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篇: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简单压力容器是指结构简单、危险性较小的压力容器。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
(一)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二)筒体、封头、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三)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四)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
(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
(六)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
(七)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第四条本规程也适用与简单压力容器相连接的以下连接件:
(一)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二)简单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三)非受压元件与简单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四)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第五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一)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压力容器;(二)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缸体等);(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四)灭火器;
(五)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六)移动式压力容器。
第六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检测和使用管理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第七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
第八条进出口简单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应当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研制和开发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其技术要求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当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且约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第三方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制造和销售。
第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二章 材 料
第十一条简单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生产单位应当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及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
第十二条简单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供货状态为热轧或者正火的镇静钢;
(二)碳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大于0.25%,磷和硫含量均不大于0.045%;(三)室温下标准抗拉强度规定值的下限小于540MPa。
第十三条与主要受压元件相焊接的所有零部件,必须采用与主要受压元件材料性质相适应当的材料。
第三章 设 计
第十四条 从事简单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A1级、A2级、C级、D1级或者D2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第十五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图样;
(二)设计计算书,至少包括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安全泄放量计算、安全阀排量或者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推荐使用寿命等内容;
(三)设计说明书,至少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依据、材料的选用、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内容;
(四)使用说明书,至少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容积、指定的用途、安装要求、推荐使用寿命、安全维护要点等内容;
第十六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注明以下内容:(一)依据的规程名称;(二)压力容器名称;
(三)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四)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压力、最高工作压力、推荐使用寿命、介质、腐蚀裕量等;
(五)主要特性参数,包括容积、净重、总重等;(六)焊接方法和要求;
(七)防腐蚀要求(必要时);
(八)耐压试验要求,包括试验压力、介质等;(九)射线检测或者爆破试验要求;
(十)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的特殊要求;(十一)铭牌样式(见附件)和位置;
(十二)运输包装和安装的要求(必要时);(十三)其他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简单压力容器对接焊接接头应当采用全熔透焊接接头。第十八条 简单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壁厚应当采用试验方法或者计算方法确定。
壳体成形后的实际厚度,奥氏体不锈钢制简单压力容器不小于1mm,碳素钢制简单压力容器不小于2mm。
第十九条用试验方法确定主要受压元件壁厚时,在室温下的爆破压力不应当小于5倍的设计压力,且周向永久变形率不应当小于1%。
第二十条用计算方法确定主要受压元件壁厚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简单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者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二)许用的总体薄膜应力小于或者等于0.6Rp0.2(Rp0.2为材料在室温下屈服强度规定值的下限)或者0.3Rm(Rm为材料在室温下抗拉强度规定值的下限);
(三)如果容器的筒体带有一条或多条非自动焊的纵向焊接接头,计算厚度应当增加15%。
第四章 制 造
第二十一条 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A1级、A2级、C级、D1级或者D2级压力容器制造资格。
第二十二条 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生产工艺稳定,并且对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从事简单压力容器焊接人员、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第二十四条简单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评定应当满足JB/T4708- 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焊接接头的抗拉强度不得低于母材抗拉强度规定值的下限,并且不得有危及简单压力容器安全的缺陷。
第二十六条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简单压力容器可以为同一型号:(一)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相同;
(二)结构相似(由筒节和封头组成,其封头形状相同并且至少有一个筒节;仅由两个封头组成,封头形状相同);
(三)检查孔(观察孔、手孔和人孔等)的类型相同;(四)焊接工艺相同。
第二十七条同型号简单压力容器可按批组织生产。组批的要求如下:(一)组批时间,连续生产时间不超过15天内;
(二)组批数量,对于内直径Dn≤400mm的,按生产顺序以不超过1000台为一批,对于内直径Dn>400mm的,按生产顺序以不超过500台为一批。
第二十八条制造单位应当对简单压力容器逐台进行外观检查和耐压试验,并且予以记录。第二十九条简单压力容器外观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焊接接头表面质量;
(二)母材表面的机械损伤情况。
第三十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耐压试验压力,Ph=1.5P(式中P—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MPa);(二)试验介质一般为洁净水,试验时,应当排净滞留在容器内的气体;(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空气、氮气或者其他惰性气体,其耐压试验应当以不超过0.1MPa/s的升压速度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保压时间不少于30秒;
(四)奥氏体不锈钢制简单压力容器用水进行液压试验时,应当严格控制水中氯离子含量不超过25mg/L,试验合格后,应当立即将水去除干净;
(五)耐压试验时,简单压力容器壁温和试验用介质温度不应当引起容器的脆性断裂,试验用介质的温度一般应当不低于5℃;
(六)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耐压试验安全。第三十一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的合格要求如下:(一)无渗漏;
(二)无肉眼可见变形;(三)无异常响声。
第三十二条按试验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制造过程中,应当进行爆破试验;按计算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进行射线检测。第三十三条简单压力容器爆破试验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对接焊接接头采用自动焊的简单压力容器,按批抽1台容器进行爆破试验;
(二)对于达不到规定批量的,或采用手工焊接的,在每个焊工每天焊接的简单压力容器中,至少抽1台容器进行爆破试验;
(三)爆破试验在室温下进行,加压速率不应当超过0.1MPa/s;
(四)爆破试验前应当测量筒体的实际厚度、中部的周长。试验时先缓慢加压至5倍设计压力,保压时间不小于5分种,确认无泄漏后卸压至压力为零,测量中部周长,再缓慢加压直至容器爆破;
(五)按照第三十四条的公式,计算周向永久变形率。
第三十四条简单压力容器周向永久变形率公式计算如下:
式中:C—钢板(钢带)负偏差与加工减薄量之和,mm;—材料在室温下的标准屈服强度规定值的下限,MPa;—材料在室温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MPa;—试验后筒体中部的周长,mm;—试验前筒体中部的周长,mm;—试验前筒体的实测厚度,mm;—筒体名义厚度,mm。
第三十五条简单式压力容器的爆破试验的合格要求如下:(一)周向永久变形率不超过1;
(二)爆破压力不低于5倍的设计压力;(三)无碎片产生;
(四)破口起裂点不在焊接接头。
爆破试验不合格时,允许从该批容器中再抽取2台容器进行复验,2台均合格后则该批合格。爆破压力达不到要求的,可以降级使用,否则该批应当报废。
第三十六条简单式压力容器的射线检测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对接焊接接头采用自动焊时,调整焊接工艺后,应当对产品进行射线检测,至少1张底片;
(二)制造过程中,每批简产品至少抽一台进行射线检测,日产量不足1批时,也必须抽一台进行射线检测;
(三)产品达不到规定批量,或者对接焊接接头采用手工焊接,在每个焊工每天焊接的产品中,至少抽1台产品进行射线检测;
(三)射线检测位置包括交叉焊缝的纵焊缝,每台产品的射线检测长度不得小于200mm,单台产品焊缝长度小于200mm的,射线检测长度为全部焊缝;
(四)射线检测按JB4730进行,射线底片质量等级不低于AB级,焊接接头质量等级不低于Ⅲ级;
(五)射线检测不合格时,允许从该批中再抽取2台进行射线检测,2台均合格后则该批合格。(六)经复验后仍不合格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对该批产品逐台进行射线检测,射线检测的位置包括交叉焊缝的纵焊缝,合格要求与本条第(四)项相同。
第三十七条直径小于400mm的简单压力容器,压力表表盘直径应当不小于40mm。
第三十八条简单压力容器出厂前,制造单位应当在设计确定的明显部位安装简单压力容器铭牌。铭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许可证编号;(二)产品名称和编号;(三)制造日期;
(四)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五)推荐使用寿命;(六)工作介质。
制造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竣工图(复印件)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九条同型号的简单压力容器首批生产前,制造单位应当向取得型式试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制造现场抽取简单压力容器样机1台,经资料审查和相应的检测、试验,证明样机符合本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包括试验结论、限制条件,并且用图和文字对样机作必要的说明)和型式试验证书。
改变设计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第四十条简单压力容器型式试验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外观检查;(二)几何尺寸测量;
(三)射线检测和耐压试验(适用于按计算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四)爆破试验(适用于按试验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五)产品标准对型式试验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四十一条简单压力容器在制造过程中应当由取得监督检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简单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监督检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与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中所描述的型号相一致;(二)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以及材料的可追溯性;
(三)现场检查耐压试验装置、仪表及准备工作,确认耐压试验结果;(四)现场确认产品爆破试验或者射线检测结果;
(五)对受检单位的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从事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制造单位的要求按台或者按批出具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简单压力容器,并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第四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简单压力容器进行定期保养、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达到推荐使用寿命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第四十六条简单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不得隐瞒、拖延不报或者谎报。
第二篇:《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4)螺旋板换热器;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 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到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是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第4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5条 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6条 本规程第2条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附件一):
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10Mpa.m3);
(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各大于等于0.5Mpa.m3);
(5)低压容器(公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4)
(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搞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水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10)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
(11)低温液体储存容顺(容积大于5m3)。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规定的除外):
(1)中压容器;
(2)低压容器(公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公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低压搪玻璃压力
(6)压力容器。
3、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除外)。
第7条 设计、制造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定时,应在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方可进行试制、试用。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报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8条 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含组焊,下同)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待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并应符合本规程第7条的规定。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9条 进口压力容器的国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进口压力容顺应按《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并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进口压力容器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参照本规程第7条办理。
注1:
① 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② 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作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对夹套容器指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
注2:P代表设计压力,PW代表最高工作压力,V代表容积。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贺整,且不扣除内件体积的容积。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容器等)按照类虽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应按照每个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注3: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0.025m3,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时,也属于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4:包括用途属于压力容器并主要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
第二章 材 料
第10条 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待业标准的规定。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上的明显示部位作也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其他标志或其他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标志、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标志或其他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获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所获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第11条 压力容器选材除应考虑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外,还应考虑与介质的相容性。压力容器专用钢材的磷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应大于0.030%,硫含量不应大于0.020%。如选用碳素钢沸腾钢板和碳素钢镇静钢板制造压力容器(搪玻璃压力容器除外),应符合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碳素钢沸腾钢板和Q235A钢板不得用于制造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量。
第12条 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不应大于0.25%。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0.25%的钢材,应限定碳当量不大于0.45%,由制造单位征得用户同意,并经制造单位压力容器技术总负责人批准,提供材料搞裂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按照本规程第7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13条 钢制压力容器用材料(钢板、锻件、钢管、螺柱等)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和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GB150的有关规定。
第14条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1、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2、盛半夜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硫化氢含量大于100mg/l.的压力容器。
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压力容器。
4、GB150第2章和附录C、GB151《管壳式换热器》、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及其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钢板。
5、移动式压力容器。
钢板的超声检测应按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用于本条第1、第2、第5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Ⅱ级;用于本条第3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Ⅲ级,用于本条第4款所述容器的钢模式板,合格等级应符合GB150、GB151或GB12337的规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应每批抽2张钢板进行夏比(V形缺口)低温冲击试验,试验温度为零下20℃或按图样规定,试件取样方向为横向。低温冲击功指标应符合GB150附录C的规定。
第15条 压力容器用铸铁的要求如下:
1、必须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范围内选用,并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注明铸造选用的材料牌号。
2、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灰铸铁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大于0.8Mpa,设计温度为0~250℃;
(2)可锻铸铁和球墨铸铁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大于1.6Mpa,设计温度为零下10~350℃
3、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以及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5Mpa的易燃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件和移动式压力 容器的受压元件。
第16条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铸钢材料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选用,并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铸造选用的材料牌号。压力容器筒体、封前沿不宜选用铸钢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已有使用经验并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除外)。
第17条 对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指铝、钛、铜、镍及其合金)的要求如下:
1、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范围内选用,对有色金属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条件上注明。
2、制造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设专门场所存放。
3、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用材料的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4、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焊接接头的坡口应采用机械方法加工,其表面不得有裂纹、分层和夹渣等缺陷。
第18条 铝和铝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压力不应大于8Mpa,设计温度范围为零下269~200℃
2、设计温度大于65℃时,一般不选用含镁量大于等于3%的铝合金。
第19条 钢及铜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一般应为退火状态。
第20条 钛材(指工业纯钛、钛合金及其复合材料,下同)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温度:工业纯钛不应高于230℃钛合金不应高于300℃,钛复合板不应高于350℃。
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钛材应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3、钛材压力容器封头成形应采用热成形或冷成形后热校形。对成形的钛钢复合板封头,应做超声检测。
4、钛材压力容器一般不要求进行热处理,对在应力腐蚀环境中使用的钛容器或使用中厚板制造的钛容器,焊后或热加工后应进行消除应力退火。钛钢复合板爆炸复合后,应做消除应力退火处理。
5、钛材压力容器的下列焊缝应进行渗透检测:
(1)接管、法兰、补强圈与壳体或封头连接的角焊缝;
(2)换热器管板与管子连接的焊缝;
(3)钛钢复合板的复层焊缝及镶条盖板与复合板复层的搭接焊缝。
第21条 镍材(指镍和镍基合金及其复合材料,下同)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温度:退火状态的纯镍材料不应高于650℃镍铜合金不应高于480℃,镍-铬-铁合金不应高于650℃,镍-铁-铬合金不应高于900℃。
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镍材应在退火状态下使用,换热器用线性镍管应在消除应力退火状态下使用。
3、镍材压力容器封头采用热成形时应严桥控制加热温度。对成形的镍钢复合板封,应做超声检测。
4、镍村材热成形的加热温度及加热度及加热炉气氛应严格控制,防止硫脆污染。推荐的热加工温度范围是:
(1)工业纯镍(N6-2.5-1,5)为280~350℃;
(2)蒙乃尔(NCU28-2.5-1.5)为350~500℃;
(3)Inconel(NS312)为470~550℃;
(4)Hastelloy(NS334)为930~1200℃。
5、镍材压力容器的下列焊缝应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
(1)接管、法兰、补强圈与壳体或封头连接的角焊缝;
(2)换热器管板与管子连接的焊缝;
(3)镍钢复合板的复层焊接接头。
第22条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国外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用国外压力容器规范允许作用且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符合材料生产国相应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有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2、制造单位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考试,并对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进行复验,满足作用要求后,才能投料制造。
3、技术要求一般不得低于国内相应材料的技术指标。
4、国内首次使用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应按本规程第7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国内材料生产单位生产国外牌号的材料时,应完全按照该牌号的国外标准规定的冶炼方法进行生产,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试验的试样型式、尺寸、加工要求、试验方法等验收要求出应执行国外标准,批量生产前应通过产品鉴定并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按本条规定的国外钢材对待。
第23条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国内外没有应用实例的进口材料)或未列入GB150等标准的材料试制压力容器,材料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将试验证资料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提交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并获得该委员会出具的准许试用的证明文件(应注明使用条件),并按本规程第7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24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通过对材料进行复验或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相应标准,在投用前应检查有效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核对本规程第10条规定的材料上的有效标志。材料标志与质量证明书应完全一致,否则不得使用。
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切割(或加工)前应进行标记移植。第25条 压力容器的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膨胀节、开孔补强圈、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栓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均作为主要受压元件,对其用材的复验要求如下:
1、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钢板必须复验。复验内容至少包括:逐张检查钢板表面质量和材料标志;按炉复验钢板的化学成分;按批复验钢板的力学性能、冷弯性能;当钢厂未提供钢板超声检测保证书时,应按本规程第14条的要求进行超声检测复验。
2、用于制造第一、第二类压力容器的钢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复验:
(1)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
(2)用户要求复验的;
(3)制造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
(4)钢材质量证明书注明复印件无效或不等效的。
3、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锻件复验要求如下:
(1)应按压力容器锻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复验;
(2)对制造单位经常使用且已有信誉保证的外协锻件,如质量证明书(原件)项目齐全,可只进行硬度和化学成分复验,复验结果出现异常时,则应进行力学性能复验;
(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锻制且供本单位使用的锻件,可免做复验。
4、取得国家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证并有免除复验标志的材料,可免做复验。
第26条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按相应标准制造、检验和选用。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
第27条 压力容器制造或现场组焊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原则上应事先取得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更改批准文件,对改动部位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载。对制造单位有使用经验且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仅限16MnR、20R、Q235系列钢板,16Mn、10﹟、20#锻件或钢管的相互代用),如制造单位有相应责任,同时须向原设计单位备案。原设计单位有异议时,应及时向制造单位反馈意见。
第三章 设计
第28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符合《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不准在外单位设计的图样上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构指定的图样除外)。
第29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资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对于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高压容器和移动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第30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
1、压力容器名称、类别。
2、设计条件[包括温度、压力、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焊缝系数、自然基础条件等],对储存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应增加装量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材料应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对有时效性的材料应考虑工作介质的相容性,还应注明压力容器使用年限。
3、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4、主要特性参数(如压力容器窖、换热器换热面积与程数等)。
5、制造要求。
6、热处理要求。
7、防腐蚀处理要求。
8、无损检测要求。
9、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要求。
10、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
11、压力容器铬牌的位置。
12、包装、运输、现场组焊和安装要求。
13、下列情况下的特殊要求:
(1)夹套压力容器应分别注明壳体和夹套的试验压力、允许的内外差值,以及试验步骤和试验的要求;
(2)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和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应注明使用过程中定期检验的技术要求;
(3)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和制造及使用的特殊要求;
(4)对不能进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和制及使用的特殊要求,并应与使用单位协商提出推荐的使用年限和保证安全的措施;
(5)对有耐热衬里的反应容器,应注明防止受压元件超温的技术措施;
(6)为防止介质造成的腐蚀(应力腐蚀),应注明对介质纯净度的要求;
(7)亚铵法造纸蒸球应注明防腐技术要求;
(8)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制造、检验的特殊要求。
第31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第32条 设计压力容器时,应有足够的腐蚀裕量。腐蚀裕量应根据预期的压力容器使用寿命和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确定,还应考虑介质流动时对压力容器或受压元件的冲蚀量和磨损量。在进行结构设计时,还应考虑局部腐蚀的影响,以满足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要求。
为防止压力容器超寿命运行引发安全问题,设计单位一般应在设计图样上注明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寿命。
第33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技术条件、强度计算书,必要时还应包括设计或安装、使用说明书。
1、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提供设计说明书、设计图样和技术条件。
2、用户需要时,压力容器设计或制造单位还应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
3、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强度计算书。
4、按JB4732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应力分析报告。强度计算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设计条件、所有规范和标准、材料、腐蚀裕量、计算厚度、名义厚度、计算应力等。
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无法计算时,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协商选用安全泄放装置。
在工艺参数、所材料、制造技术、热处理、检验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合同中注明。
第34条 盛装液化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规定如下:
1、固定式液化气体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应不低于表3-1的规定。
(表略)
2、固定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计压力应按不低于50℃时混合液化石油气组分的实际饱和蒸汽压来确定,设计单位应在图样上注明限定的组分和对应的压力。若无实际组分数据或不做组分分析,其设计压力则应不低于表3-2规定的压力。
(表略)
第35条 设计储存容器,当壳体的金属温度受大气环境气温条件所影响时,其最低设计温度可按该地区气象资料,取历年来月平均最低气温的最低值。月平均最低气温是指当月各天的最低气温值相加后除以当月的天数。
月平均最低气温的最低值,是气象局实测的10年逐月平均最低气温资料中的最小值。
全国月平均最低气温低于等于零下20℃和零下10℃的地区见附件二。
第36条 盛装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设计储存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介质为液化气体(含液化石油气)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储存量,应按照下式计算:
W=фVρt 式中W--储存量,t;
ф--装量系数,一般取0.9,对容器容积经实际测定者,可取大于0.9,但不得大于0.95;
V--压力容器的容积,m3;
ρt--设计温度下的饱和液体密度,t/m3。
2、介质为液化气体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允许最大充装量应按照下式计算:
W=фvV W式中p--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对在用压力容器一般为最高工作压力,或压力容器铭牌上规定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pa; pr--耐压试验压力,MPa;
η--耐压试验压力系数,按表4-2选用;
[σ]--试验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MPa;
[σ]t--设计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MPa。
第95条 耐压试验时,压力容器壳体的环向薄膜应力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液压试验时,不得超过试验温度下材料屈服点的90%与圆筒的焊接接头系数的乘积。
2、气压试验时,不得超过试验温度下材料屈服点的80%与圆筒的焊接接头系数的乘积。
校核耐压试验压力时,所取的壁厚应扣除壁厚附加量,对液压试验所取的压力还应计入液柱静压力。对壳程压力低于管程压力的列管式热交换器,可不扣除腐蚀裕量。
第96条 耐压试验前,压力容器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妥当。试验用压力表应符合第七章的有关规定,至少采用两个量程相同且经校验的压力表,并应安装在被试验容器顶部便于观察的位置。
第97条 耐压试验场地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耐压试验过程中,不得进行与试验无关的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第98条 压力容器液压试验的要求如下:
1、凡在试验时,不会导致发生危险的液体,在低于其沸点的温度下,都可用作液压试验介质。一般应采用水。当采用可燃性液体进行液压试验时,试验温度必须低于可燃性液体的闪点,试验场地附近不得有火源,且应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2、以水为介质进行液压试验,其所用的水必须是洁净的。奥氏体不锈钢压力容器用水进行液压试验时,应严格控制水中的氯离子含量不超过25mg/L。试验合格后,应立即将水渍去除干净。
3、压力容器中应充满液体、滞留在压力容器内的气体必须排净。压力容器外表面应保持干燥,当压力容器壁温与液体温度接近时,才能缓慢升压至设计压力;确认无泄漏后继续升压到规定的试验压力,保压30分钟,然后,降到规定试验压力的80%,保压足够时间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不得采用连续加压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压力容器液压试验过程中不得带压紧固螺栓或向受压元件施加外力。
4、碳素钢、16MnR和正火15MnVR制压力容器在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不得低于5℃;其他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液体温度不得低于15℃。如果由于板厚等因素造成材料无延性转变温度升高,则需相应提高液体温度其他材料制压力容器液压试验温度按设计图样规定。铁素体钢制低温压力容器在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应高于壳体材料和焊接接头两者夏比冲击试验的规定温度的高值再加20℃。
5、换热压力容器液压试验程序按GB151规定执行。
6、新制造的压力容器液压试验完毕后应用压缩空气将其内部吹干。
第99条 液压试验后的压力容器,符合下列条件为合格:
1、无渗漏。
2、无可见的变形。
3、试验过程中无异常的响声。
4、对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表面经无损检测抽查未发现裂纹。
第100条 压力容器气压试验的要求如下:
1、由于结构或支承原因,不能向压力容器内充灌液体,以及运行条件不允许残留试验液体的压力容器,可按设计图样规定彩气压试验。
2、试验所用气体应为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
3、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的试验用气体温度不得低于15℃。其他材料制压力容器,其试验用气体温度应符合设计图样规定。
4、气压试验时,试验单位的安全部门应进行现场监督。
5、应先缓慢升压至规定试验压力的10%,保压5~10分钟,并对所有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初次检查。如无泄漏可继续升压到规定试验压力的50%。如无异常现象,其后按规定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直到试验压力,保压30分钟。然后降到规定试验压力的87%,保压足够时间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不得采用连续加压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气压试验过程中严禁带压紧固螺栓。
6、气压试验过程中,压力容器元异常响声,经肥皂液或其他检漏液检查无漏气,无可见的变形即为合格。
第101条 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压力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第102条 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的要求如下:
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或设计上不允许有微量泄漏的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
2、气密性试验应在液压试验合格后进行。对设计图样要求做气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是否需再做气密性试验,应在设计图样上规定。
3、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其试验用气体的温度应不低于5℃,其他材料制压力容器按设计图样规定。
4、气密性试验所用气体,应符合本规程第100条第2款的规定。
5、压力容器进行气密性试验时,一般应将安全附件装配齐全。如需投用前在现场装配安全附件,应在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的气密性试验报告中注明装配安全附件后需再次进行现场气密性试验。
6、经检查元泄漏,保压不少于30分钟即为合格。
第103条 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或设计图样的要求。
八、胀接
第104条 制造单位应根据图样技术要求和度胀结果,制定胀接工艺规程。胀接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胀接工艺规程进行胀接操作。换热器的换热管与管板的胀接可选用柔性胀接方法,如液压胀、橡胶胀、液袋式液胀。有使用经验时也可选用机械胀接方法,选用机械胀接应控制胀管率以保证胀紧度。胀接管端不应有起皮、皱纹、裂纹、切口和偏斜等缺陷。在胀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胀口的胀接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胀接全部完毕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检查胀口的严密性。
第105条 胀接的基本要求:
1、柔性胀接的要求:
柔性胀接分为贴胀和强度胀接。
贴胀时管板孔内表面可不开槽。
强度胀接笑容可掬孔内应开矩形槽,开槽宽度为(1.1~1.3)(d为换热管平均直径,t为换热管壁厚),开槽深度为0。5mm。胀接前,应通过计算胀接压力进行度胀,度胀的度样不少于5个,测试胀接接头的拉脱力q,贴胀应达到1MPA,强度胀接应达到4MPA。胀接时可通过适当增加胀接压力使其达到规定的拉脱强度。
2、机械胀接的要求:
在进行正式胀接前,应进行度胀。度胀时,应对度样进行比较性检查,检查胀口部分是否有裂纹,胀接过渡部分是否有突变,嗽叭口根部与管壁的结合状态是否良好等,然后检查管板孔与管子外壁的接触表面的印痕和啮合状况。根据度胀结果,实际确定合理的胀管率。
九 锻钢、铸铁、不锈钢以及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要求
第106条 无纵向焊缝希钢制压力容器的要求如下:
1、设计单位应制定专门技术条件,明确对选材、设计、制造(机加工、焊接、热处理等),检验、返修等的具体规定。
2、锻件用材料的伸长率不得小于12%,且不低于锻件材料标准规定值。
3、筒 体内表面必须进行精细加工。同一横截面上的最大和最小内直径差,不得超过该截面平均内直径的1.0%。内表面粗糙度不应低于12。5m。
4、质量检验的要求,应参照JB4726~4728《压力容器用钢锻件》执行。
5、锻件焊接前,应评价可焊性。
第107条 铸铁制压力容器的要求如下:
1、制造铸铁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按本规程第7条规定的程序,事先获得国家安全检查机构的批准。并应具有相应的生产水平和生产经验,其装备条件应能满足铸铁压力容器的加工要求。
2、铸铁受压元件加工后的表面不得有裂纹;如有缩孔、砂眼、气孔、缩松等铸造缺陷,不应超过有关标准或技术条件的规定。在突出的边缘和凹角部位,应具有足够的圆角半径,避免表面形状和交接处壁厚的突变。3、铸铁压力容器的抗拉强度和硬度要求,必须满足设计图样的规定。
4、表面缺陷可以用加装螺塞的方法进行修补,但塞前深度不得大于截面厚度的40%,塞头直径(螺纹外径)不得大于塞头深度,且不大于8MM。
5、首次试制的产品,应进行液压破坏试验,以验证设计的合理性,若试验不合格,则不得转入指生产。试验应有完整的方案和可靠的安全措施,试验结果应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108条 不锈钢和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及其受压元件的制造,必须有专用的制造车间或专用的工装和场地,不得与黑色金属制品或其他产品混杂生产。工作场所要保持清洁、干燥,严格控制灰尘。加式成形设备和焊接设备,应能满足有锈钢、有色金属的需要。必须严格控制表面机械损伤和飞溅物。有抗腐蚀要求的奥氏体不锈钢及其复合钢板制造的压力容器表面应进行表面酸洗、钝化处理。有防腐要求的奥氏体不锈钢零部件按图样要求进行热处理后,做酸洗、钝化处理。
第109条 铝及铝合金制压力容器的其他要求如下:
1、母材和焊接接头的腐蚀试验,应符合专门的技术条件和设计要求。
2、接触腐蚀介质的表面,不应有机构损伤和飞溅物。
3、卧式压力容器的各支座与压力容器应保持充分接触。
4、焊接接头的坡口面应采用机械方法加工,表面应光洁平整,在焊接前应做专门清洗。
第110条 钛及钛合金制压力容器的其他要求如下:
1、焊接接头的坡口面必须采用机械方法加。
2、焊接材料必须进行除氢和严格的清洁处理。
3、承担焊接接头组对的操作为员,必须戴洁净的手套,不得角摸坡口及其两侧附近区域。严禁用铁器敲打钛板表面及坡口。
4、焊件组对清洗完成后应立即进行焊接。
5、焊接用氩气和氦气的统一计划不应低于99。99%,露点不应高于零下50℃。
6、钛材焊接前,应对坡口及两侧25MM范围区域内进行严格的机械清理和脱脂处理。在焊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坡口污染。
7、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在焊接时造成钢与钛互熔。当图样有要求时,应做铁污染试验。
8、在焊接过程中,每焊完一道,都必须进行焊层表面颜色检查,焊缝及热影响区的表面颜色应呈银白色或金共黄色。对表面颜色不合格的,应全部除去,然后重焊。表面颜色检查应参照有关标准的规定。
9、必须采用惰性气体双面保护电弧焊接或等离子焊接。钛材管子与管板的连接宜采用强度焊或胀后焊接。
10、焊后的焊缝表面不准有咬边、气孔、弧坑和裂纹等缺陷。
第111条 铜及铜合金制压力容器的其他要求如下:
1、焊接接头的坡口面及其两侧附近区域,应进行认真清理,露出金属光泽,并应及时施焊。
2、若采用氢一氧焰或氧一乙炔焰焊接,应满足以下要求:
(1)采用退火状态铜材;
(2)采用瓶装乙炔气,并应控制乙炔气的纯度:
(3)根据材料和焊接工艺,焊前应预热到规定的温度范围;
(4)多层焊接时,在焊接过程中,应连续完成,不宜中断;
(5)在焊条或被焊接头上,应涂有适当的焊剂;
(6)铜基材料应采用中性到微氧化性火焰,铜镍合金应采用中性到微还原性火焰;
(7)焊接环境温度一般不应低于0℃,否则应进行预热;
(8)纯铜不应采用氢一氧焰焊接,可采用气体保护焊或等离子焊接。
第112条 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的要求如下:
1、材料的切割应采用剪切、机械加工或合适的热切割方法(如等离子切割)。热切割之后,在使用或焊接前应用打磨、切削或其他机械方法将切割边缘的污染区去除。
2、镍材焊接时,应对坡口及两侧25MM范围内区域进行严格的机械清理,彻底清除油污和一切含硫杂质,用清洗剂进行清洗后及时施焊。中间焊道表面的氧化物应用砂轮打磨清除,直至露出金属光泽。
3、焊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焊接线能量和层间温度。层间温度一般不应高于150℃。
4、焊后的焊缝表面不准有咬边、气孔、弧坑和裂纹等缺陷。焊缝及热影响区的表面颜色应呈银白色或黄色。
5、热成形或热处理前,应彻底清除工件上的油污、油漆及润滑剂等一切含硫或含铅的污染物。加热炉的气氛中应严格控制含硫量。加热用煤气或天然气的含硫量应小于0.57g/m3,燃料油的含硫量应小于0.5%,不得用焦炭或煤加热。
第五章 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第113条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夺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第114条 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1、第三类压力容器。
2、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气储容器。
6、医用氧舱。
第115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购买压力容器或进行压力容器工程招标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或组焊)单位。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经理或总工程师),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116条 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2、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订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8、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第117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括:
1、压力容器档案卡(见附件四)。
2、第33条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3、第63条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6、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7、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118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第119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手热能千程序。
第120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第121条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工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
第122条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对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作为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第123条 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应投入运行。
第124条 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进是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生大的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讲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压力容器的重大具备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矫形、挖补,和符合本规程第三者条规定的以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提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125条 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第126条 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帖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及适合使用的技术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3、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接缺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本文2025-01-29 04:26:22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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