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例子

第一篇:行政法例子
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理念 [案例1]
王某与其父在某县某镇居住,有私房一间。1969年文革时王某被当作反革命分子押送劳改农场。1976年其父病故,该私房一直无人居住,后被镇政府作为仓库使用。1980年王某的冤案平反,自愿留在农场任技术人员。1992年,王某返家,向乡镇政府提出退还其所占用的私房,镇政府一直以该仓库属于政府财产为由未予归还。1993年6月2日,王某以镇政府为被告,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镇政府侵占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镇政府退还所占的房屋。
问题:王某与镇政府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 分析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镇政府占用王某的房屋是事实,但这种占用行为并不是镇政府运用行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民事侵权行为,王某与镇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裁定不予受理。[案例2]
王某是某省一所高校外语系二年级的本科生。1996年10月下旬的一天傍晚,他在学校宿舍里私自用电炉煮饭时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物毁损,本人也被轻微烧伤。因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禁止在学生宿舍使用燃煤、燃油炉具和各种用于煮饭、烧水的电热器的规定,故受到记大过的处分,同时学校总务处行政科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这期间,我国《行政处罚法》刚刚施行(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各种媒体正在广泛宣传该法有关知识;王某看报后认为学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对他实施行政处罚,要求退还那100元罚款,但校方不予退还;于是王某将此争执情况反映到省教育委员会,要求撤销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责令学校退还该项罚款。
问题:学校行政科及其“行政处罚”行为的性质? 分析要点:
本案例所涉及的问题究竟是否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们可从学校行政科及其处罚行为的性质来加以认识和理解。学校行政科及其“行政处罚”行为的性质:
从公共行政的静态层面的含义不难看出,该校(包括学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不具有公共行政权力,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公共行政管理活动即“公共行政”;学校的组织性质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科的性质是学校这个行政相对人的内部行政(管理)部门,其管理活动是行政相对人的内部管理活动,其罚款行为是学校采用经济手段进行的内部管理措施,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与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说的行政处罚不是一回事,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教育行政机关就不应干预(撤销)其正常的管理行为。[案例3]
赵某、段某不服市酒类专卖检查大队行政决定案 【案情介绍】
原告:赵某,男,29岁,家住某市中区体育村。
段某,女,33岁,家住某市中区文化街。
被告:某市酒类专卖管理局。
1991年11月,哈尔滨市糖酒公司委托新疆吐鲁番市罐头食品总厂供销科长杨某(另作处理)购买“五粮液” 酒。杨某即找到侄女刘某、侄儿王某(二人另作处理),王某把杨某介绍给段某。段某利用其表哥所在单位某县兴业经营部的名义,在无国家名酒权经营证的情况下,与哈尔滨市糖酒公司达成委托购买“五粮液”酒的书面协议,每瓶价格68元,供应4000瓶,总计货款272000元(后实际成交3940瓶,段某收到货款267920元)。段某则找到赵某供货,每瓶结算价55元,并付给赵某218670元,剩下的49250元由刘某、王某、杨某等人分得,其中段某分得 10000元。赵某即去S省的Y市找到曾与其共同制造假冒“五粮液”酒受过处理的许某(另作处理),许某把赵某介绍给假酒制造者李某(在逃,归案后处理),购得假冒“五粮液”,结算价每瓶52.50元,许某从中获取介绍费。赵某在某市实际交给段某假冒“五粮液”酒3940瓶,然后由哈尔滨市糖酒公司的业务员朱某、曾某验货后发往哈尔滨市。
某市酒类专卖管理局下属的检查大队认为,赵某和段某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S省酒类管理条例》,已构成销售假冒“五粮液”酒的违法行为,并于1992年12月21日以检查大队名义对赵某和段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没收购销假冒“五粮液”酒3940瓶的全部非法所得款267920元。
2.赵某多次参与制造和销售假冒国家级名酒受到专卖机关的处罚,在这次购销假冒 “五粮液”酒的整个活动中积极参与,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实属屡教不改,应从严处罚,决定由赵某承担总罚没款267920元中的220000元的罚款。
3.段某在购销假冒“五粮液”的活动中,非法收受货款,并从中获得销售收入,但案发后能配合查处,决定由段某承担总罚没款中的47920元,扣除已上交的税金 2729.98元,应交罚没款45190.02元。
赵某对此不服,于1992年12月28日向某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某市酒类专卖管理检查大队(后变更被告为该市酒类专卖管理局),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行政处理决定,其主要理由是:
1.虽有上述违法事实,但按《S省酒类管理条例)的规定,最多只能罚款2万多元,现却罚了22万多元,显然无法律依据。
2.赵某被收容期间,公安部门为防其逃跑,要求其公司交担保金22万元取保出来,该后来检查大队把这22万元担保金作为了罚款,这是不合法的。
3.本案的主要责任者许某未予以处罚,直接购买者段某情节比赵某重,赵某仅为介绍人,反而比直接购买者处罚为重。
4.协助配合查处了本案,应从轻处理。
某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赵某不服酒类专卖管理行政决定一案后,经调查认为,该市酒类专卖管理检查大队并无执法主体资格,即无权以检查大队名义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只能以该市洒类专卖管理局名义对违法当事人作处罚决定。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该市酒类专卖管理局根据赵某确有从宽情节,已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减免了部分罚款),赵某则同意并申请撤诉,该法院遂于1993年2月4日裁定准许赵某撤诉。
【法律问题】
如何理解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法理分析】
此案中,赵某违反了《S省酒类管理条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各方对此点均无异议,但也有如下几个问题值得研讨:
1.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才能作出行政处罚。2.检查大队的处理决定没有把没收和罚款分开,而决定违法当事人笼统承担罚没款的责任,以致当事人不服处理。
2.执法机关在处罚当事人时,应当考虑全案的事实、情节,该从重的应从重,该从轻的应从轻,做到执法公正、合理。[案例4]
戴某不服C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行政处罚案 【案情介绍】
原告:戴某,男,36岁,汉族,系C市N区青年镇均田村农民。
被告:C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市检所)。
法定代表人:朱某,市检所所长。
1987年12月17日,戴某与N区平山机械厂签订香肠购销合同。1988年1月3日,平山机械厂发现戴某制作的香肠有酸味,且涩口,于是向N区卫生防疫站报告;经防疫站抽样检验,发现该批香肠掺有淀粉,酸价为4.7mg/g,酸价远远超过C市企业标准 SQC1009-86规定的0.7mg/g。1月17日,又经市检所抽检,认定部份香肠开始酸败,须经高温处理。1月18日,在N区卫生防疫站监督下,戴对该批香肠进行了加工处理。此后,戴将香肠运往邻近的Q县出售时,因手续不全且香肠有酸昧而被查封。3月1日,Q县卫生防疫站作出“不准在Q县出售”的行政处罚决定。戴不服,向Q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Q县卫生防疫站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判决予以撤销。1988年8月17日,市检所对已封存达五个月之久的香肠再次鉴定,并作出(C)食罚字(88)第0108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包括:(1)该批香肠已明显变质,不得再供食用,就地销毁;(2)行政处罚由N区防疫站按《食品卫生法〈试行〉》处理。戴对销毁这批香肠无异议,但对第2条行政处理不服,逐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第2条决定。在本案审理中,朱某作为市检所的法定代表人到场表示,只要戴撤诉,并承担全部诉讼费,方可不再由N区防疫站处罚;戴同意撤诉,但不愿承担全部诉讼费。在诉讼中,市检所于同年11月19日又作出(C)食罚字(88)第0115号行政处罚决定,即对戴直接罚款3000元。戴不服,要求法院一并审理。该法院审理后认为:
1.戴向平山机械厂出售掺有淀粉并出现酸败现象的香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7条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和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市检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37条的规定,作出(C)罚字(88)第010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变质香肠予以销毁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但该处罚决定第2条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既不明确又无法律依据,不属食品卫生法第37条规定的6种处罚种类之一,故第010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2项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2.市检所作出的(C)食罚字第0115号行政处罚显属不当,理由在于:(1)该所法定代表人曾当庭表示,只要戴撤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可以不予罚款处罚,若由市检所承担受理费,就要予以罚款等,用罚款相威胁来促使相对人撤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显然市检所对戴罚款3000元之目的不正当,而戴虽曾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2)市检所已对变质香肠作了销毁的处罚,但又以同一事实对戴处以法定最高罚款,这实属不当。
3.综上,市检所作出的(C)食罚字第0115号行政处罚应予撤销。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双方当事人释之以法,晓之以理,原告当庭承认其违法行为,认错态度好,市检所主动撤销不当的行政处罚,最后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诉讼。【法律问题】
1.如何理解作为行政主体的被授权组织?
2.如何理解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理分析】
市检所是一个卫生事业单位,但在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授权后,成为在食品卫生执法方面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被授权组织(在《食品卫生法》颁布后情况有所改变)。所谓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方面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由自己对外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市检所就是这样的组织。
行政主体作为一种组织,其活动(如诉讼活动)须要有一定的个人来代表,这种代表组织从事行政活动(包括诉讼活动)的个人就是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行政法学上的这一概念,与“行政主体”的概念相似,是侧重于从诉讼身份的角度来加以理解的。在我国,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按三个顺序来把握:(1)该组织的正职行政负责人;如无,则(2)主持工作的副职行政负责人;如仍无,则(3)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在本案中,朱某就是市检所的法定代表人,所以由其应诉(当然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在该案中,戴某违反《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规定,向平山机械厂出售酸败变质香肠,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市检所作出销毁变质香肠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但该所作出的同一行政处罚决定即(C)食罚字(88)号第010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2项却运用法律不当。这是因为,既然市检所已作出对戴某销毁变质香肠的决定,又要N区防疫站再处理,对同一事实作重复处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精神的。市检所要求戴某撤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可不予罚款,否则就要罚款,这是以后续惩罚行为相威胁;当戴某不愿承担全部诉讼费时,市检所在诉讼中又作出第011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戴直接罚款3000元,又对同一事实重复处罚,这样一些行为既不合法又不合理。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使该案圆满终结,值得肯定。[案例5]
巴士车主要求确认警车违法并请求赔偿案 【案情介绍】
1991年5月的一个星期日傍晚,A市某繁华街道,车流不断,人群熙攘。突然,一辆闪着警灯、鸣着警笛的警车呼啸而来,车辆和行人赶紧躲避,有一辆正在行驶的小型巴士躲避不及被挂伤,且因驾驶员为匆忙躲避猛甩方向盘致使车上多名乘客受轻伤。当巴士车驾驶员和售票员当即下车与警车上的人员交涉索赔时(当时警车上共有5人,都穿的便衣),警车驾驶员不屑一顾地说了句“我们是××分局的,如果不想找麻烦,赶紧让路!”警车上还有人丢下一句话:“你不怕麻烦,明天到分局找我们。”说完就继续驾车扬长而去。小型巴士的车主于次日到××分局去讨个说法,要求给予赔付(一是车体挂伤,二是在警车肇事且扬长而去后巴士售票员当场向受轻伤的乘客赔付了200元医疗费才了事脱身)。但得到的答复却是“警车正在执行公务,你巴士不及时避让,发生碰挂的责任自负。”巴士车主不服,认为这一答复是强词夺理,因为当时如果驾驶员不猛甩方向盘的话,完全可能发生车毁人亡的巨大灾难,仅发生了碰挂已是万幸,但碰挂的责任应由警车一方承担,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安分局给予赔偿;但法院认为所诉对象属于正常执行公务行为,故不予受理。于是,该车主向A市公安局以及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坚持要讨个公道。经过长达1年多的努力,在上级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的反复过问和督促下,此事才最终获得妥善解决:一方面巴士车主获得相应的赔偿,一方面该公安分局的有关人员受到相应的处分。此事最终能够获得解决的一个关键原因在于,经过A市监察机关排除干扰、认真调查后揭开了内幕:原来当天那辆警车上的5个人并非执行公务,而是应某款爷邀请赶去郊外某私人别墅赴宴。【法律问题】 1.怎样认识行政优益权?
2.公务员因私出行也享有行政优益权吗? 【法理分析】
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赋予行政主体一些在职务上或物质上的优益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优益条件的资格就是行政优益权。它包括与职务上的优益条件相联系的行政优先权和与物质上的优益条件相联系的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美国行政法学称之为“行政特权”,Executive privilege)的内容主要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和推定有效权,主要体现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行政受益权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国家向行政主体提供行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主要体现了行政主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行政优益权不同于、不属于行政职权,也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上的“收益权”。最明显的区别在于:行政主体可以不享用行政优益权,但不能放弃行政职权,否则就构成违法失职;行政优益权是行政主体从国家获得的优益条件,而民法上的收益权则是民事主体基于对财产的所有权而享有的该财产带来的利益。结合本案来看,如果那5名警察当时确是在执行紧急公务,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的行政优先权,该巴士理应予以社会协助,避让警车行驶。例如,《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1980年)第10条规定: 上篇 行政法原理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一、相关法律法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 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
第二篇:行政法
行 政 规 划 中 的 公 共 参 与
相关资料引用:
1.厦门PX事件:公众参与缺位引发的问题
随着我国公民民主意识的逐渐觉醒,公众要求参与城市规划的呼声越来越高。由于规划没有充分考虑公民诉求而导致的矛盾和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最典型的是厦门PX事件。
厦门PX项目是2004年2月国务院批准立项、2005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审查通过环评的“十一五”大型项目。这样一个大型项目即将开工,但是,厦门大学的专家不知情,当地民众也不知情。根据2003年的《环境评价法》,环评报告应该有公众参与的环节,如果公众参与程度太低,或者投票赞成的数字不够,那么,环保局不应该通过该项目的环境评价。但事实上,不但厦门大学的学者们不知道有这个项目及其环评,甚至连当地的居民都少有人知。根据《环境评价法》原本应该提供给公众查询的“环评报告”,成了机密材料。在规划和审批的过程中,厦门市民没有得到参与和了解这个项目的机会。
2008年3月,厦门大学化学系教授、政协委员赵玉芬等105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的“迁建提案”,指出离居民区仅1.5公里的 PX项目存在泄漏或爆炸隐患,厦门百万人口面临危险,建议暂缓PX项目建设,重新选址勘查论证。然而,PX项目的建设进程没有因为这一提案停顿下来。
厦门政府方面很快做出了反应,但是,在解释该项目的安全性时,用了一大堆老百姓无法看懂的名词,以致没有说服老百姓。不久,厦门百万人同传短信,号召“散步”,令当地政府的执政能力面临空前考验。
在民意的推动下,厦门市政府启动公众参与程序,暂时搁置项目,重新进行了规划环评,然后又公开征求意见,特别是进行了两天的开放式座谈会,大量市民代表参与了座谈会。由于超过90%的座谈会代表反对PX项目,政府在专家、大众经过意见表达与汇总以后,最终决定将项目迁建漳州古雷半岛,从而使多方利益博弈达到共赢。
背景介绍
国务院 2004年3月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9条明确提出: “要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 这是我国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改革发展的一项战略性任务。现阶段,我国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规划的运用尤为常见,如各地制定的城市建设规划、公共事业发展规划等。但是由于对有关行政规划的立法相对滞后,行政规划也缺乏相对有效的法律机制,借口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侵犯行政规划利害关系人利益的现象屡屡出现。
行政规划与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是紧密相联系的。实践中往往是先有行政规划,后有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行政规划往往是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前提和根据。因此,要解决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问题,必须首先解决行政规划的问题。尽管解决了行政规划问题,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问题并不可能全部随之解决,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仍有其自身独立的问题需要解决。然而,即使在解决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自身独立的问题方面,公众的参与也可以为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等的行政规划提供借鉴。相对人参与行政公开听证等程序制度就成为规制行政主体的行政规划裁量权的必然选择。
行政规划往往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应对行政规划的制定实施进行必要的规制,我国在行政规划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弊端,主要是规划制定机关未设立相关机制让公众参与到行政规划的制定过程中,行政规划成为制定机关的一家之意。法律对行政规划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实体法规制与程序法规制两方面,只有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制的相结合,让行政相对人更多地参与到行政规划的制定中,行政规划才更具有科学性与民主性,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城市的发展、经济利益的驱动与一部分人的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也许永远都不可调和。行政规划,是架在二者之间的桥梁,要想最好的解决规划拆迁过程中的种种问题, 首先从行政规划入手进行规制是不可回避的。也许只有程序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参与是行政程序中最好的工具。
一、行政规划与公共参与的概述
(一)行政规划
行政规划具有如下几层涵义: 第一, 行政规划的主体是行政主体。立法机关以立法的形式所通过的关于某一领域事务的计划或规划不是行政规划。
第二,行政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如加快城市的公共实施建设、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使城市的布局更加合理等。
第三,行政规划对行政主体具有约束力。任何行政规划一经确定, 就对行政主体具有约束力, 非因法定理由、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违反和变更。行政规划作为一种部署与安排, 不同于一般的计划和安排, 它不仅必须采取具体措施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予以实现即具有执行力, 而且还是关于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之事务的总体规划。
研究行政规划的现实意义
在行政法学视野中,从法律控制和保护利害关系人权利的目的出发,加强行政规划的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迫切性,至少有助于促进以下两个目标的实现。实践意义
一是在实践上有助于完善行政规划法律制度,更有效地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行政规划的法治化。没有法律控制的行政权力必然走向滥用与无度,但是法律控制不是简单的禁止,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还必须给行政机关留有适当的裁量余地。行政规划是对未来目标的设定,本身具有流动性的特征,几乎难以找到行为法的依据,规划裁量的空间极为广泛,在这种情况下,使其达致现代社会行政法治的目标要求,显非易事。法学研究成果的支持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法学,除了它的世纪任务(促进现行法的适用及续造)以外,不能要求它追求一种与此无关的‘纯理论’的目标。法学最终的任务是要协助法的发展。”行政权力有自我膨胀的趋势,极易对公民的权益造成损害,规划权力亦不例外,建立健全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制度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对行政计划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仍然难以达成共识,如某些计划是否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能否对其直接提起诉讼等,以至于在实践中也是莫衷一是,相对人也无所适从。加强行政规划的理论研究在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理论意义
二是在理论上有助于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特别是行政行为理论的完善。从微观层面看,对于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规划裁量和可诉性等问题的研究,能够丰富行政规划行为研究成果,从而完善行政行为理论。从中观层面看,通过对行政规划的准确定位,可使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更为完备和流畅。由于现代国家的行政任务繁重,行政行为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行政行为体系。但是这个体系虽然庞大,却是杂而不乱,究其原因就是在公法秩序中,每一种行政行为都有自己的位置。行政计划是行政机关频繁采用的行为方式之一,但是由于理论的滞后,它在行政行为体系中的位置一直不明晰,已经影响到了行政规划一系列后续问题如司法审查等在法律上的展开。“我们生活在一个重新建构行政法概念的时代。”行政主体这种重新建构必须建立在对传统行政法体系反思的基础之上。在长期的行政法学研究中,我国曾经以权力行政为中心形成了“三大块理论”。但是“三大块理论在以权力行政为中心的同时,一方面将行政计划和行政征用这两个权力色彩十分浓厚的管理方式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又将权力色彩淡泊的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纳入行政行为之内,既不全面,又不流畅”。虽然三大块理论的影响渐趋式微,但是对于行政规划的模糊认识并没有完全消除,有待于在理论上进一步厘清。
(二)公共参与 公众参与是指社会群众、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 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有目的的社会行动。其定义可以从三个方面表达:它是一个连续的双向地交换意见过程, 以增进公众了解政府机构、集体单位和私人公司所负责调查和拟解决的问题的做法与过程;将项目、计划、规划或政策制定和评估活动中的有关情况及其含义随时完整地通报给公众;积极地征求全体有关公民的信息交换和推进公众参与的各种手段与目标,。行政法中的公共参与是行政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现代社会中公众参与一方面是通过参与得以表达自己的意愿, 另一方面通过参与来实现对政府行为、政府行政人员的行为的有效监督。
二、行政规划中的公共参与
(一)行政规划中公共参与的必要性
行政规划的制定必须保障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的途径和形式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就参与途径来说,既应有通过人民代表机关的参与,例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和各种资源利用的总体规划、交通、能源、电信发展的总体规划,必须通过人民代表机关讨论和审议通过;也应有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直接参与,例如,涉及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等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的各种建设规划、治理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等,必须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特别是征求和听取相应规划所直接或间接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就参与形式来说,除了传统的座谈会、论证会、信访、走访等形式外,还应该更多地利用现代民主和现代科技的手段,开创各种新型的公众参与形式,如网上信息发布、讨论、电视辩论,以及召开有各种不同利益群体参加的听证会,等等。总之,公众参与是现代行政法治的第一要求,行政规划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是避免或减少行政规划实施(包括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纠纷,是避免或减少因行政规划而产生的侵权、滥权、腐败以及各种悲剧的第一屏障。
公众参与程序是一种具有功能意义的合法化程序。一方面,公众参与有助于提升行政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另一方面,公众参与可以化解行政规划所面临的合法性危机,能够为规划提供合法性的基础。当公众参与成为一项法律制度以后,规划机关为了确保规划的合法律性必须按照法规范的要求展开参与活动;同时,规划机关常常基于现实的考虑开展更多的参与活动,以促进规划的合法性
1.民主行政的要求
行政规划, 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公共目的而进行的长远规划, 其规划的做出不仅直接决定了将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且该行为将直接对行政相对人即公民的生活造成影响,规划的不合理将使公民的眼前利益、长远利益或者反射利益造成损失。然而,在现代民主政治理论下, 政府行为无论是立法行为还是决定行为都必须是公民权利的反应, 所以说,在行政规划中实行公共参与制度是不但是民主行政的需要,也是政治的要求。
2.服务行政的应有之意
公共参与除了普通公民的参与外, 还包括具有一定的专业资质的人员的参与, 即所谓的专家参与。在行政立法中,专家参与立法已经成为一种常态。服务型政府也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用政治学的语言表述是为社会服务, 用专业的行政学语言表述就是为公众服务。所以, 行政法理论发展至今,政府应该是有所为有所不为。在行政规划中, 规划是一个很具有专业性的事务, 由于政府机关力量和资源的限制, 完全由行政机关人员来完成, 恐怕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所以, 在行政主导规划的过程中, 要想最大化、最优化的实现政府的服务职能, 专业人员的参与是不可或缺的。
3.权利保护的需要
公共参与有助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防止行政权利的滥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立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公民只有积极主动广泛地参与到行政规划的进行当中,了解了相关政策制定的过程和目标,才不会对很多行政规划有很强的抵触心理,才会自愿配合行政机关的活动实施,保证行政规划的顺利进行。我国宪法规定, 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在行政规划中,政府的规划行为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而发展就必须去旧出新, 而这个过程难免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而这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衡量不是行政机关一方就可以计算的,其必须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和代表私人利益的相对人或者在第三方的参与下进行公平的对话,这样才能保证行政规划不会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说,行政规划中的公共参与是权利保护的需要。
(二)行政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措施 1.专家参与规划
由前文分析可以知道, 公共参与除了普通公民的参与外,还包括具有一定的专业资质的人员的参与, 即所谓的专家参与。在行政立法中,专家参与立法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行政规划如同行政立法一样,都是在为政府的行为提供依据,其所做出的是一种抽象的东西。所以,为了有效实现行政最优化的效果,最充分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在行政规划中引入专家参与制度,是实现公共参与的有效手段。
2.行政规划中公民参与的听证制度的设立
我国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中国都对听证制度做了规定。然而, 在西方一项有效的程序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却成“逢听必涨”的摆设, 甚至有人提议废除我国的听证制度。我认为,我国的听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是我国长期存在的行政机关权力意识较强, 行政机关力量强大,控制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的蓄意干扰外,还恶意阻止或威胁公民参与听证, 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匮乏。正因为如此,很多情况下,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做法出台的政策和做法很有意见。所以, 在要在我国建立有效的听证制度, 首先必须加强相对人一方的力量, 引入非政府组织参与听证,用一个合法的第三方去组织或者代表单个或者分散的个体参加听证程序以加强行政相对人的力量,在听证会上形成有效的对峙双方。
3.提出意见的自由性。在行政规划的运行过程中,公民,社会团体均有权就相关事宜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见解。与参与听证不同,参与听证这要求必须与听证事项具有利害关系,而提出意见则没有此类限制。不仅与行政规划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提出意见,如进行陈述和申辩等,即使与行政规划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同样可以提出意见。
三、结束语
行政机关的行政规划应该是从绝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出发,从长远角度出发,而不能一味的单纯追求政绩、经济发展,而忽视甚至是侵害了百姓的公共利益,应该是切实为人民服务,为百姓的利益着想,这样也许在诸如城市建设规划的行政规划进行中才不会出现那么多的“钉子户”,只有公民广泛的参与行政规划的制定过程之中,让他们能更加了解行政规划的制定初衷和程序,也许就不会对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规划有那么多的抵触和反感情绪,从而更好地发挥行政规划在行政机关和个人之间的桥梁作用。规划的制定过程中积极纳入公众参与机制,特别是利害关系方的参与,只有这样行政规划才能更加民主性和科学性,才能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篇:行政法-2010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主体立法
宪法
国务院组织法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二、行政行为立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行政救济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篇:行政法
法律常识习题与详解
行政法
1.李某在某特区订工时被机器轧断手臂,就赔偿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根据该特区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李某只能得到20个月工资的赔偿额而根据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企法规,他可以得到25个月的赔偿额。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A.直接依据省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B.直接依据特区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C.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D.提请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2.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汇作疏忽末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D.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3.王某因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遂改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王某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决定受理此案
B.要求原告将区公安分局列为共同被告
C.要求原告将被告变更为区公安分局
D.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4.某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年,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经审理退回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县人民检察院经补充侦查认定陈某构成犯罪证据不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陈某提起国家赔偿请求,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下列哪一机关?
A.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
B.县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
C.市中级人民法院
D.县人民检察院
5.张某因不服税务局查封财产决定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查封决定,但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查封决定违法,决定予以撤销。对于查封决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A.解除查封的同时决定被申请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B.解除查封并告知申请入就赔偿问题另行申请复议
C.解除查封的同时就损失问题进行调解
D.解除查封的同时要求申请人增加关于赔偿的复议申请
6.某公安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张某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同时申请行政复议、但两机关超过复议期限后均未法律常识习题与详解
做出任何决定。张某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派出所的处罚决定。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谁?
A.公安派出所
B.县公安局
C.市公安局
D.县人民政府
7.高某因不服市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国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两天以后,市国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高某应当如何处理?
A.重新起诉
B.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
C.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本案
D.对法院所作的撤诉裁定提出上诉
8.某地方性法规规定,企业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某企业认为该规定与劳动法相抵触,有权作下列何种处理?
A.向全国人大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B.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C.向国务院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D.向省人大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9.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下列哪一个?
A.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B.市经济贸易局
C.市人民政府
D.区人民政府
10.某大学对教师甲的工资和职称问题作出处理意见。甲不服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3年后,某大学根据市教委的要求,对甲反映的问题再次调查研究,形成材料后报市教委。市教委拟写了《关于甲反映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报告,呈报省教委,并抄送甲。该报告载明:“我委原则上同意该校对甲的处理意见,现将此材料报请你委阅示”。甲不服,就市教委的报告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关于甲的复议申请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抄送甲,已经涉及到甲的权益
B.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还没有经过上级机关批准,没有对甲发生法律效力
C.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下级向上级的报告,是内部行为
D.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重复处理行为
11.李某自1997年4月起开始非法制造、贩卖匕首,至次年1月停止。1998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李某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应从1997年4月起算
B.公安机关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
C.李某系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常识习题与详解
D.若李某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减轻处罚
12.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某公安分局在他不在家的情况下,撬锁对其租住的房屋进行治安检查,之后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即离开,致使其丢失现金 5000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甲向法院提供了其工资收入证明、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家中存有现金的同乡证言和房东听到其丢失现金的证言。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上述证据均系直接证据
B.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应加盖银行的印章
C.房东的证言必须有房东的签名和租房协议原件
D.上述证据在开庭审理前提交法院才有效
13.某市政府依王某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市国土房管局对王某房屋的错误登记,并责令市国土房管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登记。市国土房管局拒不执行该行政复议决定,王某有权采取下列哪一种措施?
A.要求市政府责令市国土房管局限期履行
B.申请市政府强制执行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对市国土房管局不作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14.两刑警在追击某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租了一辆出租车。出租车不幸被犯罪嫌疑人炸毁,司机被炸伤,犯罪嫌疑人被刑警击毙。该司机正确的救济途径是下列哪一项?
A.请求两刑警给予民事赔偿
B.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赔偿
C.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补偿
D.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给予民事赔偿
15.张某被县公安局处以15日行政拘留,3个月后张某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某遂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对于张某提起的诉讼,县法院的哪一种做法是正确的?
A.以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B.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C.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拒绝变更的,裁定不予受理
D.予以受理
16.按照律师法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04年7月初,张某向省司法厅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厅的正确做法是:
A.应当适用律师法,在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
B.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在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
C.可以选择适用律师法或者行政许可法关于期限的规定作出决定
D.因法律关于期限的规定不一致,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后再作决定
17.张某委托刘某购书,并将一本存在1.3万元人民币的全国通兑活期存折交给刘某用于买书。刘某在途中取出该存折的3000元用于购买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审讯中,刘某供述存折中余下的1万元仍打算用于购买毒品。县法院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随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常识习题与详解
关于当场查获的 3000元和存折内的余款,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刘某
B.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准备用于购买毒品的存折内余款
C.将刘某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存折内余款返还张某
D.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张某
18.田某对某市房管局向李某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不服,以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某市房管局的发证行为。田某向法院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某市房管局向法院提交了李某的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等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均系书证
B.李某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向法院提交房屋买卖合同
C.田某向法院提交其房屋所有权证是承担举证责任的表现
D.法院在收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后应当出具收据,加盖法院印章和经办人员印章
19.某化工企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某技术监督局依据《产品质量法》某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以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判决撤销了处罚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技术监督局不得再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B.技术监督局不得再对该企业作出罚款决定,但可以作出其他行政处罚
C.技术监督局可以依据原处罚决定适用的《产品质量法》条文规定作出与原来不同的处罚决定
D.技术监督局可以依据原处罚决定适用的《产品质量法》条文规定以外的相关条款作出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
20.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01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工商局的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2001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B.2002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C.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
D.对于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
21.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下列哪一行为人民法院须征得原告同意才能实施?
A.允许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B.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C.追加被告
D.决定合并审理
22.依据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证据材料在原告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法律常识习题与详解
A.涉及公共利益的证据材料
B.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C.涉及中止诉讼事项的证据材料
D.涉及回避事项的证据材料
23.关于行政诉讼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B.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可以不公开质证
C.第二审程序中,所有第一审认定的证据无须再质证
D.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无须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24.2004年6月2日,某县第一中学发生学生集体食物中毒,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下列哪种措施是合法的?
A.第一中学在事发后2小时向县卫生局报告
B.省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C.县医院收治中毒学生后对中毒严重的学生采取就地隔离观察措施
D.县政府对当地水源和食物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25.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后刘某了解到高达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的超层部分,刘某遂以区房地产管理局违法办理备案登记,造成自己购买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
A.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登记行为不是对预售合同效力的确认行为
B.备案登记行为没有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高达公司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6.王某擅自使用机动渔船渡客。渔船行驶过程中,被某港航监督站的执法人员发现,当场对王某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并立即收缴了该罚款。关于缴纳罚款,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
B.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
C.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在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在2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D.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在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在5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27.谢某对某公安局以其实施盗窃为由处以15日拘留的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报案人的报案电话记录、公安人员询问笔录、失窃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提取指纹一枚,及该指纹系谢某左手拇指所留的鉴定书。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报案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应当加盖某公安局、公安人员和报案人印章
B.现场提取的指纹为物证
C.某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均为直接证据
D.根据某公安局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其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
28.一小区已建有A幼儿园,为满足需要,某区人民政府拟在该小区内再建法律常识习题与详解
一所幼儿园。张某和李某先后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张某获批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某区人民政府必须在受理李某和张某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B.某区人民政府按照张某和李某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批准决定是不合法的
C.李某有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张某申请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D.A幼儿园有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再建幼儿园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29.潘某不服某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卫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一周后,卫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处罚决定相同的决定。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潘某可以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该案
B.潘某可以对法院所作的准予撤诉裁定提出上诉
C.潘某可以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准予撤诉的裁定
D.潘某可以对卫生局新的处罚决定提起诉讼
30.某乡人民政府对程某征收农民负担费用500元,县人民政府经复议将费用减为400元。程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征收400元的费用违反了国家规定的不得超过上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标准。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A.变更县政府的决定,确定应交纳费用的具体标准
B.确认县政府的决定违法,责令乡政府重新作出决定
C.撤销县政府的决定,责令乡政府重新作出决定
D.撤销县政府的决定,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决定
31.下列有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和备案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B.不同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C.地方政府规章内容不适当的,国务院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D.凡被授权机关制定的法规违背授权目的的,授权和所制定的法规应当一并被撤销
32.甲省乙市人民政府决定征用乙市某村全部土地用于建设,甲省人民政府作出了批准乙市在该村征用土地的批复。其后,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决定拆除该村一组住户的房屋。一组住户不服,欲请求救济。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住户对甲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批复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
B.住户可以对乙市人民政府征用补偿决定提起诉讼
C……住户可以对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提起诉讼
D.住户可以请求甲省人民政府撤销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的行为
33.黄某在与陈某的冲突中被陈某推倒后摔成轻微伤,甲市乙县公安局以此法律常识习题与详解
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陈某不服申请复议,甲市公安局经调查并补充了王某亲眼看到黄某摔伤的证言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陈某提出该处罚未经过负责人集体讨论,一审法院遂要求被告补充提供该处罚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记录。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此案应由甲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王某的证言只能作为证明甲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合法的证据
C.法院要求被告补充记录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D.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记录形成时间所作的审查属于对证据的关联性审查
34.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的审查和决定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均应由行政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B.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C.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均应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D.所有的行政许可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5.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
B.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则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
C.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D.若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县土地管理局的决定,刘某逾期不履行的,某县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强制执行
36.1995年田某向原国家专利局申请A发明专利,次年4月与胡某签定了“关于创办B厂协议书”。在田某不知情的情况下,1998年4月20日某区工商局根据胡某的申请向胡某颁发了B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胡某为法定代表人。1999年5月11日,某区工商局根据B厂的申请注销了该厂的登记。2000年10月20日田某向某区工商局了解B厂情况,同年11月2日该局告知该厂登记、注销情况。2003年7月31日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田某A专利权并予以公告。2004年8月10日,田某以某区工商局向胡某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田某的专利权保护期自2004年7月31日开始起算
B.田某起诉期限自2000年10月20日开始起算
C.如果《专利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时,田某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应从其规定
D.对田某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37.下列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得制定规章,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B.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须由法规规章规定
C.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起草、讨论和通过,国务院部门不能成为行政法法律常识习题与详解
规的起草单位
D.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依据法律制定规章
38.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B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A区人民法院
D.乙市B区人民法院
39.下列关于行政法规解释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国务院授权解释行政法规
B.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
C.在审判活动中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D.对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各级政府可以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40.下列哪一选项是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拘束力的正确理解?
①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不再争议性,相对人不得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② 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③ 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④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A.①②
B.①②④
C.②③
D.③④
41.甲村与乙村相邻,甲村认为乙村侵犯了本村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遂向省林业局申请裁决。省林业局裁决该林地所有权归乙村所有,甲村不服。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关于甲村寻求救济的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只能申请行政复议
B.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C.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D.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42.某县公安局民警甲在一次治安检查中被乙打伤,公安局认定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据此对乙处以200元罚款。甲认为该处罚决定过轻。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B.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
C.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43.区工商局以涉嫌虚假宣传为由扣押了王某财产,王某不服诉至法院。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王某涉嫌受贿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法院的下法律常识习题与详解
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终止案件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
行政法例子
本文2025-01-29 06:34:55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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