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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5篇范文]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杨柳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5篇范文]

第一篇:杨柳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2010年1月

2010年杨柳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1条:井下电气管理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执行,本规定的制订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本规定的各条款若与上级有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若与我矿以前文件有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2条:继续贯彻执行集团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和杨柳煤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3条:各属地管理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副区长分管机电工作。第4条:每周由安监处牵头组织机电科、保运区的机电专业人员对全矿机电设备进行达标检查。

第5条:机电科管理队(以下称管理队)管理人员、专业电气管理人员,查出的电气隐患及电缆、小电的损坏,由机电科出据考核及赔偿通知单,此通知单一式三份,第一联由机电科保存,第二联送经营管理部作为考核凭证,第三联送被考核的单位。

第6条:对管理队电气管理人员要进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经常深入现场,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对于轻视电气安全管理和严重违反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的,不能及时发现或隐瞒不报;置重大电气隐患不顾的人员,坚决从严、从重考核,对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考核或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7条:为降低机电科材料损耗及提高机电科职工的积极性,将每季度考核的总额返还机电科。其中80%作为机电科的材料补充;20%作为对井下电气管理工作有贡献的职工进行奖励。

第8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杨柳煤矿,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管理队职责

第9条:参加审查新采区供电设计和投运前的交接验收。

第10条:参加审批井下供电系统变更及停送电申请,根据系统变化及时调整供电系统图。每月向机电处上井下电气综合报表,井下电缆统计表。电缆万吨耗。

第11条: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的要求负责督查井下电气三大保护安全运行情况。并保管好漏电保护、接地保护、过流短路保护记录,备查一年。

第12条:严把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入井关,凡三证不全的不准下井,符合要求的需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其性能合格后贴证方可入井。

第13条:对无计划停电造成瓦斯积聚事故,应立即派人参加追 查,核定原因;每月向机电处上报无计划停掉电次数和追查情况。

三、供电设计

第14条:井下新安装采区、局扇、瓦斯抽排泵站供电设计必须由矿机电副总组织会签,会签人员为:总工程师、矿机电副总、设计单位、机电科、通风区、安监处、调度所。一般供电设计,由矿机电副总、机电科、设计单位、安监处、调度所会签。由电气管理组指定搭火地点后方准施工,否则考核责任单位500元。

第15条:施工单位应凭审批后的供电设计书到管理队电气管理班开具电缆领用单后,领取电缆及小型电器;否则,一律不予发放,造成影响生产,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特殊情况必须经机电科安排。

第16条:井下需调整负荷或改变供电系统时,由电气管理班拿出调整方案,安装或维修单位出具调整的供电设计,经机电科技术负责人审核,报矿机电副总签字审批后实施;否则,影响安全和生产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17条:局部通风和新开工的掘进工作面的供电设计必须符合“三专三闭锁”的要求;由通风区下联系单、属地管理单位设计;局部通风机专用线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否则,考核责任人2000元、责任单位5000元。

第18条:装设瓦斯断电仪的场所,应由通风区提出断电范围,采煤系统、掘进系统供电设计由保运区负责,掘进系统因系统变化需变更设计由掘进单位负责补充供电设计。属地管理单位负责供电设计、由属地管理单位搭火。

第19条:凡不符合《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供电设计要求擅自乱甩或乱搭接,造成干扰井下电气管理工作的,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考核。

第20条:无供电设计发放电缆者考核1000元。

四、电气设备

第21条:所有入井动力电缆、小型电器必须有编号,管理队做到帐、卡、物、板四对口准确无误。并与每季上报的供电系统图、设备布置相符。

第22条:电气设备由机电科设备组统一编号、管理。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必须做到台台上架、摆放整齐、有设备标志牌、填写正确,否则,考核100元/台(次)。

第23条:井下停用的电气设备要及时拆除升井,未经允许,严禁在井下擅自挪用;否则,考核责任单位100元/台(次)。

五、电气防爆 第24条:全矿待入井的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必须经防爆检查员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入井。未经检验,擅自发放电气设备入井,考核责任人500元/台次。井下使用中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的防爆合格证超过三个月的,考核责任人100元/台。

第25条: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小型电器),入井前必须由电气管理人员对其电气性能进行检查,符合电气完好标准的,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否则,对擅自入井电器的单位考核300元/台(次)。对井下在用设备失去防爆性能的电器,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否则,对责任单位考核1000元,并追查维修单位的责任。

第26条:对新进和进井口机厂检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由电气管理人员对其电气防爆性能进行检验,符合防爆性能要求而且证件齐全具有“MA”标志,签发合格证后方能使用。否则新进设备(包括小型电器)拒绝贴证入井,凡入井的电器对责任单位处以300元的考核;对不符合防爆要求入库的,考核检修责任者300元。

第27条: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由维修单位的责任人每日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电气管理员必须按集团公司要求对所辖范围内的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全面检查,检查合格的,在设备腔体内贴防爆合格证。否则,考核电气管理员100元/台(次)。

第28条: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气元件进行改装、革新时,必须经国家批准的检测部门检测防爆性能,取得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 改装(改造)许可证,方能使用。六、三大保护

第29条: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过流和漏电三大保护装置;坚持使用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保;严禁勾甩或弃用,否则,责任者进“三违”学习班并考核责任单位300元,责任人100元。

第30条:井下高压防爆开关应有短路、过流、欠压和漏电保护,且保证灵敏可靠;由维护单位负责整定,整定值必须经过计算,标注在图纸、图牌、设备责任牌上,并由维修单位技术主管负责。

第31条:井下新安装低压馈电开关的过流整定由安装单位根据审批后的供电设计整定。

井下在用低压馈电的整定,应由电气管理班出具馈电开关的整定值、根据集团公司机电质量标准化要求一式三份(调整单位,电气管理班,机电科工程师),由使用维修单位调整;否则,发现与实际不符的考核200元/台次。

电气管理员下达馈电开关整定值后,应及时检查核定所包范围内馈电的整定值是否正确,否则,追究电气管理员的责任,考核责任人100元。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擅自拆除线路上的短路保护装置,所有使用熔断器的短路保护装置均应按有关规定选择熔体,127伏及其以下供电系统的保护装置,不得擅自甩掉不用,违者考核责任单位(个人)300元/台(次)。

第32条:井下低压短路及过流整定应按《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规定计算执行。

第33条:井下低压电机的开关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否则,保护不齐全或保护失效的考核责任人100元/台(次)。

第34条:井下高压防爆开关漏电保护,由维修单位负责检修、调整,使之灵敏可靠,电管员进行监督检查。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台次,电管员50元/台次。

第35条:井下低压漏电保护由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按《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安装、调试、维修。漏电保护的月远点试验由管理队负责,并做好记录;其日试验由分管变电所单位负责,并做好试验记录,记录本不得缺页,应保存完整,违者每发现一处考核责任人100元。日试验及月远点试验时间在每天下午3点至3点15分进行,在此时间内局部通风机司机应及时开启局部通风机,试验工作不需要申请停电报告;试验工作应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任何人无权停用漏电保护装置,否则除追查、严肃处理外,并考核300元;凡无人看管的机电峒室内的漏电装置都应由分管单位负责加锁,否则,追查负责单位责任。对具有选漏保护功能的馈电开关,每天必须逐台试验,并记录。否则,考核责任人50元/次。

第36条: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由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维修、试验,维修电工每小班使用前必须作一次跳闸试验,并在现场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凡甩掉保护不用或试验不动作者,考核责任人100元/次。照明信号综保的维修、试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并作好记录,否则每台次考核100元。

第37条:井下供电系统

接地保护必须按《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进行安装、维修、测试。经常移动设备的局部接地极,必须由维护单位及时打入地下。井下机电峒室接地电阻的测定工作由管理队负责,每季进行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通知有关单位及时处理,井下移动变电站、采煤工作面上下口及配电点、掘进工作面配电点及每条分支线路的终端和每条独立供电线路终端均要安装接地保护装置,其安装、测定工作由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并将测试结果每季度上报管理队,电气管理员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每发现一处不合格的,考核100元。第38条:电气管理员应对三大保护定期检查、校验、试验、接地电阻测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处理,否则考核罚责任人100元。

七、小型电器管理

第39条:小型电器的领用,应由使用单位开票,填写清楚安装或更换、使用地点、数量,经单位领导签字到管理队审批后,发放。

第40条:因工作需要而在井下移交的小型电器的,应由交接双方会同小电组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一律按电器原值处罚,私自转用按丢失处罚。三台(含三台)小型电器不上板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41条:小型电器停止使用后,领用单位或交接后的接收方应负责及时回收上井,入库并消账。如停用三天后不上井的,每拖延一天考核回收单位20元/台。

第42条:丢失或因维修、回收不当造成小型电器损坏的,必须由维修、回收单位在电气维修班办理登记手续。丢失或损坏的由管理队按原价做表上报并考核。

第43条:小型电器使用、发放或回收入库,包括退换必须在三日内完成。发放和入库均需当事人双方对面检查验明,后遗问题由接收方负责。

第44条:电气维修班要严格做到帐、卡、物、牌、微机五对口。对井下长期闲置的小型电器,电气管理员不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回收上井的,在处罚有关单位责任的同时,对电气管理员也同等考核。

第45条:本安型、非统管防爆小型电器、灯具入井管理

本安型电气设备由机电科管理队电管员统一编号、建帐管理。本安型电气设备入井前,由使用单位通知机电科管理队电管员现场验收检查、编号后方可入井。本安型电气设备由使用单位按计划购置、使用、维修,机电科管理队电气管理员定期进行检查及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联系使用单位整改。未经电管员检验、编号入井的本安型电气设备,按电气失爆进行考核,责任人送三违学习班。

非统管防爆小型电器(如:司控道岔控制电器等)入井必须经电管队防爆检验员检查防爆性能并贴防爆合格证方可入井,未经防爆检验入井的,责任人送三违学习班。

灯具入井必须由机电科电管队小型电器管理组统一申报计划购置,编号、建帐管理,纳入防爆型电气管理范围,使用单位领用时须持有领导签字的领用申请,填写使用地点、用途及数量到电气管理班 开领用单,小型电器收发员按领用单发放并现场验收、贴防爆合格 证;未经防爆检验、编号入井的灯具,按电气失爆进行考核,责任人送三违学习班。

因井下施工,需要入井使用的非防爆电气(如电焊机、电锤、测量工具等)。必须持有矿调度会审批的使用申请报告或安全技术措施,方可入井使用。否则按电气失爆给予考核;任人送三违学习班。

八、电缆、负荷线管理

第46条:全矿井下使用的动力电缆,一律由机电科负责,管理队统一管理。电气维修班负责新进橡套电缆的领取、试验、编号、注册、建账工作,凡入井的电缆要详细记录安装使用地点、规格、型号、耐压、长度、日期等。对修补待用电缆也要建立档案,详细记录修补时间,电气试验情况等。

第47条:实行牌板管理,注明电缆使用地点、型号、规格、长度、起止地点、电压等级,并根据井下生产动态及时予以更正。

第48条:电缆管理和领用规定

(1)对4mm2以上的电缆,要在电缆橡胶外套标注电缆规格、长度、编号等。

(2)使用单位领用电缆时需提供供电设计,开据电缆领用单,经管理队批准后到电器修理班领取。

(3)凡井下安装的电缆,其长度必须与领用长度相等。如现场检查电缆编号被剥除的,领用后未经使用而丢失的,按原价值的2倍考核责任单位或责任者,情节严重的,上报矿处理。

(4)低压橡套电缆,任何人不得擅自截断。安装时剥头长度不得超过350mm。否则,按多截电缆长度价值予以考核。

第49条:井下电缆应按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吊挂。因吊挂不当致使电缆损伤,每发现一处,考核责任者100元。

第50条:井下电缆,未经电气管理班同意,不准擅自转用,不用的电缆一律由领用单位打上井,由管理队监督执行,在限期内不上井的按丢失论处,停发责任单位电缆,影响生产责任自负。需要转用必须经机电科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行。否则,按丢失论处。

第51条:煤电钻电缆管理

(1)煤电钻使用单位责任: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缆、电缆外壳完好情况。打眼时人工推力不得超过电钻额定功率,打完眼后,应将综保开关把手打到停止位置,并将电缆撤到以下位置盘放整齐。

回采工作面:上风巷——距上出口不少于30米;

机巷——距下出口不少于20米;

掘进头:在扒矸机后面不少于10——20米; 否则,每发现一处考核使用单位100元。(2)煤电钻维修工责任:每日不少于一次对煤电钻、电缆及综保开关做全面检查,并作就地跳闸试验。同时监督检查打眼工按章操作,否则不准离开现场,上井后填好试验记录。

(3)煤电钻电缆上不得接任何形式的接线盒或插销开关。煤电钻电缆末端至少每月应截去150mm,并将截取段送管理队登记保存,否则每少一截或一处,考核使用单位20元。

(4)凡发现煤电钻综保开关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电缆破损、电钻失爆的,考核维修单位300元。使用单位造成事故者,按规定查处。

第52条:电源和负荷电缆、操作线的管理

(1)维修工责任:每日对电源、负荷、操作电源、电机、开关、按钮至少作一次全面检查,并及时处理好发现的问题。

(2)扒矸机司机责任:放炮前必须将离迎头30米内的电缆、开关防护好,放炮后将电缆吊挂整齐,否则因炮崩、矸砸损坏的电缆、电器者,追查扒矸机司机责任。

第53条:通风区在建风门时要将电缆穿墙管预留好,风门两侧分别不少于6根线管。凡发现电缆穿风门无线管的,给予通风区每处100元考核。

第54条:机采面电缆的管理

机采电工责任:电缆接头、托架及卡子完好,电缆长度适当,安全保护灵敏可靠。

煤机司机责任:电缆必须随时全部保护在托架内,防止铁梁、铁柱、矸石挤压。

一根新煤机电缆或二根旧煤机电缆服务一个机采面的生产周期,因使用不当造成电缆报废按原值考核,能够修复的按原值50%考核。

第55条:严禁将带电电缆、闲置电缆封闭在不通风的巷道内,确须封闭的由通风区通知使用、维修单位撤出电气设备,否则考核通风区200元,通知不收的考核使用、维修单位各200元。

第56条:每月由维修单位对掘进系统的电缆测定一次绝缘阻值(不低于2兆欧)。若三相对地绝缘电阻低于规定或不均匀系数达到1.4倍时,应查清原因进行处理或更换电缆,并保证掘进工作面杂散电流不超过180毫安。

第57条:拆除后的电缆应及时回收上井,经电缆组核准后验收,凡验收长度与领用时不符者,其缺损部分按照原值考核责任者。

第58条:上述诸条中有关电缆、负荷线的价格均按集团公司规 定的计划价计算。考核每月兑现一次。

第二篇: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井下电气管理,消灭电气失爆、失保,杜绝电气火灾和触电伤人事故,减少停电事故,确保供电安全,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井下电气管理工作由机电管理科负总责,具体负责井下供电的用电审批,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的管理,现场检查和电气事故追查,参与规程措施的编制、会审、贯彻及电气管理基础资料的收集保存。

第三条 各单位(含井下及井下辅助单位,下同)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电气管理第一责任者,分管机电的副科(区)长对本单位电气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未设机电副科(区)长的单位必须指派一名副科(区)长分管井下电气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机电区(队)长要准时参加电管例会和机电例会。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必须向机电矿长(副总)请假。

第五条 各单位机电区(队)长要带队按时参加矿每月组织的达标和安全检查。同时,定期组织自查,并认真记录备查。

第六条 采、掘、开工作面供电系统设计由机电管理科负责。工作面开工前,由技术部门提供巷道设计图及工作面地质资料,通风部门提供风流方向,局扇容量、安装位置、瓦斯电闭锁开关位置和控制范围,机电管理科提供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平面布置示意图。供电系统设计方案须经机电副总组织相关单位会审批准后方可实施,安装单位必须按图施工,机电管理科负责监督检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要立即整改。否则,不准送电。

第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及检修计划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逐台检修,并认真做好记录。其中移动变电站,“三专”线路的电缆、开关、局扇每月进行一次强制性检修。强化“双突”区域电气管理设备检修,确保检修质量。

第八条 修配工区、综机工区参与电气设备进矿后的验收,对出厂入井的电气设备进行检修调试,重点对过流、漏电保护及防爆性能进行整定、校验,机电管理科负责抽查。使用单位领用时要检查验收,不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禁止下井使用。

第九条 各单位要制定实施井下电工培训计划,提高职工业务素质。井下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 机电管理科要加强“双突”区域现场检查,定期对在用机电设备进行完好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如发现失爆、失保等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该区域供电,并及时汇报调度所及矿有关领导。隐患整改后必须经机电管理科、安监处共同验收方准送电;“双突”区域内发生失爆或失保的,要严格按照本文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加重处罚;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或两次检查中均出现同一安全隐患的,要给予责任单位机电区(队)长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电气设备、电电缆和小型电器交接验收制度,接收单位要在介入起5天内办完交接手续,有争议者以机电例会或矿生产会平衡为准,对不按时交接的,机电管理科可强行划拔转账移交。

第十二条 矿生产各单位质量标准化达标状况,每月对全矿井下电气管理进行评比。评比分甲、乙、丙三个等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降低一个评比等级,并给予相应处罚:

(一)发生电气失爆或明火事故的;

(二)电气设备完好率,小型电器、电缆吊挂合格率均低于90%的

(三)累计三次不参加电管例会或机电例会的;

(四)不参加矿组织的重大机电事故调查的;

(五)发生重大机电责任事故的;

(六)井下三大保护装置及皮带机保护装置合格率达不到100%的。

第二章 井下供电

第十三条 井下供电消灭失爆、失保、明火和明电,杜绝重大电气责任事故和重伤以上电气责任事故。井下发生各类电气事故时,各单位要处理并向调度所汇报,尽可能减少事故影响范围,以便及时恢复送电。强化井下电气事故追查、分析、登记制度,机电事故处理要实行“四不放过”原则,有事故分析、落实防范措施、责任人处理记录,并通报全矿。

第十四条 井下供电系统三大保护装置、风电瓦斯闭锁装置、皮带机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电动机综合保护装置等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保护接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九章第六节规定;保护整定做到计算值、标牌值、实际整定值三相符。实际整定值小于计算值的为不完好设备,实际整定值大于计算值的为失保。

第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实行“三专两闭锁”供电,“双突”区域实行双局扇,双电源供电。局扇电源电缆敷设在有新鲜风流的进风道,局扇接地,并与配电点接地网相连。

第十六条 井下供电系统绝缘电阻值每月测量一次,接地保护接地电阻每季度测量一次,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每天实验一次,漏电保护每月进行一次远端模拟漏电实验。新安装的供电系统使用前个种保护(包括远端模拟漏电)要进行实验。各单位安全保护实验记录和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记录以及其它检修实验记录要认真填写,经队领导审查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交机电管理科。

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专责到人,挂牌留名。专责牌用红漆填写。无专责牌、有牌不填写或填写不齐全、字迹不清楚等均视为不完好设备。备用电气设备挂“备用”牌,备用设备保持完好,防爆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短期内停用的电气设备要切断电源,挂“停用”牌,禁止使用。停用设备保持完好,防爆性能符合规定要求,由原使用单位维护,复用前必须有申请和措施。长期停用(三个月以上)设备必须上井维修。

第十九条 电气设备上架,安设在便于检修的位置。设备零部件齐全完整,同一部位零部件规格一致,否则均为不完好设备。

第二十条 严禁开关小喇叭嘴接660伏电源(检漏继电器或厂家说明书允许的除外);严禁开关电源、负荷侧接线柱颠倒使用;严禁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超电压使用,否则均视为失保。

第二十一条 新安装的设备未移交前由原单位维护,待拆除设备未拆除前由原单位维护。多家单位共用一条供电线路时,从变电所至第一用户的电缆、设备及小型电气有第一用户维护,从第一用户至第二用户的电缆、设备及小型电气有第二用户维护,依次类推。以后新增的供电线路由新增拥护维护。

第二十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运行、维护和修理的各项防爆技术要求遵循《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电气设备和电缆检查、调整的内容和周期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电气失爆:

(一)外壳变形严重,凸凹超出正常情况的10毫米或裂纹开焊的;

(二)防爆面有油漆、杂物或锈蚀严重的;

(三)防爆面有机械伤痕或砂眼,且程度超过《标准》规定的;

(四)防爆面紧固螺栓或螺孔滑扣、垫圈缺损1/3以上、弹簧垫圈失去弹性或松动的;

(五)密封圈有破裂、缺口或割开套在电缆上使用的;

(六)密封圈与电缆之间有其它包扎物的;

(七)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金属抗圈放在挡板里边或金属抗圈放在密封圈里边的;

(八)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用刀削或挫细的;

(九)螺旋式喇叭嘴亲嘴或用手向上紧方向能拧动半圈以上的;

(十)电缆编号进入密封圈的;

(十一)闲置出线孔没有挡板者或挡板不合格的;

(十二)进线装置出现松动的;

(十三)观察孔透明板用普通玻璃或有裂纹破损的;

(十四)隔爆面间隙超过《标准》规定的;

(十五)其它未及之处,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处罚:

(一)发生电气失爆或明接头的,给予责任人取消当月浮动工资或离岗培训3个月的处理,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给予责任单位500-1000元的罚款,并追究区、队领导责任。

(二)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失去保护性能的,取消责任人当月浮动工资或给予100-300元的罚款,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给予责任单位300-500元的罚款,并追究区、队领导责任。造成后果者,视情节加重处理。

(三)电气设备故障造成掉电且隐瞒不报的,给予责任单位200-5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取消当月浮动工资或离岗培训3个月的处理。

(四)电气设备不按规定交接验收的,给予责任单位300-500元的罚款,相互推诿扯皮造成电气设备蹬空的,给予双方单位机电区(队)长100-3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双倍处理。

(五)电气设备和电缆不按周期进行检查调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次100元的罚款。

(六)不按时完成职能部门安排的工作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100元的罚款。

(七)不按时上交煤电钻电缆截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每根50元的罚款。

(八)不按时上交实验记录、资料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每项50元的罚款。

(九)电缆有冷包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处200元的罚款。

(十)开关、电机上有淋水、杂物或埋压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50元的罚款。

(十一)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不完好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件20-50元的罚款。

(十二)因失修导致设备、电缆烧坏的,取消责任人当月浮动工资,并发设备管理和电缆管理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章 井下停送电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因增减负荷、变更供电线路、排除机电故障或检修机电设备而影响其它单位或局扇运行(含例行检修时间)的停电作业要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电。

第二十五条 停电申请由各单位熟悉井下现场的电工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到机电管理科办理,停电申请单一式五份,要认真填写停电原因、停电地点及开关名称编号、影响范围(影响局扇时注明台数)、停电起止时间、供电系统简图、安全措施、申请单位及施工负责人等。

第二十六条 停电申请单必须在矿调度班前会上由安监处、通风区(影响局扇的审查)及被影响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矿当天总值班批准后方可生效。批准生效的停送电申请单分别报送调度所、安监处、通风区(影响局扇)、机电管理科,申请单位自留一份。

第二十七条 从事停电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携带合格的试电笔和矿统一发放的停电牌、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备齐防护用品和作业工具。

第二十八条 停送电操作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开关停电后要上紧机械闭锁,挂全矿同意编号的停电牌或专人看守;严禁在开关上写字或使用其它不规范的停电牌;必须谁停谁送,严禁约时送电或电话联系送电。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按停送电申请单审批的停电时间施工,变更停电时间要重新申请审批;影响较大的停电作业工作前、后必须向调度所汇报,由调度所通知被影响单位。停电后因故不能按时完工的,要报告调度所追加时间后再进行工作,否则按照事故追查处理。

第三十条 多家单位同在一条供电线路工作时,必须分别提出停电申请,严禁多家单位共用一份申请单作业。停电时各单位要分别在断电开关上挂停电牌,先完工、先摘牌,由最后摘停电牌人员恢复送电。恢复正常宫殿2后,各单位检修人员方可撤离现场。

第三十一条 以下几种情况停电作业可不办理停电申请:

(一)井下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灾害等紧急情况需停电的,可先停电处理,并向调度所汇报;

(二)例行检修时间不影响其他单位、局扇和安全生产的;

(三)每天实验检漏器及风电闭琐的;

(四)临时紧急排除影响生产的机电事故,检修人员向调度所及矿总值班汇报并得到同意的。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变更或检修局扇线路时两台局扇要分开停电,保证一台局扇正常运行。“双突”头严禁两台局扇同时停电,严禁无计划停电。

第三十三条 每天实验漏电继电器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此间,凡使用局扇的单位要安排专人看管开启局扇。同一变电所的两台检漏电器实验要间隔10分钟以上,避免同一掘进工作面两台局扇同时停电。

第三十四条 牌坊瓦斯时由机电管理科编制停送电安全措施,切断所排瓦斯流经区域的电源。通风区编制措施前要停电范围告知机电管理科。停送电措施与排瓦斯措施同时审批后执行。瓦斯排放完毕恢复供电时,必须接调度所通知,由现场排放瓦斯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送电。

第三十五条 高压供电系统停电作业执行高压操作票制度,压葛遵循停电、验电、放电 挂地线操作程序,坚持正确使用高压防护用具。停电时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均应断开,作业时要一人操作一人监督。高压双回路供电系统在同一路出现故障需要倒电时,操作人员要判断清楚故障线路,将故障点线路断开方可倒电。

第三十六条 有人值班的井下中央变电所和采区变电所建立停送电记录,值班电工记录当班发生的事故停电和计划性停电。几乎停电时停电人要在记录本签字。

第三十七条 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气设备或线路不准送电:

(一)故障未排除前;

(二)打有栅栏或无人工作的巷道;

(三)风电瓦斯电闭琐失去作用的采掘工作面;

(四)长期停用的线路或设备未经检查或无复电措施;

(五)存在供电安全隐患;

(六)对供电线路情况不了解。第三十八条 处罚:

(一)不写停电申请单私自拆接火的,给予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200元的罚款;

(二)无计划停电或事故停电的,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的罚款,造成排放瓦斯的,按矿有关文件执行;

(三)有计划停电但不按措施施工,造成误送、误停的,给予责任人200元以上的罚款;

(四)经审批但不按矿审批时间停电作业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五)强行停送电造成电气事故影响生产的,给予取消责任人当月浮动工资或离岗培训3个月的处理,并给予责任单位500-1000元的罚款;

(六)故障停电时,因处理不当造成事故范围扩大的给予责任人200-300元的罚款;造成瓦斯超限或排放瓦斯的,按矿有关文件执行;

(七)使用不规范停电牌或停电作业结束人员撤离后未摘停电牌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四章 防爆检验

第三十九条 机电管理科防爆检验组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性能的检查贴证工作,要把好三关,即入井关、安装关和使用维修关,严禁未经检验、贴证及失爆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仪器仪表下井使用。

第四十条 经集团公司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的防爆检验组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性能的检查帖证工作,要把好三关,即入井关、安装关和使用维修关,严禁未经检验、贴证及失爆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仪器仪表下井使用。

第四十一条 防爆检验员对所检验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负责,要每周对包干范围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进行巡回检查,并认真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联系处理,对失爆面未及时处理的防爆电气设备可责令停止使用。防爆人员失职或徇私舞弊的,矿将取消其资格。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领用防爆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时,要通知防爆检验员到场检验贴证。防爆合格证要认真填写电器编号、使用地点、贴证日期及有关防爆性能参数,加盖防爆检验员专用章方可有效。内容不全的,防爆检验员不予贴证。

第四十三条 修理单位检修后出厂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要有检验记录,对防爆检验员查出的不合格电气设备,修理单位要立即返修。

第四十四条 井下使用的移动式防爆电气设备每半年进行一次换证检验工作,固定式防爆电气设备每年进行一次检验换证工作,严禁使用防爆检验合格证过期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

第四十五条 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防爆合格证过期、漏贴或脱落的,使用单位要及时提出申请,由防爆检验员更换或补贴。

第四十六条 严禁私自挪用倒装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特殊情况需倒装时,要写出书面报告,经机电副矿长(副总)签字同意后交机电管理科办理换证手续。拆除上井的防爆电器无论合格证是否到期都必须经修理单位检修合格后重新贴证方可下井使用,禁止二次私自下井使用。新领的防爆电器必须在一周内下井安装到指定地点,严禁存放于库房内。第四十七条 处罚:

(一)防爆证过期、损坏或丢失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件200元的罚款,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每台件100元的罚款;因防爆检验员责任心不强造成合格证过期、漏贴的,给予防检员100元的罚款;

(二)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不经检验贴证私自下井使用的,按失爆论处并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三)未经检验员贴证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发出的,给予发放单位每台件50~100元的罚款;

(四)拒绝协助防检验员贴证的,给予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五)私自更改防爆合格证日期、编号、使用地点的,按失爆论处,并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六)防爆检验员未按新界定的标准(一年或半年)换证的,给予防爆检验员100元的罚款;

(七)修配工区、综机工区所修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并未经检查验收下井使用的,除给予使用单位处罚处,还将给予修配工区或综机工区200—500元的罚款。

第五章 井下电缆

第四十八条 全矿4平方毫米及以上的低压橡套电缆由机电管理科电缆组集中统一编号、发放、试验、计划、库存,任何单位不准私自存放电缆。

第四十九条 电缆做到帐、卡、物、板四相符。电缆压有编号(型号、规格、编号及长度),电缆修补及试验后留有记录。地面库存的电缆要有标志牌,注明电缆编号及绝缘完好状况。

第五十条 电缆吊挂做到整齐、消灭脱钩及铁丝吊挂现象,不得与管路及棚梁等交叉。电缆穿过风门必须用穿墙套管保护。新吊挂的电缆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要认真整改。施工单位改棚、开窝、透硐或注浆时,要制定保护措施,保护好电缆,施工的同时设计电缆吊挂方案,与井巷工程同步进行。工程结束后由施工单位重新吊挂整理。煤电钻停用时,电缆要盘绕在电缆架上。

第五十一条 新进电缆要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证明,附有技术监督部门的不延燃试验报告。无出厂合格证及检验合格证及检验合格证、扩套龟裂、粘连以及延燃电缆要退回供应部门,禁止下井使用。新进电缆出厂资料由电缆组收集保存。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领用电缆要提前申请,经电管队审批后由电缆组发给。如无相应规格电缆,允许放大一级截面发放,但不允许缩小截面,否则追究发放人员责任。

第五十三条 井下电缆禁止倒装使用,特殊情况须经矿机电副矿长(副总)批准,机电管理科签字并到机电管理科办理倒装手续。

第五十四条 电缆领取后要在三天内安装使用,拆除的电缆要在一周内回收上井交电缆组。

第五十五条 编号管理的电缆严禁截断使用,拆除时确需截断的,须经机电矿长(副总)批准,机电管理科签字方可。煤机专用电缆及煤电钻电电缆严禁截断使用。井下电缆严禁冷包头。

第五十六条 电缆使用到编号时要立即更换上井,不允许继续使用;编号进入胶圈使用时按失爆论处;一头或两头无号使用按规定罚款。

第五十七条 加强电缆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坏、丢失。因管理不善造成护套损坏又因生产需要不便更换上井时,可提出书面申请和追查处理报告,经机电矿长(副总)批准,到机电管理科管理队联系进行现场冷补。露芯线或断丝必须更换,禁止冷补。

第五十八条 严禁煤电钻电缆与普通U型橡套电缆混用,否则按失爆论处。煤电钻电缆每半年重做一次线头,截下的电缆头交机电管理科登记保存,到期不做线头者,按失保论处。

第五十九条 修配工区管理电缆要确保质量,各种参数符合规定要求。地面修补后的电缆要工艺合格,浸水耐压试验符合要求,绝缘电阻大于10兆欧以上方准下井使用。职能部门验收时要按标准把关。

第六十条 长度大于20米的电缆要两头编号,20米以下的电机符合电缆及短接电缆中间编号,并在编号两侧涂红漆,两头编号不一致或模糊不清的由电缆组负责。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相互移交电缆时,机电管理科要派人参加,三方共同在现场核实后,填写移交单,交电缆组办理转帐手续。不认真核查移交造成电缆丢失的由接收方负责。

第六十二条 安装工区回收电缆时,使用单位要将电缆甩开,运到上下顺槽外口后,到安装工区联系回收,办理移交手续。否则造成损坏、丢失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十三条 敷设电缆的巷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第六十四条 井下电缆选用要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

第六十五条 敷设电缆要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四百六十九条、四百七十条、四百七十一条规定。

第六十六条 电缆连接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

第六十七条 综采工作面电缆要放入电缆槽内,工作面出口电缆要用吊梁悬挂或绑扎吊挂(单指屏蔽电缆),不得与风、水、油管混吊。

第六十八条 处罚:

(一)私自存放电缆,给予责任单位每米10元的罚款,并给予机电区(队)长100-200元罚款;

(二)未经同意倒装挪用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米5元的罚款;

(三)未及时安装、拆除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超一天50元的罚款;

(四)私自截断电缆,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太小,给予责任单位300元以上的罚款;

(五)拆除电缆时从接线喇叭嘴截断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头100元的罚款,另按被截电缆长度原值处以罚款;

(六)使用电缆一头无号的,给予责任单位100-200元的罚款,两头均无号的,给予责任单位200-400的罚款;

(七)护套损坏,给予责任单位每处100元的罚款,电缆挤断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处200元以上的罚款;

(八)电缆冷补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100元的罚款;

(九)丢失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按原价50%-100%的罚款;

(十)电缆吊挂不符合要求、巷道修理后电缆不恢复吊挂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米5元的罚款;

(十一)电缆缺少标志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处20元的罚款;

(十二)煤电钻不用时,电缆不盘放在电缆架上的,给予责任单位50元的罚款;

(十三)使用单位不将使用过程中拆除下来的电缆(属其它单位回收的电缆)运到上下顺槽外口者,给予责任单位50-100元的罚款;不办联系单及移交单的,给予责任单位100-200元的罚款;

(十四)巷道维修施工时未采取措施保护电缆,擅自乱挂乱放或将电缆砌在墙内且无穿墙套管防护的,给予责任单位300-500元的罚款;往电缆上注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米10元的罚款,同时责令其及时整改。

第六章 小型电器

第六十九 条小型电器及4平方毫米以下的信号电缆由机电管理科小型地契组统一领发、编号、管理。任何单位不准私自存放小型电器和信号电缆(专用除外)。

第七十条 小型电器做到帐、卡、物、板四相符,实行编号管理,修复后有记录。库存的小型电器做到防爆性能合格、零部件齐全完整、摆放整齐。

第七十一条 新进的小型电器、信号电缆要证件齐全,信号电缆要经不延燃试验合格。否则要退回供应部门,严禁下井使用。

第七十二条 领用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要提前申请,由小型电器组审批(特殊情况需队里审批)备料发放,领取后三天内安装到指定地点。

第七十三条 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禁止倒装或挪用,特殊情况须经机电矿长(副总)批准,机电管理科同意,到小型电器组办理手续。拆除的小型电器要在一周内回收上井交小型电器组,否则按丢失论处。

第七十四条 加强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失、丢失现象。需要更换时,一律以旧换新(圆皮线按90%交旧),否则按丢失论处。

第七十五条 现场使用的小型电器上板、吊挂于便于检修和操作的位置,上方不得有淋水,所有喇叭嘴方向水平或向下,从板后进线。高低压电缆接线盒、小型电器三通、四通等吊挂高于电缆,以防进水。挂专牌,注明单位、责任人姓名、编号用途。第七十六条 地面修理的小型电器要检验合格,信号电缆绝缘电阻大于10兆欧方准下井使用。小型电器不合格、不经防爆检验员验贴证以及信号电缆绝缘低、护套老化等均不准发出,否则追究发放人员责任。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相互移交时,必须双方现场核实,认真填写移交单,双方签字后交小型电器组办理转账手续,不认真核查移交造成丢失的由接收方负责。

第七十八条 安装工区回收小型电器和信号电缆时,使用单位要运到上下顺槽外口,交安装工区回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丢失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十九条 处罚:

(一)私自存放小型电器的,给予责任单位每件50元的罚款;私自存放信号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百米200元的罚款;

(二)审批后不及时领用的,安装或拆除后不及时回收上井的,给予责任单位每件(每百米)每超过一天10元的罚款;

(三)私自挪用、倒装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件30元的罚款,信号电缆每百米100元的罚款;

(四)丢失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的,对责任单位按原值的50%~100%进行处罚;

(五)不及时将小型电器运到指定地点及不办理移交手续的,分别给予责任单位100元的罚款。

第三篇: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井下电气管理,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漏电保护),消灭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要求》和其它相关规定,并结合井下电气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气管理机构和职责范围

机电副总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的管理工作,机电科是全矿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公司每月组织两次以消除电气失爆为重点的井下电气专项检查,机电科负责每次检查人员的召集、组织分工、检查资料的整理、联系单的签发及落实整改工作。机电科下设电管队,其职责范围:

1、负责新采区和新系统供电设计(包括煤电钻、照明供电系统)的审查并参加安装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2、负责采区变电所的管理和漏电保护的日常试验和远端试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验算及整定工作。负责井下拆、接线搭火的审批,严禁未经电管队审批的接线、搭火。

3、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臵图,并随实际情况的改变适时调整,做到准确、及时。

4、负责井下电气检查和参加井下电气事故的追查处理。

5、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检查工作。

6、负责小型电器、电缆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公司检修的各种防爆设备、小型电器进行验收,签发合格证。

7、负责签发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合格证,对井下电气不符合规定及危及安全的情形有权停止使用,联系有关单位限期解决。

二、电缆的维护与管理

1、电管队设专职电缆管理人员,其职责范围为:负责新电缆的领取和编号,电缆的收发、调配和报废;负责电缆的检查、修补和试验;掌握井下电缆的实际分布及供电情况,负责电缆的入库和保管。

2、井下所有电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电缆安装,运行维修、管理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必须建立电缆的领取、发放、保管、维护、检查、回收、报废、及奖惩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统一检修试验。

3、井下橡套电缆(四小线:通信线、照明线、控制线、信号线)必须采用带“MA”标志的阻燃电缆,在入井前,必须截头送集团公司电气实验中心对其不延燃性能进行检查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下井电缆必须严格执行《矿用阻燃电缆安全性能检测管理办法》,确保下井电缆的性能安全可靠,在下井前必须对电缆的绝缘和外观进行检查。

4、井下低压电缆、“四小线”严禁用冷补接头代替接线盒,“四小线”的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接线盒连接,实行电缆化管理。

5、断面10mm及其以上和长度5m及其以上的橡套电缆必须在两头1.5m--2m间进行压号,内容包括编

2号、长度、截面,打号压痕深度不得超过电缆直径的5%,最好贴层打号。

6、煤电钻电缆接头要定期(半个月)割掉一节(长度200-300mm),割掉的一节要送交电管队并进行登记。

7、井下电缆敷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电缆应用吊勾(卡)悬挂,不得用铁丝悬挂。电缆悬挂要整齐,不应交叉,不得落地。在水平巷道或倾斜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驰度,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致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缆中间接线盒应吊挂,不得受电缆的拉力。

电缆不应悬挂在压风管和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四小线”)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带电的电缆不得盘圈或“∞”字形(采、掘机组供电电缆除外)。

8、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的接线盒两端(与接线盒间隔200mm)、穿墙电缆的两边都应设臵标志牌,标志牌应注有编号、用途、电压、截面、负责人等内容。

9、电缆使用单位严禁私自截头。如确因现场安全生产需要必须截头的,需由使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机电科分管科长审批后方可进行。

10、加强特殊施工巷道中电缆的防护,施工中应制定完善的电缆防护措施并执行到位。

11、井下使用的电缆严禁挤、砸、埋、压、炮崩、剥皮、截断、丢失等情况发生,否则应追究责任。

12、运行中的高压电缆每年进行一次泄漏和耐压试验;井下固定敷设电缆每季度一次绝缘和外部检查;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每月进行一次绝缘检查。

三、供电系统

1、公司必须备有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臵示意图,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条规定的内容标注。采区变电所(含综采配电点)要悬挂与实际相符的配电系统图,图中应标明:开关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应使用计算机辅助管理。

2、新采区供电系统应按标准化设计、施工、安装,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更改。供电系统负荷变化需改线、搭火、拆除等必须事先向电管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无设计擅自进行以上工作。

3、井下供电设计实行档案化管理,运行中负荷变化应及时进行供电计算,计算审批资料及时归档,每一个采区变电所应有独立的档案资料。

4、井下中央变电所及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看管(持证上岗)。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空气温度超过34℃时,严禁检修。

5、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开关、和线路)供电,同时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臵,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巷道中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和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含有瓦斯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及采煤工作面必须装设瓦斯电闭锁装臵,当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能自动切断探头控制范围内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6、井下局扇应每月对供电线路、设备实行强制性停电检修,设备检修项目应有记录。

7、如局部通风机线路发生故障而停风时,首先必须排除故障,但严禁在停风区或瓦斯超限的巷道中处理故障,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9、141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8、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低压供电系统使用联络开关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9、矿井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超过20A,否则必须采取限制措施。应每两年测试一次。

10、井下供电要做到:电缆接头(“四小线”)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防爆设备螺丝和弹簧垫圈要齐全并紧固可靠,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臵;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防护装臵、图纸资料齐全,绝缘用具齐全。

四、电气保护

1、漏电保护按《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臵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规定执行。每天应对低压检漏装臵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包括支路和总检漏),发现检漏装臵有故障或网路绝缘降低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每月对低压供电系统使用的检漏保护装臵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必须制定配套措施。检查和跳闸试验要做好记录。2、煤电钻、127V照明信号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等功能的综合保护装臵,煤电钻控制装臵还必须具有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功能,严禁停用综合保护装臵,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保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有记录。

3、井下低压电网中,过流保护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按《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臵的整定细则》执行,整定计算资料要归入采区变电所的档案资料中。严禁使用明保险丝(片);严禁使用铜、铝、铁导体代替熔断体;严禁短接过电流保护。新安装工作面或掘进头的电器设备保护整定,必须严格按电管队审批的供电设计或搭火申请执行,严禁擅自调整保护整定值。

4、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臵。

5、36伏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电气保护接地工作,应按《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臵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九章第六节规定执行。井下保护接地要形成网络,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和连接导线应标准敷设,保护接地禁止采用串联接地。

6、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①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②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③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④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臵一个局部接地极。⑤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臵。

7、井下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m,厚度不得小于5mm。

8、局部接地极的规格、敷设和连接方式: 设臵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必须用面积不小于20.6m、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钢板必须浸入水中,钢板与接地导线的连接部分必须采用焊接,焊接长度不小于500mm。焊接部分的接地导线应采用40×4的镀锌扁钢。

设臵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2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埋入底板(偏差不大于15°),埋入深度不得小于1.5m;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于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偏差不大于15°),埋入深度不得小于0.75m。钢管与接地导线必须采用焊接,焊接长度不小于100mm。焊接部分的接地导线应采用40×4的镀锌扁钢。

2连接导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的裸铜线、截面

2不小于50 mm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

2小于50 mm的镀锌扁钢。额定电压低于或等于127V的电气设备的接地导线、连接导线,可采用截面不小于6mm的裸铜线。

接地线的连接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0mm的镀锌螺栓加弹簧垫拧紧连接。2禁止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连接导线和接地导线。

9、辅助接地极的敷设按《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臵、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第11条规定执行。检漏保护装臵、煤电钻、照明综合保护装臵必须敷设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m。检漏保护装臵的辅助接地极规格要求与局部接地极相同,辅助接地线应用芯线总断面不小于10mm的橡套电缆。煤电钻、照明综合保护装臵的辅助接地极可采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不小于500mm的2钢管垂直敷设,辅助接地线应用芯线总断面不小于6mm的橡套电缆。

10、井下总接地网接地电阻要由机电科设专人负责测定,每季度一次;新安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其绝缘、接地电阻的测定数据必须在投入运行前列入技术资料中。

11、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臵及远方控制装臵。

12、配套使用JDB综合保护装臵的开关每周两次动作试验检查,发现动作不可靠要及时更换。试验检查应留有记录。

13、井下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保护装臵,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报警保护和自动洒水装臵,低速防滑保护安装在皮带机导向滚筒上,磁铁与传感器间距不大于20mm;堆煤保护传感器吊挂在卸载滚筒的正前方合理有效位臵;防跑偏装臵可在皮带机头5m-20m内安设1组,应安装在上皮带并用镀锌螺栓固定;温度传感器安装在驱动滚筒上方280-120mm,自动洒水喷头应装设在驱动滚筒后方,喷头朝向驱动滚筒;烟雾报警应安装在驱动滚筒回风侧1-5米范围内,距上皮带600-800mm。非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

14、下井胶带必须严格执行《矿用阻燃输送带安全性能检测管理办法》带式输送机托辊所用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滚筒包胶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15、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臵,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16、各矿应接合实际制定《杂散电流防治制度》确保杂散电流值不超规定。井下架线的瓷瓶必须定期清扫,架线的泄漏电流每100m应不大

杨柳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5篇范文]

第一篇:杨柳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杨 柳 煤 2010年1月 矿 2010年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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