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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建法规考点总结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2018年一建法规考点总结

第一篇:2018年一建法规考点总结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

二、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物完成 2.被代理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被代理有选择权)

四、知识产权的属性: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五、[一句话:抵押是买卖的前奏,可以买卖的就可以抵押;不能买卖的不能抵押]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一、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2抢险救灾等工程

二、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开工报告制度审查的内容

1.资金到位情况 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

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

四、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能够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五、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六、六、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七、财产不得抵押:(不能买卖)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建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4.虽不满足前三项,但总项目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二、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

旅行项目审批手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及标的、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 1.几个时间要求:

招标人发出第一份招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0天;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大于等于5天;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 中标候选人公示,大于等于3天;

签订合同,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

2.评标:拒收:当场就能发现

否决投标:当场不能发现重大偏差 要求澄清、说明:细微偏差 3.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

a 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最迟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天前 b对开标提出异议:开标现场当场提出

c 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

d 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事实之日起10天内

a.b.c处理,招标人3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前停止招标投标活动;第二步,招标办 d 处理,直接招标办

三、项目审批:招标范围、招标形式、招标组织形式

四、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其他人:7条

1. 就统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这个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合同履行无关

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肥叉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 其他

五、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不得超过80万。

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属于串通:5 有实质 2.视为串通:6 无实质

七、招标人责任:处1%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赔偿,1.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2.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4.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定力合同 5.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八、邀请招标(3家以上)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寿自认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招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九、直接发包

1. 设计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抢险救灾的 2. 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利技术(只有一家能做)4.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自行建设 5.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6. 在建设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题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有承保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十、违法分包行为:建设单位发包给资质不符的单位;建设单位支解分包;建设单位另行发包;建设单位指定分包

十一、转包:自己啥也没干 违法分包:自己干了一点

挂靠:自己啥也没干,别人以自己名义干 认定此行为,3个月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2年2此,停业整顿6个月;2年3次,降低资质等级

十二、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语序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与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片区中标的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清洁严重的 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 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 未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三、投标文件包括: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负有法定代表人身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四、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3.投标人以行贿谋取中标 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骗取中标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竣工日期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维竣工日期

2.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旅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三、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约定不明的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四、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具有违约行为 2.造成损失后果

3.违约行为和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位于人有过错,或者遂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六、无效合同特征(违法)

1.具有违法性 2.具有不可履行性

3.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类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垫资合同是有效的

七、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八、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行为

九、可撤销合同(不公平)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十、合同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尽一人 7.其他

十一、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

十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十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十四、劳动合同解除

1.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3天;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理解解除合同 2.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劳动者有过错)

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局部改成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用人单位提30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者无过错)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十五、优先留用三种人员:(劳动者不弱势)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季度弱势)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混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昏定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其他

十六、承揽合同的特征

1.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十七、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请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一、夜间施工作业:抢修,抢险,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后者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所有的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三、规划,环保,消防需官方验收

四、施工现场大气污染处置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处罚,其他是环保局

五、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4%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掉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到1年,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七、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2.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八、四节一环保:节水,节地,节能,节材和环境保护

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一、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日常监检查并做好记录;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实施情况;违规行为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整改;发现重大安全茵黄报告;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000万以下1名;1亿元以下2人;1亿元以上3人

二、项目负责人职责

1.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不少于工作时间的25%;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四、施工作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1.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2.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全

3.批评、检举、控告权以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4.紧急避险权

5.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6.请求民事赔偿权

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 建筑架子工;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六、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转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七、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报告

国务院

国务院

调查

国务院——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

死(人)

3↓

10↓

30↓

30↑

伤(人)10↓

50↓

100↓

100↑

损(元)1000万↓

5000万↓

1亿↓

1亿↑

八、设计单位应当在涉及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九、建立单位的安全责任 1.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3.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 不得出租、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前三种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一、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户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户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

二、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2.发生投诉,举报,全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3.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4.其他

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五、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衍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验收。规划验收,规划局;环保验收,环保局;节能验收,总监理验收

六、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七、最低保修范围及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供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2年

八、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 1.资源项目 2.资源项目 3.邮电通讯项目 4.水利项目 5.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二、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记忆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做的语气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证人提供的对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五、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公民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

六、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任命法院管辖

第二篇:二建法规考点

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记忆重点

1、发明专利权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

2、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身体受伤,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丢失的,诉讼时效为1年,涉外诉讼4年。

3、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诉讼才可以终止。

5、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时间。

6、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个月,中止施工满一年,核验许可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7、勘察分综合(甲级),行业(甲乙丙级),设计分综合(甲级),行业专业(甲乙丙丁级),监理分综合(不分级)、事务(不分级)、专业级(甲乙2丙3)。

8、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9、招标人一般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30日。

10、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11、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人退保证金。

1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最少5个工作日。

13、招标人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要在投标文件提交前15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至少20天。

14、工程招标代理分为甲、乙(1亿)、暂定级(6000万以下)。

15、从业人员超300人,应设专职安全员。

16、特重大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重伤,1亿元经济损失,罚200-500万,重大10-30人死亡,50-100人重伤,5000万到1亿损失,罚50-200万,较大3-10人死亡,10-50重伤,1000万-5000万损失,罚20-50万,一般,3人以下,10人以下重伤,1000万以下损失,罚10-20万。

17、安全事故发生后应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质量事故24小时内报告。

18、事故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19、自事故发生之日超30日内,伤亡人数有变化的,应补报,道路,火灾事故有变化7天内上报。

20、事故调查级60日内出报告,可延长60天,共120天。

2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人民政府收到报告15日内批复,特重大事故30日内批复,延长时间30天,从事故调查到处理最长不超过180天(半年)。

22、建设单位应自开工报告批准15日内,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备案。

23、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15日前,报备。

24、在建建筑工程和不动产在抵押时才要登记,不动产只有登记了才产生效力,在建船舶可以抵押但是不要登记的。

25、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有可能是集体土地。

26、抵押权对承租人效力只要看谁在先利在谁就行了,比较时间早的就行了,不用看其它的。

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超5年,重审。

28、重大环境影响,全面评价,轻度影响,编制报表,很小影响,填报登记表。

29、未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用了的房子,然后出现问题,找承包商(非施工单位,因为有可能是勘察,设计的原因)解决。30、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试运行3个月,3个月后进行环保设施验收。

31、环境保护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2、宪法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季,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法规省市人大,行政规章国家行政机关。

33、留置权中应把留置物留至少2个月,除新鲜易腐的东西外。

34、抵押权行使必须通过法院拍卖,质押,留置权可以不通过法院卖掉。

35、若施工单位有安全隐患(非严重),要求整改即可,不用要求停工。

36、总承包单位对现场安全负总责。

37、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有7权利(知批拒避赔用教)3义务(遵规学习报告)。

3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建造师监督。

39、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40、特重事故大国务院,重大省级,较大市级,一般县级进行事故调查。

41、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人从受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该专业。

4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制定,项目负责人只负责落实(只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其它落实)。

43、垂直运输,安拆工,爆破工,超重信号工,登高加设人员必须有特种作业证。

44、编制专项方案: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吊,脚手架,拆除爆破,其它等,由总工,总监签字。

45、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要专方案,专家论证。

46、意外伤害除现已不强制买,工伤险成了强制除,由施工单位购买。

47、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核准。

48、施工许可证针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针对施工单位。

49、向县级申请施工许可证条件: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有施工企业,有图纸和技术资料,有质量和安全措施,资金到位(1年内50%,一年以上30%)。50、安全许可证向省级申请,央企向国务院申请。

51、安全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延期,延期3年,变更企业情况在变更后10内变更手续。

52、建设单位向县级送审施工图。

53、竣工验收条件:完成合同,完整资料,试验报告,质量合格文件,保修书。

54、总监签字3项:专项方案,付工程款,竣工验收。

55、工程质量保修书内容:保修范围,期限,责任。

56、最低保修期限:基础为合理使用年限,防水5年,供热冷2个采暖,供冷期,电气、排水、安装、装修2年。

57、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8、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12,24个月(不能长于最低保修期2年)。

59、发包人不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60、质保金扣留5%。

6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核实,核实后14天内返还,共28天。62、采购方式:建设单位采购,承包商采购,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63、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向安托部门报送质量监督报告。64、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15日内,报备。

65、产品标识要求:合格证(所有产品必须有的1),中文(千万不要加英文)名称、厂名、厂址(所有产品必须有的2),成分,生产日期,中文(非英文)警示标志。66、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由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论证,报审定。6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进行监督。68、禁新建排污口: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区。69、工程开工15日前,施工单位向县级办理噪声污染申报。

70、夜间施工,只需要向县级申请证明,并公告即可,不用审核和同意。

71、不符合民用节能强制标准,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均不得颁发工程规划许可证。72、消防验收,机关受理10日内进行消防检查。

73、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7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74、工程中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标准的,建设单位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75、国家标准是通用的,行业标准是专用的,考试中看通用还是专用对应即可。

76、劳动法规定,女职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工作,未成年人不得从事矿山进下、有毒有害等第四级体力劳动,公司提供保障也不行,规定死了,就是不行。77、企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78、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79、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80、劳动争议是法定管辖,先仲后裁,商事仲裁是约定管辖,或仲或裁。8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有效时间为1年。

8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5日内处理,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日内提交答辩书,仲裁庭开庭前5日,通知双方,当事人有理由的可以延期3日开庭。

83、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84、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一次裁决,合议(少数服从多数),强制原则。

8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非签订合同之时起,上班之日算起才对)。

86、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用工合同(可以先上班,合同在后)。

87、劳动合同3个月到1年的,试用1个月,1年到3年,试用2个月,3年以上,试用期6个月,以上包括本数。

88、试用期工资为正常工资的80%。89、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90、劳动者提交30天通知辞职,试用期提前3天即可。91、劳动教养不可能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是行政责任。92、预告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

9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获得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月工资,支付赔偿3倍月工资。

94、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最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95、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96、不受合同法调整(考试中不要选的)的是:婚姻、收养、行政合同、劳动合同、政府合同(因为这些合同不适合合同法,必须强制执行的合同内容,非协商类的)。97、单务合同:赠与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借用合同。98、定金合同、民间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99、建筑合同是诺成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借款是双务合同。

100、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建筑工程签了合同不能马上交付给对方,所以属于诺成合同,定金可以马上交付,所以是实践合同)。

101、要约要内容具体确定,商业广告为要约,要约邀请:招标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商业广告、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投标是要约,要约是主动,要约邀请是被动。

102、承诺的构成条件:由受要约人发同出,期限内作出,内容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一致。103、合同的形式:口头、书面、其它形式(交易习惯类的)。104、劳动仲裁应在45日内结束,延期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05、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层层设立。

106、劳动合同只要不是自愿解除的都要获得赔偿。

10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以工作成果为标的的合同。

108、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只要不卖国家限制经营,违法法律的东西就行了。

109、合同的撤销权只能受损害方才能行使。

110、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比如在超市购买了假玉)。111、沉默在合同法中不是代表同意。

112、效力待定:限制民事人不能独立签合同,无权代理合同,超权订立合同,无处分权合同。

11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14、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罚金属于刑事处罚 撤职是行政处分

115、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题中施工单位“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属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观表现

116、締约过失责任一般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只有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締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一般发生在合同巳经生效且没有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阶段

116、要式是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不要式: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自然人之间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第三篇:一建法规

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解析:

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归类)

民法:如《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招标投标法》等;

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证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等;不包含《行政诉讼法》;

经济法:如《标准化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等; 社会法:如《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如《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  法的形式(识别)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国际条约 如: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条例)、部门规章(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地方规章(**地方规定、办法)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 效力层级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 注意: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同等效力 (1)由制定机关裁决:

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2)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

(3)全国人大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  审计的效力

1、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合同效力。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3、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4、审计的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非经复议,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表现形式: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 后果:

无权代理的后果: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表见代理的后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 物权的法律特征

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性  物权的主要种类

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处分权是核心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2、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

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4、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规定:

5、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6、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7、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8、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9、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继承或遗赠的不动产物权从继承或接受遗赠开始产生效力

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相对权:主体、内容、责任的相对性。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 侵权之债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由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1Z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 建没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 专利权

种类:发明专利、使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授予条件

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新颖性、富有美感、适于工业应用

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商标专用权

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 著作权

 单位作品: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往往就是单位作品。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 职务作品: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 利用单位条件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 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Z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Z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 保证

合同订立: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不能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需保证人书面同意情形: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 抵押权

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可以抵押物(有权处分)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需要登记的抵押财产

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  抵押的效力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 抵押权的实现

与抵押人协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或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罚则)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Z3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保险责任范围:自然事件和意外事故。

除外责任:如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等。

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

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险赔付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期限: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 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不同之)除外责任:(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保险期: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

1Z3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 基本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2、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3、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4、军用房屋建筑工程  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实行监理的建设,一般要由监理单位查看后填写“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满足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和连续施工的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强调依法性:资质、招标形式、不得肢解发包)(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强调审查通过);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制定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额度要求: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证明: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需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审核合格 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延期开工: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重新核验: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1Z3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注册资本:如特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一级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专业技术人员:如特级企业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一级、二级企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技术装备:如特级企业省部级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5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1项发明专利等。

工程业绩:如一级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及变更

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 企业分立或企业改制的,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

 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申请之日起前1年)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无资质承揽劳务分包工程,常见的是作为自然人的“包工头”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无资质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Z3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 注册的规定  初始注册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情形(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受聘单位: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执业岗位范围: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列情形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权利:如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 义务:如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不得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1Z3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Z3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 必须招标的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重点及国有项目  邀请招标:3个以上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条件(施工)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招标文件

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对招标文件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资格审查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开标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不予受理的情形:(1)逾期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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