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1〕3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
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不与工资等待遇直接挂钩,可作为用人单位聘任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条 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制定颁发的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资格层级实行下列分级管理: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二)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和授权或批准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三)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六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按照评审权限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评审相关信息。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符合国家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须先取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后,方可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实行申报评审。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办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手续,并由个人提供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下列有效材料:
(一)《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
(二)取得现资格以来发表、出版的本专业论文、论著;
(三)取得现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奖项,承担课题(项目)、项目完成情况,专业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的业绩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以及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等证明材料;
(五)本人及所在单位对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六)评审需要的其它材料。
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论文和论著、业绩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其他材料提供复印件,并由核实人签字并加盖核实人所在单位公章。
第十条 因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动需转换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应先同级转换相应系列,次年起才可晋升相应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换系列依据相应资格条件并按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程序进行。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不得通过系列转换方式取得资格。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和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计算,终算时间为申报评审前一年的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等进行考核评估,对学历、资历、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论文论著、业绩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考核结果及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展,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其申报材料按单位隶属关系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逐级审查。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复审同意后,送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经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或省有关部门复审同意后,送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报送单位报送申报材料应按规定制作申报人员基本信息报表(含电子版)。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本省暂无条件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委托外省或者中央单位评审;外省或者中央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省代评的,应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组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评审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或批准组建。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高、中级评审委员会,设区市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授权或批准组建;设区市中级评审委员会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组建。受委托承担评审管理工作的机构(单位)为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
第十七条 高、中级评审委员会按照专业(学科)设置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委库。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会同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或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组建管理。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或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组建管理。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实行超员配置,其成员在省内外同行专家中遴选。
主任委员库应由5-7名本专业(学科)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知名度较高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
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学科)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40人以上。
评审委员会可按分支专业(学科)设立若干专业(学科)评议组。每个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库应由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同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15人以上。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补充一次,每三年更新一次,更新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其成员一般只能在一个评审委员会中任职。
第四章 评审
第二十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规定的时间、评审范围、评审专业和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接受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实行报告审批制度。高级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前7日,其办事机构须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呈报评审委员会评审方案及报批表,明确参评人员情况、时间、地点、组织、程序、评委需求等内容,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批复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坚持客观公正、好中选优原则,实行比例控制,从严控制通过率,提高评审质量。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和专业技术人员结构状况,确定各系列各专业评审通过率。各级评委会应在核定的通过率范围内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的选定实行随机抽取制度。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前2日,其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组建部门监督下,从主任委员库中随机抽取主任委员1名,从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1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议组的,应从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专业(学科)评议组,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人一般由当年度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担任。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抽取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名单应严格保密,并于评审会议召开前1日,按抽取顺序秘密通知执行委员本人。
第二十四条 下设专业(学科)评议组的评审委员会,先由专业(学科)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提出初评意见,再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均需参加答辩。
对成果共用发生争议、材料与实际工作有出入、论文雷同需核实以及评审委员会(评议组)认为必须通过答辩才能判定水平的申报人员,应当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通知其到会答辩。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须在不少于规定的执行委员人数出席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和标准条件对申报材料和专业(学科)评议组的意见进行审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按照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的执行委员的三分之二且通过人数在确定的评审通过率范围内,确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审议过程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召开评审会议时,除执行委员及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列席。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结果无论通过与否,必须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上签字,并加盖评审委员会印章。
对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不得进行复议、复评。
第二十七条 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评审对象、会议议程、委员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事项。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后归档并严格保密。
第二十八条 评审结果实行报批制度。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应在评审会议结束7日内,由其办事机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报送下列审批材料: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情况综合报告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分析表(含电子版)
(三)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含电子版)
(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记录
(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名单(含电子版)
(六)按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应在评审会议结束7日内,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以评审委员会名义函告其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审批。
第五章 审批
第二十九条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批复,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或省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第三十条 审批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对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审核通过后,审批部门将拟批复人员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资格名称、专业以及受理举报单位联系方式等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若举证清楚应及时责成相关单位核查。对公示无异议的,给予批复。经审批部门核准批复的人员,其资格取得时间,自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若非本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或未经审批部门核准批复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三十三条 经审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审批部门颁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评审结果批复后,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及时将申报评审材料退回给报送单位。批复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由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存入个人档案。其他个人提交的材料、证件退还申报人员。
评审未通过人员的申报评审材料,属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退回申报人员;涉及有关组织核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包括评审表,不予退回,保存一年后销毁。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五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人员不能担任执行委员,执行委员在评审过程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的,应主动申请或被告知回避。
第三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规定的申报人员,取消其申报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评审,并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通过评审的,予以撤销。第三十七条 对评审材料审核不严,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甚至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的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 对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泄露评审秘密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取消其委员资格,禁止再参加评审工作,并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九条 对不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违反评审程序、降低评审标准或超越评审范围和权限,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评审委员会,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取消评审结果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审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认定或审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公布前制定的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附件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清单.doc
附件二: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doc
附件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doc
附件四: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doc
附件五: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论文(论著)和承担科研课题(项目)登记表.doc
附件六:代表作(论文、论著)鉴定表.doc 附件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doc 附件八:业绩材料目录.doc 附件九:申报评审(审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评审信息表.xls 附件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方案报批表.doc 附件十一:关于反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的函.doc 附件十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分析表.doc 附件十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xls 附件十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名单.doc
第二篇: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32号)
作者:袁建军 内容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887 更新时间:2011/10/20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予以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营建人才流入区,保证客观、公正、准确、科学地评价人才,建立公平有序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内政字〔2004〕194号)和国家人事部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
(一)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事厅是自治区政府综合管理职称改革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按各自职责分别在自治区和盟市人事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
(二)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人事厅按专业组建,并指定其办事机构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自治区人事厅建立并逐步完善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专家库,其人数应达到各专业评委人数的三倍以上。每届评委会成员从评委专家库中产生,并从中选定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评审委员会每年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一般不少于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各盟市、区直各单位向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专家库推荐评委。推荐的评委要求学术地位高、专业知识面广、实践经验丰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并在自治区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和威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五)各专业高评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范围,程序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评审申报人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评委会的组成人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但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九人。其中:正高级评委会的成员均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副高级评委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无正高级资格的专业评委会成员全部由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中级评委会中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七)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按专业、学科分组评审,各组成员经充分评议讨论后,向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汇报讨论结果,并经过全体评委讨论后表决。
(八)各级评委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评委职责,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位申报人员,保证评审质量。
(九)自治区直属单位原则上不设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相应的高评委员会代评。盟市不设中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专业,由盟市人事部门出函委托自治区相应的高评委员会代评,材料同高级评审材料一并报自治区人事厅。
(十)凡学术、技术力量雄厚并在某一专业处于自治区领先地位又具备设立评委会条件的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可向自治区人事厅申请设立相应专业的高级评审委员会。
(十一)盟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参照自治区高级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
二、申报范围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关系、户籍不在内蒙古而来内蒙古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和地区人事部门审核后也可申报评审。
(二)行政机关从事蒙古语翻译、审计(考评结合)和公安机关从事刑事、技术侦察、国家安全机关从事技术侦察的人员,经所在单位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三、申报材料
(一)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并经单位同意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详细、准确地提交下列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送审材料目录单》一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评审结束后由盟市、厅局人事部门存一份,本人档案存一份)。
3、连续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复印件一份。
4、本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进修、培训)证书等复印件各一份及继续教育审验卡原件。
5、对照评审条件,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工作能力、水平、业绩有关材料,包括成果及奖励证书、证明、鉴定书;代表本人实际水平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解决技术难题的专项报告或实例材料等复印件各一份。
6、任现职以来的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份。
7、《办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粘贴近期免冠标准一寸正面照片一张)。
8、《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十五份。
所有申报材料中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和《办理高级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以外,其它材料按目录顺序连同目录单一并装订成册。
(二)填写申报材料的注意事项:
l、申报材料必须用钢笔、碳素笔填写或打印,内容要真实、准确,宇迹要端正、清晰,如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2、填报学历,应以国家和自治区承认的学历为准。
3、填报个人简历,须与本人档案记载相符。
4、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完成的项目、成果、论文、著作及所获奖励,必须如实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
5、对于承担的项目及获得的成果、奖励,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提交的论文、著作,要注明字数、发表日期、刊物名称或学术会议名称。
(三)评审工作结束后,按申报程序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退回申报单位,其它材料均不退还,存评委会办事机构备查,半年后销毁。
四、评审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所属专业评委会开评前的会务及材料整理等相关准备工作,并向人事部门汇报评审前的准备情况,经同意后召开评审会议,并负责会议期间服务工作。
(二)评审前,评委会办事机构必须组织评委学习《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向评委会报告申报材料的基本情况。
(三)评委会评审按评委审阅材料、学科组讨论、评委会审议表决等程序进行。需要答辩的人员应在评审前安排答辩。
(四)评委会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到会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因故中途离去未参加评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投票或后补投票。对评审未通过的人员,评委会不得再进行复议。
(五)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都必须建立评审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评委的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委委员的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六)评委会依据本专业评审条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对被评审人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写出准确、简明扼要的评审意见填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由主任委员签字(盖章)。
(七)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办事机构在一周内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二份)、和Excel格式数据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备案表》(二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二份)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分别按盟市、厅局归类,送自治区人事厅。
(八)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技术资格时,由所在地区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的人才中介机构按程序受理推荐。
五、审核办法
(一)各企事业单位推荐参评人员,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做到评审条件公开、考核结果公开、推荐人数名单公开、申报人员材料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申报人员要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成立由主管领导、纪检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材料审核小组,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有反映或有争议的材料要认真核实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材料一律不允许上报。对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要认真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小组负责人签字。单位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水平、业绩及表现写出详细、准确、客观、真实的推荐意见,填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如表中评价意见不详不全,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各盟市和包钢、包铝、大兴安岭林管局的申报材料,经盟市和企业人事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专业填写《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花名册》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一式一份,并将个人申报材料中3、4、5项的原件退还本人,其它材料报送自治区人事厅,由人事厅审核后分送各专业高评委员会办事机构。自治区直属厅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由厅局人事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相应专业高评委员会办事机构复核。对于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的,高评委办事机构填写《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花名册》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在开评前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一并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并将个人申报材料中3、4、5项的原件退还本人。
(四)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也要逐级审核、签署意见,报到盟市人事部门或自治区高评委员会办事机构。
(五)各级人事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凡未填写审核意见、签名、盖章的材料,上一级审核部门不予接收。
(六)自治区没有设立相应专业高评委员会的申报材料,由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后出函委托国家有关部委对口专业高评委员会代评。中央驻自治区的单位要求委托我区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省部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需县团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
六、核准备案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由自治区人事厅核准。评审通过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由盟市、厅局人事部门填写《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备案花名册》(一式二份)和Excel格式数据盘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七、办理资格证书
自治区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办理。区直单位中级资格证书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到自治区人事厅办理备案手续时一并办理。盟市中、初级资格证书由盟市人事局办理。区直单位初级资格证书由业务主管厅局或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所用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
八、费用
各级人事部门和各评审机构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批准的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另行加收费用。收取费用只限于评审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九、纪律
(一)各评审委员会委员要认真学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增强责任感,充分领会评审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公正评审,在工作中做到严肃认真,遵纪守法。
(二)各级审核单位和审校材料的人员要严肃认真,各负其责。对在审核中失职、徇私舞弊的人员,视情节予以批评或处分。对于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出,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资格或评审结果。情节严重的三年之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三)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文件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完成工作,要做到不接收不规范、不符合条件的材料;评审材料要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涂改、增补和外借。
(四)评委和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制度,对于评审情况和评议中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泄漏。
(五)评委和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评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评审期间评委和工作人员不准会客,不准与参评人员联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
第三篇:《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初级职称评审)
“关于印发《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赣人发[2006]9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并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附件:《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1、江西省高校、高职、中专教学和实验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2)
2、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3)
3、江西省工程技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4)
4、江西省农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6)
5、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7)
6、江西省自然科学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8)
7、江西省自然科学实验技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9)
8、江西省新闻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10)
9、江西省广播电视播音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11)
10、江西省初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13)
11、江西省工艺美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14)
12、江西省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15)
13、江西省二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16)
14、江西省三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17)
15、江西省档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17)
16、江西省四级编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19)
17、江西省四级作曲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20)
18、江西省四级导演(编导)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21)
19、江西省四级指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22)20、江西省四级美术(摄影)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23)
21、江西省四级舞美设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24)
22、江西省四级演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26)
23、江西省四级演奏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27)
24、江西省舞台技术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28)
25、江西省群众文化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29)
26、江西省图书资料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31)
27、江西省文物博物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32)
28、江西省文学创作四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34)
江西省高校、高职、中专教学和实验人员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高校、高职、中专教学和实验人员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本学科的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辅助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开展教育教学或实验工作。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教育发展趋势,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等工作,业绩较显著。具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其他上岗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从事教学、教育管理工作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或在实验等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高校助理教师、高校助理实验师,高职助理教师、高职助理实验师,中专助理讲师、中专助理实验师。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硕士学位;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在教育教学或实验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2(三)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或实验工作三年以上;(四)中专毕业后,从事实验工作五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能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开展教学、实验等工作。具有完成教育教学、实验工作的能力,能够辅助或独立开展一般性教育教学、实验工作,能够完成一般性教学大纲、教学或实验总结的撰写工作。申报高校助理教师、高职助理教师应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1篇以上(含在内刊、增刊上发表);申报中专助理讲师、高校、高职、中专助理实验师,应完成一篇以上教学或实验总结报告。
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初级专业
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取得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胜任教学工作,掌握教学基本功,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关爱学生,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开展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取得一定业绩。具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械在职在岗并取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符合考核定员人员除外)。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
1、员级:小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
2、助理级:小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3(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发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员级:小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
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二)助理级:小学一级教师、中学级二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硕士学位;
(2)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任小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二年以上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三年以上;(4)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任小学二级教师四年以上。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教书育人。具有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能够辅助或独立开展一般性教育教学工作,能够完成一般性教学大纲、教育教学总结的撰写工作。
江西省工程技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工程技术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法规、标准、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和发展趋势;能够辅助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本专业工程设计、生产与技术管理工作,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专业一般性技术问题,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
工程技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技术员与助理工程师。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或不得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一)技术员:
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二)助理工程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学士学位后,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
4、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一、工作经历与水平条件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协助或相对独立解决本专业一般性技术问题;(三)能够完成一般性技术报告或发表本专业技术论文。
二、业绩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一项以上,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二)参与推广应用新技术一项以上,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三)参加了地(市)级以上基本建设(改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项目投产后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四)参与技术管理及后续技术支撑工作,取得了较好的业绩,得到单位认可。
江西省农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农业专业初级技术人员必须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法规、标准、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行业最新技术和发展趋势,能将农业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专业一般性技术问题,业绩比较显著;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业经济、农业环保、农业机械化等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在职在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农业技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农业技术员和助理农艺师、畜牧兽医技术员和助理畜牧兽医师、工程技术员和助理工程师、农经员和助理农经师。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在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决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一)员级
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在农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二)助理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
(2)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在农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4)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一)能够熟练地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能够或相对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报告或发表专业技术论文。
6(四)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取得较好效果。
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社会科学研究实习员须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和本学科的专业知识,能够了解本学科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趋势;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为“三个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时间,出现下列情况者,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
(一)当年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期1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在社会科学研究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三)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满三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一、工作经历与水平条件
(一)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趋势;(二)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协助或相对独立完成一般性科研工作。
二、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7(一)参与完成科研课题(含省社联、省社科院、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课题);(二)获得省(部)级社科优秀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三)公开发表和论著字数在1万字以上(不含科普性、介绍性文章和一般读物),科研管理人员成果量可减少到6千字以上;
(四)参与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价值专著的撰写。
江西省自然科学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研究实习员须掌握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本学科的发展方向,能参与科研项目项目,取得一定科研成果,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及科研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事业的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延期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及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一)获硕士学位后。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在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一、工作经历与水平条件
(一)了解本专业研究工作的基本环节,初步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
8(二)参加科研、开发及新产品的研制,承担具体工作。(三)能够完成一般技术性报告或发表专业性论文。
二、业绩条件
(一)参加科研、开发及新产品的研制,承担具体工作取得比较满意的成绩。(二)参加成果推广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江西省自然科学实验技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实验技术初级专业技术人员须了解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能完成科学研究试验的准备工作和辅助工作,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方法和步骤,能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
第三条 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科学事业的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延期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及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一)实验员
大专、中专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满1年。(二)助理实验师
1、中专毕业,从事实验员技术工作满4年;
2、大专毕业,从事实验员技术工作满2年;
3、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在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年。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一、工作经历与水平条件(一)实验员
了解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能够完成一般的实验任务。(二)助理实验师
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能熟练地使用实验仪器设备,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
二、业绩条件(一)实验员
参加实验工作,能完成一般实验任务,取得较好实验效果。(二)助理实验师
参加一定数量的实验工作,实验数据和结果准确。
江西省新闻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新闻专业初级技术人员必须有较好的政治理论基础,较系统的新闻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采编业务和本职工作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新闻工作经验;能采写编发稿件和节目,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恪守新闻工作纪委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二条 适应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我省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它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新闻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密切联系群众,乐业敬业,尽职尽责。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及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学士学位后,在新闻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一、工作经历与水平条件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能独立较好地完成采编任务,在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在行业范围内产生一定的影响;(三)完成各岗位职责目标工作量,采编业务有明显进步。
二、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编辑的文章或制作的标题、广播电视节目等获江西新闻奖三等奖或江西报刊新闻奖、江西广播电视奖三等奖二个。
(二)撰写、编辑的文章或制作的标题,摄影的新闻图片、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等获市级以上新闻奖三等奖以上2个。
江西省广播电视播音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播音专业初级技术人员必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法规、标准、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和发展趋势,能够参与相关节目的播音、主持和直播任务,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一般性技术问题,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企事业广播电视站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在职在岗的播音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
播音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三级播音员与二级播音员。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及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一)三级播音员:
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在播音(主持)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二)二级播音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
(2)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在播音(主持)岗位上工作满一年;(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三级播音员工作满二年以上;(4)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三级播音员工作满四年。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条件
省级台为一级甲等,市、县级台为一级乙等。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一、工作经历与水平条件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性播音(主持)工作的能力,能协助或相对独立解决本专业一般播音(主持)问题;
(三)能够完成一般性播音(主持)业务报告或发表本专业论文。
二、业绩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业:
(一)在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优秀播音(主持)作品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二)参与二次县级以上获奖的播音(主持)作品,为集体获奖之一;(三)承担过较大题材、较典型等节目的直播(主持)任务;
(四)参加县级以上播音员(主持人)业务竞赛,并获得县级以上奖励。
江西省初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律师专业初级律师必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各种法律、法规并应用于律师实务;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及集体、个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一定的业绩;有一定的办案能力和能够辅助高一级律师办理刑、民(经)等案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应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挂编在省内人才交流中心和设区市、县(市、区)国办的律师事务所中的专职律师(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按律师职业资格规定,已通过当的执业注册。
(二)任现职期间,出现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延期2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1年(含)以上。(三)具有法律大专学历,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3年(含)以上。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一、业务水平条件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在地、市级以上刊物、杂志上独立发表1篇(含)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学术研讨会上宣读1篇(含)以上本专业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二、工作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每年平均办理了刑、民(经)案件10件(含)以上,并达到一定质量要求的案件;(二)每年办理了1件有重大影响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案件;
(三)累计担任了3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并办理了2件(含)以上常年法律顾问单位认可的案件。
江西省工艺美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助理工艺美术师须基本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基础知识,掌握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本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积极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参与研究、设计工作,成绩较好;公开发表本专业一定水平的论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工业产品设计、广告设计、室内外装饰设计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延期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年,大专毕业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可初定助理工艺美术师。
(2)中专毕业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4年以上,职业高中、技校、高中毕业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6年以上,经过大专水平专业理论培训,并持有省职称办认定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可申报评审助理工艺美术师。
(3)对未达到专业知识要求,现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的应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省职称办认定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取得合格证书,各类研修(研讨)班证书不能替代专业理论培训证书。
三、外语条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外语要求的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水平条件 申报助理工艺美术师应具备下列二项条件:(1)能独立完成一般的工艺美术作品的制作。
(2)参与一些大、中型或具有一定艺术价值工艺美术作品的部份设计和制作工作。(3)参与中、小型室内外装修工程部分设计与装修工作。(4)参与中、小型广告的部分设计制作工作。第五条 业绩条件
申报助理工艺师应具备下列二项以上条件:(1)独立制作的工艺美术品能够投放市场。
(2)由本人设计、制作的作品(或合作)入选一些省(市)工艺
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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