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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简答题[定稿]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民法学简答题[定稿]

第一篇:民法学简答题[定稿]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3受价值规律支配。

2.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答: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内容的社会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3.简述我国民法的任务 答: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民法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三项: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4.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理发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的集中反映,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民事政策。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5.的效力,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简述民法的适用范围。(试述民法的效力)论述 答: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有效,亦即在何时间内可以和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有以下两条规则: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生效前发生的事项;2新法改废旧法。即在新法生效后,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没有明令废除也当然废止。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但由于民法的渊源不同,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也就有所不同,如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三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仅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6.我国民法的性质是什么?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2民法为文明法。民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任何社会的民法都是与当时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我国社会主义民法是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是促进和维护社会主义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文明法。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模式,规范主体的行为;违反民法的规定,则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须依照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所以,民法规范又是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规范。4民法为实体法。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为实体法。5民法为私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法属于私法

7.简述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地位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有: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既包括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也包括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

8.简述自愿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效力;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是和也不承担责任。

9.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简述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答: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10.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在: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城市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1.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简述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益。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公德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优良民风和习惯,都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均应尊重,不得违反。第二,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民事主体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

12.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部分。一是平等主体间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论述)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的财产关系;一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如相互间有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则不为民法调整。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如果当事人的一方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能自愿协商的,则这种财产关系也不为民法调整。3受价值规律支配。具备上述特点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主要是:①主体地位平等,相互间没有支配关系;②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③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这部分人身关系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3.为什么说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论述):民法是所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的民法反映着不同时期商品经济的社会条件,维护和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需由法律保障的发达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从法律上确认三个基本要素:即主体、权利和交易规则。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着市场主体,赋予各类民事主体独立的法律人格;民法的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使主体能以自己的财产进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合同制度等规范主体的行为,规定交易规则,使主体得以公平、正当地进行竞争,安全有序地进行交易。可见,民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着基本的法律保障,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基本法。

14.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1法律。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①宪法②民事基本法③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2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规章。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就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作出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关于贯彻执行法律的意见、适用法律的解答、就某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等,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5国家政策和习惯。15.民法的历史沿革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民法的历史沿革可以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1 古代民法是指简单商品生产者即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民法。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2近代民法是指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反映自由基本主义社会生活条件的民法。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3现代民法是指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来的民法。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可以说是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55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就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4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6.民法的适用的原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法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

17.民法的解释 民法的解释,是指探求民事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其内容。民法的解释有文理解释与伦理解释两种。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是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伦理解释,是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伦理解释包括:1.扩张解释2.限缩解释3.反面解释4.类推解释。

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18.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首先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次,它是一种意志关系,而不属于物质关系;再次,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不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或者不是在平等基础上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因而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一方即享有权利,另一方则负有相应的义务,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19、法定抵消条件法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法定抵销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互享债权,须为合法,任何一方之债务不合法(如赌债),不得主张抵销。(2)须双方债务种类相同,即债的标的物种类相同、品质相同。种类不同的债务,不得单方主张抵销。(3)须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债务先到期的一方不得主张以其债务与他方后到期的债务抵销。但债务后到期的一方放弃其期限利益,应允许其主张抵销。(4)须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销之债务。20、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和民事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对宣告死亡的条件规定如下: 1.宣告死亡必须具备的条件:(1)公民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后。

第二篇:民法学简答题 (范文)

1.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功能如何?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其具体效力表现在:(1)它是民事立法须遵循的准则(2)它是解释民法的基准(3)它是民事活动中的基本行为准则(4)它是在没有具体规定时,裁定民事案件的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其评价功能表现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帮助人们准确地理解民法的精神实质,正确的评价民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其补充功能表现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补充法律的漏洞。2.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其有何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其特征表现为:(1)客观性。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象,而不是主观现象。单纯的主观意志并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2)法定性。何种客观现象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个人决定的。3.简述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和原则。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两种:(1)事实方式,即权利人通过事实行为行使权利;(2)法律方式,即权利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

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两项主要原则:(1)自由行使原则,权利行使是权利人的自由,自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他人不得干涉。(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人应依权利的目的正当行使权利,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4.民事责任有何特征?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5.简述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措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6.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有何区别?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当事人实现其利益而可以实施的行为范围。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权利能力是取得权利资格和前提条件,而权利是利用这种资格和前提条件获得的结果。(2)权利能力包括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两方面的资格,而民事权利仅指权利,不包括义务。(3)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是自然人生存的必要条件,不可转让或抛弃;民事权利中除人身权外通常可以转让或抛弃,也可依法被限制,剥夺。(4)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7.简述撤销失踪宣告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条件:(1)须被宣告失踪(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未死亡)(2)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由法院撤销失踪(死亡)宣告。

法律后果:(1)失踪宣告撤销后,原为失踪人设立的财产代管人即当然消灭其资格,其管理权复归于本人。(2)死亡宣告撤销后,发生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方面的效力。关于财产关系的效力;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占有人返还原物时为管理财产所支付的费用,可以请求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原物的,可以不予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关于人身关系的效力:配偶尚未再婚的,其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配偶已经再婚,其再婚效力不因撤销宣告而受影响,即使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也相同。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同意的除外。8.法人的民事责任有何特点?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特征如下:(1)法人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2)法人民事责任能力是对其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9.法人设立须具备哪些条件?法人设立是指法人的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不同的法人,其设立的条件要求不同。总的说来,法人的设立须具备以下共同条件:(1)有发起人或设立人,并且其人数还须符合法律规定(2)须有法律依据,即所设立的法人在法律上有规定,是法律确认的。

10.简述法人合并与分立的情形?法人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法人合并分为:(1)吸收合并,即各个合并在一起的法人中一个法人的资格保留,其他法人的资格消灭(2)新设合并,即各合并在一起的法人的资格均消灭,而成立一个新的法人。法人分立,是指由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分立包括:(1)新设分立,即原法人资格消灭,而分成几个新法人;(2)派生分立,即原法人资格不消灭,而从中分出几个新的法人。1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由自然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2)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并须经核准登记(3)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投资人即可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2.简述法人分支机构的特征?法人分支机构,是指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一种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机构。其特征如下:(1)法人分支机构是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机构,从属于法人(2)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相对独立的机构(3)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3.简述个体工商户的特征?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其特征表现为:(1)个体工商户可以户为经营单位(2)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3)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4)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5)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4.简述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其特征如下:(1)有益性,有益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2)客观性,客观性是指不依主体的意志而转移。(3)法定性,法定性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由法律所规定。

15.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何在?特定物是指单独的特征具体确定的物。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1)某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而某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种类物为标的物。(2)标的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灭失的,一般发生债的履行不能;而种类物在交付前灭失的,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只要债务人还有同种类物,就应负履行责任(3)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可有所不同。以种类物进行交易的,只能交付后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以特定物为交易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交付前转移所有权。

16.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何异同?二者的异同主要表现在二者

所附的条件和所附的期限之间。相同之处:条件和期限均可作为法律行为之附款;都可由当事人任意选定;而且应当遵守合法的要求;同时,条件和期限所限制的都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二者的不同之处;条件是发生与否并不确定的事实;而期限为将来确定发生之事实。

17.简述无效民事责任的种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无效民事责任行为主要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实施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所为的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且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18.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法律后果如何?(1)自始无效。即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是无效的(2)恢复原状。即恢复至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3)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4)追缴财产。即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19.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何在?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在于:(1)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效力在形成权人同意或者拒绝前则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2)无效民事行为确定无效,不因第三人的同意而有效;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由于其效力处于未确定状态,可因形成权人的同意而确定有效。(3)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无须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无效;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由于其有效与否是不确定的,要确定其无效,须有形成权人为拒绝的意思表示。

20.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何在?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期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在于:(1)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在同意权人同意或拒绝前,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2)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是使其已经发生的效力消灭;而对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形成权人的拒绝的意思表示,则使其确定地不发生效力。(3)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承认,是使其已经发生的效力得以继续,而对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同意则是使其确定地发生效力。(4)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为行为人本人;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同意权人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

21.简述代理的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代理的特征表现为:(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22.简述无权代理的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后果。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产生的原因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本人不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则可视为同意。(2)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即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间内做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或者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与无权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3)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无权代理人对其无权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3.简述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法律使该行为发生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代理。狭义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行为并且不具备表见代理要件的代理。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之一种,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通常所说的无权代理则为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表见代理的行为人虽实际上并无代理权,但在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狭义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不仅实际上并无代理权,而且也无使他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即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而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24.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其效力。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1)须行为人无权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4)须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一经构成即发生如下效力:(1)对于本人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所为的代理行为视为有权代理,本人应承受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辨理由对抗相对人,如果因此受损失,本人有权向有过错的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2)对于相对人,其既可主张表见代理,也可以主张无权代理而撤销该行为。

25.诉讼时效有何特征?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其特征表现为:(1)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2)诉讼时效具的强行性(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26.简述人身权的特征?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作为民事权利,除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1)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2)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3)人身权虽无直接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又有着紧密联系。(4)人身权为绝对权。

27.简述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人格权利与身份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取得原因不同。自然人的人格权基于出生而取得,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基于依法成立的事实而取得;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取得。(2)权利性质不同。人格权纯为一种权利,而身份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但大多数在权利中包含义务;人格权纯为一种支配权,而身份权除荣誉权外必以相对人存在为前提,往往需要相对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可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法律上的效果,故身份权严格地说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的性质。(3)利益归属不同。人格权的利益只归属于权利人自身;而有些身份权如亲权更主要是为了相对人的利益。(4)权利期限不同。人格权是无期限的权利;而身份权是以特定身份的存在为其存续的前提。

28.简述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并概括和决定具体人格权的一种权利。一般人格权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而具体人格权则以具体的人格权利益为客体,因此一般人格是产生和决定具体人格权的基础。,一般地说,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包括人格独立,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内容。所谓人格独立,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上均享有独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控制;所谓人身自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自由;所谓人格尊严,是指自然人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文化程度,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以及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

29.荣誉权与名誉权有何不同?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荣誉不受非法剥夺或其他形式侵害的权利。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取得的方式不同。名誉权是法律赋予每个自然人,法人等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取得,不需任何其他条件;而荣誉权除法律规定的外,须通过自己的劳动,对社会做出贡献并授到特定机关或组织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时才能取得。(2)主体的范围不同。名誉权人人享有;而荣誉权只有某些特定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3)内容不同。名誉是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德,才力,功绩,声望等方面的总评价,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批评性的,而荣誉则为特定机关或组织对特定民事主体授予的一种特殊名誉,是积极的,褒扬性的评价。(4)能否被剥夺不同。名誉权通常无法剥夺或限制,而荣誉权则不同,可以依法剥夺。(5)损害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有侮辱和诽谤,而侵害荣誉权的方式主要是否定,贬低,亵渎他人的荣誉,或者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

30.简述物权的特征?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物权是对世权,这是物权在主体方面的特征。(2)物权是支配权。这是物权在权利作用方面的特征(3)物权是绝对权。这是物权在内容和实现方式上的特征。(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这是物权在客体上的特征。

31.简述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由物权的支配性所决定的。因为物权是直接地对标的物加以支配的权利,为保障权利人的支配权的实现,法律必赋予其他排他效力。某物一旦受某人某一方面的支配,他人则不能再为同样的支配。否则,物权的直接支配权就会落空,权利人就不能对标的物进行有效的支配,也就不能对物为正常地交易。物权的排他效力是物权共有的效力,但各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的强弱程度有所不同。对物具有全面支配力的所有权具有最强的排他效力,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的排他效力仅次于所有权;其可与所有权并存一物之上,也可以与不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并存,但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不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的排他效力最弱,在同一物上不仅不能同时存在内容完全相同的此类物权,但可存在数个同种类的物权。

32.简述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为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其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由物权的支配性所决定的,是物权与债权区别的一个方面。由于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因此,在标的物被移转时,物权的权利人得直接基于物权追及到该物行使权利,从而可以充分保障物权人的权利实现。当然,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有限制的。当取得财产的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时,即构成善意取得时,则物权的追及效力被中断,第三人可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只能通过其他方法加以救济。

33.简述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又称为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物权在保护方面的效力。因为物权是对标的物的一种直接支配权,为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为保障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以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或侵害,确保物权的圆满状态,法律自应赋予物权以妨害排除效力。因此,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是以排除对物权的妨害使物权处于圆满状态为目的的,是对物权的一种救济。因而,物权请求权是依存于物权的独立的请求权。一般而言,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预防妨害请求权三项内容。返还请求权是物权人在其标的物被他人非法侵占时,得请求返还的权利;排除妨害请求权是物权人于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被占有以外的其他方法妨害时,得请求除去妨害的权利;预防妨害请求权是物权人于有妨害其物权之虞时,得请求防止妨害发生的权利。

34.简述所有权的特征?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作为物权除具有物权的一般特征即所有权为对世权,支配权,绝对权和以物为客体的权利外,所有权还具有如下特征:(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即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物享有的物权。(2)所有权具有全面性,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有人对于所有物得为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等全面的概括的支配。(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即在所有权之上设定限制物权时,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全面支配权将因受到限制而减缩,而于该限制解除时,所有人又恢复了对所有物的圆满支配状态。(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是指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续,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35.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作为动产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2)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36.简述按份共有的特征?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其特征如下:(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在按份共有中,按份花花公子有人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多少,取决于共有人拥有份额的大小(2)按份共有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3)按份共有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按份共有人并不是就共有物的特定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是就自己的份额比例对整个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7.简述共同共有的特征?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其特征如下:(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并没有份额之分。只有在共同关系消灭时,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共有以共有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成立的前提,没有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成立共同共有,只能成立按份共有(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同共有人对于共有物,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物也承担平等义务。

38.简述用益物权的特征?用益物权是指对于他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其法律特征如下:(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即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即用益物权不以用益物权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3)用益物权具有独占性,即用益物权须以实体上支配用益物为成立条件(4)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而不包括动产和权利。

39.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其特征如下:(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用益物权(2)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的开发为目的而成立的用益物权(3)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具有期限性和让与性的用益物权。期限性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让与性是指法律允许土地使用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同时法律也允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40.简述典权的特征?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具有如下特征;(1)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2)典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物权(3)典权是以占有典物为成立要件的物权。(4)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的物权(5)典权是有期物权。

第三篇:民法学

自然灾害救助问题

一、背景链接

2011年,南方持续大旱;2010年,舟曲泥石流;2009年,冬小麦主产区30年一遇的严重冬春连旱;2008年,南方冰冻雨雪灾害;2008年,举世震惊的四川汶川地震;2007年,淮河流域发生了仅次于1954年的大洪水;2006年,第8号台风“桑美”......中国是一个气象灾害和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其中气象灾害占自然灾害的71%,地震灾害占7%,海洋灾害占8%,农林牧生物灾害占6%,其他灾害占8%。而气象灾害中,旱灾排在首位占53%,洪涝灾害位列第二占28%,风雹8%,冷冻7%,台风4%。

自然灾害已经给中国的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据中国气象局透露,1990年-2000年,造成人员伤亡4500人,经济损失占GDP的3.4%,2001年-2008年,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占GDP的2.8%,已经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面对种种自然灾害的发生,中国政府相关部门虽然也在努力地推进灾害救助工作,但在巨大的损失和公众质疑面前,灾害救助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惑。

二、事件观点

1、灾害救助面临的问题

我国灾害社会救济制度经历了无数的考验,在灾害来临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灾区的救济和重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由于各种因素,我国的灾害救济制度依然还是存在很多不足。

一是救灾法律制度不健全。现行的救灾工作指导规范中,多是以部长令或政府行政命令的形式出现的,这些命令和行政条例是没有较高的法律效力的。这些法规重视灾后救济,轻视灾前的预防和应急机制的建立,对灾害社会救济提供的帮助是有限的。

二是缺乏完善统一的国家救灾管理体系。中央政府目前尚没有对灾害统一管理的机构,财政部也没有设立专项的减灾基金,这极大的影响了我国减灾工作的深入发展。三是缺乏完善的灾害社会救济志愿者制度。我国在灾害社会救济志愿的实践尚处于空白。设立灾害救援志愿者制度,可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救灾,弥补救灾力量的不足。对救灾志愿者进行防灾救灾培训,也是全面安全教育的好途径,更有利于形成互爱的良好社会风尚。四是救灾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当前存在一些截留、挪用、挤占、侵吞、浪费、贪污救灾款物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说明尚未发挥有限救灾款物最大效益的重要保障。在一些受灾区域存在着挪用专款的现象,尽管这些情况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个别干部利欲熏心,以身试法所致,但也反映出救灾款物的监督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三、事件对策措施 未来,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和风险有进一步增大的趋势。这样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的灾害救济提出了许多的要求,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一是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只有各级党委、政府在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认真制订相应预案,一旦灾情发生,才能有序进行抗灾救灾,把受灾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是要建立救灾资金多元投入机制。要在加大政府救灾投入,发挥财政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拓宽救灾资金和物资筹集渠道,建立社会化救灾资金投入体系,使灾害救助工作更具开放性。

三是要尽快建立综合减灾管理体系。建议成立由政府及公安、消防、军队、信息、气象、地震、防汛、交通等职能部门共同组成的防灾减灾体系,建立中央和本地区的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四是要加强灾害救助的资金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救灾款的使用管理,明确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制定救灾资金“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规范救灾款物基层发放程序,做到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政策公开、数额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五是要建立救助物资仓库网络。各地特别是经常发生自然灾害的地区都要积极落实救灾储备制度,建立了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开始储备救灾物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在紧急安排灾区群众生活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车选自主品牌

【背景链接】

一年来,中国自主品牌汽车一路败退,市场份额接连下滑,寸土寸金的领土拱手让人。限购和优惠政策的取消,成为产品竞争力本就不强、品牌议价能力低的自主品牌一退再退、难见好转的导火索。

2月24日,政府在危机中首次向自主品牌伸出援手。在工信部发布的《2012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征求意见稿)》(下称“《目录》”)中,我国25家企业412款车型入选,全部为自主品牌车型。

《目录》的“终极版”出台前,各级政府仍在观望,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抢购合资品牌车的现象;公务车采购政策不统一、难落实,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厘定、规范的条款。

【原因分析】

2012年2月,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例行的信息发布会上,董扬回答记者的提问时指出,中国自主品牌汽车份额下跌的深层原因是自身产品竞争力不强、品牌议价能力低,中国汽车自主品牌面临的形势在未来一段时期可能不会有好转,而且会越来越严峻。自主品牌的危机从2011年初便开始显现。限购政策出台、小排量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取消,直接影响自主品牌汽车市场。2011年4月前后,国家工信部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曾召集各车企领导座谈,了解自主品牌面临的形势。【影响】 地方采购

在市场销售过程中,他们遇到的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较为严格地遵从现在的政策导向,优先考虑自主品牌作为公务车;第二类是回避、拖延,以各种理由不按照目录执行;第三类是明确表示,按照地方的采购目录,而地方采购目录与《目录》不一致,有些车型甚至超出了《目录》。

甚至有一些机关单位开始集中采购合资品牌汽车,希望在《目录》执行之前完成对合资品牌车的购置。【预测】

《目录》能最终落实吗? 党政机关单位在选择公务车时,首先考虑的是品牌,其次是当地的政策导向,再次才是车本身的质量和服务。这就意味着,在以往的推销过程中,合资品牌往往作为公务购车的第一选择,自主品牌需要付出更多沟通和服务上的努力才能够挤进这一行列。公共采购还是人在操作,地方党政机关各部门想要用哪个牌子的车,只要符合国家对于价格、排量和车型的政策,即使选用外资品牌,地方政府采购中心也没有异议。【难题】

①关键是对于《目录》的贯彻落实,严格按照《目录》来操作执行,此次政策对自主品牌要真的发挥作用。

②公务车监管措施对“领导干部”的概念。如果一般公务车不包括领导干部用车,那么,领导干部用车将不受《目录》的限制,领导干部用车被独立于公车监管政策之外。(根据2011年3月,财政部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是指用于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公务车分类的模糊,给公务车“国产化”留下了太大的机动操作空间,想通过“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争脸面、带动市场的自主品牌们,恐怕要失望了。③自主品牌劣势和地方保护

政府公务用车采购“看不上”自主品牌,还是与其本身的车型、档次和品牌有关。由于缺乏中高端车型,再加上品牌的积累较浅,自主品牌之前很难入采购人员的法眼。

各级政府出台一个自己的协议供货商目录,目录不统一,又导致品牌力较弱的自主品牌很难在异地开拓市场。

④公务用车有限,无法救市。

全国各地情况大同小异,自主品牌在公务车市场的效率少则上千辆,多则上万辆,自主品牌在整个公务车的份额不足20%,而公务车市场仅占国内汽车市场份额的2%。即使公务车全部采购自主品牌,依然不能托起自主品牌未来的发展,自主品牌面临的形势不会因此就发生大的改变。

【专家提议】

中国自主品牌汽车要成功,必须要从态度上重视,从战略上有科学长远的规划,重视合作,而且零部件和相关产业要强,要有海外战略

一是政府的支持,政府要在符合WTO规则的前提下支持自主品牌轿车,政府官员还应该带头使用自主品牌轿车;二是全国人民的支持。恳请大家以更多的平常心看待轿车产品,把它看成仅是一种交通工具,更注重性能价格比,给自主品牌轿车以公平的消费环境。残疾人乘火车票半价非一部门能实施

【背景链接】针对残疾人乘坐火车享受半价票优待的提议,铁道部日前书面回复,称无能力承担更多票价优惠。11月9日,记者从铁路部门获悉,每列火车将至少预留5张残疾人专用火车票。该举措有望在11月底前实施,具体实施日期尚未确定。【具体分析】作为弱势群体的残疾人乘坐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是文明社会成熟的标志之一,也是文明发展的必然形势,这一点毋庸置疑。不过,铁道部以无力承担残疾人半价票优惠为由拒绝残疾人乘坐火车半价票政策其实并非假话,实际上就是如实。一方面铁道部对于全国千万大学生给予了半价票优惠,并且客运基准票价率的确十几年没有调整,始终实施低运价政策,利润有限。另一方面铁道部门由于高速等建设扩张,的确也无能力再让利给消费者。

当然这不是说,残疾人半价票乘火车的优惠政策就不能实施,关键是不能依靠和指望铁道部一个部门单兵突进,而是要协同作战,共同推动。

首先,立法确定残疾人半价票乘火车的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残疾人享有这项优惠权利,而不是模糊的规定应当给予残疾人乘车优惠和便利。按照当前法律政策,铁道部没有义务必须给予残疾人半价票的优惠政策,铁道部可以实施这项优惠政策,也可以不实施,实施是恩惠,不实施不违法。

其次,实施残疾人乘坐火车半价票优惠政策,政府应当给予补贴政策。很多人拿残疾人乘坐公交车享受半价票或者免票优惠与乘坐火车不享受半价票比较,看上去很有道理,都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但是忽视了残疾人乘坐公交车半价票的前提条件,就是公交车得到政府的补贴,亏损部分由政府补贴弥补,才保证了残疾人乘车半价票政策的落实。从这个角度说,要让残疾人乘坐火车也享有半价票优惠,财政就必须出钱,对铁路系统给予一定的补贴,不能让铁路独自承担残疾人半价票乘车带来的经济损失。再次,各级残联部门必须看好门、把好关,严格发放残疾人证,避免假残疾人泛滥。事实上随着残疾人享有的国家政策和优惠待遇越来越多,不少地方残联存在滥发和乱发残疾人证的现象,不少不是残疾人的人群通过各种关系领取了残疾人证。最后,对于享受半价票乘坐火车优惠政策的残疾人应当进一步细化,应当只让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享有半价票优惠,三四级的轻度残疾人不应当享受。众所周知,残疾人分为好几个等级,轻度残疾人与普通人差别不大,具有劳动动力,有固定工作,有经济收入来源,对于这类人群可以不给予半价票的优惠政策。对于那些重度残疾人,对于失去劳动力,没有收入来源的残疾人应当给予半价票优惠。总而言之,指望铁路部门独自承担残疾人半价票优惠政策的经济负担不现实,也不可能实现,必须依靠多部门合作,尤其是财政资金的补贴的进入,否则很难实现残疾人乘火车享受半价票。事实上铁道部的每列火车将至少预留5张残疾人专用火车票的新规定本身就是一种进步和改善,是在目前实际能力条件下对民意的善意回应,实质上透露出铁道部有心实现残疾人半价票政策的意愿,只能无力而已。房产调控问题

今天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全国两会会场内外的女性角色受到大家的热切关注。女性的身影活跃在两会的每个会场,各展风采,引人注目。昨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云南代表团审议时,代表党中央向参加两会的女代表、女委员和女工作人员,向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同胞致以诚挚的祝福和节日的问候。今年两会房产市场调控仍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中央将继续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并逐步完善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房价合理回归。继续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基本建成500万套,新开工700万套以上。这些利好消息不仅彰显了中央坚持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动摇的决心,也引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网民及媒体的广泛讨论。

【2012年省考申论热点:房产市场调控问题 人大代表观点】

全国人大代表陈忠林说,为防止富人趁机“揩油”,亟待建立与保障房申请、分配、使用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包括申请者财产公示查询、作弊渎职者严厉惩处以及保障房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

来自贵州的全国人大代表黄榜泉说,总理报告专门强调保障房的分配问题,切中百姓关注焦点。保障性住房分配一定要保证公平、公开、公正,在网络、街道办进行公示,包括分配前公开统计情况、分配时公开家庭收入情况、分配后公开名单等,分配过程“全透明”,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房价上涨的趋势控制住了,但房价并没有下降,还未回归到理性价格。” 全国人大代表马之庚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谈到,调控房地产,就要有效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他建议,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应做好顶层制度设计,对基本住房需求之外的购房,加快实施房产税。

连任三届的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林中呼吁,“适当放宽首套房首付比例及贷款利率。”因为“这些刚性需求者90%属于社会中低收入者,利率上浮、首付比例增加直接影响其整个家庭的生活质量”。

【2012年省考申论热点:房产市场调控问题 政协委员观点】

全国政协7日下午举行主题为“政协委员谈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记者会,多位政协委员都对目前备受争议的空置房问题发表了看法。

上海社科院城市与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张泓铭指出,“不合理的空置原因就是因为投机问题。这是由于房地产市场过热,房价不断上涨,很多人把房地产作为增值、保值、发财的对象,每个人并不是自己要住,也不是买了出租给别人住,只是等它升值以后抛售造,最终成了空置现象。”

经济学家李稻葵也针对当前部分二线、三线城市存在大量空置房的现象发表了评论,“不是说这个房子里面住了一半的居民,而是整栋地空置,甚至没有完成。”他说,局部地区确实存在供给大于需求的情况,因此需要关注相关地区房地产开发商资金重组的问题,以及地区过剩住房的处置问题。

【2012年省考申论热点:房产市场调控问题 新闻媒体观点】

过去一年,中央打出调控房价“组合拳”,效果已初步显现,特别是加大保障房建设,让中低收入者拍手称快,但这项涉及千万人福祉的民生工程在申请、分配、使用、质量等方面问题频现。因此,在今年的“两会”上,房产市场调控仍是媒体关注的焦点。

在各类两会民意调查中,“房产市场调控”均位居关注度前列,根据人民日报政治文化部和人民网联合展开的网民最为关注的十大热点话题调查显示结果,“房价调控”跻身前五,而在新华网“2012两会调查”的22个选项中,“房产市场调控”也始终名列前茅。截至3月8日13时,在新浪微博的微博搜索中输入“房价调控”和“保障性住房”关键词,分别有944,861条和287,460条结果,显示出“房产市场调控”话题在微博平台上也引起了网友的高度关注。

同时,地方媒体也对“两会”后房产市场价格走向颇为关注。全面解读物权法申论标准表述 什么是“物权”:

“物权”,这个法律术语听起来有些陌生,但其实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小到一粒纽扣、一个茶杯,大到一栋房屋、一座矿山,这些物都要分你我,定名分,归主人,如此方可止纠纷,息争斗,平是非,稳秩序。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指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法从起草到修改,从征求意见到最后审议通过,跨越了13个春秋,其间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大小修改100多次,并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了上万条意见,其时间跨度之长、吸纳意见之多、立法决策之慎,堪称空前。2007年3月16日,它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以高票通过表决并将付诸实施。它的制定,不仅是一个博采各方智慧、凝聚全民共识的立法过程,也是一个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不仅是近年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典范,也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一座新的里程碑。

物权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的核心内容,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息息相关。

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

一、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

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

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实施“物权法”的重要性:

一、物权法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对人民群众通过辛勤劳动获得的合法财产进行了确认,并规定了所有权人的排他的权利。人民群众对自己的物可以充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各项权利,其他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所有侵犯人民群众所有权的行为都违反了物权法,责任人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其他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警察可以在车站、广场、公路、街道巡逻检查,但不能随便进入居民住家,如果要进入,必须得到房主的许可或者持有搜查证,否则就是违法的。

二、物权法特别强调对人民群众物权的保护,使人们切实感受到了“无救济就无权利”这一法律谚语的精髓所在。

民法学简答题[定稿]

第一篇:民法学简答题[定稿]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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