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律师执业概论复习资料

第一篇:自考律师执业概论复习资料
律师职业道德:是由一定机构制定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具有现实约束力的思想信条和行为准则。
律师的执业纪律: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它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具体化。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其在执业活动中的过错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律师业务:是特指律师的专业工作,是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工作
律师刑事辩护:指律师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业务活动
执行和解: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前,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就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诉讼行为。
行政侵权赔偿诉讼:指法院受理并审判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济损失而引发的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指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根据本所与聘请方签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规定,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全面法律服务,维护聘请方合法权益的业务活动。
非诉讼代理:人才济济律师事务所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不经诉讼程序解决的有争议的纠纷事件。
律师居间调解:指律师接受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委托,作为争议当事人之间的调停人负责主持的调解。
律师见证: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法对自己亲身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律师授权声明: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以律师的名义,就某一法律事实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公共传播媒体上发表的法律意见。
法律咨询:指律师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的询问,作出解释与说明,或提供法律方面的解决意见或建议的业务活动。
资信调查: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某个企业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个人实施某种民事行为的资格和商业信誉的调查活动。
法律意见书: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要求,针对某一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是法律文件,根据所掌握的事实和材料,正确运用法律进行阐述与分析,作出肯定或否定结论,出具给当事人的书面意见。
代书:指接受委托的律师,就委托人指定的事项,以委托人的名义,根据事实和法律,按照委托人的意见书写有关法律事务文书的业务活动。
答辩状:指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被告人、被上诉人或被申诉人根据起诉状、上诉状、申诉状的内容,针对原告人、上诉人或申诉人诉讼请求的主张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并对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辩驳的诉讼文书
申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运用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出的一种诉讼文书。
一般代理:又称授权代理,是不需要也不能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明确表态和决策的代理。
特别代理:指委托人以特别授权赋予律师有权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直接作出决定和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
转委托代理:又称复代理,指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以某种特殊原因和特殊条件下,为了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将一部分或全部的代理权转委托其他律师代理的诉讼行为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特点是什么?1代理人与委托人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2律师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3律师必须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4律师合法代理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民事诉讼委托人包括哪些?1当事人2第三人3共同诉讼人4诉讼代表人5法定代理人6法定代表人7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律师非诉讼业务的特点是什么?1律师非诉讼业务,涉法面最为广泛2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其身份具有多样性3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其工作方式具有多样性4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其服务对象广泛。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特点是什么?1服务内容具有综合性2服务方式具有多样性3服务目的具有预防性4服务时间具有约定性。
律师办理的非诉讼业务包括什么?1非诉讼代理2居间调解、见证和声明3提供法律建议4代书
审查证据的方法有哪几种?1鉴别法2比对法3印证法4质证法5对质法
调查的基本步骤是什么?1明确调查任务:其一是明确本案调查的总任务,其二明确调查所要完成的一系列具体任务2分析已知证据材料:其一分析已知证据的内容,其二分析已知证据的证明力,其三分析已知证据的可信度3提出证据调查假设:其一关于未知案件事实的假设,其二关于潜在证据材料的假设4收集证据材料5审查运用证据
33、律师调查方法有哪些?1人证调查方法2物证调查方法3书证调查方法4音像证据调查方法5科学鉴定方法
34、律师书状技能包括什么?1遵循格式,事项齐备2主旨明确,取材精确3叙事清楚,说理充分4语言准确,句式规范5修辞恰当,表述精练6逻辑严密,事理结论正确 35收集证据应注意什么?1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2收集证据必须及时3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4收集证据必须妥善保全。
律师论辩的基本特点是什么?1论辩具有对抗性2论辩具有程序性3论辩必须具有科学性,必须以证据和法律为依据4论辩具有综合性。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特点是什么?1代理人与委托人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2律师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3律师必须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4律师合法代理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律师刑事代理的特点是什么?1具有特定的阶段性特征2具有相对的权限性特征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包括什么?1财产所有权及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案件2民法调整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经济合同法调整的经济纠纷案件3人身权案件4知识产权案件5婚姻家庭案件6继承纠纷案件7劳动纠纷案件8其他案件
外国律师收费的种类是什么?1按时收费2固定标准3计件收费4以标的按成计费5附条件收费
我国律师收费的种类是什么?1计件收费2计时收费3固定收费4以标的按比例收费5协商收费
律师收费的减免有什么?1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2请求赡养、抚养、扶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4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费的法律援助经历的阶段有几个?1慈善行为阶段2向国家责任转化阶段3一些国家将法律援助纳入福利阶段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范围包括什么?1刑事案件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4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赔偿的法律事项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7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什么?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5公证证明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刑事法律援助对象包括什么?1盲、聋、哑人2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4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5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6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7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8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9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法院正确定罪量刑的律师刑事责任包括什么?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2行贿罪3对单位行贿罪4介绍贿赂罪5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律师民事责任的特征是什么?1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律师在主观上有过错3律师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失4律师主观上的过错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律师行政责任受到的处罚有什么?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停止执业4吊销执业证书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有哪些?1泄露国家机密的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3提供明知其为虚假的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4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辩护律师的责任有什么?1必须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律师应通过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途径,进行辩护。
罗马律师制度的特点是什么?1实行“二元制”的律师制度,分为从业律师和候补律师2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严格:首先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其次必须是男性公民,最后必须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3律师业务范围较广4律师的社会地位较高
我国对律师性质界定的含义是什么?1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2律师是取得律师资格,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律专业人员3我国律师是社会主义律师,执行社会主义法律
我国律师的主要任务是什么?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3发挥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以及应提交的文件是什么?1具有律师资格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3品行良好。提交文件有:1申请书2律师资格证明材料3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4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是什么?1查阅案卷权2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的权利3有得到人民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4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5获取本案各种法律文书副本的权利6代行上诉权
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是什么?1发问权2对法庭出示或宣读的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3提出新证据的权利4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4对法庭的不正当话询问有拒绝回答权
律师在什么情况下可拒绝辩护或代理?1委托事项违法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3委托人隐瞒事实,即委托人出于某种目的,故意向律师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律师对于当事人的义务?1保守秘密的义务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义务3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义务4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义务
律师对于司法机关的义务?1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2律师不得向有关人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3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和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4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不得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
律师的执业原则包括什么?1遵守宪法和法律2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4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5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律师的业务包括什么?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服务或受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篇:律师执业概论
律师执业概论
第一章: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律师制度并非是与国家和法同时产生的,而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大约公元前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时期,才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的锥型,被认为是现代律师制度的起源。
古代中国讼师只是律师制度的萌芽,远远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现代律师制度。这主要源于中国封建社会在政治上是新高度政治集权统治,经济上实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司法活动采用的是纠问式的诉讼模式,被告人是诉讼的客体,属于被纠问、被拷打的对象;当事人没有基本权利可言,更何况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诉讼的权利。由于缺乏律师制度存在的基础,尽管古代中国存在一些类似现代代理和辩护的社会现象,但是始终没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直到清朝末年,才从西方引入律师制度。
第二章:律师的性质和任务
律师的性质是指律师职业的本质特点,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律师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本质属性;二是指律师职业区别于检察官、法官等其他职业的本质属性。
律师的任务也可称为律师的职能、功能、职责,指的是律师的作用如何,律师的任务反映了律师的性质。其任务有两项: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律师的业务主要有: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事物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物的其他文书。
律师职业原则: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职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执业受法律保护。
自由职业者的定性可以引伸出律师区别于其他法律职业者的若干具体性:
1、业务性;
2、服务性与有偿性;
3、独立性与自主性;
4、自治性。
目前困扰我国律师业发展的难题与困境,概括起来有两个:一是律师依法独立执业的权利保障不足,这一问题及表现在律师管理体制中存在着浓厚的行政色彩,也可以表现为律师执业环境的恶劣、执业权利不足且经常遭到无理限制;二是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滞后,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十分严重,特别是律师与司法人员拉关系现象十分普遍,办关系案、金钱案现象呈上升趋势,严重损害了律师业的社会公信力,阻碍了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律师资格是指从事律师职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成为执业律师,既能够以律师名义执业,必须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执业的法定证件。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1、具有律师资格;
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3、品行良好。律师执业的限制:
1、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3、曾经担任过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执行诉讼代理与辩护业务。
我国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的意义:在于保证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素质,加强法律职业人员管理,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障法律职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制度。
第四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律师在执行职务时所具有的一定权限,主要包括律师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律师依法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律师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救济的可能性。一般认为律师的权利分为两类:人身权和工作权(调查取证权、问卷权、刑事辩护中的会见权与通信权、出席法庭和参与诉讼的权利、享有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权利、拒绝辩护代理的权利)。
所谓完整性,是指律师权利的规定应当涵盖律师执业活动中的各项权能,并细化权利的实现途径与保障机制;所谓合理性就是律师权利在专门律师法与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律师执业的法律中应当协调设置,以达到最优效果,权利之间既无矛盾,又不重叠。
一般执业权是指律师独立自主而不受干涉的享有依法执业的权利。完整合理的律师权利体系包括:一般执业权、拒证权与拒绝扣押与搜查权、职业豁免权、取得合理报酬权。具体职业权的完善:
1、调查取证权;
2、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交流权;
3、证据知悉权;
4、在场权;
5、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
律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法规与律师执业规范、律师执业道德的要求,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作出或者不应当作出的一定行为的限制或者禁止性规定。律师对当事人的义务:
1、忠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2、不得为利益冲突双方提供法律服务,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
3、保密义务;
4、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的义务与尊重当事人解除委托的权利;
5、合理收费义务。律师对司法机关的义务:
1、律师的真实义务;
2、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秩序的公正;
3、职业禁止的义务;
4、提供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的义务分为四个层次:律师对当事人的义务,律师对司法机关的义务,律师对同行的义务,律师的隶属义务。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活动的工作机构。其形式有:
1、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国资所是指国家开办的律师事务所,它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的,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2、合作律师事务所(是指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由律师共同集资,自愿组合,订立合作协议,报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3、合伙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1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的资产;
3、有三名因以上律师。律师事务所终止的事由包括:
1、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律师管理制度,被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厅吊销执业证书;
2、律师事务所解散。
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主要有:
1、同意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权利;
2、按国家规定统一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权利。其义务主要有:
1、按时交纳管理费、会费等各种费用和参加年检的义务;
2、依法纳税义务;
3、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义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准则。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管理制度两部分组成。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包括业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外部管理制度主要是司法机关行政管理制度。目前内部管理制度大致包括:统一收费、收案制度、案件讨论制度、请示汇报制度、工作总结制度以及归档制度。收案制度是指任何案件,都必须经过律师事务所统一接收,不要允许律师以个人名义收案。案件讨论制度是指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对律师个人提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共同研究、集思广益,帮助承办律师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六章:律师的管理
律师的管理是指有关机构和组织依据有关律师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律师行业自治规范,对律师的职业资格、执业行为、违规行为的惩戒等执业事物进行规范,以确保律师执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契合行业规范,而律师管理的体制指的就是有关律师管理方面的各项权限划分的制度与具体管理规则总称。
律师管理的主要内大致包括:
1、律师惩戒;
2、律师资格授予;
3、律师管理规范制定;
4、律师事务所设立与审核;
5、律师执业争议的调解、处理;
6、法律援助事务、收费事务等其他相关律师执业事务管理。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其职责包括:依法保障律师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组织律师业务培训;进行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的纠纷;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目前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不足主要是行政管理过多。纠正管理权力过度行政化的弊端主要是通过权力移交与参与管理程序两种方法。所谓权力移交是指目前司法行政机关所享有的部分律师管理权应当逐步移交给行业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的律师行业协会行使;所谓参与管理程序是指律师协会全面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各项管理职能中,发挥律师自治管理的补充作用。
律师协会的宗旨:团结和教育会员总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会员法律素质和职业技能;加强行业自律;促律师进实业的健康发展,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概括起来我国律师协会的宗旨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自我管理以实现律师维护公正、追求法治的脚色要求;二是谋求律师职业自身福利与利益,实现律师业健康、良性发展。
第七章:律师收费制度
律师作为社会自由职业者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收取合理的报酬。其收费的内容主要包括:酬金和其他支出、费用;收费的方式有:计件收费制、计时收费制、按标的比例收费制、协商收费制、胜诉收费制;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一般分为预付部分或全部费用、法律事务中分期支付与事后支付三种方式。
价格监督机构对于律师事务所下列违法收费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1、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2、扩大收费范围的;
3、自立明目乱收费的;
4、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5、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6、违反本办法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完善我国律师收费制度有以下几方面:
1、增加收费方式,充分运用协商收费方式,赋予律师与当事人更多的自主权;
2、对于收费标准,国家应当减少过多干预,但应设立最高与最低收费标准;
3、完善相关争议解决程序。
第八章: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对于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接受法服务的当事人,免收或者减缓法律服务费用,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国家责任与社会责任的体现,其中以国家责任为主,社会责任为辅。确保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建立一个法治社会是当代世界各国的普遍追求。
法律援助的功用与积极意义:
1、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在社会范围内实现公正,从而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与良好社会治理秩序;
2、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依法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3、法律援助制度是实现宪法上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规定的必然要求。
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范围:
1、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于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第一种,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而没有聘请律师的;第二种,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三种,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分别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从事有偿法律的;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法律后果可能是:警告、责令整改、停业整顿;律师的法律责任是:警告、责令改正、停业处罚。
从立法和国家政策两方面完善我法律援助事业。其不足主要体现在:
1、经费不足、法律援助人力资源不足、法律援助供需关系矛盾突出;
2、法律援助范围设置缺乏一定的合理性;
3、法律援助规范体系的完善。
第九章: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概述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是指由一定机构制定的,作为律师从业人员和律师执业机构所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其特点:
1、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具有很强的规范性;
2、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包括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两个部分;
3、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具有现实的约束性。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建设和教育的意义:首先,制定和规范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符合律师执业特征;其次,制定规范化的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有利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制定规范化的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的要求;最后,制定规范化的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有利于律师队伍建设。
第十章: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包括:
一、律师必须忠于宪法、法律;
二、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
四、律师必须保守职业秘密;
五、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职业水平;
六、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七、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八、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一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前提包括三个方面:
一、具备职业法律知识和技能,依法取得执业证;
二、处于律师事务所有效管理中;
三、没有受到停止执业的处罚。律师不得为牟取代理或辩护业务面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承诺,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笔哪壶意见;刑事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控,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的结果。
律师在确定代理范围与权限进行划分的时候,要遵守以下原则:
1、服务手段的选择;
2、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
3、转委托;
4、律师独立。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的情况有:
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
2、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3、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4、在实现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5、委托人提供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6、其他合法缘由。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涉及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涉及人民法院等有关机构的效率。因此,这种关系的终止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劝诫义务;
2、通知义务;
3、采取其他合理保护措施的义务;
4、不得扣押当事人诉讼材料的义务。
律师保守委托人秘密义务,是指律师在处理委托人秘密事项时,所应当遵守的义务。其特点:保密义务的广泛性、保密主体的广泛性、保密时间的后续性;律师保守委托人秘密义务的例外:
1、防止未来伤害的例外;
2、自我保护的例外;
3、授权披露的列外。
律师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因本所执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或双方自愿协商,向当事人收取一定数量财物。这些费用包括:
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正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3、经委托人同意的专家论证费;
4、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所维胜诉收费,就是将诉讼结果或者其他法律服务的结果的实现作为律师收取律师费条件的收费方式。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将因律师自身的利益,律师对其他现行委托人,前委托人的职责或者其他职责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状态。其基础主要有: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职责要求,律师忠于委托人的职责要求。
委托人利益冲突,是指律师现行委托人之间存在着冲突以及律师的现行委托人与前委托人以及其他职业关系中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冲突。连续性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对委托人代理可能受到对前委托人的职责或职务职责的影响利益冲突。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让公众知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而发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了推广律师业务,违反自愿、平等、诚信原则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违反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采用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行为。
第十二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职业责任 律师职业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总,因为违反有关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律师职业责任制度的建立对于督促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族大限度的维护当时是人合法权益,增强律师执业自律意识、风险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律师刑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而应当承担的刑事处罚责任。其包括:
1、律师泄露国家秘密行为;
2、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行为;
3、提供证明明知其为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
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因违法执业或者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特征:
1、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在主观上有错误;
3、律师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失;
4、律师主观上的过错与当事人实际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建立和完善律师赔偿制度的意义:首先,建立和完善律师赔偿制度有利于完善律师制度;其次,有利于促进律师队伍提高执业水平;再次、有利于委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后,符合市场经济要求。
律师行政责任,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规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律师的纪律处分,是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执业规范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其包括: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章:律师业务概述
律师业务是指律师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以及活动的总称。刑事诉讼业务包括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和律师代理两个方面。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律师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公诉案件中的代理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民事诉讼业务是指律师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行政诉讼业务是指律师接受单位和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他们参加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委托人授予的权限为被代理人实施行政诉讼行为的活动。
律师非诉讼业务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为其诉讼以外的事物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所谓诉讼以外的法律事物有两类:一是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法律事物;二是尽管当事人对某些事项存在争议,但不是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才可以得到解决的法律事物。其包括:法律顾问业务;法律咨询、代书;律师参加仲裁;律师参加诉讼外调解;律师办理其他非诉讼业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在一段时间内,运用法律知识和工作技巧为聘请人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就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的法律问题的询问,有针对性的作出解释和说明,或者就某一问题、案件提出解决意见、建议的一种业务活动。代书及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委托,根据事实和法律,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已委托人的名义书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十四章:刑事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局限性:
1、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了解事实真相;
2、其心理状态不利于为自己辩护;
3、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剥夺了人身自由,缺乏辩护能力;
4、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知之不多,缺乏辩护能力。
律师辩护的优势:
1、律师是专门的法律工作者,不仅掌握较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有丰富的辩护经验;
2、律师享有比较广泛的诉讼权利;
3、律师辩护有充分的法律保障;
4、律师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受职业道德约束;
5、律师有自己的组织,可以充分利用集体智慧,以高辩护质量。在刑事诉讼中,有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诉讼职能。
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
1、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权益的维护者;
2、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不受委托人的意志约束。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1、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处于控诉和辩护的对立关系中,既相互联系有彼此对立;
2、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辩护和控诉都应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
1、辩护律师独立于法官,二者各自行使不同的诉讼职能;
2、法官应当尊重并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重视辩护律师提出的材料和意见,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形成正确判断过程中应有的作用。
法治发达国家对辩护律师的权利规定:
1、侦查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
2、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3、查阅案卷和查看证物的权利;
4、调查取证权和证据保全申请权;
5、对不当强制措施提出异议权;
6、申请法院推迟开庭权;
7、出庭辩护权;
8、庭审言论豁免权;
9、经当事人同意,有权为当事人利益提起上诉。其义务:
1、保守职业秘密义务;
2、不办理自己曾经处理过的案件义务;
3、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进行有损于律师名誉和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4、律师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和手段影响司法机关。
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职责有: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
3、为逮捕的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有:
1、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
3、要求侦查机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权利。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权利:
1、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3、调查收集证据;
4、提出辩护意见;
5、代理申诉。
律师出庭准备的主要工作:
1、审查起诉书;
2、查阅案卷、审查各种证据;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准备辩护词等辩护材料。开庭审判大致分为法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辩护律师参与法庭辩论的主要活动与程序是:
1、认真听取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听取被告人自行辩护;
3、发表辩护词;
4、与控方展开辩论。
第十五章:刑事代理 律师刑事代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授权委托权限内代为参加诉讼活动。律师刑事代理的意义主要有:
1、有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有助于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3、有利于对案件的正确
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开庭审理的时候,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可以对法庭上出事的证据发表意见;可以对证据和案件的情况发表意见和相互辩论;还可以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可以对一审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权利:可以对法庭上出事的证据发表意见;可以对证据和案件的情况发表意见和相互辩论;还可以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可以对一审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等。
第十六章:民事诉讼代理 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当事人由于不能或者难以亲自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诉讼活动,而由代理人在一定权限内进行民事诉讼。其包括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其基本特征:
1、律师代理关系产生的前提基于两个方面,一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二是法律援助机构指定;
2、律师作为民事诉讼代理具有资格的特殊性;
3、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以民事诉讼的进行为前提;
4、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是代理进行一定的诉讼行为。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与代理行政诉讼的关系,都是受案件代理人委托,担任代理人,代理他们进行一定的诉讼行为;其本质区别:
1、律师代理的案件性质和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
2、代理律师在诉讼中的权限不同;
3、代理进行诉讼行为时所遵循的诉讼原则不同。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与代理刑事诉讼的关系的区别:
1、性质不同,这两种代理关系,存在于不同诉讼之中,并且受到不同诉讼程序法的调整和制约;
2、代理的内容及产生的后果不同;
3、授权进行代理行为的委托人不同。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享有的权利:
1、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2、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3、出庭执行职务的诉讼权利;
4、解除或辞去委托关系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诉讼权利。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工作程序是指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工作方法、步骤。根据不同阶段律师工作具体内容,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工作程序分为接受委托、准备起诉或应诉、参加法庭审理三个方面的内容。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1、确定举证期限;
2、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4、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5、申请或参加庭审证据交换;
6、申请证据保全;
7、申请司法鉴定;
8、庭前准备过程中其他工作。
法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全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代理工作:
1、帮助行使申请回避权;
2、参与法庭调查;
3、参加法庭辩论;
4、参加法庭调解;
5、阅读庭审笔录;
6、审议宣判。
第十七章:律师代理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审理和判决的活动。其特点:
1、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在于行政诉讼过程中,其代理关系和代理活动,要受《行政诉讼法》的调整和规范;
2、代理方法和内容的特殊性;
3、被代理人权限粗在较大差异。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意义:
1、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有利于维护刑侦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代理律师参加行政诉讼,有利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律师代理参加行政诉讼,有利于协助人民法院正确及时的审理案件。
第十八章:律师非诉讼业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特点:
1、服务对象相对确定;
2、服务形式的综合性和广泛的服务范围;
3、独立的法律地位;
4、平等的法律关系。作为法律顾问,除遵守一般原则外,需要特别强调以下几项原则:预防为主原则、法治原则、指导为主原则、平等原则。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聘请程序:发聘、应聘、协商、签订聘请合同或协议、发聘书。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方法:专职式、定时式、会晤式、临时约请式。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依法为政府机关及其领导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的一种业务行为。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据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专门的仲裁机构,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其特征:
1、提交仲裁协议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机构由当事人协议选择;
3、仲裁程序和裁决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法律咨询的特征:
1、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具有特定性;
2、律师法律咨询具有广泛性;
3、律师法律咨询具有专业性;
4、律师法律咨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5、律师法律咨询的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律师法律咨询的意义:第一,它有助于保护有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二,它有助于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有序性和稳定性;第三,它有助于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提高公民的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法律咨询的方法与一般步骤:听、看、问、析、答。
律师代书的特点:第一,律师代书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书写的,并反映委托人意志和利益;第二,律师代数的有关法律事物文书所引起的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律师代书所反映的内容应当符合事实与法律;第四,律师代书的范围具有限定性;第五,律师代书主要表现为书写特点。律师代书的意义:第一,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有利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正确处理纠纷,解决争议;第三,律师代书能够起到增强社会整体法制意识,提高社会整体法制水平、推动整个社会法治化进程的作用。律师代书的要求:第一,遵循格式,制作规范;第二,取材准确,主旨明确;第三,内容客观具体,理由翔实充分;第四,逻辑严密,结论合理。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从行政机关或授权的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性法律规定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受当事人委托,依法对自己亲身所见的法律实施或者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律师见证的意义在于:不但能够促使当事人认真严肃的对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增强责任感,从而保障双方建立法律关系的合法性、稳定性,有利于执行,而且一旦事后发生纠纷,见证律师可以为人民法院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律师见证程序:受理、审查、见证、出具见证书。
律师代理税收法律事务,是指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代理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申报、纳税申报法律事物。律师资信调查是指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对某个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资金能力和商业信誉的调查活动。
第三篇: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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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1)
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
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
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
(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第二节 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
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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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法律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
(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6)公法和私法
7)法系:
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也称普通法系英美法系。第四节 法律的历史类型
1、法律历史类型: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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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奴隶制法律:
经济基础:是奴隶主阶级对于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
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
(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
(4)保留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3、封建制法律:
经济基础:是封建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
特点:(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
(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4、资产阶级法律:
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资本家手中,而无产阶级被剥夺生产资料,不得不出卖劳动力,为资本家创造利润和维持整个社会的生存。
特点:(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确认契约自由。
(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确认法制原则。
5、社会主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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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
(1)经济基础决定法律(2)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法律和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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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和道德
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2)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第一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2、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
4、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
5、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律在政治方面的作用:
1)维护社会主义民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2)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实现对敌专政
(2)社会主义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1)消灭和改造旧的生产关系,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2)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推动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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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的作用
(4)社会主义法律在对外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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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
(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
(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除过时的法律;
(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2、制定的基本原则:
(1)从实际出发;
(2)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4)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3、制定的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3)法律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5)军事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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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结构:适用条件、行为准则(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6、种类:
(1)按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2)按法律规范所包含的行为准则的确定程序,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7、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系统化:
系统化方式:(1)法律汇编(2)法律编纂。
8、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第四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1、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实施的方式有二种:(1)法律的适用(2)法律的遵守。
2、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
(1)概念: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2)特点: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它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
2)这种活动必须严格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和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
(3)总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4)原则: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
(1)概念: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4、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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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间效力:(2)时间效力:(3)对人的效力:
5、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1)从解释的主体上分类:正式解释(立法、司法、行政)、非正式解释。
(2)从解释的外延上分类: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字面解释。
(3)从解释的方法上分类: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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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法与法律制裁:
(1)违法: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要件:1)违法的客体2)违法的客观要件3)违法的主体4)违法的主观要件
(2)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3)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7、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1)概念: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
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3)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
(3)结构:1)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内容:
(4)法律事实:那些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叫做法律事实。
分类:1)事件2)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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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3)第三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
自考律师执业概论复习资料
本文2025-01-29 07:38:03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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