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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2021年《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

2021年《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

第一绝 琴——总论

重点考点一、法律基础

(一)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具体内容

1.主体

(1)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2)组织

①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②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3)国家

2.客体

(1)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

(2)人身、人格

(3)精神产品(智力成果)

(4)行为

【注意】经济法基础的“考题”将合同标的物认定为合同关系的客体。

(二)民事行为能力

分类

年龄

智力、精神状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8)

“完全不能”辨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X<18)

“不能完全”辨认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18周岁(≥18)

精神健全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自立(16≤X<18)

(三)法律事实

1.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1)绝对事件:自然灾害;生、老、病、死;意外事故

(2)相对事件:社会革命、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2.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

(1)按行为的表现形式:积极与消极行为;

(2)按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表意与非表意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3)按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单方(订立遗嘱、行政命令)与多方行为;

(4)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与非要式行为;

(四)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刑事责任

(1)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重点考点二、经济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平等主体“合同、财产权益”纠纷

2.不适用: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

(二)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1.不受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无效的影响。

2.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3.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4.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四)仲裁裁决

1.程序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和解、可调解

【注意】一裁终局原则的具体适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作出裁决

(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2:1)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1:1:1)

3.法律文件的生效时间

(1)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重点考点三、民事诉讼

(一)特别管辖

合同纠纷

一般合同

履行地

保险合同

标的物所在地

运输合同

始发地、目的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

【注意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计算机设备、被侵权人住所地)

【注意2】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

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地、交通工具的最先到达地或最先降落地

【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注意1】超期丧失“胜诉权”(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实体权利不消灭。

【注意2】当事人不能约定,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3.中止VS中断

中止

适用情形

客观原因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法律后果

“暂停”,至障碍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

适用情形

主观原因

法律后果

从中断终结时起,“重新计算”

4.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重点考点四、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

1.复议范围

(1)可以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不可以

行政处分;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抽象行政行为

2.复议机关

一个“爹”

海关、金融、税务、国家安全机关、政府(非省级)

俩“爹”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没“爹”

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注意】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二)税务行政复议

1.必经复议

对“征税行为”不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再起诉。

征税行为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1)

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广义)税款征收方式

征收税款(查账、查定、查验、定期定额)、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

加收滞纳金

2.复议管辖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

所属税务局

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

对加处罚款不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第二绝 棋——会计法律制度

重点考点一、财务会计报告

(一)构成1.四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股东)权益变动表

2.一注:财务报表附注

3.一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

(二)对外提供

1.编制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

2.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应“一并提供”。

4.国企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布“一次”。

重点考点二、会计档案

(一)包括内容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

【注意1】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属于其他会计资料。

【注意2】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管理程序

1.仅保存电子档案要求

具备保存条件且“非需永久保存或有重要价值”。

2.临时保管

一般情况:可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1年;

特殊情况:应经档案机构同意,最长不超过3年。

3.电子档案移交

“元数据”和“读取平台”应当一并移交。

4.清册编制

会计机构: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档案机构: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5.保管期限

永久

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30年

凭证、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0年

其他财务报告、调节表、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注意】固定资产卡片账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三)销毁

1.销毁程序

(1)“单位负责人、档案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销毁“前”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由档案机构+会计机构(及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3)销毁后“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2.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

(2)涉及其他未了事项;

(3)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重点考点三、不相容职务

(一)管钱的不管账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管账的不管钱

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三)相邻职务回避制度

重点考点四、会计机构负责人与总会计师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

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二)总会计师

1.地位——行政领导

【注意】“总会计师”不属于会计岗位,但属于会计人员。

2.设置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

3.明确责任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重点考点五、回避制度

(一)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

【注意】直系亲属: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配偶亲。

重点考点六、会计工作交接

(一)交接范围

工作调动;离职;临时离职、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接替;临时离职人员恢复工作。

(二)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离职: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离职:单位负责人监交。

(三)交接后要求

1.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2.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注意】“移交人员”对所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重点考点七、违法会计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十项违法会计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

(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2)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3)不依法设置账簿

(4)私设账簿(账外账、小金库、两本账)

(5)向不同的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6)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8)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

(9)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

【注意】与“税”有关的不属于违法会计行为

(二)其他违法会计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

(1)通报

(2)罚款

(3)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1)罚款

(2)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给予行政处分

补救措施: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三)违法会计行为的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

刑事责任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反省“5年”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受到行政处罚的会计人员。

2.反省“一辈子”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计人员。

第三绝 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重点考点一、支付结算的办理要求

(一)出票日期

1.“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小写银行不受理。

2.日期的中文大写方法:汉语规律,防止涂改的要求。

(二)金额

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无效。

(三)签章

1.单位、银行:财务(汇票)专用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名章

2.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更改

1.“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2.其他内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五)伪造VS变造

1.判定

(1)“伪造”→“签章”

(2)“变造”→“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

2.责任

(1)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伪造人亦不承担“票据责任”

重点考点二、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开立

(1)单位开户申请签章要求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面签制度

单位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银行应与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面签”管理协议。(不得授权委托的特殊规定)

(3)“企业”所有账户均执行“备案制”

(4)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当向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2.变更

(1)开户单位“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开户银行“2个工作日”向人行支行备案

(2)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需要重新生成新的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3.撤销

(1)法定情形

①开户单位因各种原因关闭;②迁址且需要变更开户银行

(2)撤销顺序

拥有多个银行结算账户的,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3)强制撤销

存款人应自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二)具体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户——只能开一个

(1)开户资格

①非个人;②军队开户需够级别(团级以上);③非临时机构;④附属机构开户必须独立核算

(2)适用范围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一般存款户

(1)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2)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没有数量限制,但须在基本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3.专用存款户

(1)“单位银行卡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1)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2)无基本户的作为“基本户”管理;有基本户的作为“专用户”管理

(3)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4)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5.临时存款户

(1)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验资可以开立。

(2)有效期≤2年。

(3)可以支取现金但验资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6.个人存款账户

(1)个人开户有效身份证件

①境内大陆居民:年满16周岁为“身份证”、不满16周岁为“户口本”;

②其他人员:护照、往来大陆通行证(居住证)、永久居留证。

(2)账户类型

类别

用途

Ⅰ类

现金存取、转账、购买金融产品、消费和缴费

Ⅱ类

无限额

购买金融产品

有限额

现金存取、转账、消费和缴费

【注意】限额为日累计≤1万元;年累计≤20万元

Ⅲ类

有限额

转账、消费和缴费

不可以

现金存取、购买金融产品

【注意】任一时点账户余额≤2 000元;不得发放实体介质

【注意】无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只能开立Ⅱ、Ⅲ类账户。

重点考点三、票据结算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的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注意】区别“付款人”与“承兑人”。

(二)票据权利

1.权利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1)挂失止付

①可挂失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②通知书应载明: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③止付期:“12天”

(2)公示催告

①管辖法院: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②申请书内容: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申请的理由、事实;通知挂失止付的时间;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电话

③公告刊登媒介:“全国性”的报刊

(3)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与公示催告均非必经措施,利害关系人明确可直接起诉。

3.票据权利时效

对出票人或承兑人

商业汇票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银行汇票、本票

自出票日起2年

支票

自出票日起6个月

追索与再追索

追索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再追索

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追索权和再追索权时效的适用对象,不包括追索“出票人、承兑人”。

4.票据对人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只能针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而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5.背书

(1)背书种类

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2)记载事项

①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

【注意1】被背书人名称可以授权持票人补记。

②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注意2】未记载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粘单

粘单的“第一记载人”(背书人),应在粘接处签章。

(4)背书连续

前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为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注意】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5)条件背书

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6)部分背书

将票据金额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7)限制背书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8)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

6.承兑

(1)提示承兑

①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注意】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2)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3)承兑人责任

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承兑银行仍然应当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并按日0.5‰计收利息。

7.保证

(1)保证的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未记载的法律后果

保证人住所

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

被保证人名称

已承兑

承兑人

未承兑

出票人

保证日期

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保证附条件——“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8.票据的追索

(1)被追索人的确定

适用情形

追索对象

①票据、程序无问题,承兑人无理拒付

全体前手

②承兑附条件、拒绝承兑

除付款人外前手

③背书附条件、保证附条件

全体前手

④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除该背书人和该背书人的保证人外前手

⑤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

出票人

⑥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

支票、本票、银行汇票

出票人

商业汇票

承兑人、出票人

(2)追索程序

自取得拒付证明之日起“3日内”发出通知

【注意】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追索内容

【记忆提示】本金、利息、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

重点考点四、汇票、本票与支票

(一)银行汇票

1.出票

(1)申请人、收款人一方为单位,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2)必须记载事项——七项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出票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记忆提示】魏师傅今去牵羊

【注意】本票无“付款人名称”,支票无“收款人名称”。

2.实际结算金额

(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银行不予受理,该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2)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提示付款

(1)程序:提交“汇票、解讫通知”两联

(2)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

【注意】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4.退票

退款缺少解讫通知的,应于“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二)商业汇票

1.适用范围:个人不能使用

2.贴现

签章

贴出时

贴出人签章

赎回时

原贴入人签章

贴现期

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承兑人在异地,另加3天

3.提示付款期限

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注意】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4.电子商业汇票的强制使用规定

原则上:单张≥“100万元”

必须:单张≥“300万元”

5.付款期限

(1)纸质汇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

(2)电子汇票:自出票日起≤“1年”。

(三)本票

1.适用范围

单位、个人,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各种款项结算。

2.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四)支票

1.授权补记事项

金额;收款人名称

【注意】金额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未记载以付款人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未记载以出票人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注意】支票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的该记载无效。

3.空头支票

①判定:出票人签发支票金额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金额。

②处罚:“人民银行”处相应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金。

4.提示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10日内”。

【注意】持票人超期提示付款,出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2)提示付款程序

①转账支票:作成委托收款背书,送交支票和“进账单”

②现金支票:只能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重点考点五、银行卡

1.分类

分类标准

内容

分类标准

内容

可透支否

信用卡

向发卡行交存备用金否

贷记卡、准贷记卡

借记卡

功能

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

2.单位人民币卡使用规定

(1)资金来源:从基本户转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存入销货收入。

(2)资金使用:可以转账方式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透支。

(3)资金去向:销户时,资金转入其基本户,不得提现。

3.贷记卡使用规定

(1)“非现金交易”优惠政策

“免息还款期”(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或“最低还款额”

【注意】二者只能享受其一。

(2)风险控制措施

①信用卡ATM机提现,每卡每日累计≤1万元。

②借记卡ATM机提现,每卡每日累计≤2万元。

(3)不得收取的款项

滞纳金;超限费;“违约金、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的利息。

64.银行卡收单

(1)风险应对措施

①认定为风险等级较高商户时

限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风险准备金

【注意】并不停止其交易。

②发生风险事件时

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涉嫌违法及时报案

【注意】收单机构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

③风险事件

套现、洗钱、欺诈、移机、留存或泄露持卡人账户信息

(2)收费

①收单服务费——收单机构向商户收取

②发卡行服务费——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收取

③网络服务费

【注意】免收行业:非营利性的医疗、教育、社会福利、养老、慈善机构

重点考点六、三票一卡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

(一)网上支付

1.网银功能

企业网上银行:B2B网上支付

个人网上银行:B2C网上支付

2.第三方支付

(1)种类

线上支付:互联网在线支付、移动支付中的远程支付

线下支付:POS机刷卡支付、拉卡拉等自助终端支付、电话支付、手机近端支付、电视支付

(2)开户

同一个人在同一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

(二)汇兑

1.汇款回单VS收账通知

汇款回单: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

收账通知: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2.撤汇——汇出银行“尚未汇出”。

(三)国内信用证

1.特点

国内企、事业单位使用;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不得支取现金。

2.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可通过“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部分或全部”转让,但只能转让一次

(四)委托收款

1.签发托收凭证

(1)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2)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3)“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五)预付卡

区分标准

记名卡

不记名卡

单张限额

5000元

1000元

挂失

可挂失

不可挂失

赎回

购卡后3个月可赎回

不可赎回

有效期

不得设置

不得低于3年

提供身份证

需要

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需要

购卡

实名购卡登记信息

购卡人信息(单位或个人名称)、经办人信息(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卡的信息(数量、日期、金额、卡号)

支付工具

信用卡

×

借记卡

转账购买

单位:一次性购买5000元以上

个人:一次性购买50000元以上

转账充值

一次性充值5000元以上

使用规定

人民币计价、无透支功能、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提现”和“购买非本机构发行的预付卡”以及“转移资金”

赎回时提供资料

预付卡、持卡人和购卡人的身份证

【注意】代为办理还应有代理人的身份证

资金管理

100%集中交存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绝 画——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重点考点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主体的资格及要求

1.劳动者

年满16周岁。

【注意】文艺、体育、特种工艺除外。

2.用人单位

无执照亦无委托书不得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证件、要求提供担保和收取财物。

【注意】收取财物的处罚措施:每人500~2 000元。

(二)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

(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1.一个月内

法定缓冲期内单位可以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单位希望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订立:“终止关系”“支付报酬”“无补偿”。

2.单位满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单位违规:“支付双倍工资”“补签合同”,此情形下劳动者不签可终止关系并要求补偿。

【注意】双倍工资的支付区间:满一个月次日至签订合同前一日。

3.单位超过一年还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单位严重违规:“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立即补订合同”,“超过1年的部分”不再继续支付双倍工资。

重点考点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企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情形(劳动者有能力、无过错),续订劳动合同。

2.带薪年休假

【注意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注意2】换单位,当年度休假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3.加班

(1)时间

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但天≤3h,月≤36h

(2)工资支付

①平时加班:≥150%

②周末加班:≥200%(或调休)

③法定休假日加班:≥300%

4.扣工资

每月“扣除”≤月工资20%且“支付”≥最低工资标准。

(二)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

1.试用期

(1)试用期期间

合同期临界点

试用期上限

合同期1年

试用期≤2个月

合同期2年

试用期≤2个月

合同期3年

试用期≤6个月

【注意】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2)试用期工资≥“约定工资的80%”

(3)试用期罚则

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正式工资×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

2.服务期

(1)约定前提

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2)服务期期间

服务期超过合同期的,合同期顺延。

(3)违约金

①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以培训费为限。

②违约时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4)服务期内解除合同

劳动者原因解除合同照赔,单位原因解除合同不赔。

3.竞业限制

时点

具体情形

协议效力

订立

约定补偿金

有效

未约定补偿金

无效

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2年”

超过部分无效

履行

“未约定”补偿金但劳动者实际履行,可要求按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两者中较高者按月支付补偿

有效

单位主张解除,劳动者可要求“额外3个月”补偿金

解除

单位原因不支付补偿金时间“不满3个月”,劳动者可要求支付,此时不可以要求解除约定

有效

单位原因导致“3个月”不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可要求支付+解除约定

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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