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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第一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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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04日

一、许可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以下简称“重新审批”);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核(以下简称“重新审核”)。

二、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五)《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

三、实施机关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四、许可凭证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

五、许可条件

(一)拟建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项目已获得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所在地区环境质量无重大不良影响,无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三)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和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六、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

申请审批(含重新审批和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同时附电子版);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增加环境影响评价专题的应有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应有专家的审查意见。

4、涉及水土保持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申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直接填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同时附电子版)。

申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还需附环境状况变化的说明。

七、许可程序和时限

(一)程序

1、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将申请许可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

2、受理

接件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发现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告知相关人,并按有关规定在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或依法听证后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时限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含重新审批),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含重新审批),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含重新审批),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重新审核,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第二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报告1份、落实环保措施法人承诺书1份(均为红头文件);

2、审批部门立项(备案)文件或受理通知1份;

3、当地政府或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附规划定位红线图)1份;

4、土地管理(海洋、水利、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预审意见1份;

5、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

6、符合环评技术规范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光盘3份;

7、专家对环评的评审意见及会议纪要原件1份;

8、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原件1份;

9、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初审意见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平衡意见、标准确认意见各1份;

10、其他相关材料。法定时限:

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

1、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行政许可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进行分类审批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分三类:环境影响登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

Ⅰ类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少,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管理。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应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Ⅱ类项目:对环境有影响,须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以消除或减少项目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的,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Ⅲ类项目:从事区域性开发或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管理。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技术评估单位对报告书提出评估意见。

其中,改建、扩建、技改项目,若新、老污染源均可达标排放,排污量全面减少,并且环保问题较为简单的,经环保部门确认可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需办理立项的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相同。

业务申报流程图

3、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Ⅰ类项目: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1)《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两份

(2)工商局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份(复印件)。已领工商执照的,提交其复印件;属申办分支机构的,提交上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Ⅱ类项目: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一式三份; 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还应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或生产经营简要可行性分析复印件一份。

(2)《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式五份;

(3)《环境技术评估意见》一式五份;

(4)项目平面布置图;

(5)已办理立项的项目还须交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Ⅲ类项目: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1)《环境影响报告书》(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须送6本环境影响报告书,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须送12本环境影响报告书);

(2)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

(3)已办理立项的项目还须交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

(4)除端州区以外的建设项目还须交当地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

4、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文件计价格[2002]125号(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不收费)

5、行政许可时限

(1)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之日起,5日(工作日,下同)内办理批复;

(2)自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7日内批复;(法定15日)(3)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5日内批复;(法定30日)

(4)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批复。

6、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自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自2003年9月1日施行)。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自1998年11月29日施行)

(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7、下载材料附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2)《肇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

8、许可部门

肇庆市环保局

9、批准文件形式

审批意见书和《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10、是否在中心窗口受理

11、备注

①.行业范围

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须实施环境保护管理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所有工业建设项目;

2.水利工程、江河整治工程、围海(江、湖)造地工程,各类海洋及海岸工程,各类流域开发工程;

3.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桥梁、管线运输工程,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及各类仓储工程; 4.饮食业、屠宰业、旅馆业、商业项目,各类城镇娱乐及服务项目,设有中央空调设施项目; 5.医院、疗养院、学校、科研单位项目及所属实验室(厂)项目; 6.电讯工程,设有电磁辐射设施项目,设有放射性设施项目; 7.养殖业,农业开发项目;

8.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城市供水、道路、园林等市政工程项目; 9.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旅游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体育设施开发项目、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其具体项目; 10.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确定的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②.审批前置条件

? 饮食行业:市区中心区内新建的饮食行业建筑面积须在40M2以上,宜选址在符合城市规划功能的地点兴建,如设计、建设中已预留饮食业功能的综合性大厦,不宜选址在住宅小区和居民密集区内的住宅楼下。

? 机动车辆维修业:市区中心区内汽车维修业的建筑面积须在200M2以上,摩托车维修业的建筑面积须50M2以上。不宜选址在居民密集区内的居民住宅楼下。

废品回收业:废品回收业宜选址在市郊,不宜选址在市区中心区。

③工业项目环保审批说明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在办理工商登记、划定开发用地红线之前,必须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以下简称环保审批)。

④具体环保要求 市区兴办的饮食、娱乐等第三产业,须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实行每年年审制度。

(1)废水:项目产生的废水须有地方建设隔油、隔渣沉淀地,并经隔油、隔渣等处理后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废气:项目产生的废气(油烟、火烟)须经喷淋、吸收等净化处理后,经具备饮食功能的楼房烟囱高空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噪声:项目产生的噪声须经隔声、吸音、减振等处理,外排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4)饮食娱乐服务业必须使用电、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柴油、重油和煤等高耗、重污染燃料。清洁能源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须是符合燃气使用有关规定的合格产品。

为强化市区饮食、娱乐等行业的环境监督管理,减少因饮食娱乐业造成的扰民情况,逐步提高市区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我局对市区饮食娱乐等“六种行业”所持有的《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实行每年年审一次的制度;在《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次年的一至四月,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和《缴纳排污费登记手册》到肇庆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进行年审。年审条件:

(1)按我局批准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不得超出经营范围;

(2)废气(油烟、火烟)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烟囱排放畅通,无破损、无泄漏,不得影响周围的居民生活环境;

(3)废水须经隔油池隔油、隔渣处理后排入市政下水道,确保下水道的畅通;

(4)使用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不能使用柴油、重油和煤等高耗、重污染燃料;

(5)缴纳当月前的排污费。

各饮食娱乐业年审前须对照以上要求进行自查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我局不予以年审。对逾期未能年审的,《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无效。

第四篇: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精)

辐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项目名称: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2003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 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

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1、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2、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

3、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第十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2、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3、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4、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5、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2、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三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3月25日,原国家环保局第十八号令发布施行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三、实施对象和范围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伴有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或设施、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利

用等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或设施。

四、实施权限和主体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桂环发〔2009〕52号,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

自治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规定(试行》(桂环发[2009]13号,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有关规定,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如下:(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范围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辐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辐射建设项目;

3、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辐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辐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辐射建设项目。

4、列入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的辐射建设项目

(1全部核设施(包括与核设施有关的科研实验室。

(2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3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 及工程。(4绝密工程。(5核电站

5、《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电磁辐射项目

(1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2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3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4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二自治区环保局审批范围

1、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的辐射建设项目。

2、除核技术应用项目外,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其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辐射建设项目。

3、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辐射建设项目。

4、可能造成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辐射建设项目。

5、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的有重大变更需重新审批的辐射建设项目。

6、由自治区环保局负责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应用项目。

(三环境保护部、自治区审环保局审批范围以外的其它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下放到地级市环保部门。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满足实践正当性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清洁生产的新、改、扩建设项目;(二符合城市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为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地区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区的名录的要求;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等级要符合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环保总局《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等技术规范和导则的要求编写,并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五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中的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六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该在

报批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它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七有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与所从事的辐射工作相适应的拟建场所、设施和装备(包括放射源贮源库和放射性废物暂存间;(八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九制定了相关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计划和事故应急方案;(十非密封源应用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和能力;(十一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放射源退役方案。

六、申请材料(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1、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报告一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稿五份、电子文件一份;

3、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应有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4、环境影响报告书需有自治区环保局认可的技术评估意见。

5、扩建技改项目,环评文件中应附有原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和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文件。

(二环境影响登记表

1、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一份;

2、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5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限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

承诺办结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限2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时限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5个工作日。

对环境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对评价结论有争议、公众意见大的,受理后,环保局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申请材料以及论证或听证结果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受理后公示10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07715303092。附件1 申请书样式及示范文本

关于报批《XXXX核技术应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申请 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我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已委托XXXX完成了《XXXX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工作,并由XXXX对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评估,并报XX市环保局进行了初步审查。现报送贵局,请贵局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批。

联系人:×××。

联系电话:××××××××××。XXXX单位 年月日 附件2 伴生放射性矿产开发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流程图

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输变电工程、广播电视、无线通 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输变电工程、广播电视、无线通 讯、雷达导航系统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 职权范围的 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属于本局 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 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一次性 告知 申请人 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后拟审批公示 10 日(不计入限期办结时限)送辐射处进行审查(限 14 个工作日)承办人根据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限 12 个工作日)处领导审核(限 2 个工作日)自然处会签(限 2 个工作日)局办核稿,局负责人审定(限各 2 个工作日)办公室制作文件(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11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输变电工程、广播电视、无线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输变电工程、广播电视、无线 通讯、雷达导航系统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批流

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 职权范围的 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属于本局 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 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一次性 告知 申请人 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后拟审批公示 10 日(不计入限期办结时限)送监督管理处或辐射处进行审查(限 20 个工作日)承办人根据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限 18 个工作日)处领导审批(限 2 个工作日)办公室制作文件(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12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流程图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作出 不予受理决 定,并告知向有关 单位申请 不属于本局 职权范围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 不符合法定形式 服务窗口 申请人补正 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送辐射管理处审查(限 10 个工作日)承办人根据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限 8 个工作日)处领导审批(限 2 个工作日)拟审批前公示(10 日,不计入限时办结时限)(不计入限时办结期限)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 1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13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流程图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流程图 申请单位 对不符合受 理条件的一 次性告知 申请单位提交 申请材料 服务窗口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 未通过审查交 受理中心退回 申请单位 辐射处组织现场勘察、审查 5 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印制文件建设单位领取 14

第五篇:17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汇 编、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1

2、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5

3、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8

4、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11

5、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15

6、制浆造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18

7、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21

8、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24

9、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28

10、汽车整车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31

11、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34

12、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38

13、水利建设项目(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41

14、航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44

15、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46

16、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49

17、水利建设项目(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52

1、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燃煤(含煤矸石)、燃油、燃气、燃油页岩、燃石油焦的火电(含热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以生物质、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主要燃料的发电项目除外。

第二条 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能源和火电发展规划,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要求。热电联产项目符合热电联产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落实热负荷和热网建设,同步替代关停供热范围内的燃煤、燃油小锅炉。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纳入省(区、市)的低热值煤发电专项规划,低热值燃料来源可靠,燃料配比和热值符合相关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山东省等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项目,实行了煤炭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第三条 项目选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

不予批准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不予批准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区域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及配套自备燃煤电站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机组。

第四条 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和国家大型煤电基地内的火电项目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要求。其他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规划包含的火电项目,应落实规划环评确定的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发电量的煤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

— 1 —平。

第六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及具体的平衡方案。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从本行业、本集团削减量获得,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总量指标可从其他行业获取。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和某项主要污染物上一年平均浓度超标的地区,不得作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跨行政区调剂的调入方接受其他区域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予批准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的火电项目。

第七条 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烟道,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和其他相关排放标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燃煤发电项目,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所在地区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符合国家超低排放的有关规定。煤场和灰场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厂界无组织排放符合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在环境敏感区或区域颗粒物超标地区设置封闭煤场。灰场设置合理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第八条 降低新鲜水用量。具备条件的地区,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煤矿疏干水、海水淡化水。工业用水禁止取用地下水,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

根据“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提出厂区排水系统设计要求,明确污水分类收集和处理方案,按照“一水多用”的原则强化水资源的串级使用要求,提高水循环利用率,最大限度减少废水外排量。脱硫废水单独处理后回用。禁设排污口的区域落实高浓度循环冷却水综合利用途径或采取有效的脱盐措施。未在水环境敏感区、禁设排污口的区域设置废水排放口,未向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受纳水体排放增加受纳水体超标污染物的废水。厂

— 2 — 区及灰场等区域按照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质条件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提出了有效的地下水监控方案。

第九条 选择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位于人口集中区的项目应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降低噪声影响。

第十条 灰渣、脱硫石膏等优先综合利用,暂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运往灰场分区贮存,灰场选址、建设和运行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热电联产项目灰渣应全部综合利用,仅设置事故备用灰场(库),储量不宜超过半年。脱硝废催化剂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提出相关的处理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以液氨为脱硝还原剂的,加强液氨储运和使用环节的环境风险管控。城市热电和位于人口集中区的项目,宜选用尿素作为脱硝还原剂。事故池容积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改、扩建项目对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和环境风险进行全面梳理并明确“以新带老”整改方案。现有工程按计划完成小机组关停。

第十三条 有环境容量的地区,项目建成运行后,环境质量仍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强化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改善环境质量。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的城市,落实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替代,一般控制区现役源1.5倍削减替代。

第十四条 提出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监测计划和环境管理要求。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设置污染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预留永久性监测口和监测平台。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范围内的项目,开展土壤、地下水特征污染物背景监测。

第十五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 3 —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2、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常规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水利枢纽、航电枢纽、抽水蓄能电站等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满足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相关流域和行业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梯级布局、开发任务、开发方式及时序、调节性能和工程规模等主要参数总体符合规划。

第三条 工程布局、施工布置和水库淹没原则上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占用区域和已明确作为栖息地保护的河流和区域,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要求相协调,且不对上述敏感区的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条 项目改变坝址下游水文情势且造成不利生态环境影响的,应提出生态流量泄放等生态调度措施,明确生态流量过程、泄放设施及在线监测设施和管理措施等内容。项目对水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针对污染源治理、库底环境清理、库区水质保护、污水处理等提出对策措施。兼顾城乡供水任务的,应提出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等措施。存在下泄低温水、气体过饱和并带来不利生态环境影响的,应提出分层取水、优化泄洪工程形式或调度方式、管理等措施。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相关河段水质应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要求,下泄水应满足坝址下游河道水生生态、水环境、景观、湿地等生态环境用水及下游生产、生活取水要求,不得造成脱水河段和对农灌、水生生物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五条 项目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重要三场等生境、物种及资源量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栖息地保护、水生生物通道、鱼类增殖放流等措施。其中,栖息地保护措施包括干(支)流生境保留、生态恢复(或重建)等,采用生境保留的应明确河段范围及保护措施。水生生物通道措施包括鱼

— 5 — 道、升鱼机、集运鱼系统等,应明确过鱼对象、运行要求等内容,并落实设计。鱼类增殖放流措施应明确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并包括鱼类增殖站地点、增殖放流对象、放流规模、放流地点等内容。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水生生物的生境、物种、资源量的损失以及阻隔影响等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不会造成原有珍稀濒危保护或重要经济水生生物在相关河段消失,不会对相关河段水生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不利影响。

第六条 项目对珍稀濒危等保护植物造成影响的,应采取工程防护、异地移栽等措施。项目对珍稀濒危等野生保护动物造成影响的,应提出救助、构建动物廊道或类似生境等措施。项目涉及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并对景观产生影响的,应提出优化工程设计、景观塑造等措施。项目建设带来地下水位变化导致次生生态环境影响的,应提出针对性措施。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陆生动植物的生境、物种、资源量的损失以及阻隔影响、次生生态环境影响等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与风景名胜区等景观协调,不会造成原有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在相关区域消失,不会对陆生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不利影响。

第七条 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具有环境合理性,对弃土(渣)场等应提出防治水土流失和施工迹地生态恢复等措施。对施工期各类废(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提出了防治或处置措施,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过程环境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不对周围生态环境和敏感目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八条 项目移民安置涉及的农业土地开垦、安置区、迁建企业、复建工程等安置建设方式和选址具有环境合理性,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生态保护、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置等措施。针对城(集)镇迁建及配套环保设施、重大交通复建工程、重要水利工程、污染型企业迁建等重大移民安置工程,应提出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移民安置环境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 6 — 第九条 项目存在外来物种入侵或扩散、相关河段水体可能受到污染或产生富营养化等环境风险的,应提出针对性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第十条 项目为改、扩建的,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全面有效的整改方案。

第十一条 按相关导则及规定要求,制定生态、水环境等监测计划,并提出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优化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根据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需要和相关规定,应提出必要的环境保护设计、施工期环境监理、运行期环境管理、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等要求和相关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深入论证,明确措施实施的责任主体、投资、进度和预期效果等,确保科学有效、安全可行、绿色协调。

第十三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3、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烧结/球团、炼焦、钢铁冶炼及压延加工等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符合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要求。实行铁、钢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其中辽宁、河北、上海、天津、江苏、山东等省(市)实行省内铁、钢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不予批准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地区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符合区域规划环评和产业规划环评要求。

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内的项目,不予批准选址在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内的新建、扩建项目。

第四条 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

物排放量等指标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统筹区域企业之间、钢铁企业内部资源综合利用,实施循环经济。新建焦炉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

第五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控制指标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和具体的平衡方案。

不予批准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第六条 对有组织、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控制与治理。料场、料堆采取防风抑尘措施,城市钢厂及位于沿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项目采

— 8 — 用密闭料场或筒仓,大宗物料采取封闭式皮带运输。烧结(球团)焙烧烟气全部收集并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脱硫、除尘和必要的脱硝设施。烧结、电炉工序采取必要的二恶英控制措施。高炉、焦炉和转炉煤气净化回收利用,其它废气及电炉冶炼烟气进行收集并采取高效除尘措施。焦炉烟气必要时配设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治理设施,轧钢加热炉和热处理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冷轧酸雾、油雾和有机废气采取净化措施。

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地区,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海水淡化水。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

按照“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梯级利用”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焦化酚氰废水、含油废水、乳化液废水、酸碱废水和含铬废水单独收集处理,酚氰废水不得外排。配套建设净环、浊环废水处理系统和全厂废水处理站。

按照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质条件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提出有效的地下水监控方案。

第八条 遵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综合利用率。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理处置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焦油渣、沥青渣、生化污泥和处理后的焦化脱硫废液采用回配炼焦煤等措施综合利用,回用过程不落地。烧结(球团)脱硫渣、高炉渣和预处理后的钢渣立足综合利用,做到妥善处置。

第九条 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优化总平面布置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

第十条 提出合理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和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重点关注煤气、酸、碱、苯等风险物质储运和使用环节的环境风险管控。焦化装置配套建设事故储槽(池)。

第十一条 废气、废水排放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9 —(GB16171)、《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要求。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要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项目,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改、扩建项目全面梳理现有工程的环保问题,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方案。

第十三条 关注苯并芘、二恶英、细颗粒物及其主要前体物的环境影响,关注特征污染物的累积环境影响,结合环境质量要求设定环境防护距离,提出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布局新居民点的规划控制要求。环境防护距离内已有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

有环境容量的地区,项目建设运行后,环境质量仍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改善环境质量。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的城市,落实区域内现役源 2 倍削减替代,一般控制区1.5倍削减替代。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提出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监测计划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并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的要求。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第十五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4、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以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或铅锌混合精矿为主要原料的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政策,符合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产能置换和落后产能淘汰等要求。

第三条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新建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内,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和居民集中区的项目。

第四条 采用资源回收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综合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新建、扩建铅锌冶炼项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入炉原料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要求。无汞回收装置的铅锌冶炼项目不得使用汞含量高于0.01%的原料。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和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控制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和具体的平衡方案。

不予批准超过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减排任务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第六条 对有组织、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控制与治理。粉状物料的贮存、输送采取密闭措施,备料、渣选矿等工序采取抑尘、除尘措施,原料干燥烟气采取相应的脱硫、除重金属等措施。火法冶炼烟尘采取高效除尘措施,烟气含氟、氯时采取必要的净化措施;高浓度二氧化硫烟气制酸回收硫资源,制酸尾气配套必要的脱硫设施;冶炼生产区逸散烟尘经环境集烟后送脱硫和除尘系统处理。电解、浸出、伴生有价金属回收等工序的酸性气体进行净化

— 11 — 处理。

冶炼炉窑开、停炉和制酸系统故障时排放的烟气进行收集、处理,烟气处理系统与生产设施设置同步运行联锁装置。根据需要配套相应的氮氧化物控制或治理措施。

第七条 按照“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梯级利用”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对制酸烟气净化废液、设备或场地冲洗水、生产区初期雨水进行收集与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全部回用;炉渣冷却、水碎及工艺浇铸等环节的直接冷却水实现循环使用;间接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优先回用于其他生产工序。规范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池,确保含重金属废水不外排。结合水文地质等条件,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有效防范地下水污染。

第八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铅滤饼、砷滤饼、白烟尘、高铅渣、废水处理污泥、废酸、废触媒等危险废物的贮存与处置场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冶炼烟尘、炉渣和废耐火材料回收或综合利用。含酸、碱泥渣未鉴别时应严于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新建、改造铅锌冶炼项目配套建设有价金属综合利用系统。

第九条 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优化总平面布置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

第十条 废气和废水排放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及其修改单要求,铜冶炼项目单位阳极铜产品的熔炼、吹炼、火法精炼(阳极炉)、环境集烟以及与火法冶炼有关的备料干燥烟气等排放达到基准排气量的有关要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内的项目,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要求。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 12 — 第十一条 提出合理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和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位于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的项目,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第十二条 改、扩建项目全面梳理现有工程的环保问题,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方案。

第十三条 在原料全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物料和重金属平衡,关注有组织和无组织污染源中的重金属、细颗粒物及其主要前体物的环境影响,结合环境质量要求设定环境防护距离。提出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种植食用部位易富集重金属农作物和禁止布局新居民点的规划控制要求。环境防护距离内已有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应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

有环境容量的地区,项目建设运行后,环境质量仍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改善环境质量。

不予批准选址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重点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或选址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的项目。

第十四条 提出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明确施工期环境监理安排和运营期环境影响后评价要求。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冶炼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及污(废)水排放口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

新建项目开展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的重金属背景值监测,涉及人口集中居住区的开展人群健康调查。提出在厂界内分区布设降尘缸监测烟(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要求。

第十五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 13 —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 14

5、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石油蜡、石油沥青、润滑油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石油炼制工业项目,以及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原料、合成纤维原料、合成橡胶原料等的石油化学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石化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新建、扩建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化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

不予批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和城市建成区的新建、扩建项目。

第四条 开展了厂址比选,原则上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城市上风向,与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具有一定的缓冲距离。

第五条 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情况等清洁生产指标满足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根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国家油品质量升级要求和油品质量标准,优化工艺路线及产品方案,提升汽油、柴油油品质量。

第六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总量指标有明确的来源及具体平衡方案。特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相应的控制指标要求。

第七条 加热炉等采用清洁燃料,采取必要的氮氧化物控制措施;催化裂化装置和动力站锅炉等采取必要的脱硫、脱硝和除尘措施;工艺废气采取

— 15 — 有效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通过优化设备、储罐选型,装卸、废水处理、污泥处置、采样等环节密闭化,减少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储存、装卸、废水处理等环节采取高效的有机废气回收与治理措施;明确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动力站锅炉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要求,其他废气排放源污染物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要求,恶臭污染物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国家和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规定执行。位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已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应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

第八条 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具备条件的地区,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海水淡化水。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

废水采取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措施。提高污水回用率,含油废水经处理后最大限度回用;含盐废水进行适当深度处理,排放的污染物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要求;生产废水、清净下水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废水依托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的,在厂内进行预处理,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均满足相应间接排放标准和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纳管要求。国家和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根据地下水水文情况,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等相关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制定有效的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

第十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应通过项目自身或园区内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无法综合利

— 16 — 用的就近安全处置。大型炼化一体化等产生危险废物量较大的石化项目应立足于自身或依托园区危险废物集中设施处置。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系统应满足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第十二条 重大环境风险源合理布局,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事故废水进行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直接进入外环境。提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合理配置环境风险防控及应对处置能力,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园区相衔接,建立区域环境风险联控机制。

第十三条 改、扩建项目全面梳理现有工程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第十四条 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满足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通过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第十五条 明确施工期环境监测计划和环境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的覆盖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噪声、生态等各环境要素、包含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采样口和监测平台。按照国家规定,要求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项目所在园区建立覆盖各环境要素和各类污染物的监测体系。

第十六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 环评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第一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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