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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建法规第二章精华汇总5则范文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2016年一建法规第二章精华汇总5则范文

第一篇:2016年一建法规第二章精华汇总

一建法规精华

(二)1、《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立施工许可制度,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的开工前符合必要条件,避免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工程盲目开工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国家财产的浪费,从而使建设工程在开工后能够顺利实施,也便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和掌握所辖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数量、规模以及施工队伍基本情况,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保证建设工程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3、施工许可证的法定审批条件中,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是应当满足施工需要并按规定通过审查。

4、《建筑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5、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1、划拨(先申请规划许可证);

2、出让(先签订出让合同)。

1、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该先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申请用地出让;

2、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先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再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同意你对这块地有使用权后,用于建设项目用地,不能作为它用,是土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超过一定用地面积需要国务院批准。

2、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同意你做什么样的结构和建筑模式,是城市规划局或建设工程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它规定了你的建筑规模,是有红线限制的----包括平面红线、高程红线及地下红线。

3、还有一个证书是土地使用证,它说明你对这块地有使用权,是土地管理局或土地主管部门审批的。这本证规定你是用于农业、工业、商业还是住房等。

6、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而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建筑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这有两层涵义:①实行开工报告批准制度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②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不要重复办理。

9、施工许可证: 1、3个月内不能开工的,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可延期3个月,不开工也不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许可证作废。

2、中止施工1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满1年恢复施工时,发证机关【核验许可证】。【开工报告】:

1、不能开工或中止开工的、恢复施工时的、向批准机关【报告】,超过6个月的,【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一建法规精华

(二)手续。

10、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管是划拨还是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都必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出让方式:【土地出让】-【项目审批备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规划许可】--【划拨土地(用地批准手续)】—【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 划拨方式:【土地划拨】-【项目审批备案】-【用地规划许可】-【划拨土地(用地批准手续)】-【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 —— 【开工报告制度】是国务院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性质上与施工许可证审批制度相同,主要是审查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由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

11、【开工报告制度】是国务院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性质上与施工许可证审批制度相同,主要是审查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由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 ——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12、2016年改了,看新书。骗取施工许可证,说明证是真的,只能收回。伪造的施工许可证是假的,只能宣布无效。

1、(未取得或未经许可擅自开工的):停工 改正 处合同额1%-2%罚款;

2、(未取得或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改正不符合条件的停工分别处罚建设和施工单位;

3、(骗取施工许可证的):收回 停工 处罚责任单位,犯罪的追究刑责;

4、(伪造施工许可证的):宣布无效 停工 罚款 ;罚款: 有规定的从规定,没规定的 :有违法所得5000-30000 无非法所得5000-10000。

13、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规划许可证是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多数工程是办理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则为批准开工报告

14、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资金到位情况;(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 “三通一平”等的要求。

15、;《建筑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下2%以上的罚款。施工单位3万元以下。

16、符合颁发施工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有:(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到位资金达到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1年的达到合同价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7、我国施工单位承揽工程或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范围,取决于它的【资质等级】;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法定的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分别为: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特级:注册资金

一建法规精华

(二)3亿,净资产3.6亿。二级:注册资金2000万,净资产2500万。三级:注册资金600万,净资产700万;事建筑活动的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简单总结起来就是:有钱,有人,有装备。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是:【人财物业绩】。.18、我国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实施与有关部门相配合的管理模式。

19、《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60天内续,再续还是5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20、中外合资,中方出资不低于25%;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规定,外资建筑企业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特级、1到3级;序列——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和延续有效期均为5年,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和延续有效期均为3年。!!特例:只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为5年,其余均为3年;在我国,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划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等(12)个资质类别。施工总承包12个(特级、一级、二级;特级、一级至三级);专业承包60个(一级至三级或者不分等级);施工劳务13。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天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1、1.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序列,划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12个资质类别

22、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且逾期不改的:不符合条件——撤回;期满未延期——注销;严重违法——吊销;撤回 企业原因。撤销,资质许可机关。

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2)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3)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一、撤回【不符合条件】:企业原因,合法取得后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二、撤销【资质许可机关原因】:原本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而非法取得。

三、注销【期满未延期】。

四、吊销【严重违法】。

24、外资投资建筑业企业规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1、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及专业分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建

一建法规精华

(二)筑业企业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的【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与其他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工程。

3、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申请资质增项的,应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等级高的去国务院,等级低的省直辖市就可以。

4、.中外合资建筑企业,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的,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5、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为保护实际施工人的主张权利,不管合同有没有效,都可以主张权利

26、【1】国务院许可:施工总承包特、一级,国务院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施工总承包二、三级,水利、交通、信息产业专业承包一级,铁路、民航专业承包一、二级,公路交通、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2】省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施工总承包二级(不含国务院部门直接监管的……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一级),专业承包二级(不含民航、铁路二级),专业承包不分等级(不含公路交通、城市轨道交通);【 3】地市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施工总承包三级(不含国务院部门直接监管的……三级),专业承包三级,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27、《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8、劳务分包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倍 以自然人为包工头的农民工建筑队不能承包劳务工程

2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30、《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一般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转包或违法分包0.5%-1%,其余的都是2%-4%,例如:挂靠、超越资质2%-4%,无资质2%-4%,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2%-4%)

31、————变3延6 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是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天;资质证书延续注册是在有效期届满前【60】办理

32、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3、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无资质、超资质、骗资质、伪造资质、借资质

一建法规精华

(二)34、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例,《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一级企业:(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 师不少于9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35、企业资质申请的表述:首次、增项按最低,合并按最高,联合体按最低,分立实际,改制核定变更。建筑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选择【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但须符合法定条件。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最低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的建筑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36、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以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37、《建筑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38、施工单位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转包和违法分包处以合同价0.5%-1%罚款;建设单位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责令整改,处以50-100万罚款; 以欺骗贿赂取得资质证书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建筑企业资质;

39、《建筑法》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超越资质揽承包:停止违法还要罚、停业整顿还不止、降低资质让你瞧、情节严重来吊销、违法所得全收掉

40、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4)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41、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一建法规精华

(二)(6)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的;(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2、考试合格后就有资格证了,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通过注册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可以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于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完成注册,如果没有注册,需满足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在进行注册。注册建造师增加执业专业的,应申请增项注册。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需提交的材料有: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原注册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如果要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下列情形不予注册:

1、执业活动受到刑罚不满5年;

2、其他活动受到刑罚不满3年;

3、重大事故不满3年;

4、吊销执照不满2年;

5、年龄超过65岁的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65岁 执业5年 其他刑罚和重大事故3年 吊销执照2年);——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延续相关: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专业及以上的,每增加一个专业需增加60学时的继续教育,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考试合格后就有资格证了,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通过注册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可以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需提交的材料有: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原注册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3、注册证书:

1、【撤销】: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吊销】:正规取得,违法使用;

3、【撤回】:行政机关对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理;

44、无证或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

45、《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46、一、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项目负责人的情况有: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

2、合同约定的一建法规精华

(二)工程验收合格;

3、非承包商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

二、更换注册建造师的条件有: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

2、发包方同意更换;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

47、《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还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按设计图纸施工;(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6)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7)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8)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10)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11)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1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13)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48、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49、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有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高于30000的罚款】。

3、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0-30000以下的罚款】。

50、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包括:①聘用单位破产;②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③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④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⑤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⑥年龄超过65周岁的;⑦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⑧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5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4)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5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

一建法规精华

(二)予注册许可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撤回——(不符合条件);注销——(期满未延期);吊销——(正规取得,违法使用);撤销——(资质许可机关原因,不正当手段,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撤销——机关过错

第二篇:一建法规

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解析:

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归类)

民法:如《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招标投标法》等;

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证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等;不包含《行政诉讼法》;

经济法:如《标准化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等; 社会法:如《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如《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  法的形式(识别)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国际条约 如: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条例)、部门规章(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地方规章(**地方规定、办法)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 效力层级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 注意: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同等效力 (1)由制定机关裁决:

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2)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

(3)全国人大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  审计的效力

1、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合同效力。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3、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4、审计的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非经复议,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表现形式: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 后果:

无权代理的后果: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表见代理的后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 物权的法律特征

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性  物权的主要种类

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处分权是核心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2、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

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4、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规定:

5、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6、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7、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8、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9、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继承或遗赠的不动产物权从继承或接受遗赠开始产生效力

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相对权:主体、内容、责任的相对性。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 侵权之债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由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1Z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 建没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 专利权

种类:发明专利、使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授予条件

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新颖性、富有美感、适于工业应用

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商标专用权

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 著作权

 单位作品: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往往就是单位作品。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 职务作品: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 利用单位条件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 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Z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Z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 保证

合同订立: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不能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需保证人书面同意情形: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 抵押权

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可以抵押物(有权处分)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需要登记的抵押财产

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  抵押的效力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 抵押权的实现

与抵押人协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或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罚则)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Z3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保险责任范围:自然事件和意外事故。

除外责任:如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等。

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

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险赔付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期限: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 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不同之)除外责任:(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保险期: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

1Z3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 基本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2、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3、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4、军用房屋建筑工程  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实行监理的建设,一般要由监理单位查看后填写“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满足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和连续施工的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强调依法性:资质、招标形式、不得肢解发包)(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强调审查通过);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制定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额度要求: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证明: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需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审核合格 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延期开工: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重新核验: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1Z3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注册资本:如特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一级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专业技术人员:如特级企业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一级、二级企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技术装备:如特级企业省部级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5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1项发明专利等。

工程业绩:如一级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及变更

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 企业分立或企业改制的,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

 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申请之日起前1年)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无资质承揽劳务分包工程,常见的是作为自然人的“包工头”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无资质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Z3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 注册的规定  初始注册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情形(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受聘单位: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执业岗位范围: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列情形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权利:如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 义务:如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不得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1Z3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Z3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 必须招标的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重点及国有项目  邀请招标:3个以上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条件(施工)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招标文件

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对招标文件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资格审查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开标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不予受理的情形:(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废标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情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中标

中标人范围: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 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人条件:(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备案: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投标保证金

 形式及额度: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联合体投标

1、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3、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5、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6、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对招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外确定中标人的;

2、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肢解发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4、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2、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违法分包和转包的。

1Z3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 工程总承包

含义: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资质:我国对工程总承包不设立专门的资质。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

施工总承包

1、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2、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4、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 工程分包的规定  违法分包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转包

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参考案例P106) 发包单位违法责任: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包单位违法责任: • • •

1Z3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及公布 • • • • 告

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 • • 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对市场主体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强制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以守法、守信(主要指经济信用,包括市场交易信义务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用和合同履行信用)、守德(主要指道德、伦理信用)、综合实力(主要包括经营、资本、管理、技术等)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优良和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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