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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学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刑 法 学

第一篇:刑 法 学

刑法学(章节习题)第一章 刑法学概述

一、填空题

1.刑法学是以国家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处罚及其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2.仅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统一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为研究范围的称为狭义的刑法学。

3.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是实体法学与程序法学的关系,两者同属于刑事法学范畴。

二、理解题

1.如何理解广义刑法学和狭义刑法学?

答:就刑事实体规范而言,国家既有刑法典规定的刑事实体法规范,也有刑法典之外的刑事实体法规范,因此,仅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统一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为研究范围的称为狭义的刑法学;以国家现行的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实体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称为广义刑法学。

2.如何理解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

答: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是实体法学与程序法学的关系,两者同属于刑事法学范畴。刑法学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处罚问题,属于实体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则研究证实犯罪、揭露犯罪、追究犯罪的程序、步骤、方式方法等问题,属于程序法学。

第二章 刑法概述

一、多项选择题

1.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刑法的功能包括(ABCD)

A.惩罚功能 B.保障功能 C.引导功能 D.评价功能 2.刑法总则是关于(ABC)的规范体系的一般原理

A.犯罪 B.刑事责任 C.刑罚 D.刑法 3.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的(AB)规范体系

A.罪状 B.刑罚幅度 C.罪名 D.性质 4.从解释的效力上,刑法解释可以分为(ABC)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论理解释

二、填空题

1.刑法的性质包括两种含义,一是阶级属性,二是法律属性。

2.刑法的法律性质,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基本部门法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刑法保护范围的广泛性;二是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3.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4.从解释的方法上,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三、理解题

1.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任务?

答: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使用刑法惩罚犯罪,二是使用刑法保护人民。这两个方面密切联系,有机统一。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惩罚犯罪是指采用刑罚即刑事制裁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保护人民主要是指保护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保护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

2.如何理解刑法的法律性质?

答:刑法的法律性质,是刑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所具有的特征。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基本部门法相比,刑法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首先,刑法保护范围的广泛性。民法、行政法等都以特定某类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刑法则是调整各种领域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经济、人身、婚姻、社会秩序等各个领域

其次,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但刑法因刑罚处罚手段不仅可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可剥夺人的生命而显得最为严厉。

四、名词解释

刑法修正案

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对刑法典具体条文进行增减、修改、补充、废除等立法活动的特定法律规范表现形式。

第三章近现代刑法理论学派

一、填空题

1.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可以分为两大流派,即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其创始人是意大利刑法学者贝卡利亚,代表人物还有德国的费尔巴哈、英国的边沁等;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其代表人物主要是康德和黑格尔。

2.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以及刑罚人道主义这三大基本原则,由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贝卡利亚首次系统提出。

3.理论界普遍认为,刑事近代学派有人类学派和社会学派之分,我国刑法理论通常不称其为刑事近代学派,而称为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

4.人类学派注重犯罪的生物学研究,创始人为意大利的龙勃罗梭,又有称之为龙勃罗梭学派的,其主要代表人物还有意大利的菲利(后转入刑事社会学派)和加罗法洛,因其主要代表人物均为意大利人,所以又称意大利学派。

二、理解题

1.如何理解报应主义的刑罚观?

答:报应主义理论认为,犯罪是一种恶,是对社会基本道德秩序的否定,而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即所谓善恶有报,因果报应。但是,对刑罚报应正当化的根据,则认识各不相同。如前期学者多主张道德报应,还有主张等量报应的,如康德、黑格尔主张等价报应,而宾丁、毕克迈耶等主张法律报应。而这其中又有相对主义与绝对主义之分,前期古典学派将法与道德严格区分,立足于功利主义,是以一般预防为目的的心理强制;而后期古典学派却将法与道德同等看待,认为对犯罪人科处刑罚是为了实现正义而对恶行的一种报应,所以,报应是绝对的报应、赎罪的报应。应当看到,虽然同为报应主义,但其思想基础和社会背景是不同的,相对主义立足于个人自由主义,而绝对主义立足于国家自由主义。

2.如何理解古典刑事学派提出的刑罚人道主义?

答:所谓刑罚人道主义,意为刑罚不应给受刑人过多的痛苦的原则,封建主义的刑罚惨无人道,古典学派基于此而主张刑罚人道主义化。刑罚是痛苦的,但应认识到它是一种不得已的痛苦,对于犯罪者决不能施以过多的刑罚,给其带来不必要的痛苦。正如边沁所言:“所有的刑罚都是损害,所有的惩罚本身都是恶。如果它应当被允许,那只是因为它有可能排除某种更大的恶”。

三、名词解释

1、保安处分

指以犯罪危险性的反复为基础,以保卫社会为目的,作为刑罚的替代而由法院宣告的强制处分。

2、“征表主义”

只有当内部的危险性表现为外部行为时,才能认识其危险性格,即只有当犯罪人的危险性作为犯罪行为的征表显露出来,才能对之科刑,这被称之为“征表主义”。

第四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多项选择题

1.罪刑法定原则还可派生以下哪个规则(ABCD)

A.排斥习惯法 B.否定溯及力 C.禁止类推适用 D.反对不定期刑。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包括(ABC)

A.定罪上的平等 B.量刑上的平等 C.刑罚执行上的平等 D.制刑上的平等

二、填空题

1.1997年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除罪刑法定、刑法适用平等、罪责刑相适应三项刑法典规定的原则外,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贯坚持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刑罚人道原则,也属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3.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是从反对奴隶制和封建制“主观归罪”与“客观归罪”两种错误倾向出发而提出的。

三、理解题

1.刑罚人道性的含义。

答:刑罚的人道性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1)人格尊严的保护与尊重。国家在对罪犯适用刑罚时,应注意维护罪犯作为人的人格尊严,虽然他因犯罪而被判以刑罚,但并不因此而丧失人格尊严;(2)禁止以人作为达到刑罚目的的工具。人之所以受罚,是因为他犯了罪,有了承担刑事责任的义务。如果刑罚的判处不是以此为基础,而仅仅是为了要达到震慑其他人的效果,则是不符合人道主义之要求的;(3)禁止使用不人道的刑罚手段,如肉刑、羞辱刑等。

2.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的意义。

答: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对我国刑事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主要有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有利于同犯罪做斗争;(2)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推进国家法治化进程。

四、名词解释

1.司法类推 我国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就是我国刑法上曾经的类推制度。

2.犯罪分解 刑法在1979年修订时,对于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的1979年刑法规定的几个犯罪进行了分解。如将流氓罪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等,分别规定具体的罪状和法定刑;对于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投机倒把罪、玩忽职守罪等,也作了类似的分解。

3.刑罚人道,是相对于刑罚残酷而言的,作为一项刑法基本原则,是指一国的刑罚种类、幅度与执行均应与人性的基本要求相符合。

第五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解决刑法空间效力(即刑事管辖权范围)的原则是(D)

A.属地原则 B.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为辅

C.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

D.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2.根据属地管辖权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C)

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B.犯罪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均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 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D.犯罪的行为人或者受害人有一方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 3.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D)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人员中,(AD)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最高刑是否为三年有期徒刑,均受我国刑法管辖。

A.国家公务员 B.司法人员 C.武装警察部队官兵 D.现役军人

2.世界各国关于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主要原则有(ABCD)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三、填空题

1.根据属地原则,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即应受我国刑法管辖。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3.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四、回答题

1.刑事管辖权原则都有哪些?

答:世界各国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所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最早出现的两个原则是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随着时间的推移,又出现了两个新的原则,即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即刑事管辖权原则有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2.如何理解从旧兼从轻原则?

答: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处理较轻时则适用新法。

从世界各国刑法看,大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其含义是:(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修订后的刑法没有溯及力。(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即修订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法律和修订后的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修订后的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修订后的刑法不具有溯及力。这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法律处刑比修订后的刑法重,则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修订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这便是从轻原则的体现。

五、名词解释

1.拟制领土

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航行于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我国军用船舰、军用飞机或者悬挂我国国旗的其他船舶、飞机,主权应属于我国,有人也称其为拟制领土。

2.军人

根据刑法第450条的规定,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3.外国人

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

第六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

一、名词解释

1、犯罪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2、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二、填空题

1.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惩罚性三个基本特征。2.社会危害性 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3.犯罪概念是区分 罪 与 非罪 界限的总标准。

4.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5.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三、问答题

1.如何理解犯罪的概念?

答: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一方面指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另一方面又规定犯罪是违反了刑法规定的、应当受到刑罚制裁的行为。前者是犯罪的实质特征,后者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即形式特征,因此该概念被称为是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

2.犯罪的特征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的特征包括: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三个特征是密切联系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但如果没有后两个特征,就无法将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又是应受刑罚性的前提之一,没有它,社会危害性就无法得到一致的把握,承担刑罚也就没有了法律根据;应受刑罚性是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前两个特征的必然结论,也是前两个特征最终目的。

3.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答:犯罪构成和犯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犯罪概念说明犯罪是什么,犯罪构成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犯罪是如何构成的,成立犯罪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2)犯罪概念是犯罪的总标准,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3)犯罪概念将犯罪作为一个整体,从宏观上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特征、基本特征,犯罪构成则深入到犯罪内部,从微观上分析各个犯罪的内部结构、成立条件。

4.犯罪构成有哪些条件?

答: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具有如下条件: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要件的总和;

(2)能够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是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那些事实特征;

(3)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是由我国刑法所具体规定的,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四、案例分析

被告人陈××,男,20岁,书店职工。被告人金××,男,20岁,书店职工。

一天傍晚,陈××,金××结识了本镇的未婚女青年罗××、方××后,一同打羽毛球至晚九点,临走前互相约定次日晚上一同到人民银行活动室去玩。第二天,陈、金、方、罗如约而至,方××还带来一位女青年李××。因活动室不开放,一行人即到方××家中闲聊。其间,陈、金二个分别向罗、方二人提出建立恋受关系,罗、方均表同意。玩到深夜,陈、金要求在方家留宿。方、罗未拒绝,于是陈××与罗××、李××同睡在床上,金××与方××同睡在沙发上。陈与罗、金与方分别互相拥抱接吻,但未发生性行为。第二天凌晨5时许各自离去。相隔几天,陈××、金××又相约先后两次到方家,分别与罗××、方××同宿,互相拥抱接吻抚摸,也未发生性行为。

请分析:被告人陈××、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

本案被告人陈××、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陈××与罗××,金××与方××经过认识建立的是恋爱关系而非不正当的性行为,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因此,不能以犯罪行为处理。

第七章 犯罪构成要件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的首要条件。

2、直接客体

直接客体,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具体部分。

3、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人或物,是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或承担者、承受者。

4、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身体的动静。

5、不作为

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

1.按照 C,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A.犯罪行为的多少

B.犯罪行为侵犯具体社会关系的次数多少 C.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 D.犯罪所直接侵犯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

2.按照 B,犯罪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A.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 B.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 C.犯罪行为对具体社会关系的侵犯次数 D.犯罪对象的多少

3.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属于 A。

A.一般客体 B.同类客体 C.简单客体 D.复杂客体

4. C 是刑法对犯罪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A.犯罪对象 B.简单客体 C.同类客体 D.直接客体

5.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诸多事实特征中, A 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A.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犯罪的时间、地点 D.犯罪的方法 6.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 B。

A.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 B.作为与不作为 C.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 D.主动行为与被动行为

7.我国刑法规定,D 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A.已满14周岁 B.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C.已满16周岁 D.已满18周岁

8.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 D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A.完全 B.完全无 C.相对无 D.减轻

9.我国刑法规定 B 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A.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B。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C.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D.从轻、不满18周岁 10.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 D 处罚。

A.从轻 B.减轻

C.从轻或者减轻 D.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三、填空题

1.犯罪客体就是我国刑法所 规定,而为犯罪行为所 侵害 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就是指犯罪活动的 客观事实特征。

3.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很多,包括 行为、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其中,行为 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必备条件。

4.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 作为 和 不作为。

5.构成不作为犯罪前提的特定义务来源于三个方面,即 法定义务、职业义务 和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6.犯罪主体就是实施危害社会的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 单位。

7.刑事责任能力通常被划分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从宽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种程度。

8.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 三个年龄阶段。

9.精神病人在 不能辨认 或者 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 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 他的家长 或者 监护人 严加看管和 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 收容教养。

10.生理功能丧失的 聋哑人或者 盲人 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问答题

1.犯罪客体应如何分类?

答: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的大小,犯罪客体可分为:一般客体,即社会关系的整体。同类客体,即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直接客体,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具体部分。

根据某种具体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的数量,直接客体又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复杂客体中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此外,刑法理论上还有一种随意客体的称谓。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是什么? 答:两者的关系有以下四个方面: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一般不能决定。

(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不可缺少的,如脱逃罪、偷越国境罪等。(3)犯罪客体必然因犯罪行为而受到侵犯,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如盗窃行为、拐卖妇女行为等。

(4)犯罪客体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根据,犯罪对象对犯罪分类则没有影响。3.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

答: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即“应为而不为”。不作为的特征:

(1)从主体看,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2)从行为状态看,不作为是一种消极的身体活动。(3)从性质上看,不作为是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

4.危害结果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广义的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直接的与间接的等;狭义的危害结果,又称构成要件结果,是由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成立犯罪或者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危害结果,它只存在于过失犯、间接故意犯罪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

狭义危害结果的特征:(1)对成立犯罪或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2)是由构成要件行为即实行行为直接引起的;(3)是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的。

5.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是如何规定的?

答: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

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案例分析

1.被告人王××,男,20岁,农民。被告人王××与被害人陈××(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一日,王××与其弟弟去河边洗澡,陈××也随同前往。洗澡时,陈××要求王××带他到深水处玩玩。王××虽觉得自己的游泳技能不熟练,但自信能满足陈××的要求,当即表示同意,并真的将陈××带游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陈××游泳,王××自行洗澡,不久,王××感到身体累,便离开陈××自行上岸。陈××在深水中体力消耗较大,又无人帮助,挣扎不动,溺水死亡。

请分析:王××的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1997年10月15日,某校学生陈某(1981年11月生)与同学吴某因一件小事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扭打起来。陈某被吴某打倒在地,头碰到水泥地面,磕出一个大包。陈某极为恼怒,从地上爬起来后便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猛地向吴某腹部捅去,致使吴某脾脏被刺破,倒地休克(法医鉴定为重伤)。经送医院抢救,吴某脱离危险,一个月后痊愈。请分析: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3.被告人李某,男,45岁,农民。被告人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控树蔸作柴烧,很是生气。遂对其子说:“咱俩从山后面爬上去,往山下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父子俩悄悄爬到山顶,一齐沿着挖树蔸人左侧约5米远的山沟,连续不断地往下滚石头,挖树蔸人纷纷躲避。其中一块石头在往下滚的途中撞着沟边一块巨石而横飞向挖树蔸的农民,将其中一人击倒,滚落山脚死亡。

请分析: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4.被告人李××,男,25岁,拖拉机驾驶员。被告人李××于一天下午5点半,为了换油桶,将内盛冻油的油桶在自家院内用火烤,烤了约5分钟,油桶爆炸起来,旁边的一个油桶也被引爆,当场将街坊陈××(5岁)炸死,将另一邻居刘(女,3岁)炸成重伤,同时还造成其他人员烧伤。

请分析:李××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案例分析答案:

1.①王××的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存在不作为形式的因果关系;

②王××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因为,王××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不作为行为成立犯罪的全部要件。

2.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陈某虽未满16周岁,但陈某的行为已对吴某造成故意伤害罪(重伤),根据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3.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李某明知自己往山下滚石头的行为,可能造成挖树蔸农民受伤或致死的可能,而故意实施并放任结果的发生,符合间接故意犯罪的心理特征。

4.李××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李××身为拖拉机驾驶员,应当预见到自己用火烤冻油的行为可能导致油桶爆炸并燃烧,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油桶爆炸并造成邻居死伤的结果,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构成特征。

第八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一、名词解释

1、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2、假想防卫

是指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行为。

3、防卫过当

是指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特别防卫权

是指依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5、紧急避险

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

答案:1.B 2.B 3.C 4.C 5.C 1.作为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不法侵害的本质特征在于其 B。

A.违法性 B.社会危害性 C.客观真实性 D.刑事违法性

2.没有实际不法侵害行为发生,行为人误以为受到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刑法理论上称为 B。

A.防卫不适时 B.假想防卫 C.防卫过当 D.故意犯罪

3.故意用言语或行动挑逗、刺激对方,诱使对方首先进行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借机加害对方的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为 C。

A.防卫过当 B.提前防卫 C.防卫挑拨 D事后防卫 4.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C 处罚。

A.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5.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C 处罚。

A.酌情减轻或者免除 B.酌情免除或者减轻 C.减轻或者免除 D.免除或者减轻

三、填空题

1.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形式上 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 ,而实际上没有 社会危害性 ,因而不构犯罪的行为。

2.防卫不适时有两种形式,即 事前防卫 和 事后防卫。3.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减轻 或者 免除 处罚。

4.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特别防卫权,亦称无限防卫权。

5.作为紧急避险起因条件的危险来源于四个方面,包括 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侵袭 和 人的生理、病理过程。

6.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四、问答题

1.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概念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下列要件:

(1)防卫意图条件。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2)防卫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存在不法侵害。

(3)防卫对象条件。防卫对象主要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物也可以成为防卫对象。

(4)防卫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5)防卫限度条件。是指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2.如何理解不过当防卫?

答: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的这一规定被刑法学界称之为“无过当防卫”。

在理解和适用该条款时,应当注意:

(1)该款只适用于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正当防卫行为。对非暴力犯罪,或者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适用该款的规定;

(2)该款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除了刑法条文中明文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外,还应该包括任何“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例如爆炸、放火、各种破坏行驶中的交通工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等。

(3)该款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是指不法侵害对公民人身安全构成的紧迫威胁,已严重到应该采取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措施加以排除的程度,如果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尚未达到“应该采取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措施加以排除的程度”,对他们的正当防卫也不属于本款规定的适用范围。

3.防卫过当如何处罚?

答: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定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请比较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点。答: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都是刑法规定的典型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

(1)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都具有主观目的的正当性,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损害;

(2)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都具有客观行为的有益性,虽然他们都给某种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但从社会整体看,结果均是有益于社会的;

(3)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都具有实施行为的合法性,即前提都是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或者危险的威胁;

(4)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责任相同。当超过法定限度时,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危险的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不仅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且也包括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袭击、人的心理、生理状态等,只要对被保护的合法权益产生危险的都可以成为危险的来源;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2)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也就是说,只有在实行避险行为是唯一方法时,才能实施这一避险行为;而正当防卫并不受这一条件的限制,可以选择采取多种防卫手段。

(3)损害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是针对无辜的第三者的利益进行的,而正当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决不允许对第三者实施。

(4)限度条件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等于或大于均属于避险过当;而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5)主体要求不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而正当防卫没有主体上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五、案例分析

1.被告人赵××,男,19岁。一天晚上九时许,赵××在某市738厂门口见陈××等三人骑一辆自行车由西向东而来,误认为是同厂青年,便伸手拦截。陈等三人误认为赵要抢帽子,便停下来寻找砖头、石块,返回质问。赵躲进738厂。后因马路上有人吵架,赵出来围观,又遇见陈×等人,赵再次回厂躲避,但陈等一起追上质问,赵当即向陈等讲明是认错了人,不是抢帽子。陈不谅解,手持砖块向赵面部猛打,将赵的左上颌及牙齿砸伤,赵随即拔出随身所带大号水果刀向陈猛戳一刀,将陈刺成重伤,陈跑至三十米处倒地,赵当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

请分析: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被告人何××,男,43岁,某建筑工程队队长。某市镇一家饭馆突然失火,火焰顿时随风烧向邻屋。当消防车赶来抢救时,火舌已伸向第三家邻居。此时,正在附近建筑工地施工的队长何××,带领十多个工

人奔到现场后并未参加救火,却命令工人们迅速拆毁近邻第四家房屋。何本人则与另外两个工人跑回工地,驾驶着吊车和推土机赶到现场也投入拆房行动。他一面组织部分工人协助抢出房内物品,一面指挥工人们赶快用斧头、锯子截断房屋的横梁和柱脚,开动推土机冲撞墙壁。何本人随即开动吊车,把屋顶梁架吊离原地,再叫工人们用铲车铲出一条隔离空道。当火焰蔓延到第三家邻居房屋尾部时,才被消防队员们奋力扑灭。

请分析:何××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答案:

1.赵××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从本案来看,赵××因陈××等人一再进行不法侵害而被迫实行防卫,从防卫的手段看,赵××使用水果刀在当时的情况下并不过当;从防卫的强度分析,若不是用水果刀制止陈××的不法侵害,也将发生赵××本人身受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因此,赵××对陈××所造成的后果,同陈××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基本相适应,不属防卫过当。

2.何××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

从本案来看,何××指挥工人拆除着火现场的第四家房屋后,形成了隔离空道,使大火蔓延至第三家邻居房屋尾部时,被消防队员们奋力扑灭,未造成更大的损失。可以肯定牺牲了较小的合法利益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权益。再从避险的目的、起因及对象等条件看也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因此,何××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名词解释

1、犯罪既遂

是指犯罪行为齐备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状态。

2、犯罪预备

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而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下来犯罪状态。

3、犯罪未遂

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状态。

4、犯罪中止

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状态。

二、单项选择题

答案:

1.B 2.B 3.D 4.B 5.D 6.B 7.A 1.某甲与某乙素有仇恨,为了报复,某甲在日记中写下了对某乙的诅咒,并表示一定要杀死某乙,还在日记中列出了几种杀人手段。某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B.犯意表示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2.只要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行为,无论群众是否被煽动起来,都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既遂。这种情况属于。

A.结果犯 B.举动犯 C.行为犯 D.危险犯

3.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处罚。

A.从轻 B.减轻

C.从轻或者减轻 D.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4.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处罚。

A.从轻 B.从轻或者减轻 C.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D.减轻或者免除 5.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 处罚。

A.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B.减轻或者免除 C.免除或者减轻、D.免除

6.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所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7.甲扬言杀害乙的全家,乙报案后公安人员即尾随追赶,在通向乙家的公路上,将携带凶器的甲截获。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意表示 D.犯罪中止

三、填空题

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分为 完成形态 和 未完成形态 两种基本类型。

2.过失犯罪和 间接故意犯罪 不存在停止形态。

3.犯罪既遂有四种不同的类型: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

4.我国刑法理论一般把犯罪未遂划分为:(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

减轻处罚。

四、问答题

1.犯罪既遂的概念及其种类?

答: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齐备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状态。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规定,刑法理论一般将犯罪既遂归纳为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危险犯四种主要类型。2.如何把握犯罪的预备?

答:成立犯罪预备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实行犯罪活动。正是在这一点上体现了犯罪预备的主观恶性,这就是预备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2)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即具有为进一步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正是在这一点上体现了犯罪预备的社会危害性,这就是预备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3)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而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下来。这也是犯罪预备的一个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就进入了犯罪的实行阶段,不可能再有犯罪预备问题。犯罪预备行为是着手实行犯罪以前的行为,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而停止下来的行为,这是犯罪预备行为与犯罪中止的根本区别。

3.如何理解犯罪未遂的特征?

答:成立犯罪未遂应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分的主要标志,它表明犯罪已进入实行阶段。

(2)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同犯罪既遂区别的主要标志。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

4.如何理解犯罪中止的特征?

答: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中止的时间性。即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行为实行阶段。(2)中止的自动性。即犯罪分子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地中止了犯罪。

(3)中止的有效性。即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5.对犯罪停止的各种状态应当如何处罚? 答:依据刑法下列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分析案例

1.邓某与赵某宿仇颇深,邓某伺机报复赵某。一日,邓某得知赵某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赵某家准备杀害赵某。邓某在去赵某家的途中,突然腹部疼痛难忍,于是返回自家。

请分析:邓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为什么? 2.王某与刘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合正闹离婚。王某对刘某怀恨在心,一日将刘某骗出单位到僻静处,将预先准备好的一瓶硫酸倒在刘某面部。看到刘某极端疼痛并惨叫,王某急忙将刘某送往医院,但仍然导致刘某严重烧伤。

请分析:王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既遂?为什么? 答案:

1.邓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邓某完成了杀害赵某的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在前往赵某家的途中,突然出现腹部疼痛这一出乎邓某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实行杀害赵某的行为,使邓某的犯罪行为在实行之前停止下来,符合犯罪预备的特征。

2.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而不是犯罪中止。

王某在实施向刘某脸部泼倒硫酸的行为后,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但救助行为未能奏效,仍然发生了刘某被严重烧伤的后果,不符合犯罪中止有效性的特征,犯罪已经既遂。

第十章 共同犯罪

一、名词解释

1、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

2、主犯

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

3、从犯

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人。

4、胁从犯

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人。

5、教唆犯

是指教唆他人产生实行犯罪意图的犯罪人。

二、单项选择题

答案: 1.C 2.C 3.C.4.C 1.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 全部罪行处罚。

A.他参与的 B.他组织的 C.集团所犯的 D.他指挥的 2.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

A.不予处罚 B.免予处罚 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减轻处罚

3.蔡某刑满释放后决定改邪归正。某日,以前的同伙张某找到蔡某,要蔡某与他去盗窃某商店,蔡某不愿意,但张某威胁蔡某说要告诉蔡某女友有关蔡某以前的劣迹,蔡某怕失去女友,就同意与张某盗窃商店。蔡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 D.帮助犯

4.甲、乙、丙、丁四人共谋在某工厂出纳员去银行领回该厂全体人员工资时,抢劫该出纳员领回的工资。后来甲因事抽不开身未能前往,乙、丙、丁同赴现场,抢走了该出纳员所领工资七千多元四人平分。对甲的行为。

A.不以犯罪论处 B.以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单独论处 C.以抢劫罪共同犯罪论处 D.以抢劫罪的犯罪中止论处

三、填空题

1.以共同犯罪能否依照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任意共同犯罪与 必要共同犯罪。

2.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 事前预谋的共同犯罪 和 事前无预谋的共同犯罪。

3.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 复杂共同犯罪。4.我国现行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几类。5.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 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6.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 免除 处罚。

四、问答题

1.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所谓共同犯罪,就是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这一定义包含了成立共同犯罪应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2)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条件。2.如何理解共同犯罪行为?

答: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都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也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共同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3.共同犯罪的形式有哪些?

答:关于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者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其作出多种划分。在我国,根据刑法学界的通说,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分类为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

(2)以共同犯罪形成的时间,分类为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3)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分类为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4)以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4.什么是主犯及主犯如何处罚?

答: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有以下三种情况: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

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5.什么是犯罪集团?它的特征是什么?

所谓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构成犯罪集团,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主体数量的特定性。即犯罪集团的主体数量必须是在三人以上。

(2)犯罪目的的明确性。一般来讲,犯罪集团都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因此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

(3)犯罪活动的组织性。这是指在犯罪集团中,组成人员比较固定,内部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4)犯罪成员的稳定性。这是指犯罪集团的成员比较固定,他们在实施一次或者多次犯罪后,其组织形式仍然存在,集团的成员并不因某次犯罪的完成而发生较大的变化。

五、分析案例

1.某部队的陈某与王某在值班室对着墙壁练枪法。当时人武部部长曾对陈、王二人进行劝阻,说容易发生事故。但陈、王二人不听,继续练枪法。陈装子弹,王开枪,结果子弹穿过窗户打死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张某。

请分析:陈某与王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为什么? 2.甲、乙、丙、丁四被告都是已成年的男子。一天,他们在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财物,乙、丙、丁表示同意。甲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丁去窥视作案地形。入夜后,甲、乙、丁三被告聚集到一起,由丁带领到一艘装有出口衣料的货船,盗得出口衣料3捆,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第二天甲要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赃,乙找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乙说:“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狗命。”丙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由四被告平分。

请分析:甲、乙、丙、丁的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各自所处的地位如何? 答案:

1.陈某与王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陈某与王某的心理态度。从案情分析陈某与王某身为军人对着墙壁真枪实弹练枪法,对人武部部长的劝阻置若罔闻,具有放任其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因此,陈某与王某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共同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2.甲、乙、丙、丁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甲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是主犯; 乙在犯罪中准备犯罪工具,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丁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丙是胁从犯。

第十一章 罪数形态

一、名词解释

1、想象竞合犯

又称为想象并合犯或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2、结果加重犯

又称为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的性质不相一致的严重结果,法律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3、继续犯

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4、连续犯

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5、牵连犯

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二、选择题

答案: 1.A 2.A 1.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条文、数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一罪的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A.想象竞合犯 B.法规竞合 C.结合犯 D.吸收犯 2.非法拘禁罪属于。

A.持续犯 B.连续犯 C.牵连犯 D.惯犯

三、问答题

1.如何理解继续犯?

答: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继续犯的特点是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的继续。某些犯罪,当不法行为终了以后,不法状态仍然可能继续,例如盗窃罪,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赃物这一状态也可能维持相当长的时间,直到赃物起获为止,这就是单纯的不法状态的继续,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状态犯,它没有不法行为的继续,因此不是继续犯。

2.牵连犯如何处罚?

答:在刑法理论上,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即在该罪所规定的法定刑范围内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如果刑法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实行并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3.如何理解连续犯?

答;连续犯是裁判上的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根据我国审判实践的经验,参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可以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加以解决:一般的连续犯,可以按照一个罪名从重处罚,危害严重的连续犯,可以按照情节加重处罚,以便做到罪刑均衡。

四、案例分析

吴某为了窃取财物,在某火车站候车室盗窃了一个军人的背包,到无人处打开后发现,包里除了证件、文件和现金人民币1500元外,还有一支手枪、数十发子弹。吴某将证件、文件丢弃,将现金挥霍,并把手枪和子弹藏在了家里,后被起获。

请分析:对于吴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吴某以窃取财物为目的,盗窃军人背包,内有证件、文件、现金1500元和手枪及若干子弹,已构成盗窃罪。因其事先并不知道背包内有枪,因而不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只属于盗窃罪的牵连结果。吴某随后将枪支和子弹又藏在家中,应构成私藏枪支罪。因此,对吴某应以盗窃罪和私藏枪支罪数罪并罚。

第十二章 刑事责任与刑罚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刑事责任

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反刑事义务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所给予的法律谴责和惩罚性义务。

2、刑罚

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3、刑罚目的

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在我国,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4、特殊预防

是指防止已经犯罪的人重新犯罪。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5、一般预防

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

二、单项选择题

1、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是 A。A.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时侯 B.行为人作为被告人被提起诉讼的时候 C.行为人被确认有罪判处刑罚的时候 D.对行为人的有罪判决生效的时候

2、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 C。A、赦免 B、定罪免刑方式 C、刑罚 D、特殊处理方式

三、填空题

1.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反刑事义务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所给予的法律谴责和惩罚性义务。

2.刑事责任是介于 犯罪 与 刑罚 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既是 犯罪 的后果,又是 刑罚 的先导。

3. 刑罚 是刑事责任的主要体现形式。

4.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具有应当性、非难谴责性、严厉性、人身专属性、时效性等基本特征。5.刑事责任的时间,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可分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时间、可能负刑事责任的时间、确定负刑事责任的时间。

6.刑罚权可以划分为 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 四项权力。7.刑罚的适用对象是 犯罪分子。

8.刑罚的适用对犯罪分子具有改造、剥夺犯罪条件、消灭肉体三大基本功能。9.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 特殊预防 和 一般预防。

四、问答题

1.刑事责任的概念是什么?

答: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反刑事义务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所给予的法律谴责和惩罚性义务。

2.刑事责任有哪些特点?

答:刑事责任既具有一般法律责任的共性,又具有刑事责任的个性,其特点如下:

(1)刑事责任具有应当性。一个行为只要成立犯罪,行为人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实施了犯罪行为,刑事责任便应运而生。

(2)刑事责任具有非难谴责性。刑事责任是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的非难与谴责,表明了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3)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性。刑事责任的严厉性,是指对刑事责任的承受主体来说,它是后果最严重的一种法律责任。较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最为严厉,它可以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甚至剥夺人的生命。

(4)刑事责任具有人身专属性。刑事责任只能由违反刑事义务的人即犯罪人承担,不得转移给他人承担,即“罪责自负、责任自担”。

(5)刑事责任具有时效性。行为人犯了罪后,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期限不是无限期的,刑法明确规定了法定的追诉期限,期限届满,刑事责任即告消失。

3.如何理解刑事责任的实现过程?

答:刑事责任的实现过程,是指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通过诉讼活动追究刑事责任和迫使行为人履行刑事义务的过程,同时也是行为人从应当负刑事责任、实际负刑事责任到终止负刑事责任的过程。

4.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定罪判刑方式。刑罚是刑事责任最重要的实现方式,也是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性质不同的要点所在。因此,人民法院判处某种刑罚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2)定罪免刑方式。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作有罪判决,同时宣告免除处罚,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又一种方式。以这种方式承担刑事责任,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理由。

(3)特殊处理方式。根据我国刑法第11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5.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答: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刑罚目的的基本内容,是预防犯罪的两种手段,二者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因预防对象不同而作的区分,但二者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预防犯罪。同时,二者的方式和实现途径也是基本相同的,即都有赖于各种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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