发售的信托类产品,年收益率一般在6%—7.5%左右;而目前随着银行几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年收益率已提高至7%—9%,收益远高于同期存款。

[选择]

在购买信托产品时,专家提醒,主要是看三点。首先,要看理财产品的受托人,即信托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控制体系、管理团队、历史业绩等情况。其次要关注这个信托的具体交易结构和后期管理情况,具体来说就是信托财产的具体运用和投资方向、运作期限是否符合自己的投资要求、流动性情况和平均收益率怎么样。

最后,还要看其信托产品所采取的担保措施,谁来担保和用什么来担保,并且预期的担保措施能否及时有效地补偿信托本金等问题。专家同时提醒投资者,相比股票、债券,信托产品具有流动性较弱的劣势,随时变现的能力相对较差。

第五篇:信托理财业务法规汇..

信托理财业务法规汇编(2005-2011)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

(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16

(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4

(四)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47 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47

(五)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50

(六)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57 有关事项.....................................................................................................................57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60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60

(八)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74

(九)银监会关于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的通知.....................................................77

(十)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80

(十一)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82

(十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83 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83

(十三)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85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

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丰富证券品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丰富证券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受托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信托合同约定,分别委托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相应职责。

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第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

第四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等合同(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

受托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文件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文件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也称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按照相关法律文件约定享有信托财产利益并承担风险,通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对影响其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 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受托机构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贷资产是信托财产,独立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固有财产。

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因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财产。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七条 受托机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 3 易提供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机构管理运用、处分不同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 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有关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有关监管规定由中国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督管理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发行与交易活动。

第二章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与特定目的信托

第十一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发起机构应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公告,将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第十三条 发起机构应与受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发起机构、受托机构的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范围和确定办法;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

(五)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赎回或置换条款;

(六)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七)信托期限;

(八)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九)发起机构、受托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十)接受受托机构委托代理信托事务的机构的职责;

(十一)受托机构的报酬;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组织形式与权力;

(十三)新受托机构的选任方式;

(十四)信托终止事由。

第十四条 在信托合同有效期内,受托机构若发现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应当要求发起机构赎回或置换。

第三章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第十五条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是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

第十六条 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第十七条 受托机构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二)管理信托财产;

(三)持续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

(四)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分配信托利益;

(五)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受托机构必须委托商业银行或其他专业机构担任信托财产资金保管机构,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分别委托其他有业务资格的机构履行贷款服务、交易管理等其他受托职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机构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受托机构资格;

(二)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受托机构辞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受托机构被依法取消受托机构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在新受托机构产生前,由中国银监会指定临时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资料,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新受托机构或者临时受托机构应及时接收。

第四章 贷款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服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

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

第二十二条 受托机构应与贷款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贷款服务机构职责;

(三)贷款管理方法与标准;

(四)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五)贷款服务机构的报酬;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贷款服务机构依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

(二)管理贷款;

(三)保管信托财产法律文件,并使其独立于自身财产的法律文件;

(四)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服务报告,报告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信息;

(五)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贷款服务机构应有专门的业务部门,对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单独设账,单独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服务合同要求,将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回收资金转入资金保管机构,并通知受托机构。

第二十六条 受托机构若发现贷款服务机构不能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标准履行职责,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可以更换贷款服务机构。

受托机构更换贷款服务机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五章 资金保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资金保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不得担任同一交易的资金保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受托机构应与资金保管机构签订资金保管合同,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资金保管机构职责;

(三)资金管理方法与标准;

(四)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五)资金保管机构的报酬;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资金保管机构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管理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资金;

(二)以信贷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信托名义开设信托财产的资金账户;

(三)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方式,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支付投资收益;

(四)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方式和受托机构指令,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账户资金;

(五)按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情况和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支付情况;

(六)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受托机构也可委托其他服务机构履行上述

(三)、(四)、(五)项职责。

第三十条 在向投资机构支付信托财产收益的间隔期内,资金保管机构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受托机构指令,将信托财产收益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人民银行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

第三十一条 受托机构若发现资金保管机构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标准保管资金,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可以更换资金保管机构。

第六章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与交易

第三十二条 受托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机构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三)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和资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草案;

(四)发行说明书草案(格式要求见附);

(五)承销协议;

(六)中国银监会的有关批准文件;

(七)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意见书;

(九)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草案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全部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受理原因;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四条 资产支持证券可通过内部或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信用等级。

第三十五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应保证其信用评级客观公正。

第三十六条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资产支持证券。

第三十七条 资产支持证券名称应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名称有显著区别。

第三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采取一次性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分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受托机构应将最终的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及所有最终的相关法律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承销机构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

(三)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

(四)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报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向投资者定向发行。定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免于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

第四十二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之后2个月内,受托机构可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的规定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产支持证券。

第四十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交易、结算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受托机构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依法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媒体进行。

受托机构及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第四十五条 受托机构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接受受托机构委托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文件约定,向受托机构提供有关信息报告,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十六条 受托机构应当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5个工作日前发布最终的发行说明书。

第四十七条 受托机构应在发行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投资机构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

第四十八条 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受托机构应核对由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定期提供的贷款服务报告和资金保管报告,定期披露受托机构报告,报告信托财产信息、贷款本息支付情况、证券收益情况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九条 受托机构应及时披露一切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五十条 受托机构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由受托机构披露审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 受托机构应于信息披露前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别报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为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及时将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第五十二条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依照相关法律文件约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信托利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

(三)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

(五)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资料;

(七)信托合同和发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信托合同如已有明确约定,从其约定。

(一)更换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受托机构召集。受托机构不召集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依照信托合同约定自行召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十五条 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五十六条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依照信托合同约定享有表决权,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七条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会计、税收处理规定和房地产抵押登记变更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购买和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管理政策由有关监管机构另行规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的编制要求

一、发行机构(受托机构)、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发起机构简介和财务状况概要

三、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在以往证券化交易中的经验及违约记录申明

四、交易结构及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五、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组织形式与权力

六、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申明

七、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和资金保管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

八、贷款发放程序、审核标准、担保形式、管理方法、违约贷款处置程序及方法

九、设立特定目的信托的信贷资产选择标准和统计信息

十、信托财产现金流需要支付的税费清单,各种税费支付来

信托理财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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