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证考试总结资料

第一篇:执法证考试总结资料
行政许可法
第一章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理
1、行政许可的概念: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许可的特征:一是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二是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三是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四是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3、行政许可的功能:一是控制危险。二是配置资源。三是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
4、行政许可的分类:
一、普通许可。指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
二、特许。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权利的行为。
三、认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
四、核准。指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的技术标准。
五、登记。指行政机关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原则
5、行政许可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二、公平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三种权力)
五、信赖保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例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一般不得转让原则)。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七、监督原则。
1、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2、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6、行政许可的设定:指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实际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自行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定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7、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体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不应设定的事项:(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
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8、行政许可设定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选择)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9、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资格: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其含义有二:一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必须能够行使行政许可权,行使其他权力如司法权、立法权的主体不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二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必须能够独立地对外承担由于行使行政许可权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只行使行政许可权而不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不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10、行政许可的主体:(1)行政机关(职权主体)(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授权主体)(3)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主体)
1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制度中的创新机制: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集中办理或者联合办理。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2、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申请:申请方式较为常见的书面提出申请。受理: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去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党立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对于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处理的事项,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审查:审查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过程。
审查的方式: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其他审查方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
听证的程序:(1)、告知听证的权利(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3)、公开举行(4)、行政机关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需要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5)、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人(6)、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7)、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8)、制作听证笔录,听证参加人签字或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其规定。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
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3、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
(1)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2)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3)特许程序: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认可程序: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5)核准程序(6)登记程序 第六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行政许可以不收费为原则以收费为例外
14、(1)、实施行政许可不收费原则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2)行政许可收费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15、行政许可的监督: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上级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二是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对被许可人并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16行政许可的撤销: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六)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17行政许可的注销: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
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八章 法律责任
行 政 处 罚 法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第15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是:第一,该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3)告知与申辩。《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审查决定。《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三层含义:
(一)行政处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是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该原则的主要内涵:1.处罚依据的法定2.处罚设定权的法定3.处罚主体的法定4.处罚程序的法定 《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显失公正,则法院可予变更。公开原则要求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同时,处罚程序亦必须公开。
(三)、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忽视教育的作用,给予处罚时给予被处罚人以帮助教育。教育不能代替处罚。两者有效结合,使处罚的作用最大发挥。
(五)监督制约原则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法》第8条,对行政处罚的种类作了统一的规定,有以下七种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非
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6、行政拘留。(1天以上15天以下)。
7、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如驱逐出境、限期离境等)
四、处罚的设定权 1.法律的设定权。《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第10条规定,行政法规有权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第12、13条规定,行政规章的设定权限于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
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对行政处罚加以创设。另外,要关注规定权!
我国《种子法》规定,违法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某省人民政府在其制定的《某省种子法实施办法》中规定,违法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行政机关
第二,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第三,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级别管辖。所谓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在管辖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上的分工和权限。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职能管辖。
3、地域管辖。第20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指定管辖。第21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1、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清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超过追究时效的违法行政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违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主体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
罚款同一机关做出一次处罚后,不得重复处罚,如果并处应在一次处罚决定中作出,不同机关对连续行为应定一事处罚,不得作出数次处罚。
七、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一些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入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 也称“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具体步骤:
(1)立案。处罚实施机关对所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调查处理必要的,应正式立案。(7日内;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2)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出示证件,调查笔录要签字确认)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事实。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旅行方式的期限。
五、救济方式。
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和行政机关的名称。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府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听证程序
听证是普通程序的一个环节,当然不是必备的环节。《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执行程序
自觉履行和强制执行
(1)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概念
1、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救济制度。
2、行政复议的特征:一是行政复议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二是行政复议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三是行政复议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司法活动。
★★复议和诉讼的区别,前者可以对抽象的行为。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原则
3、行政复议的原则:一是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原则。二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填空)三是审理复议案件可
第三节 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
4、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承担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机关内负责法制工作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专门机构。
第四节行政复议的范围
5、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或执行公务而为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制定行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6、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第六节 行政复议的管辖 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 ★
12、一般级别的管辖:一选择管辖。二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政府管辖。三条条(垂直)管辖(海关 金融 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国税 外汇、国安)。四对国务院部门和省级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先由原具体行政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直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们也可以申请国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务院作出裁决。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
13、特殊级别管辖:共同管辖、派出管辖、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授权管辖、撤销管辖、转送管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第七节 行政复议的受理 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14、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方式和手段要合理。能不采取就不采取,能采取轻的就不采取重的。
三、教育与行政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四、不得谋利的原则。
五、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及设定
4、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5、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6、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可一并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8、行政复议的否定范围: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节 行政复议申请
9、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
10、复议申请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法院三个月)
11、行政复议参加人:
1、申请人。①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②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③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④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授权和委托的区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3、第三人。
4、复议代理人。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第八节 行政复议的决定
15、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6、审查期限:三十天,复杂的可延长三十天。
17、举证:被申请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制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笔录复印件1份(10日内提供)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的概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2、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三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四、不适用调解原则。
五、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六、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3、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国家赔偿法
1、国家赔偿的概念: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其中国家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
2、国家赔偿的种类: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
3、.赔偿方式: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助。行政强制法 第一章 概述
1、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程序立法的“三部曲”。
2、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突发事件不适用行政强制。特殊措施不适用行政强制。
3、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3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
7、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包括规章在内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8、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9、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0、行政强制与行政出发的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在行政管理相对方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为其设定新的义务,直接影响相对方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制裁性法律责任。而行政强制以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或法律规定的义务为前提,不添加新的义务,只是强制相对人履行原定的义务。(2)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制裁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在于对“过去”违反行为的惩罚;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在于对“将来”义务内容的实现。(3)原则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惩戒,因而处罚一般是一次性的,而执行罚则不同,执行罚的目的在于强迫义务人履行义务,如义务人受执行罚后仍不执行,可再施执行罚,直到履行义务为止。对于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罚而言,前者是一次性作出的,后者是按日连续计算的;前者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后者是效力及于将来,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
第三章 行政强制的实施
11、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
一、只有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行政强制。
二、行政机关中,只有法律、发挥授予行政强制措施权的才能实施,未经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作为实施主体。
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可以实施行政强制。
四、代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而行政处罚可以委托。
12、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程序: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
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13、查封、扣押的限制: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一是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二是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三是不得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4、查封、扣押的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查封、扣押的保管和解除。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16、行政强制的程序: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强制执行。
1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限期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限期解缴税款的,手误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这一规定,加收滞纳金是不经催告的。
18、行政强制执行的特殊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19、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得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依法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档案,应当依法允许查阅、摘录、复制。
(判断选择)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章 行政程序主体
(多选)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委托协议应当包括委托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除委托协议,并向社会公布:(一)二)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超越、滥用行政职权或者不履行行政职责的;(三)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再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条件的;(四)应当解除委托协议的其他情形。(多选)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一)独立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二)不能自行调查、取得所需事实资料的;(三)执行公务所需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四)应当请求行政协助的其他情形。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
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回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二)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选择:哪些是重大决策)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5个程序
基础上,由政府行政首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什么是规范性文件)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判断)第四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与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三统一)第五十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自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经登记、编制登记号后,不再另行报送备案。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本规定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第五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多选)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不得滥用行政裁量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行政裁量权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应当考虑下列情形:(一)所第三节 调查和证据
第六十九条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
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依据,否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判断)
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第六章 特别行为程序
(判断)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给付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并予以追回。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多选)第一百三十五条 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处理和处分。
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理的种类为:责令限期整改、责令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的种类为:告诫、责令道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二)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三)行政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四)可能影响行政裁量权合理性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依法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分别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行政执法事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办理。
对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统一受理申请,将相关事项抄告相关部门,实行并联办理。
(判断)第六十四条 行政执法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追究法律责任。第二节 程序启动
第六十六条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不予受理,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限定期限内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卷。
(简答多选)第七十三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二)以非法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七)境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其他证据材料。(那种情况可以当场)第八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对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行政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在5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多选)第八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事生效。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应当载明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第六节 期间和送达
第九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理和处分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篇:执法证考试
四、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对政府工作的重大影响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对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必治理腐败,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将加快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变 行政许可法通过确立行政许可的立法政策,严格限制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些规定,对于政府职能转变,增强行政机关的信用,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将有力地推动依法行政工作 依法行政是政府运作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不受理,该予以行政许可的不予以行政许可,不该予以行政许可的乱予行政许可,只许可不监督以及监督不力的行为,都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将有力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三)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将促进行政管理方式的改进和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要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事前行政许可与事后严格监管、加强管理与提高
效率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利用间接管理手段、动态管理机制和事后监督检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事物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改变经济社会事物中一出现问题就求助于行政许可来管理的现状,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改变方式,创新管理机制。同时行政许可法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规定的一系列方便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程序,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办理行政许可的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制度,有利于行政机关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四)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将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行政许可法通过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事前公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增加透明度,减少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之间的私下接触,有利于防止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滥用权力,增加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从源头上、制度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总之,行政许可法是建立责任政府的根本途径之一,是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体现了政府勇于承担责任,诚实守信的精神。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的公布实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
实质性审查的内容为(1)、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2)、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3)、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4)、授予申请人许可证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5)、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篇:海事执法证考试
1.“集腋成裘,聚沙成塔”与“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共同蕴涵的哲理是(B)
A.抓住时机,促成质变 B.要重视量的积累 C.量变是渐进的、不显著的变化 D.要重视事物的质变
2.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毛泽东总结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法宝”的是:(C)。
A.党的建设 B.武装斗争 C.发动群众 D.统一战线
3.邓小平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出发点是(C)。A.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B.实现四个现代化 C.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D.优化资源配置 4.“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是(A)。“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A.与时俱进 保持党的先进性 执政为民 B.执政为民 保持党的先进性 与时俱进 C.与时俱进 执政为民 保持党的先进性 D.保持党的先进性 与时俱进 执政为民
5.胡锦涛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务是发展,核心是(B),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A.统筹兼顾 B.以人为本 C.和谐社会 D.党的领导
6.习近平指出,我国既是陆地大国,也是海洋大国,拥有广泛的海洋战略利益。我们要坚持走依海富国、以海强国、(A)的发展道路,通过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方式,扎实推进海洋强国建设。A.人海和谐、合作共赢 B.人海和谐、有序开发 C.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D.主权在我、共同开发 1.下列表述,能够体现矛盾特殊性原理的有(B):
①对症下药,量体裁衣 ②欲擒故纵,声东击西 ③因时制宜,因地制宜 ④物极必反,相反相成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2.1982年9月邓小平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明确提出了(C)的概念。
A.改革开放 B.和平与发展 C.一国两制 D.实施民族区域自治 3.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D)A.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B.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各级党委领导制 C.少数服从多数,多数照顾少数 D.民主集中制
4.(B)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A.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B.依法治国 C.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D.科教兴国 5.“今朝有酒今朝醉”、“人生得意须尽欢”,反映的是下列哪种错误(C)。
A.形式主义 B.官僚主义 C.享乐主义 D.奢靡之风
6.“四个交通”是交通运输部综合分析形势任务,立足于交通运输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更好地实现交通运输科学发展,服务好“两个百年目标”,由部党组研究提出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战略任务,即全面深化改革,集中力量加快推进(B)的发展。
A.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和谐交通、立体交通 B.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 C.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和谐交通 D.数字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现代交通 1.唯物辩证法认为,发展的实质是(B)A.事物数量的增加 B.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 C.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 D.事物的一切变化
2.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用简明的语言来概括其要点,就是(C).A.坚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B.坚持改革开放,自立更生,艰苦创业 C.“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D.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3.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明确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是(A)
A.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B.公有制为主体、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C.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D.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4.(C)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也是引领我国工人阶级走向更加光明未来的必由之路。A.改革开放 B.人民当家作主
C.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D.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 5.“三个服务”是对多年来交通运输实践经验的总结。其中,(A)是交通运输工作的根本要求。
A.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B.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 C.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D.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6.(C)是海事履职的政治保障,()是海事履职的根本要求,()是海事履职的重要基础。
A.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 B.正规化、革命化、现代化 C.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 D.现代化、革命化、正规化 1.马克思主义的来源:(B)
① 德国古典哲学 ②英国古典经济学 ③法国空想社会主义 ④希腊古典哲学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②④ 2.中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立足点是(D)。A.重视改善和发展同发达国家的关系 B.积极发展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 C.实行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政策
D.加强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
3.党的工作作风是一种外在的表现,其本质反映的是(A)。A.党性和世界观 B.世界观和方法论 C.人生观和价值观 D.世界观和群众观
4.“党的好干部”焦裕禄同志在兰考与深重的自然灾害进行顽强斗争时常说一句话:“别人嚼过的馍,没味道。”这体现了(D)的精神。A.艰苦奋斗 B.亲民爱民 C.无私奉献 D.科学求实
5.交通运输部在《关于加强全国海事系统“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对“三化”建设的内涵进行了深刻的阐述,特别提出了(D)的主要任务。
A.“四大体系、五个提升” B.“四大体系、四个提升” C.“五大体系、五个提升” D.“六大体系、六个提升”
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4年(B)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A.2 B.3 C.4 D.5 1.能够体现“一切从实际出发”的谚语有:(C)。A.郑人买履 B.东施效颦 C.入乡随俗 D.道听途说 2.辩证唯物主义认为,认识的本质是(D)。A.主观精神的产物 B.客观精神的显现
C.主体对客体的直观反映 D.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
3.我国现代化建设大体分三步走的战略部署中,第三步是(D)。A.到建党一百周年的时候,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B.到建党一百周年的时候,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
C.到二十一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完全实现现代化。
D.到二十一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
4.1979年,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广东、福建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并决定在(B)试办经济特区。A.广州、深圳、珠海、厦门 B.深圳、珠海、厦门、汕头
C.深圳、珠海、厦门、上海 D.广州、深圳、珠海、厦门、上海 5.2009年10月,部海事局在认真研判海事发展阶段性特征、深入分析海事面临的内外形势和系统思考海事发展方向的基础上,提出了(B)的发展理念。
A.交通海事、阳光海事、数字海事
B.“学习型、责任型、服务型、创新型”海事
C.追求社会满意度最高、追求工作绩效最优、追求职工归属感最强 D.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
6.2014年第22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举办地是(B)。A.加拿大温哥华 B.俄罗斯索契 C.意大利都灵 D.英国伦敦 7.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办理出口岸手续的情况(B)A.外国籍船舶 B.船舶被发现处于不适航、不适拖状态 C.船舶未卸货 D.无船舶签证簿
8、下列哪一个国际公约,目前中国尚未加入?(C)A STCW 78/10公约 B SOLAS 74公约 C MLC 06公约
D MARPOL 73/78 公约
9、无限航区适任证书适用于_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_千瓦及以上的船舶;(C)A 500 700 B 300 500 C 500 750 D 400 750 10.下列事故,不属水上交通事故的是:(C)
A:碰撞 B:自沉 C:船员打架 D:
执法证考试总结资料
本文2025-01-29 04:29:53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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