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蜗牛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机动车注册登记办事指南范文大全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机动车注册登记办事指南范文大全

第一篇:机动车注册登记办事指南

机动车注册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事流程

二、所需资料:

1、《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三套及发动机号码的拓印两套;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3、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存原件);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存原件);

5、车辆购臵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存原件);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存原件);

7、属于警车的,提供《警车号牌审批表》原件;

8、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提供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9、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0、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凭证;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附: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2、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3、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办理地点

1、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龙井办公大楼业务受理大厅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龙井路段

备注:进口机动车、营运客车只能在此地点办理

2、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龙华车管所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东环二路交警中队院内

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龙岗车管所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格路东都东城内

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松岗车管所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东方1路2号

5、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鹏程宝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海大道与侨城东路交汇处(鹏程宝汽车城内)备注:办理除营运客车外的国产汽车

6、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东益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延芳路东益汽车交易广场二期F16; 电话:2519631

1备注:办理除营运客车外的国产汽车

7、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华南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华南汽车交易中心F区A18; 电话:25947169

备注:办理除营运客车外的国产汽车

四、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节假日的工作安排跟政府公告一致。

五、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表;

六、机动车行驶证相片行业标准

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的规格为:长度88mm±0.5mm,宽度60mm±0.5mm,圆角半径为4mm±0.1mm。拍摄汽车相片时,应当从车前方左侧45°角拍摄,拍摄摩托车和挂车相片时,应当从车后方左侧45°角拍摄;机动车拍摄相片时,不悬挂机动车号牌,但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重新制作行驶证、拍摄相片时,可以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影像应占相片的三分之二;机动车相片应当能够清晰辨认车身颜色及外观特征。

第二篇:私营企业登记注册办事指南

内资、私营企业登记注册办事指南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核准

1、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2、通过邮递、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分公司设立登记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非公司企业备案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企业集团登记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其它登记事项提交的材料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申 请 证 照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登记证。

第三篇: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和校验办事指南

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和校验办事指南

【来源:医政处 | 发布日期:2009-12-01 | 阅读次数:

1935】【选择字号:大 中 小】

医疗机构执业注册和校验

一、许可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

法》。·

二、受理范围

(一)全省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的综合性医院和床位在60张以上(含60张)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站;

(二)各种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三)省属医疗机构

(四)中央在甘和省直各部门、省直各企业、事业单位创办的设置床位的医疗机构

(五)药物依赖治疗院、所、站

(六)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单采浆站

(七)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甘编制外设置床位的医疗机构

三、申请条件

申请医疗机构在注册和校验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四、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一份、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复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复印件应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供);首次注册还需提供医疗机构设置批复

2、法人代表法人证原件、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亲自办理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医疗机构在岗工作人员统计表(姓名、职务、职称、执业证号)

6、医疗机构科室主要负责人员执业证、资格证复印件。

7、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机构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8、大型设备配置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9、开展产科的医疗机构提交《母婴保健技术许可证》

10、医疗机构验资证明

11、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非营利性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12、营利性医疗机构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13、医疗机构方位图

14、医疗机构公章、财务、门诊、诊断专用章及其他有关对外印章的印模印样

15、上一执业执业总结

16、《医疗机构发生医疗果实行为报告书》(检验期内发生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五、证件时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三年,目前省级登记的医疗机构校验与医疗机构再次注册同时进行。

六、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核发

七、办理时限

自申报材料齐全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医疗机构设置评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7271号)。

注:《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资信证明可在卫生厅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第四篇:机动车市内转移登记办事指南

机动车转移登记(市内过户)办事指南

一、办事流程

二、所需资料:

1、《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机动车相片两张、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三套及发动机号码的拓印两套;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原件);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6、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办理地点

1、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龙井办公大楼业务受理大厅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龙井路段

2、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龙岗车管所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格路东都东城内

四、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节假日的工作安排跟政府公告一致。

五、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表;

六、机动车行驶证相片行业标准

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的规格为:长度88mm±0.5mm,宽度60mm±0.5mm,圆角半径为4mm±0.1mm。拍摄汽车相片时,应当从车前方左侧45°角拍摄,拍摄摩托车和挂车相片时,应当从车后方左侧45°角拍摄;机动车拍摄相片时,不悬挂机动车号牌,但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重新制作行驶证、拍摄相片时,可以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影像应占相片的三分之二;机动车相片应当能够清晰辨认车身颜色及外观特征。

第五篇:机动车注册登记委托书

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公司/车行),办理(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VIN)为 的机动车的注册登记业务,受托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 天内有效。

委托人(签名或盖公章):________ : 受托人(签名或盖公章)_________:

(身份证明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身份证明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贴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贴受托人身份证明件复印件

注:

1、受托人已核实委托人情况,并保证本委托书的真实性。

2、本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交,受托人保证仅在受托范围内办理业务。

3、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作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后。

4、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得代办。

5、委托书的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6、委(受)托人为个人的签名,为单位的盖公章。

7、委(受)托人对本页内容均已明确。

机动车注册登记办事指南范文大全

第一篇:机动车注册登记办事指南 机动车注册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事流程 二、所需资料: 1、《机动车查验记录...
点击下载
分享:
最新文档
热门文章
    确认删除?
    QQ
    •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客服
    • 微信客服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