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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篇: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三章

安全保卫工作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第四章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第五章

安全设施管理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案件和事故的处理 第八章

奖励和惩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减少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保障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主要领导是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减少违法犯罪,消除安全隐患,保护公司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为公司经营管理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部门经营管理目标,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到岗位的管理办法。在公司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评先授奖、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保卫部在公司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综治委和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是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八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下设独立的保卫部,配备专职保卫人员、现场勘查器材、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经费单独预算。

第九条 各部门必须安排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建立与业务工作相配套的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

第十条 根据公安部门要求和公司实际,营业网点配备专职值班守卫人员;营业网点专职值班守卫人员的配备由公司统一

(三)对安全保卫工作检查结果,逐级报告,在公司内通报;(四)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作出特殊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向公司领导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第十三条 公司统一管理、协调、规划各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及时贯彻落实综治委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研究部署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

(三)加强安全保卫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认真分析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关心安全保卫人员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四)组织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督促各部门对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公司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加强对本部门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知识教育,提高员工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七条 安全设施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公司保卫部负责安全设施工程图纸的审查和竣工验收,新建、改建网点安全设施必须一次达标方可投入使用;

(二)公司保卫部组织、培训兼职安全技术人员,了解器材性能,学会使用、保养和简单维修;

(三)公司保卫部组织制定安全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办法,经常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达不到标准或违反使用规定的,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依照公安部门对金融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制定安全设施达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精心组织落实。

第十九条 公司安全设施费用的管理。凡新建、改建安全设施均由保卫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安全设施达标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构建费用预算,安全设施费用一次列入公司费用。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公司保卫部必须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各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一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二)各岗位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情况;

人的自首,并根据公司领导的指示进行调查核实。对所受理的案件经查证后确认不属于保卫部管辖的,应及时移交相关管辖机关。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逐级向公司领导、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部门汇报案情或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安全保卫档案。做好案件、事故等的登记、统计、上报工作,积累案件资料,为总结分析案件特点、作案手段、发案原因和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经过严格考核,安全保卫工作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公司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执行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防止灾害事故发生,为保卫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做出贡献的个人;

(三)协助查破案件有功的个人;

(四)在安全保卫工作中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成绩突出的个人;

(五)其他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并逐级追究有关负责人以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篇: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减少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保障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主要领导是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减少违法犯罪,消除安全隐患,保护公司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为公司经营管理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部门经营管理目标,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到岗位的管理办法。在公司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评先授奖、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保卫部在公司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综治委和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是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八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下设独立的保卫部,配备专职保卫人员、现场勘查器材、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经费单独预算。

第九条

各部门必须安排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建立与业务工作相配套的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

第十条

根据公安部门要求和公司实际,营业网点配备专职值班守卫人员;营业网点专职值班守卫人员的配备由公司统一组织实施;营业网点在公司保卫部门指导下制定相应制度办法,严格规范专职值班守卫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保卫工作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保卫部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公司、公安部门和综治委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部门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公司安全保卫和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制度办法和规定;

(五)负责对公司员工的安全防范教育,开展应急防暴、防扒、防火演练等安全培训工作;

(六)负责专职守卫人员管理、培训工作,自卫武器的管理以及安全设施建设工作;

(七)依法协助公安等机关处理公司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

(八)完成公司领导和上级综治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公司保卫部的权限:

(一)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并提出纪律处分意见;

(二)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要害岗位人员进行检查,发现不称职人员,及时向领导提出调整建议;

(三)对安全保卫工作检查结果,逐级报告,在公司内通报;

(四)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作出特殊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向公司领导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第十三条

公司统一管理、协调、规划各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及时贯彻落实综治委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研究部署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

(三)加强安全保卫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认真分析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关心安全保卫人员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四)组织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督促各部门对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公司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加强对本部门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知识教育,提高员工安全防范能力;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防范措施及办法;

(三)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四)随时检查本部门员工在营业期间执行重点部位操作规章制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掌握本部门员工的思想动态,对员工的反常表现,要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并及时向公司保卫部门报告;

(六)本部门发生案件或灾难性事故等应及时报告公司保卫部门,性质严重的同时应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应立即组织人员保护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司和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工作的安全。

第三篇: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依据国务院关于《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简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建立健全与公司相适应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机构,成立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公司系统信息安全、治安安全的组织领导。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公司总裁任主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裁任副主任、各相关部门总经理为成员,下设安全工作执行机构:

(一)治安保卫工作机构,由公司总裁办牵头组建,负责治安安全保卫日常事务工作;

(二)信息安全工作机构,由信息技术部牵头组建,负责公司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条 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及“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公司系统的治安安全(防火、防盗、防抢劫、防爆炸、防灾害事故,防止发生股民纠纷)、保障公司系统的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保障公司系统运营安全,提高公司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公司全系统的经营安全和交通安全,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第六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接受上级安全保卫工作部门及当地证监局、公安机关的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公司总裁办公室、信息技术部是负责公司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司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公司系统的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的管理依据公司《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安全保卫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公司总裁办负责制定公司统一的突发事件管理办法,并与各单位层层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各单位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实行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九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目标,并对完成本目标负责;

(二)定期听取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督促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四)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加强对要害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

(五)抓好治安保卫队伍建设,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要按照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要求,聘用有经营资质的保安公司,人员要相对稳定,从事监控、消防等工作的人员要持有相应的从业证书(消防证、电工证)。要进一步加大对保安技术人员的培训,建立可行的技术保安人才聘用机制。为开展治安保卫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二)领导本单位贯彻、落实公司总部和当地政府、证券监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对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和部署;

(三)领导本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部门建立健全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安全经营事故防范体系,确保本单位安全运营;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性的安全检查,推动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

(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随时掌握安全保卫人员的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第十一条 公司总部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公司所属各单位须设立专人(可兼职)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做好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职务犯罪等金融案件的防范工作,确保公司财产安全;

(二)做好防火灾、防爆炸、防交通事故等灾害事故的防范工作,确保公司财产和人员安全;

(三)负责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安全经营事故处理,依法组织或参与案件侦破和事故调查工作;

(四)指导本单位和所辖分支机构的治安保卫工作,对所辖分支机构防范金融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以及安全经营情况进行指导和经常性监督检查;

(五)负责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技术防范设备的选用、管理及安全防范工程审查、验收;

(六)负责对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检查和管理;

(七)负责保安及治安保卫人员的管理、训练工作;

(八)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组织突发事件处臵预案的演练;

(九)负责落实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工作办法及操作规程;

(十)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个人提出整改建议。对发生重大责任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单位,提出“一票否决”的意见。

(十一)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经常性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要认真执行公司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工作安全。

第三章 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工作,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安全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第十四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治稳定工作,加强安全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主动发现调解并疏导各种纠纷,消除、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和公司稳定,确保不发生群体上访事件。要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邪恶势力。

第十五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条例》和《规定》的要求,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建立重点部位、要害部位档案,对要害部位的安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重点要害部位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到人。公司重点要害部位主要指:存放重要文件、资料、档案、电子设备(计算机、服务器);通讯设备卫星天线、光纤、电缆;存放现金、票证等部位。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全体员工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当地消防管理规定,认真学习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七 条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制度,节假日或遇有国家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各单位要坚持24小时值班,并有单位领导带班。

第十八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要经常性地进行安全检查。会同信息技术部加大对分支机构安全工作的检查力度,把安全检查系统化制度化,确保分支机构的运营安全。

第十九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安全保卫人员要主动发现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信息、以及有碍公司形象的不良信息的出现。及时收缴各种“法轮功”宣传品。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经营场所必须派遣专人看护,必须留有安全应急通道,禁止在通道摆放物品。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安全保卫人员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帮助、教育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对“两劳”人员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

第二十二条 根据《规定》中第四章第五项规定:“单位内部可根据需求,为治安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要将每年用于安全防卫的费用列入预算,并保障必要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 建档登记制度。公司总部要建立所属各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情况档案,实行“一单位一档案”制度,将每个单位安全保卫机构、安全保卫人员、技防设施建设、月季保卫工作情况、重要部位确定和管理办法等内容登记建档,夯实管理基础。

第四章 突发事件处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如遇突发事件,要依据公司制定的突发事件管理办法执行。所属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要立即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五章 安全防范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要根据《条例》和《规定》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臵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技防)。必须坚持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安全防范设施的作用:

(一)使用技防,可以大大降低刑事案件,特别是盗窃案件的发生,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二)使用技防,可以提高防范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及时破获案件,打击犯罪;

(三)使用技防,可以有效地预防火灾事故等自然灾害事故的发生,减少公司财物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安全防范设施的要求:

(一)各单位必须在经营场所、交易大厅、电脑机房、UPS间及办公主要场所安装有线监控设备,对各要害部位进行重点监控(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个月)。

(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须安装火灾报警器、烟感、喷淋、应急照明灯等设备。

(三)各单位经营场所与办公场所应使用门禁进行物理隔离,对重点部位如机房要实施掌心仪门控器等设备。

第二十八条 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进行自查,上报公司安全设施情况统计,对需要完善的、需要重新安装的进行统计,并做出相应的经费预算,报请相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九条 在原有技防设施的基础上,要坚持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技防设施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值班、登记使用、检查维护等工作,使技防设施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要按发现、延迟、响应的要求,做到定人、定位、定职责,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快速反应,及时处臵。要根据当地公安机关的要求和自身情况做好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工作。

第三十条 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防范设施,要严格按照国家所规定的行业标准设计施工,严格履行审批、验收程序,确保经营场所的安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部保卫部门在负责公司总部安全保卫工作的基础上,把工作重点放在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检查指导上,对所属各单位的安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公司系统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对所属各单位的安全制度规定、安全设施建设进行统一和规范。本着安全、节约、高效的原则,逐步建立起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模式,把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公司风险防范之列。形成和建立统一的制度规定、统一的安全标准、统一的检查标准、统一的报告渠道。公司所属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能,检查重点为各证券营业部,各单位要坚持经常性的自查。

第三十二条 检查方式:有计划地、统一时间、统一内容的检查与不定期的专项抽查相结合。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裁办公室将汇同信息技术等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情况;

二、岗位工作人员防范意识和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情况;

三、值班、警卫制度执行及值班、警卫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防火、防盗、防爆炸等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的情况;

五、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

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为切实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公司所属各单位至少每月向公司报告安全保卫工作情况,要严格按照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的要求贯彻落实,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执行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第一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安全检查应认真负责,不走过场,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安全检查登记簿上签字,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单位应当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较大规模的安全检查应向公司写出专题报告,检查结果应当向全系统通报。

第七章 案件和事故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负责治安保卫工作部门对涉及公司的金融诈骗、抢劫、盗窃、涉枪、爆炸、纵火、绑架等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以及因工作失职所造成的群体上访等安全经营事故履行调查、协查及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及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上访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公司,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接到报案后,各单位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现场。重、特大案件、事故,公司总部应当派人及时赶赴现场。

第三十七条 对内部人员的报案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各单位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要认真做好笔录,并认真调查核实。对所受理的案件经查证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向公司报告。

第八章 安全事故责任与追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金融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及安全经营事故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以下金融案件、重大安全事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条款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国家财产损失严重的;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严重的;

三、由于我方责任原因导致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由于办公、营业场所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防卫设施,值守人员不到位等,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人员伤残死亡的;

五、由于未按规定使用专用设备和违反规定造成职工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严重的;

六、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对发生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有责任的人员,比照本制度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生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所列金融案件、安全事故及其他伤残死亡事故的均应及时上报,凡隐瞒不报、故意拖延不报的,一经发现,将对该单位负责人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发生金融案件、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公司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各单位负责人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酒泉肃州农村合银行 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酒泉肃州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行)及所辖各支行、部(以下简称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合行资金、财产、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经营管理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纳入本单位综合目标管理,“一把手”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部署本单位及所辖分支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安全保卫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评先授奖、晋职晋级。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各项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 位人员的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人人讲安全的安全保障网络,严防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合行成立安全保卫部,负责对所辖支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各支行负责所辖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 合行及所辖支行要成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安全保卫工作,研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发生的违规、违章操作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第二章 职责和权利

第七条 合行加强对所辖支行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董事长对合行安全保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领导合行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上级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安排部署安全保卫工作;

(二)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与各支行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

(三)研究、分析当前社会治安状况和本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现状,定期听取保卫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对安全保卫工作安排部署,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四)加强安全保卫队伍建设,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为保卫部门和守押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不断提高安全保卫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加强员工社会治安、安全防范和法制教育,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八条 安全保卫部门是合行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在合行领导下,对所辖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总责,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定期向合行领导汇报安全保卫工作,按要求向上级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工作,接受上级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组织落实上级管理部门、本行和当地公安部门对安全保卫工作的安排部署。修订完善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家庭连带责任保证书、单位与员工亲属禁毒协议书、员工联保连带责任书,并组织实施;

(二)经常性的开展社会治安、安全防范、职业道德、案例警示、法律法规和制度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员工安全防范的自觉性;

(三)经常性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所辖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掌握本行及所辖支行员工的思想动态,加强对要害岗位、要害人员的排查,发现违规、违章、违纪、违法苗头及时处理,重大事项及时向合行领导汇报,及时研究解决 处理,消灭隐患,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组织专职守押人员完成金库守卫和所辖营业网点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的押运工作,负责防卫器具消防灭火器的购置、更换、维修和配发工作;

(六)加强要害部门、要害岗位、要害部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加强硬件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防范设施。结合本行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防爆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演练;

(七)加强案件防范与管理。营业网点发生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案件侦破工作;

(八)加强枪支、弹药管理,定期检查枪支弹药的保管、使用情况,加强对管枪、持枪人员的管理、教育。举办枪支、弹药的管理和操作知识的培训,使枪弹管理人员明确枪弹管理职责,熟悉武器性能,确保不发生涉枪案件。

第九条 支行行长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管理部门及合行安全保卫工作的安排部署,经常性的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组织开展防爆预案演练,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技能;

(二)分析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操作规程;

(三)成立“三防一保”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与分理处及全体员工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各营业网点与邻近单位签订安全联防协议书;

(四)定期不定期地检查营业期间、钞币押运、值班守库期间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防卫设施及防卫器械的运行情况:定期对营业网点的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加强要害岗位管理。检查合行与员工及家属分别签订的家庭连带责任保证书、禁毒协议书、员工联保连带责任书的落实情况,及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对员工的异常现象要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早处理,并及时向合行保卫部门报告;

(六)加强案件防范与管理。发生案件,根据应急防爆预案规定及时向合行领导或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局势保护好案发现场,组织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七)配枪单位,要按照枪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做好枪支弹药的管理,严防涉枪案件的发生。

第十条 主管会计安全保卫工作职责:主管会计是合行委派的专职监督检查管理人员,负责会计、出纳、信贷、安全日常规范操作管理,其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安全保卫及各项规章制度,熟悉安全保 卫及各项业务操作流程,熟练掌握应急防爆预案知识,提高防爆预案技能,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二)全面贯彻落实上级管理部门和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所辖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业务依法合规、健康持续发展;

(三)认真做好跟班检查。营业前检查门窗是否有异常现象,电视监控及职能报警器运行是否正常,防卫器具放置是否到位,枪支领用交接登记是否清楚,营业期间“五门”是否关闭落锁。是否坚持双人以上临柜,业务用机、柜员卡、授权业务是否符合综合柜员业务操作规程,临柜现金及库存现金是否超限额。营业终了坚持查库制度,检查库款、有价单证、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保管情况;

(四)加强库房安全管理。严禁在库房内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保持库房干燥,整洁,不发生霉烂、虫蛀、鼠咬,火灾事故。

第三章 案件和事故的管理与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要及时向合行、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案情,合行领导和保卫部门要立即赶到现场,控制局势,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第十二条 发生案件后,要根据案情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合行、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若隐瞒不报或报案不及时造成严 重后果的,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问题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部门要做好案件的登记、统计、上报工作,收集案件资料,为定期分析案件特点、作案手段、发案原因,制定案件防范措施提供依据。

第四章 营业期间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所辖营业网点的营业场地和办公场所内不得存放置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第十五条 营业前临柜人员要按时到岗,必须检查营业场所有无不安全迹象,电视监控、智能报警、联防电铃、通讯设施是否正常,防卫器械是否到位,开启的营业室卷闸门是否固定反锁,卷闸门的挂钩是否置于柜台内。

第十六条 营业期间坚持“五门”(柜台通勤门、营业室后门、后大门、守库室门、库房门)及保险柜随时关闭落锁,钥匙随身携带。员工出入边后门,须在安全的情况下即开即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室。

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必须坚持二人以上临柜,坚守岗位,严禁外出。临柜人员临时离柜,必须将现金、重要凭证、各类印章、密押、柜员卡入柜加锁,并将业务用机退出操作系统。

第十八条 营业期间收存的大宗现金和保卫部门下送的现金要及时入柜、入库保管,不得置于桌面,临柜现金超限 额应及时入库,库存超限额及时上存,严禁超临柜现金或库存限额。

第十九条 营业期间临柜人员不准接受外来人员馈赠的药物、香烟、食品、饭菜、饮料等物品,不准外部人员寄存用途不明的物品,以防不测。

第二十条 接受上级有关部门需进入营业场所检查时,应要求出示身份证,工作介绍信等有效证件,经验证无误后,在合行领导或保卫部门负责人的陪同下方可进入,需要查库时、必须出示稽核证或行长首令,并及时登记。

第二十一条 实行午休的营业网点,中午就餐或午休期间必须将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密押、柜员卡等全部入库保管,并切断相关电源,关闭好门窗,临柜人员严禁外出,看好门,守好库。

第二十二条 营业终了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帐表、传票、密押等全部入库保管。接库的网点,库款交接必须在室内,严禁在营业室外放置现金箱(包)候车,待运钞车将库款接走后,检查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切断相关电源,做好报警器的布防,及时关闭门窗,方可离岗。

第五章 金库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管库员要认真做好现金计划和现金调剂工作,严禁超库存限额。第二十四条 金库实行双人管理,专人负责,双人同进同出,钥匙分管,平行交接,随身携带。

第二十五条 金库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私人物品,保持金库整洁,防止霉变、虫蛀、鼠咬、火灾等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安全或检查金库时,必须要求检查人员出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等有效证件,经验证无误后,在合行领导或保卫部门负责人的陪同下方可进入,非特殊情况夜间一律不得查库。

第六章 值班守库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值班守库实行领导和安全员带班制,值班人员必须达到三人以上,坚持双人(男职工)守库,但不得安排两名保管金库钥匙的管库员同时守库,严禁一人守库或无人守库,值班守库人员要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调换班次,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并填制顶班协议。

第二十八条

值班守库人员应及时登记值班守库登记簿,并详细检查守卫区域内的安全情况,门窗是否关闭落锁,报警器、电视监控、通讯设施及应急灯是否正常,防卫器械是否到位。办理好枪支交接手续,按规定检验枪支、弹药,登记枪支交接登记簿,实行枪弹分管,做到人不离岗,枪不离人。第二十九条

值班守库期间要坚守岗位,严禁外出,严禁非本单位人员进入或接待亲友,严禁留宿外人;严禁玩弄枪支、电警棍、电击枪,以防走火伤人,严禁饮酒、娱乐,保持守卫区域安静;发生异常,机智应对,按照应急防爆预案规定,采取措施,稳定局势,及时报案。

第三十条 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检查时,要求检查人员出示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等有效证件,经验证无误后,在合行领导或保卫部门负责人陪同下方可进入,非特殊情况夜间一律不得查库。

第三十一条

值班守库终了。守库人员要办理好枪弹交接手续,管枪员要检验枪支、弹药,并认真登记枪弹交接登记簿,入柜加锁保管,枪柜钥匙分管。

第七章 押运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押运前,驾驶员应对车辆状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备足油料和随车工具,检查报警装置,通讯工具,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携带有关证件,提前将车开到规定地点,坚持“车等款”,严禁“款等车”;押运员(含驾驶员)按规定佩戴防弹衣、头盔,办理枪支出柜交接手续,登记枪支交接登记簿,按规定持枪;办理现金或库箱交接手续,做到运送前点收,经核对无误后装车,坚持三人(含驾驶员)以上武装押运,押运人员要严守秘密,不得泄露运送时间、地点、线路、数量等情况;每辆运钞车要成立一个押运小组,选派 一名组长,具体负责押运工作。

第三十三条

押运期间,押运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人不离枪,枪不离人,同出同归,时刻加强警戒。严禁在中途停留,严禁捎载无关人员及物品,严禁办理与押运工作无关的事项:运钞车到达目的地,有条件的要将车辆驶入院内,无法进入院内的要最大限度地靠近营业网点的安全部位停车,但必须在监控范围以内,押运员要注意观察周围安全情况,做到分工明确,站立到位,迅速将现金或库箱护送到营业室柜台内,核对押运数量,并在现金对证单或库箱交接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运钞车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驾驶员应迅速排除,押运人员必须持枪警械,如故障难以排除,无法继续行驶,应迅速向合行报告的同时,与就近营业网点或公安机关联系求援,采取保护措施,妥善处置。

第三十五条 押运终了,将收回的现金或库箱由随车业务员会同押运员与管库员办理交接手续,清点现金或库箱,经核对相符入库保管,并登记现金及库箱交接登记簿。

第三十六条 押运任务完成后应立即返回单位,严禁办理无关事宜。返回后,及时办理枪支、弹药、证件交接登记手续,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离岗。

第八章 枪支弹药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合行保卫部及所辖支行配备的枪支、弹药 是值班守库、钞币押运的专用武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用、借用或挪作他用,除执行守库、押运任务以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将枪弹带出守库室。

第三十八条 枪支、弹药管理实行“谁管理、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安全保卫部、支行及分理处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枪支弹药管理工作,并选派一名枪管员。枪弹实行双人管理,枪柜钥匙分管、平行交接。执行任务前管枪员要与持枪员办理枪弹交接手续,并登记枪弹交接登记簿。任务结束后,持枪员要与管枪员办理枪弹交接手续,检验枪弹相符后入柜保管,并登记枪弹交接登记簿。

第三十九条 枪管员每月对枪支擦拭保养一次,保养枪支时,先要按规定验枪,方可擦拭,并登记枪支管理、保养登记簿。

第四十条 在执行守库、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枪弹:

(一)守库、押运人员的包围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二)守库、押运人员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抢夺,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三)押运人员护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交通工具,遭到暴力劫持,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四)守库、押运人员和运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车辆 驾驶人员人身遭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第四十一条

对非法和私自使用枪支弹药造成后果的,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安全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 安全设施是保证合行资金、财产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

(一)金库、守库室、营业室,后院围墙等建筑防范设施;

(二)营业场所的各类门窗及门窗防护栏、柜台防护栏;

(三)电视监控系统、报警系统、无线通讯及CPS卫星定位系统、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狼牙棒、石灰包等技术防范设施;

(四)运钞车、库款箱、保险柜;

(五)经公安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批准配备的枪支弹药以及电警棍、电击枪。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营业网点的安全设施要依照公安部《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风险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制定新建、改建规划,保卫部负责安全防范设施工程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四十四条 安全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一)枪支弹药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枪支弹药管理规定,严格落实枪支弹药管理操作规程,选派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私自持枪或使用枪弹;

(二)运钞车、电视监控设施、报警系统、通讯设施、消防器材、电警棍、电击枪要指定专人管理,各支行要按照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防范设施管理、使用的培训,使全体员工懂得其性能,熟悉使用方法,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使其发挥重要作用;

(三)安全用电,增强防电、防火意识。不准私自乱拉电线或超负荷用电,不准安装增容器或大功率保险丝,对老化的线路要及时检修更换,以防电器和线路超负荷运行引发火灾;

(四)安全保卫部及各支行要加强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定期不定期的对安防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合行保卫部及各支行必须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要害部门、要害部位、要害岗位、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会议精神和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岗位工作人员遵守执行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三)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人防、物防、技防技能、突发事件应急能力等情况;

(四)守库、押运和枪支弹药的管理情况;

(五)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六)用电设施的电源管理;

(七)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查处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每次检查,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必须在检查登记簿上签字。

第四十八条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必须现场纠正或签发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改。重大问题及隐患要及时向领导报告,根据案件情况及时做出处理。对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理,对严重违纪的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酒泉肃州农村合作银行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xiexiebang推荐)

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财产和职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保卫工作条例》及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安全保卫工作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医院内部组织开展的医疗服务安全管理、要害部位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守卫及警卫目标安全管理和内部防范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医院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保障安全”的方针,落实“严肃认真、周到细致、稳妥可靠、万无一失”的要求。

第四条

医院的安全保卫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政领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原则;

(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四)业务指导与各负其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任务是:

(一)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破坏、防恐怖、防盗窃、防火灾、防灾害性事故(简称五防)教育和法制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

(二)认真做好医院综合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确保医院各项任务安全顺利进行;

(三)认真落实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适时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四)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五)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营造良好的内部治安秩序。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任务落实到基层、岗位和责任人。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各部门、科室。第二章

第七条

院长是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医院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党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在医院的贯彻落实;

(二)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医院医疗服务和改革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单位生存与发展的生命工程来建设;

(三)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

(四)将安全保卫工作与医疗服务、改革、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相关规章制度;

(五)为医院安全保卫工作提供组织、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第八条

分管院领导是具体负责领导、管理医院安全保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规划、计划、并批准实施;

(二)保障安全保卫工作经费落实。

(三)组织查处医院违反安全保卫规定的行为和事件;

(四)负责保卫队伍建设,检查指导工作;

(五)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安全保卫工作事项。

第九条

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院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熟悉分管业务工作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事项,了解掌握安全保卫工作重点;

(二)将安全保卫工作与分管业务活动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安全保卫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以下简称“五同时”)要求,为安全保卫管理与分管业务管理结合提供保障;

(三)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要活动提出安全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

(四)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要活动,应主动要求安全保卫管理部门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医院防火安全委员会是医院消防工作的领导和议事组织,其职责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要求;

(二)审定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措施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研究处理涉及医院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防火责任制落实情况,并提出奖惩建议;

(五)组织检查医院义务消防队建设、管理情况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

(六)总结推广消防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对先进集体、个人提出奖励意见;

(七)完成院领导交办的涉及消防安全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是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和议事组织,其职责是:

(一)研究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指示要求;

(二)研究部署医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检查、指导、监督落实;

(三)熟知医院及周边社会治安情况,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综合治理措施;

(四)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后进;

(五)完成医院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医院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是医院内部稳定工作的领导和议事组织,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维护稳定工作相关规章制度,保障医院内部稳定;

(二)负责医院维护稳定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三)对不稳定苗头、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和预测;组织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

(四)定期总结维护稳定工作,实施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医院防火安全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分别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保卫处是医院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落实单位防火委员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三)组织治安防范巡逻,督促隐患整改;

(四)制止并处置发生在本单位的治安事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事件的侦查和处置工作;

(五)组织协调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组织落实安全保卫措施,指导、督促安全保卫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七)负责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八)开展治安情报信息、敌情、社情动向的调查研究工作,掌握内部治安动态和社情动向,及时处置、排除不安定因素,维护单位内部治安和政治稳定;

(九)开展安全保卫知识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保卫管理先进经验;

(十)完成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安全保卫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安全保卫职责

(一)院办负责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医院总体规划和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将安全保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医院预算;

(三)医务处负责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医疗任务全过程同步管理;

(四)人力资源处负责将安全保卫相关规章制度和防范知识纳入医院员工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

其他各部门、科室职责:全面落实“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安全。第三章

要害部位管理

第十七条

要害部位系指对医疗服务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起决定性或重要影响的部位。

第十八条

要害部位管理的任务是:制定并落实相关工作制度、规定和措施,防止火灾、盗窃、破坏、泄密等案件和灾害性事故发生,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第十九条

要害部位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要害部位是指对国家和航天科技工业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二级要害部位是指对医疗服务和职工群众生活有严重影响的部位;三级要害部位是指除一、二级要害部位界定范围外、其他需要列入要害安全管理的部位。

第二十条

一级要害部位由本单位认定,填写《要害部位申报表》,经七院保卫处审核,报集团公司办公厅审批。

二、三级要害部位由医院认定,保卫处审核,报七院保卫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

要害部位要定期复核,可根据承担科研生产任务需要及时调整、变

更,变更级别按申报与审批程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二条

要害部位必须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实行人防、物防与技术防范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要害部位录用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审查工作由人力资源部、保卫保密部门共同负责。不宜在要害工作的人要必须及时调离。

第二十四条

要害部位必须制定紧急处置各类案件和灾害性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一旦发生问题,能及时发现和妥善地处理,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五条

要害部位必须建立安全保卫保密工作档案、建立健全安全值班制度、出入制度以及防火、防盗、防窃、防破坏保卫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六条 保卫部门在检查要害部位安全时发现重大隐患,应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或部门限期整改,并监督落实。

第二十七条

要害部位发生案件或事故,应及时报告保卫处,保护好现场,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是指按照国家《消防法》和当地政府的规定要求和集团公司、七院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消防建设、防范与管理,以预防和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事故隐患,抓好消防基础建设,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科室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科室要对新进人员和进入新岗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并经常对员工进行消防法制和安全防范知识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内容是: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科室、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重点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三条

下列部位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使用、转运的部位,档案馆,财务处、病案室、高压氧仓等要害部位;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措施,重点防火部位要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落实。

第三十五条

重点防火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配置的消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挪用或损坏。

第三十七条

各种防火器材应按使用说明要求,进行妥善保管,铅封完好,灭火剂充足,若发现壳体腐蚀溢漏,灭火器压力不足等情况,及时更换,已超过使用年限的消防器

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篇: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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