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篇:天然气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本制度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二)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工作人员生命安
全、公司财产及生产设备,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
针,有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二、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四)公司及各部门均实行防护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本公
司防火责任人由经理担任,部门、配气站、安装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部长、站长和班组长担任。
(五)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属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
组,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部门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六)各部门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
防队来到之前,能起到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三、消防安全职责
(七)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八)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部门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
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九)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2、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
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4、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十)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1、2、3、4、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 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十一)各部门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
(十二)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四、防火安全措施
(十三)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十四)各部门在生产和工作中,结合岗位职责,做好防火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十五)禁止在有火灾隐患的场所使用明火,若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相关的明火作业管理规定,遵守作业规程,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保证措施后方可动工。
(十六)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定期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
育,制定相应灭火应预案,并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十七)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要按照公司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堆放和管理,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严格按章妥善管理。
五、奖励与惩罚
(十八)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2、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条件,促进了安全生产; 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安
全;3、4、5、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的发生的; 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十九)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二十)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一)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二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天然气有限公司宣
二0一一年十月二日
第二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中油质安字〔1999〕第19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事故或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职工家属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消防法》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贯彻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研究和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消防安全的特点和规律;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作好日常消防工作;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编制灭火预案,组织消防演习;加强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灭火作战能力;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动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确保企业生产、生活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整体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各企、事业单位应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8.企、事业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各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由企业公安保卫部门或安全部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有计划地对全体职工进行防火、灭火、气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5.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6.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7.抓好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现场监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动火措施,并按规定到现场进行监护、检查和指导。
8.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
9.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火灾事故,分别报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政府消防主管部门。
10.负责建立和健全企业防火档案。
第八条依据《消防法》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并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消防队主要职责是:
1.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2.对本单位义务消防队伍进行技术指导训练。
3.保证消防车辆装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4.抓好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战训能力。
5.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其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教育义务消防队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十条集团公司按区域设立消防联防组织,指定组长单位。区域联防组织主要职责是:
1.建立救急指挥系统,编制救急预案。
2.接到联防成员单位求援信号后,应及时派出增援力量。
3.定期组织区域联防模拟演习,熟悉本区域内消防情况。
4.定期组织区域内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开展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章火 灾 预 防
第十一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开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消防管理部门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集团公司关于关键生产装置及要害生产部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除应当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在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产品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携带火种和无关人员、车辆入内。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押运员、装卸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证件。
第十七条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大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公共娱乐场所的装修、装饰、电器安装、紧急照明、紧急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或管理混乱的,坚决停业整改。
第二十条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主要靠完善防火设施和自身灭火设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多用户的高层、地下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电器安装等,统一由建筑物的业主负责。
第二十一条消防部门要制定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检查时间、内容和组织领导“三落实”。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逐项登记,凡是单位能够整改的,要定责任人、定措施,限
期整改。凡单位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督促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解决。重大火险隐患,要建立立案和消案制度,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火险大,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的或抗拒严重火险隐患整改的,可责令其停产整改,对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据情节给予处理。
第四章消防培训教育
第二十二条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各企、事业单位要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新闻、电视等宣传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劳资、人事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
第二十四条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五条对新入厂及转岗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第五章消防设施与装备
第二十六条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企、事业单位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第二十七条各企、事业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二十八条各企、事业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防、灭火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为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消防支出要列入预算。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第六章灭 火 救 援
第三十条各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三十一条企业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应及时设立临时救火指挥部,由生产单位负责人或其上级负责人任总指挥。消防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6.调动企、事业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救助协助灭火。
7.向公安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区域消防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第三十二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三条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消防管理部门应按要求组织事故调查。
第三十四条
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附则 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消防法》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实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与环保部负责解释。(发文日期:1999年4月28日)
第三篇: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房屋物业管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危害,树立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公司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的原则,与物业公司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列入单位管理工作中。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规定了安全责任、安全管理、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和灭火救援等相关内容。
第四条 物业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系统管理与属地监管管理相结合,在物业公司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属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 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室应当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室。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根据人员变动情况随时调整,防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站,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各项工作,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物业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管理的工作,并根据本办法监督、指导、检查各基层单位、各部门、各项目部及分包商施工队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的副职是消防安全的管理人。
第九条 防火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定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相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法令和条例。
(二)负责组织开展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部门和上级单位有关消防规定、规范、规章制度和办法。
(三)负责批准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建立完善公司消防安全网络体系,围绕公司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统筹安排消防安全工作。
(四)负责研究消防安全,解决公司重大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制定隐患整改措施并落实,依据公司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五)负责审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和要害部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及奖罚制度等,审核灭火作战预案。
(六)负责启动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发生时的灭火救援预案。
第十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 :
在房屋物业管理公司防火委员会的领导下,综合协调和指导全公司消防工作。具体工作由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安监站)负责实施。
(一)在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指导、监督、检查公司防火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级人民政府、神华准能集团公司所制定的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委员会的决定,落实消防监督工作。
(二)确立公司内部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制定重点防火单位(部位)消防档案、灭火预案并进行演练。
(三)负责筹备召开防火委员会会议,并督促检查防火委员会决议、布置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拟定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计划和安排。
(四)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五)负责开展实施火灾应急演练的回顾工作,定期修编火灾应急预案。
(六)负责指导、监督公司及各基层单位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确定重大、一般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提请公司或隐患单位进行整改。
(七)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设施、消防设备的配置、维修、保养和管理。
(八)负责指导各单位建立义务消防员队伍,对重点工种进行消防培训。
(九)参与公司内部新建、改(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核;配合外委施工单位实施工程消防设计备案、验收工作。
(十)负责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调查。
(十一)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条例,制定公司消防安全考核细则,并组织开展考核验收工作。
(十二)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十三)完成防火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保证防火组织机构及其人员的配置,保证防火安全所需经费的投入。
(三)负责支持研究防火安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防火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整改,保障防火安全。
(四)组织本单位发生火灾事故的处理。
(五)完成公司党政及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防火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教育宣传,组织本单位义务消防的防火安全培训。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防火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四)负责建立本单位的义务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经费。
(五)组织指挥初期火灾扑救,疏散可能被困人员,第一时间进行火警报警,协助消防专职部门查明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六)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在公司党政的统一领导下,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是公司防火安全的主要领导机构,公司安监站是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室是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保证消防器材配置及设施的完整。
(六)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的实施和演练。
(七)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实施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治安保卫处消防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维修、配置消防器材时,必须向治安保卫处消防部门申报备案,所购进的消防器材经治安保卫处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各单位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必须向治安保卫处消防职能部门以书面材料上报。具体要明确建筑物位置、经营内容、占地面积、承包或租赁方负责人等,经治安保卫处消防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保障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四)完善消防档案并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第十九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治安保卫处消防部门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条 根据《消防法》有关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的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时,同时将工程防火设计报送公司消防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审查时,必须有消防主管部门参加对工程防火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验收的主管部门在验收前的五个工作日通知消防部门参加验收。消防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一)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1.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3.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4.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5.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1.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2.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三)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2.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3.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2.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五)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宾馆(招待所)、文体中心、影剧院、公共娱乐场所、火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公司办公楼、电视台和通信枢纽。
(三)公共图书馆、档案馆。
(四)选煤厂、黑岱沟露天矿、设备维修中心、炸药厂、小沙湾水厂、矸石发电公司、哈尔乌素露天矿、氧化铝中试厂、供应处露天油库。
(五)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供应、销售等单位。
(六)食堂、展览馆、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三)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七)易燃、易爆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八)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十)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十一)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制度;
(十二)其他要求的消防安全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进行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掩压、圈占地下消火栓。
(三)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四)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五)在营业生产、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遮挡、覆盖。
第二十七条 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对易燃、易爆物、化学物品使用储存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各单位在运输、仓储、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时,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消防安全规定运行,并及时以书面材料上报治安保卫处消防部门,经公安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二)根据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式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得超量储存,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第二十八条 为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危害,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火灾危险源进行火灾风险识别。
第二十九条 识别从现场存在的各种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全方位的辨识,提前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进行预控。
第三十条 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优化和持续改进各项控制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以实现风险的可控。
第三十一条 火灾风险识别范围包括:人为因素、机械火源、热火源、点火源、化学火源和其他因素。
第五章 防火检查管理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等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能正常使用。
(三)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四)封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或使用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进行现场检查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三十四条 防火巡查人员发现火险隐患应当立即妥善处置,无法当场处置的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第三十五条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安全大检查,其内容是: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四)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五)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运输、储存、领用、和销毁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情况。
(十二)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辖区内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安装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对其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各单位应每年对灭火器进行一次维修保养并建立台账。
第六章 火灾隐患整改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给予消除,对违反下列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整改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管理人或责任人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如不能确保消 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治安保卫处消防部门有权建议停产、停业整改,并将结果上报公司防火委员会和安全监察局。
第七章 灭火救援管理
第四十条 治安保卫处是公司唯一专职灭火抢险救援队伍,接处警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遇有火灾出警程序:
接到火警命令后,应迅速出警,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同时指挥员要向处领导汇报,处领导第一时间向公司生产指挥中心汇报,汇报要简明扼要说明火灾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
(二)遇到涉外求援出警程序:
公司生产指挥中心是公司生产指挥的主管部门,当遇到涉外需要出警支援时,接警员首先下达出警命令,指挥员要向处领导汇报,处领导经请示公司生产指挥中心同意后迅速出警支援,出警途中和灭火救援过程中首先要保障人员和设备的绝对安全。
(三)公司非火警动用消防设施设备程序:
当公司各单位动火作业、现场监护等其他需要消防协助时,需要协助的单位需向公司生产指挥中心提出协助请示,由生产指挥中心向治安保卫处下达指令,治安保卫处出动进行协助,保障安全,并将结果每年年底汇总后上报公司防火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单位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四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大型车间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四条 消防队接警到达现场后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七)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权向公司各单位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五条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治安保卫处消防部门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严禁隐瞒、干预调查工作。
第八章 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对每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年年初按本单位实际情况向治安保卫处消防部门上报全年消防安全培训计划,特殊工种的职工,经消防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五)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部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九章 消防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地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内容,消防档案应当统一管理、备查。
第四十九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一)建筑物施工、使用或开工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二)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安全制度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五)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六)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五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各类审核、验收意见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测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三)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工作考评办法。
(十)消防奖惩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1、3、4、5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人员、时间、部门、内容、发现的火险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6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十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计划。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组。
(二)各组职责。
(三)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四)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五)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六)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救援疏散预案,至少每年演练一次,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章 考核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公司本安体系考核之中。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依照国务院《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触犯法律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责任人或个人刑事责任.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治安保卫处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某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员工人身、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据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部门、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公司消防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包括矿区服务
事业部、全资子公司),合资合作、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HSE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由HSE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织落实。
第五条 公司授权某某公司消防支队(以下简称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完善公司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2014年7月4日
实施日期:2014年7月4日
(二)负责制定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考核;
(三)负责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检查、指导各单位消防宣传培训工作、义务消防组织建设和消防应急演练工作;负责组织消防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资质培训取证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排查,监督火险隐患整改;参与审查和确定重大火灾隐患,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监督落实;
(五)负责对进入公司的消防产品、生产厂家及消防设施安装、维修、检测等承包商的资质审查;
(六)负责对消防设施、器材等产品的使用和维修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对工业动火、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现场检查和监护;
(八)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消防“三同时”管理工作;负责消防设备设施竣工验收;负责对公司范围内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性抽查检查及日常运行的监督检查,保障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九)负责对公司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的组织、指挥,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十)负责沟通协调公司与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事宜;
(十一)完成公司HSE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企业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专项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投入资金落实到位;
(四)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五)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督促落实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主管安全工作的副职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工作部署,拟定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上级消防管理部门汇报工作;
(二)制定并完善本单位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三)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整改火灾隐患;
(五)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消防“三同时”工作;
(六)负责配合、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火灾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设置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具体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消防工作指示及各项消防法规;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各项消防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落实;
(三)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科普知识,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安全素质,对特殊工种人员要定期组织消防培训和教育;
(四)在单位及所属各基层部门中,进行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研究制定整改计划,确定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措施,在未整改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指导和帮助所属各单位和部门的防火安全员、义务消防组织做好防火和灭火准备工作,负责管理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六)配合调查火灾事故。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按规定向地方公安消防机构报审,未经依法审核
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未经原审核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消防支队按照企业内部消防安全“三同时”的规定要求,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对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消防安全“三同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参与对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消防审核并出具企业内部初步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前应将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报消防支队进行登记备案,并出具相关登记备案意见。
第十五条 参加对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竣工投产前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参加公司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周期要满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安全环保处同消防支队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原则,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公司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对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包括外来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设置防火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落实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五)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证畅通;
(六)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住宅区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
通工具。
第二十三条 购买使用的消防器材、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使用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器材。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监护人员,明确监护责任,确认安全方可作业。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六级风及以上天气,应当严格控制火源、电源,禁止在室外用火。
第二十五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矿区服务系统有关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公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举办集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地方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齐全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活动前应报消防支队进行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根据预案要求
申请消防力量现场监护。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定期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和区域火灾报警设施的单位,应当保证二十四小时有操作人员值守,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效资格证上岗操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单位消防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施、防雷、防静电装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等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测,留存检测报告并做好记录。委托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五章
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对每名员工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入厂和调换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防爆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疏散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灭火救援及现场监护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三十四条 发生火灾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防止事故扩大。消防支队接到火灾报警后
天然气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本文2025-01-29 05:35:31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nwk.com/article/329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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