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政治专业-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第一篇:党校政治专业-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立法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框架。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我国最重要的民主制度。
所谓政体,通常被理解为政权组织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的基本组织原则、权力配置结构和运作程序等一系列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②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掌握并行使着国家权力;(与此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分别赋予了由它产生的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来行使);③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和工作原则是民主集中制;④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上则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人民代表大会的发展历程: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会议召开,通过了我国的第一部宪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确认下来,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全面确立。
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理论基础:是在借鉴巴黎公社、苏联政权组织形式,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实践创建的。从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马克思对巴黎公社“议行合一”的肯定,到列宁“一切权力归苏维埃”的原则,形成了与西方“三权分立”相对立的一套完整的“议行合一”的民主理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度价值: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价值:三权分立确实是一种相对民主的政治体制,它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
1、议行合一;
2、适度分权;
3、符合国情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治价值:
1、现代法治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是指宪法的至上性和依法治国的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等五项基本内容。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遵循宪法至上和依法治国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大。
1、地位。我国《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组成与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3、职权:①最高立法权②最高任免权③最高决策权④最高监督权⑤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4、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包括:①立法权②法律解释权③监督权④决定权⑤任免权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人大代表的选举特点:
1、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
2、选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选举方式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
4、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
5、差额选举的原则;
人大代表的权利:
1、参加本级人大会议的权利;
2、提案权;
3、选举权;
4、人事决定权;
5、罢免权
6、询问权和质询权
7、提议和参加调查权
8、表决权
9、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10、代表小组活动权
11、视察权
12、依法定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的权利
13、有关会议列席权
14、发言、表决免责权
15、人身特别保护权16执行职务的保障权
人大代表的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2、密切联系群众,接受原选举单位或选民监督;
3、出席人大会议、依法履职;
人大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
1、人大代表的作用发挥不充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代表兼职制的弊端②代表的知青权不充分③代表在闭会期间作用不明显④缺乏对人大代表的履职监督机制⑤有些人大代表的素质不高⑥人大代表“出口”不畅
2、人大的立法与监督职能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①人大立法职能的缺陷②人大监督职能的缺陷;
3、具体制度和程序建设相对滞后。①人大选举制度的问题:直接选举范围过窄;实际上的等额选举的存在;城乡人口在选举权上的不平等性;选民登记办法的缺陷;人大代表的结构问题。②人大会议制度的问题:会期相对拖后;会期较短;人大会议的审议制度、表决制度的缺陷。③人大常委会的建设问题: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有待扩大;人大常委会的规模过小,代表性差,委员的年龄结构、职业结构不合理,专职化水平有待提高。④专门委员会制度的问题: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的常设专门机构。
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正确把握三个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核心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坚持民主集中制;
3、坚持密切联系群众。
(二)、完善人大的自身建设:(1)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a、保障代表的知情权;b、要明确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内容和原则,加强和规范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C、要为代表提供物质保障和时间保障,提供服务保证,为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d、逐步实现人大代表专职化;e、完善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机制;f、建立畅通的人大代表“退出”机制;g、加强代表培训工作。(2)进一步强化人大的立法与监督职能:a、强化人大的立法职能;b、强化人大的监督职能。(3)加强具体制度和程序建设:a、完善人大选举制度;b、完善人大会议制度;c、加强人大常委会的建设;d、完善专门委员会制度。
(三)、理顺大人与“一府两院”的关系;
(四)、高度重视人大制度理论的研究和创新。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调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概述(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调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调制度的基本含义是,在中国现有政治制度框架内,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族各界的代表等,就国家权力配置各方利益中所涉及到的党际关系、权力配属、运作规则、决策程序等的总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特征:
1、中国共产党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调中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
2、各民主党派是中国共产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3、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是团结合作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调制度是在长期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改革开放的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历史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
重要意义:
1、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2、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主体关系: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是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关系。(1)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2)各民主党派通过各种形式参加国家政权;(3)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是团结合作的新型政党关系。运行机制:
1、多党合作制度中的政治协商;
2、国家政权中的多党合作制度;
3、人民政协内的合作与协商(1)政治协商(2)民主监督(3)参政议政。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领导。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领导,是坚持、完善中国共产党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关键,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前提和根本保证。
二、提高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水平。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要朝着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方向发展。一是要通过正常制度建设明确各政党在国家和社会两个层面的角色与功能,进一步明确民主党派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地位、作用、政治目标与政治责任。二是要弥补现有的关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系列制度中明显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的缺陷,在多个环节加强监督和制约。三是设计和调整民主党派和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具体动态运行机制。
三、进一步加民主党派自身建设、要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首先是民主党派各级领导班子的建设。同时,要积极培养一批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有一定群众基础和组织领导能力的中青年,逐步充实到领导班子。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三个特点: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三是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重要意义:
1、有利于把国家统一和少数民族自治结合起来;
2、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有序;
3、有利于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
4、有利于把各民族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
自治地方的类型: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只限定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自治地方的行政级别跟其他非自治地方一样。
1、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
2、以一个人数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包括其他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而建立的地方;
3、以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地方;
自治权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授予和规定的权限内,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自主地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特定的国家权力、民族权力和民族权利。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自治权不同于国际社会的“地方自治权”。国际社会“地方自治权”指由当地居民通过民主选举地方式产生的地方自治当局,在宪法或法律规定的自治权限范围内,为了当地居民的合法利益,管理本地方事务的权力。这是一种以地方分权为前提的自治权。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权不是以地方分权为前提的自治权,是相比较我国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而言,是一般地方国家机关所不拥有的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所拥有的权力。自治权限包括:
1、享有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的权力;
2、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3、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力;
4、享有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力。
基层群众自治的含义:就是城乡基层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按照平等、选举、公开、监督、多数人决定、法治等原则,按照一定程序,民主选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领导人,对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制度、规范和实践活动,表现为基层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以及对干部的民主监督,其目的就是要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2、完善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谈到自治权的一个问题就是基层群众的自治权与执政党的领导权之间的关系);
3、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权利救济;
4、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①向上延伸,主要是乡镇自治②向下延伸,即在农村从村委会向自然村延伸,在城市向院落门栋延伸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相互渗透、延伸,城乡基层群众自治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④向党内基层政治生活的延伸,形成基层群众自治与党内基层民主的良性互动⑤向其他领域延伸,主要是对社会组织延伸;
行政的含义:行政管理指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组织和管理国家政务、社会公共事务和自身内部事务的活动。
政府行政活动特征:政治性:
1、具有政治性特征;
2、具有公共性特征;
3、具有法治性特征;
4、具有民主性特征;技术性:
1、要求行政活动具有科学性;
2、要求行政管理活动具有程序性;行政活动是政治性和技术性的统一。
行政制度的内涵:
1、行政制度是整体社会基本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2、行政制度由一系列关于行政权力的产生、职能、权限和结构等的法定性规则构成;
3、行政制度包含着对各级各类行政职权的确定与划分;
4、行政管理体制是一个相互关联、有序组合的多层次结构体系,可大致划分为三个层次的结构系统。行政制度的特征:
1、历史性和现实性:①行政制度受到各种自然因素的制约②受到社会经济制度的制约③受到社会政治制度的制约④受到社会文化的制约;
2、阶级性
3、强制性
4、多样性
行政制度的作用:
(一)经济方面:政府行政活动以其宏观经济政策等行为将极大地影响资源配置的方向,并进而影响资源使用的效益,对经济的发展起着促进或者制约的作用。
(二)政治方面:推动国家意志贯彻执行,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三)行政管理方面:行政制度的成熟程度直接影响着行政活动的成效。当代中国行政制度的形成阶段:
1、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民主政权;
2、抗日战争时期的抗日民主政府;
3、解放战争时期的人民民主政府;
4、建国初期的政务院制度;
5、国务院行政制度的确立;
6、初步调整时期;
7、曲折、恢复时期; 当代中国行政制度的基本原则:1“议行合一”原则2民主集中制原则3政府设置的法制原则:①行政机构的设置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③必须依法审定行政编制;4政府结构的合理化原则:①政府机构要精简②管理幅度和管理层次的合理化③权责体系设置的合理化其内涵是a组织内权力结构的层次性和有序性,包括交叉权力的冲突程度;b责权利的一致性c组织成员对授权和组织权威的认可度以及承担责任的相对程度。
政府运行的法治化原则:①要求职权法定②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③依法行政要求政府职权与职责的统一;
行政制度的纵向结构:
(一)行政层级:在一般情况下分为四个层级,即国务院、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和乡(镇),在设有自治州的省和自治区实行五级管理体制,即在省(自治区)与县之间增加了自治州这一层级。
(二)政府间的层级关系:贯穿于中国政府层级关系的是中央高度集权的制度,但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中央和地方关系也呈现出多变的状态,在权力集中的同时也存分权的现象。
行政制度的横向结构:
(一)政府的构成(二)横向组织机构设置分工依据和方法:
1、按业务或职能分工划分部门,一是根据不同性质业务设立单独的专门管理部门;
2、按行政流程或程序划分,如根据行政过程的决策、执行、信息、咨询、监督等环节设置;
3、按管理对象分工,即根据服务和管理的人群对象、物资对象来设置部门;
4、按地区或地域划分,即按照管理的空间界限来划分管理权限并形成部门设置。
我国行政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职能转变问题:①从宏观上观察,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不断推进,我国逐步从纯粹的“经济建设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而体现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的“社会文教”支出比例虽然有所提高,但持续低于经济建设开支。②从微观现实看,在发展经济紧迫性的压力下,加上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方针和市场化改革方式理解的偏差,政府往往容易陷入“经济人”的角色,使得政府行为、制度设计和政策目标在很大程度上背离公共服务的初衷。
(二)横向行政机构设置问题:
1、我国机构设置方面的法律少之又少,有些机构设置甚至完全没有明确的法律可循。
2、职责划分不明确。国务院部门与部门之间存在非常多的“共治”地带,即两个甚至是多个部门共同管理一个对象,间接造成多头领导等问题,同时存在非常多的“不明”地带。
3、权责不统一
4、部门设置偏多。
(三)纵向层级结构问题:
1、中央与地方关系层面问题。①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权与事权的划分问题②上下级政府之间事务范围划分比较随意,造成责任层层下移,上级法定事务变成下级政府的当然事务,上级请客下级买单的现象屡见不鲜。
2、市管县体制的问题。
1、实行市管县体制吸是初步把城市经济区与行政区的形式统一起来,在内涵上,两者并没有得到真正的统一;
2、在实行市管县体制过程中,市县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日显突出。进一步深化行政制度改革的重点:
(一)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①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②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③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要根据实际确定其管理和服务重点④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要不断完善公共服务领域的法律法规,为公共服务供给提供法律保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建设的硬性基准;强化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激励基层政府提高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投入和效率。
(二)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
(三)纵向结构的调整和改革要解决的任务:
1、科学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
2、健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3、改革市管县体制,大力推广省直管县,减少行政层级,降低行政成本。
小结: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当代中国行政制度的正式形成
特别行政区制度:“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提出是邓小平在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的基础上,集中党中央的集体智慧提出来的。我国分别在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香港和澳门的主权,并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一国两制”的内涵: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1、一个中国
2、两制并存
3、高度自治
4、和平统一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含义和特点: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自治权包括:①行政管理权②立法权③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④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2、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实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台人治台”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该地区永久性居民组成4、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三)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基本法。
重要意义:
(一)宪政意义:
1、兼顾了某些复合制政体的特点。
2、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尊重港澳台地区人民的生活习惯和保障他们的权利
3、有利于当事双方的和平共处,互不以武力方式解决统一问题。
(二)现实意义:
1、“一国两制”用于香港、澳门问题的解决,有力地推动了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为未来台湾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范例和经验。
2、“一国两制”有利于祖国大陆以及香港、澳门、台湾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中国现代化建设。
(三)国际意义:
1、为解决国际争端的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为能实现国家的和平统一树立了典范。
2、“一国两制”构想是对和平共处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进一步完善特别行政区制度:
1、行政长官的选举问题。选举模式具有局限性,可通过增加选举委员人数规模或通过普选改善
2、立法会的组成问题。缺乏民意基础。
3、行政与立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行政长官行政权的行使缺乏做够的监督和约束,可通过考虑增加立法会的权力改善。
4、“一国两制”下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从宪法和《基本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出发,使之和谐共进。
公务员制度本身所蕴含的原则: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2、对职位进行分类管理原则
3、“永业制”原则
4、“考绩制”原则
5、法治化原则
6、中国公务员制度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的原则:①讲“政治”原则②党管干部原则③不实施“两官分途”
公务员的义务内容包括: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公务员的权利:
1、获取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
3、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务员的范畴过广
2、公务员的职业定位不清
3、法治化的程度不高
4、分类管理太过简单
5、考核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完善的主要方面:
1、以新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取代传统的人事管理理念
2、加强公务员的职业伦理教育
3、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制度的法治化水平
4、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职位分类制度
5、健全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我国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司法制度的确立和发展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时断时续的历史演变过程。大致可将其分为:初创期、健全期、破坏期和重建并发展期这四个阶段。
(一)初创期(1949年9月-1954年9月)1949年9月,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通过标志着新中国司法制度开始建立。上下级检察署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同时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之领导,与同级司法、公安、监察及其他有关机关密切联系,进行工作。以上这些,组成了新中国的司法机构体系,确立了基本的司法制度体系,标志着我国司法制度的初步建立。
(二)健全期(1954年9月-1957年4月)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正式确立。
(三)破坏期(1957年6月-1976年10月)1957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组织力量准备反击右派分子进攻的指示》,随即在全国范围内就开展了一场大规模的“反右派”斗争,在这场斗争中,把一些民主人士的一些关于法制建设的正确意见当作反动言论和错误观点进行了批判。
(四)重建并发展期(1976年10月-现在)1976年,以“四人帮”的被粉碎为标志,长达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得以结束。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检察院组织法》这标志着新时期我国司法制度的重新建立。
我国司法制度的的基本原则:
1、司法独立:①司法权独立②司法机关独立③法官独立
2、司法公正
3、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4、司法平等,其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在司法制度领域中的体现。其含义是:①在适用法律上不允许有特权②在适用法律上不能有歧视
5、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审判制度:
1、人民法院的性质与任务
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3、法官制度
4、审判程序;
(二)检察制度: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与任务
2、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3、检察官制度。
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权力过于集中:司法机关集审判、执行(刑事执行除外)、行政管理于一身,失去制约监督、妨碍司法公正、滋生消极腐败、阻滞司法效率。
(二)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爱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干涉的现象普遍存在(三)法官的行政隶属性和法官专业化素质的缺失
(四)公众对司法信任的普遍缺失
(五)监督机制弱化。
二、完善的主要方面:
(一)建立确保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能的现代化管理体制:传统审判权在运行中呈现行政化管理的模式,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交叉融合的现象,它成为制约审判权独立行使和司法高效的一个制度性障碍。
(二)建立内外部司法独立构架,切实保障司法的独立性:一方面,要改革地方行政机关管理司法机关人事的制度,建立统一的审级司法委员会审批辖区内各级司法机关人事的制度。另一方面:要改革省级以下地方行政机关管理当地司法机关财政经费的制度,建立省级司法机关和省级财政机关统一管理地方司法机关财政经费制度。①要推行科学、合理的司法经费预算制度,保障司法的各项经费,改变过去司法机关向财政要饭吃的困窘局面②把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在“分灶吃饭”体制下各自承担的经费,统一上划到省级财政,由省级财政机关和省级司法机关按照具体预算,通过银行直接下拨到各地司法机关,越过当地行政机关,从经费上摆脱行政机关的制约③省级司法机关和省级财政机关根据预算,对地方司法机关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坚持增进我国的司法信任与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相统一。首先,要坚持司法为民,实践司法的人民性。其次,要强化司法公开与司法民主,增进公众对司法的参与。再次,要加强法制宣传,扩大司法的积极效应。最后,要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着力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四)建立法治原则下的科学、及时、高效的司法监督和司法救济机制。一方面要完善司法权的内部监督,确立明晰的审级监督、电诉监督、审判监督等制度,通过加强审判管理开始实行审判流程管理方式;另外还要保证刑事侦查机关不得抵制或规避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另一方面,要加强司法权的外部监督,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监督体系。第一,必须自觉地将法院审判工作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任何将独立审判与司法监督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做法都是错误的。第二,必须规范司法监督,人大应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进行司法监督。
军事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内容: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以及从严治军是我国军事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军事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军队基本工作制度和兵役制度。
高度集中统一原则是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原则派生出来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
1、要完善保证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法律规范;
2、下级要绝对服从上级
3、要实行党委集中统一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即军政首长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对所属部队的政治思想、执勤训练、行政管理、后勤保障、作战等各方面全面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军政首长有随机处置权。
我国军事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我国军事制度面临的问题:
1、整体现代化水平不高
2、军事工业体系效益比较低
3、军事院校体制需要进一步改革
4、军事法制建设还需不断完善;
二、我国军事制度改革的方向:
1、始终坚持军事制度的中国特色,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2、以适应新军事革命和高科技战争的需要为目标,推进军队,包括军工体系的全面改革
3、以世界军事制度变革为借鉴,实现中国军事组织体制的跨越式发展
4、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完善军事法规。
第二篇: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对当前乡镇人大工作调查思考
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处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最前沿和第一线,对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在新的形势下,乡镇人大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需要研究和落实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近段时间,我特意到茂名市电白县博贺镇人民政府围绕乡镇人大建设方面内容,对该镇人大建设工作进行实地采访,了解情况。
近年来的乡镇和街道人大工作,从总体上看,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变化,基层人大的职能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为监督促进政府工作,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对此,应予以正确估价和充分肯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乡镇人大工作与法律规定相比,还没有完全到位;与新时期要求相比,还不能完全适应其发展的需要;与人民的期望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同时,由于收到各方面的限制,在人大建设的某些工作还存在困惑,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有时甚至陷入比较尴尬的境地,影响了人大工作质量,亟待引起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重视。
一、乡镇人大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乡镇人大代表的素质不高
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中,乡镇人大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乡镇人大代表是我国基层政权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是联系政权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桥梁。他们代表着人民的一致,反映人民的要求,维护人民的利益并实现人民的意愿。但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许多乡镇人大代表却没有很好地履行宪法赋予他们的神圣职责,有负人民的重托,主要表现在:
第一,代表意识淡薄。人大代表应该牢记“人民代表人民选,我当代表为人民”的宗旨,自觉的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职责,有为人民谋利益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但在现实生活中,他们没有发挥好“桥梁”作用,他们参加每年一次的乡镇人大会议也只是例行其事。当地有人描述人大代报的职责是:会前握握手,会中举举手,会后挥挥手。
第二,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不强。人大代表要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就必须具有相应的参政议政的能力。人大代表要依法履行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责,客观上必须有社会活动的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敢于和善于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要有勇于探索和创新的精神。但现实中,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是比 1
较匮乏的。特别是在会后,人大代表缺乏与人民群众或选民的联系,不能及时地表达民众的心声而成为了乡镇政权机构的“摆设”,这与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力是背道而驰的。
第三,工作闯劲不足。由于长期在社会上流传的“年纪大、上人大”和人大是“空架子、大牌子、老头子”等偏见,使为数不少的年长的人大主席存在“船到码头车到站”的“二线”思想,把乡镇人大作为退休前的“中转站”,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少数年轻的人大主席也认为人大工作既没有硬指标,又没有硬任务,是“英雄无用武之地”,人未老、志先衰,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缺乏对人大业务知识的学习钻研。此外,由于受各种条件的影响,该镇人大工作者很少有机会接受指导和培训,特别是人大副主席和人大主席团办公室主任来上级人大学习培训极少。再者,由于财政紧张,没有完全落实代表活动经费,代表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导致了人大工作实践与理论上的脱节,更不利于人大工作者和代表素质的提高。
(二)乡镇财力缺乏,经费保障难于到位
目前,该镇财源基础较为薄弱,由于财源规模小,收入少,财政预算收入不足,收支矛盾突出,该镇在保运转、保稳定,保干部福利待遇等方面都很紧张,这样导致人大工作和代表活动经费难以得到切实保障。乡镇人大主席团活动经费,尚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于确保,有的尽管纳入了预算也是流于形式,统支统用,没有专款专用,乡镇人大代表开展工作时所需会议费,文件费、资料费、伙食补助费等都没有固定经费来源。由于代表活动经费没有得到真正保障,也直接影响了代表活动的有效开展。目前,该镇人大代表活动主要以召开座谈会形式进行,组织视察、检查和外出考察,学习交流等其它形式较少,这也是囿于活动经费的不足,不利于调动代表议政督政的积极性。
(三)乡镇人大会期不规范
我国宪法规定了乡镇人大每届任期是五年,每年必须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以讨论和解决乡镇重大问题;听取上的乡镇政府工作报告。但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一年一次的镇人代会存在会议时间、会议程序、会议内容、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选举等方面不够规范的问题。很多时候镇人代会召开的时间比较随意,临时通知开会时间,会议时间也普遍较短,大多数是一天时间,代表们根本没有时间来审议报告;在选举中,注重选举意图的实现,对选举程序重视不够,有时候直接提出候选人进行选举,不提交代表酝酿,这样对代表的民主权利有所限制。
(四)运行机制不畅
据了解,一方面,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是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尽管乡镇管辖范围小,人大代表人数少,但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是一年一次,加上乡级人大主席团既不是常设的,也不是临时的,既没有行使职权的主体,也没有行使职权的途径,这种尴尬机制,使得乡级人大职权不能及时有效地行使到位。另一方面,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权力过分集中在党委,这是现行政治体制运行不畅通的主要表现。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党委决策,政府执行”模式,而乡级人大对党委的决策过程并不了解,当在工作中出现某些问题时,使得在党委领导下的人大工作处于一种“两难”境地。
二、加强乡级人大建设的几点建议
乡镇人大是实现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根本途径。乡镇人大作为基层的政权组织,它能够使人民群众更加直接更加便利地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能更好地更充分地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我们再政权工作中走群众路线的最好的最有效的组成形式;是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主要民主渠道。因此,加强对该镇的人大建设刻不容缓。但是,基于乡镇人大工作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既有自身的,也有外部的。要解决这些问题,使该镇人大工作沿着健康、规范、有序的方向迈进,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提高代表的素质
人大代表要胜任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必须在各方面具备良好的素质,我建议从以下两个渠道予以解决。
(1)对人大代表进行业务培训
对于人大代表在乡镇人大工作中千头万绪、一同乱麻的现象。人大主席团应当适时地、有针对性地召集本机人大代表进行那个业务培训,学习我国人大制度的相关理论知识,弄清人大代表的相关职责;组织人大代表学习上级人大的文件,让他们了解各级人大的最新动态,以从上级人大的工作中吸取有效的工作经验,从所获得的知识和经验中增强人大代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完善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
良好素质的代表关系着乡镇人大建设的兴衰。我国选举法对于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有着明显的相关规定,虽然有利于选出高素质的代表,但是会在选举的某些环节上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入在介绍候选人相关情况是,选举委员会负责对候选人实行情况介绍,而这种介绍往往会带有选举委员会的主观倾向,会是选 3
举委员对某个候选人的过分赞扬,使介绍中的候选人与现实中的候选人具体情况出现了一定的“误差”,这使选民无法根据候选人的实际情况对此进行有效的抉择,从而使得人大选举代表的选举有失公正性和客观性。
要做到真正的客观,公正的选举就必须能让选民对人大代表有更充分、更直接的了解,候选人的情况除了应由选举委员会作一定的介绍外,还应当由候选人主动地堆自己进行那个相应的宣传,例如召开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或者由候选人把自己的履历写成宣传单供选民传阅等,这使得候选人能够展示自己的才华,使选民具有选举抉择的依据,调动了候选人和选民的积极性,有利于选举出高素质的乡镇人大代表。
2.依法规范完善乡镇人大的各项工作
一是要依法开好一年一度的人代会。要充分准备,规范程序,保证时间,会期一般不少于两天,要让代表有时间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把会议开得有一定的影响,有一定的效果。二是年初要制定全年人大工作计划,明确每年对重大事项实施情况搞一至二次视察;每年对二至三个镇直部门的工作开展评议;每年对一至二部法律法规在本区域内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三是对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搜集整理,及时交办督办和回复。代表议案的实施情况,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要向代表报告,向代表作出答复。四是要加强议事决策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的各项工作制度。
3.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
一是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对代表的培训,让代表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代表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代表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二是要按照代表居住和工作位置,合理组建代表活动小组,每个代表活动小组都要制定活动计划,确保每季度有一次活动。三是加大对代表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宣传代表认真履行职责,在经济和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先进事迹,扩大代表的社会影响。四是要经常性走访代表,人大主席和人大干部要利用各种形式,结合党委的中心工作,经常联系和走访代表,听取和反映代表意见,努力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
4.是要不断增强乡镇人大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在体制方面,乡镇党委要重视人大工作,注意协调党委、人大、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一视同仁,着力解决乡镇人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乡镇政府要摆正位置,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配合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在经费上、时 4
间上、交通工具等方面给予帮助支持。县级人大常委会要把指导乡镇人大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精心安排,抓好学习交流培训提高,帮助解决乡镇人大工作中业务不熟的问题。作为从事乡镇人大工作的同志,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学会最基本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与党委的关系。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争取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这是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保证。二是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乡镇人大和乡镇政府工作职责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它体现的是法律关系,不是个人行为。人大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政府要注意自觉接受监督,听取意见、建议,认真改进工作。三是要处理好参与中心工作和本职工作的关系。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要搞好本职工作,围绕人大工作的重点,采取开展代表活动,督促人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督促办理代表议案、意见、建议等方式,推动乡镇工作,也要积极参与党的中心工作,发挥自己的作用。要不断探索和吸取乡镇人大工作的经验,丰富代表活动的内容,改进工作方法,不断增强乡镇人大工作的生机和活力,使乡镇人大的地位逐步得到提高,作用得到较好地发挥。
参考文献:
[1]施九青.当代中国政治运行制度[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2]杨风春.中国政府概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李永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
第三篇: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问题
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人大代表至关重要,但是现阶段我国人代会的代表结构严重失衡,这种失衡严重的削弱了人大的作
用,我们要努力地实现官民平衡。
关键字:人大代表、结构、失衡、行使权力、平等。
一、目前“全国人大代表”构成的现状
中国13亿人的民意、利益,在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3000人左右的代表在党的领导下“代表”了。他们的意志、价值取向决定着13亿中国人的命运。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不可谓不重要,因为他们必须能够代表人民的意愿和根本诉求。因此,人大代表的构成就不能不成为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
题。
我国《选举法》虽然规定了人大代表构成成份的多种要求,但唯独没有明确规定和限制各级政府官员在代表中所占的比例,造成目前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代表中官员所占比例太大,人大代表的结构不正常,百姓广泛戏称人大代表为“大人代表”,人代会是“官员代表大会”。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非官员平民群体意见表达和利益诉求受阻,导致社会不和谐因素的增长。由此看来,《选举
法》完全有必要认真修订、完善。
毛泽东早在1945年答美国记者甘贝尔时曾说:我们找到了跳出政权兴衰“周期率”的好办法,这就是“让人民来监督政府”——这里的“人民”以及中共十七大报告所说的“人民”的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参与权,这些都应当是指
有别于官员的“平民”吧?
从最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的情况来看,官员和企业家(有些同时也兼党政职务)占了绝大多数,各级党政官员代表与平民代表成了一种倒三角的结构。例如:华东农业大省安徽的第十届、十一届人大构成况 ;再看典型的西部省份甘肃,从第十一届48名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来看,可勉强算作非官员的平民代表仅6人(其中大多为知识分子),其余皆为准党政官员和企事业老总或董事长兼书记,占代表总数的87%左右;河北省属华中大省。该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共121人,其中无官衔的平民代表仅6人,约占代表总数5%,党政官员(含企业家兼书记)63.4%,最小的“官”有4位,基本是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和一位中学党委副书记。工人、农民、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代表为“0”;北京市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分析北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可以成为我国省会以上大城市的一个样本。经统计显示,其人大代表构成同样也是以官员为主。准官员占62%,最低官位是集团党委书记(仅2人),无党政官职的平民代表15人,约占代表总数26%,这是大大高于其它省市的,究其原因,应该与北京市知识分子精英云集有关。这15位平民代表中,除4人基本可归于普通劳动者,其余皆为专家、教授等知识精英;那么平民普通劳动者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仅约7%(这已经大大高于其它省市了)。但北京市人大代表构成中还有一个现象是值得注意的。有细心的人士认真统计得出这样的结果,在北京市出席全国人大58位代表中,其中有34人并不是从原北京市人大代表中产生的,亦即他们原来并不是北京市的人大代表。那么,这些人是如何进入北京市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名单的呢?他们是如何产生的呢?上级内定?这不是违反《选举法》吗?再如山东某市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中,市委副书记、市长、企业董事长、大学校长、副院长、研究所所长等各类副县以上官员竟拥有了80%的代表名额,而占人口总数80%以上的广大 1
工农、农民工及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却未见一个代表。以上数据是全国人大
代表官员、平民构成呈倒三角的依据。
面对上述状况,然而今年有报道说:“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结构,与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反映出的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相反,这次名单中一线工人和基层农民代表大幅增加。其中,一线工人代表比上届增加了一倍以上,基层农民代表比上届增加了七成以上。省级政府组成部门领导干部代表比上届减少了三分之一”。文字报道是讲究技巧的。乍一看,上述改变颇为喜人。但细细想来,却感到这样的概括是不符合实际的。如上述安徽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农民界别仅为1人,第十届人大的农民界别是0,这样的增长“七成”或“一倍”有何意义?即使将担任省妇联执委、县政协委员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也算作“平民农民代表”,十一届人大代表中农民的实际人数也仅仅是2人,占代表总数114人的1.8%。基数如果是“0”或“1”,“成倍增长”或“增长7成”意味
着什么呢?如此不讲基数,光报道“几成、百分比”有何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的如此构成,不能不使人们产生如下疑虑——
二、“人民代表大会”与“官员代表大会”是同一回事吗?
首先,官员与平民其实质属性并不完全是一样的。从广义来说,官员当然也是“人民”范畴内公民。但是“人民代表大会”与“官员代表大会”可以看做是同一概念吗?官员在各级“当家做主”开会决策的机会和权利太多了,全国人大中出又现90%以上的各级官员有何意义?这与平时政府的行政工作会议有何区别?从我们日常所说的“官民冲突”等一类概念来说,官员与平民其实质属性并不是一样的。此外,从毛泽东所说的“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的含义来说,官员与
平民其实质属性并不是一样的。
诚然,我们不能一概说官员不好更不能说都是贪官污吏,也不能说企业家不能当人民代表,他们中确也有一些能仗义执言、关注社会大众和弱势群体、充满正义感的知识精英、政坛表率。但是,就各级官员、企业家老总的整体来说,由于在其位就要“谋其政”,由于其有别于平民的身份、职责、地位、利益,他们总能时时和平民百姓的柴米油盐、衣食住行、权利保障等方面所思所想一致吗?
官员与非官员平民所处地位截然不同,在看待问题的价值取向上不可能没有区别。政府官员及企事业领导,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在反映选民意愿时承担着双重身份,他们既是具体地方、部门甚至是中央一级的执政者,而在人大中又成了“监督者”,这种“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方面长期存在的弊端,已经产生了许多恶果。官员身份的人大代表由于受到部门利益、自身利益的牵扯及其它因素、环境的制约,其自身很难做到“民意”与“官意”协调统一,履行人大代表职责时往往会避重就轻,绕开自身或本地、部门的利益;这样,他们在议政和表决时,未必能将大众关心以及切合大众利益的问题,反映到
位、反映充分。这是显而易见的。
3月23日《东方早报》报道浙江嵊州人大常委与人大代表打架一事,也许
算不上普遍现象,但仍窥一斑可知全豹。
2008年,全国许多地区出现出租车罢运事件,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出租车行业的垄断和层层盘剥已经从2002年起被不断曝光,早已不是秘密。老百姓在一些城市乘出租车的过程中明确感受到,司机们眼巴巴盼望国家能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行业行为。但是09年3月的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似乎未见有人提出此类议案,也未将此列入09年立法计划。仅以此例就可以看出人大代表构成缺陷所造成的人民的某些利益无以诉求的结果。对这样波及全国的事情尚
且如此,那么由此便可以推及其它了。
对各地公检法、城管等执法违法、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监督不力或监督缺失,与人大代表的构成难道不无关系吗?
三、目前人大代表的构成,造成明显的监督及民意表达缺失
在这种构成结构的推动下,“两会”期间,话语权势必向官员代表倾斜。而官员代表多半在政界打拼多年,习惯于讲“与中央保持一致”的大话、套话和正确的废话。于是乎,发起言来一个个成了口若悬河的“歌德派”,似乎人大与政府不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更让人烦躁的是,他们常常不失时机地将自己治下吹嘘得莺歌燕舞,如何了得,把人大这个公共话语平台当成了张扬个人政绩的场所。
“我们开会,10分钟发言,前面8分钟是在歌功颂德,对报告歌功颂德,对自己歌功颂德,剩下的没有时间了。”在3月10日的小组讨论上,全国人大代表钟南山指出,人大对代表的定位很清楚,但是人大在鼓励人大代表行使自己的权力和畅所欲言方面,还有待改进。在讨论发言中,对人大和政府工作,动辄来一番八股式的歌功颂德,并捎带着搞点自我表扬,这样的人大代表每年都有,而且几乎成了全国“两会”期间,存在于某些代表团的一大“景观”。对此,公众其实早
有看法,甚至怀疑这些代表能否真诚履职。
四,怎样实现人大代表的结构平衡
2010年的全国人代会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有望实现。修正案草案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贯彻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
等三个原则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将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城乡居民“同票同权”,体现了对农民参政权利的尊重。有利于增加农村代表数量,让更多基层代表反映广大农民真实的心声、愿望。保证城乡人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改变人大代表城乡构成比例,反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深刻内涵,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回归。无疑值得期待。而且,我认为,除了城乡居民代表
比例需要调整以外,代表“官民比例”失衡的问题也值得重视。
从根本上讲,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增加基层代表数量,还要保证基层代表的话语权。用制度保证基层代表抢到话筒。比如,官员代表保持权力谦卑,改变逢会必讲的官场习惯,少讲官场套话,为基层代表有限的发言机会让路,切实改变“官员代表讲,基层代表听”的言论环境,让基层代表
有更自由,更宽阔的表达空间。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论述“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时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一承诺的实现还需要经过艰苦努力。如果说,现在政府还能关注一点民生,做一些实在的事情,那是取决于执政党的领导核心的决心,人大代表大多是支持、拥护而已,并未真正发挥“当家做主”的作用。在这样的代表构成情况下,底层、弱势群体的诉求就更难较好较多地上达。凡执政党高层未决定去做的,人大也就做不了什
么。
大致如本文所建议的设置代表名额,《宪法》规定的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将得到进一步落实,生动活泼的民主政治生活将更加健康地发展,人民利益的根本诉求将得到进一步的表达和保障,毛泽东早在1945年提出的“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的宣示才得以实现。如此,13亿民心将得以进一步凝聚,和谐社会的构建将更加顺利,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也将获得不竭的动力。
第四篇: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一.简述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和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主要区别
1.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与资本主义选举制度是本质上不同的两种选举制度
2.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途径是选举各级人民代表,由他们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管理国家,它是真正体现平等、普遍原则的选举制度
3.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制度是资产阶级掩盖其阶级本质,进行各政党争统治权的工具
二.简述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区别
1.政治制度是关于国家权力的性质、组织、分配、运作等方面的规范法度,主要是指国体和政体的统一
2.政治体制是关于国家管理形式、机构设置、实际措施等的具体制度
3.政治体制可理解为局部的微观的政治制度,是政治制度在政治生活过程中的具体化,它受政治制度的制约,也影响国家根本的政治制度的实施和巩固
三.简述政治制度的特点
1.稳定性2.强制性3.合法性4.历史性
四.简述议行合一的原则
1.议行合一是我国国家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这一,在我国人民代表既是为法者又是执行者,体现议行合一的原则
2.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利
3.各级人民代表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在人大开会期间,人民代表要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变成国家法律和决定,在人大闭会期间,人民代表要带头和监督执行国家法律和决定
五.简述思想文化制度对政治制度的作用
1.思想文化制度对政治制度的作用主要估现在居于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和文化教育的方针等方面
2.思想文化意识对政治制度主要起向导作用
3.传统也对政治制度也起重要作用
4.思想文化意识中的核心内容——价值观念和政治制度的关系更为紧密,也更直接
六.简述中国政府目前着手实现职能转变的主要方面
1.依法界定政府的管理职能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3.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七.简述国务院领导权的主要内容
1.经济领域2.社会领域3.国防领域4.外事领域5.行政区划领域
八.简述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内容
1.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的重要事项
2.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
3.通报和讨论国务院其它事项
九.简述乡级人大主席和副主席的职责
1.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2.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简述我国国家主席的法律地位
1.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2.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
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的决定行使职权
4.它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的排列中,排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后,国务院之前
十一.简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权力的法律依据
1.地方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地方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
3.《地方组织法》从更广阔、细致、具休的方向为地方政府的权力内容和范围作出了更精辟的描述,是地方政府重要的法律来源
4.其它一些法律、法规也从有关方面为地方政府授权,这些是其权力的依据
十二.简述目前我国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
1.各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2.中央和民族区域之间的关系问题
3.不同民族成分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问题
4.
党校政治专业-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本文2025-01-29 06:25:39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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