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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巡视安全工作规程及风险部分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电业巡视安全工作规程及风险部分

第一篇:电业巡视安全工作规程及风险部分

电业巡视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电力系统发、供、配电设

备的安全运行,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指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

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变、送、配、农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

第四条 电器设别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一下者。

第五条 电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

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3.学会经济救护法,特别要学习触电急救。

第六条 电力线路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

个月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第七条 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接线情况和

有关安全措施者,应立即制止。

第八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

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九条 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必须符合所有要求。

线路巡视风险:

1.巡视线路时要由线路工作经验的人担任,新人员不得一人单独巡线,偏僻山区和夜间巡线必须由两人进行。暑天、大雪天,必要时由两人进行。

2.单人巡线时,禁止攀登电杆和铁塔。

3.夜间巡线应沿线路外侧进行;大风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前进,以免万一触及断落导线。

4.巡线人员发现导线断落地面或悬吊空中,应设法防止行人靠近断线地点8m以内,并迅速报告领导,等候处理。

第二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更改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修改:

3.1通则:

3.1.1电力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1.2电力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3.1.3从事电力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监理、调试,以及电力生产的运行、检修和试验的各级人员,应掌握本部分的全部或有关部分。

3.2厂区布局及工作场所:

3.2.14所有高出地面、平台1.5m,需经常操作的阀门,必须设有便于操作,牢固的梯子或平台。

3.2.15楼板、平台应有明显的允许荷载标志。

3.2.18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防护装备,例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它消防工具以及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等。消防设施和防护装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严禁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严禁放置杂物妨碍消防设施、工具的使用。

3.2.24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并沿两侧一定长度上涂以防火涂料或其他阻燃物质。

3.2.25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要求。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安全阀应定期校验。

3.2.28在高温场所工作时,应为工作人员提供足够的饮水、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对温度较高的作业场所必须增加通风设备。

3.3工作人员的条件和个人防护:

3.3.1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应过体格检查合格。工作人员至少两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从事其他工作。

3.3.2企业必须对所有新员工进行厂(公司)、车间(部门)、班组(岗位)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按本部分和其它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调整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学习本部分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3.3对外来参观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危险有害因素的告知,并在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现场。对外来临时参加现场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本部分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3.3.7使用有毒危险品(如氯气、氨、汞、酸、碱)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物质的特性及应急处理常识,防止不当施救。

3.3.8使用有放射性物质(如钴、铯)的人员,必须熟悉放射防护及应急处理常识。

3.3.9作业人员的着装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和可能卡住的部分,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着材质合格的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穿着长衣服、裙子。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的衣料制做,以防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作业接触高温物体,从事酸、碱作业,在易爆场所作业,必须穿着专用的手套、防护工作服。接触带电设备工作,必须穿绝缘鞋。

3.3.10油漆作业时,应保持现场通风良好,工作人员戴口罩或防毒面具,现场应做好防火措施。

3.4设备的维护:

3.4.1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它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在机器设备断电之前或在机器转动时,禁止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它防护设备。

3.4.3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维修工作。维修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DCS系统操作画面也应设置“禁止操作”),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汽源、油源;与系统隔离的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必要时,应加装堵板,并上锁;上述闸板、阀门上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到位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3.5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3.5.4严禁用湿手去摸触电源开关以及其它电气设备。

3.5.5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气人员修好,否则不准使用。不准使用破损的电源插头插座。

3.5.9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六氟丙烷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六氟丙烷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呼吸器。

3.6工具的使用:

3.6.1.5使用撬杠作业时,支垫物应可靠,并采取措施防止被撬物倾倒或滚落。在使用加力杆时,必须保证其强度和嵌套深度满足要求,以防折断或滑脱。

3.6.2磨削机具

3.6.2.1使用前必须检查砂轮片,应无裂纹等缺陷。首次使用的砂轮片应检查其额定转速与砂轮机转速相匹配,且在有效期内使用。树脂和橡胶结合剂砂轮片存贮一年后必须经回转试验,合格者方可使用。砂轮片磨损到原半径的三分之一时必须更换。砂轮片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不应碰撞坚硬的物体。砂轮片应远离油脂、水或其他溶剂。

3.6.2.2砂轮机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有足够强度的防护罩。防护罩的开口角度不超过90°,其中轮轴水平中心线以上不超过65°。砂轮的固定应使用法兰盘,法兰盘的直径大于砂轮直径的三分之一。

3.6.2.3固定式砂轮机防护罩在轮轴水平中心线以上开口角度大于30°时,应装设挡屑板。挡屑板安装于防护罩开口正端,宽度大于砂轮防护罩宽度,与砂轮圆周的间隙应小于6mm。

3.6.2.4固定式砂轮机应安装托架。托架高度不超过砂轮轴水平中心线,与砂轮圆周的最大间隙不超过3 mm。

3.6.2.5固定式砂轮机磨削产生的火花应向下;移动式砂轮机磨削时产生的火花应向远离使用者方向。

3.6.2.6使用砂轮机时,禁止撞击,禁止用砂轮的侧面磨削,严禁站在砂轮机的正面操作,严禁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机。操作人员应戴合格的防护眼镜。

3.6.2.7除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机。

3.6.2.8角向磨光机的砂轮应选用增强纤维树脂型,其线速度不得小于80m/s。磨削时,应使砂轮与工件保持15°~30°的倾斜位置;切削时,砂轮不得倾斜,不得横向摆动。

3.6.2.9使用手提电动砂轮、坡口机,应选用结构特性符合削磨材料的砂轮,选用可调式砂轮防护罩,其圆周和侧面的最大外露角不得超过180°。

3.6.2.10使用磨削机具时,应采取防火措施,防止火花引发火灾。

3.6.3切割工具

3.6.3.1使用无齿锯应符合3.6.2规定。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火花飞溅方向不准-1-

有人停留或通过,并应预防火花点燃周围物品。

3.6.3.2使用手持切割机应遵守3.6.2的有关规定,操作人员还须戴好头盔或防护面罩,现场应设置围栏或设置警告标志,禁止无关人员逗留。

3.6.5.3严禁使用Ⅰ类电气工具。使用外壳为金属材料的电动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使用电动工具时,必须同时使用漏电保安器。漏电保安器应进行定期试验检查。

3.6.5.9在金属容器内和狭窄场所工作时,必须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或选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设专人不间断地监护,监护人可以随时切断电动工具的电源。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宽敞、干燥场所。

3.6.6.1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周围均是金属导体的场所和容器内工作时,不应超过24V,在潮湿的金属容器内、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如煤粉仓、沟道内﹚、脱硫烟道系统等处 工作时不应超过12v。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地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

3.6.7射钉枪

3.6.7.1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严禁将枪口对人。

3.6.7.2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数秒钟后,再退出射钉弹。

3.6.7.3射钉弹应随用随装。在更换零件或转移工作地点时,射枪内均不应装有射钉弹。

3.6.8高压清洗机

3.6.8.1使用高压清洗机前,应检查电气部分绝缘良好,高压软管不应扭结、挤压或强行拖拉,禁止使用不合适或有缺陷的软管。

3.6.8.2高压枪头固定不牢不准加压。加压过程缓慢进行,不应突然加压,不应超过铭牌最大压力。

3.6.8.3操作喷枪的工作人员应有固定的立足点,严禁把高压水枪对人或电气设备。

3.6.9.3风动工具应使用干燥的压缩空气。风动工具的送风软管必须和工具连接牢固;连接前应把软管吹净;只有在停止送风时才可拆装软管;工作中禁止采用折弯软管的方法停止供气。

3.6.9.5气压大于0.2MPa时,不应用供气管路中的压缩空气清洁机器和吹扫。

3.6.9.8禁止使用氧气瓶等高压气源作为风动工具的气源。

4工作票:

4.1.1在热力、机械和热控设备、系统上进行安装、检修、维护、试验工作,需要对设备、系统采取安全措施或需要运行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安全措施的工作时,必须开工作票。

4.1.2火力发电厂在生产设备、系统上工作,需要将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由运行值班人员采取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时,对检修设备进行消压、吹扫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应使用热力机械第一种工作票。

4.1.3火力发电厂在热控电源、通讯、测量、监视、调节、保护等涉及DCS、联锁系统及设备上的工作;需要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的,使用热控工作票。

4.4工作票的执行程序

1工作票的生成。2工作票的签发。3工作票的送达。4工作票的接收。5安全措施的执行。6安全措施中如需由(电气)运行人员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时,(热机)运行人员应填写停、送电联系单,(电气)运行人员根据联系单内容布置和执行断开电源措施。7现场措施执行完毕后,登记在工作票记录本中。8工作许可。9工作监护。10工作人员变更。11工作间断。12工作延期。13设备试运。14工作终结。15工作票终结。

4.5.3已执行的工作票由各单位指定部门按编号顺序收存,至少保存3个月。

4.6工作票中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

4.6.5工作班成员

a)工作前认真学习安全工作规程、运行和检修工艺规程中与本作业项目有关规定、要求;b)参加危险点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严格落实;c)遵守安全规程和规章制度,规范作业行为,确保自身、他人和设备安全。

6燃油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6.1.3必须制定燃油﹙气﹚区出入管理制度。非值班人员进入燃油﹙气﹚区人员应进行登记,交出火种,关闭手机、对讲机等通讯设施,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子,并在入口处释放静电。

6.1.4燃油﹙气﹚区的一切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空调机、电话、门窗、电脑,手电筒、电铃、自起动仪表接点等)均应为防爆型。当储存、使用油品为闪点小于60℃的可燃油品时,配电间、控制操作间的电气、通讯设施可以不使用防爆型,但设施的选用应符合标准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不准有架空线。

6.1.7燃油﹙气﹚区周围必须有消防车行驶的通道,通道尽头设有回车场,并经常保持畅通。燃油﹙气﹚区内禁止电瓶车进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机动车,应按规定在尾气排放处加装防火罩。

6.2.4油车、油船卸油时,严禁将箍有铁丝的胶皮管或铁管接头伸入仓口或卸油口。在正常作业状态时,卸油管道安全流速不应大于4.5m/s。

6.4.6检修油管道时,必须作好防火措施。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

6.4.9在油罐内进行检修工作,必须按照本部分11.3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油罐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将通向油罐的所有管路系统隔绝,拆开管路法兰通大气。油罐内部应冲洗干净,并进行良好的通风。油泵房及油罐区禁止采用皮带传动装置,以免产生静电引起火灾。7锅炉和煤粉制造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7.4.9在结焦严重或有大块焦渣掉落可能时,应停炉除焦。停炉采用水力除焦时应做好防止烫伤的措施,进入炉内人工除焦时,应防止高空掉焦和渣井坍塌。

7.5.21禁止在运行中的捞渣机周围长时间停留,防止人员烫伤。

7.5.22不停炉进行捞渣机检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大焦块坠落渣船飞溅伤人,不停炉检修干渣机时应带空气呼吸器,防止烫伤。

7.6.7制粉系统应有足够的防爆门,选择防爆门的结构形式和安装地点时,应注意到防爆门动作时不致烫伤工作人员,不应正对电缆或电缆架线。

8锅炉设备的检修:

8.3.5清扫、检修烟道及省煤器时,必须打开所有的人孔门,以保证足够的通风。如需使用吸风机加强通风时,工作人员应先离开烟道,方可启动吸风机,等待烟道内的灰尘减少,并经清扫工作负责人检查认为可以工作时,方可允许工作人员戴上防护眼镜和口罩进入烟道内工作。但此时在吸风机入口前一段烟道内不准有人工作。

8.3.6在烟道内检修时,应在靠近垂直烟道前1m的水平烟道处加装可靠的临时护栏,以防人员坠落。

8.3.10在烟道内进行检修工作前,应检查脚下支持板牢固可靠,防止塌落摔伤。

8.5.1锅炉放水和冷却后,在打开汽包人孔门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按8.1.1条的要求检查该炉应各管道可靠地隔断,并检查压力表指示为零。

8.5.9采用化学清洗时,禁止在清洗系统上进行明火作业和其他工作。在加药处及锅炉顶部严禁吸烟。充酸时应防止焊口泄露造成的设备或人身伤害。

8.6.1所有转动机械(如风机、泵、磨煤机、给粉机、给煤机、碎渣机等),在开始检修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3.4.3条的要求,检查防止转动的措施。机组运行中对单侧风机进行检修时,应采取牢靠的防止设备自转的措施。禁止采用电机冷却风扇叶轮制动转子。

8.6.7不得在电动机和热机转动设备连接的情况下试转电机的转向。

10汽(水)轮机的运行与检修:

10.2.14在对抗燃油系统进行检修时,应注意通风,着合适的防护衣和手套,不应使抗燃油接触到皮肤和眼睛,严禁吸入到人体内,工作后应彻底洗手和洗脸,确保安全。

10.5.3沟道或井下的温度超过50℃时,不应进行工作,温度在40~50℃时,应根据身体条件轮流工作和休息。若有必要在50℃以上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

11管道、容器的检修:

11.3.3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使氧气浓度保持在19.5%~21%内,作业人员使用正压式呼吸器。在容器、水池内环境中作业,禁止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14电焊和气焊:

14.1.14在锅炉汽包、凝汽器、油箱、油槽以及其他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应有下列防止触电的措施:

a)电焊时焊工应避免与铁件接触,应站立在橡胶绝缘垫上或穿橡胶绝缘鞋,应穿干燥的工作服;

b)容器外面应设有可看见和听见焊工工作的监护人,并应设有开关,以便根据焊工的信号切断电源;

c)容器内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准超过24V。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地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

d)行灯用的变压器及电焊变压器不应带入锅炉及金属容器内。

14.1.17气焊与电焊不应上下交叉作业。

14.1.19电焊机的接拆线、停送电工作应由具备资质人员进行操作。

14.2.6禁止连接建筑物金属构架和设备等作为焊接电源回路。

14.2.7禁止使用氧气管道和乙炔管道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极,防止由于产生电阻热或引弧时冲击电流的作用,产生火花而引爆。

14.2.21电焊工应服从工作负责人的指挥,禁止在带压设备和重要设备上引弧。

14.4.9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

14.3.8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 每一气瓶上必须套以厚度不少于25mm的防震胶圈两个,以免运输气瓶时互相撞击和震动 14.4.10禁止使用没有防震胶圈和保险帽的气瓶。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和没有回火阀的溶解乙炔瓶。

14.4.14严禁用氧气作为压力气源吹扫管道。

15高处作业:

15.1.4高处作业地点的下方应设置隔离区,并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防止落物伤人。隔离区域为R与起吊工作最大长度之和。隔离区应按以下原则划分:

h为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R为半径。、当2m≤h≤5m,时,R=2m;当5m<h≤15m时,R=3m;当15m<h≤30m时,R=4m;当h>30m时,R=5m。

15.2脚手架

15.2.1搭脚手架所用的杆柱可采用木杆、竹竿或金属管。应符合如下要求:

a)木杆应采用剥皮杉木或其它各种坚韧的硬木。禁止使用杨木、柳木、桦木、油松和其它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断的木杆。b)竹竿应采用3年以上的、坚固无伤的毛竹,严禁使用青嫩、枯黄、黑斑、虫蛀、疵点、枯质或裂纹连通二节以上受机械损伤的毛竹。使用竹杆搭设脚手架时,其立杆、斜杆、顶撑、大横杆的小头不宜小于75mm,小横杆的小头不小于90mm;c)钢管应使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者有裂缝 管子,各个管子的连接部分应完整无损,以防倾倒或移动。d)钢管应平直,平直度允许偏差为管长的1/500;两端面应平整,不应有斜口、毛口;严禁使用有硬伤(硬弯,砸扁等)及严重锈蚀的钢管。

15.2.2脚手板可采用木、竹、钢质材料。应符合如下要求:

a)木手板应采用杉木或松木制作。长3m~6m木手板,宽度不宜小于200mm,厚度不应小于50mm,距离两端80mm处,应各设直径为4mm的镀锌钢丝箍2~3圈(或用薄铁皮包箍)并用钉子钉牢;b)竹脚手板宜采用毛竹或楠竹,用螺栓将竹片并列连接而成。螺栓直径8mm~10mm,间距500mm~600mm,螺栓离端部200mm~250mm。竹片宽度不应小于30mm,厚度不得小于8mm;c)钢脚手板是用厚2mm的钢板冲压而成。四边厚度为5mm,宽度为230~250mm。板面冲有梅花型布置直径25mm的凸包或圆孔。冲压钢脚手板不应有裂纹、开焊与硬弯。15.2.3脚手杆的材质不同,连接材料也不同。不应互相串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木脚手杆应使用8号镀锌铁线。使用3个月以下,三层以下的脚手架可以使用直径10mm的三股小白麻绳连接。b)竹脚手杆一般用竹篾连接。竹篾用水竹或慈竹劈成,质地新鲜,坚韧带青。厚度0.6~0.8mm,宽度5mm。断腰、大节疤和受潮、发霉的不能使用。使用前一天应用水浸泡。c)钢管脚手杆的连接材料为扣件。其材质应符合GB 15831钢管脚手架扣件的规定;采用其他材料制作的扣件,应经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本部分的规定后方可使用。新购置的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用于搭设脚手架的铰链不准使用脆性的铸铁材料。连接各个构件间的铰接螺栓必须拧紧。

15.2.4搭拆脚手架必须在专人的统一指挥下,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专业架子工进行。上岗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不适于高处作业者,不得上脚手架操作。

15.2.5搭拆脚手架时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15.2.6脚手架的荷载必须能足够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物件等的重量,并留有一定裕量,严禁超荷载使用。禁止在脚手架和脚手板上进行起重工作、聚集人员或放置超过计算荷重的材料。

15.2.7脚手架应同建筑物连接牢固,立杆或支杆的底端要埋入地下,深度应视土壤性质决定;在埋入杆子的时候,应先将土夯实;如果是竹杆,必须在基坑内垫以砖石,以防下沉;遇松土或者无法挖坑的时候;必须绑设地杆。金属管脚手架的立杆,必须垂直地稳放在垫板上,在安置垫板前应将地面夯实、整平。立杆应套上柱座,柱座系由支柱底板及焊接在底板上的管子制成。

15.2.8脚手板和斜道板要满铺于架子的横杆上。在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应设1.2m高的栏杆,并在其下部加设18cm高的护板。

15.2.9脚手架应装有牢固的梯子,以便工作人员上下和运送材料。用起重装置起吊重物时,不准把重装置和脚手架的结构相连。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不应沿绳、脚手立杆、栏杆或借构筑物攀爬。

15.2.10禁止将脚手架直接搭靠在楼板的木楞上及未经计算过补加荷重的结构部分上,或将脚手架和脚手板固定在建筑不十分牢固的结构上(如栏杆、管子等)。严禁在各种管道、阀门、电缆架、仪表箱、开关箱及栏杆上搭设脚手架。

15.2.11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脚手板和脚手架相互间应连接牢固。脚手板的两头均应放在横杆上,固定牢固。脚手板不准在跨度间有接头。

15.2.12搭设好的脚手架,未经验收不得擅自使用。使用工作负责人每天上脚手架前,必须进行脚手架整体检查。在冬季应清除脚手板上的冰雪,并采取适当的防滑措施。

15.2.13特殊型的大型脚手架、炉膛脚手架,必须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使用工作负责人、脚手架搭建负责人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严禁使用木桶、木箱、砖及其他建筑材料搭临时铺板来代替正规脚手架。

15.2.14脚手架上临时放置的零星物件,必须做好防窜、防坠落、防滑的措施。

15.2.15脚手架上使用电、气焊时,应做好防火措施,防止火星和切割物溅落引起火警。

15.2.16在运行设备场所或带电设备附近搭设脚手架时,应在电气专业监护人的监护下方可进行搭设工作。

15.2.17脚手架接近带电体时,应按电气安全规程的要求,保持安全距离,并做好防止触电的措施。

15.2.18脚手架上禁止乱拉电线。必须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木竹脚手架应加绝缘子,金属管脚手架应另设木横担。

15.2.19在工作过程中,不准随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有必要时,必须经过搭设脚手架的技术负责人同意。

15.2.20特殊形式的脚手架,例如悬吊式脚手架、装在电站的进水口、调压井等处的脚手架等,应有专门设计,并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

15.3移动式脚手架

15.3.1移动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验收。

15.3.2严禁在脚手架上有人或工具、材料的情况下移动脚手架。

15.3.3移动较大的移动式脚手架,可用绞盘、卷扬机等均衡缓慢地移动,但在移动时应有切实防止脚手架倾倒的措施。移动脚手架时,其道路须铺平。移动脚手架时应防止撞物和触电。

15.3.4移动式脚手架已位于工作地点后,应即将活动部分可靠地绑牢固定,然后将脚手架本身与建筑物连接牢固。

15.4脚手架的拆除

15.4.1在拆除大型的脚手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拆除脚手架时,必须设专人监护;

b)脚手架拆除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检查,如脚手架拆除后有遗留下的空洞、栏杆不完整,必须做好临时防范措施,同时立即安排做好补缺工作;

c)在准备拆除脚手架的周围设围栏,并在通向拆除地区的路口悬挂警告牌;

d)敷设在需要拆除的脚手架上的电线和水管应首先切断,电线必须由电气人员拆除。

15.4.2拆除脚手架的各部分应按顺序进行,当拆某一部分时,应不使另一部分或其它的结构部分发生倾斜倒塌现象。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先进行抛撑加固或横向斜撑加固。

15.4.3拆除脚手架,必须由上而下地分层进行,不准上下层同时作业,拆下的构件用绳索捆牢,并用起重设备、滑车或卷扬机吊下,不准向下抛掷。

15.4.4不应先拆脚手架的栏杆与楼梯,而应与脚手架的拆除工作同时配合进行。

15.4.5在脚手架拆除区域内,禁止与该项工作无关的人员逗留。

15.4.6在电力线路附近拆除时,应停电进行。不能停电时应采取防止触电和打坏线路的措施。

15.5炉膛内脚手架

15.5.1进入炉膛搭设脚手架时,必须停止吸、送风机、磨煤机的运行,并做好防止误启动的措施。

15.5.2必须保证炉膛内足够的照明,电源设备配有触电保护器或隔离变压器,电源线在进入人孔门部分要加橡皮绝缘垫,做好防触电安全措施。

15.5.3进入炉膛施工前,工负责人必须进行安全措施交底,炉膛内不得少于2人,炉外必须设专人监护。

15.6悬吊式脚手架、炉内升降平台与吊篮

15.6.1非特殊场所的作业,不宜不使用吊篮。

15.6.2有架空输电线的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如果条件限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架设。

15.6.3使用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应经过设计和验收。吊篮平台、悬挂机构、提升机构、主制动器、辅助制动器、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符合GB∕T19155高处作业吊篮的要求。

15.6.4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9.工作钢丝绳最小直径应不小于6mm安全钢丝绳必须独立于工作钢丝绳另行悬挂,其型号、规格宜与工作钢丝绳相同。

15.6.5吊篮平台上应装有固定式的安全护栏,靠工作面一侧的高度应不小于800mm,后侧及两边高度应不小于1100mm,护栏应能承受1000N水平移动的集中载荷。吊篮平台如装有门,其门不得向外开,门上应装有电气联锁装置。

15.6.6炉内升降平台、吊篮等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考试合格并取得有效证件。

15.6.7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每天使用前,应经过安全检查员核实配重和检查悬挂机构,并进行空载运行,以确认设备处于正常状态。15.6.8吊篮上的操作人员应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他安全装置,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15.6.9炉内升降平台、吊篮等严禁超载或带故障使用。

15.6.10悬吊式脚手架与邻近的悬吊式脚手架,严禁在中间用跳板跨接使用。

15.6.11吊篮上使用的便携式电动工具的额定电压值不得超过220V,并应有可靠地接地。

15.6.12吊篮在正常使用时,严禁使用安全锁制动。

15.6.13炉内升降平台、吊篮等的钢丝绳,在使用以后每月应至少检查2次,蹦应符合GB5972起重机械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的规定。

15.6.14用来吊拉炉内升降平台、吊篮等所用的钢丝绳和大绳,应保护其不与穿墙孔、吊篮的边缘、房檐等棱角相磨擦,其直径应根据计算决定。吊物的安全系数不小于6,吊人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4.15.6.15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禁止使用麻绳,其所用的钢丝绳和其他绳索应作1.5倍静荷重实验;此外吊篮还应进行动重荷试验,试验应使吊篮装载超过工作荷重10﹪的重量以等速升降法进行。并应作出试验记录。

15.6.16用来升降炉内升降平台、吊篮等的卷扬机应备有安全制动装置,应防止起吊时,工作人员在转动的卷扬机把柄上偶然松手,炉内升降平台或吊篮落下。升降平台或吊篮应有专人指挥。用来升降的卷扬机应固定在牢固的地锚或建筑物上,固定处所的耐拉力必须大于设计荷重的5倍。

15.6.17禁止一人独自在炉内升降平台上作业。

16起重和搬运:

16.5.8手工搬运的安全要求如下:

a)肩扛。其重量以不超过本人体重为宜。最好有人搭肩,搭肩应稍下蹲,待重物到肩后,直腰起立,不应弯腰,以防扭伤腰部。

b)肩抬。2以上抬运重物时,必须同一顺肩。换肩时重物必须放下。多人共同搬运、抬运或装卸较大的重物时,应有1人担任指挥,搬运的步调应一致,前后扛应同肩,必要时还应有专人在旁监护。

c)使用撬杠。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长短大小不同的撬杠。操作时,撬杠应放在身体一侧,两腿叉开,两手用力。不准站在或骑在撬杠上面工作,不准将撬杠放在肚子下,以防发生事故。

d)使用跳板。有时候手工装卸时需要使用跳板。如果选择不当,搭架不好,往往会造成摔伤。为此,在使用跳板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使用厚度大于50mm的跳板,凡腐朽、扭纹、破裂的跳板,不得使用;)单行跳板,其宽度不得小于0.6m。双行跳板,其宽度不得小于1.2m;)跳板坡度不得大于1:3。凡超过5m长的跳板,下部应设支撑;)跳板两头应包扎铁箍,以防裂开。

16.5.9用管子滚动搬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应由专人负责指挥;b)管子应能承受重压,直径相同。c)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各露出约30cm,以便调节转变。d)在重物滚动搬运中,放置管子应在重物移动的前方,并应有一定距离。移动中需要增加滚杠时,必须停止移动。在移动中需要调正方向时,应用锤击,禁止用手去拿受压的管子,以防压伤手指。e)重物上坡时应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下坡时,必须用绳子拉住重物的重心,防止下滑过快。

第三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408-199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值班工作 第二节 高压设备的巡视 第三节 倒闸操作

第四节 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安全措施分类 第三章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第一节 工作票制度 第二节 工作许可制度 第三节 工作监护制度

第四节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四章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一节 停电 第二节 验电

第三节 装设接地线

第四节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第五章 线路作业时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安全措施 第六章 带电作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一般技术措施 第三节 等电位作业 第四节 带电断、接引线 第五节 带电短路设备 第六节 带电水冲洗 第七节 带电爆炸压接 第八节 感应电压防护 第九节 高架绝缘斗臂车 第十节 带电气吹清扫 第十一节 保护间隙

第十二节 带电检测绝缘子 第十三节 低压带电作业

第十四节 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与试验

第七章 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维护工作 第八章 在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上的工作

第九章 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 第十章 在继电保护、仪表等二次回路上的工作 第十一章 电气试验 第一节 高压试验

第二节 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 第三节 使用钳形电流表的测量工作 第四节 使用摇表测量绝缘的工作 第十二章 电力电缆工作 第十三章 其他安全措施 附录一 倒闸操作票格式 附录二 第一种工作票格式 附录三 第二种工作票格式 附录四 标示牌式样

附录五 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一览表 附录六 登高安全工具试验标准表 附录七 紧急救护法 1 通则 2 触电急救 3 创伤急救

附录八 SF6新气质量暂行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电力系统、发供配电设备的安全 运行,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第 2 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 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 3 条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变、送、配、农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 员(包括基建安装人员)。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 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一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 电气设备。

第 4 条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 250V 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 250V 及以下者。第 5 条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约两年一次)。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 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三、学会紧急救护法(附录七),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第 6 条 电气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能参加工作。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 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 施。

第 7 条 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第 8 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 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第 9 条 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必须符合附录

五、附录六的要求。第二章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值班工作

第 10 条 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单独值班人员或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 验。

第 11 条 高压设备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由单人值班:

一、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设有遮栏,遮栏的高度在 1.7m 以上,安装牢固并加锁者;

二、室内高压开关的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开关隔离,或装有远方操作机构者。单人值班不得单独从事修理工作。

第 12 条 不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 要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表 1 的安全距离。表 1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第二节 高压设备的巡视

第 13 条 经企业领导批准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值班员和非值班员,巡视高压设备 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第 14 条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 针。

第 15 条 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 4m 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 8m 以内。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架构时,应戴绝缘手套。第 16 条 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将门锁好。

第 17 条 高压室的钥匙至少应有三把,由配电值班人员负责保管,按值移交。一把专供 紧急时使用,一把专供值班员使用,其他可以借给许可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和工作负责 人使用,但必须登记签名,当日交回。第三节 倒闸操作

第 18 条 倒闸操作必须根据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命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发 布命令应准确、清晰、使用正规操作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发令人使用 电话发布命令前,应先和受令人互报姓名。值班调度员发布命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命 令)和听取命令的报告时,都要录音并作好记录。倒闸操作由操作人填写操作票(见附录一)。单人值班,操作票由发令人用电话向值班员传达,值班员应根据传达,填写操作票,复诵无 误,并在“监护人”签名处填入发 令人的姓名。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第 19 条 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断路器(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母线 侧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严防带负 荷拉合刀闸。

为防止误操作,高压电气设备都应加装防误操作的闭锁装置(少数特殊情况下经上级主 管部门批准,可加机械锁)。闭锁装置的解锁用具(包括钥匙)应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不许乱用。机械锁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钥匙要编号并妥善保管,方便使用。所有投运的闭 锁装置(包括机械锁)不经值班调度员或值长同意不得退出或解锁。第 20 条 下列项目应填入操作票内:

应拉合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检查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位置,检查接地线是否拆除,检查负荷分配,装拆接地线,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或电压互 感器回路的熔断器(保险),切换保护回路和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操作票应填写设备的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

第 21 条 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操作人和监 护人应根据模拟图板或接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签名,然后经值班负责人审核 签名。特别重要和复杂的操作还应由值长审核签名。第 22 条 开始操作前,应先在模拟图板上进行核对性模拟预演,无误后,再进行设备操 作。操作前应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发布操作命令和 复诵操作命令都应严肃认真,声音宏亮清晰。必须按操作票填写的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完 一项,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

第 23 条 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其中一人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单人值班的变 电所倒闸操作可由一人执行。

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由熟练的值班员操作,值班负责人或值长监护。

第 24 条 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报告,弄清 问题后,再进行操作。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置。

第 25 条 用绝缘棒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和断路器(开关),均应戴绝缘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接地网电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应穿绝缘靴。雷电时,禁止进行倒闸操作。第 26 条 装卸高压熔断器(保险),应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第 27 条 断路器(开关)遮断容量应满足电网要求。如遮断容量不够,必须将操作机构 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开关)隔开,并设远方控制,重合闸装置必须停用。

第 28 条 电气设备停电后,即使是事故停电,在未拉开有关隔离开关(刀闸)和做好安 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栏,以防突然来电。

第 29 条 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为了解救触电人,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设备 的电源,但事后必须立即报告上级。

第 30 条 下列各项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

一、.事故处理;

二、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

三、拉开接地刀闸或拆除全厂(所)仅有的一组接地线。上述操作应记入操作记录簿内。

第 31 条 操作票应先编号,按照编号顺序使用。作废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已操作的注明“已执行”的字样。上述操作票保存三个月。第四节 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安全措施分类

第 32 条 在运用中的高压设备上工作,分为三类:

一、全部停电的工作,系指室内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全部闭锁,以及室外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 内)。

二、部分停电的工作,系指高压设备部分停电,或室内虽全部停电,而通至邻接高压室 的门并未全部闭锁。

三、不停电工作系指:

1.工作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导电部分的危险者; 2.许可在带电设备外壳上或导电部分上进行的工作。第 33 条 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一、填用工作票或口头、电话命令;

二、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

三、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第三章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第 34 条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

一、工作票制度;

二、工作许可制度;

三、工作监护制度;

四、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第一节 工作票制度

第 35 条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其方式有下列三种:

一、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二);

二、填用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三);

三、口头或电话命令。

第 36 条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一、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二、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第 37 条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一、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二、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三、二次接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四、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五、非当值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第 38 条 其他工作用口头或电话命令。

口头或电话命令,必须清楚正确,值班员应将发令人、负责人及工作任务详细记入操作 记录簿中,并向发令人复诵核对一遍。

第 39 条 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 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

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值班员收 执,按值移交。值班员应将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记入操作记录 簿中。

在无人值班的设备上工作时,第二份工作票由工作许可人收执。

第 40 条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 连接部分为限。

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 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做完。

建筑工、油漆工等非电气人员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发给监护人。

第 41 条 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第二 种工作票。

第 42 条 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 发给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可发给一个 总的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班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仍须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 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第 43 条 事故抢修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应记入操作记录簿内,在开始工作前必须按本 规程第四章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并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 44 条 线路、用户检修班或基建施工单位在发电厂或变电所进行工作时,必须由所在 单位(发电厂、变电所或工区)签发工作票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 45 条 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交给值班员。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以前直接交 给值班员。

第二种工作票应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值班员。

第 46 条 若变电所距离工区较远或因故更换新工作票不能在工作前一日将工作票送到,工作票签发人可根据自己填好的工作票用电话全文传达给变电所值班员,传达必须清楚,值 班员应根据传达做好记录,并复诵核对。若电话联系有困难,也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将 工作票交给值班员。

第 47 条 第一、二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第一种工作票至预定时 间,工作尚未完成,应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应由工作负责人向值班负责人 申请办理,主要设备检修延期要通过值长办理。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 工作票。

第 48 条 需要变更工作班中的成员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若扩大工作任务,必须由工作负责人通过工 作许可人,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须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必须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 49 条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第 50 条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分场、工区(所)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 本规程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员 名单应书面公布。

工作负责人和允许办理工作票的值班员(工作许可人)应由分场或工区主管生产的领导 书面批准。

第 51 条 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二、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3.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

4.负责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 实际条件;

5.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事项; 6.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三、工作许可人:

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4.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 要求作详细补充。

四、值长:

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期限相符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 正确完备。

五、工作班成员:

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 实施。

第二节 工作许可制度

第 52 条 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

一、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 压;

二、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

三、.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完成上述许可手续后,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第 53 条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员不得变更 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第三节 工作监护制度

第 54 条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 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 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动作。第 55 条 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变电所高压 设备区内。

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等),且现场设备具体情况允许时,可以准许 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人或几人同时在他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全 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指示。

第 56 条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导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 作。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人监护和批准被监护的人数。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第 57 条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 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需要长时间离开现场,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 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第 58 条 值班员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应向工 作负责人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上级。第四节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 59 条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 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路,并将工作票交回值班员。次日复工时,应得值班员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前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 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第 60 条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值班员不准将施工设备合闸送电。

在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值班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 将工作班全班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的确切根据通知工作负责人或电气分场负责人,在得到 他们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换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 示牌;

二、必须在所有通路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班人员“设备已经合闸送电,不得继续 工作”,守候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

第 61 条 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可按下列条件进行:

一、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二、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

三、.应在工作负责人和值班员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由值班员进行加压试验。工作班若需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 62 条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 措施由值班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理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 63 条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的检查,待 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值班人员讲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 问题等,并与值班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 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名后,工作票方告终结。

第 64 条 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的所有工作票结束,拆除所有接地线、临时遮栏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并得到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的许可命令后,方可合闸送电。第 65 条 已结束的工作票,保存三个月。第四章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 66 条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下列措施:

一、停电;

二、验电;

三、装设接地线;

四、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上述措施由值班员执行。对于无经常值班人员的电气设备,由断开电源人执行,并应有 监护人在场[两线一地制系统验电、装设接地线措施,由局(厂)自行规定]。第一节 停电

第 67 条 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一、检修的设备;

二、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表 2 规定的设备;

三、在 44kV 以下的设备上进行工作,上述安全距离虽大于表 2 规定,但小于表 1 规定,同时又无安全遮栏措施的设备;

表 2 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四、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第 68 条 将检修设备停电,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 的中性点,必须视为带电设备)。禁止在只经断路器(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必须 拉开隔离开关(刀闸),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 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第 69 条 断开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能源。隔离开关(刀闸)操作 把手必须锁住。第二节 验电

第 70 条 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进出线两侧各相 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如果在木杆、木梯或木 架构上验电,不接地线不能指示者,可在验电器上接地线,但必须经值班负责人许可。第 71 条 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

330kV 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在没有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的情况下,可使用绝缘棒 代替验电器,根据绝缘棒端有无火花和放电噼啪声来判断有无电压。

第 72 条 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等,不得作为设备无 电压的根据。但如果指示有电,则禁止在该设备上工作。第三节 装设接地线

第 73 条 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这是保护工作 人员在工作地点防止突然来电的可靠安全措施,同时设备断开部分的剩余电荷,亦可因接地 而放尽。

第 74 条 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或停电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都要装设 接地线,所装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第 75 条 检修母线时,应根据母线的长短和有无感应电压等实际情况确定地线数量。检 修 10m 及以下的母线,可以只装设一组接地线。在门型架构的线路侧进行停电检修,如工作

地点与所装接地线的距离小于 10m,工作地点虽在接地线外侧,也可不另装接地线。第 76 条 检修部分若分为几个在电气上不相连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线以隔离开关(刀闸)或断路器(开关)隔开分成几段],则各段应分别验电接地短路。接地线与检修部分之间不 得连有断路器(开关)或熔断器(保险)。降压变电所全部停电时,应将各个可能来电侧的 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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