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蜗牛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司法考试真题勘误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司法考试真题勘误

第一篇:司法考试真题勘误

行政法历年真题修订

P96

1.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2/85)[答案]AC 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B.此案的被告应为某县工商局

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考点解析]①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故A正确。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即县工商局和复议机关即市工商局为共同被告,故B错误。③《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既可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其所在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故C项正确。④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故,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则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而不是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故D错误。

P100

2.张某与林某同为甲市田山有限公司的股东,林某以个人名义在甲市免税进口一辆轿车,由张某代办各类手续,平时归张某使用。后张某将轿车卖给甲市国浩公司,并将所得款35万元人民币划入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户内。甲市某区工商局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决定没收张某销售款,此后又冻结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款。张某不服,向甲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2005/2/99)[答案] ABC

A.林某也有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B.张某可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C.本案的被告为甲市某区工商局 D.冻结账款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

思路提示:①本题难度较大,考点丰富。涉及:a.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比较;

b.原告资格;c.复议维持被告的确定;d.法院的审理对象。②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在司法考试中几乎每年都会涉及,掌握该考点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是理解“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含义。例如本题A项,许多考生认为该项是正确的,其理由是因为轿车的所有人为林某,张某出售林某 的轿车所得销售款当然应归林某所有,而工商局没收销售款则侵犯了林某的财产权。这种想法其实是将两个法律关系混为一体:林某与张某之间形成的是民事赔偿法律关系,而工商局与张某之间形成的是行政处罚法律关系。林某虽然对销售款享有所有权,但其应该通过民事途径向张某索赔,而林某与该行政处罚法律关系是没有任何牵连的,侵犯林某利益的是张某的无权销售行为,而非工商局的没收行为,林某无权起诉工商局而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民事问题。

[考点解析]①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

“公民、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题中,工商局没收销售款的行为,看起来侵犯了林某对于轿车销售款的所有权,实际上,林某对此销售款的所有与否,是要与张某通过民事法律来解决的,在此不应认为工商局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所有权。因此林某无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A项错误,当选。②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本题中,张某作为股东之一,不能代表公司,也不具有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权力,因此张某不能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故B项不正确,当选。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可见,只有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为处理结果的,才属于复议改变。本题中,甲市工商局以“偷税”为由维持处罚决定,虽然改变了处罚的法律依据和原违法行为的定性,也属于复议维持。本案共同被告应为原机关区工商局和复议机关甲市工商局,故C项错误,当选。④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审理对象应当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冻结账款的行为是为执行处罚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其合法性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为前提,张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并没有对冻结账款的行政强制措施提出诉讼,因此冻结账款的行为不是本案的审理对象,D项正确,依题意不选。

3.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12/2/97)[答案]1 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思路提示:①本案的陷阱在于当事人起诉经过复议的行为,应当以原机关还是复议机关为被告?结论在于复议维持的,共同告,即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的,告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的,可以选择告。②何为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只有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为的处理结果,才属于复议改变。一些考生被题目中改变法律依据所迷惑,认为属于复议改变而作出错误选择。

[考点解析]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3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 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可见,只有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为处理结果的,才属于复议改变。回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判断本案中是复议维持还是复议改变。由于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为由作出没收决定,而复议机关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可见经过对法律依据的改变,已经对违法行为的定性产生了直接影响,即从违法生产药品变更为生产劣药行为,虽然定性发生改变,但是罚款20万元的结果被维持了,依法仍属于复议维持,不属于复议改变。本案得共同被告为原机关县药监局和复议机关县政府。故A、B、C、D选项错误。②关于管辖,从级别管辖的角度看,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案共同被告是县药监局和县政府,按照级别管辖的“父随子”原则,应当以原机关县药监局确定级别管辖,所以应当由县法院管辖。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当然,本案的原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是重合的。故结合级别和地域管辖,本案最终的管辖法院应当确定为县法院。

P162

4.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2009/4/六)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

(2)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则取决于复议机关的选择和复议结果。

首先,如果高某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①县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则县林业局和县政府为共同被告,按照“父随子”规则,级别管辖是基层法院。地域管辖来看,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是重合的。故本案管辖法院是县法院。②县政府复议改变,被告为复议机关县政府,则市中院为本案管辖法院。其次,如果高某向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①市局复议维持,则县林业局和市林业局为共同被告,既可以由县林业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可以由是林业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②市局复议改变,市局是被告,既可以由县林业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可以由是林业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理论法真题修订

时间:2015-05-14 17:30 据新修订《立法法》对《宋光明解理论》两道真题的修改及新修法条练习题

一、第59页右半部分,第2题(2013/1/89):

1.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立法权权限和立法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3/1/89)

A.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B.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C.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D.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举行会议七日前将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答案】原答案:AD;《立法法》修订后答案:ACD 【解析】 A选项正确。根据新修订《立法法》第七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B选项错误。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均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C选项正确。

根据新修订《立法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注意,2015《立法法》修订,将“可以”改为“应当”。本条修改,目的在于加强专门委员会在立法中的作用。

D选项正确。根据新修订《立法法》第二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第141页,左半部分第2题,(2011/1/61)

2.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1/61)A.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

B.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3次委员长会议审议后再交付常委会表决

C.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D.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答案】AD 【解析】

A选项正确。据我国根据新修订《立法法》第二十六条: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B选项错误。据我国《立法法》第二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据此可知,应当由常委会审议,而非委员长会议审议。

C选项错误。据我国2015修订《立法法》第三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D选项正确。据我国《立法法》第三十五条: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光明点睛】

1、委员长会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时的主持组织。作为主持组织,委员长会议只能决定程序事项,不能决定任何实体问题。因此,法律案的三读程序,应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不可能是委员长会议。

2、《立法法》第三十七条修订,为体现民主立法、公开立法原则,凡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法律案:

(1)公布是原则,不公布是例外。

(2)把握住公布的时间段:“常委会会议后”,公布的时间:“不少于30日”。(3)注意,一般都必须公布,但是委员长会议有权决定不公布。

第二篇:真题勘误--商经法

2011年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析(陈璐琼补丁版)第六波——商经法

2010年卷三第75题

75.关于商事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办理营业登记

B.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即丧失主体资格 C.企业改变经营范围应办理变更登记 D.企业未经清算不能办理注销登记 答案:AC 解析:《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可见,A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结合上述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并没有立即丧失主体资格,应当先进行清算,清算后要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之后才丧失主体资格,B项错误,不当选;《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可见,企业改变经营范围应办理变更登记,C项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20条第1款中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通常情况下,公司清算之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但是在公司分立与合并的情形下,公司债务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不需要进行清算程序,故D项存在例外,错误。

附注:详见法律出版社的2011年版《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第4页。在此书中,该题关于D选项的解析未考虑公司分立与合并的情形,不全面。

2010年卷三第73题

7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公司法》规定?

A.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200人 B.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性质属于合伙关系

C.采取募集方式设立时,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出资

D.发起人之间如发生纠纷,该纠纷的解决应当同时适用《合同法》和《公司法》

答案:ABCD 解析:《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A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95条第(一)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发起人签定的设立公司协议从性质上讲属于民事合伙合同,因而发起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合伙关系,每个成员都是发起人合伙中的一个成员。当公司不能依法成立时,对于设立公司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发起人要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B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8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可见,募集设立时要求公司资本一次到位,发起人也不得分期缴纳出资,故C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80条第2款规定,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发起人的权利义务纠纷解决适用《合同法》,其他纠纷仍适用《公司法》。即发起人之间如发生纠纷,该纠纷的解决应当同时适用《合同法》和《公司法》,D项正确,当选。

附注:详见法律出版社的2011年版《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第28页。在此书中,该题关于C选项的解析理解欠妥。

第三篇:行政法2016、2017司法考试真题

行政法司法考试2016、2017真题 机关能够当场作出的处罚限于2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C正确,行政拘留限制了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如果不及时通知他的家属,2016真题

43.根据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下列哪一机关发布?Ⅰ[1](2016——2——43,单)A.国务院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解析:B 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2]首先,大家都知道C选项的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D选项的省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均为内设机构,而内设机构原则上是不对外的,所以C、D不可能是正确答案。

44.为落实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某区政府发布通告:凡在本通告附件所列名单中的企业两年内关闭。提前关闭或者积极配合的给予一定补贴,逾期不履行的强制关闭。关于通告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Ⅰ(2016——2——44,单)

A.行政规范性文件

B.具体行政行为

C.行政给付

D.行政强制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一对常见、常考的易混淆概念。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抽象行政行为是“制订规则,反复适用”,而具体行政行为则是“对象特定,可以统计”。本题所涉及的行为,虽然形式为“通告”,但我们判断一个行政行为的性质时,不仅要看它的形式,更要根据它的内容来确定。由题可见,该通告是针对所列名单中的企业的,正符合“对象特定,可以统计”的判断标准。所以B选项正确。而A选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系抽象行政行为的一部分,C选项的行政给付强调的是行政机关给付行政相对人“救命钱”,D选项的行政强制只是该通告中的部分内容,不能作为通告的整体定性,所以A、C、D三个选项错误。

45.李某多次发送淫秽短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公安机关经调查拟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关于此处罚决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适当的?[3]Ⅰ(2016——2——45,单)

A.由公安派出所作出

B.依当场处罚程序作出

C.应及时通知李某的家属

D.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方式作出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A错误,公安派出所的法定授权是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不包括行政拘留,因此派出所无权做出行政拘留的决定;B错误,公安

家属找不到人,去派出所报案要求找人,是不是会给组织增添不必要的麻烦呀?D错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时,原则上都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做出,另外本题根本不存在紧急情况。

46.下列哪一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Ⅰ(2016——2——46,单)

A.审计局封存转移会计凭证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

B.公安交通执法大队暂扣酒后驾车的贾某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C.税务局扣押某企业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D.公安机关对醉酒的王某采取约束性措施至酒醒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

A正确,封存行为的目的在于后续审计行为的顺畅进行,C正确,扣押行为的目的在于后续行政决定的执行,D正确,约束行为的目的在于防止醉酒的王某对自身或者别人造成危险,上述三个行为完全符合行政强制措施防范风险、“强制+结果”[4]的特点,因此均属于行政强制措施;B错误,暂扣驾驶证为行政处罚.47.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纠纷向工商局申请公开乙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局公开了乙公司的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但对经营范围、从业人数、注册资本等信息拒绝公开。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Ⅱ(2016——2——47,单)

A.甲公司应先向工商局的上一级工商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B.工商局应当对拒绝公开的依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C.本案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

D.因相关信息不属政府信息,拒绝公开合法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

A错误,信息公开案件不涉及“复议前置”,因此不存在“应” 先向工商局的上一级工商局申请复议的情形;

B正确,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就被诉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以及说明义务;

C错误,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公开案件由于比较简单,所以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D错误,“政府信息”的内涵应该做广义理解,即凡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所获得的、与行政权有关的信息原则上都可以认定为政府信息,公司工商登记中的经营范围、从业人数、注册资本等信息完全符合上述理解,因此拒绝公开的行为违法。此题考察范围比较广泛,A考的是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衔接关系,B考的是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C考的是行政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简易程序,D考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政府信息的理解及其处理。

48.某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作出处罚决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Ⅰ(2016——2——48,单)

A.申请复议期限为60日

B.公司不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C.行政复议机关不能进行调解

D.公司如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申请,行政复议中止 解析:A正确

A正确,提醒小伙伴儿们格外注意行政复议法中的“两个60天”,即申请复议期限和复议审查期限原则上都是60天,但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期限超过60天和复议审查期限少于60天的除外,这个考点已经考过多次了;

B错误,公司作为行政相对人,其行为模式原则上是书面、口头任选,特例除外;

C错误,涉及自由裁量的情形,是可以调解的,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

D错误,公司如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申请,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获得行政复议机关的同意后,这个复议案件即告结束,所以应为行政复议终止,而非“中止”。

49.某区卫计局以董某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由作出没收其违法诊疗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董某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董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Ⅱ(2016——2——49,单)

A.如董某只起诉区卫计局,法院应追加区政府为第三人

B.本案应以区政府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C.本案可由区卫计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D.法院应对原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但不对复议决定作出判决

解析:正确答案为C

A错误,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重大修改“复议维持双被告[5]”,意味着本题中的区卫计局和区政府应该作为共同被告,如果出现被告遗漏且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为了维护“复议维持双被告”这一新制度,由法院将遗漏的被告硬性列为共同被告,而不是第三人;

B错误、C正确,因为本案是经过复议的,所以管辖法院应该有两个,即原机关区卫计局和复议机关区政府所在地的法院,且以原机关区卫计局来确定级别管辖;

D错误,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自然要对两个行为都作出判决。

50.某县公安局于2012年5月25日以方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取保候审,8月11日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方某。2013年5月11日,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方某无罪,方某被释放。2014年3月2日方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Ⅱ(2016——2——50,单)

A.县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B.赔偿义务机关可就赔偿方式和数额与方某协商,但不得就赔偿项目进行协商

C.方某2012年6月26日至8月11日取保候审,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D.对方某的赔偿金标准应按照2012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解析:C

A错误,本题属于逮捕错误的情况,所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为逮捕的决定者即检察院;

B错误,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法进行协商;

C正确,国家赔偿法保护的、赔偿的对象限定为“法定场所的实际羁押”,取保候审系没有实际羁押,因此这部分不赔;

D错误,对方某的赔偿金标准应按照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若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所以不是按照2012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这是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加的《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新规定

二、多选

76.财政局干部李某在机关外兼职。关于李某兼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Ⅰ(2016——2——76,多)

A.为发挥个人专长可在外兼职

B.兼职应经有关机关批准

C.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D.兼职情况应向社会公示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C

公务员在体系内兼职是没有限制的;但公务员体系外的兼职有三个限制:一是经有关机关批准,二是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三是不得在盈利性组织中兼职。所以A错误,其说法不准确;B、C正确;D错误,因为于法无据,法律并没有如此规定。

77.某省会城市的市政府拟制定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规章。关于此规章的制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Ⅱ(2016——2——77,多)

A.应先列入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中,未列入不得制定

B.起草该规章应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C.此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

D.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制定此规章基本条件尚不成熟,可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A错误,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所以并非未列入工作计划的规章,就不得制定;

B正确,这是立法民主性的体现和要求;

C正确,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都是规章送审稿的主要内容,对此做出说明,以供审议者审

80.关于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安排,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Ⅲ(2016——2——80,查;

D正确,此时可以缓办或者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以等待条件成熟。

78.《执业医师法》规定,执业医师需依法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后方能执业。关于执业医师资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Ⅱ(2016——2——78,多)

A.该资格属于直接关系人身健康,需按照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确定申请人条件的许可

B.对《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取得资格的条件和要求,部门规章不得作出具体规定

C.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应公开举行

D.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不得组织强制性考前培训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D。

A错误,执业医师资格涉及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通常以考试的方式来做出许可决定;

B错误,部门规章没有行政许可的创设权,但它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C正确,考试公开进行的目的在于保证考试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公平性;

D正确,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行政垄断的出现,同时也避免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职权谋利的现象。

79.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Ⅱ(2016——2——79,多)

A.必要时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可设定企业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B.地方性法规可设定应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C.必要时国务院部门可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D.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ABC。

A、B错误,因为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C错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而国务院部门没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D正确,它是行政许可法的特别规定,目的在于“因地制宜”,针对中国严重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赋予省级政府在行政许可领域的灵活处理权,以避免一个许可制度在欠发达地区适合而在发达地区阻碍经济发展的尴尬局面。

多)

A.涉及行政处罚的,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

B.涉及行政许可的,由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

C.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不得交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

D.由公安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不得交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

解析:正确答案ABC。

A、B正确,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是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的,而行政许可权的集中行使则是由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的,二者在此规定不同;

C正确,限制人身自由作为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是受到最高规格的规范和约束的,它不能交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D错误,对于行政许可,没有类似C选项的相应限制。

81.下列哪些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Ⅰ(2016——2——81,多)

A.质监局对甲企业涉嫌冒用他人商品识别代码的产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B.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乙企业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符合药品安全标准的药品

C.环保局对排污超标的丙企业作出责令停产6个月的决定

D.工商局责令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丁企业支付消费者3倍赔偿金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ABD。

行政处罚的判断标准是“前有违法,后有惩罚”[6],A、B完全不符合这一标准,它们都不涉及“惩罚性”,因此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措施;

C正确,违法行为是超标排污,惩罚是6个月内不能生产; D错误,工商局针对丁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消费纠纷做出的是行政裁决,而不是工商局对丁企业的惩罚,因此不是行政处罚。此类考察小伙伴儿们基本功的题,十分常见,提醒大家注意每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和判断标准。

82.某工商局因陈某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扣押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15台,后作出没收被扣电脑的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Ⅱ(2016——2——82,多)

A.工商局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

B.因扣押电脑数量较多,作出扣押决定前工商局应告知陈某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C.对扣押的电脑,工商局不得使用

D.因扣押行为系过程性行政行为,陈某不能单独对扣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AC A、C正确,以保证被扣押财产的安全,规范行政机关的扣押行为;

B错误,行政强制法并没有规定具体强制行为的听证制度,所以于法无据;

D错误,扣押行为已经直接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所以陈某可以单独对扣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83.对于下列起诉,哪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Ⅱ(2016——2——83,多)

A.某公司与县政府签订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后该公司以县政府不依法履行协议向法院起诉

B.环保局干部孙某对定期考核被定为不称职向法院起诉

C.李某与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李某不履行协议,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向法院起诉

D.县政府发布全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文件,村民万某以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过低为由向法院起诉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BCD.A正确,某公司与县政府签订的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系行政协议,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B错误,此系内部行为,不可诉;

C错误,此虽系行政协议,但是行政主体起诉行政相对人,这违背了行政诉讼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告行政主体”的强制性要求,所以不受理;

D错误,县政府发布的全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文件原则上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它只能在行政诉讼中“附带”提起,而不能对其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84.交警大队以方某闯红灯为由当场处以50元罚款,方某不服起诉。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Ⅱ(2016——2——84,多)

A.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B.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批准可延长

C.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D.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AC

A正确,这与2015年卷2第83题的C选项考点相同; B错误,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45天,且不存在延期的情形; C正确,这也是符合审判的实际需要的;

D错误,简易程序只是法院审理的程序简化,当事人仍然享有上诉权。

85.甲、乙两村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县政府裁决使用权归甲村。乙村不服向法院起诉撤销县政府的裁决,并请求法院判定使用权归乙村。关于乙村提出的土地使用权归属请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Ⅱ(2016——2——85,多)

A.除非有正当理由的,乙村应于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

B.法院作出不予准许决定的,乙村可申请复议一次

C.法院应单独立案

D.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

本题考察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具体体现在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加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A正确,乙村系原告,其提出的土地使用权归属请求系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当然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B正确,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C错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原则上应当单独立案,但是行政裁决案件除外,因为行政裁决本身针对的就是民事纠纷,行政裁决与民事纠纷根本分不开,所以它们是一并立案的;

D错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是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三、不定项选择

市工商局认定豪美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情形,属发布虚假广告,予以行政处罚。豪美公司向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工商局受理。

请回答第97—99题。

97.关于此案的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Ⅱ(2016——2——97,任)

A.豪美公司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B.应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

C.省工商局应为公司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D.如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省工商局不得作出变更决定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A正确,提交授权委托书以明确授权委托的法律关系和授权范围; B正确,复议没有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即没有一个行政复议人员审查复议案件的情形;

C正确,这是便民原则的体现;

D错误,行政复议的特点是“全面审”[10],复议机关可以做出变更决定。

98.如省工商局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Ⅱ(2016——2——98,任)

A.有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可督促省工商局加以改正

B.可对省工商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C.豪美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省工商局履行复议职责

D.豪美公司可针对原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市工商局

解析:A、B正确,系行政监督权的体现;C正确,省工商局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所以针对省工商局的不作为行为,行政相对人豪美公司有权起诉;D正确,因为复议没有作出决定,原处罚决定没有被重新处理,从客观上看依然存在,所以豪美公司有权针对原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市工商局。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99.如省工商局在复议时认定,豪美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情形,亦属发布虚假广告,在改变处罚依据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公司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Ⅱ(2016——2——99,任)

A.被告为市工商局和省工商局

B.被告为省工商局

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省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

A正确、B错误,省工商局在改变处罚依据后维持了原处罚结果,[11]此系复议维持原行为,因此基于“复议维持双被告”这一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新规定,本题被告应该为市工商局和省工商局;

C正确、D错误,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中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和省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都享有管辖权。

100.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的,应对行政法规进行解释。关于行政法规的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Ⅱ(2016——2——100,任)

A.解释权属于国务院

B.解释行政法规的程序,适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C.解释可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D.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解析:A、C、D正确

A、C、D正确,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且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B错误,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是有严格的法律规范的,相对来说比较繁琐,而其解释的程序无需如此,只需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的解释要求即可。

卷 四

七、(本题24分)

材料一(案情):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5年。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效期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

2015年10月15日,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某,根据甲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行为,撤回采砂设施和设备。

孙某以与村委会协议未到期、投资未收回为由继续开采,并于2015年10月28日向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该局通知其许可证已失效,无法续期。

2015年11月20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反《矿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孙某为了解《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内容,向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材料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问题:

(一)结合材料一回答以下问题:

1.《行政许可法》对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2.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3.行政诉讼中,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如何处理?

4.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

(二)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作答(要求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总字数不得少于500字):

谈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和作用,以及处理公开与不公开关系的看法。

司法部公布的答案及其解析如下:

(一)1.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应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解析:此题的考点是行政许可的延期。有些行政许可是有期限的,比如采矿许可,因此就会存在延期的问题。通常被许可人应当在期满3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注意至少提前30天申请,因为行政机关对延期申请的审查期限为30天。如果行政机关在30天内没有作出决定,此时的遗忘就是“对行政相对人最大的爱”,因为此时视为行政机关“批准”了延期申请。这也是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惩罚”。

2.本案中,因《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并非被诉行政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作出的依据,孙某的请求不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需要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该规范性文件为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不含规章;二是该规范性文件是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三是应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解析:《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系甲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并发布的,由于甲市国土资源局并没有行政立法的权力,所以该规定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它原本是可以附带的形式成为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的,但有一个前提,即它是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否则是无法附带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案中,孙某诉的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其依据为《矿产资源地、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了公章、获取信息的方式等。县环保局收到申请后,要求环保联合会提供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材料。环保联合会提供了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县环保局以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该环保联合会遂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第97—99题。

1. 关于本案的信息公开申请及其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环保联合会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提出信息公开

B.环保联合会不具有提出此信息公开申请的资格

C.县环保局有权要求环保联合会提供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D.县环保局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环保联合会作出更改、法》,而不是《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所以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不予坚持。

3.法院不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解析: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虽然可以审查附带提起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但这是一种跨越权力体系的有限审查,因此出于对行政权的尊重,人民法院如果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无权直接在裁判中判令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只要不作为裁判依据,阐明理由,然后发建议和抄送即可。

4.本案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在于制止孙某的违法行为,不具有制裁性质,归于行政强制措施更为恰当。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同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一是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制裁性,给予违法者制裁是本质特征;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目的在于制止性和预防性,即在行政管理中制定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二是阶段性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查处作出的处理决定,常发生在行政程序终了之时;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自由、财物等实施的暂时性限制、控制措施,常发生在行政程序前端;三是表现形式不同。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限制公民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解析: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一直是晨姐在课堂上反复强调的重点,除了行为目的和表现形式不同以外,二者更加明显的区别在于行政处罚是终了性,它就是最终的处理结果;而行政强制措施是暂时性,它不是最终结果,其后一定会有最终结果的出现。本案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只是通知孙某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之后行政机关还要不要进一步做出决定呢?答案是肯定的,这个通知不可能是最终结果,所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为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处罚。

(二)略。

2017真题

某环保联合会对某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在诉讼中需要该公司的相关环保资料,遂向县环保局提出申请公开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口数量和位置等有关环境信息。申请书中载明了单位名称、住所

补充

1.【答案】AD。

A选项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B错误。根据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环保联合会作为组织为了公益诉讼的要求而请求信息公开,具有申请资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其他政府信息无需出示身份证明材料,题中符合不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情况,所以C选项错误。D正确。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一条情形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2. 关于本案的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由县环保局所在地法院或者环保联合会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B.起诉期限为6个月

C.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条件的,应接受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D.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条件,经7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裁定暂缓立案

【答案】BC。

解析:A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诉讼应该由县环保就所在地法院管辖。

B正确。题中是诉县环保局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起诉期限是自被拒绝之日起6个月内。

C正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

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D选项错误。

3. 若法院受理此案,关于此案的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B.县环保局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另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

C.县环保局应当对拒绝的根据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D.法院应要求环保联合会对其所申请的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的相关性进行举证

【答案】ABC。

解析:A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根据该条可知该案适用简易程序。

B正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县环保局作为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C选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D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法院应要求环保联合会向环保局提出申请信息公开的证据,而不是与申请信息有关的证据。

第四篇: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真题

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真题

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真题-国家司法-道客巴巴

单项选择题:(2011 年)21.李某系富家子弟,王某系下岗职工子女,二人共同伤害(轻伤)被害人张某。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取保候审,对李某采取了保证金的保证方式,由于王某经济困难,对其采取了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公安机关的做法,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下列哪一要求?()(2011 年卷二单选第 21 题)

A.实体公正 B.追求效率 C.执法为民 D.公平正义 【答案】D 【考点】取保候审、公平正义 【解析】选项 A 错误。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本题中,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李某与王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做法并不涉及实体问题,不体现实体公正的要求。选项 B 错误。“效率”强调的是有关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的时候,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责任,提高办案效率。本题中,评价的是公安机关对李某和王某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问题,不涉及公安机关办案时限的问题。因此,不体现追求效率的要求。选项 C 错误。执法为民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要以人为本。强调的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强调的是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满意的问题。而本题中,评价的是公安机关对不同的被执行对象采取不同的取保候审的方式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不涉及是否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及是否让最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问题。因此,不体现执法为民的要求。选项 D 正确。公平,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正义是指公正,公平正直,没有偏私。本题中,李某与王某是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公安机关认为二人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他们均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此做法对二人来讲是公平的,没有偏袒任何一方。同时,由于李某和王某的经济状况不同,为了使二人公平的享有取保候审的待遇,对李某采取了保证金的保证方式,对王某采取了保证人的保证方式。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的要求。22.关于法定代理人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权,((2011 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年卷二单选第 22 题)A.自诉人高某

司法考试真题勘误

第一篇:司法考试真题勘误 行政法历年真题修订 P96 1.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
点击下载
分享:
最新文档
热门文章
    确认删除?
    QQ
    •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客服
    • 微信客服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