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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培训教材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企业安全培训教材

第一篇:企业安全培训教材

企业安全培训教材

一般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

单位内危险设备、区域分布及基本注意事项和安全防护知识;

有关电气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

起重机械和厂内运输有关的安全知识;

企业中一般消防制度和规则;

个人防护品的正确使用和伤亡事故报告办法

事故时的紧急救护措施、方法。

专业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指根据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工业卫生技术知识及其以往经验制定的各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安全方面如电、气、焊、起重运输、防爆、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操

作规程

工业卫生方面如防尘、防毒、防噪、振动控制、射频辐射、激光

防护、高温作业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技能教育:指员工安全完成作业的技巧和能力。包括作业技能、熟练掌握作业安全装置设施的技能、异常应急进行妥善处理的技能。

安全态度教育: 思想教育:变企业“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方针政策教育。

安全法规教育。

安全事例教育

知识教育是让员工应知,即“懂不懂”

技能教育是让员工应会,即“会不会”

态度教育是让员工做到,即“做不做”

6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目标:拥护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安全方针。熟练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自觉遵守安全法规制度,异常应急能进行妥善处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或防止事态扩大。

四、对从业人员在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

三同时: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各级部门和单位在审查和验收时必须遵照“三同时”原则进行。

五同时:单位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事故预防工作。

一畅二会:一畅是指消防通道和逃生通道畅通;二会是指会报警,会逃生和会自救。

四懂三会:四懂是指懂工艺流程、懂设备结构、原理、性能;三会是指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

四过硬:在生产操作上过硬、在机器设备使用上过硬、在安全技术上过硬、在复杂情况面前过硬。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懂基本消防知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

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 会组织人员疏散

五、员工岗位安全知识、技能、态度的分类:

我们再讲第二部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管理组织架构的介绍

二、公司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动火制度、部门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及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隐患整改制度、事故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共十二项,由注册安全主任统一保管,如其它单位借阅,须签名登记。

三、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查现场、查隐患:

深入生产现场,检查劳动条件、生产设备及安全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如安全出口、机器防护装置、电气安全设施、车间通风照明、尘毒危害、个人防护用品等

2查思想:

查领导和员工是否把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是否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3查管理、查制度:

制度的制定与落实。新员工三级教育、三同时、五同时。

三级保养制度

一级保养由操作员负责实施每日保养检查工作。在工作前工作中工作后都要进行检查。4查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四、隐患整改制度:

对三点即危险点、危害点和事故高发点进行重点控制,按人、机、环、管四大要素进行整改。

五、事故管理制度:

1人的不安全行为:无安全意识、疲劳、身体缺陷、误动作和违章指挥或操作、个人防护不足。2物、环的不安全状态:机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存在隐患,危险物、危害物的存在,环境不安全(如安全标志不明或缺失、现场防护措施不足)。

3管理上的原因:制度不完善、缺乏教育、对现场未加检查整改、技术缺陷、事故责任未追究。事故结果有四种情况:按人的伤亡和物的损失共分为四类。

1人伤物损; ○伤亡事故

2人伤物无损; ○

3人无伤物损; ○

4人无伤物无损; ○无伤害事故(一般事故)

重伤或死亡:轻伤:无伤害事故(一般事故)=1:29:300

 事故发生后的报告、应急救援、现场保护;

 调查(事故过程、伤亡情况、经济损失情况等)

 分析(原因、责任、预防措施)

 人员方面的处理(责任者处理意见、善后处理)、报告书的撰写、材料归档等。

六、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1仓库物品必须按照“五距”的要求分类堆放,不得混存:

堆距:每堆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堆与堆的间距不小于1米;

墙距:堆与墙的间距不小于0.5米;

柱距:堆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

灯距:照明灯具、电器设备的周围和主线槽的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行距: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2甲、乙类物品的管理:一般公司为丙类物品(使用可燃液体或固体)

3动火管理: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 凡不属于易燃易爆的厂区或单独车间全部停车,在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经厂安全管理部

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二级为120H,特殊和一级为24H。

4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管理:

安全标志由主体和补充标志组成。分为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四种。标准图案如下所示:

补充标志的竖写法:背景色统一为白色,文字色统一为黑色。

间隔条纹色:红白代表禁止越过,黄黑代表警告危险,防撞等。

七、易燃易爆危化品库的安全管理:

对仓库管理的核心:对危险物品的控制管理和对热源的控制管理。

1危险物品的控制管理:

 防止不同性质的危险物品共存;

 防止存放条件(气温、气压)的变化;

2对热源的控制管理: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的白炽灯。

第二篇:企业安全培训教材

企业安全培训教材

一、法律法规

二、消防安全

三、用电安全

四、机械安全

五、人身安全

六、其他

目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节选)

•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消防法。

•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 第七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七)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

(八)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第二十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第四十九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第五十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选)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释义

•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消防安全

灭火的基本方法

一.冷却灭火法

这种灭火法的原理是将灭火剂直接喷射到燃烧的物体上,以降低燃烧的温度在燃点之下,使燃烧停止。或者将灭火剂喷洒在火源附近的物资上,使其不因火焰热辐射作用而形成新的火点。冷却灭火法是一种灭火的主要方法,常用水和二氧化碳作灭火剂降温灭火。

灭火剂在灭火过程中不参与燃烧过程中的化学反应,属物理性灭火法。•二.隔离灭火法

这种灭火法的原理是将正在燃烧的物资和周围未燃烧的可燃物资隔离或移开,中断可燃物资的供给,使燃烧因缺少可燃物而停止。具体方法有:1.把火源附近的可燃、易燃、易爆等物品搬走;2.关闭可燃气体、液体管道的阀门;3.设法阻拦流散可燃、易燃物品;4.可能的话,拆除与火源相毗邻的易燃建筑物,形成防止火势蔓延的空间地带。

三.窒息灭火法

这种灭火法的原理是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域或用不燃物资冲淡空气中的氧气含量,使燃烧得不到足够的氧气而停止。具体方法有:1.用沙土、水泥、湿麻袋、湿棉被等覆盖燃烧物;2.喷洒雾状水、干粉、泡沫等灭火剂覆盖燃烧物;3.用水蒸汽或氮气、二氧化碳等惰性气体灌注发生火灾的容器、设备;4.密闭起火建筑、设备和孔洞。四.抑制灭火法

这种灭火法的原理是使灭火剂参与到燃烧的反应过程中去。如:使用1211灭火器向燃烧物喷射等。• 一般工厂常用灭火器

1、手提贮压式(ABC)干粉灭火器。

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1、使用前先将灭火器翻转摇动数次,拉出保险销;

2、不可倒置使用,直接对准火焰根部压下压把左右扫射即可。•

3、注意事项:压下压把后,中途不应松手;否则该瓶灭火器内未喷出的干粉因气压不足而失去灭火作用。

消防栓的使用

1、适用扑灭多种类型的火灾,水是分布最广、使用最方便、补给最容易的灭火剂,但不能用于补救与水能发生化学反应的物质引起的火灾,以及高压电器设备和档案、资料等引起的火灾。

2、使用方法:将存放消防栓的仓门打开,将水袋取出,平放打开,将阀头接在水袋上,对准火源,双手托起阀头,打开水阀,进行灭火。

火场逃生基本要素

1、逃生预演,临危不乱。

事前演练,将会事半功倍。

2、熟悉环境,暗记出口。

安全时,要居安思危,给自己预留一条通路。

3、通道出口,畅通无阻。

自断后路,必死无疑。

4、扑灭小火,惠及他人。

争分夺秒,扑灭“初期火灾”。

5、保持冷静,明辨方向,迅速撤离。

人只有沉着镇静,才能想出好的办法。

6、不入险地,不贪财产。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

7、缓晃轻抛,寻求援助。

充分暴露自己﹐才能争取有效拯救自己﹒

8、火已及身,切莫惊跑。

就地打滚虽狼狈﹐烈火焚身可免除﹒

9、跳楼有术,虽损求生。

跳楼不等于自杀,关键是要有方法。

• 请多掌握一些火场自救的要诀,困境中也许就能获得第二次生命。

机械安全

1、机械设备设施应符合安全要求,凡在严重危险情况的职工有权向上级报告,危及生命时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报告领导处理。

2、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除经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必须经设备操作岗位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者才能上岗操作,一般新上岗的,特别是要求操作技能较高的设备,还应在熟练工人带岗指导一段时间后,确能独立操作时才准独立操作。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还必须经指定部门进行特种作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许可证才能操作。

3、进入机械加工车间现场的操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必须遵守机械加工车间的安全要求。

(1)不准穿露脚趾或脚跟的拖鞋或凉鞋,不准赤膊或敞开衣服、袖口,不准带领带和围巾,披肩长发应将长发放入帽内,不准赤脚。

(2)车床、钻床、铣 床、磨床等旋转机床的操作人员必须束紧衣服、扣紧袖口,严禁带手套、围巾、领带,披肩长发应放进帽内。

(3)操作在切屑飞溅、粉尘飞扬、冷却液飞洒的设备时,必须带护目镜。

(4)有粉尘飞扬的设备操作时还应戴防护口罩,严重时应带防毒面具。(5)进入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现场时,严禁穿易聚集静电的毛衣、化纤衣服等服装。

4、非本岗位的设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熟悉设备及操作规程不准操作。

5、操作前应检杳设备和工作场地、排除各种隐患和故障、确认事关安全和信号装置、防护及联锁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才能投入生产操作。

6、有两人或多人共同操作的设备,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协调配合。

7、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监测装置、信号指示装置、照明灯、警示标志、接地装置、防雷装置不准随意移动或拆除;消防器材、灭火工具不准随意移动或堵住、占用通道。

8、生产中各种工具、材料、产品按定置要求堆放整齐、稳妥,不得堵塞安全通道和生产活动场所。

9.检修设备前应先断开设备电源开关和供电电源开关,并在供电电源的闸把上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警示牌应谁挂谁摘,摘除及合闸前必须仔细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准合闸。

10.下班离岗前,必须断开设备电源开关和设备供电电源开关,关闭各种气源(汽源)、水源、熄灭火种,清理生产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后才能离开岗下班。

暴力抢劫的防范和应对

1、外出尽量不要带包,携带贵重物品出门时最好尽量打车。

2、走路和等车时尽量与陌生人保持一定的距离,提高警惕;避免在一些人迹罕至的地方行走,独走偏僻之地一定要注意避开结伙接近的可疑人员;不要因为身边的一些异常现象(比如有人丢钱、打架等)分散自己的注意力,走路时和朋友一起聊天也不要过于投入。

3、尽量避免夜晚出门活动,夜间活动要尽早回家。

4、手机不要挂在腰上,尽量不要边走路边打手机。

5、不要打摩的;不和别人硬挤着上车;

6、去不熟悉的地方尽量自己找或问警察,切忌让陌生人带路。

7、尽量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有陌生人主动凑近和自己搭话应立即避开,保持一定距离;如果感觉异常应马上屏住呼吸,逃离现场。

8、不要去爬野山;爬山尽量随大流,结伴而行,并且要走指定的路线,不要另辟蹊径。

9、会见网友要小心,不要跟对方去可能有危险的地方,不要轻率地喝对方提供的饮料。

10、尽量避免现金操作,学会使用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从银行取现后应先观察有无可疑人员后再走。

11、避免带太多现金,但也不要不带钱。不要把所有银行卡都带在身上,外出旅行带一张银行卡,里面的活期存款够自己应付可预见的花销并略有富余即可;紧急情况在有把握的前提下抛弃或毁掉银行卡,但要注意千万不能被贼人发觉,否则极有可能招致更大的伤害。

12、拍拖时,不要为了浪漫而到一些不安全的地方,比如人迹罕至的荒野或河边,在这些地方很容易被打劫,而女生也有遭受到身心伤害的危险。

13、有陌生人敲门,无论任何理由,都要核实对方身份后再开门。夜晚睡觉不要忘记反锁房门。

14、路边的围观尽量不要参与,那些人里面可能大部分都是托儿,弄不好是引诱作案对象的陷阱。

防盗防窃

• 银行用卡安全

1、在人群拥挤的取款机上取钱或POS机上刷卡消费时,要用手或身体挡住他人视线,谨防他人偷窥密码。

2、在机上操作时,对于过于靠近机器的人,可礼貌地提醒他站在一米线外。

4、切勿采用生日、电话号码、手机号码、家庭门牌号码及单一的容易被他人破译的数字作密码。

5、身份证与磁卡应分开放置,以防同时丢失后给他人盗取提供方便。一旦丢失,请马上同发卡银行联系。

6、要善于区分正常吞卡或人为吞卡,如果卡被吞吃,不要立即走开,应耐心检查一下机器,判定确实吞卡后,再及时与银行联系处理;如果发现人为迹象,请立即报警。

7、不要轻信张贴在机器上的手写或打印“告示”。不管与谁联系(包括银行),都不要告诉对方自己的磁卡密码。切记:密码只能自己知道!

8、无论在ATM机或POS机上操作,完毕后千万不要忘了将磁卡收回,同时切莫随手丢弃交易流水单。

9、若机器提示取款成功或有交易流水单打出或听到机器已有点声,但没有现金吐出时,若有同伴,可留守一人,另一人向银行求助;若旁边就有银行,可向银行保安求援;若“分身乏术”,也可利用手机等向警方求援。同时仔细观察吐钞口有无异常情况,机器周边有无异常人员。• 宿舍安全

1、尽量避免身上留有大量闲置的备用现金,大笔现金领取以随用随取、用多少取多少为原则,一般身上留有足够一周的生活零用钱即可。

2、洗澡、串门时应注意不要将现金和重要物品如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留在床上或其他别人容易看见和拿到的地方。

3、平时应注意将身份证和银行卡妥善保管好,如发现遗失,要在第一时间及时到银行和派出所挂失。避免他人将自己的身份证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全体员工需提高防范意识,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查问。一旦在宿舍楼内外发现有可疑人员或有撬门、砸锁、有偷窃行为的人,立即向值班人员或保安人员通报,并将其带至值班室进行询问、备案、登记,情节严重者,扭送派出所。

煤气安全

• 煤气泄露处理 1.关掉煤气开关;

2.在安全情况下把所有的门窗打开; 3.熄掉香烟及一切火种;

• 切记不要做出下列可能引爆气体的行动:开关电筒、打电话,按动照明开关等,并关掉手机等通信工具;

• 有秩序地快速撤离,但不能惊慌,如果撤离时剧烈奔逃、尖叫,可能加剧空气运行而引爆空气中的气体。

交通安全

1、红灯停,绿灯行;

2、过马路,走人行横道(斑马线),还必须注意来往车辆;

3、过马路应遵守交通规则:做到不横蹿马路,不攀越隔离护栏;

4、乘车上下车时,一定要让车停稳后才能上下车。

5、如遭遇交通事故,须按以下方法处理:

(1)、受害人在事故中受伤,不管伤势如何,一定要报警(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2)、一定要到正规医院进行检查,不要说被车撞到身体躯干可能造成现场未即时发觉的内伤,即使是皮外伤,也要进行检查,以防止并发症。有了交警部门的备案,与事故有关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充分保障。

其它

1、点蚊香莫忘安全;

2、乘车别忘要车票;

3、购物注意选择,别忘索取凭据;

4、警惕网上恶“狼” ;

5、当心身边的传销者;

6、住宾馆不能忘安全;

7、燃放烟花爆竹安全。

8、身份证等证件的安全

急救处理

1、严重受伤:在实施急救时,首先对呼吸、心跳己停止的患者,立即畅通呼吸道,进行现场心肺复苏,这是保住伤者生命的首要环节;其次要控制和制止大出血;然后是固定脊柱和骨折肢体,这是控制伤情不致进一步加重的重要环节;最后为伤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包扎、固定处理。

2、如遇重、特大事故有众多伤员需送往医院时,要尽可能将处于昏迷状态、大出血、呼吸困难、肠管等脏器脱出者安全送往医院,或电召救护车进行抢救。

3、抢救者本人要注意自我保护,必须在安全状态下进行抢救。

一、呼吸停止—呼吸衰竭者进行人工呼吸

1、方法:嘴对嘴人工呼吸。将伤员仰面放在平坦的地方,头向后仰,然后深吸一口气,将自己的嘴对着伤员的嘴(或鼻)用力呼出,一般每分钟成人为16-20次,儿童为18-24次。但须注意“嘴对嘴”呼吸时捏住伤员的鼻子,“嘴对鼻”呼吸时应捏住伤员的嘴,以防空气遁出。

• 释义:人停止呼吸四分钟,脑部就会发生不可逆转的损伤,因此,应立刻(争分夺秒)进行人工呼吸,直至伤者恢复呼吸为止。人工呼吸应一直进行到患者能自主呼吸为止,不要进行几分钟后,见未收效,便放弃施救,一般应进行至出现尸斑(死亡确证)为止。

二、心脏停止跳动者—进行胸外心脏按压:

1、将伤员仰面放在与桌子一样高的硬平面上,救护时,要站在伤员的左侧,左手掌平放于其心脏部位,右手掌搭在左手掌上,用力推拿,使胸部振动触及心脏,这样完全垂直地向下按压胸部3-4厘米的深度,每分钟100次,为儿童施术时用一只手按压即可

本次安全培训完毕,谢谢大家的支持。

第三篇:安全培训教材(精选)

第三节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危险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有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通常情况下,二者并不加以区分而统称为危险、有害因素。

一、危险、有害因素的分类

危险、有害因素分类的方法多种多样,安全评价中常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参照事故类别”和“职业健康”的方法进行分类。

(一)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

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1992)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分为6大类。

1.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1)设备、设施缺陷(2)防护缺陷(3)电危害(4)噪声

(5)振动危害(6)电磁辐射(7)运动物危害(8)明火

(9)高温物质(10)低温物质(11)粉尘与气溶胶(12)作业环境不良(13)信号缺陷(14)标志缺陷

(15)其他无理性危害和有害因素 2.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1)易燃易爆性物质(2)自燃性物质(3)有毒物质(4)腐蚀性物质

(5)其他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3.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1)致病微生物(2)传染病媒介物(3)致害动物(4)致害植物

(5)其他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4.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1)负荷超限(2)健康状况异常(3)从事禁忌作业(4)心理异常(5)辨识功能缺陷(6)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5.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1)指挥错误(2)操作错误(3)监护失误(4)其他错误

(5)其他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6.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

(二)参照事故类别进行分类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20类。

1.物体打击

指物体在中立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指企业机动车辆在形式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指各种期中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实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5.触电

包括雷击伤亡事故。6.淹溺

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7.灼烫

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 9.高处坠落

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10.坍塌

植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

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14.火药爆炸 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伤害

此种分类方法所列的危险、有害因素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调查、分析、统计)和职工安全教育的口径基本一致,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企业广大职工、安全管理人员所熟悉,易于接受和理解,便于实际应用。但缺少全国统一规定,尚待在应用中进一步提高其系统性和科学性。

(三)按职业健康分类

参照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参政不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因素分为生产性粉尘、读物、噪声与振动、高温、低温、辐射(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其他危害因素7类。

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方法

选用哪种识别方法要根据分析对象的性质、特点、寿命的不同阶段和分析人员的知识、经验和习惯来定。常用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方法有直观经验分析方法和系统安全分析方法。

(一)直观经验分析方法

直观经验分析方法适用于有可供参考先例、有以往经验可以借鉴的系统,不能应用在没有可供参考先例的新开发系统。

1.对照、经验法

对照、经验法是对照有关标准、法规、检查表或依靠分析人员的观察分析能力,借助于经验和判断能力对评价对象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的方法。

2.类比方法

类比方法是利用相同或相似工程系统或作业条件的经验和劳动安全卫生的统计资料来类推、分析评价对象的危险、有害因素。

(二)系统安全分析方法

系统安全分析方法是应用系统安全工程评价方法中的某些方法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系统安全分析方法常用于复杂、没有事故经验的新开发系统。常用的系统安全分析方法有事件树、事故树等。

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

尽管现代企业千差万别,但如果能够通过事先对危害、有害因素的识别,找出可能存在的危险、危害,就能够对所存在的危险、危害采取相应的措施(如修改设计,增加安全设施等),从而大大提高系统的安全性。

在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时,要全面、有序地进行,防止出现漏洞项,宜从厂址、总平面布置、道路运输、建(构)筑物、生产工艺、物流、主要设备装置、作业环境、安全措施管理等几方面进行。识别过程实际上就是系统安全分析的过程。

(一)厂址

从厂址的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气象条件、周围环境、交通运输条件、自然灾害、消防支持等方面分析、识别。

(二)总平面布置

从功能分区、防火间距和安全间距、风向、建筑物朝向、危险有害物质设施、动力设施(氧气站、乙炔气站、压缩空气站、锅炉房、液化石油气站等)、道路、储运设施等方面进行分析、识别。

(三)道路及运输

从运输、装卸、消防、疏散、人流、物流、平面交叉运输和竖向交叉运输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识别。

(四)建(构)筑物

从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结构、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安全疏散等方面进行分析识别。

从库房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结构、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防火间距等方面进行分析、识别。

(五)工艺过程

1.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阶段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

(1)对设计阶段是否通过合理的设计进行考察,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有害因素。

(2)当消除危险。有害因素有困难时,对是否采取了预防性技术措施进行考察。

(3)在无法消除危险或危险难以预防的情况下,对是否采取了减少危险、危害的措施进行考察。

(4)在无法消除、预防、减弱的情况下,对是否将人员与危险、有害因素隔离等进行考察。

(5)当操作者事务或设备运行一旦达到危险状态时,对是否能通过连锁装置来终止危险、危害的发生进行考察。

(6)在意发生故障和危险性较大的地方,对是否设置了醒目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和声、光警示装置进行考察。

2.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可针对行业和专业的特点及行业和专业制定的安全标准、规程进行分析、识别

针对行业和专业的特点,可利用各行业和专业制定的安全标准、规程进行分析、识别。例如,原劳动部曾会同有关部委制定了冶金、电子、化学、机械、石油化工、轻工、塑料、纺织、建筑、水泥、制浆造纸、平板玻璃、电力、石棉、核电站等一系列安全规程、规定,评价人员应根据这些规程、规定、要求对评价对象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和识别。

3.根据典型的单元过程(单元操作)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

典型的单元过程是各行业中具有典型特点的基本过程或基本单元。这些单元过程的额为限、有害因素已经归纳总结在许多手册、规范、规程和规定中,通过查阅均能得到。这类方法可以使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比较系统,避免遗漏。

(六)生产设备、装置

对于工艺设备可从高温、低温、高压、腐蚀、振动、关键部位的备用设备、控制、操作、检修和故障、失误时的紧急情况等方面进行识别。

对机械设备可从运动零部件和工作、操作条件、检修作业、误运转和误操作等方面进行识别。

随电气设备可从触电、断电、火灾、爆炸、误运转和误操作、静电、雷电等方面进行识别。

另外,还应注意识别高处作业设备、特殊单体设备(如锅炉房、乙炔站、氧气站)等的危险、有害因素。

(七)作业环境

注意识别存在毒物、噪声、振动高温、低温、辐射、粉尘及其他有害因素的作业部位。

(八)安全管理措施

可以从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日常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识别。

第四篇:安全培训教材

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材

编制:

批准:

目 录

一、新安全生产法部分内容

二、企业简介及各岗位危险源分析

三、消防、防火安全常识

四、机械安全知识

五、第五用电安全知识

1、新安全生产法部分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二、企业简介及各岗位危险源分析

企业简介

深圳市 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公司现有员工 人,其中安全管理人员

人,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进。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23)号文件、《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做好本公司消防、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本公司员工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我们公司领导高度重视企业的生产安全,公司一贯秉承重视生产,更重视安全的生产管理理念,同时,也积极发动广大员工共同参与安全管理,使我们的生产安全提升到更高的高度;新进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合格者方能正式上岗。老员工也要定期或者不定期接受相关安全培训。

各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1、公司使用油漆、天那水、正已烷均属于第3类易燃液体,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而且其蒸气通常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燃烧时烟雾能使人窒息、头晕,刺激眼膜。在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过程中,由于包装不良,操作失误,对火源控制不严,均有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2、公司加工机械等设备用电线路有可能因线路过载、短路等因素引起电气火灾、触电等事故;因此电工及操作员必须经常进行电气线路、漏电保护开关的检查,防范电气事故的发生。

3、公司使用空压机,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有可能出现失灵的现象,一旦超压会出现爆炸事故,所以空压机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进行检测。

4、公司二楼装配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会用到焊锡,焊锡在焊接时最主要的危害因素是铅烟,铅的毒性是神经毒性,和对造血系统的毒性,所以平时工作时一定要加强防护。三 消防、防火安全常识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对消防工作及对火灾的预防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基本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一、燃烧和爆炸

A.火灾燃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可燃物、助燃物(一般是氧气,也有其他的,比如水遇到电石、金属钠)、点火源。

在火灾预防时,只要将其中任何一项条件被破坏,火灾都不会发生。B.燃烧的类型

(1)闪燃和闪点:易燃、可燃液体(包括具有升华性的可燃固体)表面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气,当火源接近时会产生瞬间燃烧。这种现象叫闪燃,引起闪燃的最低温度称闪点。易燃液体: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液体。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1.石油谜(60-90)闪点-21.7℃;2.苯—闪点4.44℃;3.工业甲醇—闪点11℃;4.异丙醇—闪点11.67℃;5.甲醇—闪点12℃;6.二氯乙烷—闪点13℃;7.丙酮—20℃。

(2)着火与燃点:可燃物质在空气充足条件下,达到某一温度时与火源接触即行着火(出现火焰或灼热发光),并在移去火源之后仍能继续燃烧的最低温度称为该物质的燃点或着火点。易燃液体的燃点约高于其闪点1-5℃。

(3)自燃和自燃点:物质因剧烈的氧化而产生火焰自行燃烧的最低温度,称为自燃点。自燃点与闪点及燃点的不同之处,主要是不需引火,而后者则需要外部火源引燃。C.爆炸发生的种类及场合(1)种类

物理性爆炸:是指由物理变化即没有生成新物质的变化而引起的爆炸。

化学性爆炸:是指由化学变化即生成新物质的变化而引起的爆炸。(2)术语

爆炸极限(上限;下限):

可燃物质(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与空气(或氧气)必须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遇着火源才会发生爆炸,这个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极限,或爆炸浓度极限。可燃性混合物能够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和最高浓度,分别称为爆炸下限和爆炸上限,这两者有时 10 亦称为着火下限和着火上限。在低于爆炸下限和高于爆炸上限浓度时,既不爆炸,也不着火。这是由于前者的可燃物浓度不够,过量空气的冷却作用,阻止了火焰的蔓延;而后者则是空气不足,导致火焰不能蔓延的缘故。(3)爆炸按场合分类

过氧爆炸;物料互串爆炸;违章动火引起爆炸;

静电引起或在爆炸;积炭引起或在爆炸;

压力容器爆炸;安全装置失灵引起爆炸;

负压引起爆炸;等等。3.火灾的分类

甲类火灾:一般性(固体)火灾用水就可扑灭的。乙类火灾:化学性油品引起的火灾 丙类火灾:指电气火灾。丁类火灾:指金属火灾。

二、火灾造成人员死亡的原

企业安全培训教材

第一篇:企业安全培训教材 企业安全培训教材 一般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 单位内危险设备、区域分布及基本注意事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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