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伦理学试题

第一篇:考研伦理学试题
2007年伦理学原理
一、比较下列概念
1、准则功利主义和行为功利主义: 这是当今西方伦理学中新功利主义的两个主要流派。“准则功利主义”并没有改变老功利主义的效用原则和最大幸福原则,而只是想修正老功利主义那种严重地反对义务论,企图把效用原则同人们行为的道德准则调合起来,以共同成为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行为功利主义则不赞成准则来校正人们的行为,而是强调人们行动境遇的“此时此地性”。一般来说,或至少在适当的情况下,人们将直接使用功利原则来说明什么是正当的、义务的。换言之,就是通过了了解哪种行为将促使或可能促使世界上的善最大限度地超过恶来说明什么是正当的、尽义务的,人们只能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所采取的这种行为将对善恶之比发生什么影响?”而不能问“在这类情况下,所有人采取的这类行为将对善恶之比发生什么影响?”
2、动机论和效果论:这是道德评价的主要标准,康德和边沁是主要代表,动机论主张,对于一个行为的评价根据,只能是他的“善良意志”这种根据确实看到了道德价值的特殊本质,认识到了道德评价与一般评价的区别。效果论则是从动力目的出发,认为一切行为的道德价值,最主要的是看他能否对人们产生快乐和幸福,即产生对行为者有利的效果,但是效果论完全否认了动机在评价中的意义,这应该是效果论的最大失误。使他们在动机论的争辩中愈陷愈深而不能自拔。对行为的善恶纵然不能只根据“善良意志”,但也不能否认动机在评价中的重要作用。
3、善与恶:首先这二者是道德评价的标准,是一对历史范畴,其内涵随着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化而变化。在伦理学上对善和恶的的定义是这样的,善就是在人和人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对他人、对社会的有价值的行为,恶就是对他人、对社会有害的、产生负价值的行为。这二者是相比较而存在的,是在相互联系和相互斗争中不断发展的。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人们总要谴责那些不利于社会发展的不良行为,赞扬那些对社会、对人们有益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看,正式有了善才有恶,或者说有了恶才有了善。
4、道德的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所谓的道德自我评价即使个体或群体对自己所作所为的一种善恶上的自我认识,是依据自身的价值取向,对自身行为所作的道德判断。社会评价是主要是通过是社会舆论来实行的。人们在道德上的自我评价,要受社会评价的制约;而道德的社会评价,只有为该社会成员的自我评价所认同,才能发生有效的作用。因此。如何使道德的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统一起来。
5、人生的内在价值与人生的外在价值:就个人来说,所谓内在方面主要就是知识、能力和德性。如果把知识包括在能力当中,那么内在方面就是能力和德性。人的能力和德性在没有发挥出来之前,是实现自我社会价值的潜在价值,相对于外在价值而言,它就是内在价值。这种内在价值是人的社会性的特殊功能。
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是相互联系的。所谓外在价值,就是内在的创造力和德性的外在表现。外在就是表现出来的内在,内在就是主观化的外在,内在之所以是内在,就因为有与它相对的客观存在的外在。
二、简答题
1如何理解“道德是一种实践精神”/
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曾把人类把握世界的方式分为四种,即科学理论的、艺术的、宗教的和实践精神的。道德是社会意识,是一种思想关系。因此它是一种精神。但是道德作为精神又不同于科学、艺术等其他精神,而是一种以指导行为为目的,以形成人们正确的行为方式为内容的精神,因此,它又是实践的,道德区别于其他社会意识的根本特征就在于它是一种实践精神。
道德作为实践精神是一种价值,是道德主体的需要同满足这种需要又是分层次的,在物质需要的基础上产生出的需要时一种高级的需要,包括艺术的、宗教的和道德的需要。道德需要促使人类结成相互满足的价值关系,推动人们改善这种关系,调节人与人的交往协作,完善人的人格,形成人类特有的实践精神。
道德作为实践精神不仅是价值,而且是实现价值的行动,是有目的的活动。正是目的决定了道德行为的方向、价值,表现了精神实践功能。
2、道德认识功能的特殊性?
从认识角度和范围看,道德是着重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特别是个人和社会整体、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特别是个人对社会整体利益与他人利益的态度这一角度,提供现实社会状况的信息,显示现实社会的生命人和历史趋势,展望或预测现实社会发展的未来图景。
从表达认识成果的方式上看,道德主要以具有善恶意义的行为、准则、风俗、情绪、信念、理想等形式,表达其对显示社会的认识成果,并因此往往使这一认识成果多具有评价性、征兆性和轮廓性。
从认识的基础上看,社会生活实践仍是道德实现其认识的基础和确证其认识成果的标准,但又在道德的认识中具有某些特别的意义。
从认识主体上看,整个社会、每个社会群体、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都是道德认识社会现实的主体。
3、说明职业道德及其主要特征?
职业道德是社会一般道德要求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更直接地反映着社会道德的要求和道德面貌。
主要特征:
内容方面,职业道德总是鲜明的表达职业义务和职业责任以及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
在形式方面,特别是在职业道德的行为准则的表达形式方面往往比较具体、灵活、多样。
在调节范围方面,主要是用来约束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在功效上,职业道德一方面使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职业化”,另一方面又使隔热板道德品质“成熟化”。
4、简述社会主义婚姻的道德基础。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建立,使我国人民的婚姻家庭关系及其道德基础发生质的飞跃。概括地说,我国社会主义婚姻的道德基础,是爱情和义务的统一。
我们强调爱情与义务的统一,是从现实的道德关系出发,首先,婚姻家庭是包括人们爱情生活在内的特定的共同体。其次,在现实的道德关系中,义务也是不可缺少的基础因素。
5、试述黑格尔真实的良心
黑格尔指出,良心在道德领域就其作为意志活动的形式方面而言,它是无特殊内容的,但良心在伦理领域它的固定原则却是为自为的客观规定和义务,因而虽然它作为抽象的内心形式是无内容的,但它作为真实的东西,即作为“真实的良心”却又有极其真实的内容,“良心是希望自己自为的善和义务这种自我的规定和义务”。
从黑格尔对良心的规定中,可以发现黑格尔虽然强调良心是独立的,高于义务的地位,却又辩证地揭示了良心所包含的义务本质。离开了义务的固定原则,良心只是形式上的良心,而不是真正的良心。正因为如此,黑格尔断然指出:所以良心是顺从它是否真实的这一判断。黑格尔的深刻之处在于他把良心的本质规定和义务紧紧地联系起来,从而为倾乎是纯主观的、纯形式的人的内心活动找到了坚固的现实基础。
三、论述
1、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形态中》是如何区分“虚构的集体”和“真实的集体”的。
马克思恩格斯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对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关系等问题以及虚幻共同体理论有着深刻论述。共同体又被称作集体,但是共同体强调集体的共同性或公共利益。共同体有自己的成员共同的目标、声誉、利益和行动。但是,共同体的目标、声誉或名义有时会被某些人利用而脱离其成员的利益和目标,甚至成为损害其成员利益和价值追求的东西,从而成为虚幻的共同体。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矛盾,各个个人所构成的集体只能是“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只能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它不能从根本上普遍地代表个人的利益和价值追求,对于被支配的阶级和个人来说不具有真实性合理性。但是,凡符合虚幻共同利益的观念和行为,由于其在根本上符合共同利益承担者亦即统治者的特殊利益,因而总是得到统治者的倡导与支持。
在阶级社会,个人利益往往只有在虚幻的共同体中才能得到肯定和满足,个人只有在虚幻共同体中才能打开通向最终自由解放的道路。个人要驾驭“物的力量并消灭分工”,“没有集体,这是不可能实现的”。
“虚幻的共同体”中的“虚幻”,不是不存在的意思。“共同体”不仅指“国家”,还指其它的集体,如政党、民族、宗教组织、社团等。与虚幻共同体相对的是真实的共同体。真实的共同体,又称为“真实的集体”。
“虚构的集体”如果消解,克服了它对于个人的异己性、外在独立性,则成为“真实的集体”。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个人无法离开集体,离开集体个人就无法实现自由:“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从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由于这种集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支配的阶级说来,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
2、试论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
所谓道德义务,是指个人对社会和他人承担的责任,也是社会和他人对个人行为的要求。所谓道德权利,涵盖两层意义:一是指人们有权学习和掌握道德理论及观念,培养和实践道德隋操及品质。二是指人们学习和实践道德所获得的道德地位、道德信誉及道德权威。
掌握道德权利才能履行道德义务,而履行道德义务又是道德权利的体现。道德的权利与义务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只讲道德权利不讲义务,道德权利所指的“学习道德思想和获取道德地位”则是空中楼阁,虚无缥缈。而只讲道德义务不讲权利,道德义务所要求的“承担对社会和他人道德责任”只能流于形式.无
法从“他律”转向“自律”。其次,道德权和与义务之间相互作用,不断推动道德成立、丰富和 发展。现实生活里,若要使某种道德秩序和规范的确立.就必须使人们自觉自愿地认识它和拥护它,才有可能立足于社会,并成为大家共同认可的道德价值标准和约束。那么,这种道德才会富有生命力和现实指导意义例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规律 而建立的新型道德观念及思想,就需要人们行使权利和义务去了解它、掌握它和履行它。
第二篇:伦理学试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1.人生
人生是个人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整个生命历程,是一个人一生全部实践活动的综合。2.拜金主义
是一种金钱至上的思想道德或观念,它认为金钱不仅万能,而且是衡量一切行为的标准。3.人生目的
指生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生主体,在人生实践中提出的关于自身行为的基本指向,是人生命历程的根本追求,是对“人为什么而活”这个问题的总体回答,它体现了人的最高社会需求。4.人生价值
指人的生命、生活的价值。从人本身的主观性上讲,人是价值主体;从人能创造价值上讲,人又是价值客体。5.道德行为
所谓道德行为就是人们在一定道德意识支配下,表现为有利或有害于社会和他人的行为。6.伦理学
1.伦理学是一门古老的科学 伦理学也是一门万古常新的,有着广阔前途的科学 7.行为
所谓行为是在改造周围环境的社会实践中,通过一定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有目的有计划的创造性活动。8.道德品质
所谓道德品质,是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在个人思想和行为中的体现,是一个人在一系列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特征和倾向。9.道德修养
道德修养是在道德实践过程中,为提高自己道德品质的自我锻炼和自我改造的活动。10.环境伦理
指的是人们对自然环境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或者说人们在对待自然环境时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11.生命伦理学
它是对涉及人的生命和健康的行为实践中的道德问题进行综合研究的一门应用伦理学。12.人工受精
人工受精是用人工技术将精子注入母体以达到受孕目的的一种方法。13.代理母亲
代理母亲,又称“代孕母亲”,指按照委托协议代替别人妊娠分娩的妇女。14.克隆人
它是指用无性繁殖手段制造出与供体细胞遗传上完全相同的人。15.网络伦理
网络伦理是指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规范。16.道德规范
道德规范指反映一定社会关系,体现一定社会,一定阶段原则的行为准则 17.公正
公正指为社会成员所认可,保障他们彼此间形成的权利及利益的关系的合理性原则 18.幸福
幸福指个人在实践中由于目标和理想的实现而感到的精神上的满足 19.享乐主义
是把物质上无止境的个人满足作为享受的全部内容和生活的唯一目的。20.荣誉
荣誉是指社会或行为当事人对于一定义务和相应行为具有的道德价值给予的肯定性和赞美性的态度 二.简答
1.享乐主义人生观的危害:
享乐主义给人的危害,小到个人,它会导致一个人贪图安逸,意志消沉,缺乏进取精神,一事无成。大到国家,它会导致社会停滞不前、腐败没落。2.拜金主义的实质:
为了金钱可以不择手段 把金钱作为生活的惟一目标 把拥有金钱当作人生的最大幸福
把金钱作为评判人生价值的惟一标准
3.道德行为的特征
第一,道德行为一定出于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某种自觉的态度。第二,道德行为必须是行为主体自主选择的结果。4.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的联系
第一,在特定意义上为非道德行为,在广泛的范围内往往具有道德意义。第二,道德行为往往是同其他社会行为相伴发生并相互结合的。5.道德的本质
1·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2·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调节方式 3·道德是一种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
6.为什么说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1、总结历史经验,对社会主义进行再认识的科学成果
2、对我国基本国情的正确估计
3、对社会主义长期性的认识
7.邓小平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任务
本质:“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根本任务: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
8.为人民服务伦理思想的内容
第一,把人民的利益、民族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上; 第二,发扬 ”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 第三,做到革命第一、工作第一、他人第一; 第四、发扬革命热情和拼命精神。9.道德的社会作用 1·道德能够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道德对社会意思形态的存在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3·道德在维护社会生活的相对稳定,保证人们日常生活和交往的正常进行中有重要作用
10.“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断的涵义
涵义:一指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方向; 二指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在初级阶段,尚未从根本上摆脱贫穷落后的不发达状态 网络伦理建设
一、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培养人们的网络道德意识。
二、建立和健全对网络行为的监督、管理机制。
三、加强对网络的立法和执法工作。
四、提高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自我保护意识。
五、加强网络伦理建设方面的国际合作。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三兼顾
(1)三兼顾原则是在正确理解社会主义建设的目的的基础上提出来的;(2)三兼顾原则中,个人利益要兼顾。
(3)三兼顾原则中,长远利益高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高于局部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4)为贯彻三兼顾原则,应当对群众进行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社会主义精神教育。
为什么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
(1)只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才能增强国力,接受时代的挑战。(2)才能促成社会主初级阶段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
(3)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发展 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和此核心的基本内涵
核心:为人民服务 基本内涵:1.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站在人民的立场上立身处世
2.要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处理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 3.要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作为大学生党员的我们应怎样去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一、大学生党员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首要的一条,就是完成好自己的学习任务,培养多方面的能力,掌握过硬的为人民服务本领。
二、明确服务的对象
学校里因其特殊的环境,所以我们接触到的都是学生多一些,所以要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应用到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为老师服务上。
三、具体如何做
(一)主动关心帮助身边有困难的同学,尽自己所能热心帮助同学排忧解难,真心实意地为同学服务;
(二)在利益面前,先人后己,先公后私,凡事不可斤斤计较;
(三)身边小事做起,凡有利于社会的都可以做,坚决抵制大事做不来,小事又不做的态度。从点滴小事做起,不因善小而不为,不因恶小而为之。
1、论规范的他律性与自律性的内在关系
道德规范的直接内涵就是指人或道德主体赖以行动的道德标准活动机。首先受制于外力,受外在的根据的支配和节制。道德规范的他律性就是指这种外在的对于行为动机的力量与作用,是超出道德主体和道德主体之外的。他律阶段的道德规范是外在于道德主体的,只有道德主体将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的道德品格,道德规范才从他律阶段转化至自律阶段。道德规范如果不转化为道德主体的自己的自律,那么,对道德主体是无道德意义可言的。
道德规范他律性表明,人在道德领域没有绝对的行为自由,总要受制于某种外在的必然性,在这种必然性的前提下来行动。因此,道德的自由也在于对道德领域里必然性的认识。
只有在自我立法的意义上,我们才可说规范成为了自己需要的内在准则。因此,他律性的道德规范,都必经转换成自律的道德规范,成为道德主体自己的行为准则,成为道德主体内在的品格、内在的德性,才具有内化为道德主体的行为的意义和塑造道德主体的心灵的意义。
2、论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关系。
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关系,不简单的等同于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的关系。法律义务是法律权利相对应的,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就享有相应的权利。但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并不是简单的相对应的。从结果上看,道德主义在履行了一定的道德义务之后,通常也应当享有相应的道德权利。因而,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关系,从动机上看,道德主体履行道德义务确实不以获某种权利为前提,权利并不是履行道德义务的诱因。
强调道德义务的无偿性,强调道德义务的非权利动机性,并不意味着有德的人无幸福可言,并不意味着尽义务的人没有权利可言。只是从主体内在动机而言,并不应以此为条件,在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道德义务的无偿性和非权利动机性,恰恰应该用道德主体的幸福欢乐来作为最起码的酬报。因为这才意味着有德的人才有福,无德的人将无福。
此外,“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在语言用意上具有同一性,这种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直接同一,可以看作是道德义务本身的表现形式。这种权利只是要求尽义务,而不是索取。
3、试述道德良心的功能
道德良心首先是一种能力,一种当下道德判断的能力。如果不听从良心的指导,人们在事后会出现良好的谴责,即自己感到痛心和内疚。
良心能够进行判断,表明良心具有这样的能力。当我们作出一个判断时,我们总应根据已有的信息来分析某些具体情景,从而作出我们的判断,在这种意义上讲,良心也具有一种认知能力,是一种发现道德真理的能力。我们不应否认道德判断中包含着对事实的认知。但对道德判断进行分析,不应忽略了其情感的成分。在这个意义上,良心既具有认知成分,也有情感成分。
通过良心进行的道德判断,其主要功能是对道德主体的行为进行调节作用。良心的调节作用主要在这们三个阶段上表现出来。在第一阶段,即在道德行为前,良心对道德主体起到鼓励或禁止的作用。在第二阶段,即在道德行为中,良心对道德主体起到监督作用。第三阶段,即在行动后,对道德主体的行为进行“法庭审理”。
4、实质义务论伦理学与形式义务论伦理学的区别?
实质性义务论伦理学认为,行为正当性或责任性的标准在于行为本身或行为发生的背景条件。如遵守诺言,不杀人等,其本身就是正当的,履行它就是义务。而在一种责任,规定条件下的行为,也是一种义务行为,如上帝的命令,这是人权等,其行为的正当性来自于一定的背景条件而不是履行这个行为的后果。
形式义务论的伦理学强调行为正当的标准在于,履行行为时所依托的准则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不同道德判断之间的必然联系,例如一个人的前后行为在价值立场上不同,因而必然表现出一个人在道判断的逻辑上前后矛盾,这样的行为,也就难说是正当。
5、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社会主义社会处理人与人之间的某些特定关系时应遵守的最一般、最具体的道德规范,其基本要求是:
(1)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任何一个社会成员作为成员而言,其价值都是平等的,都是值得尊重的,对于那些在社会处境中处于不幸境地中的社会成员,社会有责任关心帮助他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精神坚决反对以人的出身、地位、职业来评价人的价值的错误的价值观。
(2)目的与手段统一,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强调人作为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广大劳动者既是手段,又是目的。作为手段,人人需要劳动,作为目的,劳动者享有社会财富。在这里,手段价值与目的价值是统一的。
6、义务论伦理学与目的论伦理学的区别?
义务论伦理学与目的论伦理学的主要区别在于:义务论的伦理学诉诸其本身为义务性的道德概念,而目的论伦理学诉诸价值方面的考虑,其不同可作如下进一步区分;第一,义务论的伦理学主张人们应该依据道德原则或义务规范来履行某些行为,把道德行为的正确性看作是因为合乎一定的准则规范,而目的论的伦理学则主张人们的行为正当与否应主要从后果来考虑,而不是考虑行为过程的合规范性。第二;议务论的伦理学总是提出绝对责任,而且目的论伦理学则提出有条件的责任。第三,义务论的伦理学理论提出形式的或关系的标准,而目论的伦理学则提出实质性的标准。
7、行动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的区别。功利主义可以分为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
行为功利主义根据具体情况下的具体行为所产生的效果来确证一个行为是否正当,而规范功利定义则是根据某类规则来加以确证的,当然这些规则本身又需要经过功利原则来加以确证。对于行为功利主义者而言,正确的行为是在该情况下能够产生最大功利的行为。但是行为功利主义没有将各种情况的不确定性和社会事情的复杂加以充分的考虑,对于许多行为的结果,特别是间接后果是我们难以判断的,因此根据行为功利主义一是容易产生差错,其次是计算在某些情况下,将变得非常困难。
规则功利主义者强调规则在道德中占有核心地位,规则不能因为特殊情况的需要而被放弃,它认为,这些规则之中的每一条之所以被人们所接受,正是因为普遍地遵守这些规则会比遵守任何可以替换的规则能产生更大的功利。功利主义经常要受到如何比较。计算和确定的问题的困扰,它也不能为如何防止不正义的分配提供有力的防范,但它确实又具有单纯明晰的特点,在一般情况下是足敷应用。(《伦理学是什么》何怀宏,P72)
8、试述元伦理学的特征。
元伦理学是一门以语言学和逻辑学为依托来研究道德现象的逻辑分析科学。元伦理学在诸种道德现象中仅仅抓住道德特有的术语和判断,从而把道德的语言与逻辑问题当作自己全部或主要的研究对象,并借助于逻辑和语言学的方法对道德进行纯形式的分析研究。其基本特征如下:
(1)以逻辑分析为道德研究的方法。元伦理学家认为,道德问题和道德危机的根源在于伦理学在逻辑和语言方面的混乱,伦理学要摆脱危机,只有向语言学和逻辑学求得方法论的帮助,以逻辑分析为伦理学的研究方法。这是一种纯粹逻辑的分析方法,不涉及这些概念,判断及道德本身所反映的社会历史内容。
(2)“科学主义”的“中立性”和“超规范性”。元伦理学最根本的宗旨和任务就是,打破传统伦理学的束缚,建立一种所谓的“中立的”,“超规范”的“科学的”伦理学。在元伦理学那里,科学的伦理学只能是反对道德进行语言逻辑分析,不制订任何道德规范,也不提倡任何价值,而且对任何道德规范、价值标准都采取宽容、容忍的态度,保持所谓“中立”的立场。
(3)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元伦理学仅仅关心道德语言本身,过分热衷于探索道德概念最恰当的定义和道德判断的科学性问题,但避而不谈道德与人们实际生活的关系之类更为重要的问题,不仅不提供而且反对提供给人们行为以正确指导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使道德和伦理学丧失了其实际的价值,丧失了它所特有的约束作用和导向工能。(《新伦理学教程》魏英敏,北京大学出版社P23)
9、论规范伦理学的三个基本问题。
规范伦理学基本上都是围绕着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展开其理论形式:⑴关于道德上的善和恶的问题即道德价值问题;⑵关于道德上的应当问题即道德义务问题;⑶关于做人的标准即道德品德问题,据此可以把规范伦理学分成价值论、义务论和德性论。
⑴价值论主要探讨的是道德善恶即道德价值及其标准问题,义务论着力研究的是道德义务或道德规范问题,德性论重点阐发的是人应该具有的秉性,品质或品格即道德品德问题。
⑵在同一规范伦理学体系内部,三者是有机联系的。如果说价值论和义务论侧重于行为或原则的善恶,那么德性论则更为重视那些具有动机的,遵循原则的行为者本身;如果说道德义务是道德善恶一般标准的具体化,那么道德品质则是道德价值标准和义务规范在行为个体身上的内化和凝结。(《新伦理学教程》魏英敏,P29)
10、试述元伦理学的三个发展阶段。
元伦理学自产生以来,经历了直觉主义、情感主义以及情感主义衰退后,以规定主义为代表的语言分析阶段。
⑴直觉主义的一般意义是指这样一种伦理学理论观点:它认为道德的价值不能靠经验或理性的方法来把握,而只能凭直觉(intuition)来把握。一般认为,是摩尔开创了语言分析哲学的直觉主义流派,而西季威克则是摩尔及追随摩尔的传统的先行者。摩尔认为,近代功利主义把“满足欲望的东西”或“快乐”这样具有自然属性的事物看成是善,从而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这是因为他们力图以自然属性的事物事给善下定义。摩尔批驳“自然主义的谬误”,从而提出他的直觉主义的观点。在摩尔之后,普里查德、罗斯等人发展了摩尔的直觉主义观点。
(2)情感主义是元伦理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情感主义是这样一种伦理学理论,它认为道德命题是不蕴含知识真假意义的命题,道德语言和道德命题的功能只在于表达情感态度或唤起情感而刺激行动。在情感主义的伦理学家中,艾耶尔和史蒂文森是两位最著名的代表人物。艾耶尔的基本哲学立场是逻辑实证主义。史蒂文森是情感主义伦理学的最主要的代表人物,也是情感主义理论的总结。如同所有元伦理学共同关心的问题一样,伦理学的语言分析,是史蒂文森的伦理学共同关心的问题。
(3)普遍规定主义。黑尔是元伦理学发展史上重要的伦理学家之一。一般认为,黑尔的规定代表着伦理学发展的一个新阶段,也就是最后阶段。黑尔以他独特的分析方法深入探讨了道德语言、道德判断、价值词语、道德思维等重要的元伦理学的理论问题,提出了他的普遍规定主义的道德理论。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表明了元伦理学的质的突破。它从元伦理学的路径,得出了传统规范伦理学的普遍性命令的结论,从而使得他的伦理学具有向传统规范伦理学回归的特征。(大纲P503)
11、试述史蒂文森的情感主义伦理学。
史蒂文森是情感主义伦理学的最主要的代表人物,也是情感主义理论的总结。如同所有元伦理学共同关心的问题一样,伦理学的语言分析,是史蒂文森的伦理学的中心内容和探讨的主题之一。他认为,语言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主要有两种用法,一是描述性的,主要用来记录、澄清或交流信息;二是能动的用法,其目的在于发泄情感、产生情绪。在史蒂文森看来,道德语言的主要功能是情感性功能。道德概念的主要意义是情感性意义。那么,当我们用这些术语、概念构成某种道德判断时,就绝不是仅仅在用它们来描述,记录或揭示事物的现象或其本质性规定,而主要是通过运用它们来表达我们的情感和态度。
史蒂文森认为,道德判断的主要用途,不是指出事实,而是创造影响。道德判断不仅具有表达判断者的情感的功能,而且具有引起、改变、接受判断者的情感、态度的功能。也就是说,通过判断来影响他人的道德态度与情感,使之改变或增强。(大纲P505)
12、论道德行为与道德品质
(1)道德行为是基于自觉意识而做出的行为,道德行为是自愿、自择的行为,、道德行为不是孤立的个人意志表现,而是与他人意志有着联系的行为。
(2)道德品质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通常也称为品德或德性。道德品质是一个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道德性情或道德人格的要素。道德品质与道德行为是道德人格内外两个方面的体现。成熟的道德人格具有相对稳定性,这种相对稳定性表现为道德品质的定性化与道德行为的习惯化。道德品质不是人的个体生理特性,而是体现一定社会或某种理论所要求的道德的个人意识和行为总体的特征。
(3)道德行为与道德品质的关系是密切的。在人们的道德生活中,一定的道德行为总是以一定的道德品质为基础的,而人们的道德品质又总是由一系列的道德行为所铸成。一般而言,道德品质与道德行为的关系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道德行为是道德品质的基础,没有一定的道德行为积累,也就不可能形成一定的道德品质。第二,道德品质与道德行为在道德主体那里,是内外统一的。第三,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更突出地体现在道德行为的选择之中。
(4)一般而言,善良的道德品质会表现出善的行为,而恶劣的道德品质会表现出恶劣的道德行为。但是,在实际道德生活中,往往存在着矛盾的情况。一个人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也可能出现偶然性的不良的道德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并不能因为道德主体的某个行为,一时的表现就否定了他的整个的道德素养或道德品质。因为一时的表现并不能代表他的整个的人格,他的道德品质的本质。明确这种偶然性的道德行为与道德品质的关系,对于正确进行道德评价具有重要意义。(大纲P563)
13、如何认识道德行为中的知行关系。
(1)“知”的两种涵义。理智与行的关系,也就是知与行的关系。这里的“知”,一是指关于对象、事物、关系的知识。但是还有另一种“知”,这就是作为道德行为的“知”。道德行为的知,主要是社会规范、道德价值的知识。
(2)应当之知与行为。道德的行为就是出于“应当”的行为,所谓出于“应当”,就是按照普遍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指导和约束自己的特殊行为,把普遍性与特殊性统一起来。对应当的认知,是道德行为的主观条件,没有对“应当如何”的认知,对自己应当如何行为无知或半无知,就不可能产生真正自觉的道德行为。但是,有了知,也不一定会产生行。从认知到行为是一个由内到外、由知到行的过程,实现这个转化的中介、动力就是行为者自己的选择。知和行的关系就是志与行的关系。
(3)知行的辨证统一 道德之注重自觉、认知、仅仅是因为它能指导行动。如果有了正确的认知,只是在内心自赏而不实行,那么这种认知再正确,也没有实际意义。道德行为中的知与行,是在行为实践的基础上的统一。
14、论道德品质的形成。
道德品质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通常也称为品德或德性。道德品质是一个人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道德性情或道德人格的要素。
首先,道德认识是社会的道德要求转化为个人内在品质的首要环节,是整个道德品质形成的基础。一般而言,人们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在自己的道德成长过程中,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积累一定的道德知识。
其次,道德品质的形成又不仅是与认识过程有关,而且与道德意志有关。道德主体的道德意志对于道德行为的选择、控制与持续起着关键的作用,它使道德行为坚持不懈,并养成良好的习惯。
再次,道德行为作为道德品质的外部状态,表现为语言和行为习惯。在道德品质的构成中,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都是不可缺少的因素,然而,它们都属于意识领域。如果离开了实践,道德品质就失去了存在的客观基础和表现形式。只有在道德实践中,道德品质才能真正形成,并得以巩固下去。道德品质得到巩固、成熟、从而成为人生整体行为的一贯倾向和稳定特征。
15、论道德冲突。
(1)道德主体的内在冲突的特征。所谓道德冲突就是行为主体身上所具有的不同的社会义务、职责、使命之间的冲突,是社会的不同的道德要求在主体身上的矛盾冲突的体现,是不同的道德价值体系的不同要求之间的冲突,这种道德价值冲突把行为主体推向两难境地,强迫人作出非此即彼的道德选择。
任何一个具体的社会道德主体,都扮演着不同的社会道德角色,承担着不同的道德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它总得要牺牲某种它所承担的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
(2)主体内道德冲突的形式。道德冲突表现在个体行为主体身上,有以下几种形式:一,由于社会或他人对同一角色的期待和要求不一致时,所引起的该角色内心的矛盾。二,由于个人改变角色而形成的新旧角色所承担的义务之间的冲突。三,多种责任义务在一个主体身上的冲突。当然,要作出选择,不仅取决于一定的社会条件,而且取决于个人的道德境界。(3)同一价值体系内的道德冲突。社会价值冲突还表现在一个价值体系内部,不同道德要求之间的冲突。
(4)不同价值体系之间的道德冲突。如对立阶级之间的道德价值冲突。
16、论道德选择中的意志自由。
(1)意志自由从消极意义看,就是先天的不正确性,从积极意义上看就是主体自主自觉的能力,是主体具体的,现实的自由。
(2)意志自由是特殊性普遍性的统一,又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前者指意志是个人的意志,是特殊性;自由代表着意志中的普遍规定性,反映着普遍的规范。道德自由就是主体行为体现着普遍性的成分。而后者是指:意志作为主体个人的意志,意志活动在扬弃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矛盾,使其目的由主观性变为客观性,把主体内要求变为客观要求而使之统一起来。
(3)意志自由的上述特性充分表现在人在面临道德冲突时,出于责任、义务、和良心而作出自由选择的活动上。
在这种活动中,意志自由首先表现为主体的认识能力。道德生活必然存在着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正确认识这种关系,深刻理解这种利益关系中包含的客观必然性,就为道德选择的自由打下了基础。在这种活动中,意志自由又表现为主体的选择和决定能力,主体不仅能够分辨善恶是非,而且能够以自己的行动来择善与恶。
然而,道德认识只是意志选择的前提,意志是现实中的意志,它是受现实利益影响的,要通过意志自由实现道德自由,使知行统一,还必须提高道德主体自身的道德境界。
17、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
普遍的规定主义用黑尔的话说,就是一种普遍主义(它认为道德判断是普遍的)与规定主义(它认为道德判断在任何典型的情况下都是规定性的)结合。黑尔认为,道德语言是一种特殊的语言,其特殊性就在于它的实际使用功能和意义的差异性,而“道德语言是最重要的用法之一便在于道德教导之中。”这一特征决定道德语言有一种特殊的“规定性”,属于规定性语言一类。道德判断应具有规定性和描述性的双重意义。其主要功能是调节行为,只有当它具有规定性或命令力量时才能履行这一功能。同时,道德判断要完成自身的调节功能,还必须使自身具有普遍化的特征。一种道德判断表达着一种普遍的道德原则,它必须兼备普遍必然性和严格的规定性的双重品格,才能实施其实际的功能。“可普遍化性”即是指在理性(逻辑规则)的基础上可以使道德判断达到普遍化的实现。
18、论道德的社会评价与自我评价及其统一
社会评价与自我表现评价是道德评价的两种形式。作为道德评价的内外两方面,两者是一个辩证统一的关系。
(1)自我评价 指个体或群体对自己行为所作的一种善恶上的自我认识,是依据自身的价值取向,对自身行为所作的道德判断。它的最主要特点,就是行为当事人既是评价的客体,又是评价的主体。由于道德评价是一种价值评价,它总是同评价者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有着重要关系。道德上自我评价的目的,主要是要正确地认识自己和了解自己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
由于人们对自己的道德行为的评价,总要受自己的利益、感情等影响。因此,在道德的自我评价中,要使“我”能够站在他人、整体或社会这个立场上,从他人、社会或整体的利益出发,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客观分析。因而,道德上的自我评价,主要就是主体把自己的某些道德行为同一定的道德原则规范进行对照。
在道德的自我评价中,“良心“扮着特别重要的角色。”良心“是对自己道德行为的自我认识、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和自我评价的统一体,“良心”在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评价的过程中,总伴随着一种对自己行为的价值导向。因而,提高“良心:在自我评价中的作用,就可以使人们在善恶选择、行为指向、境遇取舍、自我控制等方面,为人们指明正确的方向。
(2)社会评价主要是指社会舆论和传统习俗等形式。
社会舆论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社会和个人总是要对现实生活中的事物、人的行为和品质发表各种议论、看法和意见,表明自己的倾向态度和褒贬情感。社会舆论具有大众化、普遍化的特征,因而,社会舆论对于形成某种社会道德气氛,无形地影响社会成员的言行举止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定社会群体的传统习俗往往揭示出这个社会群体中的人们认为值得尊重的、比较稳定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态度。对于传统和习俗的遵从,已被人们视为不言而喻的常规,它对人们的行为活动起着有力的约束作用和评价作用。社会评价是一种外在于于个人的评价力量,对人的行为有着巨大的影响。凡是有人的地方,任何人都要不同程度地受到舆论和传统习俗的支配和制约,都会不同程度地受到它们的约束和激励,同时,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他也会自觉或不自觉的参与各种评价活动中去
(3)社会评价与自我评价的统一关系
①两者是道德评价的不同形式,各具特点,各有所长。社会评价主要是借助于社会舆论和传统习俗的力量,对行为主体者来说,是一种外在的力量;而自我评价主要借助于内心信念或良心的作用,来认识、评价和调节自身的行为,因而是一种内在的力量。因此,强有力的良心较之社会舆论、传统习俗,更具有道德评价的威力。就其可能达到的深度,自我评价可以深入到人的内心深处,考察人的欲望、动机、意图、观念等等,并对此作出评价。诚然,社会评价也能考察和评价人的动机,但却没有内在评价这样直接。在广度方面,自我评价优越于社会评价的地方,就在于当个体独处,无人在场时,也能发生作用。这是社会评价所不能比拟的。
②两者又是一种统一的关系。自我评价的准则和标准不是天生的而是社会的道德原则规范的内化,这种内化正是借助于社会评价的形式得以实现。据此也可认为,个体对自身的内在评价也反映着社会的评价。
19、论道德评价标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
善与恶是人们进行道德评价时所运用的最基本的范畴。一个行为或事件的道德价值是借助于善恶范畴来表达的,所以善与恶是道德评价的一般标准。分析善恶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也就是分析道德评价的统一问题。
(1)善恶标准的绝对性 善与恶这对范畴所表明的是道德与不道德的分野,或者说,善的即是道德的,恶的即是不道德的。也就是说,善的是合乎道德规范的,而恶的,也就是违反道德规范的。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也就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意义的行为,而行为具有普遍性意义,也就是自我的利益合乎道德的要求或超出了自我的利益,从而体现了社会利益或整体利益的要求。从主体的立场来看,凡是有利于自己或社会的行为,都称之善;反之,则称之为恶。因而,善恶是具有一般性内涵的概念。在这一点上是绝对的。(2)善恶标准的相对性 ①善恶不仅具有一般性的内涵,同时也具有历史性的内涵。善和恶是一对历史范畴,其内涵随着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变化而变化。②善恶的相对性还表现为评价善恶的标准的多样性。如阶级标准、生产力标准、历史标准等便有不同的善恶标准。
这种评价标准的相对性并不必然否定确定性的标准。相对性是与绝对性相联系而存在的,具体性总是和一般性相对而言的。两者统一的基础就在于人类社会的生活实践。
20、论历史合理性与道德合理性的关系。
历史合理性与道德合理性是关于社会历史事件评价的历史评价和道德评价的问题。就一般而言,两者是一个相互补充,又相互区别的关系。
(1)从总体上看,两者都是人类认识世界、把握世界的基本方式,是人类的实践精神的体现。两者所依据的,是人类主体的生存与发展的内在需要这一内在价值尺度,通过这样两种评价,使人类的实践活动趋向价值理想态(善或至善)的作用。因此,对于两类评价共同指向的对社会历史领域的评价本身,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终极意义上看,应当是一致的,是没有根本冲突的。
(2)就具体的社会历史时期而言,两者却呈现出背反的情况。恩格斯经典地论述了历史合理性与道德合理性的背反,认为:第一,恶是是社会发展的辩证否定环节,从陈旧的、日渐衰亡的社会秩序与道德体系立场上,把社会进步看成是“恶”的。第二,恶是道德生活内部的否定性要素,就它作为恶而言,它既可能与一定时期的被压迫阶级的道德标准不相符合,也与千百年来所形成的人类共同生活的起码准则不相符合。
(3)另一方面,即或以恶为动因的社会进步,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也应当具有善的成分。道德合理性与历史合理性虽然在社会历史领域表现出背反性,但在深层次上却是内在的统一的。所以二者的冲突、差异、矛盾、对抗、背反都是暂时的、局部的、阶段性的,其统一、一致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21、康德动机论及其评价。
(1)康德的动机论 在西方伦理学史上,康德是最著名的动机论代表。在动机与效果的问题上,他明确主张,对一个行为的评价依据,只能是他的“善良意志”。他认为,一个行为,只要是从善良一直出发的,无论其是否能够达到目的,也不论其是否产生效果,都不能使它的道德价值因之而受到任何影响。康德所说的善良意志,是出于尊重道德规律的一种必然性
(2)对康德动机论的评价 康德强调要把出于责任的“善良意志”作为道德评价的根据,确实看到了道德价值的特殊本质,认识到了道德评价与一般评价的区别,基本上弥补了以往历史上动机论的许多缺陷,把动机论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康德动机论最深刻的地方,就在于他既强调“善良意志”是出于责任的,又强调为实现这种动机的一连串行为。善良意志的因其主观性而导致的不能证实性,是康德的“善良意志”在道德评价上的致命弱点。
康德的动机论,在道德评价上还有另一方面的意义。这就是一切不是从“善良意志”出发的行为,不论其效果如何,都不能认为是善的。康德特别憎恶并反对那些从利己主义出发的把个人幸福作为判断善恶标准的伦理学说。康德并不一般地反对幸福,但他把幸福从属于“善良意志”,并认为,只有从“善良意志”出发和尽了自己的应尽的责任后,人们感到的那种欣慰才是真正的幸福。
22、论动机与效果的辨证统一观。
(1)动机与效果的概念。动机和效果是道德评价的根据。所谓动机,就是指行为主体在同社会和他人的关系中,自觉追求一定目的的自觉愿望或意图。所谓效果,则是指行为主体的个别的或一系列的行动,给社会或他人所带来的实际后果。
(2)动机论和效果论的错误。以康德为代表的动机论者强调,评价行为善恶的根据是或主要是行为的动机,而不管行为的效果如何。以功利主义为代表的效果论者认为只有行为的后果才是评价行为善恶的唯一根据。以上两种说法都把过于复杂的善恶问题简单化,因而是错误的。
(3)在实践基础上动机和效果的辨证统一。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要正确解决道德评价的根据问题,必须了解动机和效果的善恶在行为过程中,是怎样通过复杂曲折的关系,而达到对立统一。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三个互相联系的方面来认识。
首先,在道德行为总体上,动机和效果的善恶是相互贯通或相一致的。任何动机都包含对某一种效果的预测和追求,而任何效果都是受某种动机的支配所造成的。某种动机引出某种后果以后,这种后果又会强化人们原来的动机,或激起人们的新的动机。
其次,动机和效果的统一是充满着复杂差异和矛盾的统一。这就是说,从每一个具体行动,或某一行为过程的某一阶段来看,动机和效果的相互关系,呈现出极其复杂的情形。有动机和效果一致;动机和效果不一致等几种情况。所以,我们在总体上承认动机和效果统一的同时,又应当看到这种统一是包含各种差异和矛盾的。
再次,动机和效果的统一是以实践为基础的曲折过程。动机和效果相统一的这种过程性,是与社会和个人的实践相关联的,或者说,是由社会和个人实践的过程性所引起的。实践是动机和效果由此及彼的桥梁。因而,动机和效果之间任何性质的统一,也必然有一个或长或短的过程。
总之,在动机和效果的相互关系上,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上述基本观点,不仅同一切非马克思主义的“动机论”和“效果论”相区别,同时,也为人们处理道德行为种的动机和效果的关系,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答案来源:罗国杰《伦理学教程》P389—391)
23、什么是应用伦理学?
应用伦理学(Applied Ethics)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兴起的伦理学研究的新领域。有人把应用伦理学定义为分析一些具体的、有争议的道德问题的伦理学分支。有人则把它定义为是研究如何运用普遍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去解决具体道德问题的学问,是一种使伦理智慧通过社会整体的行为规则与行为程序得以实现的智慧,还有人强调应把应用伦理学定义为研究如何运用道德原则规范去分析解决具体的、有争议的道德问题的学问。还有人认为,应用伦理学应当有它自己的学科特性,有自己的基本原则、规范,而不是简单地“应用”某种成熟的理论观点。总的说来,应用伦理学是应对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所面临的社会问题,人生问题对伦理学所提出的挑战,它是二次大战后民主社会的社会背景下兴起的新型伦理学的研究类型。应用伦理学的任务在于面对现代科技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涌现的紧迫伦理道德问题,从现存的各自立场出发,通过理论性的话语或交谈,以期达到一种理论的共识或最终无可争辩的基本原则。应用伦理学就是这样一种话语交往平台。应用伦理学主要涉及到整个社会的行为关联,如国际关系伦理、政治伦理、经济伦理、科技伦理、性别伦理、生命伦理、生态伦理等。(《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指南(哲学学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24、什么是人类中心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是人类最初摆脱因生产力低下而受到大自然困扰后逐渐产生的以自我为中心的观点。根据《韦伯斯特第三次新编国际词典》记载,人类中心主义的概念曾在三个意义上使用:①人是宇宙的中心;②人是一切事物的尺度;③根据人类价值和经验解释或认识世界。人类中心主义是以人的利益和需要为基础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坚持人类是一切价值的焦点,一切价值例证都可归结为对人类价值的贡献,自然界的一切组成部分,充其量只有满足人类利益的工具价值,人类中心主义又可分为强化的人类中心主义和弱化的人类中心主义两种。强化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以个人感情意愿决定价值,以感性的意愿为价值参照体系,关心人的需要价值,人们能够根据某一客体有人类需要的价值,来评价这种人类偏好的客体,并检验该客体是否能为人们感性的意愿提供满足。他们的利益表明,他们利用自然界,只能采取索取的方式。在其价值体系中,不存在对个人感性的意愿的检查。弱化的人类中心主义其价值的确定取决于理性的意愿的活动结果,理性的意愿有两个要素:一是感性的意愿;二是对感性的意愿过滤的评价体系。这种对感性意愿的评价有两个伦理根据:①选择某种世界观或某种哲学观念并创造一种相应的价值判例,并以此作为评价的基础。②人类的经验是建构价值的基础。因为弱化的人类中心主义,不仅认为感性的意愿有价值,而且也认为用更合理的意向评价和取替感性的意愿的价值形成过程也有价值。无论是强化的人类中心主义,还是弱化的人类中心主义,其共性在于都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表现形式,都否定把内在价值赋予非人类自然,都只承认自然的工具价值,其差异性在于这种工具在类型上的不同。(叶平著,《回归自然——新世纪的生态伦理》,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57-164页)。
25、试述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1)道德和法律都是作为一种人类社会生活的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起着调节作用,二者是既相互联系,又彼此区别。首先,道德与法律在内容上相互吸收,在各个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法律体系和道德规范体系,有许多内容是互相通用的。法律规范的实质合理性应从其道德规范的权威性中去寻找。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就是道德规范所谴责的。第二,在社会功能上相互补充。在阶级社会里,同一统治阶级的法律和道德,归根到底,都旨在把人们的行为纳入一定的秩序范围。某些行为不能够和不便于进行法律制裁时,便采用道德手段来加以理解。道德不能加以调节,就需要进行法律裁决。第三,在实施过程中相互凭借。法律规范要求人们必须遵守,它的实施是强制性的,而道德规范倡导人们应当遵守,它的实施是不带强制性的。不论哪一个统治阶级,都总是一方面借助本阶级的道德来为他们的法律规范及其实施进行辩护。另一方面,又借助本阶级的法律维护和推行他们的道德规范。
(2)在认识功能上,两者有区别,法律是从被奉为国家统一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愿望出发,来反映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道德并不都是作为统治阶级意志。法律对经济关系的反映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的批准,道德则可以自发地做出相应的反映。另外,法律主要是确认和维护现存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道德对于现存的社会关系和秩序,既可能表示认可和赞许,也可能表示鄙夷和谴责。道德还往往表现对过去时代的某些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依恋和尊重,以及对未来某种社会秩序的向往和追求。
(3)道德和法律在调节功能上有不同特点:
首先,它们凭借不同的力量来实现,法律所凭借的是有组织的惩罚机关和系统的惩罚措施;道德则诉诸于社会舆论和个人觉悟、良心。其次,二者调节的社会生活范围不一样。法律只能在它所规定的范围内对危及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干预。道德不仅要干预法律范围的行为,而且干预法律不能触及到的行为,一切与他人、社会有关的行为。第三,二者对同一行为的态度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法律所要惩罚的行为,道德上既可予以谴责,也可能予以认可或赞许。最后调节的形式上各有特点,法律调节一定要专门的机构来实行,而道德调节则由每个社会组织、每个人来实现。(罗国杰,马博宣《伦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版)
26、试述道德与政治的关系。道德与政治的关系联系紧密。(1)政治变革和道德发展相互促进。道德领域内的重大冲突常常是政治变革的前奏,而重大的政治变革运动又是道德发展的强大推动力。
(2)政治制度和道德体系相互影响。政治关系制约着各种道德体系的社会地位及其某些行为规范,而不同道德体系对当时政治制度或政治秩序的巩固和发展,也起着积极的或消极的影响。
(3)政治路线,政策是否正确,与社会道德风尚的好坏相互影响。政治路线,政策是否正确,对社会的道德状况有很大的影响,而社会道德风尚的好坏,对于一定的政治任务的完成,以及为此而制定的路线和政策的实施也有相当的影响。(4)个人的政治觉悟和道德品质相辅相成,政治觉悟高的人,道德境界往往也比较高,道德境界高的人,政治觉悟往往也比较高。
道德与政治想比较而言,它们反映的角度和范围不同。政治主要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关系,道德则不仅反映对立阶级或势力之间的关系,它还反映个人对他人,特别是从个人对整体的义务和责任这个角度加以反映。它们反映的途径和程度不同。政治是经济关系最直接最集中的反映,并建立国家制度和各种政治设施,保障新经济关系的巩固和发展。而道德则只能通过对当时生产关系所造成的各种社会现象的谴责或赞许,来间接表明当时生产关系的状况。政治干预社会经济关系,总是直接运用国家机器,或以国家机器为后盾,往往是强制性的。相反,道德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干预,则主要凭借舆论、教育和示范等,不是强制性的。政治的干预往往是直接而迅速的,道德的干预则往往是缓慢的。(罗国杰,马博宣《伦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版)
1、下列哪些关于道德起源论观点是错误的(ABC)。
A、道德来源于天 B、道德是根源于人类固有的“纯粹理性” C、道德根源于上帝的启示 D、物质利益是道德产生的基础 E、追求个人利益和幸福,是一切道德根源的企图。
2、下列否定到的社会作用的代表人物有(BC)
A、孔子B、老子 C、庄子 D、孟子 E、墨子
3、道德教育的过程是(ABCDE)。
A、提高大的认识的过程 B、陶冶道德情感的过程 C、锻炼道德意志的过程
D、确立道德信念的过程 E、养成良好习惯的过程
4、一般可以把道德境界划分为以下几个境界(ABDE)。
A、自私自利的道德境界 B、公私兼顾的道德境界 C、悲观虚无的道德境界 D、先公后私的道德境界 E、大公无私的道德境界
5、历史上人们对道德本质的认识始终争论不休,下列观点哪些是正确的(ACE)
A、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 B、道德是一种善良意志 C、道德是一种特殊的调解体系
D、道德是一种绝对理念 E、道德是一种实践精神
6、下列哪些观点符合道义论(CDE)。
A、立足于道德他律 B、强调道德评价的根据在效果
C、立足于道德自律 D具有理性主义特点 E、强调道德评价的根据在动机
7、道德评价有(ACDE)的作用。
A、评判作用 B、强制作用 C、教育作用 D、调节作用 E
考研伦理学试题
本文2025-01-29 05:25:43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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