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串讲笔记

第一篇:自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串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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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串讲笔记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政治制度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一、政治制度的含义
[多选]政治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历史性;(2)稳定性;(3)强制性;(4)合法性。
二、政治制度与社会经济、文化制度的关系
[单选]在社会各项制度中,根本性的、起决定作用的制度是社会的经济制度。
[单选]思想文化意识对政治制度主要起导向作用,任何政治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思想文化意识指导下建立起来的。
三、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多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单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第二节坚持和完善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一、坚持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单选]完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途径就是在不改变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前提下对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多选]我们政治体制改革总目标是:(1)巩固社会主义制度;(2)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3)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
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简答]政治体制改革以来,我们取得的主要改革成果有:
(1)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建立了干部离退休制度,实现了干部队伍的年轻化、革命化、专业化、知识化,保持了党和国家的活力。(2)实现了党政职能分开,调整了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3)加强了社会主义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建设。(4)实施公务员制度。
(5)转变政府职能,根据高效、精简、统一的原则,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
(6)调整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政治经济关系,更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7)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加快人大立法速度,完善人大立法制度。(8)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9)进一步加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
(10)按照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多选]我国要想加强制度建设,就要着重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第二章当代中国国家制度
第一节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的建立
[单选]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是新民主主义社会。[单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建国初期具有临时宪法作用。
[多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具有制定国家法律、监督法律执行、任免最高国家机关负责人、订立对外条约等权力。同时它又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某些职能。
二、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的发展
[多选、简答]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政治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时期:(1)1956—1966年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2)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
(3)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的历史时期。
[多选]1982年,党的十二大胜利召开,至此党中央形成了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三个层次的领导体制。第二节当代中国的国体
一、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单选]国家的实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多选]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都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经济利益,通过制定法律和制度,以确定其政治统治权的。而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实行统治的工具。
[单选]人民民主专政是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中国革命过程中所创造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权形式,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的具体形式。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简答]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2)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居于领导地位。
(3)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把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和社会主义革命任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有机联结起来。
(4)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群众基础,能够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
第三章当代中国国家形式和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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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当代中国国家形式
一、国家形式的含义
国家形式,主要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政体,也包括国家结构形式,即国家政权的区域组织形式(单一制、复合制)和国家治理形式(集权制、民主制)。
[单选]在国家本质与国有形式的关系即国体与政体的关系上,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为国体服务。国家形式在根本上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社会的经济基础、阶级关系决定的。
[多选]君主立宪制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多选]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形式。
[多选]决定一个国家采用单一制还是制合制的主要因素是国家利益、经济发展、历史传统、民族问题和宗教因素等。[简答]什么是国家结构形式,它分为哪几种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区域组织,即国家的整体和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权力关系的形式。主要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联邦制)两种形式。
(2)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具有统一宪法和国籍,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
(3)联邦制,指由共和国、州、省、邦等联邦成员组成的联邦制国家。
二、中国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单选]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制度的实质和核心内容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三、中国国家结构形式
[论述]中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1)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2)中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
(3)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需要。(4)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中国独立完整的保证。
(5)我国的单一制形式基于历史和现实的状况,有自己的特点。第二节当代中国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含义
[单选]政府职能变化是国家机构变革的根本依据,而政府职能是由社会需求产生的。
二、国家机构的分类
[多选]自国家产生以后,任何国家其国家职权主要分为三部分:议事立法权、行政管理指挥权、司法权,并依此设立三大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多选]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有一院制和两院制两种基本组织形式。[单选]社会主义国家元首,一般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机构的一部分,从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三、中国国家机构概况
[多选]我国国家机构系统,按其性质和职能可以分为五部分: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
[单选]中国国家军事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它是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
四、中国国家机构的设置原则
[多选]中国国家机构设置主要遵循三个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议行合一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第四章当代中国选举制度
第一节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一、选举和选举制度
[单选]自由选择是选举的关键,选举与自由、民主相联系,是自由民主制度的重要体现和组成部分。
[多选]选举程序包括建立选举机构、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计票方法、确定当选等。
二、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单选]第二部选举法颁布后,根据选举实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第二部选举法,分别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进行了四次修正。
[单选]第四次修正规定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第二节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 [多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是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一是年龄条件的限制,必须年满18周岁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政治条件的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举的平等原则
[单选]选举的平等原则首先表现在“一人一票制”上。[单选]《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市级人大代表、县级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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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四、秘密投票的原则
[多选]我国选举法规定了投票的四种类别:“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三节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单选]中国县级和县级以下(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单选]《选举法》第7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选区划分
[单选]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5 0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三、选民登记
[简答]选民登记的主要工作是:
(1)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2)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3)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4)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多选]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的;(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单选]选民登记后,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
四、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
[多选]直接选举人民代表时,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1)按选区推荐候选人。(2)确定代表候选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3)介绍代表候选人。[多选]《选举法》规定可以提名代表候选人的:(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2)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五、投票选举和当选
[单选]获得过半数选票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
[单选]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第四节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单选]《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分配
[单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是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单选]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解放军单独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单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直辖市每2.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 000名。
三、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确定和正式选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也可以在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单选]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比例,可以进行预选。第五节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职权及监督、罢免
一、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职权及保障
[单选]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如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多选]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1)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2)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可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3)对代表参加活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在其执行代表职务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简答]人大代表的义务有:
(1)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3)密切联系群众和原选举单位,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二、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罢免及人大代表的辞职和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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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2.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人大常委会将罢免要求和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3.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有两种方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或在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将申辩意见印发会议。
4.对县、乡级代表提出的罢免要求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5.罢免人大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罢免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代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或者须经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依法被罢免的代表,如果在人大担任职务的,其职务也被相应撤销。
第五章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代中国 的根本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
[单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由选民或代表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选举代表,组成全国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体系即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其他国家机构,行使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相适合的政权组织形式。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代表性,从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3.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议行合一的原则设置国家机关,可以有效地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得到迅速执行,人民的意志得到有效实现。[单选]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国体。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
[多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的政治法律地位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它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处于最高地位。
(2)中央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单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由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中国人民解放军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组成。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多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1)立法权;(2)决定权;(3)任免权;(4)监督权。
[多选]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单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重要方式是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多选]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程序:(1)会议准备工作;(2)预备会议;(3)全体会议;(4)代表团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多选]主席团会议决定下列事项:(1)副秘书长人选;(2)会议日程;(3)表决议案的办法;(4)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5)其他需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多选]立法程序:(1)提出议案;(2)审议议案;(3)表决与通过;(4)公布。[多选]选举或决定任命的程序:(1)候选人提名;(2)候选人介绍;(3)选举或者决定任命。
[单选]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单选]国务院总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
[多选]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单选]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5年,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多选]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广泛的权力,一共有21项职权,可以归纳为5个方面:(1)立法权;(2)决定权;(3)任免权;(4)监督权;(5)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多选]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可分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1.委员长会议
2.常务委员会会议
[单选]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合议制机关,实行集体讨论、集体决定的集体领导制度。规定由委员长主持常委会的工作,召集常委会会议。[单选]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常委会全体组成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常委会委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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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的程序(立法程序)1.提出议案包括法律案。
[单选]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议案的有: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2.审议议案。
3.法律草案的审议。4.对议案的表决。5.公布。
[单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他国家机关实行工作监督的程序 1.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的程序。2.提出质询案的程序。
[单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单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机构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2.办公厅。
3.工作委员会。
[多选]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多选]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有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第四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一、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多选、简答]《宪法》第70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
[多选]十届全国人大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共设立了9个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简答]
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第六章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第一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 [单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单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即地方立法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有: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可行使审议、决定、任免、监督等15项职权,可以归纳为下列5个方面:
(1)在本行政区域,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2)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情。(3)组织国家机关。(4)监督权。
(5)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权利。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单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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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1)预备会议。(2)全体会议。[多选、简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2)提出和审议、表决议案;
(3)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决定和选举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人;(4)向本级人大及常委会提出工作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6)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和询问。
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和审议议案程序
[多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 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任免的程序 1.候选人提名。
[多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2.候选人名额的确定。3.正式选举和决定任命。
第二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
[单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每届任期五年。它行使职权至下届本级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地方立法权。
[单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单选]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本市情况的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2.其他职权:(1)保证权。
(2)领导、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大会议。(3)重大事项决定权。(4)监督权。
(5)人事任免权。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和工作程序 1.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
[多选]主任会议的主要职责:负责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负责召集人大常委会会议。
[多选、简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内容主要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决定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的任免;审议和通过议案;受理质询案等。2.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多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3.听取国家机关的专题工作汇报;听取人大各有关机构报告。
4.对其他国家机关和下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5.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
[多选]在常委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机构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2.综合办事机构。3.工作机构。
4.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第三节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地方各级 人大专门委员会
一、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 [单选]县级人大一般不设立专门委员会,而只设立工作委员会。
[单选]人大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二、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提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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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本级人大主席团或本级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提出报告。3.审查政府工作报告。4.审议质询案。
5.审议政府决定、命令、规章和下一级人大的决议案。6.提出立法意见,起草法规和决议草案。
7.检查监督与本委员会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必要时可提出报告。8.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听取意见和建议。
9.对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交付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综合上报。10.办理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第四节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乡级人大的任期
[单选]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3年修改为5年。
二、乡级人大的职权 1.保证权。2.决定权。
3.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4.选举权、任免权。
5.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6.维护公共利益权。
三、乡级人大的工作机构
[多选]乡级人大的工作机构有: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多选]《地方组织法》规定,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是:
(1)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2)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五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议会制的主要区别 1.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
2.法律地位不同(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不同)。3.与政党关系不同。
4.人大代表和议员的区别:
(1)在选举方式上,西方国家议员大多通过竞选产生,而我国人大代表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差额选举产生。(2)人大代表和议员的阶级基础不同。5.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同。
[论述]
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自觉地维护国家的这一根本制度。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执法监督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立法权,可以制定全国性法律或地方性法规。3.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国家监督。
4.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制度建设。5.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第七章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
第一节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的演变
[简答]世界各国国家元首行使的职权虽然有很大的差别,但从大多数国家的情况看,基本职权有下列八项:(1)公布法律权。(2)发布命令权。(3)召集议会权。(4)外交权。(5)统帅武装力量权。(6)任免权。(7)赦免权。(8)荣典权。第二节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职权
一、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 1.国家主席候选人资格
[多选]我国对国家主席候选人资格的规定:一为政治条件,即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二为国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三为年龄条件,要年满45周岁。
2.国家主席的提名、选举、任期
[单选]1954年和1982年《宪法》都规定中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单选]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胡锦涛为国家主席,曾庆红为国家副主席。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的职位。
3.国家主席的法律地位
[多选、简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是独立的国家机构,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是: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职权。
二、国家主席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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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对内方面职权:(1)公布法律。(2)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3)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4)发布特赦令。(5)宣布进入紧急状态。(6)宣布战争状态。(7)发布动员令。[多选]对外方面职权:
(1)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单选]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废除,再由国家主席予以批准或废除。第八章当代中国中央行政制度
第一节国务院的法律地位、组成和任期
一、国务院的法律地位
[单选]在国际交往中,国务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义出现,代表整个国家。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多选]按照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
[单选]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相同。”第二节国务院的职权
一、国务院的职权
[多选、简答]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的职权有18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权;(2)提案权;(3)领导权;(4)监督权;(5)人事权;(6)决定紧急状态权;(7)其他权力。[多选]国务院的领导权表现在:(1)经济领域。(2)社会领域。(3)国防领域。(4)行政区划领域。(5)外事领域。
二、国务院职能转变
[多选]国务院的职能具体表现为:(1)健全宏观调控体系。(2)加强市场监管。(3)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4)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多选]政府正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转变职能:(1)依法界定政府的管理职能。(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3)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三节国务院机构设置
一、建国以来国务院机构设置的沿革
1.计划经济时期国务院机构的设置
[多选]我国政府机构的设置遵循以下四个主要原则:需要原则、统一原则、精简原则和效能原则。2.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国务院机构的设置
[单选]1993年的机构改革,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力求在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现阶段国务院机构设置 1.国务院组成机构。
2.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3.国务院直属机构。4.国务院办事机构。
5.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6.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
第四节国务院领导体制和会议制度
一、行政首长负责制
[多选、简答]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容包括:(1)全面领导权。(2)最后决定权。(3)人事提名权。(4)行政首长负全面责任。
二、国务院会议制度 1.国务院全体会议
[多选]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2)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3)通报国内外形势。2.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 [多选]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2)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3)通报和讨论国务院其他事项。
三、国务院工作规则
1.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 2.推进依法行政;
3.推进政务公开制度; 4.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5.加强行政监督。
第九章当代中国一般地方行政制度 第一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组成和任期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
[单选]我国是单一制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行政体制的基本特点是中央政府统率全国各级地方政府,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实行垂直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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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
(1)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2)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
[单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第二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一、地方政府职权的规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职权:(1)执行权。(2)地方行政立法和制令权。(3)管理权。(4)领导与监督权。(5)保障权。(6)关于乡、民族乡、镇的建置的决定权和区域划分权。2.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职权:(1)执行权。(2)制令权。(3)管理权。(4)领导与监督权。(5)保障权。3.县级市人民政府的职权:(1)执行权。(2)制令权。(3)管理权。(4)领导与监督权。(5)保障权。4.乡级人民政府的职权:(1)执行权。(2)保障权。(3)其他职权。
二、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 [论述]省级政府作为最高一级地方政府,当前重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1)加强法规制定与规划引导,强化宏观经济管理职能。(2)实行有进有退,弱化微观经济管理职能。
(3)完善政府社会管理体制,转变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4)加强宏观指导,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5)理顺省级政府与市县级政府的关系,提高行政效率。
[简答]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角度看,县乡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职能包括三个方面:(1)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基本的公共管理服务。
(2)落实中央提出的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的目标,促进县城范围内的公共事业的发展。
(3)把握辖区的社会经济走向,特别是区域的比较优势及其变化,并通过制订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提供政策指导,为区域比较优势的发挥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和领导体制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
[单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政府机构设置
[多选]依据人口、面积、工农业总产值及预算内财政收入等指标,将县一级政府分为四大类:经济发达、人口众多的县;经济比较发达、人口比较多的县;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数量居中的县;经济贫困、人口较少的县。3.乡级政府机构设置
[多选]自1993年以来,我国确定了有关地方政府的分类办法,依据人口、工农业总产值、土地面积等指标,可将乡镇分为三类:经济发达、规模大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和规模大小居中的乡镇;经济不发达、规模小的乡镇。4.地方政府机构改革
[多选]地方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是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简机构设置,精简人员编制。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和会议制度 1.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多选、简答]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就是明确各级行政首长在本级人民政府的全部工作中负有“三权一责”,即:(1)全面领导权。(2)最后决定权。(3)人事提名权。(4)行政首长负全面责任。
2.会议制度[简答]政府会议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运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主要是因为:(1)政府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通常是本级地方政府的行政首长。
(2)政府会议的参加人都是本级政府的成员,他们熟悉自己经管部门的情况,掌握一定的实权,他们发表的意见有很大程度的代表性。(3)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经由政府会议讨论决定,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单选]政府行政会议又叫“行政首长办公会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行政首长为处理日常工作,召集本级政府有关成员出席,并邀请有其他人士列席的会议。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规则
[多选]地方政府的行政原则包括: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以及推行政务公开等。[多选]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1)依法公开。(2)真实公正。(3)注重实效。(4)有利监督。[多选、简答]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是:
(1)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和企业、事业单位办事。(2)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
(3)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4)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第四节当代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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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的概念及实质
[单选]中央和地方关系是建立在一定利益基础之上的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关系,其核心是中央政府代表的国家利益和地方政府代表的地方利益两者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
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的三种模式
[多选]我国的中央和地方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在实践中有三种模式:中央与普通行政区域关系模式;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关系模式;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模式。
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的基本原则 1.利益原则和法制原则。2.发挥两个积极性的原则。
3.应当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和责任原则。
四、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现状 1.中央和地方的政治关系
[单选]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政府体系是一元的,中央政府处于核心地位。中央和地方之间是一种领导和被领导关系。2.中央和地方的人事关系(1)实行党管干部原则。
(2)干部人事管理的组织体制。我国的干部人事管理的组织体制,主要由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管理部门构成,实行分部分级管理的原则。
(3)实行统一的公务员制度。3.中央和地方的法律关系(1)立法主体多元化。(2)法治的统一化。4.中央和地方的经济关系(1)财政关系的重要性。
(2)1992年以后的财政关系——分税制改革。(3)加强税收管理,防止税源流失。5.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关系
第十章当代中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一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
[单选]民族问题不等于阶级问题,因为民族与阶级、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是既有联系,又不等同的历史范畴。民族和民族矛盾作为历史范畴,其存在比阶级和阶级矛盾更加稳定、长久。
[单选]当代中国依然存在民族问题,但它基本上是各族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具体内部矛盾。
二、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的社会、历史情况,采取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简答]
三、中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制定的客观依据 1.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2.在中国,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关系从来不是一种殖民关系。
3.在国际上还存在着民族分裂主义和其他敌对势力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与抵御它们可能的分裂、渗透、颠覆,维护祖国的统一、独立与安全,更需要居住在广大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人民团结、统一于一个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单一制社会主义国家。4.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实行中央集权制度。
5.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四、中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基本特点
[单选]1950年5月,成立了第一个民族区域自治的县级自治区——甘肃省天祝自治区(1955年7月改名为天祝藏族自治县)。
[简答]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一种新型的政治制度,是新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如下特点:
(1)实行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在单一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不具有独立或半独立的联邦行政区域性质。(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大法和依据,各民族自治地方必须遵循。
(3)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权,都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是以工农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形式。
(4)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体现了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的结合,是一定的政治形式同一定的民族形式相结合的地方政权。
(5)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适应了我国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能充分满足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要求。第二节中华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单选]盟设在自治区与自治县之间,是作为上级国家机关的派出机构而存在的,其行政地位与地区行政公署一致。[多选]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性质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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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性质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也是中央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确保民族地区在稳定中发展,与其他地区平衡、协调的重要保证与工具,中央政府及上级政府的决策通过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转变为与少数民族相适应的执行方案,从而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简答]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任务
(1)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2)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4)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5)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6)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三、自治机关的组成及自治权 1.人民代表大会
[单选]民族立法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重要表现和任务。2.人民政府
[单选]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管理体制与一般地方人民政府基本一致,但是由于自治权,使其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突出地体现在财政管理体制上。3.自治权
(1)立法权。
(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3)人事权。
(4)治安管理权。(5)经济管理权。
(6)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7)自然资源开发及地方基本建设权。(8)对外贸易权。(9)财政权。
(10)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管理权。(11)流动人口及计划生育管理权。(12)环境保护权。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单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单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处理案件。[论述]
五、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国家的统一。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第十一章当代中国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一节特别行政区制度概述
一、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国两制”构想和方针的具体体现 [简答]“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包括:(1)坚持“一个国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2)坚持“两种制度”。(3)高度自治。
[多选]特别行政区是地方的政权,除在外交、国防等方面服从中央政府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1.特别行政区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1)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基本保留原有法律,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特别行政区。
(3)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它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般地方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区。[简答]2.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下列权力(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4)对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备案。(5)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6)有权解释和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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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制定和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职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三、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
[多选]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主要是指立法权、司法权、行政管理权。第二节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
一、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
[多选]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1)规定“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2)规定“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二、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和产生方式 1.任职资格
[简答]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要满足四方面的条件:(1)国籍条件:必须是中国公民。
(2)居住年限条件:通常在香港、澳门居住连续满20年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3)年龄限制:必须年满40周岁。
(4)有无外国居留权的限制:在香港无外国居留权是参选行政长官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外国无居留权的人才能担任行政长官,而在澳门无外国居留权不是行政长官参选的条件,只是行政长官任职的条件,也就是行政长官在任职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2.产生方式
[多选]行政长官产生须经两个法律程序:(1)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2)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三、行政长官的任期、辞职和代理
[单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为5年,可以连续任一次。[多选]行政长官必须辞职的情形:
(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2)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3)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四、行政长官的职权 [简答]《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分别规定行政长官行使13项和18项的职权,归纳起来主要有:(1)领导权。(2)执行权。
(3)行使部分立法权。(4)批准决定权。(5)人事任免权。
(6)行使部分司法权。(7)有权解散立法会。
五、行政长官决策的咨询机构 [单选]《香港基本法》规定:除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外,行政长官作出的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解散立法机关,都要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
[多选]行政会议(行政会)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第三节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制度
一、行政机关的设置、职权与主要官员的任职资格 1.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机关的设置(1)“三司”(即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第一级政府机构。(2)“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第二级政府机构。(3)香港特别行政区除了设置“司”、“局”之外,还设置“署”、“处”等政府机构。2.特别行政区政府机关的职权
[简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享有以下六项主要职权:(1)制定并执行政策;(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5)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
(6)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3.主要行政官员的任职资格 [多选]《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单选]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的任职资格与香港的基本相同,但《澳门基本法》没有规定主要官员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二、廉政公署和审计署是独立工作的政府部门
[多选]廉政公署的主要职责是调查一切违反各项条例规定的贪污舞弊案件,并立案检举或进行处分,其反贪污的主要对象是政府部门、还有公共机构和私人公司。
[单选]审计署的职责是审核政府账目,确保政府的财政和会计账项正确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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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行政区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内容 1.公务人员的任职资格
[多选]担任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者,原则上必须为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但《基本法》也规定某些公务员职位也可由非永久性居民和其他人担任,主要是:(1)被香港特别行政区留用的原香港政府的公务人员;原在澳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包括警务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2)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聘请担任顾问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英(葡)籍或其他外籍人士。2.公务人员的晋升
[多选]香港公务人员的晋升有四个条件:(1)行为良好;(2)能力足够;(3)经验丰富;(4)学历相称。3.公务人员的薪金与福利 [多选]在香港,“津贴”是公务员薪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津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工作或职务有关的津贴,如额外职务津贴、超时工作津贴、署任津贴等。另一类津贴与职务和工作无关,包括预支津贴、家庭器具津贴和子女教育津贴等。第四节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一、立法会的职权
[多选、简答]按照《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权行使下列主要权力:(1)制定法律方面的职权。(2)财政、税收方面的职权。
(3)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的职权。(4)监督权。
(5)对《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6)立法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立法会主席及议员的权利和义务
[多选]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1)主持会议;(2)决定议程和开会日期;(3)在休会期间召开特别会议;(4)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可以直接召开紧急会议);(5)立法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多选]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依法行使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为了保证立法会议员依法行使权力
自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串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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