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案例题

第一篇:国际公法——案例题
案例题
北海大陆架案 问题:
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 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是指由陆地海岸向海洋自然平缓延伸的部分,平均坡度约0.1度上覆盖水深一般在50米到550米之间,宽度在70到110海里之间的水域的界面内划界的方法和规则.2 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是指各国在划分大陆架界线时应根据相应的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状况公平划界.在划界时应充分考虑一切条件和因素情况下,在公平的结果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之间线或是等距离中间线的方法,在国际法的基础上协议划定,以便公平解决或用政治或用法律的方法加以解决并在解决之间有关国家应该基于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度期间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及不妨碍最后的结果的划定.3 可以同时适用,根据公平划界原则,在划界时应该考虑一切相关因素其中主要是大陆架自然延伸这一自然现实因素.在这一因素的情况下与公平划界原则想结合才能最终就划界问题得以解决和确定.光华寮案 分析:(1)台湾当局是否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它能否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2)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代表中国的诉讼?
(3)日本京都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
(4)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或裁定符合国际法吗?为什么?
答:(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它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原国民党政府的国际主体地位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2)日本法院不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因为根据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的发表和1978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日本政府既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就有义务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必须承认中国前国民党政府已经消亡,在日本的国际关系上该政府已不再存在。因此,日本政府不得将台湾当局作为代表中国的实体对待,不得与其进行官方交往,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支持台湾当局以就政府的名义在日本或其他场合进行活动,包括在日本的诉讼活动。(3)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符合国际法的。
(4)1982年其后的判决或裁定都不符合国际法。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新政府有权继承前政府的全部国家财产,无论该财产在国内或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有资格继承国民党政府所有的中国国家财产,继承位于日本境内的中国财产——光华寮。
荷花号案
请分析: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
为什么?
答:本案涉及属地管辖权和公海管辖权问题。属地管辖即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一国是否可对在其领域之外的人或事行使管辖权呢?国际法承认一国可以根据“属人优越权”(国籍)、保护性管辖原则、普遍性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例如,根据保护性管辖原则,为了保护国家及其国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这表明,正如法院在本案中所判决的那样,刑法的属地性不是国际法的一项绝对的原则,也并不与领土主权完全一致。
虽然本案判决超越了刑法的属地性原则,但并不等于说本案的判决就是正确的。事实上,本案的判决在下述两个方面长期受到国际法学界的批评,也为后来的国际实践所否定。一是法院否认当时存在着船旗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国际法规则,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海洋法公约》对此都作出了明确否定。公约规定国家对在公海上的本国船舶,包括船员、乘客、货物有权行使管辖。《海洋法公约》第97条还排除了船旗国和船长或船员的国籍国以外的国家对他们行使刑事管辖权。二是法院将一国在公海上的船舶等同于该国领土,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的“浮动领土说”的反映。虽然某些国际公约为了便于解决管辖权问题而将船舶称为“拟制领土”,但它毕竟不是一国实际领土。而且,“浮动领土”是与“治外法权”相联系的,因此,法院的这个观点是过时的和不恰当的。
湖广铁路债券案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华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劫机案(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的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3)中国请求引渡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 答:(1)符合,因为根据《海牙公约》第九条规定:
一、当第一条(甲)款所指的任何行为已经发生或行将发生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二、在前款情况下,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机组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对旅客和机组继续其旅行尽速提供方便,并应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
(2)不违反国际法,一个国家有权选择对罪犯是否引渡,《海牙公约》中更是规定了不引渡即起诉原则,没有有关条约明确规定,就不必须引渡。(3)中国请求引渡等罪犯的根据是《海牙公约》的第4条,我国是被劫飞机的登记国和罪犯的国籍国,对他们的罪行有管辖权。
(4)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对犯有劫机罪的人,无论在何处,都不致于因任何国家不对其加以逮捕和审判而逃脱惩罚。因而不仅使各缔约国享有对罪行实行管辖的权利,同时也使各国负有严厉惩罚犯罪的义务。但是,在对等劫机犯的处理上,是不合理的,他们犯罪的情节之严重,手段之卑劣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受到了国际舆论的谴责。南朝鲜当局在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法律制裁太轻。
“露斯坦尼亚号”案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答: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
(1)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法责任的。
(2)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
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问题:美国的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答:不符合。禁止使用武力侵犯别国主权和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普遍适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本案中,美国派人在尼加拉瓜的布拉夫等港口布雷及封锁了港口等行为,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的行为已构成对这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破坏,是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美国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为什么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七项原则? 答:(1)参与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犯有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违反人道原则等严重罪行,被认为是战争犯罪。战争犯罪的组织者、教唆者、领导者和共犯者称为战争罪犯或战争犯罪分子,简称战犯。战争犯罪是对全人类的最严重侵害,是严重的国际罪行。
(2)纽伦堡审判是国际法上历史性的创举。它综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一系列国际宣言、法令、条约中所确定的规则,在实践中确认了一项国际法原则:发动侵略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有关国家和个人必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并应受到惩罚。纽伦堡审判确定战争罪行的概念和性质,可以为审判战犯提供依据,有利于对战争犯罪进行惩处,对以后对战争犯罪的审判和惩处起到了指导作用,也起到了警世世人的作用。这对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和国际责任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3)依据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4)七项原则是:
①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此而受到惩罚; ②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③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 ④政府或上级命令不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 ⑤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
⑥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 ⑦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诺特鲍姆案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答:(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
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不符和国际法。因为在危国,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显然危国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和国际法。
英伊石油公司案 问题:
(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
(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答:(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只有国度、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才是条约,任何天然人或法人与国度间订立的协议,岂论内容和情势怎样,均不是条约而只是契约虽然在签署这项协议前,两国当局间举行过会商,但协议本身只能被认为是一国当局和外王法人之间的一项特许合同,英国当局并非契约确当事人,英国当局同伊朗当局无契约上的执法关系伊朗当局既不克不及凭据契约对英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而只能向该公司提出要求,也分歧错误英国当局包袱当何契约上的义务,而只对该公司包袱义务。
协议文件由伊朗当局与英伊石油公司两边签署,惟一的目的是划定伊朗当局同公司之间有关特许协议的关系,绝不是调解两国当局间的关系。
(2)一国当局与一外国公司签订的互助开采其天然资源的协定的执法性子是合同(租让合同)。
由于本案中缔约两边是在平等的职位地方上通过会商及互换对价,凭据国度缔约方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并经国度缔约方当局依法定步伐审批创建的,因此本合同具有海内法上合同的性子,应属海内法调解
(3)既然是契约而非条约,那么就应以合同性子对待变动与破除,如属于单方违约,则依相应冲突规范处置惩罚。
第二篇:国际公法案例题汇总
《国际公法》主观题汇总
一、光华寮案
问题
(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
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因而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起诉。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即构成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其法律效果对日本国内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日本法院不能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否则就违反了国际法的准则。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因为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所以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的判决或裁定不符合国际法。它违背了国际法有关政府承认和政府继承的基本规则,违背了日本政府应承担的相应国际义务,并且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制造了“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构成对中国内政的干涉,从而违背了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湖广铁路债券案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华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1-
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三、荷花号案
请分析: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
为什么?
答:本案涉及属地管辖权和公海管辖权问题。属地管辖即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一国是否可对在其领域之外的人或事行使管辖权呢?国际法承认一国可以根据“属人优越权”(国籍)、保护性管辖原则、普遍性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例如,根据保护性管辖原则,为了保护国家及其国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这表明,正如法院在本案中所判决的那样,刑法的属地性不是国际法的一项绝对的原则,也并不与领土主权完全一致。
虽然本案判决超越了刑法的属地性原则,但并不等于说本案的判决就是正确的。事实上,本案的判决在下述两个方面长期受到国际法学界的批评,也为后来的国际实践所否定。一是法院否认当时存在着船旗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国际法规则,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海洋法公约》对此都作出了明确否定。公约规定国家对在公海上的本国船舶,包括船员、乘客、货物有权行使管辖。《海洋法公约》第97条还排除了船旗国和船长或船员的国籍国以外的国家对他们行使刑事管辖权。二是法院将一国在公海上的船舶等同于该国领土,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的“浮动领土说”的反映。虽然某些国际公约为了便于解决管辖权问题而将船舶称为“拟制领土”,但它毕竟不是一国实际领土。而且,“浮动领土”是与“治外法权”相联系的,因此,法院的这个观点是过时的和不恰当的。
四、湖广铁路债券案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答:(1)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是国际法的一项公认原则,它源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习惯规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除非得到后者同意。即使一国在另一国法院应诉或败诉,也不能对它采取强制措施,尤其是不得强制执行判决。简言之,一国法院不得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的对象和强制执行的对象。在本案中,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与美国建立有正常的外交关系,承认中国在美国享有司法豁免权是美国的法律义务。美国法院无视国际法和美国承担的义务,对一个主权国家行使管辖权,向中国外交部长发出传票,竟对一个主权国家作出缺席判决,这在国际法的历史上是极为罕见的。主权豁免作为中国所固有的权利,除非自己放弃,任何国家或其机关都无权剥夺这一权利。尽管随着国家参与经济活动而出现了有限豁免原则,但它并没有形成为一项习惯法规则。有限豁免原则以国家行为及其财产的性质来判定是否给予豁免的做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很大问题。
(2)美国转向有限豁免立场后颁布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只是一项国内法。该法规定国家的商业性行为不能享有主权豁免,那只是美国单方面的主张。在没有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一国通过其国内法单方面地剥夺它国的主权豁免是不适当的。而且,就如美国上诉法院所说,即使1976年法律有效,其效力也不能追溯到1911年的行为。因此,中国反对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拒收传票、拒绝出庭和拒绝判决的立场是合法的。
(3)对于国家债务的继承,“恶债不予继承”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这个规则在英美的实践中早已得到承认。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为了修建一条便于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运动的铁路而发行的,根本不是什么商业行为。该债券在英、法、德、美列强之间认购,是列强划分在华势力范围的历史证据。因此,这笔债务毫无疑问地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不予继承。
五、北海大陆架案
问题:
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是指由陆地海岸向海洋自然平缓延伸的部分,平均坡度约0.1度上覆盖水深一般在50米到550米之间,宽度在70到110海里之间的水域的界面内划界的方法和规则.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是指各国在划分大陆架界线时应根据相应的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状况公平划界.在划界时应充分考虑一切条件和因素情况下,在公平的结果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之间线或是等距离中间线的方法,在国际法的基础上协议划定,以便公平解决或用政治或用法律的方法加以解决并在解决之间有关国家应该基于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度期间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及不妨碍最后的结果的划定.可以同时适用,根据公平划界原则,在划界时应该考虑一切相关因素其中主要是大陆架自然延伸这一自然现实因素.在这一因素的情况下与公平划界原则想结合才能最终就划界问题得以解决和确定.六、卓长仁劫机案
问题: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
1、答:韩国将中国被劫持的96好民航机及机组人员和乘客及时潜还给中国政府,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答: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不违反国际法。因为中韩两国并无外交关系,更无引渡条约可言。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对卓长仁等劫持民航机的犯罪行为,作为被劫持飞机降落国的韩国也有管辖权,当两国无引渡条约时,被请求国有权“自行选择”是否以公约作为引渡的依据。且韩国方面已根据“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对卓长仁等罪犯予以起诉并依其国内法作出相应判决。应该说韩国当局的这一做法是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法的引渡规则的。但韩国法院在法院判决书中强调所谓“动机”、“自卫”,且判刑太轻,与《海牙公约》规定的“以本国法任何严重性质普通罪同样方式作出处理”不符,有偏袒犯罪人之意。
3、答:中国和韩国都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概公约有关危害民用航空器犯罪行为管辖权的规定,作为96号民航机的登记国,对该犯罪行为享有管辖权,且该犯罪行为属于可引渡的罪行。据此,中国可以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
4、答:所谓“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犯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一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不得以政治犯论处,应以严厉的刑罚予以惩处。这对于打击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行为,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七、诺特鲍姆案
问题: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答:(1)国际法院根据实际国籍联系原则否定了列支敦士登是诺特鲍姆的国籍。所谓实际国籍联系原则,就是指国籍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国籍,即该国籍符合基于个人与国籍国间有最密切的实际联系的事实.所谓最密切的实际联系的事实包括惯常居所地和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参加公共生活,对子女的灌输,对特定国家流露出的依恋等等。
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德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其中大部份符合国际法,小部份不符合国际法。战争状态的出现导致战争法规的启用。危地马拉逮捕诺特鲍姆并把他拘留在美国,扣压他在危地马拉的财产作出取销其国籍行政决定,拒绝他回危地马拉的申请,拒绝撤销关于取消列支敦士登国籍的决定符合战争法中关于敌侨的规定。危地马拉没收诺特鲍姆的财产和商店违反国际法,根据国际法规定,因为在战争时,交战国对其境内的侨民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对敌侨的财产可限制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
八、英伊石油公司案
问题:
(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2)(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
(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答:(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只有国度、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才是条约,任何天然人或法人与国度间订立的协议,岂论内容和情势怎样,均不是条约而只是契约虽然在签署这项协议前,两国当局间举行过会商,但协议本身只能被认为是一国当局和外王法人之间的一项特许合同,英国当局并非契约确当事人,英国当局同伊朗当局无契约上的执法关系伊朗当局既不克不及凭据契约对英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而只能向该公司提出要求,也分歧错误英国当局包袱当何契约上的义务,而只对该公司包袱义务。
协议文件由伊朗当局与英伊石油公司两边签署,惟一的目的是划定伊朗当局同公司之间有关特许协议的关系,绝不是调解两国当局间的关系。
(2)一国当局与一外国公司签订的互助开采其天然资源的协定的执法性子是合同(租让合同)。
由于本案中缔约两边是在平等的职位地方上通过会商及互换对价,凭据国度缔约方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并经国度缔约方当局依法定步伐审批创建的,因此本合同具有海内法上合同的性子,应属海内法调解
(3)既然是契约而非条约,那么就应以合同性子对待变动与破除,如属于单方违约,则依相应冲突规范处置惩罚。
九、“露斯坦尼亚号”案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答: 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
(1)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法责任的。
(2)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
十、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问题: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
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
(1)答:战争犯罪的组织者、教唆者、领导者和共犯者称为战争罪犯或战争犯罪分子,简称战犯。战争犯罪性质,联合国宪章等文件规定,战争犯罪是对全人类的最严重的侵害,是严重的国际犯罪。因而战争犯罪的实质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罪行。这一罪行不适用法定实效的规定,任何时候国际社会都可以对这一罪行进行惩罚。
(2)答:它综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一系列国际宣言、法令、条约中所确定的规则,在实践中确认了一项国际法原则:发动侵略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有关国家和个人必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并应受到惩罚。这对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和国际责任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3)答:关于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就主要战犯协定》及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答:一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二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三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四是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五是集体协助原则六是普遍遵守原则七是不干涉内政原则。
(5)答:战争罪的概念:违反战争法规定和惯例的战争行为,如杀害平民、奴役平民,出于其他目的而杀害战俘、海上人员、人质,掠夺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破坏城镇、农村,除军事需要之外的破坏等行为视为战争罪行。其意义:有效惩治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是增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因素。
十一、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问题:美国的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答:不符合。禁止使用武力侵犯别国主权和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普遍适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本案中,美国派人在尼加拉瓜的布拉夫等港口布雷及封锁了港口等行为,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的行为已构成对这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破坏,是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美国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
第三篇:电大 国际公法考试案例题
1.光华寮案
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五层楼,该寮建于1931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答案要点:
光华寮案至今未完结。该案涉及多方面的国际法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了的旧政府。一般来说,未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这一原则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确认。1972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寮提起诉讼。因此,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
(二)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 在光华寮案上,京都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完全混淆了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国家如何继承前国家的财产问题。但政府继承则不同。它是国家本身没有变,国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或不动产),也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其国家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国际法主体依然如故,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我国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现在,日本法院关于对光华寮案的判决理由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完全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符合中日之间签订的条约精神,也违反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因为,无论从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理论,还是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光华寮都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无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1977年9月16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而1982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2.湖广铁路债券案 案情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
参考答案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华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3. 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 案情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日至二十八日,西藏**十四世喇嘛出访美国,在美国国会讲坛的发言中提出了所谓“五点和平建议”:
请分析,美国参议院通过 “西藏问题“修正案是否违反国际法? 为什么? 参考答案要点:
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
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4.荷花号案 案情
1926年8月2日,法国油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公海上与土耳其船波兹一库特号相撞,参考答案要点:
本案是国际法上最有名和最常被引用案例之一,它涉及国际法上的问题有:(一)土耳其有权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管辖权
按照国际法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的排他性的管辖,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事件.但是,船旗国的权利不能在其领土之外行使,除非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有此类许可性规则.因此,如果在公海上的犯罪行为的效果及于一般悬挂他国旗帜的船舶,就必然适用在涉及到两个不同国家的领土时适用的同样原则,因而,国际法没有规则禁止犯罪结果地国家对罪犯行使管辖权.在公海上的一件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的另一外国船上,等于发生在该外国船的国籍国的领土上.在本案中,犯罪者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虽然身在法国船上,但所造成的后果则发生在土耳其船上,这就等于发生在土耳其领土上,因此,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二)土耳其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十分重要.领土主权的实质是,任何国家未经一国作出明示的许可,是不得在该国领土上地使主权行为.同时,每个国家根据领土主权,有权把发生在国外的行动纳入其本国的立法和法制的范围之内,即一国把管辖权扩大到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而其效果却发生在本国的犯罪行为,那么这个国家不能被认为是侵犯了根据国际法必须给予无条件尊重的外国国家的领土主权.因此,这个国家不是在外国领土上行使主权行为,而只是在自己领土上行使管辖权.根据《土耳其法典》第6条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下侵犯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的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应受惩罚者,若此人在土耳其被捕,则应受惩办.所以,法院在承认根据国际法船旗国对于在公海上其船舶内所发生的每件事情都具有排他的管辖权的同时,又承认土耳其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是基于受害者的国籍而是基于犯罪行为的效果产生在土耳其船上,即产生在一个与土耳其领土相同的地方,在那里适用土耳其刑法是无可争议的.从所谓属地原则来看,土耳其执行其法律也是合法的.(三)本法对海洋法产生影响
本案判决后不久,国际上十分重视.1952年签署了有关对碰撞事件管辖的《布鲁塞尔公约》和1958年的《公海公约》.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管辖.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
1.北海大陆架案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
问题:
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
参考答案
1、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到大陆边缘外界不到200海里,陆架宽度可扩展到200海里;如果到大陆边缘超过200海里,则最多可扩展到350海里。
2、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大陆架划界一直是海洋法中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各国的国家行为以及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证明,公平原则是适用于大陆架划界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大陆架划界中适用公平原则,只有考虑一切相关情况,才能得到公平的划界结果。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能同时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时自然延伸原则应受到公平原则的调整和制约。
2.卓长仁劫机案
1983年,从沈阳机场运载105名乘客飞往上海的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自沈阳东塔机场起
问题: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 参考答案
1、韩国将中国被劫持的96好民航机及机组人员和乘客及时潜还给中国政府,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不违反国际法。因为中韩两国并无外交关系,更无引渡条约可言。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对卓长仁等劫持民航机的犯罪行为,作为被劫持飞机降落国的韩国也有管辖权,当两国无引渡条约时,被请求国有权“自行选择”是否以公约作为引渡的依据。且韩国方面已根据“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对卓长仁等罪犯予以起诉并依其国内法作出相应判决。应该说韩国当局的这一做法是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法的引渡规则的。但韩国法院在法院判决书中强调所谓“动机”、“自卫”,且判刑太轻,与《海牙公约》规定的“以本国法任何严重性质普通罪同样方式作出处理”不符,有偏袒犯罪人之意。
3、中国和韩国都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概公约有关危害民用航空器犯罪行为管辖权的规定,作为96号民航机的登记国,对该犯罪行为享有管辖权,且该犯罪行为属于可引渡的罪行。据此,中国可以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
4、所谓“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犯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一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不得以政治犯论处,应以严厉的刑罚予以惩处。这对于打击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行为,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英伊石油公司案 案情
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
问题:
(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
(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参考答案
1、根据条约法公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非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能构成条约.本案中,伊朗政府只是与英国的一个公司(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协议,而不是和英国政府签订的协议,故该特许协定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事实上,该特许协定不过是一国政府与一个外国法人之间的一个租让合同,英国政府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它不能构成英,伊两国政府的联系.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合同(租让合同).因为本案中缔约双方是在平等的地位上通过谈判及交换对价,根据国家缔约方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并经国家缔约方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批成立的,因此本合同具有国内法上合同的性质,应属国内法调整。
3、对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一国政府无权变更或废除。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该国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诺特鲍姆案
案情
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 问题: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考考答案
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符合国际法。
根据国际法,国籍的取得是由国内法规定的,国家有权给予或取消某人该国国籍。而根据国籍行使外交保护才是国际法的问题。行使外交保护有三个先决条件:第一、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第二、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要国国民,即籍持续原则;第三、用尽当地救济。受害人必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并且与国其国籍国之
“露斯坦尼亚号”案
1915年5月7日,英国库纳特轮船公司的一艘没有武装的商船“露斯坦尼亚号”,在离爱尔
参考答案
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
(1)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法责任的。
(2)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
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在1983年底和1984年初,美国派人在尼加拉瓜的布拉夫等港口布雷,并封锁了港
参考答案
美国对尼加拉瓜的港口布雷和封锁等行为不符合国际法。
这是因为:首先,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设置水雷并进行封锁活动,并非出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要求,因而,美国的上述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了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
其次,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造成了对第三国船舶和人员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违反了构成1967年海牙第八号公约基础的人道主义原则。最后,美国的行动违反了国家领土主权原则;
本案是国际法院所判案件中极其重要的一个案件,它对现代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进行了进一步地肯定。对他国使用武力、侵犯他国领土主权完整、破坏和平秩序、违反人道主义原则,是违反现代国际法的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行为国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
因此,本案中美国的行为是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违反了人道主义原则,侵犯了尼加拉瓜的主权及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因此,美国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案情
纽伦堡审判是由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进行的。该法庭是按照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问题:
参考答案
(1)战犯是指犯有战争罪行的人。而战争犯罪是在战争中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战争犯罪是对全优类的最严重侵害,是严重国际犯罪。
(2)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而更重要的是使国际法,特别是战争法付诸实施并得到了发展。它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法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一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二是《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七项原则是:(1)凡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应承担个人责任并应受惩罚;(2)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3)被告的官职地位即使其属于国家元首或政府负责官员,都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4)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5)任何人有违犯国际法罪行而被追究责任时,有权得到公平审判;(6)违反国际法的罪行包括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7)参与上述罪行的共谋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第四篇:案例题
第二部分 案例问答题
本部分采取专家阅卷,1--4题,满分100分。请在答题纸上写明题号,用钢笔、圆珠笔按要求作答。
一般资料。求助者,男性,17岁,高中三年级学生。
求助者自述:我考高中时按照父母的意愿进了一所外语学校,但我当时想去美术学校。这两年来我对学习不是很刻苦,因为这不是我的选择,有时英语考试我也不好好答,我就在考卷上写“天才知道答案”·我的行为让老师和家长很生气。父母也给我请过家教,家教老师说我很聪明。现在上高三了,父母就在开学前半个月把我的游戏机、电脑都没收了,让我必须考上大学,这次可以选择自已喜欢的学校。我听了这话很生气,这两年我把绘画都扔了还怎么考?绘画是要有灵感的,我觉得这两年的生活把我的灵感都弄没了。我现在担心考不上怎么办。我很后悔·自己当初一步走错,现在步步走错,觉得特别难受,心烦。我生他们的气,更生自己的气,情绪不高,苦恼。没兴趣学习,也打不起精神,没什么胃口,晚上睡不着,老是想这些事情,有时折腾到夜里三四点才睡,经常头昏脑胀的,注意力总集中不起来,特别爱对人发脾气。父母跟我交流时我也不爱理他们,也不愿意出门见人,除上学外就把目已关在房间里。我希望您能帮帮我。
心理咨询师观察了解到的情况:求助者是独生子,身材高大,性格较内向、柔弱,从小就喜欢绘画,曾经在比赛中取得过名次.父母都是知识分子,家中经济条件好,现感觉学习负担太重,自己无法承受,白天无精打采,晚上睡不着,体重下降了10多斤。
根据以上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
一、对该求助者的诊断及依据是什么?(30分)
二、心理咨询师怎样与求助者商定咨询方案.写出咨询方案的主要内容。(20分)
三、针对求助者的心理问题。心理咨询师在咨询中怎样把握共情技术?(20分)
四、为鼓励求助者建立积极的行为,心理咨询师在咨询中使用了阳性强化法,请写出该疗法的治疗过程和注意事项。(30分)
1、对该求助者的诊断及依据是什么?(30分)
诊断是:一般心理问题(10分)。
诊断依据:
1、根据病与非病的三原则,排除精神病。(4分)
2、心理问题是由现实刺激引起,反应不太强烈。(或者:属于常形冲突,反应不太强烈)。(5分)。
3、病程时间短,一个多月。(3分)
4、社会功能受到轻度损害。(3分)
5、情绪反应没有泛化。(5分)
2、心理咨询师怎样与求助者商定咨询方案,写出咨询方案的主要内容。(20分)
(一)心理咨询方案由双方在相互尊重、平等的气氛中共同商定。(4分)
(二)心理咨询方案经双方商议可以有所调整。(2分)
(三)心理咨询方案的主要内容是:
1、咨询目标(2分)
2、双方各自的特定责任、权利与义务(2分)
3、咨询次数与时间安排(2分)
4、咨询的具体方法、过程和原理(2分)
5、咨询的效果及评价手段(2分)
6、咨询的费用(2分)
7、其他问题及有关说明(2分)
3、针对求助者的心理问题,心理咨询师在咨询中怎样把握共情技术?(20分)
心理咨询师在咨询中,把握共情时应该:
(1)咨询师应走出自已的参照框架而进入求助者的参照框架。(5分)(2)咨询师必要时要验证自已是否做到共情。(3分)(3)表达共情要因人而异。(3分)(4)表达共情要善于使用躯体语言。(3分)(5)表达共情要善于把握角色。(3分)(6)表达共情应考虑到求助者的特点和文化背景。(3分)
4、为鼓励求助者建立积极的行为,心理咨询师在咨询中使用了阳性强化法,请写出该疗法的治疗过程和注意事项。(30分)
阳性强化法是改变求助者行为的一种行为治疗方法。
(一)阳性强化法的治疗过程:
1、明确治疗的靶目标。(4.5分)
2、监控靶行为。(4.5分)
3、设计新的行为结果。(4.5分
国际公法——案例题
本文2025-01-29 08:00:32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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