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资格考试容易出错的题.(DOC)

第一篇:董秘资格考试容易出错的题.(DOC)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 站进行公告。A、董事会 B、上市公司 C、监事会 D、交易所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 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1、上市公司 B、公司监事会 C、公司董事会 D、辖区证监局
1、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 定()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A、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 B、公司发展计划 C、融资计划
D、年度经营计划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 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A、一次性激励 B、年度性激励 C、长期性激励 D、专项性激励
7、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其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审议。A、董事会
B、年度股东大会 C、临时股东会 D、证券交易所
8、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A、财务顾问意见 B、监事会意见 C、关联人声明 D、独立董事意见
12、股东大会就股权激励计划作出决议,必须经()以上通过。A、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B、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C、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D、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13、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 文件公告之日起()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A、30 日内 B、3 个月内 C、60 日内 D、12 个月内
3、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以及公司认为 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A、董事;D、监事;C、高级管理人员;D、核心技术(业务)人员;E、独立董事;
4、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 解决标的股票来源: A、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B、回购本公司股份;
C、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D、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自有股份;
10、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相关专业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 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对相关 专业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等措施,并移交相关专业机构主管部门处 理。
A、监管谈话 B、罚款
C、出具警示函 D、责令整改签字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等措施,并移交相关专业机构主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 报刊等材料。对
1、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通 过。
A、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 B、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C、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D、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7、上市公司只能在公司住所地召开股东大会。(错 或章程规定地点)
10、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1/3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半数
1、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内举行。A、6 个月 B、2 个月 C、3 个月 D、4 个月
6、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A、90 日 B、60 日 C、30 日 D、20 日
7、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工作日。A、3 个 B、7 个 C、5 个 D、2 个
9、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内实施具体方案。A、20 个工作日 B、30 个工作日 C、1 个月 D、2 个月
3、股东应当持下列哪些东西()出席股东大会。A、股票交易清单; B、股票账户卡; C、身份证;
D、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4、()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A、召集人; B、会计师; C、律师; D、监事;
6、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共同负责计票、监票。A、律师; B、独立董事; C、股东代表; D、监事代表;
11、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对
1、公司依照相关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 给激励对象。
A、从公司的税前利润中支出 B、从公司的盈余公积中支出 C、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D、从公司的资本公积中支出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180 日以上 B、150 日以上 C、90 日以上 D、60 日以上
6、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A、1/5 B、1/4 C、1/3 D、1/2
8、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A、法定公积金的50% B、注册资本的50% C、法定公积金的25% D、注册资本的25%
1、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股东可以(),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A、起诉股东;
B、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C、起诉公司; D、起诉监事会;
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A、证券事务代表; B、公司的副经理; C、董事会秘书; D、财务负责人;
4、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哪些方式增加资本: A、公开发行股份; B、非公开发行股份; C、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D、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0、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不能与收购人解除合同,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另行聘请
1、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的,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自公司董事会公告有关减少公司股本 决议之日起()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A、2 个工作日 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B、3 个工作日 C、2 日 D、3 日
4、收购人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 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A、20% B、30% C、10% D、5%
5、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 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 进行收购。A、24 个月 B、18 个月 C、12 个月 D、6 个月
6、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收 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报派出 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A、15 日 B、20 日 C、30 日
D、15 个工作日
7、收购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 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 所支付的最高价格。A、1 个月 B、2 个月 C、3 个月 D、6 个月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的申请:
A、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B、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 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C、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 年 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D、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 其他情形;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A、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B、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C、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2/3 以上成员 选任;(半数)
D、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代 为办理。(对)
2、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向()提出申请。A、证券交易所 B、证券公司
C、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D、开户银行
1、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 会办公室印章。(对)
4、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对)
8、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 意。(对)
1、根据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规定,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 部门的要求后()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A、三日 B、十日 C、五日 D、十五日
3、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 在()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A、一个月内 B、二个月内 C、三个月内 D、六个月内
1、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下列哪些形式: A、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B、配股、增发;
C、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D、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E、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哪些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投资项目(如有): A、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B、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6 个月的; 1年
C、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30%的; 50% D、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1、相关股东及其一致性动人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事实发生二日后,将增持情况 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日发布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错、及时发布)
1、相关股东及其一致性动人在下列哪些期间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A、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B、未发布业绩快报的,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报告原 预约公告日前10 日起算;
C、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 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D、定期报告公告前20 日内;(10日)
1、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起不超过(): A、三年 B、二年 C、6 个月 D、一年
3、上市公司距回购期届满()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 能实施回购的原因。A、前一个月 B、前二个月 C、前三个月 D、前二十天
3、回购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各定期报告中、以及 下列什么时点公告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A、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 B、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当日;
C、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 D、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事实发生之日起五日内;
4、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哪些时间段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申报: A、开盘集合竞价期间; B、收盘前半小时内;
C、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 D、上午交易结束前半小时内;
2、A 股红利分配时,每股应付红利额(税前、税后)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
A、小数点后二位数 B、小数点后三位数 C、小数点后一位数 D、小数点后四位数
1、所称权益分派业务包括()和业务及业务。A、送股;
B、公积金转增股本; C、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认股权证; D、现金红利派发;
1、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将根据上市规则等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其()等处分。A、予以公开谴责 B、罚款 C、限制交易
D、冻结交易账户
1、上市公司应增强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保护股东 利益的同时,重视公司对()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A、利益相关者; B、社会; C、环境保护; D、资源利用; E、农民工;
3、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 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上市公司收购协议。(错、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5、持有本公司股份,系以是否登记在其名下为准,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
方式。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对)
15、“公开出售”仅指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股份的行为,通过大宗 交易系统出售所持股份行为不属于公开出售。(对)
16、一个实际控制人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计算“1%”减持 数量时,按账户进行计算,不对实际控制人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的股份进行合 并计算。(对)
4、证监会发布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 方行为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涉及行政许可及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 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提 交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有无持有或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相关文件,并充分举证相关人员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A、(前3 个月内)B、(前1 个月内)C、(前2 个月内)D、(前6 个月内)
6、对于短线交易,董事会应及时行使归入权,即将由此所得的收益收归公司所 有,如董事会不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内执行。A、(30 日)B、(15 日)C、(20 日)D、(60 日)
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 专区申报并披露。
A、(5 日)B、(5 个交易日)C、(2 日)D、(2 个交易日)
9、大股东增持股份过程中,应在首次增持、继续增持、实施后续增持计划累计增
持股份比例达到()时、后续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实施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 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前,上市公司应在各定期报 告中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的情况。
A、(5%)B、(2%)C、(10%)D、(1%)
1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不得转让解除
限售存量股份。
A、(20 日内)B、(30 日内)C、(10 日内)D、(15 日内)
2、转让股份,是指主动减持的行为如()。
A、通过集中竞价 B、司法强制执行 C、大宗交易 D、继承
E、协议转让 F、遗赠
G、依法分割财产
5、对于下列哪些行为()等,主要依赖于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 我约束,交易所将予以事后监管,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纪律处分。A、买卖B 股 B、短线交易行为
C、禁止买卖窗口期的交易行为
D、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 E、上市公司在其公司章程规定的个别限制措施
6、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有:()A、《证券法》 B、《股票上市规则》
C、《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D、《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
8、限售存量股份是指哪些类型的股份?()
A、存量股份因送股、转增、配股而孽生的股份;
B、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安排的股份,俗称 “股改限售股”;
C、上市公司增发、定向增发形成的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
D、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IPO)前已发行的股份,俗称“发起人股”;
E、IPO 过程中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形成的有限售规定的股份;
其他都是存量
9、股票、可转债符合上市条件的,自发行结束日至L 日(L 日为证券上市日)不得超过五 个交易日。(错)7个交易日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发股票或公开发行可转债网上发行不得超过(),但经本所同意的除外。A、两个交易日 B、一个交易日 C、五个交易日 D、两天
5、公司债券网下发行不超过(),但经本所同意的除外。A、一个交易日 B、两个交易日 C、三个交易日 D、五个交易日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主承销商应在()前(T 日为网上发行 日),将未经验资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按照要求提交上交所;
A、T+1 日16 时 B、T+2 日11 时 C、T+1 日11 时 D、T+2 日16 时
1、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 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 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A、2 个工作日 B、3 日 C、2 日 D、1 日
3、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公告该决议,依法
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A、次日 B、当日 C、两日内 D、两个工作日
3、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发挥职工代表在年报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提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错、进一步完善董事会相关工作制度,包括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年报工作制度,切实发挥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4、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独立董事相关工作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主要内容以及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并在“监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审计委员会相关工作制度的 建立健全情况、主要内容以及履职情况。(错、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审计委员会)
8、上市公司在披露2010 年年报的同时必须披露年度社会责任报告。(错)
3、上市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哪些特性? A、真实性 B、准确性 C、完整性 D、及时性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类型不包括(): A.一般程序 B.简易程序 C.特殊程序 D.临时程序
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5 个工作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部门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 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A.5 B.20 C.60 D.90
1. 制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依据是(): A.《行政许可法》 B.《证券法》
C.《证券投资基金法》 D.《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制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的依据主要包括(): A.《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根据《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是证监会派出机构履行的反洗钱工 作职责:
A.配合当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并建立信 息交流机制;
B.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
C.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反洗钱 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D.研究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3、冻结证券,其金额应当以冻结实施日()收市后的市值计算。A.前一交易日 B.当日
C.后一交易日
D.前一月最后交易日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在对证券 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 请冻结、查封。
A.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B.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C.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D.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5、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由上市公司、发行人律师及保荐人共同确定。(错)
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共同确定
3、非公开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公告。A.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 B.股东大会结束之日 C.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 D.证监会核准之日
1、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除 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20 名股东外,还应当包含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A.不少于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B.不少于10 家银行 C.不少于10 家证券公司
D.不少于5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4、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下列关于“发行对象不超过10 名”的说法正确的有()。
A.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 不超过10 名
B.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C.计算时不包括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在内 D.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第二篇:董秘资格考试参考资料
董秘资格考试参考资料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部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
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
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第二部分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部分内容)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指引
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08年修订)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中试行业绩快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举行网上报告说明会的通知
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的通知
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行公开致歉并试行弹性保荐制度的通知
第三部分交易所相关备忘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公平信息披露相关事项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相关事项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及披露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重大经营环境变化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证券投资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商业银行报告披露的特别要求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
(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重大资产重组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9号:重大资产重组
(三)——重大资产重组审查对照表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股东追加承诺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重大资产重组
(四)——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持续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重大资产重组
(五)——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第四部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相关业务规则
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
第三篇:上交所董秘资格考试范围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法规汇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7-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8-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9-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10-上市公司治理准则11-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1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1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14-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15-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1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17-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19-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1-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2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23-关于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配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2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26-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27-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的通知28-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9-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30-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3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32-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33-上市股东及其一致性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34-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35-关于调整和规范权益分派方法的通知36-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37-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38-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39-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40-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41-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42-关于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9年新增规则
43-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9年修订)的通知4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16号45-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的通知46-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47-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48-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半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49-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的通知50-上市公司2008年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年报披露注意事项
(一)5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 2010年新增规则
52-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53-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5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年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55-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55-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55-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2号——重大资产重组55-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3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5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十号《立案调查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注意事项》5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5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2010年修订)59-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的通知6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6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62-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63-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上传时间2011.11.10
第四篇:中小企业板董秘资格考试参考资料
中小企业板董秘资格考试参考资料
2009年11月
目录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部分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12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158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178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182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195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199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221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27
第二部分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部分内容).................................................................................2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3 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4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指引...............................................................................5 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08年修订).......................................................................6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7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8 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9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10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1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12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13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14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15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16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审核工作的通知................................17 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中试行业绩快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18 关于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举行网上报告说明会的通知..........................................19 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的通知.....................................................20 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行公开致歉并试行弹性保荐制度的通知................................21
第三部分
交易所相关备忘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1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公平信息披露相关事项.....................................2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8号:“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编制指引(试用).......28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29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30
第四部分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相关业务规则
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1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内容)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
6789101112***8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第十九条 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第三十三条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第三十四条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三十六条 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四十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条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第四十五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四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董秘资格考试容易出错的题.(DOC)
本文2025-01-29 04:54:53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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