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篇: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本校根据国家政策录取的新生,须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须凭原中学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须进行体检复查,查出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医疗费自理。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提出入学的申请报告,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确已病愈,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重新入学资格。
第四条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费按学年收取。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日之前缴纳学费,交费期限最迟不能超过开学后两周。
第五条
学生凭财务处学费缴纳发票注册,各院系负责学费缴纳情况检查,学费交齐者,方能注册。未在规定时间内交齐学费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需减免学费或申请贷款,学生处需向财务处出具书面通知。院系凭财务处书面认可通知给学生予以注册。
第七条
每年10月中旬学校财务处向各院系书面通报该院系学生学费缴纳情况。对欠缴、未交学费者,由院系催缴。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的学生,一学期后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九条
学校每学期注册一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规定日期内本人到校注册,因故不能按期返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已交费学生凭交费发票,到院系盖注册章。每学年第二学期无交纳学费问题,学生在开学报到日到院系报到并盖注册章。未盖注册章,学生证无效。
第二章
考勤
第十一条
学生上课、教学参观、实习、军训等教学活动必须实行考勤。第十二条
考勤从开学第一天起实行。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病假须有医生证明,事假、公假须提交有关证明。学生请假一周以内由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一周以上由院系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四条
请假期满,须及时到院系销假。因故须续假者,必须持相关证明于假满前向院系递交书面续假申请。
第十五条
承担公共课教学任务的院、系、部应在每月初把上月学生考勤情况报各院系。各院系汇总公共课教学单位考勤情况及本院系专业课考勤情况后,于每月15日前把上月学生考勤情况以“考勤月报表”的形式上报教务处。
第十六条
迟到、早退五分钟以上(含五分钟)按旷课一学时计算。第十七条
根据旷课时数多少,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11—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31—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
第三章
选课与免修
第十八条
我校的选修课包括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对连贯性的选修课程,应先选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九条
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的选课总原则为:学生不得选修与本专业相近的课程。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外语专业及计算机专业学生必须修满14个学分,其他非外语专业学生必须修满8个学分。若不能达到此学分要求,则无法按期毕业。具体规定参见《北京外国语大学大学通选课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各院系开设的专业选修课,具体选课办法由各院系自定。第二十一条
未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第二十二条
大学英语的修读与免修参照专用英语学院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不允许免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可以免修相关课程: 1.留级学生可免修原已考试及格的公共课课程;
2.港澳台及外籍学生可免修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课,其必修课学分不足部分,可选修并取得其他课程学分予以补充;
3.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可免修体育必修课、计算机必修课、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及部分实践教学内容。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以成绩单形式载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
必修课期末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生非正常补考申请表》,向教务处提出补考申请,允许再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毕业时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必修课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补考,无故不参加补考者,按擅自缺考论处,该课程补考成绩以0分计,并不再给补考机会。
第二十八条
考试可根据课程类型及教学目的,采取用笔试、口试、论文、读书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补考成绩及格者一律记载为60,不及格以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单以百分制归档。可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允许百分制向五分制转换,不允许回转。
折算方法:95—100 = 5,90—94 = 5-,85—89 = 4+,80—84 = 4,75—79 = 4-,70—74 = 3+,60—69 = 3,59分以下 = 2。
第三十条
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由教师评定学期课程总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考试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重由各院、系、部自定。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评分工作。考试成绩一经确定,不得随便改动。如需改动须先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教学的院系领导批准后,与教研室另一位任课教师调卷复查,确有错误方予更正,并联合在更正成绩单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体育课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学生申请,经校医院鉴定,体育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体育部制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锻炼或保健班学习,经考核合格给予及格成绩。
第三十三条
学生擅自缺考、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除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外,该课程的成绩以0分计,并不予正常补考。
第三十四条
因临时患病或特殊情况确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包括补考)者,可以申请缓考,缓考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因临时患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应由本人在考前持有关证明,向院系提出缓考申请,院系相关负责人审核后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2.缓考者应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成绩以正常考试成绩记录。缓考不及格者,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如再不及格,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一门课程累计缺课(包括病假、事假)达三分之一学时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本学期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补考,成绩按补考计。
第三十六条
所有公共必修课的补考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进行,具体时间、地点由教务处提前在网上发布公告。学生应在开学第一周向院系提交补考申请并按通知要求按时参加补考。各院系于每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将补考学生名单上报教务处。专业必修课的补考参照公共必修课的程序和时间执行,由各院系负责。
第三十七条
全校通选课和专业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允许另选其他课程,但全校通选课原课程成绩仍载入成绩单。
第五章
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九条
各外语专业学生,有一定专业基础的,可申请跳级。相关规定及程序如下:
1.跳级学生原则上为一年级新入学学生;
2.申请跳级学生应在入学两周内向相关院系递交书面申请;
3.院系审核后,应组织对申请者进行专业外语考试。试卷的难易程度相当于所在年级第二学期末的水平;
4.院系将学生本人申请、考试情况及院系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5.跳级学生的公共课(包括必修和选修)的修读要求(包括学分要求和修读门数)与原级生一致;
6.跳级学生符合毕业条件并撰写出合格的学位论文者,随学习年级毕业,并获得当届学士学位证书;
7.本科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跳级一次。
第四十条
一学期累计有三门专业必修课或专业必修加公共必修课(体育课不计入)达四门不及格者,不予补考,直接留、降级。未达到上述门数,但经过补考,一学期或学年累计仍有两门专业必修课或专业必修加公共必修课(体育课不计入)达三门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已达到留、降级标准的学生,如无班级可留(例如非每年招生的外语专业),可参照试读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无全国统一水平测试的外语专业,二年级基础阶段水平测试合格者,准予升级;不合格者,应予留、降级。参加全国统一水平测试的外语专业,二年级基础阶段水平测试成绩是否与留、降级挂钩,由各院系自行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同一年级不能连续留级两次。在校期间,本科生留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十三条
留级学生由各院系报教务处,并通知留级学生到教务处办理留级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累计留级两次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试读
第四十五条
非每年招生专业的学生,已达到留级标准,又无相应年级留级,允许跟班试读。
第四十六条
试读期按学期计算,每试读一学期计一次,累计试读两次的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试读生前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应在试读期内进行补考。补考通过,并且试读学期成绩合格,可恢复正常身份。
第四十八条
试读第一学期如果还有一门课程不及格,参加补考,补考及格可继续试读一学期;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终止试读,按退学处理。试读第二学期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终止试读,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九条
试读生的管理仍按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试读期间不能办理转学、出国等。
第五十条
试读合格恢复正常身份者,毕业时按合格毕业生对待,学生档案中无“试读生”字样。
第五十一条
符合试读条件者,须由本人提交试读申请,家长签字同意,院系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二条
根据北外的学科专业特点,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第五十三条
确有特殊原因需转专业者,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第五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及转入学校同意,并经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者须经两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校手续,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粮油部门。
第五十五条
转专业或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办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因伤、病等原因须停课治疗,停课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第五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十八条
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学学生不享受助学贷款。病休期间按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的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如非公派出国留学、家庭经济困难等)须中断学业的,可申请保留学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十条
申请保留学籍以一年为一次,最多不能超过两次。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六十一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取消学籍手续。
第六十三条
休学及保留学籍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下一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4.学生复学一般应跟下一年级就读。保留学籍未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学时者提交复学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以回原来所在班级就读;
5.非通用语种专业复学者,如遇无相应专业班级,可由所在院系视其学习能力和成绩在院系内调整专业,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如无法调整或本人不同意,允许转学或按退学处理。
第六十四条
休学及保留学籍学生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九章
退学
第六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1)一学期有四门专业必修课或专业必修加公共必修课(体育课不计入)达五门不及格者;
(2)经补考累计四门以上(含四门)必修课程仍不及格者;(3)同一年级连续两次留级者;
(4)试读生于试读期内考试成绩仍不达升级要求者;
2.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3至6年,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学期不缴纳学费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六十六条
作退学处理的学生,本人提交经家长签字的退学申请,由院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若本人不提交退学申请,由院系向教务处提供事实认定及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经由学校党政联席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七条
退学学生,其关系迁回生源地。
第六十八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六十九条
退学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应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第七十条
已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十二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1.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2.毕业考试不及格。
第七十三条
结业学生不及格课程,可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补考,补考及格后达到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十四条
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学满一学年以上,申请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十五条
无学籍学生,学校不得发给任何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到教务处补办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位证书丢失,不予补办,可由教务处出具证明。
第二篇: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外研[201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港澳台侨生、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和其他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两周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新生应补交暂缓报到申请,并到校补妥报到手续。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新生入校初步审查及复查考核办法》执行。
第六条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后,应办理相关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条
新生在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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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在入学前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规定》执行。
第八条
新生在入学体检中被发现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取消学籍。
第九条
学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保留期限届满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书,经学校批准后作为应届新生,依照本规定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入学前还应当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
逾期不提交入学申请书或者恢复健康证明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新生应补交入学申请书,并到校补妥报到手续。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九条予以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予以取消学籍处理的,经所属院(系、部、所)和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最终结果由学校公示。
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同意予以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处理的,学校出具处理决定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已取得学籍的研究生,每学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注册日期,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属院(系、部、所)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研究生不得选课退课,不得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研究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属院(系、部、所)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两周注册。逾期不注册的,予以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研究生应到校补妥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不予注册;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基准学制年限内应当在每学年初按照学校公布的专业缴费标准缴纳学费,无正当事由欠缴学费的,不予注册;研究生修业年限届满的,不予注册。
研究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可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复学后进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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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及时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学术学位硕士专业基准学制一般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专业基准学制可根据培养要求由专业点自行制订,原则上控制在2至3年内。学术学位博士专业基准学制为3年。
第十四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在规定的基准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如有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所在院(系、部、所)负责人认可,研究生院审核,主管副校长批准,具体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的最小单位为半年,硕士生延长期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1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博士生延长期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3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留学生的延长期可在此基础上酌情再行延长半年。到期仍不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应予以结业或肄业。延长修业年限期间不享受基准学制年限内研究生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习成绩优秀,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其他必修环节和论文撰写工作,达到申请提前答辩和申请学位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导师、所属学院(系、所、部)负责人和研究生院审核同意,主管副校长批准,可以申请提前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和申请学位。申请提前毕业和申请学位的研究生,硕士生最短修业年限不得少于2年,博士生最短修业年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取得课程相应的学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当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按照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选择参加的课程,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方式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研究生不得参加没有入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校未予注册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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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请假或学籍变动手续并获得批准。预计一学期内累计缺席时间6周以内的,应当请假;预计一学期内累计缺席时间达到6周及以上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章的规定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课程学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退学处理。
请假、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限届满,研究生应当按时返校,并按学校规定时间办妥销假或复学手续。逾期未销假或未复学的,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无法履行销假或复学手续的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研究生应到校补妥销假或复学手续。
研究生在参加课程学习过程中缺席课时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总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相关情况如实记载。
课程学习考勤的相关规定,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考勤规定》执行。
违反课程学习纪律的有关处理办法,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研究生在学期间公派出国(境)交流学习和个人联系出国(境)留学的,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和课程目标特点自行决定。课程考核成绩以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为主,并结合平时学习成绩和课堂出勤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须及格及以上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在考试周前一周内到开课部门办理缓考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复核批准。研究生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申请缓考的,应当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补办缓考手续。缓考成绩如实记载。
研究生无正当事由且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核的,以及参加考核但不上交试卷的,均按旷考处理,给予批评教育,旷考情况如实记载。如本人检查深刻,经开课部门、研究生院批准,可补考1次,补考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相关情况如实记载,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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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的,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申请补考1次。补考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
凡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的,必须重修该门课程。凡选修课程补考不及格的,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可重修该门课程或另修其他课程。重修后考核合格的,考核成绩如实记载。
课程重修次数和重修成绩按实记载在研究生成绩管理系统中,重修成绩不覆盖原课程成绩。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参加培养方案要求以外其他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取得成绩和学分,按照学校规定可以认定的,学校予以承认、转换和记载。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学校予以记录。研究生注销学籍以后,在2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其中断学业以前在校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按照学校规定可以认定的,学校予以转换和记载。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入学前已参加过我校有关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并通过考核且成绩不低于85分者,在该课程考核之日起2年内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考入我校,该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可予以承认;不满85分的课程成绩将不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修读与成绩评定、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等具体要求,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研究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制作成绩单,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对通过学分转换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标注。
在校生通过学校“成绩自助打印系统”自行打印中英文成绩单。离校生的成绩证明由学校综合档案室提供。
第五章 转导师、转层次、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确定指导教师后,原则上不得转指导教师,但同一专业的以下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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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教师工作调动,无法继续指导的;
(二)指导教师身心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致使研究生无法由原导师继续指导的。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因中期考核补考仍不及格者,应终止其学业,予以退学处理。但属于尚未获得本学科硕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院(系、部、所)审核批准,可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
第三十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不得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按照国家规定不得转学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在转学完成后,学校将及时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
需转入我校的研究生,由本人向我校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我校同意,由我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及院(系、部、所)同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我校将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有关文件抄送我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因参与创业实践,或因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6 / 10
但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或因其他原因,预计一学期内超过6周无法在校学习的,应当休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和所属院(系、部、所)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准予休学。
学校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因生育,经医院证明,应予休学而未休学者,需本人及家属提交申请,自行负责在校期间安全。
第三十六条
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1年,累计次数不得超过2次。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予注册,不予其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其中,研究生因创业休学的,硕士研究生休学的最长期限为1年,博士研究生休学的最长期限为2年。
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当地及《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医疗保障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因国家或学校公派任务等原因,预计一学期内在外学习交流时间达6周及以上的,应当持接收单位的正式邀请函与确定的研修计划,申请保留学籍。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予注册,不予其在校研究生待遇。
其中,研究生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上海市政府项目资助或参加学校、院(系、部、所)与相关高校或科研机构签订协议的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单位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为2年;研究生因其他交流学习原因申请保留学籍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为1年。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应计入其修业年限内,但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十条 研究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限届满前两周内(遇寒暑假及法定假日顺时后延),应当持复学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院(系、部、所)提出申请,经院(系、部、所)同意、研究生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注册。研究生因健康原因休学的,复学前还应当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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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可予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及时办理复学手续的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研究生应到校补妥复学手续。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的,通知继续休学,但休学累计已经达到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时限,或者学校指定的医院认为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七章 退学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退学。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退学处理: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四)一学期累积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且不办理休学手续的;
(五)学业成绩未达到培养方案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六)课程经补考和重修后,一学期中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10%的;
(七)自入学起,课程经补考和重修后,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20%的;
(八)根据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予以退学处理的,经所属院(系、部、所)和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最终结果由学校公示。
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同意退学或者予以退学处理的,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退学决定书需送达研究生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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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四条
对学满一学年退学,未达到学校结业要求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未满一学年退学,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处理。
第四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周之内办妥退学手续离校。学校自批准研究生退学之日起,停止其在校研究生待遇;自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注销其研究生学籍。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其他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定向就业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原单位,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入学前为应届或历届毕业生且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我校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1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德体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者,学校准予其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申请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授予相关要求审议通过,授予相应的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德体合格,完成学位论文但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应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硕士生在1年内补行论文答辩通过者、博士生在2年内补行论文答辩通过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申请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授予相关要求审议通过,授予相应的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所颁发的毕业及学位证书上的落款时间,按照该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日期为准。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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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培养层次、培养方式、学制,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确认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录入、上报研究生学籍信息,完成研究生的学籍电子注册。
研究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所需信息以电子注册的学籍信息为依据。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由本人提出学籍信息更改申请,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所属学院(系、部、所)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核准,并由研究生院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予以更改。研究生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至迟应于毕业学期的第2周前提交。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研究生的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对违反学校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完成国家电子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教育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五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同时废止。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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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
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
(2005年9月20日校党政联席会通过)
为加强我校博士后流动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管理体制
1、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博士后工作政策、博士后工作长期规划和招收计划,协调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全面领导学校博士后工作。
2、学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归口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流动站的建站申报与调整,办理博士后的进、出站手续等工作;起草博士后政策草案、发展报告并提交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协助流动站涵盖的各博士点搞好博士后的管理工作;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负责博士后进站、工资、福利、出国、出站等日 常事务;协助推荐博士后配偶工作等。
3、博士后流动站所在各院、系、所、中心负责接受申请人的进站申请与在站博士后的管理。有关院系设博士后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协调和日常管理。
4、科研处与博士后所在院系共同负责博士后的遴选,并管理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包括博士后科研成果的申报、鉴定与管理,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博士后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项目的审定、博士后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以及出站结项等。
5、资产管理处负责博士后公寓的调配、公寓固定资产的配备与管理。
6、外事处负责外籍博士后的涉外工作,并管理在站外籍博士后的日常生活。第二条 博士后流动站
我校博士后流动站是经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的一级学科单位。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其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我校招收博士后的专业有:英语语言文学、俄语语言文学、日语语言文学、德语语言文学、西班牙语语言文学、阿拉伯语语言文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第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
1、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获得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
2、博士后研究人员系国家正式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但不列入学校正式编制。各院系应将博士后视同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并为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招收计划
1、国家资助名额。全国博管会下达的计划内博士后招收名额。
2、自筹经费名额。计划外的自筹经费名额分为两类:一类是学校资助名额,由学校筹措资金,每年拟招收10名;另一类是校内外单位或导师资助名额,即由校内外单位或导师承担经费,每年拟招收10-15名。
计划外博士后除日常经费由校内外单位或导师承担外,其他待遇与计划内博士后相同。
3、学校鼓励各院系招收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不占学校招收计划名额,所有待遇与计划内博士后相同。
第五条 申请与审批
1、凡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均可向我校有关院系提出申请。
2、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本校培养 的博士生和本校在职教职工不得申请进入本校博士后流动站。
3、申请者应提前向我校有关院系或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和网上申请,并同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进站材料一式三份(含原件),包括:
(l)《博士后申请表》
(2)《专家推荐信》(应由两位本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填写,其中一位为申请者博士论文的指导老师),并由所在学校、院系签署意见;
(3)博士后审核表;
(4)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证明(由博士毕业学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出具);(5)体检合格证明(由市级以上医院提供);(6)思想鉴定(由博士生所在党委或党支部出具并盖章);
(7)博士阶段身份证明(指博士生类别,包括国家统招统分、定向、在职、委托代培、现役军人等。其中为国家统招统分者,由毕业院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研究生院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统招统分证明。非统分者,由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脱产专职做博士后证明,并注明出站时是否可以双向选择);
(8)身份证、结婚证及户口本等证件的复印件(查验原 件)。
4、由科研处聘请本学科本专业专家与各院系一起对申请者的思想表现、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认真评议,结合学校学科建设规划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按计划遴选拟招收的博士后,将《博士后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送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审批备案。遴选程序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5、经全国博管会审批后,校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向被录取的博士后发出《录取通知书》。
6、留学回国博士的进站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全国博管会办公室或我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领取《博士后申请表》等资料。
(2)申请人填写好《博士后申请表》,连同两位专家(其中一位是申请人的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一起寄交所申请的院系。经专家评审、学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全国博管会审批获准后,由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发出《录取通知书》。
第六条 进站程序
1、被录取的博士后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进站。逾期15天不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 规定进站日期前向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说明。
2、博士后进站前应进行体格检查,体检不合格者自动取消进站资格。
3、被批准进站者应按“博士后进站报到书”的要求逐项办理有关手续。应届统招统分生、已与原单位解除关系或原单位同意其出站后自主择业的博士后、留学回国且无工作单位的博士后应按时将人事档案、组织关系转入学校,在站期间档案由学校保管。上述博士后的户口可转入学校,在站期间落集体户口。其他类型博士后,在站期间人事档案及本人户口不转我校。
4、博士后进站后需与学校签订《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在站管理
1、学校各院系要保证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和工作条件,各院系应将博士后安排到重大研究任务中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各院系可根据情况为在站博士后安排适当的教学、管理工作。
2、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由科研处和所在院系学术委员会实行双重管理。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应力求结合各院系承担的重点科研任务。研究计划由博士后本人或与合作导师协商后在进站2-3周内提交两年工作期间的 详细科研计划,由所在院系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报送科研处备案。
3、博士后进站2个月内,必须在所在院系作开题报告,并将开题报告分别报送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和科研处备案。
4、博士后进站一年时,由科研处组织其所在院系对博士后的工作进行中期考核。科研处会同其所在院系组成专家小组(5名以上专家,应有1名校外专家)听取博士后的中期学术报告,对博士后的研究项目及研究能力进行评价;合作导师及所在院系负责人还应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价,由专家小组将评价意见填入《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表》,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其中获得优、良者享受全额科研津贴,考核结果为及格者其科研津贴减半,考核结果为不及格者,将报请全国博管会作退站处理。
5、博士后在站期间每年应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至少有1篇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
6、博士后进站第23个月时,应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登记表》,由科研处与相关院系学术委员会共同组织有关专家(5名以上专家,至少1名校外专家)对博士后出站报告进行评审,并检查验收其成果是否达到《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的要求,同时对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表现、科研能力、完成科研 工作等情况作出全面评定。评审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评审答辩合格者方可办理出站手续。评审结果为不合格者,按退站处理,不发博士后证书。
7、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完成的科研工作、科研成果等属北京外国语大学所有,需注明“作者为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可按学校有关规定享受与本校教师同样的科研奖励。
8、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科研工作需要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为鼓励博士后专心工作,多出成果,在站期间一般不得出国做博士后或短期合作科研。确需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其他学术活动的,应尽量利用假期,但在站期间累计出国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博士后申请出国需经合作导师所在院系和学校同意,申办程序及派出管理等事宜按学校出国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执行。
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其他学术活动逾期一个月未归者,按自动退站处理。
拟出站后出国工作的博士后,进站第21个月前邀请信已到,按自费出国办理有关手续,离校时人事档案转至校外。
对人事关系(含档案)不在我校的博士后,学校不予受理各类出国申请。
9、博士后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站处理:(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理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2)未能履行工作协议或未能通过中期考核、出站评审不合格的;
(3)违反学术纪律、出具假证明的;
(4)因病连续请假3个月,难以坚持科研工作或无故旷工连续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的;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6)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手续的;(7)不按期交还财物、住房的;(8)其它违反学校规定应予退站的。
凡按退站处理的人员,必须偿还已使用的日常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办理离校手续后,人事档案和户口转至校外,退站的博士后不再享有国家或学校规定的博士后待遇。
10、博士后在站期间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聘的,须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正式申请,经所在院系和学校同意,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方可办理辞聘手续。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辞聘:
(1)承担国家重点项目,辞聘后可能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2)工作内容涉及国家机密和学校重大机密,在规定 的保密期内的;
(3)正在接受司法或行政审查,尚未结案的;
(4)与学校另有协议的。
第八条 工作期限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至下一站。
2、学校一般不受理博士后提前出站的申请。博士后如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系和学校批准,可申请提前出站。提前出站申请应在计划出站日期一个月之前提出,申请提前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科研经费、住房等待遇自出站之日起停止。
3、博士后如未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系和学校批准,可申请延期出站。延期出站申请应在计划出站日期一个月之前提出,申请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延期期间的工资由博士后本人自行解决,科研经费不再增加,但仍可以使用博士后公寓。在站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期满出站。
第九条 出站程序
1、博士后在工作期满时应完成相应科研项目的研究及所在院系规定的各项工作,按规定格式撰写《博士后研究报告》。
2、博士后出站前须举行出站报告会,向所在院系及本 学科专家组(5名以上专家,至少1名校外专家)汇报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和研究成果。科研处、合作导师、单位负责人及专家组分别对博士后各方面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意见填入《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出站考核表》。
3、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出站考核表》对准备出站的博士后进行审批,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将审批后的人员名单报全国博管会审批、备案。
4、博士后出站前须向人事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5、博士后出站前先在网上办理出站手续,并将下列准备好的纸质材料交到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领取“博士后证书”。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3份);
(2)《博士后研究报告》(纸质3份,电子版1份);
(3)《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3份);
(4)《同行专家鉴定意见表》(5份);
(5)《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3份);
(6)配偶及子女户口证明复印件、结婚证、独生子女证(3份);
(7)人事处离校通知单(1份); 第十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
1、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是财政部划拨的专项事业经费,用于科研津贴、生活费用和管理费。
2、我校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划分为三部分:50%生活费用、47%科研津贴和3%管理费。50%生活费用由人事处负责,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0个月,2、8两个月不发。47%科研津贴由科研处负责发放。科研津贴分为两部分,其中,25%作为日常科研经费,凭发票和清单可报销书费和办公用品,如:科研书籍材料、纸张、电脑耗材等;22%作为奖励基金,在中期考核达到优、良以及出站考核合格时发放;中期考核仅达到及格者,只发放奖励基金的一半。3%管理费作为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日常办公经费。
3、由学校或校内外单位、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经费由学校或校内外单位、导师承担。自筹经费的博士后报到时由出资人或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一次性向学校交付博士后日常经费。经费使用同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办法。
4、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由财务处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博士后职务评审
1、博士后在站期间可根据学校统一安排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校一般不受理在站博士后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博士后出站留校者职务评审工作与在校教师同步,不单独进行。出站到外单位工作者,需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委托代评职称函,方可在我校进行职称资格评审。
3、职务评审的申报材料由本人直接交所在院系。按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和评审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住房管理
1、博士后住房实行公寓化管理。资产管理处负责博士后公寓的资产配备与管理,并与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共同负责博士后公寓的调配。
2、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爱护公寓内的一切设施。
3、博士后出站前,应主动通知资产管理处检查公寓设施,结算房租、水电气费等费用,办理退房手续。对不按期迁出公寓的出站博士后暂扣博士后证书,并按有关规定作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 户口、配偶及子女的随迁
1、人事关系(含档案)迁入我校的博士后可在我校落常住集体户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如需随站流动,可凭人事部介绍信到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人事关系(含档案)未迁入我校的博士后不予办理有关落户事宜。
2、博士后配偶随站流动期间,学校不负责其工作安置,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向校内各单位推荐临时工作岗位。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及待遇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决定。
3、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入托、上学事宜,由博士后本人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工作分配
1、博士后工作期满后应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2、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博士后应回原单位工作,如果选择留校或其它工作单位应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证明。
3、现役军人博士后的工作安排须通过解放军总政治部。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校党政联席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人事处。
第四篇:塔里木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2:
塔里木大学
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塔里木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插班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本文2025-01-29 05:12:37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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