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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题)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政治学(题)

第一篇:政治学(题)

政治学

一、政治学的对象与方法

(二)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基本内容是:

1.政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不过是人与人关系的总和,而政治关系是这种关系的一个方面,“人们的政治关系同人们在其中相处的一切关系一样自然也是社会的、公共的关系”。

2.政治是经济关系的集中体现,集中体现了各种社会经济利益和要求。政治的本质、内容、形态是由各种社会的经济关系决定的。

3.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在阶级社任何阶级的经济利益均要通过国家政权得到集中而充分的反映。国家总是通过各种形式,反映处于支配地位阶级的经济需要。任何政治的运作最终离不开国家这个根本的因素。

4.政治是一种有规律的社会现象,是管理国家的科学。政治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人们可以认识政治现象,把握政治规律。政治学研究就是要揭示政治发展变化的规律,使人们在政治活动中获得相对的自由。

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是阶级性、实践性和科学性的统一,它吸收以往思想家有关政治观的合理因素,突出反映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政治学研究指明了基本的方向。

5.孟德斯鸠的主要政治思想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在自然法基础上阐述法的精神。人类的法就是人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理性就是规律和法,法是由事物本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自然法的四条原则是:和平、寻求食物、互相爱慕、愿过社会生活。孟德斯鸠还提出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应由不同的人和国家机构来掌握的三权分立原则,并使之互相制约,以适当保持三种权力的相互平衡,防止滥用权力,保障政治自由。

7.韦伯合法性统治的三种类型

韦伯从德国的理性主义出发,提出了三种类型的合法性统治理论:一是基于领袖人物超凡感召力之上的合法性统治,即魅力型统治;二是基于传统的合法性统治,即传统型统治;三是基于设有官僚行政管理班子的合法性统治,即法理型统治。现实政治统治是这几种类型的混合。

二、民族和国家(二)国家的特征

1.领土是一个国家拥有的确定的管辖范围。2.每个国家在其疆域内都有一定的人口。3.拥有主权。

4.国家拥有代表公共权威的政府。

5.国家的终极目标是为了维护在社会经济上占统治地位阶级的利益。(四)国家的政体

1.政体概念及其形式

政体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统治阶级采取什自有国家以来,各国的政体主要以两种形式存在,即君主制和共和制。君主制政体是以世袭产生的、终身任职的个人掌握全部或部分最高权力的政治制度;共和制政体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都不属于一人所有,而是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元首掌握的政体。

2.总统共和制与议会共和制的异同(1)不同点

1)国家元首的地位不同。议会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处于“虚位元首”的状态,但没有实权,不能独立行使职权,议会才是国家的权力中心。总统共和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揽行政权力,统帅海、陆、空三军,是国家的权力中心。

2)行政机关和议会的关系不同。议会共和制:议并由他组阁。内阁必须对议会负责,解释政府的政策,如果议会拒绝或否决内阁提案,就是表示对政府的不信任,这时内阁必须辞职或解散议会,宣布重新选举。总统共和制:获得总统选举胜利的当选国家的总统。政府由总统推举产生,政府对总议会行使立法权,法院行使司法权。总统行使权力时不对议会负责,议会只有在总统违宪时才能对总统提出弹劾。议会不能因为政策上的问题投不信任票迫使总统和政府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另外,议会共和制中,政府官员和议会可以相互兼任,而在总统制共和制中,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相互独立,议员不能兼任行政官员,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官员也不能兼任议员。(2)相同点

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都为资产阶级服务的;一般都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政府和国家元首都是由选举产生,并且都有一定的任期。

3.议会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异同(1)不同点

1)两种制度的本质不同。议会制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性质决定的,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在本质上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对劳动人民也有一定的欺骗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是由我国的国家本质所决定的,是中国人民管理自己国家的组织形式。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它的本质特征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2)两种制度建立的原则不同。议会制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原则之上的,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议会、内阁或总统、法院三个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人民代表大会制所贯彻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定期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他国家机构,以实现人民管理国家的一种制度。(2)相同点

两种制度的职权有共同之处。议会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虽属不同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但在一些职权方面,却有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1)立法权,即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的权力。

2)监督权,即对政府决策和政府成员行使监督的权力。议会通过提出质问、实行弹幼和提出不信任方案等形式实现对政府的监督;人大通过选举、任命和罢免最高国家机关人员,并通过听取最高国家机关工作报告、审议和质询等形式进行监督。

3)重大问题的决策权。议会制具有批准条约权,官员任命权等。少数国家在特定情况下,还有选举总统、副总统等权力。人大有权审议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等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等权力。

4.联邦制国家的特点

联邦制是由若干个联邦单位联合组成统一国家。联邦制国家的特点是:

(1)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问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

(2)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并约束联邦成员。

(3)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

(4)联邦各成员单位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管理本区域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

(5)联邦和各成员单位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单位的宪法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五)国家权力的配置

2.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安排国家整体与局部、全国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基本模式。它主要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类型。

(1)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单一主权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根据中央权力机关与地方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以及权力的集中程度,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可分为中央集权型和地方分权型两类。在中央集权型国家,国家的统治权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受中央政府的领导和控制。地方分权型国家其国家权力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行使,虽然地方政府享有较大的行政自治权,但军事和外交等全国统一性的政务,由中央政府单独执掌。

(2)复合制国家是由若干个具有较大自主性的政治实体(如州、邦、省等)联合组成各种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复合制又分为联邦、邦联等形式,其中联邦是最基本也是到目前为止最稳固的一种形式。

三、全球化与区域化(一)变化中的世界秩序

1.20世纪世界地缘政治格局变迁

第一次变迁完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时。第二次变迁是在20世纪70年代。第三次变迁是在20世纪90年代。(二)全球治理

全球治理指的是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制解传染病等问题,以维持正常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

1.联合国的架构及其职责

1945年4月26日,联合国正式成立。联合国由六大主要机构组成: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秘书处和国际法院。前五个机构设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国际法院设在荷兰海牙。此外,联合国系统中,还包括一系列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专门机构和附属机构。各个机构的职责分别是: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机关,由全体会员国组是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构;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是协调14个联合国专门机构、10个职司委员会和5个区域委员会的经济、社会和其他相关工作的主要机构;托管理事会是联合国实行国际托管制度的主要机构;秘书处是负责联合国行政管理的机构,为联合国其他主要机关服务,并执行这些机关制定的方案与政策,职责比较广泛,范围从管理维持和平行动到调停国际争端、从调查经济及社会趋势和问题到编写关于人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报告,秘书长为联合国的行政首长;国际法院,也叫“海牙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提交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公约做出判决,对联合国其他机构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南南合作”和“南北对话”

“南南合作”是指发展中国家之问的合作。由于世界上的发展中国家绝大部分都处于南半球和北半球的南部分,于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这些国家之间为摆脱发达国家的控制,发展民族经济,开展了专门的经济合作,故称为“南南合作”。是指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之间就经济关系进行的对话和会谈。根据世界各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贫富程度,可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类。因为发展中国家大多在南半球,所以通常被称为“南方”;发达国家大多在北半球,通常被称为“北方”。南北对话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围绕改革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加强南北双方的经济合作等问题所进行的谈判和斗争。

(三)区域化的政治经济共同体

2.欧盟的主要构成机构及其职能

欧盟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欧洲理事会、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各自的职能分别是:欧洲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欧盟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决策部门,由来自欧盟成员国国家向本国议会和政府负责的部长组成;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盟条约和理事会决欧洲议会是欧盟的立法、监督和咨询机构,其地位和作用及参与决策的权力正在逐步扩大,其主要权力是撤销欧盟预算和解散欧洲委员会;欧洲法院是欧盟的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盟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

四、政府结构及功能

(一)现代政府特性和运行原则

1.政府与国家的关系

(1)政府与国家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

1)领土、主权和政府等要素构成。其中,人口和领土是国家存在的前提条件,但是只有设立了政府,国家才能成其为国家。人口与领土构成国家的躯体,政府则赋予国家以生命。

2)政府是国家主权的代表和实体形态。3)政府是实现国家目标的最为基本的手段。(2)国家与政府的区别:

1)政府权力不等同于国家主权。国家作为政治共同体,其主权是无限的、统一的、不可分的。而政府政府权力可以被推翻或置换而不会导致国家灭亡,而国家主权丧失,国家就不复存在了。

2)政府的功能不能完全替代国家的功能。政府不具有国家的政治共同体功能,即公民认同自己是某个国家的公民,接受共同的价值观、道德观,团结在国支持、监督或反对政府权力。

3)国家的合法性层次高于政府。合法性是人们对权力所具有的权威性的认可和接受。国家的合法性来自于神圣的、非选择性的传统,政府的合法性取决于政府对社会统治和管理的有效性,一旦管理失效,就会导致政府合法性的丧失。

2.现代政府的组织和运行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现代政府的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自下而上的授予,而非自上而下自行产生的,因此政府权力的合法性也取决于人民的同意或委托。这

就意味着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服务于人民,而不能借助这些权力凌驾于人民之上;人民主权还意味着通过一定的规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民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监督,以确保政府权力与普遍的公共利益须臾不分离。

(2)分权制衡原则。分权是指国家权力分成若干部分,由宪法授予不同的国家机构和不同的人们执掌,没有一个部门服从或支配任何其他部门,没有一个部门可以行使宪法赋予其他部门的权力;制衡即分立为不间部门的权力之问形成彼此制约的关系,其中任何一个部门权力都不能独占优势。因此,权力分立并非分掌权力的各部门完全互不相干,而是互有牵制。事实上,权力有一种侵犯性质,应该通过给它规定限度,而对它的实际行使加以限制,以保证国家各部分权力在运行中保持总体平衡。

(3)有限政府原则。政府权力以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其基本限度,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既是政府存在的理由,也是政府权力运作的目标。因此,有限而不是直接从事私人物品的生产或营利活动。

(4)议行合一原则。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议会内阁制国家中。中国也实行议行合一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政和司法机关,对其具有统辖权。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委任各种机构和官员执行政治职能,同时各主要部门的官员也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既参加立法,也在实际工作中负责执行。(二)议会的权力和功能议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政府机构。议会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中心,是主权在民的集中体现。在民主国家中,议会是政治权力的中心,有着广泛的权力和重要的功能:

1.立法权。这是议会所拥有的最重要的权力,包括修改宪法,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

2.财政权。这是议会的传统权力,议会的财政权包括:税收和举债审批权;预算决定权;审查决算权。

3.人事权。是指议会对国家高级公职人员任免方面的批准权。

4.行政监督权。主要包括:质询权,是指议员采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政府首脑或政府部长就内阁的施政方针、行政措施及其他事项进行质疑并要求答复的权力,它是非总统制国家议会对政府实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倒阁权,是指议会对内阁政府施政方针或内阁政府个别阁员和部长的违法失职行为以投不信任票的方式迫使其去职的一种权力,它被认为是内阁制国家议会监督政府最具有威胁性的一种手段。弹劾权,是指议会对于政府高级官员的犯罪或严重失职行为提出弹劾,予以罢免或惩治的权力。调查权,指议会为了立法和监督政府的工作,组织专门机构对政府的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也称为“国政调查权”。国会的调查工作是一种重要的工具,可让立法者向平民作出报告,唤起公众对国家问题的关心。

(三)行政机构 1.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在实际上或形式上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它在国家机构中处于实质上或象征性的首脑地位。国家元首的形式有个人制和集体制两种。

2.总统制、半总统制和内阁制各自的主要特点主要特点分别如下:

(1)总统制。总统制政府是指由总统担任国家元是一元行政体制。总统制政府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原则。其主要特点包括:1)总统独立于议会之外,不由议会产生,一般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总统的选举和议会的选举分别举行。所以,2)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这种元首是实权元首,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3)政府与议会完全分离。政府成员不得同时兼任议员,不能参加议会立法的讨论和表决。4)政府不向议会负连带责任,政府成员只向总统(2)半总统制。半总统制政府是指具有总统制的实质,但在形式上保留了议会制,而且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又掌握着行政大权,内阁的地位较稳固而且议会权力相对缩小的一种政府形式。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政府行政上实行二元领导体制,总统和总理的地位和权力由宪法规定,他们分别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共同行使行政权,但二者的权力并不平衡,其特征是强总统、弱总理。

2)总理一般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或多党联盟领袖担任,由总统任命。总理领导政府的工作,确保法律的执行,向议会负责。

3)总统由全民普选产生,是国家真正的权力中心。半总统制政府的显著特征是经全民投票当选的总统与向立法机关负责的总理和内阁并存。如俄罗斯在普京任总统时,其半总统制与总统制几乎无太大区别,总统享有很大的权力。

(3)内阁制。内阁制政府是指由内阁总揽行政权并对议会全权负责的一种政府组织形式。内阁最早出现于英国,“内阁”一词,在法文中是指17世纪国王单独会见侍从和顾问的私人房间或举行秘密会议的小房间。内阁制政府的主要特点是:

1)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掌握立法、组织内阁和监督政府的权力;而国家元首通常由“虚位元首”担任。

2)政府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受国家元首的委托所组成,表示政府必须取得议会多数的支持。

3)内阁首脑和有关大臣(部长)应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并在国家元首颁布的法律和命令上副署,表示内阁对议会负责。

4)内阁成员通常都必须同时是议会的议员,他们一方面在政府担负行政工作,一方面在议会参加立法工作,议会的一切重要法律提案都来源于内阁,议会的立法工作实际上是在内阁指导下进行的。

5)内阁对它所执行的政策由内阁全体连带向下院负责,议会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时,内阁应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重新选举,以决定原内阁去留。

(四)司法机关

1.宪法的目的和功能(1)宪法的目的:是给政治体系规定一套“超规则”实际上就是规制政府本身的规则,规定政府进行治理和活动的框架。正如政府确立整个社会的秩序规则一样,宪法的目的是为了使政府行为具备稳定性、可预测性和秩序性。

(2)宪法的功能:授予国家权力;确立价值和目标;提供政府稳定性;保护自由;使政权合法化。2.西方国家基本的司法原则

(1)不告不理原则。即法院不受当事人请求,不得自行审判。无论民事或刑事案件,未经正式起诉,法院都不得自行审理。因此,法院的活动是被动的,法院只是消极的保护公民的正当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2)司法独立原则。法院和法官只服从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根据西方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学者的解释,司法独立有以下几层含义:1)司法权由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法院和法官的审判活动只服从宪法和法律。

2)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也不受另一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也不能在其进行具体审判时进行干涉,只能在其判决作出后,依上诉程序或上告程序变更其判决。

3)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坚持中立,不受各方意见包括检察官起诉的影响,法官按“自由心证”的原则办案,也就是法官凭自己的“良心”审理案件、行使权力。

(3)无罪推定原则。西方国家的刑事审判普遍实行所谓“无罪推定”原则,即在法庭判决之前,被告都被假定是无罪的。

(4)辩护制度。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中都规定了被告有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重要阶段,被告都可以由其律师辩护。如果被告自己不能聘请律师,法庭应为他指定律师,费用由政府支付。无律师参与的刑事诉讼是违反宪法的,由此作出的定罪裁决也将是无效的。

(5)法官保障制度。西方国家普遍实行法官保障制度,具体包括:法官不可更换制、终身制、专职制、退休制和高薪制。采用这些制度和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在制度上保证司法独立,保证法官能“公正”“无私”地审判。

五、政党与政治家(一)政党与政党政治

目前世界各国的政党制度主要表现为两种:竞争性政党与非竞争性政党。

1.政党在现代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政党在现代国家中处于中心的地位,形成政党政治。政党的主要功能有:

(1)代表及目标制定功能。这被视为政党的首要功能。它是指政党作为意识形态(一种改造社会的计划)的代表者和承载者,不断地提出社会发展目标及根本性的政策主张,以此来回应和表达党员与选民的意见和需求。

(2)利益表达功能。政党总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把这些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愿望和要求表达、反映出来的过程就叫做利益表达。利益表达可以通过许多渠道来实现,政党是其中很重要的渠道之一。

(3)实现利益的聚合功能。政党作为政治组织,总是代表着一定社会阶层的利益,总是要把更多的社会力量聚集到自己的周围,从而驾驭各类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

(4)政治社会化的功能。政党通过组织教育、培训和宣传等手段,将自己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灌输(5)影响和控制公共权力。政党进入政治系统,其目的是影响和控制政治过程,最终达到影响和控制、掌握和运作公共权力的目的。为此,政党都会与其他政党进行竞争、斗争,以实现自己的目标。(6)政治录用功能。政党在其内部培养精英分子或将社会杰出人物纳人党内,以便在执政时把他们安排到政府运作的重要环节上,提高政府的施政影响能力。同时,政党把能够体现政党意图的积极分子推荐给民众,由民众把他们选举到权力机构中去。

(7)影响和参与国际政治事务的功能。自19世纪中叶以来,政党已不仅是国内政治的重要因素,且已成为国际政治的重要力量。

(二)政党制度的分类 1.政党制度的类型

形成了各自的风格和特点。但从形式上看,目前世界各国的政党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竞争性政党制度和非竞争性政党制度。

(1)竞争性政党制度。是指政治体制中的各个政党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的,通过争取选民的选票进行相互竞争,以获得执政的合法性。竞争性政党制度存在的基础是多头政治民主化的产物:选举竞争与自由选举。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两党制和多党制。1)两党制。两党制是指一国之中存在两个势均力敌的政党,通过控制议会多数席位或赢得总统选举的胜利而轮流执政的制度。2)多党制。多党制是指一个国家存在三个或三个以上政党,其中的一些政党联合起来形成多数党联盟而执掌政权的政党制度。政局不稳是多党制的一个显著特点。

(2)非竞争性政党制度。是指那种仅仅有一个主要的政党合法存在并活动、持续性地掌握全国的政治权力资源;或者是虽然存在多个政党,但只有一党能一党制的主要类型分为:1)独裁式一党制。这种类型的一党制只允许存在一个唯一合法的政党,实行独裁统治。

2)苏俄式一党制。十月革命期间,俄国曾保存除他们承认苏共在苏维埃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到1924年,孟什维克、社会革命党被取缔和解散,形成了只有苏共存在和执政的一党一元制。

3)一党威权制。是指在保持国家民主制度框架的前提下,一党独大,长期执政。保留选举、议会、政党等民主设施,通过强有力的政府机构和政党的政治力量、组织方法,控制社会的各个阶层和领域,用政治强力推进国家的现代化进程。

(四)政治家的特质与作用

1.马克斯·韦伯关于政治权威合法性来源的观点

行政组织中权威的合法性是组织运行的关键因素。任何政治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的信仰。韦伯从德国的理性主义出发,把统治划分为三种纯粹的、抽象的、标准的类型,研究人们为什么(i)魅力型的统治者。这种统治者行使权威的方式是以领导者个人的人格,个人的感召力和鼓动力,以对政治家个人的崇拜或迷信为基础。魅力型统治者与追随者的关系,往往依靠领袖的直觉来决定,他的追随者不是训练有素的官员:领导者是预言家的,其追随者就是信徒;领导者是政治领袖的,其追随者就是亲信。追随者不存在资历、升迁,仅依靠领袖的直觉加以召唤和取舍。

(2)传统型的权威。如果一种统治的合法性是建立在遗传下的(“历来就存在的”)制度和统治权力的神圣基础之上,并且也被相信是这样的,那么这种统治就是传统型的。传统型统治的主要特征是:信奉家长制和老人政治;领导者的意志就是法律。

(3)法定一理性型权威。此种统治的基础是组织同时有权至少要求组织成员必须尊重之。领导与管理是在法律规则限制之内,并且得到团体制度许可。人们对权威的服从是由于有了依法建立的等级体系。被领导者对权威的服从是对组织规则的服从,他们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具有专业知识;同时,这也是一种非人格化的统治,没有憎恨和激情,也就没有与狂热。

2.领袖的特质

政治领袖作为社会组织的核心,他要有高度的智慧,丰富的思想,高超的组织能力,率领全体成员实现组织目标。具体而言,应该有以下四项特质:

(1)有高度的智慧,有辨析判断、发明创造的能力,能够比一般人有更强的认识、理解客观事物的能力,能够运用既有知识和经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高度的政治洞察力。(2)有丰富的学说。

(3)有崇高的理想和坚定的意志。

(4)伟大的人格。成熟的政治家诚信、有原则、公正、无偏私、不偏袒,任何行动都富有道德感,从而博得追随者的尊重和服从。

六、利益集团的社会功能及活动方式(一)利益集团的相关理论1.利益集团的概念及其特征

利益集团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结构,是公民结社权利的重要表现形式。与政党一样,利益集团是现代社会中政府与被统治者问的主要联系渠道之一。它是由相对具体、集中、单一利益和目标的人群以特定的利益集合在一起,有组织地参与、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为成员谋利,使本集团的利益最大化的社会团体。利益集团的主要特征有:

(1)利益集团的社会基础是具有相对具体、单一目标和利益的人群。共同利益要求是利益集团的社会基础。与政党、政治联盟等政治组织相比,利益集团的利益基础显得较为单一,对于这一团体的成员利益集团的成员更富选择性,它是具有共同利益的团体的集合,而政党的成员比利益集团的成员更加丰富多彩,来自不同的群体和阶层。

(2)利益集团是致力于影响国家政策方向的组织,它们本身并不图谋组成政府,而政党是以获得政权和巩固政权为目标的。

(3)利益集团一般没有独立的政治纲领。利益集团不同于政党,一般没有自己的政治纲领,但与那些商业和民间团体相比,利益集团又具有政治性,因为它以影响公共政策为目标。

(4)利益集团是一种非政府组织。利益集团是群众性的政治组织,政府无权介入这些团体。利益集团与群众联系直接,并能广泛体现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与政党相比,其组织与活动有更大的随机性、自发性和灵活性,因此就有更广泛的社会性。

(5)利益集团是社会成员按照特定规则形成的政治组织,是社会政治体系中的组织和制度实体。(二)利益集团的类型

2.发达国家压力集团和中国的政治社团各自的特征

(1)西方发达国家的压力集团。其行动绝大多数是通过各种方式向政府施加压力,影响政府决策过程以保护或扩大自己的利益,因而常常被称作压力集团,由此形成的政治现象被称作“压力政治”。压力集团是对民主制度的补充,各种压力集团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各个环节,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政治力量。在当代,发达国家压力集团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1)压力集团数目、种类繁多。

2)压力集团活动范围日益扩大,活动方式增多。现代发达国家压力集团的活动已渗透到国家社会和除加强运用传统的游说方式参与政府公共政策的制促进竞选活动,承担法庭诉讼,散发立法建议等,使其活动范围和效力逐步加强。

3)压力集团相互之间利益对立,在政治活动中相互排斥。

(2)中国的政治性社团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形成的,集团之间大都是非对抗性的矛盾,通过各类政治团体的活动及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代表和反映人民的利益。在我国,政治社团不是完全独立于政党和国家政权机关之外的利益群体,从法律形式上说,它们是群众团体;从其地位和作用来看,它又具有很强的政治性质。政治社团的组织和活动是我国政治制度和政治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政治社团具有以下特征:

1)我国的政治社团是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建立的,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政治团体之问是非对抗性的。

2)大部分政治社团由政府主导产生,官办色彩浓,属半官半民性质。

3)政治社团无论组织结构还是职能角色发育都还不成熟,具有明显的过渡性。

4)随着利益的分化,自发的政治社团日益增多,并呈现出网络化趋势。

5)政治社团形态多样,但发展不平衡,占主导地位的仍是传统政治社团。

6)政治社团的发展还有赖于自上而下的推动,缺少自组织能力。

3.我国政治社团的作用(1)组织和助手功能。(2)参政功能。(3)民主监督功能。(4)教育功能。(5)服务功能。

(三)利益集团的活动方式及作用1.利益集团的活动方式

在不同的国家和国家发展的不同阶段,利益集团的活动方式有很大不同。主要分为正常的活动方式和非正常的活动方式两种。

(1)正常的活动方式。就是利益集团运用常规的非对抗性手段、合法途径从事利益表达,这是现代社会利益集团一般采取的手段,这种手段更有效更体面地维护并促进集团的利益。这种活动方式包括直接或间接的游说活动、影响选举、为决策提供资讯等。(2)非正常的活动方式。是指除一些正常的表达方式外,西方国家的利益集团往往还诉诸一些非正常的带有强制性的利益表达方式。在这些活动方式中,有些是合法的,如司法诉讼、和平示威等;有些则是非法的,如政变、恐怖活动、非法示威抗议等。2.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的影响

(1)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的积极影响。作为公民参与政治的组织形式,利益集团充当了中间媒介的角色。由于利益集团对多元化、分殊化、异质化的利益诉求,以及反映这种诉求的“民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整合,地方政府在决策过程中若能充分汲取各不同利益集团所表达的利益整合和民意整合信息,则能更好地代表“民意”,代表本地区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决策更符合实际。同时,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结果,通常要求政府在制定公共决策时,按照“公平”原则作出回应,这样往往能减少政府决策的偏颇与恣意性,从而有利于提高政府公共决策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合理性。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和参与政策制定的过程,有利于政策在多元利益集团之间的平衡,并在平衡基础上对政府及其决策活动构成社会制衡。

(2)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的消极影响。利益集团把个别群体的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是腐蚀民主的罪魁祸首。它使共同利益服从局部利益,公共利益服从特殊利益,它关心的只是小集团内部的利益,它所要求的公共政策也是要尽量维护或不损害集团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制定的政策有可能只有利于小集团的利益,而不利于社会,甚至会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各种集团通过各种手段侵蚀控制着议会议员,使政府权威降低。

由此可以看出,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有着双重影响,当政者必须发挥其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以促进政局的稳定和社会的进步。

七、公民资格与公民权利(一)公民资格

2.公民资格的构成要素

一般意义上的公民资格包括平等的公民身份、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公共精神五个方面的要素。

(1)平等的公民身份。在一个有多民族、多种族和文化、宗教等方面呈现出复杂多样性的现代国家里,平等的公民身份成为一种超越差异的为所有公民共同拥有的认同。平等的意义包括程序、实质平等和包容性。

(2)公民权利。这是公民资格所蕴含的其他权利的基础。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公民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财产权、自由迁徙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获得正义的权利、言论自由、和平集会的权利、结社的自由。

(3)政治权利。这是公民资格各项权利得到落实的关键。政治权利就是能够参与政治过程的权利,不仅仅指公民个人通过参与提出要求以实现个人(物质和精神)利益的最大化的行为,而且是公民了解公共利益和协调彼此关系的途径。政治权利包括:获得公职的权利、信息自由权。

(4)社会权利。这是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物质和精神保障。社会权利的出现是对个人同意接受政治共同体的规则和治理而由国家代理人作出的一种补偿。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社会权利包括:保障权、维持基本社会水准权和免于饥饿的权利、医疗健康权、受教育权。

(5)公共精神。以公民责任为体现的公共精神也是公民资格的重要内容。公民资格不仅有三种权力,还有公民对其他同胞公民和共同体所承担的与三种权利相对应的职责、责任和义务。这一方面来源于法律的义务,如纳税、服兵役、遵守宪法,另一方面来

源于个人的良心,是个人行为的内在控制。个人是出于对道德的责任感而感到必须按照被人们公认的道德标准做正确的事,个人的良心上的道德感往往是人们在共同体中所确定下来的相互负有的责任,体现为围绕着这种道德责任建立起来的公共精神,并与同胞和平、友好相处。

3.公民、臣民、人民、群众

(1)“公民”一语源于西方,在现代社会,公民已经被普遍认为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臣民包含了身份的差别、人种的对立和政治的歧视等许多前现代因素,它区别于近代以后出现的国民和公民。臣民意识最重要的表现就是消极、被动地接受权威,对自身权益受到的侵害无动于衷,(3)“人民”是一个集合性的政治范畴,指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的大多数人。公民的根本属性是社同样,不属于我国公民的人也可以成为人民。

(4)“群众”是指人民大众,是“人民”的同义词。在中国政治语境下,“群众”的概念往往取代“公民”的概念;群众也指未加入党派的人。

(二)公民权利和义务

公民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某种权益和自由,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们做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我国公民在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负有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有劳动和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三)公民的政治参与具体行为方式主要包括: 1.政治投票。是指公民个人在竞争性的政策或候选人之间或其他有争议的政治问题面前表示其政治偏好或政治态度的一种政治行为方式。投票的方式主要有口头投票、手势投票、2.政治选举。是指国家或其他政治组织依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由全部或部分成员选择一个人或少数人充任该组织某种权威职务的一种政治过程。3.政治结社。是指具有共同政治目的的公民为了相同的利益而结成持久性的集团组织。这种组织可能致力于非常特殊的利益,也可能致力于广泛的公共问题,但其基本的和明确的目标是影响政府决策。政治结社包括参加政党活动和参加社团活动两大类。4.政治表达。政治表达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过程,公民通过宪法规定的手段和机会来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和政治态度,从而影响政府政策。这些手段主要包括政治集会、政治请愿、政治言论等。政治集会就是众多人为了共同的目的临时结合起来举行会议,联合表明自己的政治观点,向政府提出某种意愿或者要求。政治请愿是公民向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表达自己对有关政策事项的意见和希望的行为,如游行、示威。政治言论是公民通过语言文字表达和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政治见解,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

5.政治接触。是指公民为解决个别政治问题,谋求个人或小部分人的利益而接触有关政府官员并影响之。政治接触本身既包括合法行为,又包括非法行为。政治参与意义的政治接触仅指合法的政治接触,不包括行贿或威胁等非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

(四)人权及人权保障

2.马克思的人道主义的特征

(1)人权本源的物质性。马克思主义人道主义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绝对观念”的演绎,而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产物,是历史地产生的。

(2)人权本质的阶级性。人权作为人的权利,绝不是超阶级的、抽象的,而是打上了阶级的烙印,具有阶级性。

(3)人权范围的广泛性。马克思的人道主义中的人权就具有广泛性。一是指人权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二是指人权内容范围具有广泛性。以马克思人道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人权的主体是极为广泛的。(4)人权实现的真实性。马克思人道主义强调人权的具体实现,要求建立实现人权的保障体系,从而使人权由应有权利成为实然权利。不仅在法律上对人权加以具体确认,并对破坏或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予以制裁,而且从制度上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司法制度予以保证,保障人权成为公民的真实权利。

(5)人权目的的崇高性。马克思主义人道主义强调的人权有着崇高的目的,就是人的解放。

(6)权利义务的一致性。马克思人道主义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认为一个人不仅有责任为自己本人,而且有责任为每一个履行义务的人要求人权与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人权的基本内容

(1)生命权。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生命,而且只有一次。生命权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它要求不得对任何人无端杀戮,也不得把任何人置于毫无必要的危险境地。一切国家的政府都应将敬重和维护生命权当作自己的基本义务。

(2)自由权。人享有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的自由;在未证实有罪之前,有权被视为无罪,私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结社和集会的自由;参与治理的权利;平等机会参加公务的权利等。

(3)财产权和劳动权。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乎逻辑的延伸;一个人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人便有资格对自己的劳动收获物实施独立的、排他性的占有。同时,财产权又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保障,没有财产权就无法有效地维护人的尊严。

(4)尊严权。也可看做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如果一个人的生命在屈辱状态中被保全,那么他的生命至多是无人格的动物形式。尊严权在社会交往中表现为信守诺言、光明正大、(5)获助权。获助权要求共同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不能把其他成员的命运置之度外,而应在他们需要、特别是危难时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政府对于弱者和不幸者施以人道救助是道德的义务甚至是法律责任。

(6)公正权。就是要求最低道德标准所确认的各宗教、性别及财产状况而有所不同。

八、民主政治的运行(一)政治民主的理论 1.民主的本质内涵

民主在本质上是指承认公民拥有主权和自由、平等的权利,并按照大多数人意志统治的政权构成形式和国家政治制度;民主还派生出一切以公民权利平社会运行方式和程序。

2.民主的一般原则

(1)主权在民原则。这是民主本质的直接体现和根本要求,国家的一切权力在形式上归全体公民所有,共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2)人民自由权原则。每个公民有权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身体和精神,自由的决定自己的事务;民主的政治自由、经济社会自由、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3)权利平等原则。它主要是指公民在经济、政决策者都有同等的表决权,对决策有同等的影响。(4)服从多数、保护少数的原则。

(5)公开监督原则。公开是指有关国家管理的信息要公开,这是对公民感情和理智的尊重;只有政府管理信息具有公开性,才能谈得上监督。

(6)程序化原则。实现程序的法制化、制度化,权威性。没有程序,民主就无法运行。

3.民主的三种实现形式

民主自从产生就一直以各种形式发生作用。民主的实践形式也随着条件的变化因时因地而异,当今世界主要存在代议制民主、参与式民主和协商民主三种形式,各国也只有根据自己的国情找出适合自己的民主实践形式才能达到真正的政治民主。

(1)代议制民主。代议制有效地解决了数量庞大而分散的人民如何进行国家事务管理的问题。它是一种有限的和间接的民主形式,公众并不亲自操作权力,只是选出那些将代表他们进行统治的人。代议制民主的运行机制包括:定期举行的选举制度、权力制衡机制、监督和制约机制。

(2)参与式民主。即直接民主制,这种直接民主制的雏形就是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制,城邦的公民通过公民大会的形式直接参与重大问题的决定。参与式民主的特点是:在代议制民主的基础上扩大了直接民主的有效范围,丰富了政治民主的合理内核;不仅把民主思想和民主信念用于建立怎样的政体这一范围,而且用于多种团体和组织的内部管理,这为确立民主的权威做出了新的尝试;参与式民主论者在把各个层次的民主当做应该实现的主要目标的时候,依赖于“民主理性”——一个明智、良好的民主意志——来决定公正的和积极的产出。

(3)协商民主。意味着政治共同体中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参与政治过程,提出自身观点并充分考虑他人的偏好,根据条件修正自己的理由,实现偏好转换,批判性地审视各种政策建议,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理性。其核心概念是协商或公共协商,强调对话、讨论、辩论、审议与共识。协商过程的实质是以理性为基础,以真理为目标。作为一种治理形式,协商民主的特点是:合法性、公开性和责任性。

4.政治民主化

政治民主化是指以民主为目标的政治变革过程,即由较少负责任的政府到较多负责任的政府;由较少竞争的选举到较为自由、公正的竞争性选举。政治民主化就是造就一个更加开放、更具有参与性和更少威权的社会的过程。

(二)中国特色的政治民主

1.中国的民主理论

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本质和核心;明确提出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同时,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人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内容,“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等内容,就是在不断探索拓宽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相适应的政治渠道。民主不仅是党的生命,也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也就没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2.中国政治民主的内容

中国的政治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它与资本主义民主之间既有某些形式上的一致性,也有原则性的区别,是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从内容上看,中国的政治民主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等。

九、政治权力及运用(一)政治权力 2.权力的特性

(1)强制性。是以相对人服从为目标。权力主体以其单方面意志加之于相对人,以支配和控制相对人,即权力的单向性和不对称性。

(2)实效性。能够造成某种特定的局面或后果,使资源配置的状态得以维护或改变,或实现资源总量的控制。只有产生实际效果才能表现权力在事实上存在,权力才会对社会具有深远的后果和影响。

(3)工具性及目的性的双重特性。权力是权力主体达到目的的手段或工具,有时也是权力主体追求的目标。

(4)限度性。权力不是万能的,作为权力主体实现利益的手段在功能上是有限度的。权力主体对于相对人的支配只能达到一定的程度,而不可能是无限的。再强硬的权力,其实现程度会取决于权力客体即权力的相对人。在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是可以排斥权力的作用的。

3.公共权力的特殊属性

(1)公共性是公共权力的第一属性。公共权力存在于公共领域,以对公共事务的处理为内容,与公共事务无涉的权力不属于公共权力,如家长的权力、社会团体的权力。公共权力进入私人领域,强行干预私人事务,把私人事务作为公共事务,就会形成极权政治。

(2)普遍性是公共性的保障。公共权力以构成国家的全体成员为相对人,而私人权力只能以特定的人为相对人。普遍性与公共性有着内在的关联,公共性逻辑地要求普遍性,否则公共事务就无法得到恰当的处理。

(3)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决定了公共权力的复杂性。公共权力在权力主体、权力相对人及权力内容三方面都呈现出复杂性。

(4)公共权力具有组织性。公共权力在纵向结构上的层级性和在横向结构上的职能分工,使之产生于不同的机关,并构成特定的关系,形成了复杂的组织结构。

(二)政治统治的特征及方式

2.政治统治的方式

(1)暴力的威慑与镇压。这是一种最古老的政治统治形式,是通过国家暴力或以国家暴力为后盾来强迫人们做某件事情或禁止人们做某件事情,并对那些违背国家意志的行为进行取缔。国家暴力具有严密的组织性、严格的控制手段和普遍的合法性。

(2)对被统治者既保护又限制。国家的基本职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国家只有履行其保护职能,为民众提供各种服务,才能有效地维持对社会的普遍控制。同时,为保证社会的秩序和安宁,国家又必须借助法律手段,限制公民侵犯其他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限制其危害公共利益。(3)意识形态教化。国家政权总是通过法律政策来维护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并设法通过大众传媒,向被统治者进行各种宣传,以便在思想上控制被统治者。

(三)政治管理

2.政治统治与政治管理

政治统治是政治权力的运用,是在一定阶段中凭借血缘关系、经济和意识形态优势而居于强势地位的阶级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运用国家政治权力对社会的支配和控制的行为。政治管理是公共权力对于社会所进行的管理,是国家权力按照某种特定的秩序和目标对政治生活进行自觉地、有计划地约束或制约的一定方式。随着社会的进步,政治统治越来越技术化,越来越成熟,政治统治行为经常地表现为政治管理活动,因而使得政治管理行为和政治统治行为常常容易混淆,进而使国家的阶级本质也往往被成熟的政治管理所掩盖。因此,分清政治管理与政治统治的具体差异是必要的。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1)政治管理与政治统治的直接行为主体有所不同。政治统治的直接行为主体是统治阶级组成的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器为主的国家政权机关;而政治管理的直接行为主体除了国家政权机关外,还包括执政党和参政党以及与政府合作并能代行政府部分职能的政治团体。

(2)政治管理与政治统治的行为客体有所不同。政治管理的客体始终是大多数社会成员,既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成员,也包括统治阶级的成员;而政治统治的行为客体,由于统治的阶级性,可能是多数人,也可能是少数人。

(3)政治管理与政治统治的主要任务有所不同。政治统治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基础在于社会分裂出由此决定了政治统治的主要任务是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和破坏活动,保持统治阶级地位的稳固和根本利益的实现。而政治管理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基础在于政治社会正常发展的一般需要,这就决定了政治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在既定的政治统治格局下,对经常性或日常性的社会公共政治生活进行调控,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前提下一定程度地使社会利益得到实现,在保障政治秩序稳定的同时去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4)政治管理与政治统治作用方式有所不同。政治统治的方式必然是以暴力镇压为主的;而政治管理则不然,其经常的作用方式是非暴力性的,是以行政的、民主的和说服教育等方式为主的。(四)治理与善治2.善治的基本要素

实现有效的治理,就是善治。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是国家权力向社会回归,是还政于民的过程。善治的基本要素包括:

(1)合法性。合法性越大,善治的程度就越高;合法性是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

(2)透明性。是指政治信息的公开性。透明性要以便公民能够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过程,并且对公共管理过程实施有效地监督。

(3)责任性。表明善治的程度就越高。

(4)回应性。与责任性相联系,公共管理人员、管理机构、公共管理的参与者必须对公民的要求做出及时、负责的反应;要主动地征询公民的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问题。治理主体的回应性越大,善治的程度就越高。

(5)法治。法律是公共管理的最高准则,任何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法制,就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程序,就没有善治。

(6)有效性。这里指的治理的效率包括治理的主体结构设置合理,运用程序科学,管理活动灵活,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成本。

十、公共政策过程(一)公共政策的理论 2.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

公共政策功能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实质性功能、象征性功能和调控性功能。实质性公共政策主要是决定公共资金的开支和使用;象征性公共政策通常不需要投入很多的财力,只是一种导向,政策出台只是为了引导公民行为,促进社会的发展,对于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巩固政治共同体有着重要的价值;调控性公共政策是政府希望通过政策的执行对人们的行为或事物的发展起制约或促进作用,这类政策是为了解决一定的社会问题或预防特定的社会问题的发

生。

3.公共政策系统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公共政策系统是一个由若干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政策子系统构成的有机整体,不断地与外部环境进行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具有整体性、动态性和开放性。包括了政策主体、政策客体和政策环境三个构成要素。

(1)公共政策主体。是指在特定的政策环境中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团体或组织,他们能够自觉地认识公共政策并能动地参与公共政策。主要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利益团体、智囊团、大众传媒和公民个人。

(2)公共政策客体。是相对于公共政策主体而言的,指的是公共政策发生作用的对象,包括政策所要处理的社会问题(事)和所要发生作用的社会成员(人)两个方面。

(3)公共政策环境。政策主客体所需要的物质、能量和信息归根结底是从政策所依存的环境中得到的。正是由于特定的政策环境不断地输入公众的信同时,政策系统也向环境输出公共政策产品,造成政策环境的变化,两者之间互相交流物质、相互影响。

4.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关系

现代国家的社会管理,既要有政策指导,更要也是治理国家的两种互为补充的手段。两者既相互联系又要相互区别。在我国,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人治观念影响较深,法治观念比较淡薄,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反战又迫切要求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就成为公共政策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

(1)公共政策与法律相互联系。1)政策与法律的同一起源。它们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社会政治现象,具有同一起源。

2)政策与法律的同„本质。它们都是现代民主国家政治活动的具体体现,是通过政治框架的政治活动程序下所产生的,服务于政治权力的要求,都以维护与巩固政治统治为目的。

3)它们具有辩证统一关系。一方面,政策指导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国家和政党的基本国策和行动纲领在立法上多体现为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法律是政策执行的保证,是实现国家政策和执政党的政策的最为重要的手段。

(三)公共政策的执行 1.公共政策的执行模式

政策学者纷纷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影响政策执行的因素,形成了种种政策执行的理论模式,主要有以下五种:

(1)过程模式。史密斯是最早建构影响政策执行因素及其过程模型的学者。他认为,政策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重大因素有四个方面:指合理、正确的政策;二是执行机构,指政府机构中文化等环境中那些影响政策执行的受政策执行影响的因素。

(2)互动理论模式。麦克拉夫林提出。他认为,政策执行过程是执行组织和受影响者之间就目标手段做出的相互调适的互动过程,政策执行的有效与否取决于两者相互调适的程度。

(3)博弈模式。博弈论认为,在冲突和竞争的情况下,每一个参加者都寻求得到最大的收获,并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美国公共政策学者尤金·巴德克他把政策执行过程视为一种赛局,其间包括下列因素:政策执行人员,即竞赛者;利害关系;策略与技术;竞赛的资源;竞赛规范(取胜的条件);公平竞赛的规则(即不得作弊);竞赛者之间信息沟通的状况;所得结果的不稳定程度。他认为,政策执行的有效与否取决于各方参加者的“战略”选择。

(4)循环模式。当代美国公共政策学者马丁·雷恩和弗朗希.F.拉宾诺维茨提出的。他们把政策执行过程分为三个不同阶段:纲领发展阶段;资源分配阶段;监督阶段。这三个阶段是相互循环的,而非直线单向的过程,同时,循环过程亦必受到环境条件的冲击和影响。他们还强调每一阶段必须奉行如下三项政策执行的原则:合法原则;理性官僚原则;共识原则。

(5)系统模式。是米德和霍恩提出的。他们提供了一个系统模型说明执行过程中影响到政策产生的几个相关因素:政策标准与目标;政策资源;组织间的沟通与强化行动;执行机构的特性;经济与政治环境;执行人员的意向。

十一、政治革命与政治改革(一)政治发展

3.发达国家的政治发展模式

发达国家政治发展模式大体可以抽象出三种:一是渐进妥协的发展模式,以英国为典型;二是激进革命的发展模式,以法国为典型;三是保守改良的发展模式,以德国为典型。

(二)政治革命

1.政治革命的特征

(1)革命以革命阶级为主体。政治革命是以革命阶级为主体的政治活动。它是对一个社会居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和神话,及其政治制度、社会结构、领导体系、政治活动和政策,进行一场急速的、根本性的、暴烈的国内变革,不仅仅改变领导权,而且改变社会的结构和价值观。因此,政治革命就成为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政治斗争,它不是少数政治人物、政治派别和政治群体之间的行为,而是社会阶级之间的大规模、有组织的政治较量。在这一较量过程中,社会力量被分成两部分,即进步的革命阶级和腐朽的统治阶级。而政治革命就是进步的革命阶级推翻腐朽的统治阶级的政治过程。

(2)革命以夺取政权为标志。政治革命的首要任务是夺取政权。夺取政权是政治革命的根本目的,也是革命阶级巩固革命成果并推动革命深

政治学(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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