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与应对技巧》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内容

第一篇: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与应对技巧》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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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与应对技巧
秦云芳 教授、税务师
南方财税网高级税务顾问 http://www.tax168.net 教学目的:
1、让大企业的财务人员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政策的主要精神;
2、熟悉大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税务管理风险点;
3、通过实际案例掌握应对技巧并做好税收风险的规避。主讲内容:
一、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发〔2009〕90号的文件的出台背景
二、大企业税务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
(一)税务风险管理的概念
(二)大企业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三)大企业税务管理的思路和方法
三、具体存在的税务风险点和应对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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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司除了为大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外,“对大型企业实施税源监控和管理,开展纳税评估,组织实施反避税调查与日常检查”也是其重要职责。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理念2009年初才提出,不难推测,进一步推动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必然是各级税务机关2010年的工作重点之一。
税务局要以驻厂式调研的形式,促使企业更加重视税务风险的管理,并且要与企业共同防范税务风险。
二、目前大企业在税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思路
目前需要高度关注税务风险的大企业大体分三类:
(一)一类是外资企业
(二)一类是国有企业
(三)一类是民营企业
税务风险管理——企业风险管理的分支,因为企业的各项活动均会导致相应的——会计核算——会计核算的方法直接导致——企业税务核算,因此,税务风险的管理,也就是企业内部控制中对于税务一方面的管理。
(一)大企业税务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是:
1、企业组织结构庞大,经营业务多样,经营活动复杂,管理难度大;
2、税务管理力量相对薄弱,管理资源缺乏,管理环节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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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纳税申报的信息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
(二)企业财务人员对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文件没有及时掌握而相成的风险(股权59)
(三)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潜在税务风险
1、收入确定的风险(注意:收入的隐瞒、混合销售及视同销售收入的确定等)(收入类)收入的风险点主要在以下几方面:(1)视同销售的差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对外捐赠)(2)接受捐赠收入的差异(接受捐赠)(接受捐赠1)
(3)收入计量模式的差异(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分期收款收入)
(4)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收入1)(5)利息收入的差异(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的差异(租金收入)
(7)权益法初始成本的差异(投资差异)(风险点)(8)权益法投资收益的差异(股权投资)(9)公允价值变动的差异(交易性、投资性)(10)不征税收入的差异(11)免税收入的差异(12)减计收入的差异(13)减免税项目所得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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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形资产的确认(2)无形资产的计量(3)无形资产的摊销(4)无形资产的减值提取(5)无形资产的报废 存货的确认和核算的涉税风险点:
(1)存货的确认
(2)存货的计量(购进、使用、发出)(3)存货的减值(4)存货的损耗
投资性房地产确认和核算的涉税风险:
(1)确认(2)计量(3)变动
3、成本、费用确定和分摊的风险(注意:税前可扣的成本费用和税金以及税前不可扣和部分可扣的区分)
(1)税前可扣的成本、费用、税金(2)税前部分可扣的成本、费用、税金(3)税前不可扣的成本、费用、税金 具体风险点有: 工资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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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作为财务报表主要使用人之一,其目的就是要通过财务分析了解企业纳税情况、遵守税收法规的情况。资产负债表的分析(注意的风险点:)
1.通过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额变化与利润表的销售总额变化之比,可以大致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
2.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的增减幅度变化与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的增减变化之比,可发现主营业务收入中的误差。
3.通过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的增幅变化与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成本的增幅变化之比,可以大致判断主营业务成本结转的准确性。
4.通过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的增幅变化与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及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增幅变化之比,可以判断生产能力增加有没有引起的产品数量的增加和收入的增加。
5.通过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增减幅度变化与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财务费用增减幅度变化之比,可能发现账外投资和账外资金拆借的情况。
利润表分析的风险点:
利润表由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组成。倒过来看,净利润+所得税=利润总额-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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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研发费与企业的科研能力相比;
(5)将利息支出、汇兑损益与长短期借款中的银行贷款本金,外汇收支规模相比;
(6)将不同会计期间的收入费用率相比;
(7)将坏账损失、资产减值与存货质量、应收账款核销相比。3.利润总额。由于该部分大都属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额,虽然对会计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但对所得税影响有限,不过在分析报表中,也不能忽视以下几点:
(1)投资收益与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之间的关系;
(2)补贴收入与企业所处行业及国家优惠政策之间的关系;
(3)营业外收支与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之间的关系等,4.净利润。
(1)通过所得税与利润总额的比较,可以得出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从而判断纳税调整事项的多少;
(2)根据纳税调整事项的多少,来对照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的大小,两年内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的增减幅度与销售收入增减幅度之比,从而判断出纳税调整事项的内容;反之亦可通过以上报表项目,判断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准确与否。现金流量表的分析:
现金流量表分主表和附表两部分,先看主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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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相关知识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纳税筹划的概念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
(一)强调了纳税筹划的目的___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实现税收的零风险。
(二)强调了纳税筹划的手段___效益最大的方案.二、纳税筹划的意义:
1、短期看——减少交税,节约成本支出
2、长期看——使企业的纳税观念、守法意识得到强化。
三、税收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进行。
2、超前性——表示税收筹划必须事先规划、设计安排。
3、目的性——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4、专业性——具备会计、税法、财务管理和企业管理四个方面的专业知识。
5、整体性——考虑整体利益并进行筹划。
四、纳税筹划区别其它税务行为
五、税收筹划的作用
(一)税收筹划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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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税收负担较轻呢?
(2)内部考虑: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两者的纳税特点上有:
子公司——(法人)——缴纳所得税
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汇总缴纳
例如:A公司打算在全国设立25个营业点,可以设分公司或子公司每年盈利分点金额为8000万元,亏损分点的金额为6000万元。如何筹划?
2、选择企业人员
根据新税法,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安置下岗工人、退役士兵等亦可享受税收优惠。
例:吉祥有限公司2008年1月在成都注册成立,主营业务为酒类产品包装。企业2008年缴纳增值税及附加88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200万元。该公司每年应纳的总税额为1080万元。
税收解决方案:举办福利企业,假设安置200名残疾人,全年残疾人工资为300万元.取得返回增值税的税收优惠3.5万元/人/年.企业所得税按残疾人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如何筹划?
3、企业投资方向
(1)如投资农业中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农业中蔬菜的种植,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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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方借款
新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对“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定义和范围进行了原则的规定。
(1)债权性投资___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____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或者以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长短期融资。(财务费用)其中,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2)权益性投资,是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只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其金额为企业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这与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权益性投资的定义一致。
(3)由于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与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密切相关,应针对不同行业的融资特点予以考虑,比如对银行、保险等具有较高负债权益比率需求的产业,应制定与其他行业不同的标准。因此,实施条例授权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财税2008年121号)(一般企业是2:1;金融企业是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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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一点,对特殊设备,外购进口可以享受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先征后返的政策优惠,而且退回的两税不征税。
例:某大型企业需引进一套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有两种做法: 方案一是融资租赁,每年付款880万元,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入账价值为4000万元,折旧年限为5年;
方案二是进口外购,一次性付款4000万元,折旧年限为5年。两种方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一致的。
(三)投资环节的纳税筹划筹划
1、出资方式的选择:
(1)实物出资较货币出资的有四大 好处: ①实物出资折旧产生抵税效应,而现金利息须纳税。
②以土地和房屋投资,将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会发生免税效应。(备注:财税[2006]21号文,投资于房地产企业不能免土地增值税。)
(2)出资方式的选择: 不动产投资与设备投资
不动产投资,投资方视同销售会产生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投资于房地产公司时),受让方产生契税。设备投资,在投资价不高于净值时,无税收负担。
(3)出资方式的选择:整体资产投资还是部分资产投资。
现行税法规定:整体资产投资时,投资计税成本为原值;而接受投资方可按评估值入账计提折旧.这里面有个税款的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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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应纳所得税=(转让所得-投资成本)×25%
转让所得中的价款可能包括已征税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例:前进公司拥有如意公司80%的股份。如意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前进公司按面值认缴),截止2004年12月31日乙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1400万元,其中累计盈余公积23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70万元。两企业均适用33%的税率。前进公司转让如意公司的股权与光明公司。如何筹划?
(四)采购环节的纳税筹划筹划
1、企业进货渠道的税收筹划
2、企业购货规模与结构的税收筹划
3、企业签订经济合同时的税收筹划
4、收取发票时的税收筹划
5、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采购
(四)生产环节的纳税筹划筹划
资产处理方法: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1)现行的会计准则与新税法皆取消了后进先出计价方法。(2)存货计价方法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变换,若需变化,需报税务局备案才能生效。否则税务有权调整。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五)销售环节的纳税筹划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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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从低税区分回的利润,因双方税率差引起的,应该补税。根据这一规定:平时尽可能不要分回利润。注意两点:
1、高新区的企业,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规定,如果当地不需要补税的,就可以分配回来。
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不做应付利润处理,否则就要补税!
2、转让股权时,仍然要先分配补税后转让,否则重复纳税。例:吉祥公司是一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盈余公积30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如意公司占有吉祥公司80%的股份,投资的计税成本为4000万元。2008年如意公司要将其股权转让给弘大公司。转让价为9000万元。吉祥公司的税率为15%,如意公司为25%。
直接转让的企业所得税为(9000-4000)×25%=1250万元。纳税筹划方案:先分配5000万元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让价为5000万元。分回利润补税4000÷(1-15%)×(25%-15%)=471万元
转让股权补税为(5000-4000)×25%=250万元。小计721万元。纳税筹划方案节税为1250-721=529万元
例如,某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解散申请书,股东会批准并作出决议,7月31日解散。于8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清算后,年初1月—7月底止公司预计可盈利6万元。
在尚未公告的前提下,股东会再次通过决议把解散日期改为8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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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的补助等。不包括年终双薪、年终奖等)
2、年终双薪
3、年终奖
4、特殊行业的“年薪制”
特别问题:
(1)在职董事的补贴(文件规定作为劳务报酬。800元/月以下免征个税和营业税,可作避税用)
(2)员工获得的政府各部门奖金(偶然所得)(3)员工获得的其它单位奖金(其它所得)(4)员工子女升学奖励(并入工资中纳税)
月工资适用5%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年终双薪和月工资相比区别主要是不能再扣除1600元和三险一金。
二、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一)分解收入
(二)增加费用扣除
(三)发放方式的组合与搭配
在月工资与年终奖之间合理搭配发放可明显降低个税。
例、张三2006年全年工资奖金毛收入约为48000元,单位为其支付工资时,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每月支付工资3000元,年终一次性考核奖金为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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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00元
应纳个税为20000×20%+8000×30%=6400元
(三)须注意的是:劳务报酬的支付方要取得接受方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才能入账作税前扣除,另外还需要注意劳务报酬需缴纳营业税(月低于1500元的免征营业税)
(四)分次方式: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的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的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的纳税筹划思路主要有如下三种:
(一)委托方费用负担法
委托方负担费用后,受托方的名义收入减少但实际收入不变。此时对受托方而言,税基可明显的下降。如受托方受托期间的伙食、交通、住宿补助费。
(二)同一事项的认定分解法
劳务报酬的征税方法是分项目征税。劳务报酬的项目征税有30多种(如安装、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会计、咨询、审稿、表演、广告、介绍、经纪等),尽可能多划分项目可多增加扣除基数。
(三)分次纳税,降低纳税基数。
如李四接受吉祥公司的委托从事一项设计安装工程,工程期限为1年,每月工作时间不等,总共收费36万元。
筹划前:按每月3万元支付劳务报酬,李某的个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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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应扣缴个税为49500+8875=58375元。比劳务报酬纳税筹划前节税为
62,400-58,375=4,025元。
注意:工资不交营业税,劳务报酬要交营业税,36万元纳营业税
360000×5.5%=19800元。
考虑两税后共节税为19800+4025=23825元。
1、企业自然人股东增资的纳税筹划方法
2、巧用无形资产出资的个税筹划方法
营业税的纳税筹划的策略技巧
一、基本思路
(一)营业税税率分析
1、兼营业务核算。(娱乐业和商业分算)
2、选择低税率。(建安业与宽带服务业、建安业与租赁业、文体业与服务业、)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入手(安置转业军人)
4、从税制要素入手(纳税地点、纳税时间:递延收入、纳税主体:物业、)
5、从组织形式入手。(混合销售)
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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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个文件:装饰劳务公司就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签订合同:一种是包工包料,另一种是清包工方式,我们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计算不同方式下的税后净利做出选择。
例;吉祥公司承包某项装饰工程,包工包料的情况下,材料购进价为100万元,劳务50万元,合同总价为190万元。采取清包工方式,劳务成本为50万元,合同总价为8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
清包工方式的税后净利=[80×(1-5.5%)-50]×(1-25%)=19万 包工包料方式下净利=[190×(1-5.5%)-150]×(1-25%)=22万 结论:包工包料为最佳方式.(2)《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建筑安装企业在提供劳务时,有两种选择,一是劳务分包形式,另一种是招聘员工的方式,哪种方式更好呢?
例:吉祥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其中有劳务8000万元,可以采取临时招聘员工方式,亦可以采取劳务分包方式。从税收角度分析:
劳务分包勿需缴纳营业税,由提供劳务的建安公司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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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费为100万元。假设进项为51万元。不考虑城建及附加。
(1)不具备分开核算的条件时应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为
600×17%-51=51万元。
(2)具备分开核算的条件时: 500×17%-51+100×3%=37万 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分开设两个公司:销售及安装公司,税负加重!500×17%-51+(500+ 100)×3%=52万,税负上升1万元。
(五)营业税转化为增值税
政策依据:设备租赁为服务业,税率5%;出售设备,大于原值的按4%减半征收,低于原值的免税。
例:某建筑工业集团,内部有大型设备需要在不同企业间调用。若按按独立企业间标准,年应收租赁费1000万元。年应纳营业税为50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将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按净值在不同企业间出售,因售价低于原值,免税。
纳税筹划的节税效果:50万元营业税。
(六)减少流转环节,有效降低税负
因为流转税中营业税大部分未实行差额征收,流转的次数越多,税负越重。为有效降低税负,应采取减少流转环节.例:吉祥公司(商业企业)租赁一幢仓库房给如意公司使用,租期为5年,租金为100万元/年.。如意公司又租给正弘公司使用,租金为120万元/年。如何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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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2008年起,安置转业干部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已作废了.依据
财税[2008]1号
(九)利用税制因素利用纳税主体、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等因素考虑,利用不同的税收规定进行纳税筹划。例:利用纳税主体不同进行的纳税筹划
目前税收政策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代支费用属于“代理业”,按差额计征营业税。而房地产企业代收的费用需并入缴纳营业税。假设某房地产企业代收费用一年为5000万元。未设立物业管理代收费用时,房地产应纳营业税为250万元。
单独设立物业管理公司后,代收费应纳营业税为0万元
纳税筹划效果:节约营业税为250万元。例:利用纳税时间进行纳税义务的递延。
目前依据财税[2003]16号的规定,预收款收入税法和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方法一致,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如某市兴网传媒有限公司一次收取10年1000万元的电视收视费。如果一次纳营业税,营业税额为50万元;假设按10年分期开票确认收入,年纳营业税为5万元。因为资金有时间价值,节税额不少。值得说明的是:预收款要分期确认收入的,不得在预收款时一次性开票,否则不能递延纳税。
因为发票是证明业务已完成的证据。
(我国是以票控税的国家,新税法强调权责配比,但发票的重要性并未
第二篇: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风险提示
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风险提示
1、企业所得税-经营业务收入
风险描述:收入不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如:各种主营业务中以低于正常批发价的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行为;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帐或干脆置于帐外而未确认收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税法规定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计税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其他业务中变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周转材料残值等(如:处置废旧包装箱收入)迟计或未计收入;以及是否存在分期和预收销售方式而不按规定确认收入等问题。
稽查方法:查看内部考核办法及相关考核数据,以及销售合同、销售凭据、银行对账单、现金日记账、仓库实物账等相关资料,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往来科目进行比对分析和抽查,核查是否及时、足额确认应税收入。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三条;
2、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
风险描述:未将企业取得的罚款、滞纳金、参加财产、运输保险取得的的无赔款优待、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列入收入总额。
重点核查:核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而未记收入的情况。如:核查“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以及企业辅助台帐,确认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核查“营业外收入”科目,结合质保金等长期未付的应付账款情况,确认企业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营业外收入、坏账损失、资本公积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3、企业所得税-租金收入
风险描述:企业提供无形资产、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包装物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及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如: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收入。重点核查:结合各租赁合同、协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看是否存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收入。检查科目:其他业务收入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4、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
风险描述:A、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收入,可能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各种形式收入,企业存在不记、少计收入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的情况。B、未按税法规定准确划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重点核查:A、有无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未及时计入收入总额,特别注意集团成员单位的借款和应收货款。B、“投资收益”科目,看是否存在国债转让收入混作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投资收益、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5、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收入
风险描述:A、对外投资,股息和红利挂往来账不计、少计收入。B、对会计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异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或者只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而未进行相应调增。C、将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取得不足12个月的股票现金红利和送股等分红收入),混作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少征企业所得税。
重点核查:A、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投资收益的股息和红利是否并入收入总额。B、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核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核实当年和往年对长期股权投资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是否正确。C、核查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科目,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备案的投资协议、分红证明等资料,核实“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免征条件,不足12个月的股票分红(包括取得现金红利和送股)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
6、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
风险描述: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销售等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未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认收入。重点核查:相关合同及结算单,核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实有无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是否有视同销售未申报收入等情况。
检查科目:库存商品、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7、企业所得税-非现金资产溢余
风险描述:企业的非现金资产溢余(如固定资产盘盈),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未按税法规定以同类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盘盈的固定资产是否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则是否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检查科目:固定资产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8、企业所得税-限售股转让收入
风险描述: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未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重点核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或“交易性金融资产—— 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科目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看其限售股股票转让所得是否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收益计算是否准确、是否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检查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或交易性金融资产—— 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 检查科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9、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
风险描述:未在搬迁完成进行搬迁清算,将搬迁所得计入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而计入企业搬迁收入;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资产,未按税法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而是将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重点核查:“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看是否存在搬迁处置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情况。
检查科目: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搬迁收入、营业外支出-搬迁支出、累计折旧、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10、企业所得税-境外投资收益
风险描述:居民企业设立在税率水平较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未计入企业的当期收入。
重点核查:“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等科目;索取居民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的合同文件等书面文件,确认是否属于控制被投资企业,看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被投资企业构成实质控制等情况,被投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是否违反税收规定未计入企业的当期收入。
检查科目: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11、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风险描述:A、取得无专项用途的各种政府补贴、出口贴息、专项补贴、流转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其他税款返还、行政罚款返还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应税收入做为不征税收入申报;非国家投资、贷款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资本公积核算未作收入申报纳税或未按取得时间申报。B、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如技改专项补贴等)对应的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C、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未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核查不征税收入相关文件等、确定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核查往来款项和“资本公积”、“营业外收入”、“递延收益”、“管理费用”等科目,了解政府补助款项取得时间、使用和结余情况。
重点核查: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以及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检查科目: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12、企业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风险描述:在生产经营中,特别是在改制和投资等业务过程中,转让特许经营权、专利权、专利技术、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未能正确计算应税收入。如:有偿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其对应的成本后的股权转让所得列资本公积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比照公允价值销售确认转让收入;中途收回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并转让所形成的收入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列资本公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重点核查:“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库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索取与转让相关的合同文件等书面文件,看其是否正确核算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及应税所得,特别注意非货币性投资和非货币性交换等业务所涉及的资产转让是否按照公允价值销售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检查科目: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本公积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3、企业所得税-债务重组
风险描述:A、以非现金资产抵债的债务重组收入的金额较大的,未按税法规定分期确认收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发生的债务重组所得,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的应纳税所得)。B、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未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C、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未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D、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被收购方未按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重点核查:“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查相关重组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核实企业的重组协议,注意是否有特殊性重组的备案批复,根据企业相关重组协议裁决等文书来确认重组收入,同时核查非现金资产抵债金额较大的项目是否分期确认收入。
检查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4、企业所得税-以前损益调整
风险描述:以前损益调整事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重点核查:以前损益调整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前损益调整”科目,核实以前的损益事项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以前损益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5、企业所得税-成本
风险描述:A、将无关费用、损失和不得税前列支的回扣等计入材料成本;B、高转材料成本(如:将超支差异全部转入生产成本而将节约差异全部留在账户内);C、材料定价不公允,通过材料采购环节向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三产”企业转移利润;D、高转生产成本(如:提高生产领用计价,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少算在产品成本等);E、未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重复入账、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F、高耗能企业,能源价格及耗用量的波动与生产成本的变化脱离逻辑关系,可能存在虚列成本的风险。
重点核查:A、核查采购成本是否正确;B、比对同期正常耗用量等,审查是否有高转材料成本的情况;C、比对材料及其运输成本,核查有无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情况;D、核查领用材料的计价是否真实,有无提高生产领用计价或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的问题;E、有无不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核查有无重复入账或者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的情况;F、重点核查产成品账户贷方是否与生产成本-动力;制造费用-动力;管理费用-水电的借方发生额相联系。检查科目: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业成本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16、企业所得税-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
风险描述: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方面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通讯费、交通费、担保费、福利费”等相关成本费用账户,核实是否存在与生产经营无关并在税前列支的各项支出。
检查科目:生产成本等成本费用科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八)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17、企业所得税-其他不得列支项目
风险描述:列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不得扣除的七八类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重点核查: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看已计入损益的八类项目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重点核实各种准备金、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检查科目: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第四十三条
18、企业所得税-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风险描述: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未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如:在建工程等非销售领用产品所应负担的工程成本,挤入“主营业务成本”,而减少主营业务利润;大型设备边建设边生产,建设资金与经营资金的融资划分不清,造成应该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借款费用划分不准确;将购进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记入低值易耗品一次性在所得税前扣除;未按规定计算无形资产税前扣除,把取得的无形资产直接作为损益类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未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进行摊销等。
重点核查:“在建工程”等科目明细,看是否有应资本化的支出未计入相应科目;核查期间费用中是否有直接列支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19、企业所得税-各类预提、准备支出
风险描述: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中支出,没有实际发生的各类预提准备性质支出(如:预提费用;资产减值准备金;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业务形成的预计负债),未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是否有预提费用、提取准备金等,是否在申报时做纳税调整;特别注意如有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业务,核查“营业外支出”是否有预计负债发生。
检查科目: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预提费用、预计负债、资产减值损失、各类准备金科目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20、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
风险描述: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和确认原则,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A、工资支付名单人员包含: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无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其他人员。B、工资的方法未全部符合以下要求: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C、因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确认了应付职工薪酬但在以后期间发放,而没有实际发放的(包括:已提未付上年工资,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费用,重组计划辞退福利等)。D、将应在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内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如:实行货币化改革,按标准发放的住房和交通补贴,会计上作为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但企业所得税应作为福利费,不作为工资薪金。企业存在未进行纳税调整的风险)。E、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是否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F、企业作为用工单位,已向派遣公司支付派遣费用,仍税前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以工资为基础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
重点核查:A、工资支付名单人员是否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不应包含: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无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其他人员。B、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是否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C、因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确认了应付职工薪酬但在以后期间发放,而没有实际发放的(包括:已提未付上年工资,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费用,重组计划辞退福利等),是否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D、有无将应在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内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核查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是否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子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21、企业所得税-三项经费支出
风险描述: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没有《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列支工会经费;将职工福利、职工教育以及工会支出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科目(例如将用于职工食堂等福利设施及相关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不作纳税调整;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为计税工资的14%、2%、2.5%)不作纳税调整;本年未达比例,将上年超限额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结转核算等 重点核查:核实三项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核查是否有违规混淆或超限额列支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职工福利费,是否单独设置账册,是否按照税法规定项目进行准确核算;特别注意已计提未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否进行纳税调整。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22、企业所得税-各类保险、公积金
风险描述:A、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如未获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比例超过12%),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B、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部分未分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C、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未按税法规定不得扣除,未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结合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文件、各类保险合同,核实账面计提和发放情况,重点核查超范围、超限额列支以及已计提未上缴的各类保险金、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23、企业所得税-利息支出
风险描述:超限额列支利息,如:企业向职工个人或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税法规定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的部分,如果不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企业申报扣除未相应调增相关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企业贷款来源结构,看是否有职工个人借款,是否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及相关合同;核查企业关联借款合同,看是否有超过税法债资比例计算的利息,如果有超额部分,进一步看企业是否有相关举证资料证明符合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企业与关联方实际税负等。检查科目:其他应付款、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24、企业所得税-租赁费用
风险描述:租赁费用税前列支错误,如:未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或一次性列支房屋设备租赁费,未进行纳税调整。重点核查:结合企业各类租赁合同,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结合在建工程、财务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管理费用-租金、制造费用-租金等科目,看是否正确归集租赁费用,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检查科目:成本科目及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25、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
风险描述: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正确归集(未归集计入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等其他费用的业务招待费),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重点核查:成本科目中发生的业务招待性质费用,结合管理费用-其他、销售费用-其他等科目的明细科目,归集计算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看申报额是否正确以及是否超限额列支。
检查科目:成本科目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26、企业所得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风险描述:A、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即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未进行纳税调整。B、未准确归集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入其他费用科目或将非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误计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科目,未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C、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销售费用明细科目,看广告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核查企业广告宣传方式和支付方式有哪些,支付的费用通过哪些明细科目核算,是否正确归集;核查归集后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是否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申报扣除。检查科目: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三条
27、企业所得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风险描述:A、将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或者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其他费用科目,未能正确核算。B、超过税法规定比例(财产保险15%、人身保险10%、其他企业5%)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按税法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C、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没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而发生支出;现金支付给非个人;与取得收入无关),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看是否正确核算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存在超过限额部分的或者其他不予税前列支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检查科目: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五条
28、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
风险描述:捐赠支出不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或者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未做纳税调增(其他规定可全额扣除的除外)。
重点核查:核实捐赠支出,看是否符合规定,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看是否超额列支。检查科目:管理费用-其他、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财税〔2008〕160号
29、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列支
风险描述:在扣除程序、申报方式、确认时间、核算金额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财产损失进行税前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如:损失未经申报或申报方式错误(应以专项方式申报而作清单申报等);未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申报扣除;未减除残值收入、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重点核查:核实企业列支的各项损失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准确,重点核查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检查科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30、企业所得税-关联交易支出
风险描述:A、关联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在税前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B、总分公司等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进行税前扣除,对应收入则挂在往来账上。C、母子公司等关联企业之间的燃料购销、股权转让、设备采购、借款协议、原料运输劳务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A、重点审核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查看是否违规税前列支关联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法人企业各营业机构间列支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B、重点审核关联交易往来账,看是否存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燃料购销、股权转让、设备采购、借款协议、原料运输劳务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情况。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31、企业所得税-企业重组
风险描述:企业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交易,且符合税法规定特殊性处理条件的,重组交易各方未对交易中非股权支付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重点核查:企业重组合同,看是否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对于交易中非股权支付额是否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检查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32、企业所得税-折旧和摊销
风险描述:未按税法规定,自行扩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税价值(如超过12个月长期暂估入账);未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方法进行折旧和摊销(如扩大折旧摊销税前扣除范围,扣除未使用机器设备的折旧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折旧和摊销;扣除已超过5年或未经税务机关查实审批的应提未提折旧;扣除股份改造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所计提的折旧;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加速折旧和摊销;使用综合比率折旧摊销)等未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核实资产计价,如:通过核对购货合同、发票、保险单、运单等文件,核查外购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是否正确;核查折旧和摊销核算方法和计算金额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检查科目: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3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风险描述:A、资格审查方面:不按规定报送所得税优惠资料或不报批、备案;不符合优惠条件而享受优惠;优惠条件丧失或优惠期限到期是否及时恢复征税;对不符合优惠的已享受的减免退税款是否按规定处理和补缴。未按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法要求对税收优惠进行账务处理。B、确认计量方面:投资购置专用设备申请进行抵免的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规定;实际购置并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在五年内转让、出租,未补缴已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款;计入三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不符合规定(如:将“三新”的范围扩大;汇缴成员企业发生的研发费超过总公司预提分摊的指标;企业自行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资本化时点划分不合理,将外购机器设备和研发支出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一次性列入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不符合规定或所支付的工资不实;上交总机构技术开发费并加计扣除等。
重点核查:A、核实主管税务部门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与应对技巧》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内容
本文2025-01-29 04:37:54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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