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科发展简况

第一篇:国际私法学科发展简况
国际私法学科发展简况
一、学科创建、演变、发展之历史脉络
本校国际私法学科的建立开端于1954年。
1954年,国家进行了全国高等学校的院系调整,在原中原大学政法系的基础上,合并武汉大学、湖南大学、中山大学、广西大学等法律系,成立中南政法学院。该院1954年在制订5年教学计划时确定从1954年级本科生开始讲授国际私法课程。1957年2月在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本科开始开设国际私法课程,由张仲伯老师第授课。采用由中国人民大学翻译编写的《国际私法纲要》作为学生学习资料,确定讲授54学时。
当时为了适应国家的需要,1953年高等学校进行了院系调整,新组建的中南政法学院主要承担干部培训和本科生培养。1954年学校开始制定长期教学计划,根据规划编写了国际私法学的教学大纲,并要求编写国际私法的教学讲义。国际私法教学逐步趋于规范,当时该学科有卢俊凯和张仲伯两位老师,归国家法教研室管理。
1959年,中南政法学院被调整到湖北大学,设立法律系,当时国际法学科已经已有卢俊凯、张仲伯、郑庭佐、王献枢四位教师。国际私法主要由张仲伯老师讲授,同时法律系已有自编的国际私法讲义,通过编写课程讲义促进和鼓励科研。
经过反右运动后,1963年在本校只开设国际法学,国际私法被认为是资本主义而停开,这一状况直到1979年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结束。
1977年,国家恢复高等学校招生,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当年招生。设立国际法教研室,由王献枢老师担任教研室主任,国际私法被确定为法学专业课程,设置54学时,采用由武汉大学韩德培教授主编,我校张仲伯老师参编的《国际私法》教材,它也是新中国第一本统编国际私法教材,直到1984年。这一时期,法律系设有国际法教研室,讲授国际私法的有:张仲伯、马琳、胡晋南三位教师。1980年,该系开始招收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其中包括国际私法方向的研究生培养。
1984年,在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的基础上恢复重建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私法学科有了较大的发展。在经济法系设立国际法教研室,由张仲伯担任主任,教研室包括国际私法学科组,该学科主讲教师有:张仲伯、马琳、胡晋南、沈娟、刘卫国五位老师。自1985年级开始,国际私法被确定为法学专业课程,分别不同专业,开始72学时或者54学时,仍然采用由武汉大学韩德培教授主编,我校张仲伯老师参编的《国际私法》教材。
1987年,本校招生规模扩大,由张仲伯参加主编的《国际私法教程》出版,并重新编写了国际私法教学大纲,确立了自己独特的国际私法教学内容体系,国际私法的教学在内容、体系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更新,教学质量和科研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也有了大的改善,其中有副教授一人,讲师一人。是年,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在武汉成立,张仲伯副教授被推选为学会理事和副会长。
1994年在国际法教研室的基础上,成立了国际经济法系,设立了国际私法教研室,由刘卫国担任教研室主任,该学科教师数量增加到9人,其中教授一人,副教授二人,讲师七人。承担全院所有法学专业的国际私法教学任务。采用由张仲伯教授主编的《国际私法》教材,该教材为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本教研室的马琳副教授也参加了本书的撰稿工作。从1984年到1994年的十年间,本校的国际私法学科在全国已经有一定的地位,其中有五位教师被推选为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理事,张仲伯副教授被推选为学会理事和副会长,几乎每年的年会都选派两名以上教师参加学会的活动,提交了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并在各类期刊上公开发表。
从1994年国际经济法系成立,到2000年中南政法学院与中南财经大学合并,成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前,这一时期是国际私法学教学科研并举的全面发展时期。国际私法教研室教师增加到九人,其中副教授二人,讲师七人;教师中有博士或者博士在读教师的三人,其他均已取得硕士学位。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加入WTO的进程及其实现,国家对国际法学的学科建设和研究的重视程度是前所未有的。1996和1997年,当时学校的主管部门司法部和国家教委组织专家对学校进行了全面评审,从师资建设(包括教师的学历、年龄和职称结构),教材和辅助材料建设(统编教材、教学大纲、学习指导书、案例汇编等),教学效果(包括教师讲课手稿检查、考试考察成绩正态分析等)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检查、评审,国际私法学科被评定为湖北省优秀学科(全校有四个学科)。
这一时期,本校的国际私法学教材和辅助资料建设已经基本完善,有本教研室教师主编的教材,先后有张仲伯教授主编的《国际私法》刘仁山副教授主编的《国际私法》;以及本系老师参加编写的一系列《国际私法》教材。专著主要有:沈娟副教授著的《冲突法的价值趋向》,陈卫佐的《瑞士国际私法研究》等;同时,本教研室老师在《法商研究》、《法学评论》等国家人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
从2000年2月,中南政法学院与中南财经大学合并,成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以来,本系的国际法学科教学体系更加优化,师资有了一定的改善,特别是职称和学历有了较大的提高,学科研究硕果累累,先后有刘仁山教授的《加拿大国际私法研究》、邓杰博士的《伦敦海事仲裁规则研究》、徐伟功副教授的《论不方便法院原则》等专著出版,以及本教研室老师的大量学术论文发表。
我校国际私法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全国最早招生的学校之一。从1977年就招收有国际私法方向的研究生。此后,收生人数不断增加。2001年,我校招收的国际私法方向研究生达到9人。国际私法硕士导师包括张仲伯、沈娟、刘仁山、刘卫国等。目前可以担任该学科硕士教学任务的还有:徐伟功、李振刚、邓杰等副教授或者博士。我校1977年以来培养硕士研究生毕业的有
人,受到社会的普遍好评。
二、学科建设的基本成就
国际私法学科建设的成就是随着我国对外关系的发展和法学学科的发展而壮大起来的。
从1954年中南政法学院建立到1960年这一时期,我国法学教育处于初创阶段,国际私法教材和学习内容主要是前苏联的学科体系,其中也讲授一些我国的涉外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起自己的国际私法学科体系,我们学校也只能说在该学科有教学活动而已。
1960年到1977年,国际私法学科基本中断。
1977年至1984年,我们学校的国际私法学科先于全国大多数院校,与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等第一批恢复了国际私法的教学。由武汉大学韩德培教授主编,我校张仲伯老师参编的《国际私法》教材,它也是新中国第一本统编国际私法教材。这本教材是说明我校国际私法学科地位的重要标志和成果。
1984年至1994年,中南政法学院的学科建设和科研活动超常规发展,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学是国际法学科的三大学科之一。国际私法作为本校的优势学科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提高。我校的国际私法学科在全国性教材编写和科研活动中处于较为重要的地位,也取得了丰硕的成就。先后有我校张仲伯老师参编的《国际私法》新中国第一本统编国际私法教材修订本的出版;张仲伯教授1987年主编的《国际私法》教材,该教材为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本教研室的马琳副教授也参加了本书的撰稿工作;张仲伯副教授1991年与刘振江讲授等合作主编的《国际私法教程》的出版;沈娟副教授著的《冲突法的价值趋向》,陈卫佐的《瑞士国际私法研究》等。本教研室老师的科研论文也不断在全国各类期刊上公开发表,并有多篇在中国人大复印资料等期刊转载。
另外我校从1987年开始一直参加了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的所有学术研讨活动,并在活动中发挥和展示了我校国际私法的学科优势。张仲伯副教授被推选为学会理事和副会长,马琳、沈娟、刘卫国等被推选为学会理事。
1994年至2000年,随着国际经济法系的成立,邹立刚教授担任系主任,张桂红、刘仁山副教授担任副主任;国际私法教研室主任由刘卫国担任,使我校国际私法学科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壮大。该学科先后出版了一批系列教材,其中包括刘仁山主编,本教研室老师参加的《国际私法》和《国际民商事程序法》;专著方面有:刘仁山副教授主编的《国际私法》;以及本系老师参加编写的一系列《国际私法》教材。专著主要有:沈娟副教授著的《冲突法的价值趋向》,陈卫佐的《瑞士国际私法研究》等;同时,本教研室老师在《中国国际私法比较法年刊》、《法商研究》、《法学评论》等国家人文核心期刊发表了大量论文,并有多篇在中国人大复印资料等期刊转载。
另外,我校国际私法学科的多位教师先后赴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等国进行学术访问和交流,加强了广泛的联系。
2000年2月,从2000年2月,中南政法学院与中南财经大学合并,成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以来,本系的国际法学科教学体系更加优化,师资有了一定的改善,特别是职称和学历有了较大的提高,学科研究硕果累累。
三、学科建设的基本经验
国际私法学科发展和壮大的基本经验主要可归纳为以下方面:
(一)师资建设是学科发展的动力
我校在1984年之后,国际私法学科的教师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学历上得到了较大的提高,该学科有专业教师一度达到9人,有5人获得博士学位,其他老师均已取得硕士学位,副教授以上有5人。因此,该学科的科研和教学质量在不断提高,科研成果丰硕。
(二)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的完善是提高和规范教学质量的有力保障
本校在1987年和1999年先后出版了本系老师主编的国际私法教材和教学大纲和其他辅助材料,保障了教学的规范化和质量水平。1997年在国家教委的综合评审,国际私法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科。
(三)确定适当的教学科研指标体系是提高科研水平,促进教学质量提高重要方面
1994年以来,学校、国际法系采取了许多措施,制定了一些鼓励科研活动的奖励制度,极大地调动了国际私法科研的积极性。
(四)积极参加各类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是提升本校学科地位,扩大影响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我校的国际私法学科之所以在全国有一定的地位和影响,与我们始终积极参加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的所有学术研讨活动,并在活动中发挥和展示了我校国际私法的学科优势,这一措施是分不开的。张仲伯副教授被推选为学会理事和副会长,马琳、沈娟、刘卫国、刘仁山、徐伟功等被推选为学会理事,1999年刘仁山教授又被推举为学会常务理事。我校在历次的国际私法年会上,都提交了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论文;张仲伯副教授参加了该学会起草的《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工作,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2000年我校成功的承办了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的年会,展示和提升了我校国际私法在全国的地位和知名度。
(五)及时进行教学改革和学科内容的更新是培养合格与优秀人才的有力保障
我校无论是本科教育,还是研究生教育,都能根据国家发展和学科发展及时进行调整,使我校的毕业生具有很强的竞争力。本科生中有武汉大学现校长助理黄进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余劲松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王利名教授等一批优秀学生;研究生中也有一些在国家外交部、外经贸部等国家机关任职等突出人才。
第二篇:关于新诗的发展简况[模版]
关于新诗的发展简况
1.新诗的初创期
1917年2月,《新青年》发表的胡适的《白话诗八首》,被看作是现代最早出现的“白话诗”(现代新诗在20世纪初刚出现时都称为“白话诗”)。
1918年1月,《新青年》发表胡适的《鸽子》、刘半农的《相隔一层纸》、沈尹默的《月夜》等,被看作是现代第一批白话新诗。(刘半农和沈尹默后来创作的歌谣化的《教我如何不想她》和散文化的《三弦》,则被看作是他们的诗歌代表作)。
1919年2月,周作人发表在《新青年》上的《小河》被胡适称为“新诗中的第一首杰作”。这年10月,胡适的《论新诗》被看作最权威的新诗理论,朱自清称之为“诗的创造和批评的金科玉律”。这年,郭沫若开始陆续在上海《时事新报》副刊《学灯》上发表新诗。
1920年1月,新诗社编辑出版的《新诗集(第1集)》(内收胡适、刘半农、周作人、康白情、郭沫若等15人的102首作品)是现代第一部白话新诗集。这年1月,郭沫若的《地球,我的母亲》、《凤凰涅槃》、《炉中煤》、《天狗》等具有独特个性的代表作开始陆续在上海《时事新报》副刊《学灯》上发表。这年3月,上海亚东图书馆出版的胡适的《尝试集》,是现代第一部个人新诗集。从此,胡适被看作是“白话新诗第一人”。这年的重要诗集还有郭沫若、宗白华、田汉(寿昌)三人的诗合集《三叶集》(上海亚东图书馆)和许德鄰编选的《分类白话诗》(崇文出版社)。沈玄庐的《十五娘》被朱自清称为“新文学中第一首叙事诗”。这年成立的北京大学歌谣会是白话诗人们进行的新诗“歌谣化”努力的开始,主要收获有刘半农的《瓦釜集》和《扬鞭集》中的部分作品,以及刘大白的《卖布谣》、《田主来》等。
1921年8月,由上海泰东书局出版的郭沫若的第一部诗集《女神》,一方面把新诗运动的“诗体解放”推到了极致,另一方面,使诗的抒情本质与诗的个性化得到充分的体现,被看作是现代新诗的奠基之作。
1922年1月,叶圣陶、刘延陵、朱自清、俞平伯等以“中国新诗社”名义创办的《诗》月刊,是现代文学史上第一个新诗刊物。这年3月,上海亚东书局在这年出版的俞平伯的《冬夜》和康白情的《草儿》,被看作是当时最有影响的新诗集。这年4月,潘漠华、应修人、冯雪峰、汪静之四人在杭州组成现代第一个专门的诗社:“湖畔诗社”,同时还自己出版了诗合集《湖畔》,他们也因此被称为“湖畔诗人”。这年6月,文学研究会的朱自清、周作人等8人因出版诗合集《雪朝》(商务印书馆)而被看作是一个“准诗歌流派”,称为“《雪朝》诗人群”。这年8月,汪静之由上海亚东图书馆出版的《蕙的风》被看作是现代第一部爱情诗集,因其在爱情表现上的大胆而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这年,冰心开始陆续在上海《时事新报》副刊《学灯》上发表小诗。这年发表的重要诗论还有郑振铎的《论散文诗》和周作人的《论小诗》,出版的重要诗集还有北社编辑的《新诗年选(1919)》和徐玉诺的《将来之花园》等。
2.新诗的探索期
1922年以后,白话新诗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基本上取代了文言旧诗在文坛上的霸主地位,但新诗的“白话化”或“散文化”的倾向也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因此,从1923年起,新诗的艺术问题或称诗化问题成为大家努力的方向。
1923年1月和5月,冰心的两部小诗集《繁星》和《春水》先后由商务印书馆和新潮社出版,这年3月,朱自清在《小说月报》上发表的抒情长诗《毁灭》,曾引起诗坛的轰动,被看作是新文学中的《离骚》和《七发》,是“新诗运动以来,利用了中国传统诗歌技巧的第一首长诗”。这年9月,闻一多的第一部诗集《红烛》由上海泰东书局出版。这年7月由上海亚东图书馆出版的陆志苇的《渡河》,已很注意诗的节奏和押韵,被朱自清称为“徐志摩氏等新格律诗运动的前驱”。同年10月,宗白华的小诗集《流云》由亚东出版社出版,再加上周作人对日本“俳句”的介绍,郑振铎翻译的印度大诗人泰戈尔的诗集《飞鸟集》的影响,以及徐玉诺等人的对于小诗的热衷,由此造成了一个“小诗流行的时代”。小诗的流行既给新诗增添了一个新的品种,也促进了新诗艺术的进步。这年出版的重要诗集还有郭沫若的诗文集《星空》,发表的重要诗论主要有成仿吾的《诗之防御战》、闻一多的《〈女神〉之时代精神》和《〈女神〉之地方色彩》、邓中夏的《贡献于新诗人之前》等。
1924年12月由上海亚东图书馆出版的《踪迹》(诗文集),收有《毁灭》等,是朱自清诗歌最有代表的作品集。这年出版的重要诗集还有刘大白的《旧梦》等。
1925年1月由上海书店出版的蒋光慈的《新梦》,是现代文学史最早出现的“无产阶级诗歌”,是诗人留俄三年的精神记录,主要歌颂俄国的十月革命。这年8月,徐志摩自费排印了他的第一部诗集《志摩的诗》(上海中华书局代印),卞之琳认为,徐志摩最可读的诗大多出自于此。这年11月由北新书局出版的李金发的第一部诗集《微雨》,是他于1923年从德国柏林将手稿寄给周作人后,编入“新潮社丛书”的。《微雨》的出版,标志着中国象征派诗歌的产生。朱自清说,“他要表现的是'对于生命欲揶揄和神秘及悲哀的美丽'。讲究用比喻,有'诗怪'之称”。20年代象征派诗歌的重要诗人还有王独清(《圣母像前》,1927)、穆木天(《旅心》)、冯乃超(《红纱灯》,1928)等。这年出版的重要诗集还有王统照的《童心》、梁宗岱的《晚祷》等。
1926年4月1日,由徐志摩主编的《晨报副刊·诗镌》的创刊,标志着“新格律诗”运动的开始,也标志着现代新诗史上一个重要的诗歌流派“前期新月派”的正式形成。同年5月,闻一多的《诗的格律》在《诗镌》上发表,提出了著名的“三美”主张,即“音乐美、绘画美、建筑美”,试图通过格律化的努力建立“中国式”的新诗。以《晨报副刊·诗镌》为中心,集中了一大批才华横溢的诗人,主要有徐志摩、闻一多、朱湘、饶孟侃、孙大雨、刘梦苇、于赓虞等。这年出版的重要诗集还有李金发的《为幸福而歌》、刘大白的《邮吻》、于赓虞的《晨曦之前》等。
1927年,诗坛上的两件大事,是冯至的《昨日之歌》和鲁迅的《野草》先后于4月和7月由北新书局出版。冯至曾被鲁迅称为“中国最为杰出的抒情诗人”,他虽然是在郭沫若的《女神》影响下开始诗歌创作的,但却表现出与《女神》不同的艺术特色,以“半格律体”和幽婉的风格创造出一种“节制”的美,特别是诗集中的4首“堪称独步”的抒情性叙事诗《吹箫人》、《帷幔》、《蚕马》和《寺门之外》,成为了现代叙事诗的经典。鲁迅是现代散文诗的鼻祖,他在1919年发表的散文诗《自言自语》、《古城》等,被看作是现代散文诗最早出现的精品。《野草》既是他的第一部散文诗集,也是现代文学史上的第一部散文诗集,同时,既被看作是“独语体”散文的代表,也被看作是“心灵的炼狱中熔铸的鲁迅诗”和“从'孤独的个体'的存在体验中升华出来的鲁迅哲学”。这年出版的重要诗集还有蒋光慈的《哀中国》、韦丛芜的《君山》、李金发的《食客与凶年》、朱湘的《草莽集》、徐志摩的《翡冷翠的一夜》、汪静之的《寂寞的国》,以及王独清的《圣母像前》等。
3.新诗的成熟期
有了以徐志摩、闻一多为代表的新月派,有了以李金发为代表的象征派,再有了冯至的抒情诗和鲁迅的散文诗,中国新诗可以骄傲地说已经进入了成熟期,即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这个时期,诗歌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发展方向,一是“大众化”(非诗化)的革命诗歌的活跃,一是“贵族化”(纯诗化)的现代派诗歌的崛起。
1928年1月,闻一多的第二部诗集《死水》由新月书店出版,这是标志着当时诗歌艺术水平的重要诗集。这年2月和3月,郭沫若的《前茅》和《恢复》先后由创造社出版,则代表着一个无产阶级诗歌运动的开始。这年8月,戴望舒的《雨巷》一诗在《小说月报》上的发表,又标志着一个现代大诗人的“横空出世”,他也因此被称为“雨巷诗人”。30年代的现代派被看作是“后期新月派”与20年代末的象征派演变而成的,而《雨巷》则被看作是显示了由新月派向现代派过渡的趋势。这年创刊的《新月》月刊,成为“后期新月派”形成的标志,这年12月,徐志摩的《再别康桥》一诗在《新月》上的发表,也被看作是当时诗坛的一个重要收获。
1929年4月,戴望舒的《我的记忆》由上海水沫书店出版,是这年诗坛上最重要的事件。特别是诗集中的《我的记忆》一诗,既被看作是戴望舒诗歌艺术探索上的一次转折和自己风格形成的开始,也被看作是现代派诗歌的起点。这年出版的重要诗集还有胡也频的《也频诗选》、冯至的《北游及其他》,以及刘大白的《卖布谣》等。
1931年,是新月派最后辉煌的一年,这年1月,徐志摩主编的《诗刊》创刊,梁实秋在创刊号上发表了著名的《新诗的格调及其它》,陈梦家则由上海新月书店出版了《梦家诗集》。这年8月,徐志摩还出版了他的第三部诗集,也是他生前出版的最后一部诗集《猛虎集》。这年9月,陈梦家编选的《新月诗选》出版,收入了18名新月诗人的作品,其中还包括林徽因、沈从文等京派作家的作品,给新月派诗歌作了一个总结,预示着新月派的结束,而这年11月19日,徐志摩在空难中逝世,则正式宣告了新月派的终结。在这年去世的重要诗人殷夫,他被看作是“红色鼓动诗”的创造者,继承了蒋光慈开创的政治抒情诗和郭沫若开创的无产阶级诗歌的传统,是30年代最重要的政治抒情诗人。这年2月7日,他与柔石、胡也频等左翼青年作家一起,被国民党秘密杀害于上海龙华。他生前编辑的诗集《孩儿塔》也因此未能出版。鲁迅曾为他的这个诗集作序《白莽作〈孩儿塔〉序》,对他的诗给予了高度评价。
也许是巧合,新月派刚刚在1931年谢幕,现代派就在1932年登场。1932年5月,施蛰存主编的《现代》杂志创刊,宣告了现代派的正式亮相,“现代派”也因此刊物而得名。在这年正式亮相的还有“中国诗歌会”,这年9月,由蒲风、穆木天、任钧、杨骚等人发起成立的中国诗歌会,以诗歌大众化为主张,是一个以新月派和现代派作为对立面而成立的诗歌社团,也被看作是继殷夫之后最重要的左翼诗歌力量,也是当时无产阶级文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33年诗坛上最重要的事件是这年7月臧克家的第一部诗集《烙印》的出版。这部由闻一多作序的自费出版的诗集,一面世就引起了文坛的关注,茅盾甚至认为“在目今青年诗人中,《烙印》的作者也许是最优秀中间的一个了”。臧克家的诗在形式上主要受新月派的影响,而在内容上则主要表现乡土的生活和中国农民精神上的“坚忍主义”,被看作是30年代乡土诗歌的代表。这年的重要事件还有林庚的《夜》、戴望舒的《望舒草》等诗集和中国诗歌会的刊物《新诗歌》的出版,以及茅盾的《徐志摩论》等的发表。
1934年诗坛上最重要的事件是艾青的出现。这年5月,他于前一年在狱中写成的《大堰河--我的保姆》发表在《春光》月刊上,立即引起人们的注目,被胡风称为“吹芦笛的诗人”,而大家从艾青吹奏的这支从“彩色的欧罗巴”带回来的芦笛声中,人们也看到了西方象征派大诗人凡尔哈仑和波特莱尔的影响。这年出版的重要诗集还有臧克家的长诗《罪恶的黑手》、蒲风的《茫茫夜》、朱湘的《石门集》等。
1935年是现代派诗歌继续活跃的一年,这年10月,戴望舒主编的《现代诗风》创刊,虽然只出版了一期,却扩大了现代派诗歌的影响,这年12月,还出版了另一位重要的现代派诗人卞之琳的第二部诗集《鱼目集》。此外,还有田间的《未明集》和蒲风的《六月流火》面世。
1936年和1937年被看作是现代派诗歌创作的极盛期,同时,也因为“国防诗歌”口号的提出而使诗歌大众化运动达到高潮。在现代派方面,在1936年3月,卞之琳、何其芳、李广田三位现代派诗人出版了著名的诗合集《汉园集》,内收何其芳的《燕泥集》、李广田的《行云集》、卞之琳的《数行集》;这年10月,以卞之琳、孙大雨、梁宗岱、冯至、戴望舒为编委的《新诗》月刊创刊,壮大了现代派的声威;在随后的四个月内,又有徐迟的《二十岁人》、艾青的《大堰河》、戴望舒的《望舒诗稿》等重要诗集出版。在国防诗歌方面,1936年10月,由全国14个诗歌团体组成的“中国诗歌作者协会”的机关刊物《诗歌杂志》创刊,同时,蒲风的《钢铁的歌唱》作为“国防诗歌”丛书之一由诗歌出版社出版,1937年,又有蒲风主编的《中国诗坛》创刊。此外,田间在1936年7月还出版了他的长诗《中国农村的故事》。
4.新诗的深化期
1937年7月7日爆发的抗日战争,对中国现代文学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这时开始的“八年抗战”和随后进行的三年内战,使中国一直处于动荡的战争时期,所有的文学创作也都打上了战时的烙印,因此,从这时起的12年的文学,现代文学又通称为“40年代文学”。在这时期的诗坛上,最为重要的两个诗派,就是以现实主义为特征的“七月诗派”和以现代主义为特征的“九叶诗派”。
1937年抗战爆发后对诗坛影响最大的事件是这年9月胡风主编的《七月》杂志的创刊。《七月》虽然发表各种体裁的作品,但以诗歌影响最大。这个刊物上发表诗歌的有艾青、田间等30多位诗人,他们大多是“初来者”,在风格上也多受艾青、田间的影响,形成了一个风格相近的诗歌流派“七月诗派”,也是40年代最大的一个诗派。同时,由原中国诗歌会成员穆木天和蒋锡金主编和以原中国诗歌会成员为主要作者的《时调》半月刊,于这年11月1日在武汉的创刊,对于提倡群众性的诗歌朗诵运动,产生过较大影响。
1938年几乎所有的诗歌作品都与抗战有关。其中,影响最大的诗歌活动是这年8月由延安战歌社和西北战地服务团在延安发起的街头诗运动。这年发表的重要作品有田间的《给战斗者》、艾青的《雪落在中国的土地上》、《向太阳》(长诗)、《我爱这土地》和柯仲平的《边区自卫队》(长诗)等,出版的主要诗集有郭沫若的《战声集》、高兰的《高兰朗诵诗集》等。
1939年的重要作品主要有艾青最有代表性的诗集《北方》、邹荻帆的《尘土集》,以及柯仲平的长诗《平汉路工人破坏大队》等。这时的昆明,在大后方的最高学府“西南联大”里,聚集着不少著名的诗人,如朱自清、闻一多、卞之琳、李广田等,围绕在这些老诗人身边的是穆旦、郑敏、杜运燮、袁可嘉、王佐良等一大批新诗人,形成了一个特殊诗歌氛围。
1940年的主要收获是卞之琳的《慰劳信集》和艾青的《旷野》,此外还有臧克家的《淮上吟》和邹荻帆的长诗《木厂》。
1941年和这以后的几年中,都是“七月诗派”和“九叶诗派”的诗人最为活跃的时期。1941年7月在桂林创刊的《诗创作》由于有延安诗人的投稿,曾产生过较大影响。10月和11月,由邹荻帆、曾卓、绿原、冀汸等七月派诗人编辑的《诗垦地》丛刊和由艾青主编的《诗刊》先后在大后方的重庆创刊,年轻的现代派诗人徐迟也出版了他的第二部诗集《最强音》。此外,还有艾青著名的诗歌理论经典《诗论》。
1942年,邹荻帆等人创办的《诗垦地》在重庆的《国民公报》上又开辟了一个副刊,而七月派的许多重要诗人都开始陆续推出自己的诗集,胡风有《为祖国而歌》、阿垅有《无弦琴》、冀汸有《跃动的夜》、绿原有《童话》等。现代诗派最重要的收获则是冯至的《十四行集》和卞之琳的《十年诗草》。此外,力扬在这年发表的长篇叙事诗《射虎者及其家族》也曾有较大影响。
1943年前后,桂林几乎成为了诗歌的出产中心,在前一年集中出版了胡风、阿垅、冀汸、绿原和冯至、卞之琳等人的诗集后,这年又推出了艾青的《黎明的通知》、臧克家的《泥土的歌》、鲁藜的《醒来的时候》和田间的旧作《给战斗者》等。在重庆还出版了孙望、常任侠编辑的大型诗选《现代中国诗选》。这年面世的重要诗论还有朱光潜的《诗论》和闻一多的《时代的鼓手》。
1944年的重要收获是冯文炳(废名)的《谈新诗》和李广田的《诗的艺术》两部诗论集,这年出版的主要诗集则有废名、开元的《水边》、路易士的《出发》、力扬的《我底竖琴》、曾卓的《门》,以及臧克家的《十年诗选》等。
1945年的重要收获主要集中在穆旦和何其芳两人身上,穆旦出版了他的第一部诗集《探险队》,而何其芳则出版了代表着他不同风格的两部诗集《预言》和《夜歌》。
1946年出现的两部重要诗集,一是解放区民歌运动的代表作、李季的长篇叙事诗《王贵与李香香》,一是国统区讽刺诗的代表作、袁水拍以“马凡陀”的笔名创作的《马凡陀的山歌》。此外,还有杜运燮的《诗四十首》、臧克家的《宝贝儿》、任钧的《任钧诗选》、冯雪峰的《灵山歌》等。
1947年在诗坛上最重要的事件是臧克家与曹辛之等人在上海组成“星群”出版社,并以“丛书”的形式出版了《诗创造》月刊,还出版有《创造诗丛》12种,包括有七月派的苏金伞、九叶派的杭约赫(曹辛之)、唐湜等人的诗集。这年出版的重要诗集,还有穆旦自费出版的代表作《穆旦诗集》、田间的叙事长诗《她也要杀人》、张志民的叙事长诗《死不着》等。此外,还有朱自清的论文集《新诗杂谈》等。
1948年在诗坛上最重要事件就是“九叶派”的正式亮相。由于曹辛之与臧克家组成“星群”社在艺术观点上的分歧,他与辛笛、陈敬容、唐祈、唐湜等人创办了《中国新诗》月刊,并与已经从昆明的西南联大回到北京、天津的穆旦、杜运燮、郑敏、袁可嘉等人取得联系,形成 了一个新的诗歌派流派“中国新诗派”(后因1981年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九叶派》称为“九叶诗派”)。这年也是九叶诗派大丰收的一年,他们相继出版的诗集主要有辛笛的《手掌集》、穆旦的《旗》、陈敬容的《盈盈集》、唐祈的《诗第一册》,出版的诗论和诗论集还有袁可嘉的《新诗戏剧化》和唐湜的《诗的新生代》等。此外,这年出版的重要诗集还有戴望舒的《灾难的岁月》、郭沫若的《蜩螗集》、绿原的《又是一个起点》、袁水拍的《马凡陀山歌》续集,以及闻一多编选的《现代诗钞》等。
1949年第一次文代会前出版的主要诗集,一是九叶派诗人杭约赫的《复活的土地》和郑敏的《诗集(1942-1947)》,一是解放区民歌运动的另一部代表作、阮章竞的叙事长诗《漳河水》。
第三篇:职业高中简况
莎车县职业高中简况
莎车县职业高中成立于1993年,是原来的教师进修学校分离出来的。建校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帮助下,办学条件有了大的改善。现学校占地面积18亩,2002年利用国债资金建3800平方米教学楼一座,2010年争取地方财经投入又新建5033平方米学生宿舍楼一座,建筑共面积8833平方米。学校有部分专业(美容美发、糕点制作、烹调)所需的教学设备。2010年争取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项目建设资金10010万元,新建学校(莎车县第一中等职业学校)位于莎车县城南大教学园区,占地面积265亩,位于城南区规划内的城南教学园区,已开工建设,目前已完成了4栋学生宿舍楼2个食堂的主体工程,已进入内部装修,教学楼也已开工建设。
学校现有教职工111名(研究生学历2名,本科学历98名,大专学历8名,大专以下学历3名),专任教师106名。其中有“双师型”教师67名,占教师总数的60%(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64名,大专及以下学历3名,高职职称3名,中级职称13名,初级职称48名),双师型教师中的实习指导教师53名,文化课教师39名,占教师总数的40%(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34名,大专学历5名),专任教师所学专业分别为:园艺、农学、畜牧兽医、家电维修、木卡姆、计算机应用、食品科学、水利工程。其余教师均为基础课教师。
学校目前开设民族服装设计与工艺、电子电器应用与维修、美发与形象设计、民族装饰装潢(民族特色油漆、石膏)、民族传统工艺(丝毯、大地毯、绣花,编结)、民族风味食品加工制作、中餐烹饪、计算机应用等十余个专业,今年4月份,完成园林技术,现代农艺技术,果蔬花卉生产技术等3个新增专业申报工作,学校现有57个教学班,1777名学生(一年级656名,二年级553名,三年级568名)。
几年来,学校始终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首位,以教学和提高学生的技能为重点,本着“加快发展,不求所有,资源共享,互利互惠,联合办学,招聘能人”的发展思路,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紧扣“做精、做优、做强”的办学目标,在强化教学常规管理的基础上,确立 “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职业教育办学方针,扎实开展教学改革,把教学工作抓实、做细,从而开创了我校教学工作新局面。
第四篇:国际私法讲稿
国际私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讲稿
第一章 绪论
一、了解一些基本问题:
1、公法、私法
关于公法、私法的划分:
“目的说”: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的是公法,在于保护私人利益的是私法。
“主体说”: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一方为国家的法律是公法,双方均为私人或私人团体的是私法。
2、国际关系
国际关系包括三个大的领域: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国际民商事关系。
与以上三大关系相对应,国际法律也存在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三大领域。国际经济法在广义上也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
3、国际民商事关系
性质上:私人的
内容上: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能力,财产所有、移转、继承,买卖交易,结婚离婚,侵权;
2)主体(客体、法律事实)超出了国家的边界,含有外国因素。
4、如何理解国际私法
1)国际民商事领域的立法状况:少有统一的国际民商事立法,各国就相同的民商事关系的具体规范总是各不相同。如人的行为能力,结婚要件,成立公司的条件等等,呈现出矛盾和冲突状态。
2)国际私法主要解决的问题(中心任务):解决国家之间因法律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冲突。举例:
例1:中国某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公司在香港签订铁矿石的买卖合同。例2:中国女子与美国男子在加拿大结婚。例3:中国男子与越南女子在越南结婚。
上例各种行为都是法律行为,必须依法而成立。问题是上述各法律行为的主体及客体涉及2个以上国家及其法律,并且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要解决上面的问题,不可能同时适用与法律行为有关的几个国家的法律,只能择其中某一个国家的法律来适用。于是就发生了法律选择的问题,此乃“法律冲突”的含义。
可见,法律冲突的含义是:为了公正地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必须在有关的几个国家的法律之间进行选择,择其一而适用。法律冲突是关于法律选择的冲突。5.如何解决法律冲突:
1)国家制定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律规范,如规定构成涉外民事关系的条件,规定各种规则以确定具体的涉外民事关系的解决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2)国家之间或国际组织制定统一的国际民事某一方面的实体法,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
二、涉外民商事关系 1.外国因素
民事关系在主体、客体或标的、内容(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三个方面,至少有一个方面涉及外国。2.“外国”应作广义之理解
“外国”除指foreign,还包含其他“法域”(Territoria Legal Unit)。若一国之内不同地区使用不同的法律,那么它们之间的民事关系也可以说是“外国的”。
3.涉外民事关系产生的条件
1)经济条件: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有正常的经济、民事交往,如:商品买卖,投资,居住,通婚,继承。。
2)法律条件:一个国家在法律上承认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承认和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外国人的正常经济和民事活动。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1.具有一个或以上涉外因素。1)主体涉外
2)法律关系客体涉外
3)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2.是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
包含民事、商事关系,还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3.具有国际性。
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关系,受制于国家的对外政策和法律倾向、国民主体的对外意识。
四、法律冲突及产生的条件
1.什么是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
涉外民事关系因具有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适用上的冲突。2.产生法律冲突的条件:
(1)各国之间存在大量民事交往,出现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2)各国民事法律制度各不相同。
(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与本国人民事地位平等,不低人一等也不高人一等。
(4)各国出于公正合理地处理相互间民商关系的实际需要,都承认在一定条件下,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具有域外效力。
五、法律冲突的实质 1.法律冲突的实质:
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2.一般来说,法律域内效力强于域外效力,但域内效力必须自我克制/限制,不可绝对化,对外国法一概加以拒绝适用,否则会导致如下不良后果: 1)严重的司法不公;
2)审判结果无法得到外国承认和执行; 3)遭到外国司法报复。
六、在一国之内可能出现的三种法律冲突:
1、区际冲突 指因一国之内不同地域存在不同的民法而导致的法律冲突。这样的国家被称为多法域国家。如联邦制的美国,单一制的英国,一国两制的中国。解决区际冲突的法律称为区际私法。区际私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
通过国际私法确定涉外案件的准据法后,如果准据法所属国为多法域国家,则还要进一步根据该国的区际私法最终确定该国某个区域的民法。
2、人际冲突 指因一国之内属于不同宗教、种族、阶级的人有不同法律而导致的法律冲突。解决人际冲突的法律称为人际私法。
3、时际冲突 指某一民事关系是适用新法抑或旧法、前法抑或后法而引起的冲突。
七、解决法律冲突的两种不同方法 1.间接调整法
不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是只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受哪个国家法律来调整或支配的方法。2.直接调整法
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3.间接调整法和直接调整法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八、国际私法的定义P14、研究的范围P7
九、国际私法的渊源P20 1.国内立法 举例:
《民法通则》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 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
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
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
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
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
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
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2.司法判例 3.国际条约 4.国际惯例 5.学说或法理
复习题:
1.涉外民事关系 2.法律冲突
3.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4.法律的域外效力 5.区际私法 6.人际私法 7.思考题:
有一越南女子与一中国男子相恋,现在他们欲成立合法夫妻关系,他们该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假设女方现年19岁,男方现年28岁,怎样办理结婚手续最为妥当?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 1.罗马法时代的《万民法》
罗马帝国时期(即公元前5世纪—公元5世纪),调整罗马市民与非市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市民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其特点是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血统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
2、西罗马帝国灭亡(476年)之后400多年间的种族法———极端属人法时代
各民族只遵守本民族的法律,或者说,法律只支配本民族人,不以领土来划分法律管辖区域,所以被称为极端属人法时代。
3、自10世纪起,欧洲封建割据时代属于属地法时代。此阶段,领土观念强化,在一国居住的任何民族都必须服从当地的法律和习惯,而不考虑外国人及其外 6 国法因素,是极端的属地法时代。这种属地法严格地限制了外国人的法律权利,一人从此地移居彼地,可能丧失财产、自由、原有的权利,无法结婚、成立遗嘱或为其他民事行为。阻碍了各国人民的往来,不利于通商和贸易。
二、法则区别说时代
1、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 —— 国际私法之父 1)产生时期:13世纪前后
2)产生的社会背景:当时意大利被分割成许多以城市为中心的城邦(也称为城市共和国,相当但不等同于国家)
3)法律背景:(1)罗马法(各城邦都适用,称为“普通法”)(2)城邦的法则(包括习惯法)(称为“特别法”)
(3)法律解决规则: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各城市共和国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有“法则”时依“法则”解决;无法则时依罗马法。但当各城邦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没有解决规则。
4)法则区别说的内容:
将法则区分为
(1)物的法则:关于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的规定,采属地标准,即必须且只能适用所在国的法律。
(2)人的法则:人的能力的规定,采属人标准,即本国法律有权管辖本国属民,即使其在他国领域内。
(3)混合法则:关于人的行为的法则,如契约,侵权行为。在此划分的基础上,巴托鲁斯提出了一些重要的冲突规则,如P37。
5)评价,P37
2、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对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继承和发展。1)时期:16世纪
2)社会背景和法律背景:当时法国封建割据十分严重,法制不统一,北部、7 中部和南部分别适用当地的习惯法和教会法,南部商品经济较为发达,也适用罗马法。
3)代表人物之一:杜摩兰,法国南部人,代表资产阶级利益。主张属人主义。
主要观点:也将法律区分为人法和物法,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主张在契约关系中,应当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起源。
4)代表人物之二:达让特莱,法国北方人,代表封建主阶级利益,主张属地主义。
主要观点:P38
3、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代表人物:胡伯
主要观点:1)应主要依属地原则解决法律冲突。
2)出于“礼让”,也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3)胡伯三原则。P40
4、法则区别说对欧洲各国立法的影响
法国民法典第3条包含的国际私法原则以及它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划时代的重大意义(P.41)
第三节近代国际私法
近代:19世纪——第一次世界大战。一.德国学派
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P42)
1.对法律的域外效力的解释:应该承认存在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法律共同体”,并且存在着普遍适用的各种冲突规则。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2.何为法律关系的“本座”?
“本座”本义有“决定性的地点”之意。是指最能体现具体的法律关系的本质和特征之地方,或者与法律关系联系最为密切的某个地方,那个地方的法律就是法律关系的“本座法”。
2.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
人的身份关系的本座—— 住所地 物权关系的本座———— 物之所在地 债权关系的本座———— 债的履行地
行为方式的本座———— 行为地
程序问题的本座———— 法院地 3.评价:
二.意大利学派
孟西尼——国籍法主义
主要观点:
1、民族主义原则(国籍原则):各民族人都有权也应当按照本民族的法律生活。在处理涉及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关系、继承关系的涉外民事关系时,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2.意思自治原则:关于合同,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自由意志适用法律。3.公共秩序原则:当适用外国法会危害内国的公共秩序时,排除适用,改而适用法院地法。
三、英国学派 戴赛——既得权说
1.坚持法律的属地原则,不直接承认外国法在内国的效力。
2.依外国法有效取得(依外国实体法或判决)的权利应为内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3.如承认和执行依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与内国法律规定、公共政策和道德原则、国家主权相抵触,则不予承认和执行。
四、美国学派
斯托雷——《法律冲突法评论》P46 主要观点: 1. 法律的属地原则
2. 法律而具有域外效力取决于另一国家适当的法学理论和礼让以及法律上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亦即内国法律没有明文禁止适用外国法)。
B.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人的能力、结婚、离婚、监护、继承、遗嘱、动产、不动产、合同等等)分析法律适用,确定冲突原则。
四、当代国际私法
1.英国:莫里斯的公平需要理论
适用外国法是为了在当事人之间维持公平,以保护双方利益,而非基于礼让或保护既得权。
2.美国:库克的本地法说 P49 把根据外国法产生的权利看成是根据内国法(即本地法)产生的权利而予以承认和保护。
3.美国: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认为涉外民事关系都涉及到相关国家的利益,构成“政府利益”之间的冲突。如果涉外民事关系只涉及一国利益(此种情形被称为“虚假冲突”),则应适用该国家的法律。如果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利益而其中有法院地国,则应优先适用法院地法。如果不涉及法院地国家利益,则法院可以适用法院地国法,也可以适用其中某一个最有利益关系的国家的法律。
4.美国: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该学说以“中立法院”为理论预设,在此基础上根据“重力中心地”、“联系聚集地”等观念,提出“最密切联系”或“最重要关系”的概念,主张适用“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五.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一)古代国际私法立法
1.唐朝《永徽律》:“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唐律疏议对这一规范的注释是:“化外人,谓番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如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上述规范翻译成现今文句,即是:
属于同一个国家的外国人之间在中国犯法的,依照所属国家的法律和习俗进行处理;属于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之间在中国犯法的,依照大唐法律处理。该规范显示的意义:
1)说明唐朝的国际交往频繁,发生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统治者具有平等待人的国际关系思想
2)是历史上最早的国际私法冲突规范,领先外国六百年。
2.明朝以后直到清末,统治者思想趋于封闭,采取闭关锁国的政策,实行绝对属地主义的法律制度。
明朝立法:“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其立法理由是:“言此等人,原虽非我族类,归附即是王民,并依常例拟断,示王者无外也” 该规范显示的意义:
1)与唐朝永徽律上述规范相比,呈现出历史的倒退,统治者长期实行闭关自守政策使国际私法失去继续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2)绝对排斥外国法的适用,即实行绝对属地主义。
(二)近代国际私法立法
1.一些不平等条约中有关国际私法的规定使外国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中国被迫放弃在自己国土上行使司法裁判权和适用本国的法律。1858年《天津条约》中有如下规定:
凡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的案件,不论刑民,均由被告所属国领事依其本国法审判;凡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案件,如被告为外国人,不论刑民,均由被告所属国领事依其本国法审判。
这是在暴力国际政治关系形势下形成的国际私法规则,是国际私法规则的不平等形态。但“领事裁判权”在客观上也有其积极的一面,即它迫使中国政府抛弃野蛮、落后的法律,接受西方先进的法律。
2.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法律适用条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国际私法立法。
第三章 国际私法关系主体
一、外国人的民事地位 1.外国人的定义
2.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几种主要法律制度 1.国民待遇制度及其特点 P.98 1)概念 2)特点 2.最惠国待遇
1)概念 2)特点 3)例外情形 3.优惠待遇 4.普遍优惠待遇 5.不歧视待遇
二、自然人
(一)国籍 NATIONALITY:
1.概念: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2.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1)是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的依据之一;2)是确定涉外民事关系之法律适用的重要连结因素;3)确定自然人能否享受专门给予外国人的特殊待遇;4)是国家对于其在外国居住的侨民给予保护的依据。
3.国籍的取得:生来取得、传来取得
生来取得:1)血统主义:依父母的国籍定其国籍 2)出生地主义:
3)混合制: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或二者有主有辅,或二者平等。
传来取得:归化;结婚;收养。4.国籍的丧失:
1)自愿丧失:申请退出某国籍
2)非自愿丧失:因婚姻、收养、入籍等法律事实而自动丧失原来的国籍。5.多国籍和无国籍
12(1)多国籍的产生:A.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冲突。B.双血统主义。C.对出生地的认定不同也有产生多国籍的可能,如美国法律规定在美国领海或港口的外国商船上出生的人取得美国国籍。D.加入或取得另一国籍时并不必然丧失原有国籍的情形。
(2)无国籍的产生:A.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冲突(如出生地主义国家的妇女在血统主义国家生下小孩)。B.丧失国籍与取得国籍不同步。
(二)国籍冲突
1.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人因具有多国籍而产生的冲突 2.国籍的消极冲突:一人因无任何国籍而产生的冲突 3.国籍冲突的解决
1)国籍积极冲突及其解决:
国籍积极冲突:一个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即多国籍)
如果多国籍中有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如果多国籍中均为外国国籍,则存在以下解决方案:
(1)最先取得优先。(2)最后取得国籍优先。
(3)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
(4)依最密切联系原则,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定其本国法。2)国籍消极冲突及其解决:
国籍消极冲突:一个人没有任何国籍(即无国籍)
(1)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国定其本国法;若当事人没有住所或住所无法确定,则
(2)以当事人的居所地国定其本国法;若无居所或居所无法确定则
(3)适用法院地法。
(三)关于是否应该实行双重国籍的问题 我国国籍法坚持单一国籍制。国籍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志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 13 籍。
其法律效果是:中国公民凡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后,则应被强制取消中国国籍。但中国有不少特殊公民,如官员、艺人、富商以及他们的家人,除了有中国国籍,还拥有一个或多个外国护照,这早已不是秘密。
我国一些国际私法学者为中国政府实行单一国籍制、拒绝实行多国籍制所作的理论支持如下说(见2000年8月版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
一方面,双重国籍要为一个以上的国家尽国民义务,这显然是一种负担。如果涉及对他的外交保护,究竟由哪个国家来行使,往往会在有关国家之间或在同第三国关系上争论不休。
讨论:上述说法有没有道理?
李连杰于多年前加入了新加坡国籍,他说——
“我移民新加坡的原因不是我不爱国,我在移民前也纠结了好长时间!讲真话就是我对中国的现状很不满意,你们可以骂我,可以不理解我!我选择移民我不会后悔,无论生活在任何国家我永远是炎黄子孙。只有生活在民主的国家你才能体验到活着的尊严,法律应不分贫穷富有人人平等”
尽管民间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海外华人华侨、经常出国的商界和艺术界人士几十年来一直在呼吁全国人大顺应世界潮流,修改国籍法,实行多国籍制,但都没有凑效。中国政府主要出于所谓“国家安全”的考虑,拒绝实行多国籍制。据说,最反对实行多国籍制的国家机关是国家安全部。
顽固实行单一国籍制,对中国社会造成很大的损害:
1.不能阻止有钱人秘密地获得外国护照但仍然保留中国国籍,这样,既损害了法律的威信,又造成了公民之间法律上的不平等,政府是在破坏社会公正。2.对于移民国外而不得不放弃中国国籍的人来说,是剥夺他们的“中国人”身份认同,剥夺他们与亲人和祖国的联系,在情理上是非人道的、残酷的,在法理上是非法的,国家无权如此对待他的国民。
以现任美国驻中国大使骆家辉为例:
骆家辉本来应是有双重国籍的美籍华人。骆家辉的双重国籍是怎样形成的呢?根据天赋人权的“出生地”原则,他生在美国应是美国人,根据中国几千年和当今仍为世界上200个国家认定为天赋人权的“血统”原则,他应是响铛铛的中国人。也就是说美国认定他的美国国籍,中国认定他的中国国籍。他就有了双重国籍。
如果按“血统原则”,骆家辉全家五口都是中国国籍。但他们一家被彻底剥夺了中国国籍。被彻底剥夺了作为中国人的权利。可现在他全家都是中共“国籍法”的受害者---,可笑的是,中国政府为了“保护”侨民在居住国的安全,“担心”居住国政府排华,所以就用取消海外华人的中国国籍来“保护”他们。使骆家辉成了比美国人还要纯种的美国人。
外国政府是不敢任意取消本国公民的国籍来“保护”本国公民的。很多美国人都有双重国籍。中国人是例外!双重国籍存在的必要性: 1. 是否放弃国籍应该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选择权在个人,不在国家;国家以保护个人权利为其存在在的唯一合法理由,国家无权剥夺国民的国籍,除非经过他同意。
2. 本国人因各种原因选择定居外国,取得所在国国籍有利于本人享有当地的公民权利的利益,有利于维护本国侨民在外国的利益;
3. 满足在外国定居的本国人对祖国的情感依恋,回乡方便(不必办签证,交纳签证费,也没有被拒绝签证的担心。如每机华人办签证的费用是130美元,加急另加30美元);
4. 双重国籍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使愿意保留中国国籍的移民得以保留中国国籍,他们的儿子也可以是双重国籍,他们的孙子也可以是双重国籍,他们时刻关心祖国的命运,为祖国的建设贡献他们的聪明才智。有利于维系和凝聚分布在国外的本民族人对祖国的热爱和关心,激发其报效祖国的赤子之心;
5.国籍问题说到底是人权问题,实行单一国籍制,剥夺海外华人的本国国籍是侵犯人权。承认双重国籍是文明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准。
目前,除了中国和朝鲜,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实行双重国籍制度(多国籍制度),越南2008年新《国籍法》也规定实行多国籍制度。美国国籍法的相关规定: 取得美国国籍的条件:
(1)必须拿满5年美国绿卡,没有
国际私法学科发展简况
本文2025-01-29 06:26:05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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