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第一篇: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某开发企业以合作建房和旧村改造的名义,在因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占用某村集体所有的耕地200亩进行开发建设,实际占地20亩。群众举报后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立案查处。2007年2月5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非法占地,向某开发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处以拆除违法建筑、罚款13.34万处罚。
请问:
一、某开发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处罚听证,这种听证属于依职权听证还是属于依申请听证?
答: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相对人可以申请听证。因此,某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处罚听证,这种听听证属于依申请听证。
二、申请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是多少?
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听证机构提出申请。
案例二
某村有一块400亩的土地在上世纪50年代时,被当时的红星人民公社划给了邻村。90年代时,由于该地块离村子较远,邻村利用这块地建起了砖瓦窑。第二次土地调查时,某村主张返还这块土地。请问:
一、这种对土地权利的不同主张属于所有权争议还是属于所有权纠纷,理由是什么? 答:属于所有权争议。理由是:按照原国家土地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权属争议是指没有办理登记,而有两个以上当事人均主张权利的情况。而权属纠纷是指已经办理登记,但因一方侵权等行为,引起双方有不同的权利主张的情形。
二、对于这种权属争议该如何处理?
答:对这种权属争议应当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然后再按照政府的决定,为权利人办理权属登记。
案例三
某村民张某以承包名义,取得了村集体经济组织200亩荒地的使用权。后张某以挖渔池为名,将其中的130多亩地挖毁。每吨土以20元的价格卖给了开发企业,共获利50万元。张某的行为被群众举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了立案查处。
请问:
一、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答: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非耕地里取土,应当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取土许可证。张某未经批准在非耕地里擅自取土的行为,属于非法取土行为。
二、应当怎么进行处罚?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未经许可在非耕地上取土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按照非法取土每立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案例四
国土资源部提供的卫星图片显示,甲公司(国有)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卫星图斑发生变化。经查,甲公司于2004年与某村委会签订土地出租协议,规定出租方前三年不收租金,由使用人负责填垫土方,待生产后,按照1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租金。依据与村委会之间的租地协议,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何批准手续,于2005年3月在某村南侧占地开始建设厂房,占用建设用地13.5亩,建筑面积2675平方米,厂房于2005年7月竣工,经查阅地籍台账,该宗地的地类为建设用地,规划性质也是建设用地。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2006年12月进行立案查处。
请问:
一、甲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答: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五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甲公司没有经过批准,所以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二、土地管理部门如何对甲公司实施处罚?依据是什么?
答:
1、土地管理部门对甲公司应当给予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厂房的行政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2、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案例五
天津市某区甲村于2005年4月,将村西侧集体土地出租给永和材料厂建设厂房,租期30年,租金标准前10年每亩每年1000元,一期缴纳租金合计30万元,后20年租金双方协商。占地面积协议30亩,经测量后实际为46.4亩,地籍台账为耕地,规划性质为基本农田。国土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了该村村委会出租土地行为,于2006年11月份进行了立案调查。
一、请问甲村村委会出租土地建厂房的行为违法吗?为什么?
答: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二、请问如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该如何处罚?
答:建新村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即没收土地租金收入30万;
3、处以非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案例六
1999年2月,甲农工商总公司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私自签订土地“出让”协议,以每亩10万元的价格,将150亩(经实际测量面积为178亩)国有农用地以合作建设职工住宅小区的名义转让给开发公司用于所谓的住宅楼建设。经核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台账及其他土籍资料,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划拨土地,现状土地用途为果园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为林果用地。已建设别墅151幢,建筑总面积为56505.7平方米,配套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截止到2006年10月份,151幢别墅全部售出。后被群众举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了立案查处。
请问:
一、甲、乙公司转让土地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几条,这一条的内容是什么? 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内容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二、请说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转让土地行为处罚的规定? 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三、请问是否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依据是什么? 答:应当追究。理由是:
1、《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罚金的数额,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价额为计算依据;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四、请问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的;
(四)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案例七
2007年2月,某村民原在村内有一处宅基地,后该村村民以子女长大为由,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村边占地建设住宅楼1处用于居住,占地面积约1亩,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后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巡查时发现,进行了立案查处。请问:
一、该村民未经批准占地建住宅是否违法,为什么?
答:违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要按照审批权限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二、本省一户一宅的用地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县(市),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县(市),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33平方米。
三、对村民未经批准占地建住宅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案例八
某村民李某未经批准,在原承包的耕地上建商业铺面房(持续2年多),该宗地块在国道一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示为建设用地,属镇规划的商业小区范围(已经办理农用地批次转用审批手续)。某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后,认定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给予当事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该房屋的处罚。当事人不服,在接到行政处罚后的第65天,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请回答:
1、某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违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某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违法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即(乡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条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答:处罚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3、某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处罚是否正确?
答:某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事实的认定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所以,其做出的处罚决定正确。
4、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否应该受理复议申请。
答: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应该受理。因为,按照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该在60日内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申请的时间超过复议申请期限。
案例九
孙某回乡拟投资亿元创办电子高科技有限公司,与本镇政府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并分别在县计划和发展局和建设局办理了该项目的立项和规划批准手续。为了使该项目尽快上马,2004年6月5日,该镇召开招商引资会议,确定了镇主要领导具体负责该项目的落实工作,在镇有关人员的组织下,孙某立即开始填土,填土面积6350平方米。2004年6月20日,该县国土局接到群众举报,立即赶到现场并进行勘测、调查,并发出书面制止通知。但违法当事人并未停工,并在镇有关领导的支持、纵容下继续施工建设,并建成小部分厂房和办公楼。2004年8月4日,该县国土局对该案作了进一步调查处理,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请回答:
1、镇政府是否具备出让土地的主体资格?
答:不具备。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出让土地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
2、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处罚依据和罚款数额?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该县国土局做出责令该电子高科技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6350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省政府规定的耕地开垦费标准)的罚款,共计12.7万元。
3、对镇主要负责人是否要追究行政责任?
答:依据《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应当追究镇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4、可以认定县国土局行政作为吗?
答:可以。2004年6月5日以后,发生非法占地行为。2004年6月20日,县国土局接到群众举报,立即赶到现场并进行勘测、调查,并发出书面制止通知。2004年8月4日。县国土局对电子高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以,县国土局在60日的行政行期限内履行了管理职能,其行为可以认定行政作为。
案例十
某村委会经镇政府批准,将村东头国道一侧2亩耕地,以土地入股形式,与外商合办了一家企业。请回答:
1、镇政府是否可以批准使用耕地建企业?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应由国务院或者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镇政府无批准权。
2、如果村委会要办合资企业,应该如何办理用地手续?
答:如果村委会要办合资企业,必须在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持有关文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3、对镇政府批准使用耕地行为该如何处理? 答:镇政府作为一级政府擅自审批农用地转用的行为,应对其主要领导予以行政处分。
4、对村委会非法占用耕行为该如何处理
答:对村委会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二篇: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用岑参的这首诗来形容当下的知识付费再贴切不过。
“我参加了一个微信公众号的学习计划,学习内容有性格分析方面的,有文学方面的,还有一些管理方面的,都是平台通过筛选提供的,我认为比较实用,省得自己大海捞针,读书也变得比较有针对性。”市民罗先生说,“每天我抽出15分钟的碎片时间进行阅读,不耽误工作休息,我觉得很好,一共才199,非常划算。”
“没想到知识学习消费大潮说来真的就来了,这么快!”一位网名为“读书还要去模仿”的读者留言说。像罗先生这样的消费者越来越多,随着职场工作的需要,给自己充电,而这种利用碎片化时间的学习模式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一个学习计划几百元的学费也是普通人负担得起的。
市民黄女士是网络学习的拥趸,“我每天在网上学习英语,月消费拆不多千元。这很划算,相当于一件衣服的。”在一家英语学习的知识共享平台上,推出的线上短期阅读训练营也十分火爆。每人收费近200元,仅仅一期的付费学员就超过400人,时间管理、职场技能、英语提升、亲子教育等,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你找不到的,从2010年起,北大国发院聘任教授薛老师,借助互联网阅读讲授《经济学原理》和《法律经济学》俩门课,其学生已经超过25万遍布全国,从事不同的职业,他们每天拿着手机聆听薛老师名制的十分钟音频课程,在线回答他前一天提出的思考题,学费是一年199元的专栏订阅费,截至今年3月,薛老师在这个平台上的营业额,已达5000万元。目前,薛老师已辞去北大教职从事专栏平台授课,在他开设专栏的平台上有近30个不同领域的学者开设了付费专栏。比如天使投资人李某开设的“教你如何变得更值钱”的专栏,订阅人数超过了17万,作家万某开设的西方书单解读专栏,订阅人数超过12万。
随着互联网的深度普及,杂乱无章、良莠不齐的互联网内容为用户带来筛选的困难,优质内容越来越成为稀缺品,分答、得到、知乎live等一大批知识付费平台走红。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7》显示,去年我国知识领域市场交易额约为610亿元,同比增长205%,使用人数约3亿。而同期,中国网名总数也不过7亿多一点。知识付费早已不再是小众游戏,甚至可以说,早已成为一部分人的“移动互联生活”新标配。
问题:结合实际,试分析网络只是付费兴起的动因(20分,不超过300字)。
案例二
材料1:4月8日,A市晚报记者接到市民高先生的来电,举报某马路市场早市期间经常有骗子进行抽奖骗人,这类骗局太低级了。虽然媒体经常曝光但还是有人前仆后继,屡屡上当。第二天一大早,记者随同高先生来到市场。
6点刚过,就有一名30 多岁的男子来到市场出入口,先摆上一张桌子,然后从两个塑料袋内拿出一些家用小电器,再拿出预备好的抽奖箱放置在桌面上,准备好后,男子开始吆喝:“走过路过不要错过,免费抽大奖!奖品从一到八等奖,抽到六等奖以上的,东西免费归您,抽到七、八等奖的,以成本价买下奖品。受厂家委托做推广,卖的不到市场的一半价啦。”
此时,几名打托者假冒路人去抽“我试试”,其中一个打托者上来抽奖。“嚯,大哥,是二等奖,这价值200元的按摩器归您了”。“还能再抽一次吗?”,“可以”不料又中了一个价值百元的收音机,托者拿着奖品离去了,走的不远放到附近的一辆车上。
此时一名买菜的60多岁的大娘看到了,在周围托的忽悠下抽了,可惜,大娘没中,刚好是七等奖,买了奖品,打托者又忽悠再试试,抽中了就能回本,大娘经不住忽悠,又出手还是没中,又花200元买了奖品,然后走了。或许怕骗局被拆穿,一个托又尾随大娘一段路,确定不会报警再返回。
高先生告诉记者,基本上每周骗子都会在早市上不是抽奖就是卖祖传物品,专向中老年人下手,忽悠他们上当受骗。“这些骗子在此骗人的次数数不清了”。周围商贩也清楚,但对方人多势众,没人愿意惹麻烦,报警好几次了,一直没效果,有一次警车来了,民警没下车,闪着警灯,骗子也不怕,此外,骗子还利用出售鹿茸之类的名贵药材来坑骗不明就里的中老年人。
材料2 “走过路过,不要错过,×克、×迪统统一百元一双”“阿姨,看看我们这款产品,对多种疾病有预防和治疗作用”“叔叔,留个电话登记一下,免费送块透明皂”。连日来,记者在西部某省会城市的多个早市走访发现,在新鲜食材吸引不少市民驻足消费的同时,一些不法商家也盯上了逛早市的老年人。记者在一个早市观察发现,与蔬菜水果商贩对所有顾客都“一视同仁”不同,早市及其周边区域摆摊卖品牌运动鞋、推销保健品、号称留下个人信息就能免费配老花镜或领透明皂的商贩,对老年人更青睐。一位穿着白大褂散发传单推介保健品的中年女性,看到老年人就亲切地叫叔叔或喊阿姨,没等对方接话便拿着传单开讲,即便发现老人不感兴趣,依然微笑着询问能否留个电话回头联系。而当记者凑上前去想要份传单,看看其推介的是什么产品时,这位“白大褂”却躲躲闪闪。一张摆在早市路口的桌子上放着一个装满镜片的手提木箱,旁边是一支笔和用于登记配镜者个人信息的几页纸,这便是只要留下个人信息就能为老年人免费配老花镜的小摊。然而,记者在现场没看到相关验光配镜资质。“那种一百元一双的运动鞋,年轻人可能一看就知道是不是正品,但一些老年人通常会被销售者以‘库存清仓’‘顶账货’等说辞蒙蔽。”一家知名运动品牌商店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早市上那些一百元一双的“名牌”运动鞋除了极有可能不是正品外,其设计是否合理、用料是否环保也都很难说,如果运动不成反伤身就很不划算。留下姓名、电话等信息就送礼物,难道真是老年人赚了?记者曾采访过一位被一投资理财公司骗走20余万元的刘姓老人,他就是从一袋洗衣粉开始逐渐被“套路”的――“逛早市的时候,一个小姑娘说‘叔,登记个信息就能免费领洗衣粉’,我想这是好事,就留了姓名和电话。”这位老人说,没过几天,小姑娘给他打电话说公司有一个理财项目利息很高,去公司了解的话给送一斤鸡蛋,听完不买产品也没关系。从留下个人信息开始,听了几次课,上述刘姓老人便把20余万养老钱投入了那家投资公司,最后老板跑路,他欲哭无泪。
这位老人说,被骗之后他逐渐关注到,现在一些假冒伪劣保健品的销售人员对老年人个人信息也很感兴趣。这些销售人员的套路和个别投资公司几乎如出一辙,他们在早市获取老年人个人信息后,往往通过“专家健康讲座”“上门义诊”“免费抽奖”“免费旅游”等手段,夸大产品效果,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类似的情况不只发生在西部地区。查阅媒体报道不难发现,“早市上免费送净水机是套路”“早市免费礼品套路专骗老人”等新闻在多地都曾出现,这也说明此类现象并非个例,更凸显早市上伸向老年人的黑手亟待斩断,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亟须得到保护。
问题;从市场监督的角度谈谈如何斩断早市上伸向老年的“黑手”。(30分。不超过400字)
二、作文题(50分)
地处祖国西部荒漠间的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是中国航天的圣地。50多年来,中国核导弹从这里腾飞,东方红卫星从这里升空,神舟飞船从这里起航。这里的东风烈士陵园里躺着无数的英灵,他们为祖国和人民建立了赫赫功勋,但其中绝大多数英烈都是默默无闻。
结合上述材料,联合实际,以“无名”为话题,自选角度,自拟题目,写一篇议论文,要求主题鲜明,内容充实,论述有力,字数1000字左右
解析
第一题:
1、用户有工作、学习需要,但没有充足时间专门学习,网络学习模式可以利用碎片化时间,不耽误工作休息,受到认可。
2、书香社会、全民阅读,社会风气的扭转也带动社会大众热爱学习,不断充实自我。
3、互联网深度普及,内容杂乱,用户筛选不便,网络付费平台筛选出优质内容,丰富实用,为用户提供方便。
4、网络付费学习成本不高,性价比较高,不受人数限制,可以听到专业、优质的名师课程。
5、专家学者可以利用互联网通过知识付费平台将专业知识进行分享、传播,同时将知识转化为经济价值,实现双赢。
第二题:
1、加强对早市的巡查和不定期抽查,严格规范早市经营行为,将管辖区域的早市进行划分,责任到人,实施重点整治。
2、号召群众监督,设置举报热线、市长邮箱、微信平台,鼓励群众对于早市中的老年人诈骗现象进行举报,实施有奖举报政策,真正实现全民监督。
3、树立民本意识,认真履行监督职能,高度重视群众举报,对相关线索积极进行实地调查处理。
4、加大惩处力度,对早市上诈骗老年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追求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5、加强宣传教育。一方面,通过电视、社区宣传栏等方式向老年人宣传常见的诈骗方式、科学的养生保健知识以及理财知识等,提高老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骗能力。另一方面,通过现场宣讲,引导早市商贩诚信守法经营,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第三题:
开头:遥远西部的酒泉是中国梦腾飞的地方,我国的导弹、卫星、飞船都是从这里升空。每当有重要的航空事件时,全国人民的目光都会集中到这里,可以说这里寄托着人民的希望。然而,人们不知道的是,支撑人民梦想的不仅仅是那些飞船或者是技术,更是常年驻扎在那里的无名英雄。可以说,正是这些人的“无名”才造就了中国航天的“有名”,才让中国人民的梦想真正地“飞翔”起来。
过渡:有人也许会说,无名有什么好?总是闷不做声,即使作出成绩也无人知晓,人生还有什么意思?实际上,无名并不是闷不做声这么简单,它是人们能够抛开名利、默默奉献、脚踏实地地投入到事业当中的一种智慧、一种精神。而它的意义也绝不是仅仅为了做出一点小小的成绩。
分论点1:“无名”精神是实现人生理想的必由之路。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想,实现理想需要静下心来学习、成长,那些成功者看起来表面光鲜,实际上在成功之前都是默默无闻的。举例:任正非、董明珠„„ 还可以对比当下很多人为了一夜成名,做出出格的事搏人眼球,看似众人瞩目,实际毫无内涵,被历史遗忘。
分论点2:“无名”精神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主要力量。人们社会之所以能够有今天的面貌是因为各行各业的精英和伟人。实际上,真正推动社会进步的还是那些无名的人们,因为一个人的力量毕竟有限,如果没有许多无名英雄的付出,很多事业都难以完成,所谓“一将功成万骨枯”,将军的战功是千千万万人的生命换来的,没有千万的士兵,再厉害的将军也无法战胜强敌。举例:抗日战争,就是千万抗日英雄的功劳。
分论点3:“无名”却“有功”需要持之以恒的坚守。每一个人都希望得到他人的认可,而无名意味着要守功而不语,这是与人的本性的斗争,何其艰难,因此需要坚守。而当下,追求名利又是一种社会氛围,有多少名多少利成了评判一个人成功的标准,在这种外界环境下,要做到无名更需要坚守才能“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
第三篇: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关于合同成立
1.日本甲公司6月5日上午通过航空邮件向中国乙公司发盘:“可供松下彩电1000台,单价300美元,FOB长崎港,一个月内答复有效。”6月6日上午日方又向乙公司发电传:“取消6月5日发盘内容。”问中国公司6月7日收到航空邮件后做出同意通知,合同是否成立?
答:不成立,因为对方已经撤回要约。
2.新加坡甲公司于1月1日向德国乙公司电传:“急购米其林轮胎2000个,单价35美元,总计70000美元,CIF新加坡。合同成立后立即装船,10日内答复有效”。德国公司收到该要约后,当天就向轮胎公司订购了2000个米其林轮胎,1月3日甲公司电告德国乙公司:“已联系到货源,1月1日电传失效。”乙公司1月4日电复:“货已经备妥,贵公司撤销要约无效,合同应当履行。”并于1月15日将全部货物运到汉堡码头装船发往新加坡。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新加坡公司是否应付款?
答:合同成立,新加坡公司应付款。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为不可撤销要约,且德国公司已经本着对要约的信赖备货,故新加坡公司的撤销行为无效。
3:大连某水产品公司于5月21日向一日本公司以商业信函方式发出一份要约,欲出售一批货物。该要约明确表示:请日本公司在5月26日前作出答复,大连公司在此之前不会撤销该要签约,预计此信函应在5月24日到达日本公司。然而,5月23日大连公司改变主意,在当天以电传的方式通知日本公司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约。
问:(1)5月23日这天,大连公司能否取消自己在5月21日发出的要约?(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有何区别。
答:可以,属于要约的撤回,即使是不可撤销要约,也可撤回。《公约》15条。
二.关于贸易术语风险转移
1.天津某公司于1999年7月12日由天津发运电脑5000台到广州,预计7月27日货物可以抵达广州。货物启运后,同日天津公司在因特网上发布电子公告一份,将这批电脑的技术指标、价格、预计到港时间等情况一一公示,7月14日广州某公司在网上获得这一信息后,立即发电子邮件通知天津公司,要求购买该批电脑。7月19日,双方在网上就电脑价格等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为了稳妥起见双方用传真互致加盖公司公章的确认书。7月29日,货物抵达广州后,广州公司提货时,发现因轮船底舱进水,部分电脑包装有海水浸渍痕迹,影响正常销售。广州公司提出,电脑在运抵广州之前已经进水,据此要求天津公司赔偿因部分电脑不能正常销售造成的损失。经调查,发现7月20日轮船经过青岛海域时,曾遭受台风侵袭,此事可能是轮船货舱进水的原因。
1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如成立,于何时成立? 2 对于这批电脑的损失,何方应承担风险损失?
[分析]本案争议涉及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通常称为路货买卖。这种情况通常是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出卖人已经把货物装上了开往目的地的运输物,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主,以出卖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
路货买卖较一般买卖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在路货买卖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经脱离了出卖人的实际控制,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灭失与出卖人并没有直接关系;
(2)出卖人把货物交付运输时,通常会对货物进行投保,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有关在途货物的单据以及货物的保险单都会转移给买受人,所以,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买受人也可以获得保险收益。
正由于路货买卖的上述特点,有关路货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在各国立法例上往往采取“在买卖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给买方”的原则,也即买卖成立之后,标的物尚未实际交付给买方,风险已转由买方承担。
2.合同约定:卖方供应一等水泥1000袋,FOB上海,风险转移在上海港货过船舷。卖方实际交付的是1000袋三等水泥,货物在海运途中遭受风暴,货物遭海水浸泡,大部分水泥失效,买方拒绝接受货物,问:海上风险(水泥被泡)由谁承担?
答:卖方。如果买方不解除合同,因水泥被泡的损失仍由买方承担,但可以追究卖方交货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3.上述案情改为,卖方实际交付的水泥绝大部分为一等水泥,只有50袋水泥有轻微质量瑕疵,海运途中部分一等、部分二等水泥被泡,则此种被泡损失由谁承担?
答:轻微违约行为,买方无权解除合同,因此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可以追究卖方轻微违约(少量水泥不合格)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4.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后发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情形,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卖方不承担责任?
A.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在风险转移时已经存在 B.货物不符合同是因货物的包装不当所致 C.货物不符合同是承运人的过失导致的
D.货物不符合同是因为卖方违反了货物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特定质量的保证 答:C。货物交运前固有缺陷,或者是货物质量有瑕疵,都属于卖方违反品质担保义务,不属于风险范畴。C项对买卖双方来说构成风险,这种风险不一定由卖方承担,也可能由买方承担。
5.9月1日,大连某公司将一批玉米在大连装货,发往菲律宾马尼拉港,预计9月22日到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该大连公司开始寻找买主,并于9月14日与菲律宾B公司签订了出售该批玉米的合同,B公司知道货物正在运输途中。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0日在海上焚毁,根据《公约》的规定,B公司是否应继续付款?
答:B公司有义务继续付款。对于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原则上自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6.甲国公司(卖方)与乙国公司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FOB价格条件,采用海上运输方式。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缔约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货物的风险应自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B.因当事人已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整体不再适用该合同 C.甲国公司应在装运港于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D.甲国公司在订立运输合同并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乙国公司办理保险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FOB术语。选项A错误。在FOB的情况下,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选项B错误。选择贸易术语,并不排除对《公约》的适用,只是在发生冲突时当事人选择的贸易术语优先适用。选项C正确。在FOB的情况下,在装运港船上交货。选项D错误。在FOB的情况下,价格构成中没有保险一项,因此,卖方对买方“无义务”,同样买方对卖方也无保险的义务。装船以后风险就转移了,买方此时才去投保,可能会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
7.甲公司与乙公司依CIF安特卫普价格订立了出口一批布料的合同。货物运输途中,乙公司将货物转卖给丙公司。关于这批布料两次交易的风险转移时间,依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在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B.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转移 C.在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原则上在双方订立合同时转移 D.在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原则上在丙公司收到货物时转移 答案:BC 解析:甲乙之间使用了贸易术语CIF,甲乙之间风险转移的时间为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而乙丙之间由于没有约定贸易术语,并属于在途货物的交易,所以按照《公约》的规定应为合同订立时。
8.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
答:1.买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2.本案例涉及EXW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分的。
9.我某公司按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委托卖方代为办理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的卖方索赔?
答:1.我方的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不能向国外公司索赔,应由自己承担。2.这个案例涉及FCA术语问题,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到装运地点接货,买方可以委托卖方代办运输事项,但此项活动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3.结合本案例,FCA术语应由我公司负责租船订舱,但我公司在自己承担风险的责任下由卖方代办运输,所以卖方租不到船、订不到舱的风险应由我公司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对国内企业的违约金的损失也应由我公司承担
10.我某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运完成后,国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对卖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1.我方对于卖方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的要求可以拒绝。2.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AS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装运港船边为界,即买方所指派的船的船边,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况下,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批货物运至船边,驳船费用是在风险费用转移以前发生的,理应由卖方承担。3.故此,在本案例中,国外卖方要求我方承担驳船费用是不合理的,我方有权拒绝。
11.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 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答案:C 12.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Incoterms2000 》FOB成交,结果在目地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被水浸过的痕迹。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请问,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交易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
答:不可以。根据《Incoterms2000 》,FOB贸易方式下,责任风险的划分是装运港的船弦(承载船舶在海面上投影形状的最大边缘界限)。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也就是说,过了船弦界,就不是卖方的责任啦。
13.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Incoterms2000 》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
答: 1.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2.这个案例涉及《Incoterms2000 》FOB术语问题。根据FOB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3.结合本案例。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方交货时,货物的品质是良好的。大米之所以发生变化,完全是由于运输途中被海水浸泡的结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14.一份FOB(上海)出口瓷器的合同,在装运港货物吊装入舱的过程中发生跌落造成损失。定损后发现,一部分是货物跌落海中的损失,还有一部分是货物跌落船舶甲板上造成的损失。根据《INCOTERMS2000》和《INCOTERMS2010》,这些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答:按照《INCOTERMS2000》的规定,风险转移以“货越船舷”为界。案例中的第一种损失意味着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当然更没有装上船,所以这种损失卖方承担;案例中的第二种损失意味着货物已经越过船舷,而且已经在甲板上,所以认定为货物越过船舷装上了船,这种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INCOTERMS 2010》则规定:“在装运地点卖方交付货物至买方指定的船舶上,若有可能,在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示的船舶上或者取得如此交付货物)。但无论哪种情况,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或规定期限内并按港口惯常方式交付货物。”因此,按照《INCOTERMS 2010》的规定,案例中的这两类损失都属于货物没有装上船舶,卖方交货义务没有完成而发生的货物损失,风险没有转移给买方,因此应该都由卖方承担。
15.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合同具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局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吨XX美元,FOB天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于2007年8月派船只接运货物.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装运,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时期 A方支付的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问题:(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豆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3)B公司的索赔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l)本案中以FOB价格条件成交,风险从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3)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卖方只能保证大豆在交货时的品质规格,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豆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并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购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该案责任不在卖方,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16.中国甲公司向加拿大乙公司出口一批农产品,CFR价格条件。货装船后,乙公司因始终未收到甲公司的通知,未办理保险。部分货物在途中因海上风暴毁损。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在装船后未给乙公司以充分的通知,造成乙公司漏保,因此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B.该批农产品的风险在装港船舷转移给乙公司 C.乙公司有办理保险的义务,因此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 D.海上风暴属不可抗力,乙公司只能自行承担损失
答:A。使用CFR术语时涉及一个及时通知的义务,即卖方交货给承运人时应当向买方发出一个充分的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本案中方甲公司在装船后未给乙公司以充分的通知,造成乙公司漏保,因此货物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故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
17.我某公司以CFR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交易所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答:1.我方不能以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为由而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2.这个案例涉及CFR术语,根据CFR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有鉴于此,卖方为了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减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但是买方能否及时办理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即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根据CFR术语,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是其重要义务,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18.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Incoterms2000),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问题 :货物特定化和风险转移的关系。
答:货物在特定化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货物的特定化,是指通过订立合同,在货物上加标记,或以提交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的表明货物已归于有关合同项下的行为。本案中买方订购的2000吨小麦是与另外3000吨混装的,没有证据证明卖方对分属不同买家的货物进行特定化。这导致卖方后来声称的买方的2000吨小麦全损的理由缺乏支持。根据货物在特定化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的法律规定,2000吨小麦的风险没有发生转移,卖方应该为此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19.有一份CIF合同(Incoterms2000),日本公司出售450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大利亚时,洋葱已全部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答:1.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2.此案例涉及(Incoterms2000)CIF术语,以该术语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3.结合本案例,这一批洋葱在装运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证符合商销品质,很显然洋葱的腐烂变质完全发生在货物装船的运输途中,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船舷,理应由买方承担,此为其一;其二,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现日本方提供的单据齐全、正确,买方仍需付款,故买方无权利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
20.有一份CIF(汉堡)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上海)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答: 1.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于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另外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3.结合本案例,卖方已完全履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货物灭失是在离港4小时的事情,风险早已转移给买方,再加上CIF术语象征性交货的特点,所以尽管这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已完全灭失,买方仍需用付款。所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21.我方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价格CIF伦敦300欧元,我方租船办保险并保证于11月5日前运抵目的港.货物在途中遭受自然灾害,损失近1/3,对方因我方未完全履行合同索赔,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CIF术语的风险划分点何在?——装运港船舷。CIF术语的确是卖方负责租船,办理保险。但是,在CIF合同里加上“保证于11月5日前运抵目的港”就是多此一举了,就是对出口方不利了,也就是等于风险承担期限延长到抵达目的地了。我方可根据合同的CIF特征,声明出口方并没有“保证轮船何时能够抵达”的义务,但是仲裁官司能否打赢还很难说,因为合同里额外加上的“保证于11月5日前运抵目的港”条款不一定是无效的。当初签合同时不加这条就没事了。
第四篇: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一:某校教师严某布置了家庭作业,其中12名学生没有完成。严某让他们罚站,其中一个学生站立半个小时之后摔倒并把门牙磕掉,家长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承担一切医疗费用并赔偿损失。
案例二:郑州二七区实验小学开展教师学习探讨教育惩戒和体罚的活动。
谈谈你对教育惩戒和体罚的认识。
【参考答案】
(1)体罚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关爱学生是师德的灵魂。教师应做到对学生严慈相济,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当学生犯错时,采取适当的教育惩戒是必要的,但过度的惩戒就会发展为体罚。案例一中的教师的做法显然混淆了这一点,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2)教育惩戒不同于体罚,它是指适度和必要的惩罚。虽然对惩罚的教育效果有不同的看法,但从抑制不良行为的角度来看,惩罚还是有必要的。当不良行为出现时,可以用两种惩罚方式:一是给予某种厌恶刺激,如批评、处分、舆论谴责等;二是取消个体喜爱的刺激或剥夺某种特权等,如不许参加某种娱乐性活动。应严格避免体罚或变相体罚,否则将损害学生的自尊,或导致更严重的不良行为,如攻击性行为。惩罚不是最终目的,给予惩罚时,教师应让学生认识到惩罚与错误的行为的关系,使学生从心理上能接受,口服心服。同时还要给学生指明改正的方向,或提供正确的、可替代的行为。二、一群孩子在一位老人家门前嬉闹,叫喊连天。几天过去,老人难以忍受,于是,对他们说:“你们让这儿变得很热闹,以后你们每天都这样喊,我给你们10块钱。”
孩子们很高兴,第二天仍然来了,一如既往地嬉闹。老人出来,给了每个孩子10元钱。第三天他解释说,自己没有收入,只能少给一些。5元也还可以吧,孩子仍然兴高采烈地走了。
第四天,老人只给了每个孩子1元钱。孩子们勃然大怒:“一天才1元钱,知不知道我们多辛苦!”从此,他们再也不大喊大叫了。
(1)上述案例中,老人用的是心理学的什么原理?(8分)
(2)如果你是教师,谈谈这个故事对教学有什么启示。(12分)
【参考答案】
(1)老人使用的心理学原理是内部动机和外部动机相互转化的原理。内部动机是指诱因来源于个体本身的内在因素而引起的动机。外部动机是指诱因来源于个体的外部因素而引起的动机。内部动机是个体行为的根本动机,来源于对事物本身的兴趣。而外部动机是事物的附属动机,来源于事物能够带给个体的利益。内部动机和外部动机能够相互转化。老人使用的就是这个原理,孩子们制造噪音本来是来源于他们的兴趣,是内部动机。老人通过给他们金钱这种方式,将孩子们制造噪音的内部动机转化为外部动机。
(2)对教育教学的启示如下:①教师要合理利用学生的内部动机。内部动机是学习最内在的动力。只有激发学生的内部学习动机,学习才能持久,并且取得最好的学习效果。教师在利用学生的外部动机时,要注意技巧。首先,不能够在学生有学习的内部动机时采取外部奖励。这样会使学生的动机发生转移,从学习为了兴趣转移为学习为了奖励。其次,使用奖励时要注意程度和方法,尽量不要使用物质奖励。
②教师要合理地利用强化与消退,来消除学生的不良行为。消退是一种无强化过程,其作用在于降低某种反应在将来发生的概率,以达到消除某种行为的目的。消退是减少不良行为、消除坏习惯的有效方法。正强化是通过呈现个体想要的愉快刺激来增强反应频率;负强化是通过消除或中止厌恶、不愉快刺激来增强反应频率。本案例中,老人充分运用了强化和消退的作用,首先运用金钱作为强化物,来增加孩子发生吵闹行为的概率;接着,运用消退的作用,通过逐渐减少金钱的额度来慢慢减少孩子在门口发生吵闹行为的概率;最终达到消除孩子的吵闹行为的结果。
高频考点一:教学原则
【提示】教学原则有:直观性原则、启发性原则、巩固性原则、循序渐进原则、因材施教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在招教和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对教学原则的考查常常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不再是简单的考查考生对教学原则具体种类的记忆,而是通过教学中教学原则的具体运用考查考生对教学原则的理解和把握程度。
真题示例:
1.在教学中,通过学生观察所学事物或教师语言的形象描述,引导学生对形成所学事物、过程的清晰表现,丰富他们的感性认识,从而使他们能够正确理解书本知识和发展认知能力的教学原则是()。(2013洛阳伊川招教)
A.循序渐进原则 B.直观性原则 C.启发性原则 D.巩固性原则
2.“一个坏的教师奉送真理,一个好的教师则叫人发现真理。”这体现了教学了()。(2013郑州二七 招教)
A.循序渐进原则 B.直观性原则 C.启发性原则 D.巩固性原则
3.孔子要求“学而时习之”、“温故而知新”体现的教学原则是()。
A.循序渐进原则 B.直观性原则 C.启发性原则 D.巩固性原则
4.理论联系实际教学原则所遵循的主要教学规律是()
A.间接经验和直接经验相统一
B.教师指导作用与学生主体作用相统一
C.掌握知识与发展智力相统一
D.传授知识与思想品德教育相统一的规律
答案:1.B 2.C 3.D 4.A
高频考点二:教学方法
【提示】常用的教学方法有:讲授法、谈话法、讨论法、演示法、练习法和实验法。在教学方法的考查中小编发现考生往往不能正确区分各个教学方法之间的区别,这也是出题者的出发点,在复习教学方法时考生要认真理解记忆各个教学方法,能正确区分不同教学方法的内涵。
【易混教学方法】:
讲授法:教师通过口头语言系统连贯地向学生传授知识的方法。讲授法可分为:讲述、讲解、讲演。讲述是教师向学生描绘学习的对象、介绍学习材料、叙述事物产生变化的过程。讲解是教师对概念、原理、规律、公式等进行的解释说明和论证。讲演是系统的全面描述事实,深入分析和论证事实并归纳、概括科学的结论。
谈话法:也叫问答法。它是教师按一定的教学要求向学生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并通过问答的形式来引导学生获取或巩固知识的方法。
讨论法: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探讨、明别是非真伪,以获取知识的方法。
真题示例:
教师按一定的教学要求向学生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并通过问答的形式来引导学生获取或巩固知识的方法是()。
A.讨论法 B.谈话法 C.讲授法 D.演示法
答案:B 本题考查谈话法的含义。
判断题:教学方法是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而采用的教的方法。()
答案 × 解析:教学方法是为完成教学任务而采用的办法,它包括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
教学方法一旦形成后,不会随着社会的变革而发生变化。()
答案 × 解析:教学方法不是由教学内容和教育目的、时代要求以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这些因素消极决定的,它会随着社会的变革而发生变化。
现代教学方法是不断否定传统教学方法的基础上才使自身得以丰富和发展。()
答案 × 解析:传统教学方法并非一无是处,现代教学方法并非完美无缺,现代教学方法是在批判继承传统教学方法的基础上使自身得以丰富和发展的。
高频考点三:教学组织形式
【提示】:教学组织形式
个别教学制:教育史上最早出现的教学组织形式。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不知、检查和批改作业都是个别进行的,即教师对学生一个一个轮流的教。教师在教某个学生时,其余学生均按照教师要求进行复习或作业。
班级授课制:指把一定的学生按年龄层次和智力水平及受教育程度编班上课。最早由夸美纽斯提出。后来赫尔巴特完善了这一理论,苏联的教育家凯洛夫最终完善了这一理论。
分组教学是按学生的能力或学习成绩把他们分为水平不同的组,以此进行教学或布置学生共同完成某项学习任务。
设计教学法是克伯屈所创,主张废除班级授课制和教科书,打破传统的学科界限,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自己决定学习目的和内容,在自己设计、自己负责的单元活动中获得有关的知识和能力。
道尔顿制是美国的帕克郝斯特在道尔顿中学创建的一种新的教学组织形式,是指教师不再通过上课向学生系统讲授教材,而只为学生分别制定自学参考书、布置作业,由学生自学和独立作业,有疑难时才请教教师辅导,学生完成一定阶段的学习任务后,向教师汇报学习情况并接受考查。
真题示例
多选:课堂教学的具体形式有()。
A.现场教学 B.班级授课 C.分组教学 D.道尔顿制
单选:萌芽于16世纪,兴起于17世纪,经夸美纽斯总结、改进和理论升华的教学组织形式是()。
A.个别教学 B.班级授课 C.分组教学 D.道尔顿制
单选:当代学校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是()
案例分析题
本文2025-01-29 08:01:37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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