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员安全培训教材

第一篇:外来人员安全培训教材
外来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教材
一、入场安全注意事项:
1、厂区内严禁吸烟、酒后上岗;严禁将饮食品带入生产区;严禁在生产区域饮食。
2、严禁寻畔滋事、打架斗殴,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
3、未经区域负责人同意,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和进入与作业无关的区域。
4、未经区域负责人同意,严禁动用公司相关设备、设施和物料。
5、所有施工作业必须向所属部门书面申请,得到审批、许可后方可开始作业。
6、在作业过程中必须加强与区域负责人之间的协调联络,服从监护人的指挥。
7、作业时,必须佩戴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如有不了解请询问区域监护人或负责人。
8、在作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对安全有疑虑时,应立即通知区域监护人或区域班段长以上人员,待异常情况或疑虑消除后,才能作业。
9、严禁违章操作、指挥。
10、作业中断或完成需离开作业现场必须通知当班负责人。
11、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12、严格遵守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如有违反一律按章处罚;造成事故者,加倍处罚。
二、作业安全规定:
(一)动火作业
1、申请——向作业区域负责人申请动火作业许可。
2、三不动火——没有动火证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3、联系——动火前要和作业区域的车间、工段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由作业区域派专人负责做好动火设备的置换、清洗、吹扫、隔离等解除危险因素的工作,并落实其他安全措施。
4、动火安全措施及要求——
(1)将动火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2)储罐动火,清除易燃物,罐内盛满清水或惰性气体保护。(3)设备内(氮气、水蒸气)保护。
(4)塔内动火,将石棉布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5)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通的设备管道并加盲板隔断,挂牌。
(6)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动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清除易燃物后予封闭。
(7)电缆沟动火,清除沟内易燃气体、液体,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8)电焊回路线应搭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它设备搭接,禁止穿越下水道(井)。(9)高处动火办理《高处作业证》,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10)注意火星飞溅的方向,用水冲淋火星落点。
(11)氧气瓶,溶解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地点之间均不小于10米。(12)气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溶解乙炔瓶禁止卧放。
(13)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14)动火过程中,遇有跑料、串料和易燃气体,应立即停止动火。
(15)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应遮盖,密封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有用溶剂等易燃物质的清洗作业。(16)可采用局部强制通风。
(17)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18)采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至动火结束。
(19)动火过程中,中断动火时,现场不得留有余火,重新动火前应认真检查现场条件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不得动火。
(20)监火人应熟悉现场环境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与岗位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工况变化,并坚守现场。
(21)监火人随时扑灭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2)动火现场备有灭火工具(如蒸汽管、水管、灭火器、砂子、铁铣等)。(23)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证。
(24)动火结束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做到不遗漏任何火种,切断动火作业所用电源,不能把动火设备遗留在现场。
(25)若涉及受限空间、高处、抽堵盲板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二)登高作业
1、申请——向作业区域负责人申请登高作业许可证。
2、概念及分级——凡在附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一般情况下,高处作业按作业高度可分为四个等级。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作业;作业高度在5-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安全措施及要求
(1)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按《高处作业证》内容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作业。
(2)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拴安全带,穿防滑鞋。(3)作业前要检查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作业中应正确使用。
(4)作业监护人应熟悉现场环境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与岗位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工况变化,并坚守现场。(5)搭设的脚手架、防护围栏应符合相关安全规程。
(6)在石棉瓦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搭设并站在固定承重板上作业。
(7)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爬梯时手中不得持物。(8)不准空中抛接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9)易滑动、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作业平台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10)高处作业下方严禁站人,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
(11)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2)在电气设备(线路)旁高处作业应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13)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
(14)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15)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证》。
(16)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酒后人员及其他健康状况不良者,不准高处作业。
(17)如遇暴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象条件应停止高处作业。(18)若涉及动火、抽堵盲板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
(19)30米以上高处作业应配备通讯、联络工具,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并将联络相关事宜填入《高处作业证》安全防范措施补充栏内。
(三)受限空间作业
1、申请——向作业区域负责人申请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概念——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3、要求(1)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违章者必须给予经济考核或处罚。(2)在受限空间内进行高处作业时,还应办理“高处作业证”。
(3)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应按动火作业要求办理“动火作业证”。(4)“受限空间作业证”应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后,并由车间值班长或工段长、组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5)受限空间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6)“受限空间作业证”的有效使用时间为8小时,过时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7)受限空间内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四)吊装作业
1、申请——向作业区域负责人申请吊装作业许可证。
2、概念——采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要求
(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2)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警式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3)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吊装作业中高处作业时还应遵守和办理“高处作业证”。
(5)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7)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业锚点。
(8)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9)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10)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11)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轿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12)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13)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① 指挥信号不明; ② 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③ 斜拉重物;
④ 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⑤ 重物下站人; ⑥ 重物埋在地下;
⑦ 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⑧ 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⑨ 重物越人头; ⑩ 安全装置失灵。
(五)、动土作业
1、申请——向作业区域负责人申请吊装作业许可证。
2、概念——在厂区内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即为动土作业。
3、要求
(1)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证”,没有“动土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地审批手续不齐、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严禁涂改、转借“动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6)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8)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方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②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③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围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围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④ 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的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⑤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⑥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⑦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9)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10)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需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11)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护栏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二篇:安全培训教材(精选)
第三节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危险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有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通常情况下,二者并不加以区分而统称为危险、有害因素。
一、危险、有害因素的分类
危险、有害因素分类的方法多种多样,安全评价中常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参照事故类别”和“职业健康”的方法进行分类。
(一)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
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1992)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分为6大类。
1.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1)设备、设施缺陷(2)防护缺陷(3)电危害(4)噪声
(5)振动危害(6)电磁辐射(7)运动物危害(8)明火
(9)高温物质(10)低温物质(11)粉尘与气溶胶(12)作业环境不良(13)信号缺陷(14)标志缺陷
(15)其他无理性危害和有害因素 2.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1)易燃易爆性物质(2)自燃性物质(3)有毒物质(4)腐蚀性物质
(5)其他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3.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1)致病微生物(2)传染病媒介物(3)致害动物(4)致害植物
(5)其他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4.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1)负荷超限(2)健康状况异常(3)从事禁忌作业(4)心理异常(5)辨识功能缺陷(6)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5.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1)指挥错误(2)操作错误(3)监护失误(4)其他错误
(5)其他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6.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
(二)参照事故类别进行分类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20类。
1.物体打击
指物体在中立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指企业机动车辆在形式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指各种期中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实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5.触电
包括雷击伤亡事故。6.淹溺
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7.灼烫
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 9.高处坠落
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10.坍塌
植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
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14.火药爆炸 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伤害
此种分类方法所列的危险、有害因素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调查、分析、统计)和职工安全教育的口径基本一致,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企业广大职工、安全管理人员所熟悉,易于接受和理解,便于实际应用。但缺少全国统一规定,尚待在应用中进一步提高其系统性和科学性。
(三)按职业健康分类
参照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参政不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因素分为生产性粉尘、读物、噪声与振动、高温、低温、辐射(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其他危害因素7类。
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方法
选用哪种识别方法要根据分析对象的性质、特点、寿命的不同阶段和分析人员的知识、经验和习惯来定。常用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方法有直观经验分析方法和系统安全分析方法。
(一)直观经验分析方法
直观经验分析方法适用于有可供参考先例、有以往经验可以借鉴的系统,不能应用在没有可供参考先例的新开发系统。
1.对照、经验法
对照、经验法是对照有关标准、法规、检查表或依靠分析人员的观察分析能力,借助于经验和判断能力对评价对象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的方法。
2.类比方法
类比方法是利用相同或相似工程系统或作业条件的经验和劳动安全卫生的统计资料来类推、分析评价对象的危险、有害因素。
(二)系统安全分析方法
系统安全分析方法是应用系统安全工程评价方法中的某些方法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系统安全分析方法常用于复杂、没有事故经验的新开发系统。常用的系统安全分析方法有事件树、事故树等。
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
尽管现代企业千差万别,但如果能够通过事先对危害、有害因素的识别,找出可能存在的危险、危害,就能够对所存在的危险、危害采取相应的措施(如修改设计,增加安全设施等),从而大大提高系统的安全性。
在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时,要全面、有序地进行,防止出现漏洞项,宜从厂址、总平面布置、道路运输、建(构)筑物、生产工艺、物流、主要设备装置、作业环境、安全措施管理等几方面进行。识别过程实际上就是系统安全分析的过程。
(一)厂址
从厂址的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气象条件、周围环境、交通运输条件、自然灾害、消防支持等方面分析、识别。
(二)总平面布置
从功能分区、防火间距和安全间距、风向、建筑物朝向、危险有害物质设施、动力设施(氧气站、乙炔气站、压缩空气站、锅炉房、液化石油气站等)、道路、储运设施等方面进行分析、识别。
(三)道路及运输
从运输、装卸、消防、疏散、人流、物流、平面交叉运输和竖向交叉运输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识别。
(四)建(构)筑物
从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结构、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安全疏散等方面进行分析识别。
从库房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结构、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防火间距等方面进行分析、识别。
(五)工艺过程
1.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阶段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
(1)对设计阶段是否通过合理的设计进行考察,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有害因素。
(2)当消除危险。有害因素有困难时,对是否采取了预防性技术措施进行考察。
(3)在无法消除危险或危险难以预防的情况下,对是否采取了减少危险、危害的措施进行考察。
(4)在无法消除、预防、减弱的情况下,对是否将人员与危险、有害因素隔离等进行考察。
(5)当操作者事务或设备运行一旦达到危险状态时,对是否能通过连锁装置来终止危险、危害的发生进行考察。
(6)在意发生故障和危险性较大的地方,对是否设置了醒目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和声、光警示装置进行考察。
2.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可针对行业和专业的特点及行业和专业制定的安全标准、规程进行分析、识别
针对行业和专业的特点,可利用各行业和专业制定的安全标准、规程进行分析、识别。例如,原劳动部曾会同有关部委制定了冶金、电子、化学、机械、石油化工、轻工、塑料、纺织、建筑、水泥、制浆造纸、平板玻璃、电力、石棉、核电站等一系列安全规程、规定,评价人员应根据这些规程、规定、要求对评价对象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和识别。
3.根据典型的单元过程(单元操作)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
典型的单元过程是各行业中具有典型特点的基本过程或基本单元。这些单元过程的额为限、有害因素已经归纳总结在许多手册、规范、规程和规定中,通过查阅均能得到。这类方法可以使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比较系统,避免遗漏。
(六)生产设备、装置
对于工艺设备可从高温、低温、高压、腐蚀、振动、关键部位的备用设备、控制、操作、检修和故障、失误时的紧急情况等方面进行识别。
对机械设备可从运动零部件和工作、操作条件、检修作业、误运转和误操作等方面进行识别。
随电气设备可从触电、断电、火灾、爆炸、误运转和误操作、静电、雷电等方面进行识别。
另外,还应注意识别高处作业设备、特殊单体设备(如锅炉房、乙炔站、氧气站)等的危险、有害因素。
(七)作业环境
注意识别存在毒物、噪声、振动高温、低温、辐射、粉尘及其他有害因素的作业部位。
(八)安全管理措施
可以从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日常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识别。
第三篇:安全培训教材
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材
编制:
批准:
目 录
一、新安全生产法部分内容
二、企业简介及各岗位危险源分析
三、消防、防火安全常识
四、机械安全知识
五、第五用电安全知识
1、新安全生产法部分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二、企业简介及各岗位危险源分析
企业简介
深圳市 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公司现有员工 人,其中安全管理人员
人,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进。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23)号文件、《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做好本公司消防、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本公司员工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我们公司领导高度重视企业的生产安全,公司一贯秉承重视生产,更重视安全的生产管理理念,同时,也积极发动广大员工共同参与安全管理,使我们的生产安全提升到更高的高度;新进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合格者方能正式上岗。老员工也要定期或者不定期接受相关安全培训。
各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1、公司使用油漆、天那水、正已烷均属于第3类易燃液体,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而且其蒸气通常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燃烧时烟雾能使人窒息、头晕,刺激眼膜。在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过程中,由于包装不良,操作失误,对火源控制不严,均有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2、公司加工机械等设备用电线路有可能因线路过载、短路等因素引起电气火灾、触电等事故;因此电工及操作员必须经常进行电气线路、漏电保护开关的检查,防范电气事故的发生。
3、公司使用空压机,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有可能出现失灵的现象,一旦超压会出现爆炸事故,所以空压机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进行检测。
4、公司二楼装配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会用到焊锡,焊锡在焊接时最主要的危害因素是铅烟,铅的毒性是神经毒性,和对造血系统的毒性,所以平时工作时一定要加强防护。三 消防、防火安全常识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对消防工作及对火灾的预防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基本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一、燃烧和爆炸
A.火灾燃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可燃物、助燃物(一般是氧气,也有其他的,比如水遇到电石、金属钠)、点火源。
在火灾预防时,只要将其中任何一项条件被破坏,火灾都不会发生。B.燃烧的类型
(1)闪燃和闪点:易燃、可燃液体(包括具有升华性的可燃固体)表面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气,当火源接近时会产生瞬间燃烧。这种现象叫闪燃,引起闪燃的最低温度称闪点。易燃液体: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液体。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1.石油谜(60-90)闪点-21.7℃;2.苯—闪点4.44℃;3.工业甲醇—闪点11℃;4.异丙醇—闪点11.67℃;5.甲醇—闪点12℃;6.二氯乙烷—闪点13℃;7.丙酮—20℃。
(2)着火与燃点:可燃物质在空气充足条件下,达到某一温度时与火源接触即行着火(出现火焰或灼热发光),并在移去火源之后仍能继续燃烧的最低温度称为该物质的燃点或着火点。易燃液体的燃点约高于其闪点1-5℃。
(3)自燃和自燃点:物质因剧烈的氧化而产生火焰自行燃烧的最低温度,称为自燃点。自燃点与闪点及燃点的不同之处,主要是不需引火,而后者则需要外部火源引燃。C.爆炸发生的种类及场合(1)种类
物理性爆炸:是指由物理变化即没有生成新物质的变化而引起的爆炸。
化学性爆炸:是指由化学变化即生成新物质的变化而引起的爆炸。(2)术语
爆炸极限(上限;下限):
可燃物质(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与空气(或氧气)必须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遇着火源才会发生爆炸,这个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极限,或爆炸浓度极限。可燃性混合物能够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和最高浓度,分别称为爆炸下限和爆炸上限,这两者有时 10 亦称为着火下限和着火上限。在低于爆炸下限和高于爆炸上限浓度时,既不爆炸,也不着火。这是由于前者的可燃物浓度不够,过量空气的冷却作用,阻止了火焰的蔓延;而后者则是空气不足,导致火焰不能蔓延的缘故。(3)爆炸按场合分类
过氧爆炸;物料互串爆炸;违章动火引起爆炸;
静电引起或在爆炸;积炭引起或在爆炸;
压力容器爆炸;安全装置失灵引起爆炸;
负压引起爆炸;等等。3.火灾的分类
甲类火灾:一般性(固体)火灾用水就可扑灭的。乙类火灾:化学性油品引起的火灾 丙类火灾:指电气火灾。丁类火灾:指金属火灾。
二、火灾造成人员死亡的原因:
1、用电和电器的原因:
用电设备和用电量变化无常,为了临时用电在原有的线路上接了大功率的电气设备,使其长期过载运行,破坏了线路绝缘,引起火灾;对线路缺乏维护和检修,致使年久使用的线路绝缘破损后发生漏电、短路等引起火灾;铜铝导线连接,接触不良或使用时间过长,造成接触电阻过大,打出火花或接点温度过高引起火灾;使用移动灯具的插头和插座接触不良而发热;照明灯具或电器与可燃易燃物的距离过近,甚至接触,因温度过高烤燃起火,如电暖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与窗帘、沙发等可燃物过近,致使火灾发生;使用电熨斗、电吹风等忘记切断电源,搁置在可燃的基座上;或者用完后,余热未散,立即装入可燃的包裹内,因温度过高引起火灾;在公众聚集场所人们使用的电热杯、电炉子、电褥子等电热设备长期通电,或忘记关闭电源开关,引发火灾。
2、可燃易燃材料:
如木板和塑料、化纤等高分子聚合材料,使建筑耐火等级降低。这些材料在火灾中不但会助长火势,延长燃烧时间,还会分解出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等有毒气体,在极短时间内就可使人中毒死亡。大量资料表明,毒烟是火灾中致人死亡的第一大杀手。
3、消防设施的损坏:
在改建、扩建和装修过程中违规施工,严重影响原有消火栓、报警探头和喷头的正常使用,破坏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遮挡防排烟口。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将原有的出口封闭,11 造成出口减少;遮挡住用来通风采光的窗户,不仅降低疏散能见度,还影响自然排烟效果。有的单位在装修中将电气线路敷设在装饰墙面和吊顶内,不采取任何隔热防火措施,并且与可燃易燃材料直接接触,如果设备通电时间过长,极易引发火灾。
4、安全出口、安全通道不畅通:
大量群死群伤的火灾案例表明,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严重不足是导致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安全出口的配置数量是根据场所的额定人数来计算的。无论任何原因在营业时间把出口关门上锁,或因施工临时堵塞出口,或在通道堆放杂物,使通道受阻,万一发生火灾,都会延误疏散时间,极大影响人员正常安全疏散。
5、缺少必要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如果同时缺少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那么火灾发生时一旦停电,人员对场所内部情况不熟悉,缺乏逃生常识,心生恐慌,在烟气中无法辨明出口方向和逃生路线,势必造成人员相互拥堵践踏的局面,使得伤亡数量增加。
6、企业负责人对安全消防工作不重视
单位负责人思想麻痹,轻视消防安全,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当新建场所建筑或场所用途改变、改建、装修时,不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或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不报请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就擅自违法开业;不舍得在安全上投入资金,使得火灾隐患一直没有得到整改;消防设施管理不善,不及时检修维护,不能使之处于准工作状态,使之形同虚设;没有制订紧急事故应急预案,或不进行演练,对内部员工没有定期进行消防培训、火灾事故应急演练,员工缺少消防知识,使得火场报警意识不强,不会使用灭火器材,不会启动消防设备,不会组织人员安全疏散,不会逃生,更有甚者不顾他人安危而独自逃离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防火负责人未履行职责,消防管理制度没有或不健全或流于形式,没有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随意动用明火,忽视如电焊、吸烟等明火的致灾因素,以致酿成火灾。
7、员工安全消防意识不强,逃生意识缺乏:
人们随意吸烟,如酒醉后在床上吸烟,随地乱扔烟头或火柴杆,将未熄灭的火种例如烟头倒进垃圾筒内;用火不慎,如停电时使用蜡烛照明,忽视安全,引燃幕布等可燃物,或动用明火找东西等;在火灾初期人们不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火灾,不知道火警电话号码“119”,为查找火警号码所需时间长,有的甚至想不到要报警,贻误救火的有利时机;有人对火灾的危险性认识不够,发现火灾时仍然漫不经心,不采取任何应急措施避险,直到大火烧到眼前才幡然悔悟;缺乏自救和逃生知识,找不到正确的逃生路线,不敢果断冲过初期烟火封锁危险区,有的人坐以待毙,有的人惊慌混乱拥堵通道,有的贸然跳楼致伤致死等等。
三、安全消防(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发生火灾时如何逃生?
火场逃生12招:
1、逃生预演,临危不乱。每个人对自己工作学习或居住所在的建筑物的结构及逃生路径要做到了然于胸,必要时可集中组织应急逃生预演,将会事半功倍。
2、熟悉环境,暗记出口。当你处在陌生的环境下,务必留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楼梯方位等,以便紧急时分能尽快逃离现场
3、听从指挥,防止混乱。在公共场所一般都有紧急疏散预案。工作人员对现场环境十分熟悉,在紧急情况下负有引导人员疏散的责任。一旦发生火灾,我们要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秩序地逃离现场。
4、保持镇静,明辨方向。逃生时要朝明亮处或外面空旷地方跑,要尽量往楼层下面跑,若通道已被烟火封阻,则应背向烟火方向离开,通过阳台、气窗、天台等往室外逃生。
5、不入险地,不贪财物。应尽快撤离,不要因害羞或顾及贵重物品,而把宝贵的逃生时间浪费在穿衣或寻找贵重物品上。
6、简易防护,捂鼻匍匐。为了防止火场浓烟呛人,可采用毛巾、口罩捂鼻,匍匐撤离的办法。
7、善用通道,莫入电梯。发生火灾时,要根据情况选择进入相对较为安全的楼梯通道,千万不要乘普通的电梯逃生。
8、缓降逃生,滑绳自救。你可以迅速利用身边的绳索或床单、窗帘、衣服等自制简易救生绳,并用水打湿,从窗台或阳台沿绳滑到下面楼层或地面,安全逃生。
9、避难场所,固守待援。
首先应关紧迎火的门窗,打开背火的门窗,用湿毛巾、湿布塞堵门缝,或用水浸湿棉被蒙上门窗,然后不停地用水淋透房间,防止烟火渗入,固守在房内,直到救援人员到达。
10、缓晃轻抛,寻求援助。被烟火围困暂无法逃离的人员,应尽量站在阳台、窗口等较易被人发现和能避免烟火近身的地方。在白天,可以向窗外晃动鲜艳衣物,或外抛轻型耀 13 眼的东西;在晚上,可以用手电筒不停地在窗口闪动或者敲击东西,及时发出有效的求救信号,引起救援者的注意。
11、火已及身,切勿奔跑。火场上的人如果发现身上着了火,千万不要惊跑或用手拍打,因为奔跑或拍打时会形成风势,加速氧气的补充,促旺火势。当身上衣服着火时,应赶紧设法脱掉衣服就地打滚,压灭火苗;及时跳进水中或让人向身上浇水、喷灭火剂。
12、跳楼有术,虽损求生。只有在消防队员准备好救生气垫并指挥跳楼时,或楼层不高(一般四层以下),非跳楼即烧死的情况下,才采取跳楼的方法。跳楼也要讲技巧,跳楼时应尽量往救生气垫中部跳,或选择有水池、软雨篷、草地等方向跳。如有可能,要尽量抱些棉被、沙发垫等松软物品或打开大雨伞跳下以减缓冲击力。跳楼虽可求生,但会对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所以要慎之又慎。
五、发生火警时如何疏散人员?
1、开启火灾应急广播,说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线。
2、组织处于着火层等受火灾危险的楼层人员,沿火灾蔓延的相反方向,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部位有序疏散。
3、疏散过程中,应开启自然排烟窗,启动防排烟设施,保护疏散人员的安全;若没有排烟设施则要提醒被疏散人员用湿毛巾捂住口鼻靠近地面有秩序的往安全出口前行。
4、情况危急时,可利用逃生器材疏散人员。
六、作为企业的一员应具体知道哪些消防安全知识?
1、应懂得本企业有几种消防器材及分布情况;
2、应明了各种救火工具的摆放位置;
3、应学会报火警;
4、应学会最基本的灭火器的使用;
5、应学会最基本的灭火方法和逃生方法
七、发生火灾时怎么办?
1、首先报警和报告公司领导;
2、争取时间就地取灭火器材组织灭火;
3、迅速安排受困人员从安全的通道向安全的地方疏散
八、如何报火警110(119):
(一)应保持镇定,拨110(119)电话。
(二)述明详细灾害地点或附近目标,地址要讲的具体明确。
(三)简述火灾状况,火灾情况包括:
1、火势大小;
2、燃烧物质、起火物;
3、着火面积; 14
4、着火楼层、高度;
5、人员被围困和受伤情况。
(四)留下电话及地址以便进一步联系。
(五)派人在路口等待消防车的到来
九、干粉灭火器
企业配备的灭火器是干粉灭火器,内充装的是干粉灭火剂。干粉灭火剂是用于灭火的干燥且易于流动的微细粉末,由具有灭火效能的无机盐和少量的添加剂经干燥、粉碎、混合而成微细固体粉末组成。它是一种在消防中得到广泛应用的灭火剂,且主要用于灭火器中。除扑救金属火灾的专用干粉化学灭火剂外,干粉灭火剂一般分为BC干粉灭火剂和ABC干粉两大类。干粉灭火剂主要通过在加压气体作用下喷出的粉雾与火焰接触、混合时发生的物理、化学作用灭火。另外,还有部分稀释氧和冷却的作用。
干粉灭火剂主要通过在加压气体作用下喷出的粉雾与火焰接触、混合时发生的物理、化学作用灭火:一是干粉中的无机盐的挥发性分解物,与燃烧过程中燃料所产生的自由基或活性基团发生化学抑制和副催化作用,使燃烧的链反应中断而灭火;二是干粉的粉末落在可燃物表面外,发生化学反应,并在高温作用下形成一层玻璃状覆盖层,从而隔绝氧,进而窒息灭火。另外,还有部分稀释氧和冷却作用。
干粉灭火器最常用的开启方法为压把法。将灭火器提到距火源适当位置后,先上下颠倒几次,使筒内的干粉松动,然后让喷嘴对准燃烧最猛烈处,拔去保险销,压下压把,灭火剂便会喷出灭火。开启干粉灭火棒时,左手握住其中部,将喷嘴对准火焰根部,右手拔掉保险卡,旋转开启旋钮,打开贮气瓶,滞时l-4秒,干粉便会喷出灭火。
十、灭火的基本方法
起火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主要指含氧气的空气、氧化剂等)和点燃源,并且三者要相互作用。灭火就是根据起火物质燃烧的状态和方式,采取一定的措施以破坏燃烧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从而使燃烧停止。灭火的基本方法有以下四种:
(一)冷却灭火法
将灭火剂直接喷洒在可燃物上,使可燃物的温度降到燃点以下,从而使燃烧停止。用水扑救火灾,其主要的作用就是冷却灭火。除忌水物质外,一般物质起火,都可以用水来冷却灭火。火场上,除用冷却法直接灭火外,还经常使用水冷却尚未燃烧的可燃物,防止其达到燃点而着火;还可用水冷却建筑构件、生产装置或容器等,以防止其受热变形或爆炸。
(二)隔离灭火法
将燃烧物与附近可燃物隔离或者疏散开,从而使燃烧物停止。采取隔离法灭活的具体措施有很多种,如将火源附近的易燃易爆物质转移到安全地点;关闭设备或管道上的阀门,阻 15 止可燃气体、液体流入燃烧区;排除生产装置、容器内的可燃气体、液体;阻拦疏散易燃可燃或扩散的可燃气体;拆除与货源相毗邻的易燃建筑结构,造成组织火势蔓延的空间地带等。
(三)窒息灭火法
采取适当的措施,阻止空气进入燃烧区,或用惰性气体稀释空气中的氧含量,使燃烧物缺乏或断绝氧气而熄灭。这种方法特别适用于扑救封闭式的空间、生产设备装置及容器内的装置。火场上用窒息法灭火时,可采用湿麻袋、湿棉被、砂土、泡沫等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燃烧物或封闭孔洞;用水蒸气、惰性气体(如二氧化碳、氮气等)冲入燃烧区域;利用建筑物上原有的门窗以及生产储运设备上的部件来封闭燃烧区,阻止新鲜空气进入。此外,在无法采取其
外来人员安全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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