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存在的问题

第一篇:新《税收征管法》存在的问题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终于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订,其修订之处多达80余处,因此,可以说是比较大人一次修改。与原来的《税收征管法》相比,修订后的新法显然有了很大程度上的完善。但从新法颁行来五六个月的实践情况看,《税收征管法》依然存在很多的缺陷:
第一,新法所规定的有关税务登记管理的时间不尽合理。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热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分析这一规定,我们会发现,从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可能会需要两个月的时间。这样,经营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间就有可能出现了一个“时间差”,形成税收管理“真空地带”。比如说某个纳税人2001年5月11日领取了营业执照并正式开业,取得应税收入,那么无论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还是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亦或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纳税人都应该在6月10日前缴纳欺其5月份的应纳税款。但是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该纳税人可以在6月11日才进行有效的税务登记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在7月11日才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如此,纳税人5月份发生的纳税义务完全可以在8月10日之前才缴纳入库。税款入库时间整整延迟了两个月。实际上,由于新《税收征管法》的这一规定,税收程序法与税收实体法之间实际上已经产生了冲突,这一冲突虽然不是很明显的条文的直接冲突,但是依然会对税收征管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新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很不合理。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热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这一规定似乎隐含了这样一层意思,即办理税务登记证是以领取营业执照为前提条件的。那么,办理税务登记是否必须以领取营业执照为前提条件呢?我个人认为,从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领取营业执照并不是办理税务登记的条件。理由有二:其一新《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流转税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的规定基本都是这样表述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单位和个人为××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则是进行列举的。所有税收法律、法规都末提到纳税人与领取营业执照的关系,况且领取营业执照后如不开业或没有经营业务,不属于有纳税项目,就不负纳税义务,也就不一定是纳税人。其二,营业执照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与税收征管法并不相互制约,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对领取营业执照与不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的征收管理是平等的,只要纳税人具有相同的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就应当进行同等的税收管理。现实工作中不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生产必须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在少数,我们能否因为它们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放弃税收管理,放弃征税呢?如果果真是那样,我估计自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将越来越少。
第三,新法未明确税务登记在税务管理中的地位。税务登记在税务管理中究竟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是否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以及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必要条件?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它将直接决定税务机关履行税收征管职责的时间与条件(从另一个角度讲,也就是接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条件),因此税收法律必须有相当明确的规定。但是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只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热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但是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昵?是不是纳税人只有办理了税务登记之后,才须进行纳税?税务登记是否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条件?《税收征管法》没有作出规定。这样,我们就会产生分歧:其一是认为税务登记不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条件。应该说这一理解与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人只要发生发纳税义务就必须纳税是一致的,具有法律依据。可是这样理解又会面临新的矛盾:如果认为税务登记不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条件,那么要求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就显然是多余的,《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为什么要规定税务登记事宜呢?其二是认为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条件。这样理解也是有理由的,因为《税收征管法》将税务登记在《税务管理》专章第一条就作了规定。但是这样理解又与现行的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就会发生冲突。因为现行法律法规都规定,纳税人只要发生发纳税义务就必须纳税,即纳税人是否纳税,税务机关是否对纳税人征税不是是否办理税务登记为前提条件的,而是以纳税人是否发生纳税义务为基本条件的。更重要的是税收征管将无所适从--只要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那么税务机关就不能进行税款征收,纳税人也就可以不办税务登记而大胆地拒交国家税款。两种理解都有理由,又都有问题。这就说明法律有漏洞。
第四,新法所确定的延期缴纳税款制度极易使纳税人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欠税违法”。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应该说这一制度有其合理性,即可以比较有效地克服和消除各级基层税务机关随意批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从而保障国家税款更加及时和足额地入库。但是,这也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其一,容易使纳税人在完全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违法而欠税。纳税人确认按期纳税有困难,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纳税,但只有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之后,纳税人才真正可以延期纳税。而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递交延期纳税申请到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同意,其间总要有一个时间过程。这个过程可能比较短,但也可能很长。而从税务机关现在的工作效率看,其时间超过三个月是很正常的事。一旦超过三个月,那么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就会成为欠税,纳税人就会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违法。不仅如此,对纳税人的延期申请,省级税务机关还可能不同意。如果征收机关在纳税人提交申请时考虑纳税人实际情况以及省级机关可能批准而不将税款组织入库,那么纳税人在申报批准延期的纳税款就会在事实上成为欠税。这又大大增加了纳税人无过错欠税违法的可能性。其二,容易使应征税款处于不确定状态。过去,纳税人由于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时,只须向征收机关申请延期纳税,在这种制度下,税款征收机关明确地了解纳税人某个纳税期内的税款为延期税款,即此时纳税人的税款处于相当明确的“延期缴纳的”状态之下。而改为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之后,情况就不同了,纳税人必须向省级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纳税。但是从纳税人申请到省级机关批准之间总有一个时间间隔。在这个时间内,纳税人应该缴纳可能是延期缴纳的税款,也可能不是,处于相当不明确的状态,税款征收机关也就会无所适从,面临着两难的境地:如果征收入库,那么就有可能侵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正当的延期纳税权;如果不征收入库,一旦省级税务机关不批准,就会面临着要承担违反税收法律不按期组织税款入库的责任。
第五,新法所确立的欠税处罚制度不仅与理论不协调,而且也不符合国际上的惯常做法。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是新《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所作的全部规定。按照规定,在我国,纳税人发生欠税,不管是客观性欠科,还是主观的故意性欠税,均是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除此之外再无其它处罚,也就是说对纳税人的欠税仅有经济上的补偿,而无法律上的处罚。而且,无论纳税人拖欠国家税款的时间有多长,欠税数额又是如何的巨大,滞纳金的征收比例始终都是一样的。这样规定很不利于治理欠税。我们说从理论上讲,纳税人拖欠国家税款一般有两个方面的表现: 其一是在一定期限内占用国家资金(税金)。其二是违反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即具有违法性。在处治上,自然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追缴其占用的资金(税金),并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要求纳税人补偿该占用期内因其占用资金(税金)而造成的损失,这通常以加收滞纳金的形式予以处治。二是对其违法性进行处罚。因为纳税人在违法程度上是不同的,因而处罚也应该是有区别的。欠税时间比较短,欠税数额也比较小的,应该视为违法情节较轻,处罚也就相应较轻;相反,拖欠国家税款时间较长或特别长,数额较大或特别大,则应认为违法情节较重相应地,应该给予较重的处罚,必要时可以进行刑事制裁,即治罪。实际上,我国的欠税处罚制度本身就是矛盾的。一方面认为故意欠税属于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却不规定任何处罚措施(加收滞纳金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而属于一种经济性补偿,这一点,可以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等税法条款所作出的对偷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在课处税收行政罚款的同时加收税收滞纳金的规定中看出)。违法了却不处罚,这是否在鼓励违法?纳税人实施“欠税”违法行为,只须承担较小的经济代价,根本不会受到税收处罚,更不会受到刑事制裁,那么,纳税人又何乐而不为了?更何况,在税收工作中,税务机关又会由于多种原因,连滞纳金都不征收了呢?这也许是当前我国纳税人欠税数额始终居高不下的一个根本性原因。
对欠税只加收滞纳金而无其他处罚也与当前国际上的通常做法不一致。考察国外的税收处罚制度,我们不难发现,有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是从上述的两个方面来惩治欠税违法行为。比如在阿根廷,对逾期不交税款,税务机关将首先催缴,经催缴仍拖欠不缴的税务机关将视情节进行处罚,纳税人初犯时,处罚者较轻。个人初犯时,将被罚款160比索,公司初犯时将被罚款400比索,重犯(屡犯)将被课处更高的罚款,最高可课处10万比索的罚款。另外,仍要按每月加收3倍的滞纳金。在美国,纳税人迟缴税款者,除了要按月加征应税额0.5%一1%的利息(即滞纳金)之外,税务机关还要对其课处较重的罚款,最高罚款额可达应纳税额的20%。如果税务机关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纳税人是有意拖欠税款的,美国税务行政当局将对其处以25000美元的罚款,特别严重时,纳税人还有可能被处以l年以下的监禁。在我国的台湾,对欠税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因纳税人拖欠税款的时间长短而不同。在欠税未达到三十日之时,税务机关将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一旦纳税人欠税超过三十日仍不缴纳税款的,除移送法院强制执行之外,将依各税种的不同,并处停业、罚款、停止货物出厂等处罚。韩国对欠税的惩处可能是最严厉的。该国的《税犯处罚法》第10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纳,无正当理由滞纳一至三次租税时,即构成犯罪,应当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处以相当滞纳额的罚款。
第六,新法所确立的税收滞纳金制度很不完善。这可以从三个方面说明。其一是税收滞纳金有关条款之间存在着冲突。新的《税收征管法》未对税收滞纳金的性质进行明确的界定。但是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的《法律责任》专 章中的的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等税法条款所作出的对税收违法行为在课处税收行政罚款的同时加收税收滞纳金的规定,可以看出,新《税收征管法》在实质上已经将税收滞纳金作了这样的界定:滞纳金不是罚款,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但是如果税收滞纳金仅仅具有补偿性质,那么,新《税收征管法》本身的不同条款之间就会产生冲突:因为按照公认的税收理论,不按期缴纳税款即欠税构成税收违法。那么,对于欠税,我们除了要求纳税人对其占用国家资金给予补偿之外,还必须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在上文,我们已经对此进行了分析)。但是新《税收征管法》除了加收滞纳金之外,就再也没有其他的处罚了。也就是说在我国,对欠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就是加收滞纳金。从这一点上看,税收滞纳金显然应该具有税收罚款的性质。很显然,新《税收征管法》的不同条款之间存在着规定上的冲突。其二是现行税收滞纳金制度还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着冲突。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断定我国税收滞纳金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地区的税收滞纳金,并不是单纯意义上的“补偿金”,而是具有相当的税收罚款的成份。因而,从某种程度?/td>第七,新法依然没有明确界定漏税及处罚措施。根据公认的税收理论,漏税是指纳税人并非故意末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我们说谁都不可能保证工作中不出差错,纳税人(包括税务专家和税务人员)也完全有可能由于对税收法律法规的不甚理解、理解错误或者粗心大意而导致应税收入确认,税率适用发生差错,从而造成税款的“缴或少缴的”不良后果,即引发漏税。因此从客观上讲我们说漏税是客观存在的。既然漏税是客观存在的,那么我们就应该在法律法规上作出相应的规定,包括漏税的构成条件、应当承担的经济或法律上的责任等等。但是新修订施行的《税收征收法》却没有克服原《税收征管法》的做法,依然没有对这一客观存在的现象作出明确的也是必要的规定,形成了漏税规定的法律空白,致使税收工作实践中产生了两种不应该有的现象:一是一些漏税被当成是偷税从严处治、使违法者承担不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严重地影响了税收执法的公平与合理。二是一些漏税被依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予处罚”的原则免受法律制裁,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应该说这些税务机关对漏税依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予处罚”的原则处理是正确的,但是有不少人却根据我国法律未对漏税进行界定的事实,认为在我国不认可漏税,因而认为税务机关对漏税只补税不罚款的行为是一种不依法执法行为,进而形成一种税收执法不硬的假象,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税务机关的形象。
第八,新法所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不仅不便于纳税人,也不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新形势。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等办理纳税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又是如何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呢?现行的规定比较复杂。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一个月。究竟选择哪一个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消费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基本类似。《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为:营业税的申报期限分别为5日、15日或者一个月,具体的纳税期限也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如此等等,纳税期限因税种不同而有差异。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往往规定纳税人按月申报,并规定在次月1-10日内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如此规定,纳税人也就只能在1-10日内申报纳税,其结果是每个月的1-10日,纳税人为了按期纳税不得不牺牲很长的一段时间,甚至是几个钟头在申报大厅内排上长长的队伍。税务开票人员呢,也穷于应付,常常连上厕所也抽不开身。但是,申报期即征收期一过,申报大厅内却难得再看见纳税人了,税务征收人员也闲得很,常常是三五成群地说笑吹牛。应该说规定每月的1-10日,在税收征管改革之前的“保姆式”的税收征管情况下是合理的,因为当时税务人员是征管查集于一身,既要负责税款的征收,又要负责税收稽查,还要负责税收资料的整理与归档管理,因而规定每月花上10天进行税款征收,其他20天进行税务稽查和资料的管理是比较科学的。但是现在税收征管模式发生了变化:一是纳税人的数量迅速增多,几乎每四到五年就会翻一翻;二是税款征收已经走上了专业化,负责税款征收的人员已经不再负责税收稽查与税收管理,一个月中,征收人员除了要花四五天的时间整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之外,其他时间几乎可以全部用到税款征收中去。如果仍然延用旧体制下所形成的申报期限的规定显然不妥。因此,就这一点而言,新《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是无利于税收征管改革的。
第九,对抗税的法律概念的界定很不严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末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处以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是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对抗税违法行为所作的规定。仔细分析,我们便会发现,新《税收征管法》对抗税所作的定义是相当不完善的,这种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法律规定构成抗税行为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两种,即暴力和威胁。而从实践中遇到的情况看,纳税人抗税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既可能采取积极的方式抗税,也可能采取消极的方式抗税。积极抗税表现为以法律所称的暴力、威胁方法抗税,消极抗税则表现为纳税人以主动积极的纳税态度与税务机关“合作”,但却以各种借口和其他非暴力、威胁方法抵制纳税。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抗税予以制裁,对消极抗税则无任何规定。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这一漏洞,采取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法抗税。而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由于缺少法律依据,无法对他们实施制裁,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税收经济利益。第二,法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才是抗税,定义中的“拒不缴纳税款”几个字实质上将抗税行为主体限定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但实践中,常常发生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外的单位利个人怂恿、唆使、支持、协助和包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拒不缴纳税款的事件。从理论上讲,那些怂恿、唆使、支持、协助和包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不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也应被认定为抗税行为人,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税法将抗税行为主体仅限定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显然不恰当。第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当然应认定为抗税,但是如果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拒绝按法定程序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合法的财务会计资料,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的纳税检查等行为是否构成抗税呢?在这些行为中,纳税人所拒绝的并不是缴纳税款,也就不符合现行税收法律对抗税所作的“拒不缴纳税款”限定。但事实上,它们却严重地侵害了税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税收法律关系,某些行为的危害程度并不亚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对它们不追究法律责任,显然不利于维护税法的尊严,不利于保障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的稳定。
第十,新法仍然没有能够完善对偷税法律概念的界定。关于偷税的概念,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偷税的概念,基本与《税收征管法》一致)。从概念上可以看出,《税收征管法》采取正列举的方法,从会计帐簿和纳税申报两个方面对偷税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存在明显的缺憾:仅揭示了偷税的一些表象,而没有揭示偷税的本质--主观故意性。这样也就带来一个问题,即扩大了打击面--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少交税款或者不交税款的故意性与否,加之又未对漏税现象与概念予以明确,因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本该属于漏税范围的非主观故意的不交和少交税款的行为被作为偷税处理了,使纳税人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实属不该。
第十一,新法仍然缺少税务机关对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规定。纳税人对相关的纳税资料如会计账簿、凭证等应该妥善保管,那么,税务机关对税务征收管理资料如税务登记资料、票证管理资料、纳税人的申报及相应的税款征收资料、税务稽查资料、税务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资料、税收计会统资料等等的税收征管资料是否也应该进行很规范的管理呢?当然是应该的。相应地,《税收征管法》对此也应该进行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我们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无论是旧的《税收征管条例》,还是新的《税收征管法》,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因而在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上责任不清,管理制度不健全且没有专职管理人员规范地管理税收征管资料,这客观上使得税收征管资料长期处在一个不重要的地位,处于低水平的管理状态,更严格地讲,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已经处于一个名存实亡的境地了。特别是由于国地税机构分设,6-7年以上的征管资料大多数已经无法找到了。征收管理的电脑数据也由于税收征管改革末定型而不断地修改和更换,数据自然也丢失了不少。由此引发深层次的问题:其一是容易引发漏征管和税收流失,主要是由于缺少足够规范的征管资料管理制度,因而,税务干部每一次轮换或调动,就会造成一定征管资料的流失,并引税收漏征漏管与税收流失。其二是引发重复劳动并造成工作效率的低下。由于资料保管不善,每次税收调研和税收检查都得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到基层听汇报、作调资、找资料,既费时又费力。其三,引发弄虚作假。由于没有严格的税收征管资料,下级税务机关为了应付上级税务机关的各种检查,常常弄虚作假。比如上级机关要检查申报率,那么基层税务机关为了达到规定的申报率,就人为地“减少”纳税登记户,明明是1000户,但却称只有600户(这也许是当前税务登记户与工商登记户数额上存在巨大差异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1999年在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税收征管“十率”检查时,有的地方出现了超世界水平的“高率”成绩,几乎达到甚至超过100%的水平。但由于无据可查,也只好默认。
第十二,对税务代理的规定仍然过于简单。税务代理对社会主义税收来说是必要的。从目前的情况看,世界各国都允许税务代理。并且,世界各国都制定有自己的税务代理法律法规,以调节和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如德国1960年制定颁布了《税务代理咨询法》,日本1942年颁布了《税务代理士法》;法国、韩国也制定有《税务士》、奥地利有《经济委托士法》等调节和规范税务代理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修订前的《税收征管法》对税务代理规定得十分简单,只有在附则第五十七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简单规定。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与原来的规定没有什么两样,仍然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简单规定,对代理机构的组织、代理人员的资格、法律责任等等都没有规定。这显然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
主要参考资料:
1、顾海兵:《关于十五期间税收若干问题的看法》,载《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1年第15期;
2、郭烈民:《税收管理资料管理的困惑及对策》,载《广东地方税务》2001年第8期;
3、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新征管法学习读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年5月版;
4、陈建生:《谈偷税犯罪立法的缺陷》,载1999年第10期《福建税务》;
5、郭世彬 施立端:《给“漏税”一个说法》,载1998年第12期《福建税务》;
6、李永君:《税收犯罪认定处理实务》,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12月版。
7、胡俊坤:《 对现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评析》,载2001年第8期《上海会计》;
8、胡俊坤:《浅谈税务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载1997年第2期《税务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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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解读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解读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一、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抵触税法的决定一律无效
新《实施细则》第3条第一款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这项内容是严格遵照国家税权集中统一的原则,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严
肃性的规定,是为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而作的具体规定。
二、工商部门须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情况
第11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
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本条是为了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第15条的规定而新增加的内容,是关于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向税务机关定期通报有关工商登记情况的具体规定。
三、明确各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职权
第84条规定:“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
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
本条是关于当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查出税收违法行为时,税务机关与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职权划分的规定,是新《实施细则》为完善和细化《税收征管法》第53条第二款而增加的内容。
四、明确对金融机构不登录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的处罚
第92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是对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登录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或者账号的处罚规定,是新《实施细则》为防止税款流失而增加的内容,它将大大加强税务机关的稽查力度。
五、新增对有关机构不配合税务机关工作 的处罚规定
第95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
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内容是对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处罚规定,是新《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此项规定的制定,将为税务机关及时准确地掌握纳
税人产销情况,堵塞税款流失漏洞提供法律保障措施。
六、提高对税务代理人违法的处罚
第98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本条是对税务代理人的具体处罚规定,与原《实施细则》相比,主要是对罚款数额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提高到处以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
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规定
新《实施细则》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具体规定中:
八、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5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本条规定是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的规定而新增加的内容。是从正反两个方面界定了保密范围。从正面它将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稳私,促进公平竞争;
同时它也从反面明确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九、对税务人员回避制度作了具体细化
第8条规定:“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
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近姻亲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这条规定是为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而新增加的内容。税收行为涉及千家万户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为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防止不廉洁行为发生,在这项规定里,对税务人员的回避制度作了具体细化,以确保《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落到实处。
十、生产规模小、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作简易申报
第36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
报纳税方式。”
本条对生产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提供了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法律依据,是新《实施细则》为方便纳税人增加的内容。
十一、纳税人因特殊困难可延期缴纳税款
第41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 款的批准权
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本条规定是对《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纳税人因特殊困难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具体细化,是新《实施细则》为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增加的内容。深圳作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单列市,其市级税务机关可行使审批纳税人因“特殊困难”延期缴纳税款的权限。
十二、纳税人对应纳税额可提出异议
第47条第七款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本条款是较原《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目的是为减少核定征收的随意性,使核定税额更接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等法定税负水平,不致因核定额过低或过高造成税负不公或侵犯纳
税人合法权益。
十三、实行税收强制及保全措施时要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6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抚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抚养的其他亲属。”
本规定是为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中有关“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强制措施之内”的具体细化,是新《实施细则》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增加的内容。
第68条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本条规定是新《实施细则》对税务机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而增加的内容,它表明,纳税
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7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
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的直接损失。”
本条是关于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定。它明确地表明,税务机关未对纳税人及
时解除保全措施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十四、设定退回多缴税款的期限
第78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身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
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本条规定是新《实施细则》为细化《税收征管法》第51条有关退税制度而增加的内容,是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性措施。
十五、逃税最高罚款可达5倍 细则修改了60个条款
《实施细则》共有113个条款,对原《实施细则》修改了60个条款,明确规定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物,对不在保全和强制范围之内的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日用品范围进行了界定:第59 条第2款明确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第3款规定税务机关对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这一措施既预防了税务机关执法的随意性,又使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增强针对性。还明确了承包、承租人不是市场主体,能否作为纳税主体这一个长期以来在征管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
十六、最高罚款可达5倍
不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将被吊销营业执照,纳税人不进行税务登记不能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减免税;税务登记证件未按规定验证,最高处罚1万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最高处罚5万元;纳税人拒绝提供有关税务资料或隐匿、转移、销毁账册的,最高罚款5万元;税务代理人违法进行税务代理,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对税务代理人处以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欠缴
税款,并采取财产转移,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除追缴欠税、滞纳金外,并处以50%
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1万元以上的,所偷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否则税务机关承担责任;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发出限期纳税时间只有15日,逾
期税务机关将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实施细则》一是规定了严格的税务登记制度,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实现信息共享,还推广了税控装置;二是规定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的信誉评定工作,它既包含国税也包含地税税种,给税务机关有效利用征管信息
资源,健全和完善诚信纳税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施细则》加大了对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对非法印制、倒卖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力度,对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额度作出了5万元以上的规定。对漏税产生的责任作出了明
确规定,同时对5年追征期的特殊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明确了为纳税人保守秘密的情况和范围,尤其是不为公众所熟知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还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还有包括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特殊困难进行明确规定;第47条还规定纳税人对应纳税额有异议的,举证并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等。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罚款或
者没收违法所得时,未开支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等有权拒绝给付。
十八、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新《实施细则》对纳税人具体规定的法律责任有:
第90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项规定是对纳税人违反新《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给予的处罚措施,是新《实施细
则》增加的内容。
第94条规定:“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这项规定是对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处罚依据,是新《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按照此规定,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纳税人仍拒不缴纳的,可依据《税收征
管法》第68条规定“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9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这项规定是新《实施细则》新增加的内容。按此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上述规定列举的四种情形的,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70条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篇:新《税收征管法》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
新《税收征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修订通过。
C,2001年2月1日,2001年3月15日,2001年4月28日,2001年5月1日
()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A,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省级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国务院()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C,财政主管部门,审计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B,15,30,60,90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C,10,15,30,60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B,注销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开业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规定。
A,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称为()。D,纳税人,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A,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办理税务登记申报之日起()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D,5,10,15,30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D,基本存款,一般存款,临时存款,全部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A,无偿,有偿,全天候,全方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D,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D,征管编码,经营地址,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帐户帐号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的规定执行。C,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法律,地方政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C,代扣代缴税款,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义务,代征税款 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可以追征。A,3年内,5年内,10年内,无限期
某企业2001年3月份(税款所属期)应纳税额8万元,按规定应在4月10日前缴纳,但由于种种原因直到5月10日才缴纳,该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应为()元。D,80000,84800,81200,83600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B,6个月,3个月,12个月,1个月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A,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内部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上下级之间的业务往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B,1年,3年,5年,任何一年()属税收保全措施。
C,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相当于税款的存款,变卖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拍卖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措施。A,强制执行,税收保全,刑事拘留,没收财产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滞纳金()加收。B,3年,可以,3年,不得,5年,不得,10年,可以 对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C,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征收应缴的税费,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税务机关在其办理工商登记后进行税款的征收 纳税人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税务机关有权()。
A,核定其应纳税额,规定其财务核算方式,确定其会计制度,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建帐 某县地方税务局依法对从事建材生产的个体业主黄某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可以书面通知开户银行从()扣缴税款。
A,黄某的储蓄存款,黄某老婆的存款,黄某挂靠的建材公司开设帐户中的存款,黄某儿子的存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A,滞纳税款,办理纳税申报,计提税款,缴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A,按照规定付给,不必付给,视情况适当付给,可以付给 税务机关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A,清单,收据,清单和收据,发票
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或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措施为()。C,纳税担保,税收强制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处罚
2001年6月,某公司因财务人员调动进行帐目清理时发现有两笔收入用错了税率,多缴了税款,一笔系1995年1月的,另一笔系1999年5月的,马上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根据征管法规定,()退还。
B,1995年和1999年的多缴税款均可,1999年的多缴税款可以退税,1995年的不可以,1995年的多缴税款可以退税,1999年的不可以,1995年和1999年的多缴税款均不可以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B,清单,收据,清单和收据,发票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A,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优先于税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优先于税收、罚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优先于税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D,税务所,征管分局,县以上税务局(分局),省级税务局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滞纳金。C,千分之二,千分之五,万分之五,万分之二 出租车司机张某打电话给税务所长:如不答应减免应缴未缴的3万元税款,就伺机将其撞死。张某的这种行为属()。
B,骗税行为,抗税行为,偷税行为,逃税行为
税务所下列哪些项目,须报经县级以上(不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B,缓缴税款,2000元以上罚款,延期申报,申报方式的确定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规定。C,征管法,主管税务机关,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的规定核定。
A,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级税务机关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
A,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
A,延期申报,免除申报,办理零申报,并入下期申报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D,发票,收据,代收税款凭证,完税凭证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须经()批准。
B,税务所长,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市以上税务局局长,省以上税务局局长 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不在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C,高档消费品,易腐烂的商品,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金银首饰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
B,抵押权应当先于税收、质权、留置权执行,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质权应当先于抵押权、税收、留置权执行,留置权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税收执行 纳税人有()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A,合并、分立,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法人代表,变更财务人员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年。A,5,7,10,15
对审计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C,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税务机关,人民法院
纳税人自()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A,结算缴纳税款,会计记帐,办理纳税申报,计算应纳税款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税务机关可以查询()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B,案件涉嫌人员,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纳税人,被查对象
税务机关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须经()批准。
C,开户银行负责人,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负责人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可以查询涉案人员的储蓄存款但必须经()批准。C,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银行县、市支行以上负责人,设区的市税务局(分局)局长,开户银行负责人
下列检查中,超越《税收征管法》所赋予税务机关权限的是()。
D,到车站检查纳税人托运应纳税货物的有关单据,到机场检查纳税人托运应纳税商品的有关单据,到邮政企业检查纳税人邮寄应纳税货物的有关凭证,上路检查纳税人所运输的应纳税商品、货物
根据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应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对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
B,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税务机关应()。
D,对其处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有()的税务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C,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A公司将税务登记证转借给B公司使用,导致B公司偷逃了大量的国家税款,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对A公司这一行为,税务机关应()。
D,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对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的纳税人,税务机关()。A,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应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罚款,应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税务机关()。
D,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下列违法行为中,应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是()。
D,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簿,且情节严重的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和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的罚款。
A,2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以处()的罚款。
C,2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10000元以上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追究违法责任时,税务机关应()。
B,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2000发生的不延续的偷税行为,适用()的罚款规定。A,5倍以下,1倍以上5倍以下,50%以上5倍以下,20%以上5倍以下 对()的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所偷税款、滞纳金外,还应将偷税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违法,偷税数额在10,000元以上,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
纳税人有偷税行为的,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罚款。
B,5倍以下,50%以上5倍以下,1倍以上5倍以下,10,000元以下 对下列因偷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的处理,正确的是()。
C,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的罚款,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金,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查实某公司2001年3月应扣未扣当月员工的个人所得税10000元,税务机关应对该公司()。
D,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得处以罚款
对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可以由()作出决定。A,税务所,税款代征单位,稽查局检查科,稽查局审理科 下列违法行为中,属于偷税的是()。C,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造成未纳税的事实,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少缴税款的,因计算错误,造成税款少缴的 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C,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改正,不能处以罚款,对未按规定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簿且情节严重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处2000至10000元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某单位在进行纳税申报时,编造了虚假的计税依据,但未造成偷税后果,对此,税务机关()。D,应责令限期改正,不得实施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 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应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B,伪造税务登记证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不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且情节严重的,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经责令改正,逾期仍不办理的
个体饮食户李某于2001年5月开始营业,2001年7月税务部门在漏征漏管户清查中发现李某未申报纳税,对此,税务机关应()。
A,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以偷税论处,追缴税款、滞纳金,责令限期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处2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欠缴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 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税款,税务机关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数额在10,000元以上,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数额占应纳税额的20%以上
下列行为中,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并处税款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是()。B,不进行纳税申报,从而未缴税款的,暴力抗税,但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扣缴义务人变造帐簿而少缴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扣而未扣税款的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向()追缴。
B,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双方协商确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各按50% 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应()。B,向扣缴义务人追缴应扣未扣税款,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向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并处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未扣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的罚款。
C,2000元以下,10000元以下,未收税款50%
新《税收征管法》存在的问题
本文2025-01-29 06:51:04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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