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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行政 保障行政法治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坚持依法行政 保障行政法治

第一篇:坚持依法行政 保障行政法治

坚持依法行政 保障行政法治

——谈谈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几点看法

行政合法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是依法行政,它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内在品质和必然要求,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实体规范和相关程序准则,具体地说,行政合法性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一、行政主体合法

首先,行政主体必须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这种组织既可以是行政机关或其职能机构,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非行政组织。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所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职务行为,属于一种组织行为或者国家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有很多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的人员个人实施的,这些个人与行政主体的关系是一种代理关系,他们以行政主体的名义活动,在行政主体委托和授权的范围内,他们的行为具有行政主体行为的特征,其法律效果也直接归属于行政主体。其次,行政主体是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也就是说,只有依法行政拥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职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时才属于行政主体。再次,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应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另外,行政主体要对自己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负责,承担行政法上的义务。在行政决定的有效期内,行政主体放弃自己的责任,不履行其义务的,行对人对它有请

求权。行政主体如果实施了不当的或违法的行为,就负有予以补偿的义务。行政主体如不能对自己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负责,承担应有的法律义务,就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最后,行政主体合法还应当是取得主体资格要合法。行政机关的成立要有组织法或其他合法依据,按照合法的条件和程序成立,行政机关如未正式成立,就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行为本身合法性

在这里,首先,行政主体要实施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其次,合法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不是行政主体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不能构成合法的行政行为。而且,不同的行政行为只能由不同的行政主体做出,越权者无效。然而,在实践中要做到这一点是比较难的,在中国现行政府体制中,有的部门之间、机构之间职责与权限等的划分还不清楚,职能交叉、权限重叠,造成了互相推诿、互相掣肘,管理效率低下。对于这种情况,应通过职能分解,调整和转移部门之间的职能,划清职责权限,各负其责。再次,合法的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这既包括实体法上的要求,也包括程序法上的要求。最后,合法的行政行为是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作为或不作为。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应表现为它能引起行政法律效果,行政主体认真履行行政职责,依法行政,不越权,不失职,行政合法合理,严格行使职权,这样的行政行为就能产生较好的行政法律效果。而对于不作为的合法行政行为来说,能否产生行政法律效果、具有行政法律意义或价值至关重要,这是不作为的合法行政行为可以成立的关键。

三、行为的内容合法

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或法律精神的要求,不得违背或超越法定的职权。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由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要求。从积极方面讲,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对行政主体设定的职权的要求;从消极方面讲,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得违背或超越法定的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不失职,不越权,不违法。

四、行为的程序合法

这是指行政主体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现代行政管理的范围不断扩大,行政权力日渐强化和扩张,面对这种态势,依法行政要求:一方面对行政主体适时地依法授权,使之拥有必要的权力进行行政管理;另一方面对行政主体行驶行政权力进行必要的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为了保证行政主体能够合法地、适当地行使其职权,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和错用,保障公民的权利,要求行政行为设置行为程序,即实施行政行为的次序、方法和步骤。现代行政就是程序行政,这句活不无道理。中国的行政实体相对发达,行政主体的权力授予较多,而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还大大滞后,行政主体的责任在一些立法中尚不够明确,行政主体的行为还得不到程序上的周祥规范。因此,加强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为行政行为的实施提供充分而全面的程序合法的行为模式,将是中国深入贯彻依法行政原则的一项重要任务。

五、行为的形式合法

在依法行政的原则下,形式合法是指行政行为的表现形

式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它包括表现为语言文字的行为形式和表现为动作的行为形式都要合乎法律规范的规定,至于行政行为在形式上符合哪些法律的哪些具体要求,要因行政行为的不同和法律规范的不同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在中国向法治社会转型的今天,行政合法是达到行政法治的核心和基础要求。从最简单的逻辑出发: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所以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人民的立法,根据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的原则,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行为都是不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的。然而,由于中国的行政起步很晚,受到传统观念和现实国情的影响。中国的行政合法还面临着诸多尴尬的困境,比如说,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不规范、执法机构不健全、各机构职责界限不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各方面监督不力、依法行政的保障制度严重缺乏,等等。因此要达到行政合法尚任重而道远。中国的行政合法保障机制有很多种,其中比较重要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行政合法性的审查,其中前者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自身纠错,后者则是外部司法审查,而对于相对人来说,则都是针对不合法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和救济机制。

第二篇: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乡镇

坚持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乡镇

(2014年12月)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今天我发言的题目是: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乡镇。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治是人类社会在文明进步过程中探索形成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理想方式,是人类社会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为法治中国的建设绘就了新的蓝图,既从国家治理体系的顶层设计上描画蓝图,又指明了清晰的前进方向和道路,这是中国法治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必将推动中国法治跨越到更高的水平和层次。乡镇作为依法治国的“第一道防线”,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下面我将结合我镇的一些实际情况,就如何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乡镇,向在座的各位领导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一)着力提升群众法律素质,做到人人知法。加大面向社会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着重抓好法律知识的培训,增强诚信守法意识,做到人人知法,是建设法治乡镇的前提条件。一要坚持真抓实干、克服形式主义。普法教育不能只停留做表面文章、走过场上,只有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才能取得工作实效。乡镇环境复杂,因此普法工作形式必须灵活多样,因地制宜,有条件的可以集中授讲,也可通过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条件不够成熟的乡镇或村委,干部就要走村入户进行宣讲,发放普法读本,确保普法教育落到实处。二要注意普法教育的广泛性和针对性。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促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特权思想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只有这样,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要做好村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使村民、群众不但知道法律,更要熟悉和掌握法律,增强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三要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的普法队伍。普法工作是一个群众性的工作,不是几个人就能完成的。要想把普法宣传工作做到深入,就需要有一定数量的普法宣传人员作为保障,各乡镇可以发展由司法员、村委干部、大学生村官等组成的普法宣传志愿者,让更多的人加入到普法教育中来。但同时也要认识到人多不是普法宣传工作开展好的唯一保障,这还取决于人员的素质水平,只有提高人员的整体素质,才能保障普法工作开展出成效。

(二)着力提升政府执政能力,做到人人守法。乡镇工作涉及国家稳定、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等诸多方面,任务繁重,要求很高。这就要求我们加快推进政府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管理方式创新,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和统筹协调的能力。一要加强学习、提升自我。作为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研究国家、省、市、县出台的各项政策,吃透政策精神,敏锐把握政策导向,找准政策精神与县情实际的结合点和切入点,从政策中捕捉信息、对接项目、寻找资金,切实用足用活用好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效应,同时要重视学习业务知识,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学习相关领域的知识,掌握行业情况,深入钻研业务,不断优化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的业务素养,真正做到干一行、懂一行、精一行,成为抓工作、干事情的行家里手。二要注重服务、方便群众。借力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站,坚持把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体现到服务中,从革除行政职能重叠、审批程序繁杂、审批行为不规范等体制弊端入手,适度整合现有行政资源,优化依法行政模式,创建便民服务工作,简化办事程序,着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坚持以“热情周到、高效服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为服务守则,以“办事方便、群众满意”为工作标准,真正让群众进一道门就能办完所有要办的事,切切实实方便群众。三要讲究勤廉、树好榜样。狠抓干部队伍建设,大力倡导雷厉风行、立决立行的良好风气,坚决纠正慢慢腾腾、推诿拖拉的不良风气,对定了的事,一定要急事快办、特事特办,正常的事抓紧办,不等不靠,不推不拖,快捷高效地落到实处。同事要坚持廉洁从政。下村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实行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清廉的形象取信于民。

(三)加大信息公开透明,做到人人督法。

信息公开透明就是行政机关的信息资源应当尽量共享。这是树立规则权威、克服部门保护主义、精简机构、提高行政效率的基础。一要提高信息公开的自觉性。乡镇干部要通过学习提高公仆意识、服务意识,从观念上彻底改变做官当老爷,轻视老百姓的旧思想,真正把自己摆到服务老百姓、接受老百姓监督的位置上,自然坦然接受信息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和透明可以加强来自于公众的监督,可以更好地防止行政腐败,使政府更具民意,使公共信息为公众所知,为公众所用,使公共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二要拓宽应用渠道。在政务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在内外部的监督体系中,要更加注重拓宽信息公开的渠道,拓宽监督的渠道,这样群众对于所公开的信息才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及时表达、反映自己的建议和观点,整个政务信息公开的工作才能在这样一种畅通无阻、前后紧密相扣的过程中,产生更加高效的结果。比如随处可见的热线电话,邮箱,群众意见箱,还有领导干部定期开展群众接待日等等,信息公开渠道的多样化,使乡镇政务信息公开更直接、更有效、更具群众基础。三要加大公众对基层政务的参与和监督。大力提倡和鼓励群众监督,逐步健全群众监督的激励机制和惩戒机制。注重提高监督群体的整体素质,使其真正有能力发现和提出有价值、有可行性的监督意见,从而推动群众监督的规范、有效开展。同时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广大群众中的宣传与教育,要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使其主动维护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融洽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做到人人护法。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而作为基层政府,每天都要直面群众,更应该摆正好自己与群众的关系,让群众自觉守法,护法。一要贴近群众,换取真心。感情上贴近群众,就是要爱民。群众也好,领导也好,党员干部也好,人的感情都是一样的,并不是群众的感情可以简单一点,群众的需求可以降低一点,要将心比心,认认真真、仔仔细细地做好联系服务群众工作要处理好党员干部与群众关系,获得群众的信任。二要明确职责,主动工作。党员干部要主动到基层去,到第一线去,到实践中去,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扑下身子体察民情,了解和掌握宝贵的实践经验,努力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实实在在为群众谋利益,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三要尊重群众,发扬民主。领导干部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在任何时候,办任何事情,都要多方听取并充分采纳群众的意见建议,组织群众积极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断扩大群众对政务、财务和其他重大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万万不可包办代替,搞强迫命令,更不能借为群众办好事之名,干一些损害群众利益之事。

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对推动经济发展、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更在于它们本身就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是国家稳定和谐,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石。乡镇作为我国最基层一级的党委政府,直接联系着群众,是依法行政的“第一道防线”,因此加强乡镇法治建设,责任重大,刻不容缓,我们既要做好自我修养又要做好外部引导。只有做到人人知法、守法、督法、护法,才能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真正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我的发言完毕,讲得不对的地方,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第三篇:坚持依法行政 提升法治思维

坚持依法行政 提升法治思维

改革开放40年来,国家各项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经济发展仍存在短板,社会进步还有很大进步空间。当前,我们正处于改革的攻坚期、社会的转型期和矛盾的凸显期,虽然国家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依法行政上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社会问题依然大量存在,在此情形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各项工作,意义重大。

xxx镇属于偏远山区乡镇,直接面对着农民群众,在当前脱贫攻坚不断推进、乡村振兴逐步开展的当下,群众的利益诉求越发强烈,不同群体间的矛盾纠纷逐渐凸显,群众过上幸福美满生活的意愿更加紧迫,这都给做好当前乡镇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更大挑战。拿xxx镇来说,全镇面积xxx平方千米,共有xx个行政村xxx个自然村,总人口xxx万人。全镇耕地面积xxxx亩,林业用地面积xxx万亩,是典型的山区农业乡镇。随着社会转型和发展步伐的加快,劳动人口大量外出务工,留守劳动力逐渐减少,为各项工作开展增添不小的压力。随着脱贫攻坚工作的开展,各村的扶贫产业规划成型,吸引部分劳动力回村务农,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等方面出现了新的情况,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利益纠纷、邻里矛盾,这些新情况新形势都给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思维树立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今年来,我们深刻领会中央、省、市、县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精神内涵,结合乡镇基层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加大法治行政、动态化解、应急化解三大机制建设,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以科学法治思维扎实做好新形势下基层群众工作。

一、健全法治行政机制,着力从源头防治上下功夫 建立民生保障体系。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强社会管理和创新的基础性、源头性工作,实施以群众诉求为主导的民生工程,围绕扶贫、养老、环保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先后建成了文化站、计生服务所、老年照料中心、幼儿园;对部分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以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建设,有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坚持依法行政。近几年来,扶贫、惠农倾斜力度不断加大,面临着诸多利益分配问题。如贫困户评定、惠农资金发放,我们都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做到杨工透明,保证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倾听群众诉求。培树党员干部法治思维,要求各部门和党员干部深入一线,与群众面对面、心连心沟通交流,成立了党员服务队,建立了党员联系群众机制,努力畅通民意反映渠道,最大程度反映群众诉求。

二、健全动态化解机制,快速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强化村“两委”建设。作为群众工作的最前沿,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在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我们下移工作重心,不断强化“三基建设”,要求村干部树立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本领,使村两位成为有威信的化解矛盾能手。完善考核机制。将法治管理社会事务工作纳入到综合考评中,在考核过程中加入群众满意度调查,有效调动了各级解决群众诉求的主动性、时效性。

三、健全应急处理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水平做好风险评估。全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实施、部门负责、综治维稳指导”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体系,在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对于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应急预案、没有征求群众意见的,一律不予实施。构建公共安全体系。立足大局,推进“文明xx”创建,在维护稳定、公共安全方面下大功夫,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社会治安防控等机制,提高公共安全能力、强化社会稳定,最大限度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增强群众生活安全感。

总之,法治建设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群众工作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和根本,是贯穿全局的灵魂。做好新形势下的法治建设,要求我们必须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打通联系群众最后一公里的本领,以更加自觉地态度、更加主动的姿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依法行政、以理服人,扎扎实实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努力构建法治、和谐xxx,夯实乡村振兴的法治基础。

第四篇: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地税

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地税

马伟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行政管理准则,也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核心内容和本质要求。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一切行政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对各级党政机关执政为民和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明确要求,随后国务院又颁布施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目标,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为地税机关履行执法为民职责、扎实推进依法治税指明了方向。当前,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尤其是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的推进,如何适应依法行政要求构建法治型地税机关,既是地税工作实现科学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事关地税长远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

一、坚持依法行政,积极推进经济社会的法制化与和谐发展

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地税,需要我们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从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和谐发展的高度,切实增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从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把握形势上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筑牢依法治税的思想基础。

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地税,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本质要求。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和要求就是“聚财为国、执法为民”。这就要求地税机关首先在税收职能上严格执行税收法律,依法征收各项税款,努力实现应收尽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为国家职能的全面实现提供充裕的财力保障。同时,税收法治的本质是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税负公平并优化公共服务,体现“人民税收为人民”的宗旨。因此,只有依法履行税收职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税权监督制约,特别是要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广大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法赋予的各项权利,才能从根本上符合广大纳税人对税收的法治愿望,真正体现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要求,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依法诚信纳税和参与税收法制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地税,是在税收领域体现和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载入了宪法,成为指导国家建设发展的重要思想和大政方针。党的十六大又把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重大发展目标,提出了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和科学执政思想。这些重大思想和战略决策充分显示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从国家法治建设层面分析,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推进依法行政是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一项系统性法治和民主建设工程,也是各级政府实现职能性转变的切入点和突破口。而地税机关作为市场经济的执法管理部门和政府行政系列的重要窗口,通过税法杠杆的统一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在经济税收领域承担着依法治税的建设重任,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执行机构和实践主体。同时,各类纳税人在依法纳税的同时,可以通过举报、听证、复议、诉讼、评议等维权形式,广泛参与税收民主建设和法治建设,使税收执法更加规范化和民主化。因此,征纳双方的遵从税法、维护税法都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推动力量。

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地税,是积极适应经济社会新的发展

形势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发的不断推进和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税收工作面临许多新课题新挑战。一方面,具有竞争性、秩序性和调节性、以法治和信用为本质特征的市场经济和市场体制的初步建立,要求税收充分发挥调节经济作用,规范市场主体的税收行为,公平税负以促进市场良性竞争,利用税收手段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推进市场经济在法治环境中得到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加入WTO 过渡期结束后,WTO 非歧视性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各项规则对税收法制化包括优化体制、规范执法、执行政策等各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加快税制改革形成适应WTO 要求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税收法治环境的任务日见紧迫,税收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任务更为繁重。同时,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加快,经济社会和利益格局也发生了新的变化,涉税情况日益复杂,处理难度日渐增加。内外部发展形势都要求地税机关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按照法治要求处理各项税收事务,做到依法界定、依法征管、依法办事。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地税,是提高税收执法能力和税源管理水平的根本途径。税收执法能力的高低是衡量地税机关依法行政能力的主要依据。从依法行政的性质看,依法行政是对行政主体所有行为的全面法治化,具体到税收领域,就是要在税收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政权责等各方面各环节贯彻和体现依法合法守法的要求,是对税收执法行为的全面规范和综合考量。因此,只有坚持依法行政,在税收执法中首先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权责统一、程序正当,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税收执法行为符合行政法制的规定,切实做到依法履行税收职责、实施税收执法和管理,这

是规范税收执法的前提,也是提高执法能力的必由之路。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化,经济发展日益呈现多元性多样性特征,经济税源管理难度空前加大,而且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只有把依法行政这条主线贯穿税源管理始终,以规范高效的执法行为促进税负公平,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法治环境和经济运行环境,才能有效杜绝税收执法随意性和执法过错,减少税收行政复议、诉讼等执法风险,真正提高依法管理税源的能力。

二、建设法治地税,全面提高地税机关的依法行政能力

在税收领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落实依法行政要求,地税机关必须紧紧抓住依法治税这条工作主线,把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落实到税收工作全过程,全方位构建权责清晰、执法公正、透明高效、执行有力的法治型地税机关。

坚持有法必依,提高税法遵从度。坚持有法必依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型地税机关的本质特征。有法必依既是对税务机关执法主体的要求,也是对纳税主体恪尽税收义务的法制规定。只有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税法,做到税务机关依法征管、纳税人依法纳税,才符合依法行政对包括征纳双方在内的税收行为主体的法治要求。因此,一方面地税机关必须把“有法必依”原则全面落实到税收征管活动中,确保税收征管过程中的每个控制环节、每道法定程序、每项责任权限、每个工作职权都依照税法规定进行,坚持以“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为原则依法征收税款,以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为导向依法管理税源,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目标依法实施稽查。同时,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法定权限管理各项涉税事务,做到既不失职不作为,又不越权乱作为,特别要纠正税收执法中容易导致滥用职权和执法犯法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无论是作出行政决定还是实施执法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坚决杜绝违法行使税法权力和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另一方面,要提高税收法规政策的社会公开度和知晓度,增强税法宣传培训辅导的覆盖面和渗透力,促使各类纳税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为“有法必依”创造有利条件;要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有效形式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建立健全客观公正地评价纳税人遵从税法情况的监测手段和指标体系,形成科学评估税法遵从度的评审和监督机制,营造“有法必依”的良好税收环境。

坚持执法必严,维护税法严肃性。“执法必严”是依法行政的核心要素,是包括税法在内的法律执行力的具体体现,也是法治型地税机关的衡量标准之一。税收执法如果不坚决不到位不落实,税收立法就失去了意义,税法权威性和严肃性就无从体现,税法的遵从度和执行力势必大为降低。因此,要把“执法必严”作为税收法治的生命线,做到“三严”落实依法行政要求。首先是严格执法。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执法,准确掌握税收法规的立法目的和法治要求,坚决杜绝税收执法中违背立法原则、法规要求和政策初衷的现象,做到执法不变通、不走样、不扭曲,使执法过程成为执行法治意图、规范税收行为的过程,真正把各项税收法规政策的法治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其次是严控随意。目前在税收行政处罚等方面法律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是统筹税法原则性和灵活性的体现,但决不能成为税收执法随意性的借口和理由。要严格在税法规定范围和幅度内细化行政处罚标准,建立客观公正的量化指标,作出所有税收处罚决定都要重证据重事实重理性,力避忽轻忽重、畸高畸低,坚决消除以言代法、以罚代法等执法随意行为,在税收执法中实现合法与合理、原则与灵活、规范和处罚相统一。第三是严格稽查。税务稽查是为确保税法的执行而对纳税主体实施的审查监督行为,是落实税法的最终保障和执法手段,必须立足税务稽查专司偷逃税查处的专业职能,严格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查处各类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规范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执行。

坚持违法必究,落实执法责任制。“违法必究”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对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依法给予制裁,是法律固有的本质内涵和正义要求,也是依法行政、权责统一原则的体现。坚持“违法必究”,建设法治型地税机关,就必须不断强化行政责任意识,贯彻“重在治内”方针,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把执法责任落实到各个执法岗位和执法流程,在四个环节推进税收法治化和责任化。一是加强税收执法责任监督,根据行政机构和税务活动特点设置税收执法岗位和权限职责,以岗定责,以责设权,建立覆盖各执法岗位的责任预警机制和监督机制,重点加强权力集中岗位和部门的执法责任监督检查,有效防止和减少执法失职违责行为。二是

客观评价税收执法的履职尽责情况,对照国家行政法规规定和税收执法要求,建立税收执法责任评估指标体系和执法问责机制,对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尽责情况作出正确界定和公正评价,作为执法责任检查和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是强化税收执法责任考核,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在执法问责和责任评估的基础上,把执法责任与岗位绩效、履职评价等结合起来,对各个岗位的执法情况定期严格进行定性和量化考核,形成奖优罚劣的执法责任考核机制。四是严格执法责任追究,认真执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税收执法中的越权、错位、失责、渎职、不作为、程序不当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严肃查处,决不姑息,真正在税收执法中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受追究。当然,坚持违法必究还应贯彻“内外并举”原则,在强化地税机关内部执法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纳税人的违法责任,以强大的法律执行刚性和追究力度,促进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第五篇: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法治行政

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法治行政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一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立法治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的总目标。为此,我国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价值追求———法治行政。从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依法行政的概念以来,在十多年来依法行政实践中,我们都知道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而没有明确依法行政的目标是什么。通过十多年依法行政实践,法治行政作为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和组成部分,也日益被人们所接受和重视,我们国家逐渐明确了法治行政是依法行政的目标,依法行政是实现法治行政的途径。我国当前主要还是“依法行政”,这是针对我国政府机关长期缺乏依法办事的习惯,有必要加以强调。但“依法行政”(实现法治行政)也是必然的趋势。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法治行政的基本内涵

法治行政意识既然是行政领域的法治意识,其内涵就应当是法治意识与行政本质规定(社会资源的分配枢纽,国家强制力的执行机构)的互渗和融合,是法治精神融化于行政主、客体的观念和行为之中而形成的社会意识。依此思路,它应包含公共意识、法制和法律至上意识、正义意识三大要素。

(一)公共意识。这是法治的首要原则———民主原则在公共行政领域的展现,也是公共行政的基本价值所在。如果没有公共意识,法治行政就失去了基础。

公共意识体现行政权力的公共性质。这种公共性质的实现,一方面要求政府和行政人员必须以公民的公共利益为一切行政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另一方面也要求公民能够从“人民主权”的观念出发,视权力为天下公器,积极参加公共生活,勇于行使自己知政、参政、从政、督政的民主权利。公共意识是随着市民社会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前资本主义时代,阶级统治采取赤裸裸的专制形式,官场通行的是视老百姓为草芥的役民残民意识。“官主民仆”对他们来说是天经地义。儒家虽标榜“民为邦本”,甚至宣示“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但目的乃在“本固邦宁”即巩固封建统治。所以讲了几千年也没有设计出任何以民众的公意制约君主及其朝廷专制权力的制度性设施。民众只是在替朝廷纳税贡赋服役时才是“本”,作为“人”、作为“民”都不过是“末”。近代启蒙思想家揭橥“主权在民”,认为政府是民众为了管理公共事务而建立和供养起来的,其职责只是办好公共事务。而市民社会以社团及其公共生活为组织形式和活动空间,以“人民主权论”为思想武器,经过长期的斗争才逐步争得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权力。在这个过程中,公民拥有各种天然不可剥夺权利的意识,“纳税人供养政府,政府替纳税人办事”的意识,公民有权组织各种团体争取和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才逐步生长起来。这就是公共意识。但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使其政府的公共性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在许多事关公民根本利益的问题上经常背离公共意志。

(二)法制和法律至上的意识。这实际上是一个如何看待法制、法律在行政中的地位问题。是依靠法律制度还是依靠统治者的智慧和德行来治国,在东西方都有有过长期的 争论。而近现代的历史经验无可辩驳地证明,还是应该依靠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来治国更可靠些。行政法制主要包含以下一些内容:关于行政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的立法和规定;关于行政机构和人员的权力、责任、权利、义务的立法和规定:关于行政程序和工作制度的立法和规定;关于行政机构和人员及其行政行为的约束和监督的立法和规定,等等。有了完备的法制只是一种基础和前提,更重要的是法律是否至上,是否能够超越权力、金钱、感情等法外因素的干扰。法治的真精神,恰恰在于法律至高无上,无人可以例外,因为从逻辑上说,只要有一人可以超越法律,他就可能把其他人变成自己的奴隶。所以从法治的历史渊源看,其特别针对的恰恰是专制国王。当然,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毕竟是儒家的德治或礼治的思想,这种思想主张以德教引导君主,以“天命所归”提高君主的责任感,以“天象示警”约束君主的行为。它不像法家那样重视法制,更不可能从立法上限制君主的专制权力。近代资产阶级极为注重法制和法律至上,美国著名法学家潘恩说得好: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而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资产阶级强调法制和法律至上,起初是为了对抗和限制王权,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则主要是为了调节本阶级的内部矛盾,使本阶级的根本利益不因个别集团的特殊利益而受到破坏;并以此封堵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挑战。在资产阶级民主的前提下,它对于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和体制改良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三)正义意识。正义是人类普遍认同的崇高价值。在中国,传统上更多地用公平、公正、公道、义来标示正义;在古希腊,它是公认的“四美德”之一。近代德国工人阶级最早的阶级组织、“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前身就取名“正义者同盟”。恩格斯在论及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时曾说,正义者同盟时期“平等、博爱、正义还有助于克服一切理论上的困难”。然而,正像对传统的所有政治的和道德的观念都要采取阶级分析一样,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也以“任何一个时代的统治思想始终都不过是统治阶级的思想”的分析来断然拒绝资产者关于共产党人要废除自由、正义等人类“永恒的真理”的责难。当然,这种拒绝并不是取消正义这一理念,而是以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推翻剥削阶级”、“解放全人类”来重新规范正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毛泽东说:“我们的事业是正义的,正义的事业是任何敌人也攻不破的”。但无庸讳言,经典作家们并没有对正义问题作系统的清理和阐发,倒是西方思想界的各个流派,从自由主义、社会民主主义到西方马克思主义都有不少论说,而其中影响最大的当推约翰·罗尔斯,他的代表作《正义论》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法律和制度,不管她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他认为,社会正义指的首先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制度的正义。社会正义有两个基本的原则,“第一原则:每个人都拥有一种与其他人的类似自由相容的具有最广泛之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第二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以使人们有理由期待它们对每一个人都有利,它们所附属的岗位和职务对所有人开放。”更简明地说,就是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首先必须使每个人与其他人一样享有同等的自由权利,他称之为“平等的自由”原则。其次是社会资源的分配必须正视个人的禀赋和生存环境的差异而倾斜于弱势群体,但又应做到使其他人觉得有利而能容忍,他称之为“差异原则”。这些原则运用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国家客观上会起到掩盖阶级剥削的作用,但 仍可借鉴运用于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

正义原则在行政领域的体现,可以从行政主体和行政客体两个角度来看。从行政主体政府的角度看,首先,它既有义务执行代表民意的议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又拥有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权力。它在执行宪法和法律时固然应该注入正义意识,以符合和体现宪法和法律本身所蕴含的正义精神;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并予执行时也应该以正义原则作为出发点。其次,无论是宪法、法律、法规、条例或者规章,都不可能完全、及时地适应发展着的社会生活提出的立法要求,因此,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在面对既有法的规定未能适用而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尤其需要坚持正义原则。从行政客体的角度看,(行政客体指行政行为所及的广义对象,包括除行政机构及其人员之外的所有公民,还包括行政机构及其人员中的行政相对方。这里专指前者。)首先,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它应意识到有权通过各种渠道,表达自己的正义诉求,以防止立法侵犯自己的权利,争取立法增进自己的利益。其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客体则应以正义的眼光审视行政行为,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当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却有所偏颇甚至事涉腐败时,则更应勇于行使议政、督政的权利,纠正偏颇,揭露腐败,使行政执法回到正义的轨道上来。中国传统上所极为看重的公正、公道,明显包含着正义的内容,但公众关注的主要是道德正义,而不是制度正义。也就是说,他们更多地关注官吏在行政执法(在古代还包括司法)具体行为中的公道与否,而不是这些行为背后的法律制度正义与否。所以,中国古代有极发达的清官崇拜和义侠崇拜,但却从来没有制度崇拜和法律崇拜,就连统治者本身也很少以制定了那些制度或法律夸耀于人。其中的主要原由,乃在中国古代法律中权利和义务的严重失衡,表现为极为露骨的帝王权利取向和民众义务取向,民法的缺失和刑法的独大即说明了这一点。既然制度和法律不能体现维护民众权益的正义,当然就只能使人畏而避之,而不是崇而拜之了。

二、当前我国在法治行政意识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公共意识方面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以“为人民服务”为最高宗旨,强调政府公务员应树立“民主官仆”的意识,国家基本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也为此提供了前提。但体制和机制层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是经济上无所不包的计划体制,政治上过度集权的人治体制,文化上高度统制的一元体制,以及社会层面上的全能政府包办体制,却使得政府的公共性在实践领域特别是在基层很难落实,公共意识也很难生长。一方面,政府公务员在手中掌握巨大权力又很少受约束的情况下,“民主官仆”的意识在解放初革命热潮消退后因得不到体制性的支持而不可避免地逐步弱化;而“官主民仆”的意识反倒能够得到体制性的支持而滋长起来。另一方面,由于旧中国资本主义经济十分弱小,市民社会未成气候,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民主意识都很薄弱。一般民众个人(绝大多数是农民)的纳税都是在专制权力压迫下的无可奈何的行为,根本谈不上“纳税人供养政府,政府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而“三大改造”后实行的“归大堆、吃大公”的体制因个人不必纳税而无从产生这种意识。而民主治政所必需的知政权、参政权、从政权、督政权又缺乏成套、严密而可操作的体制和法律法规的支持。民众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都掌握在政府和单位手中, 在缺乏完善的行政法制和严格的责任机制的情况下实际上是掌握在有关的直接操作者手里,他们就更难产生让执权者来服务的意识了。况且,在政府包办的社会体制下,社团和社区组织既十分稀少,其活动又几乎失去自主性,公共空间从数量到质量都极为有限,社团社区公共生活的内容往往只是联系相关的成员讨论如何学习贯彻上级的指示,很难代表本社团成员和本社区公民对上级指示提出不同意见。公民的利益和愿望得不到应有的表达,当然就无从培养出公共意识。而在现代性公共空间缺失的情况下,那些前现代甚至反现代的“伪公共意识”,如宗法家族意识、反社会的帮派山头意识,则可能借尸还魂,卷土重来。

(二)法制和法律至上意识方面

现代法制意识和法律至上意识要求行政人员和公民社会具备一种视法律调节为天经地义的观念和孜孜不倦追求完备法制,包括实体法制和程序法制的信念,不允许、不容忍任何组织和个人超越于法律之上。这在有数千年专制统治传统的中国确是不易培养起来的。打天下是要废除旧法统、旧法制的,而坐天下要不要新法统、新法制呢?回答似乎应该是肯定的。但是今天返观历史实际就不难发现,这一问题既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更没有在实践中得到较好的解决。在制定开国后第一部新宪法的时候,毛泽东就曾说过,宪法是要制订的,这是对革命成果的肯定,但是我们干革命不是靠这一套。他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曾说,“许多问题的解决,光靠法律不行,法律是死条文,是谁也不怕的;大字报一贴,群众一批判,会上一斗争,比什么法律都有效。”他经常声称自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因此,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立制衡和监督机制问题,在我国一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相反, 1957年反右派斗争后,一边批判“司法独立”是“资产阶级观点”,一边取消法制局和司法部,并削弱法院的作用。1960年开始,又让公、检、法合署办公,取消了三者的独立性和相互制衡作用。邓小平在总结这种情况时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民主没有法制的保障,就只停留在纸上而成为空话。以致于按法律程序选举产生的国家主席,一张《炮的“大字报”就剥夺了其人身自由。在这种公民权利不受尊重甚至遭到粗暴践踏的情况下,普通民众特别是乡村农民,大抵只会囿于几千年的旧习惯,仍然把法律看成是权势者专门用来对付斗筲小民的工具,把司法机关看成是“有理无钱莫进来”的衙门,而很难理解和体会到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本质及其首要的和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要维护公民的权利。他们怕官畏讼,视“动法律”、上公堂为可羞可耻,对法律避之惟恐不及,如何谈得上把法律看成是保护自己神圣权利的宝物而尊之、重之、尚之、护之呢。

(三)正义意识方面

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说是官民两方面正义意识的双重缺失。由于“官本位”、“有权就有一切”或“权力通吃”意识的巨大传统影响,“官贵民贱”、“官重民轻”的社会心理十分普遍。高度集权的经济政治及社会体制又大大强化了这种传统意识和社会心理。因此,首先应该引起特别关注的,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制度的正义问题。我国的宪法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无疑是正义的,但规范整个社会生活的法制是一个复 杂的体系,不管是从立法过程还是从执法过程和司法过程看,正义原则要贯彻到法的一切部门和层次中,都会碰到许多困难,都必须排除许多从有组织的政治权力到金钱、人情直至地方、部门势力甚至黑社会势力的严重干扰,殊不容易。从公务员一方面看,相当多的人缺乏社会主义的制度正义、法律正义包括程序正义的意识,缺乏与普通公民平等的意识,从行政办事到日常生活都自认为高人一头,不尊重普通公民的权利,更谈不上同情弱者、济困扶贫。从近年来揭露出来的很多案子看,某些公务员欺民压民役民残民几乎成为习惯,而一些贫困地区的贪官,是连扶贫款也敢随意挥霍甚至贪污的。真可谓天良丧尽,何谈正义!从普通公民一方面看,他们至少是同样缺乏制度正义、法律正义包括程序正义的意识,不认识也不懂得平等是社会主义制度赋予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就是公民处于弱势时得到制度正义的帮助(如政府的救济)也是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许多平民百姓,在权钱勾结的严峻现实面前,受到官员或大款欺负无处讲理,更不敢去告官,生怕惹来更大麻烦。至于民间社会,传统的“济困助弱”和“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义”,由于我们长期未能对之进行科学的批判继承而救出其合理内核,更未能把它纳入现代的正义范畴而提升其本质,加上近年商品大潮和金钱伦理的盛行,更使种种“见死不救”的悲剧经常发生,令人扼腕慨叹。

法治行政意识三要素之间,是一种互相支持、互相影响、合则共兴、离则俱废的关系。从公共意识和法制意识的关系看,公共意识是基础,它决定着法制意识的性质和方向。没有了这个基础,法制意识就可能沦为专制意识。而法制意识是公共意识的进一步理性化、形式化和固定化,是公共意识生命的延伸。缺乏法制意识,反映公共意志的意见或建议就不易法律化、制度化,公共意志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拥有持久的效力。如果说,公共意识主要体现法治行政意识的人本层面的话,法制意识则主要体现其理性层面。而正义意识则是两者的扬弃和统一:它舍弃了公共意识中的非理性的和次要的部分,而保留其体现理性公共意志的主干部分;它舍弃了法制意识中可能无视人本要求的偏颇,而保留其格式化、逻辑化、固定化的理性精神。它把两者的优点集于一身,并在“差异原则”中强调在人人有利的前提下保护和照顾弱者,体现了浓厚的人道精神,反映了现代行政发展的趋势。因此,我国今后的法治行政意识的培育,还是应该从公共意识、法制和法律至上意识、正义意识三方面齐头并进,使它们良性互动,相得益彰,争取一种富有人本精神和理性精神的法治行政意识,早日成为国民性中的主导意识。

三、法治行政原则的理论基础和特点分析

(一)法治行政原则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综观行政法史,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发展脉络大致是: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立足于本土资源,笔者认为,法治行政原则应以“控权—平衡论”为其理论基础。

控制与平衡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但社会现代化为二者在行政法内部的连结提供了共同基础。行政法应始终保持控权功能,有两个基本缘由:第一,权力的运行规律告诉我们需要对它进行控制。用孟德斯鸠的话来说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现代行政虽然发生了许多变化,但是作为权力运行的规律是不会改 变的。第二,权利的实现规律告诉我们需要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权力是实现权利不可或缺的,但它非常容易直接影响甚至侵害公民权利,况且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强度差异悬殊,所以需要对权力进行控制。社会权利包括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具体到行政法领域,则是行政权力与相对方权利;社会整体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与社会个体利益,社会权利是社会利益的外观形式。行政法领域内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因各自扩张倾向导致的矛盾,外化为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之间的冲突。从根本上说,公共利益以个体利益为基础,实质上是个体利益社会标准下的有机组合,二者的同质性与同源性决定了二者必然体现为一种均衡。控权的视角与均衡的视角聚合便产生了控权—平衡论。即在认识现代行政权扩张的必要性、客观性与依法保护的前提下,又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背离法治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在行政法主体内合理分配社会权利,以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均至最大值的平衡状态。控权—平衡论为现代行政法提供了方法论与价值观,即控权是实现平衡的手段,控权是平衡指导下的控权;平衡是控权的目标,平衡只有通过控权才能实现。控权—平衡论作为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兼容了法治行政原则的内涵,旨在揭示行政法的历史使命并推动其实现,是法治行政原则建立的基础。

(二)法治行政原则的特点分析

行政法学者依据不同的标准各自提出了不同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其内涵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优先、法律保留、依据法律、职权与职责的统一五个方面。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四项:即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并分解为三项原则:即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二十年来我国行政法学者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提出过余条行政法基本原则,从目前来看,大多数学者接受了依法行政或行政法治原则。

法治行政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最为确切的表述,其有别于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的原则,如职权法定、法律至上、对行政自由裁量的法律限制,职能分离,权责统一,遵循法定程序等,一般只强调了依照或根据法律,而法律本身的性质、内容是否民主、是否合理,在此不得而知。从“实质意义上的法治”来讲,单讲“依法行政”已不适应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要求。法治行政包含了“依法行政”的诸原则与内容,并以之为基础,但其精神实质与价值追求,则比依法行政有了更高的理念与更现代化的内容。从实质上讲,“依法行政”与“法治行政”代表了两种法治主义。用“法治行政”代表“依法行政”,其表面意义在于防止顾名思义的理解的产生,一则防止以法治理老百姓的曲解;二则防止超越法律位级的无效行政。其实质意义在于正确揭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即“法治”而非“法制”。从“依法行政”过渡到“法治行政”,是行政法治史上的一个飞跃,是人们对政府法治的要求从形式走向实质的标志。“依法行政”与“法治行政”之争,实质上是“法制”与“法治”论战的延续。退一步来讲,如果说“依法行政”可以是行政管理的一个原则,那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只能是“法治行政”,而不能与行政管理的原则相混淆。

至于将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与法治原则并列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不妥。因为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是实现法治 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包含在法治行政原则之中的应有之义,不是同一个层面的原则,即使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也不能与法治原则并列同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行政法治原则,狭义的理解与依法行政原则一致,广义上的理解与法治行政原则相同。笔者认为,作为思想范畴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用“法治行政”来表述最为确切。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目标下,“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行政”,也应是国家建立“法治政府”的方略与目标,怎样实现法治行政,是建立我国行政法体系的基本原则和终极目标之所在。

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行政原则也体现了现代行政法的历史使命和时代特点。

首先法治行政原则更可体现行政关系主体平等的特点。从法律地位来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行政权力行使者。依法执法与服法、守法是平等的,任何人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尤其是现代行政除了权力行政外,还逐渐强化了行政服务、行政指导、行政合同,在法律地位上双方都是平等的。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与人员只能当被告,作为原告的公民或法人与其是平等的诉讼主体,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从行政关系主体的地位看,依法行政强调的主要是行政机关单方的职能行使。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它所涵盖的应是包括行政关系主体双方权力和权利的行使和地位的体现。所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行政原则不是依法行政原则。

其次法治行政原则可以体现出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实现的特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也是公民的合法权利,现代行政权来源于公民权利,从根本目的上也服务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行政权力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基础。行政权力在设定、目的及运行上充分实现这些权利,是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至少主要有六项:即评判权、抵抗权、竞争权、选择权、知情权、协商权。行政相对人上述权利的实现应得到法律的保障,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应涵盖此内容,体现其精神。法治行政原则则体现了保障行政权力得到行使的同时,也要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法治行政原则还可以体现出现代国家权力交融与合作的特点。在我国,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提案权,可以说是享有部分立法程序性权力。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分别有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这在形式上虽仍属行政权范畴,实质上则是立法行为,立法权渗入行政权,是行政法的大势所趋。在我国司法权渗入行政权,表现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仲裁法,对某些行政纠纷加以裁决,带有准司法性质的职能。这样,分权由原来控制行政权力的主导思想,又注入了分工合作的因素,“依法行政”已不能涵盖权力交融与合作的特点,但其可以由“法治行政”体现出来。

最后法治行政原则可以体现出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多元化趋势的特点。现代行政权实际上在实行着既扩消权、放权,既限权、控权又参权、分权、还权的复杂演变。为了减轻政府的权力负担,充分运用非官方或半官方组织所拥有的雄厚的社会资源,把原本属于政府的部分行政权分给非政府组织去行使,这样使部分国家权力向社会权力过渡。为了体现现代法治行政的民主性,表示对行政的支持,公民和行政相对人直接“参政”,参与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的某些具体决定。同时,将政府所“吞食”的社会权力与 权利“还归”于社会。如把原本属于社会的权力归还社会中介组织行使。部分行政权还原为社会权力与权利,体现了现代行政权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即国家行政机关已不是惟一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其行政权部分地还归社会主体。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依法行政”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行政主体学方面的要求,是行政管理的一项原则,是以前“依法办事”的翻版和延续,而在当代社会行政权多元化趋势下,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法治行政原则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当代行政法的历史使命。

总之,在建立法治国家历程中,展望行政法的发展趋势,可谓任重道远。作为贯穿行政法全部、体现行政法内在要求的基本原则,应该从根本上摈弃“人治”观念,这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从目前的研究来看,用“法治行政”来表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比较妥切的,且它对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研究和实践将有着重大意义,并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对法治行政—原则缺失的补救措施

(一)依“良法”行政是行政法治的前提

哲人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含有双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即法治须以良法为前提,良法是法治的最低要求。何谓良法?良法应该是促成政府和人民都能晋身于正义和善德之法。法如果帮助政府和人民为恶,便不是良法。在行政管理领域,所言之法范围极广,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等,且法规、规章的数量众多,制定主体十分庞杂,有些地方和部门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时,因受狭隘的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驱动,通过立法争权、立法争利),即立法为恶,然后依恶法恣意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已引起了人们的深深忧虑,担心法规、规章的泛滥,最终会导致法治落空。因此,在行政领域,强调依“良法”行政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学者认为,“良法”既要求符合形式标准:即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出来的,法律符合宪法,法规符合法律,规章符合法规,整个法的规范构成统一、协调、有序的系统;同时也要符合实质标准,即法应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反映客观规律。法如果违反形式或实质标准,就不能认为是“法”,如果在形式上也属于法,则属于“恶法”,政府不应依“恶法”行政,行政机关如果按恶法办事,公民应有抵抗之权。

(二)人权的实现是行政法治的归宿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受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应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自由平等权利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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