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

第一篇:《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学概述(1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诉讼的概念和种类:掌握犯罪概念的出现与刑事诉讼的产生之间的关系:认识刑事诉讼的含义和特征;了解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以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了解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学科体系和学习方法。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一)刑事诉讼,(二)刑事诉讼法,(三)刑事诉讼法学.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一)刑事诉讼
1、识记:(1)诉讼:(2)刑事诉讼。
2、理解:
(1)诉讼的作用;
(2)刑事诉讼的产生与犯罪概念出现之间的关系。
3、运用:
刑事诉讼活动具有什么特征。(二)刑事诉讼法
1、识记: 刑事诉讼法。
2、理解:
(1)狭义刑事诉讼法与广义刑事诉讼法;(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3、运用: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三)刑事诉讼法学
1、识记: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2、理解:
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体系和学习方法。
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构造要素及其本质(2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刑事诉讼构造要素的内容,理解刑事诉讼的本质与意义,掌握我国刑事诉讼的本质。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
(一)刑事诉讼的构造要素
1、犯罪事实
2、刑事诉权
3、审判机制
(二)刑事诉讼的本质
1、一般本质
2、阶级本质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一)刑事诉讼的构造要素
1、理解:
犯罪事实、刑事诉权、审判机制的关系。
2、运用:
刑事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二)刑事诉讼的本质
1、理解:
什么是刑事诉讼的本质
2、运用:
我国刑事诉讼本质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第三章 刑事诉讼模式(2学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刑事诉讼的模式的概念和内容,掌握刑事诉讼模式与任务的关系,以及历史上几种主要的刑事诉讼模式类型。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
(一)奴隶制、封建制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
1、弹劾式刑事诉讼
2、纠问式刑事诉讼
(二)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模式
1、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
2、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刑事诉讼
3、日本式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
(三)社会主义中国刑事诉讼模式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1、识记:
(1)刑事诉讼的结构;(2)弹劾式刑事诉讼;(3)纠问式刑事诉讼;(4)当事人式刑事诉讼;(5)职权式刑事诉讼。
2、理解和运用:(1)刑事诉讼模式与任务的关系;
(2)弹劾式刑事诉讼的产生背最和基本特征;(3)纠问式刑事诉讼的产生背景和基本特征;(4)当事人式刑事诉讼的产生背景和基本特征;(5)职权式刑事诉讼的产生背景和基本特征。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任务(2学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刑事诉讼的宗旨和立法根据,掌握刑事诉讼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无辜和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安全。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
(一)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立法根据
1、刑事诉讼法的宗旨
2、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
2、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为斗争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1、理解:
惩罚犯罪,保护无辜与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安全的关系。
2、运用:
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对于维护和巩固有利于统治 阶级利益的社会秩序的意义。
第五章
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2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和权利、义务;掌握本章所列的各个基本概念,以及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一)司法机关(二)诉讼参与人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1、识记:
(1)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和范围;(2)当事人的概念和范围;(3)被害人的概念和类型;
(4)自诉人的概念及诉讼权利,义务;(5)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及诉讼权利、义务;(6)被告人的概念及诉讼权利、义务;(7)辩护人的概念;(8)证人的概念;(9)鉴定人的概念;(10)翻译人员的概念。
2、理解和运用:
(1)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地位和主要诉讼权利;(2)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3)被告人的特点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4)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异同。
第六章
刑事诉讼法原则(4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基本原则的含义、分类和意义:掌握刑事诉讼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基本内容和意义,重点掌握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一)刑事诉讼法原则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法原则的特征
(三)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功能
(四)刑事诉讼法原则的体系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一)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1、识记;
刑事诉讼法原则。
2、理解和运用:(1)基本原则的特点;(2)基本原则的分类;(3)基本原则的意义。
(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理解和运用:
(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
(2)贯彻执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须正确处理的几个关系;(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意义。(三)依靠群众原则 理解和运用:
(1)依靠群众原则的含义、意义;(2)如何贯彻执行依靠群众原则。
(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理解和运用: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的含义,具体要求以及贯彻执行该原则的意义。(五)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理解和运用:(1)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含义和意义;(2)如何贯彻执行该原则;
(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理解和运用
(1)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诉讼中的体现;(3)该原则的意义。
(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理解和运用:(1)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含义;(2)贯彻执行该原则的意义,(八)用本民族语盲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理解和运用:(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含义;(2)如何贯彻执行该原则。
(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理解和运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含义和意义。(十)无罪推定原则理解和运用:(1)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
(2)我国刑事诉讼中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
(十一)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理解和运用: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的含义和意义。(十二)刑事司法主权原则理解和运用: 刑事司法主权原则的含义和意义。(十三)刑事司法协助原则理解和运用: 刑事司法协助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第七章
管
辖(2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和掌握管辖的概念和意义,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立案管辖的基本内容,审判管辖的概念及划分根据,级别管辖、地区管辖的具体内容。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一)管辖的概述;(二)立案管辖;(三)审判管辖。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1、识记: 管辖。
2、理解和运用:(1)管辖的意义;
(2)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二)立案管辖
1、识记: 立案管辖。
2、理解和运用:
(1)划分立案管辖的根据;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4)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三)审判管辖
1、识记:(1)审判管辖;(2)级别管辖;(3)地区管辖。
2、理解和运用:
(1)划分审判管辖的根据;(2)级别管辖的具体内容;(3)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
第八章
回避(1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和掌握回避的含义、意义,回避的适用对象,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程序。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一)回避的含义和意义;
(二)回避的方式、理由和适用对象
(三)回避的程序。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一)回避的含义和意义
1、识记: 回避。
2、理解和运用: 回避的意义。(二)回避的适用 理解和运用:(1)回避的理由;(2)回避的适用对象;(3)回避的程序。
第九章
辩护与代理(3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辩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以及辩护人、代理人的范围;掌握辩护人、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
(一)辩护制度概述
(二)辩护人的范围和辩护的种类
(三)辩护人的职责和地位
(四)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六)刑事代理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1、识记:
(1)辩护权的内容;(2)行使辩护权的方式;(3)辩护入的范围;(4)代理的概念和意义;
(5)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种类。
2、理解和运用:
(1)辩护人的诉讼地位;(2)辩护人的权利义务;(3)代理人的诉讼地位;(4)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章
强制措施(3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解和掌握强制措施的性质和作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概念、条件和适用程序;群众扭送的概念和条件。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一)强制措施的概述;(二)拘传;
(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位;(四)拘留;(五)逮捕。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一)强制措施的性质和作用
1、识记: 强制措施。
2、理解和运用:(1)强制措施的特点;(2)强制措施的意义。
(二)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1、识记:(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
2、理解和运用:
(1)拘传的条件和程序;
(2)取保候审的条件、程序和期限:(3)监视居住的条件、程序和期限。(三)拘留
1、识记:(1)拘留;(2)群众扭送。
2、理解和运用:
(1)拘留的条件和对象;
(2)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民事拘留的区别;(3)拘留的程序和期限。(四)逮捕
1、识记: 逮捕。
2、理解和运用:(1)逮捕的条件;
(2)逮捕的程序和羁押期限。
第十一章
附带民事诉讼(2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明确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审判及判决的执行等基本程序;掌握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及当事人的范围。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和范围(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1、识记:
(1)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概念和范围;(3)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和方式;(4)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概念和范围。
2、理解和运用:
(1)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2)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3)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原则;
(4)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程序。
第十二章
期间、送达(1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期间、送达的概念和意义;明确期间的计算方法、送达的方式;掌握期间耽误后的解决办法。
二、学习考核的内容范围(一)期间;(二)送达。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1、识记:
(1)期间的概念和意义;(2)期日的概念;(3)延长期间;
(4)期间的重新计算;(5)送达的概念和意义;(6)直接送达;(7)留置送达;(8)间接送达;(9)委托送达;(10)邮寄送达;(11)公告送达。
2、理解和运用:(1)期间的计算;
(2)期间的耽误及解决办法。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的中止与终止(1学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掌握刑事诉讼中止和终止的概念、条件和程序。
二、学习考核的内容范围
(一)刑事诉讼中止和终止的概念和意义
(二)刑事诉讼中止和终止的情形和程序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1、识记:
刑事诉讼中止和终止
2、理解:
刑事诉讼中止和终止的意义和程序
第十四章
证据概述(1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证据的概念、特征、属性和意义。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一)证据的概念(二)证据的属性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1、识记: 证据的概念;
2、理解: 证据的意义;
3、运用:
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法律性。
第十五章
证据制度(1学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历史上各种证据制度的特征;明确我国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掌握证据的特征和意义。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
(一)奴隶社会的证据制度
(二)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
(三)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证据制度
(四)我国的证据制度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1、识记:
(1)证据制度的概念;(2)神示证据制度的含义;(3)法定证据制度的含义;(4)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
2、理解:
(1)证据制度的意义;
(2)自由心证制度在证据制度发展史上的作用以及它的局限性;(3)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特征.
第十六章
证据规则(2学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掌握证据规则的意义和运用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
(一)证据规则概述
(二)证据规则的内容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1、识记:
证据规则
2、理解:
(1)违法证据排除法则(2)传闻证据排除规则(3)自白排除规则(4)特权规则
第十七章
证据的分类(2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从理论上对证据作各种分类的意义;掌握各类证据的划分标准及意义;掌握运用间接证据的规则。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一)证据分类概述;(二)我国的证据分类;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1、识记:
(1)控诉证据的概念;(2)辩护证据的概念;(3)原始证据的概念;(4)传来证据的概念;(5)直接证据的概念;(6)间接证据的概念。
2、理解和运用:
(1)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的划分标准;(2)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的相对性:(3)传来证据的作用;
(4)划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意义;(5)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6)间接证据的作用;(7)运用间接证据的规则。
第十八章
证明(2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和掌握证明的概念和特征,诉讼证明的意义,证明对象的概念和范围,证明要求的概念和意义,证明责任的基本理论和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证明概述;(二)证明对象;(三)证明责任;(四)证明标准。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证明的概念和意义
1、识记: 诉讼证明。
2、理解和运用:
诉讼证明的特征和意义。(二)证明对象
1、识记: 证明对象。
2、理解和运用:(1)证明对象的意义;(2)证明对象的范围。(三)证明要求
1、识记: 证明要求。
2、理解和运用:(1)证明标准的意义;
(2)我国刑事诉讼证明的根本标准;(3)各个诉讼阶段的证明要求。(四)证明责任
1、识记: 证明责任。
2、理解和运用:
(1)证明责任的历史发展;
(2)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第十九章
立
案(1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明确立案的概念、任务和意义;掌握立案的条件和立案的程序。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三)立案的程序。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1、识记:
(1)立案的概念和特征;(2)立案的意义;(3)立案的材料来源。
2、理解和运用:(1)立案的条件;
(2)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材料的接受;(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
第二十章
侦
查(2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侦查的概念、任务和意义;明确侦查终结的概念,条件以及侦查终结后对案件的处理:明确预审的概念和地位,掌握侦查行为的种类以及各种侦查行为应遵循的法定程序。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
(一)侦查的概念、和意义;(二)侦查行为;(三)侦查终结;
(四)人民检察院的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五)补充侦查
(六)侦查监督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1、识记:
(1)侦查的概念;(2)侦查的任务;(3)侦查的意义;
(4)讯问犯罪嫌疑入的概念;(5)询问证人的概念;(6)勘验、检查的概念;(9)侦查实验的概念;(8)搜查的概念;
(9)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10)鉴定的概念;(11)通缉的概念;(12)预审的概念;(13)侦查终结的概念。
2、理解和运用:
(1)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循的法定程序;(2)询问证人应遵循的法定程序;(3)勘验、检查应遵循的法定程序;(4)搜查应遵循的法定程序;(5)鉴定应遵循的法定程序:(6)通缉应遵循的法定程序;(7)侦查终结的条件;(8)侦查终结后对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一章
起 诉(2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和掌握提起公诉的概念和意义,审查起诉的内容和程序;重点掌握起诉和不起诉的条件、程序和法律效果。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一)起诉的概念和意义;(二)提起公设的程序;(三)提起自诉的程序。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一)提起公诉的概念和意义
1、识记: 提起公诉。
2、理解和运用:(1)起诉制度的类型;(2)提起公诉的意义。(二)审查起诉
1、识记: 审查起诉。
2、理解和运用:(1)审查起诉的作用;(2)审查起诉的内容;
(3)审查起诉的程序和期限。(三)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处理
1、识记:(1)起诉;(2)不起诉;
(3)退回补充侦查。
2、理解和运用:
(1)起诉的条件和程序;(2)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二章
第一审程序(4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和掌握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审判特点,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内容和异同。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
(一)刑事审判概述
(二)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三)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四)法庭审判
(五)审判障碍及其处理
(六)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七)简易程序
(八)判决、裁定和决定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1、识记: 第一审程序。
2、理解和运用:
第一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二)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识记:(1)开庭;(2)法庭审判;(3)法庭调查;(4)法庭辩论;(5)延期审理;(6)中止审理。
2、理解和运用:
(1)法庭审理要经过的阶段;(2)法庭调查在庭审中的作用;(3)法庭辩论在庭审中的童义;(4)审理障碍及其处理:(5)庭审笔录的意义。
(三)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识记:(1)自诉案件;(2)反诉;(3)调解;(4)和解。
2、理解和运用:
(1)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2)自诉案件审判程序的特点;(3)反诉的构成条件。(四)简易程序
1、识记: 简易程序。
2、理解和运用:(1)简易程序的意义;(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3)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五)判决、裁定和决定
1、识记:(1)判决;(2)裁定;(3)决定。
2、理解和运用:
(1)判决的种类与判决书的制作;(2)裁定的适用范围;(3)决定的适用范围;(4)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第二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1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了解和掌握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上诉人的范围和抗诉的机关,上诉、抗诉的方式、期限和理由,第二审审判方式,上诉不加刑原则,审理后对案件的处理。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
(一)审级制度
(二)上诉、抗诉的提起
(三)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
(四)上诉不加刑
(五)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1、识记: 第二审程序。
2、理解和运用:
(1)第二审程序的任务;
(2)第二审程序的作用或意义。(二)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1、识记:(1)上诉;(2)抗诉;(3)申诉。
2、理解和运用:
(1)上诉人的范围和抗诉机关;(2)上诉、抗诉的方式和期限;(3)上诉、抗诉的理由。(三)第二审案件的审判
1、识记:
(1)全面审理原则;(2)上诉不加刑原则;(3)发回重审;(4)改判;(5)书面审。
2、理解和运用:
(1)全面审理原则的内容;
(2)第二审审理方式的种类和内容;(3)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和意义;(4)第二审审理后对案件的处理方式;(5)赃款、赃物的处理。
第二十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1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任务和意义;掌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及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与意义;
(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1、识记:
(1)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任务;(2)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3)死刑核准权的概念。
2、理解和运用:
(1)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2)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3)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要求;(4)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程序;
(5)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及复核后的处理;(6)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7)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事件的复核程序。
第二十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1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明确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意义、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和法定条件;掌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三、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
1、识记:
(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2)申诉的概念;(3)申诉的特点;
(4)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
(5)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的期限。
2、理解和运用:
(1)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2)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相同与不同;(3)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4)申诉的法律效力;(5)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6)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7)再审抗诉与第二审抗诉的相同与不同;(8)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9)重新审判后对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六章
执
行(2课时)
一、学习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明确执行的概念和意义以及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掌握执行的变更,以及新罪,漏罪和申诉的处理等问题。
二、学习和考核的内容范围(一)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二)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三)变更执行程序;
(四)人民检察院的执行的监督。
三、考核的目标和具体要求
1、识记:
(1)执行的概念和特点;
(2)刑事执行主体的概念和范围;(3)刑事执行客体的概念和范围;(4)生效判决、裁定的特点;(5)执行变更的概念;(6)监外执行的概念;(7)新罪的概念;(8)漏罪的概念。
2、理解和运用:(1)执行的意义;(2)死刑判决的执行;
(3)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判决的执行;(4)有期徒刑缓刑和拘役缓刑判决的执行;(5)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6)罚金和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7)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8)监外执行的条件;(9)监外执行的程序;(10)减刑的条件;(11)减刑的程序;(12)假释的程序;
(13)新罪、漏罪的处理;(14)申诉的处理。
第二篇: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
说明
本大纲是针对公安高等院校公安类各本科专业(非法学)的专业基础课而制定的,即适用于作为公安通修课的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大纲充分体现了“承上启下、培养观念,精讲多练、贴近实战”的本课程的课程指导思想,注重对课堂讲授、教材编写、教学实践、试题及答案的设计等环节的指导和协调,是本门课程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和评价标准。
本大纲由刘万奇教授、樊学勇副教授设计、起草,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组全体教师研究制订,法律系主任刘万奇教授审定。
2006年1月18日
课程编号:011106
授课对象:公安类各专业(非法学)本科生
学时:48 教学内容
第一章 绪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诉讼、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明确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宗旨、任务、作用和历史发展,了解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和内容。
第一节 诉讼
一、诉讼的概念
(一)“诉讼”的词语解释
(二)诉讼的定义: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依法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二、诉讼的特征
性质的公力性、发生的被动性、形式的公开性、程序的法定性、认知的间接性、权属的独立性、效力的终极性。
第二节 刑事诉讼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一)“刑事”的词语解释
(二)刑事诉讼的定义
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并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处罚的活动过程。
二、刑事诉讼的特点
三、刑事诉讼在整个社会关系调整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的定义:是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制度和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关于刑事诉讼法概念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刑法的关系
二、刑事诉讼法的宗旨、任务和作用
三、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简介
1、外国刑事诉讼法历史发展简介
2、刑事诉讼法的历史类型划分及各自特点
3、两大法系的诉讼模式及其发展趋势
(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简介
1、中国古代、近代刑事诉讼法历史发展简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历史发展简介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学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学科地位和研究对象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和内容 思考题:
1、什么是诉讼?诉讼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2、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3、什么是刑事诉讼法?
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什么?
5、刑事诉讼法有何作用?
6、刑事诉讼历史类型划分的标准及类型是什么?
7、人类历史上曾出现过什么样的刑事诉讼结构类型?它们各自有什么特点?
8、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有什么特点?
9、职权主义诉讼形式有什么特点?
第二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刑事诉讼各基本原理的内容、特点和意义。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理概述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作用
三、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刑事诉讼价值原理
一、刑事诉讼价值的含义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人们评价和判断刑事诉讼程序是否正当、是否合理的伦理标准,也是刑事诉讼程序在其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伦理目标。
二、刑事诉讼价值的内容
(一)外在价值——所谓“外在价值”,是指人们评价一项刑事诉讼程序在形成某一好的裁判结果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的价值标准。
(二)内在价值——所谓“内在价值”,是指人们评价一项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是否具有善良品质的道德标准。所谓“善”,是最普通的褒义形容词,意思是一种高尚的、至少是令人满意的品质。刑事诉讼程序无论能否产生好的裁判结果,只要它本身具有“善”的品质,人们就会认为它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
(三)效益价值——所谓“效益价值”,是指人们对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它的实际运作,要考虑是否符合经济效益标准。
第三节 刑事诉讼目的原理
一、刑事诉讼目的的含义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建立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要达到和预期的理想结果。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价值的关系
二、刑事诉讼目的的内容
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一个是追究犯罪;另一个是确保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司法机关的非法侵犯。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
第四节 刑事诉讼结构原理
一、刑事诉讼结构的含义
刑事诉讼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诉讼职能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
二、刑事诉讼结构的内容
奴隶社会弹劾式诉讼结构。封建社会纠问式诉讼结构。资本主义社会两种典型的诉讼结构,即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诉讼结构(模式)和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模式)。职权主义诉讼结构的特点。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的特点。这两种诉讼结构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思考题:
1、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
2、什么是刑事诉讼结构?
3、如何理解刑事诉讼价值的外在价值?
4、如何理解刑事诉讼价值的内在价值?
5、如何理解刑事诉讼价值的效率价值?
6、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如何平衡?
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掌握各项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和内容,领会各基本原则对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意义。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定义: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意义
(一)对立法的意义
(二)对司法实践的意义
三、国际通行的主要刑事诉讼原则
(一)国家追诉原则
(二)不告不理原则
(三)无罪推定原则
(四)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五)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四、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
(一)我国各类诉讼的共有原则
(二)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第二节 我国各类诉讼的共有原则
一、司法独立原则
(一)司法独立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
(三)司法独立的意义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含义
三、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一)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含义
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个人成分、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内容
1、在诉讼中适用法律时,不允许给某些公民以任何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不允许对某些高层官员或高干子弟以任何优待;
2、不允许对任何人加以歧视,不得以当事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务高低、宗教信仰或民族、种族等等的差异而给予歧视性待遇。
(四)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意义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内容
(三)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意义
五、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一)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内容
1、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3、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
(三)贯彻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意义
六、司法主权原则
(一)司法主权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司法主权原则的内容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三)实行司法主权原则的意义
第三节 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一、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一)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该原则的主要内容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专属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除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外);
2、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行使职权。
二、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原则
(一)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原则的内容
(三)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原则的意义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含义
四、保障辩护权原则
(一)保障辩护权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保障辩护权原则的内容
1、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获得辩护
2、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三)保障辩护权原则的意义
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含义
(三)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在诉讼中的体现
六、保障诉讼权利原则
(一)保障诉讼权利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保障诉讼权利原则的含义
1、法律赋予各类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2、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是公、检、法三机关的法定义务
3、诉讼参与人有权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对于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他们有权提出控告
(三)保障诉讼权利原则的意义
1、体现诉讼公正
2、保证公安司法机关客观地查明案件事实
七、依照法定情况不予追诉原则
(一)依照法定情况不予追诉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依照法定情况不予追诉原则的内容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处理方式
(三)实行依照法定情况不予追诉原则的意义 思考题:
1、怎样理解无罪推定原则?
2、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含义和意义是什么?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4、依法行使职权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5、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6、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已经追究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四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性质和职权,当事人的概念、范围,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
一、公安机关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
(二)公安机关的刑事职权和地位
(三)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
二、国家安全机关
(一)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和任务
(二)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职权和地位
(三)国家安全机关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
三、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职权和地位
(三)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
三、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地位
(三)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
四、其他侦查机关
(一)军队保卫部门
(二)监狱
(三)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一)当事人的范围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二、当事人
(一)被害人
(二)自诉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法定代理人
(二)诉讼代理人
(三)辩护人
(四)证人
(五)鉴定人
(六)翻译人员 思考题:
1、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权是什么?
2、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权是什么?
3、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权是什么?
4、诉讼参与人包括哪些人?
5、什么是当事人?当事人包括哪些人?
第五章管辖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管辖的概念,职能管辖的概念,公检法职能管辖的分工,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的概念及有关规定。
第一节 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一、管辖的概念
刑事诉讼管辖的定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二、管辖的意义
(一)有利于依法行使职权
(二)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有利于人民群众协助和参加刑事诉讼活动
第二节 职能管辖
一、职能管辖的概念
职能管辖的定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又称立案管辖或部门管辖。
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
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立案侦查。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5、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其他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管辖交叉: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四、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四种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八类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第三节 审判管辖
一、审判管辖的概念
审判管辖的定义: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定义: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五)关于级别管辖的变通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三、地区管辖
(一)地区管辖的定义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二)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
1、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以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三)关于地区管辖的特殊规定
四、指定管辖
(一)指定管辖的定义
在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的管辖权产生争议或者由于各种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将案件交某一个法院审判的管辖。
(二)指定管辖的情形
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各种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刑事案件。
五、专门管辖
(一)专门管辖的定义
对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权限的划分,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二)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1、相当于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军内刑事案件,此类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军职人员。
2、军职罪案件。
3、其他犯罪案件。如全案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军地互涉刑事案件中的非军职人员犯罪案件。
(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和铁路运输检察院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在火车上或在车站、路段内犯罪的案件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案件等。思考题:
1、什么是管辖?
2、什么是职能管辖?
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是什么?
5、什么是审判管辖?
6、什么是级别管辖?
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哪些?
8、什么是地区管辖?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第六章 回避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回避的概念、意义、种类、理由、对象及程序。
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意义
一、回避的概念
回避的定义:负责办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如果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本案办理的一项诉讼制度。
二、回避的意义
回避的意义:有利于刑事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有利于树立公检法机关的威信。
第二节 回避的种类、理由和对象
一、回避的种类
(一)自行回避的定义
法定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自己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主动提出不参加该案办理的一种回避。
(二)申请回避的定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法定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向法定人员所在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其不得参加该案办理活动的一种回避。
(三)指令回避的定义
法定人员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由其所在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者负责人决定其不得参与该案办理活动的一种回避。
二、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理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三、回避的对象
回避的对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提起
(一)回避提起的主体
自行回避的提起主体是法定应当回避人员的本人。申请回避的提起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指令回避的提起主体是法定应当回避人员所在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者负责人。
(二)回避提起的期间
从立案到执行的刑事诉讼各个阶段。
(三)回避提起的方式
书面和口头的方式均可。
二、回避的决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根据其隶属和聘请关系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三、回避的效力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其他回避对象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应当停止该案的办理活动。被决定回避的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四、违反回避规定的法律后果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思考题:
1、什么是回避?
2、回避的种类有哪些?
3、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4、回避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5、回避的决定如何作出?
第七章 辩护与代理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辩护的概念,辩护的种类,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代理的种类。
第一节 辩护
一、辩护的概念和意义
(一)辩护的定义
针对控诉,提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制度。
(二)辩护的意义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促进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实质平等;加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促进刑事诉讼目的的顺利实现。
二、辩护的种类
(一)自行辩护的定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自己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二)委托辩护的定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充当辩护人,协助其行使辩护权。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侦查部门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人数:一至二人。
(三)指定辩护的定义
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指定辩护的种类。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三、辩护人的范围
(一)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二)不得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2、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4、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5、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6、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如果3、4、5、6项人员本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也可以担任其辩护人。
四、辩护人的责任和权利义务
(一)辩护人的责任
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辩护人的权利
(三)辩护人的义务
(四)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是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1、辩护人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辩护人独立于控诉方。
3、辩护人独立于审判机关。
4、辩护人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
五、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意义
(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规定
1、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时间。
2、公安机关负有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义务。
3、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要求转达。
4、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批准。
(三)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性质
(四)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五)关于侦查机关的规定
1、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批准。
2、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安排。
3、在律师会见时的派员在场。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
一、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
刑事诉讼代理的定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允许特定的诉讼参与人依法委托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其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
二、刑事诉讼代理与刑事辩护的区别
三、刑事自诉案件的代理
自诉案件的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随时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起3日内,应当告知他们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从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
自诉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起3日内,应当告知他们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在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他们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思考题:
1、什么是辩护?
2、辩护有哪些种类?
3、哪些人能做辩护人?哪些人不能做辩护人?
4、辩护人的责任是什么?
5、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6、辩护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7、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有哪些权利?
8、什么是刑事诉讼代理制度?
9、哪些人有权委托刑事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 强制措施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强制措施的概念,五种强制措施的概念、适用对象、条件、程序。
第一节 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
强制措施的定义: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现行犯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
二、强制措施的意义
强制措施的意义:防止现实人身危险性;保全证据;防止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第二节 拘 传
一、拘传的概念
拘传的定义: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没有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传唤与拘传的区别
法律性质不同;适用的对象不同;强制性不同。
三、拘传的审批和执行程序
(一)拘传的审批
须报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负责人批准。
(二)拘传的执行程序
(三)拘传的期限
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
第三节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一、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概念
(一)取保候审的定义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监视居住的定义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随便离开其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
(一)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二)不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的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审批和执行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
本文2025-01-29 05:14:59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nwk.com/article/325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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