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锅炉的安全操作步骤及规程

第一篇:蒸汽锅炉的安全操作步骤及规程
蒸汽锅炉的安全操作步骤及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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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投入运行前,应对锅炉本体、安全附件、给水设备、鼓风机等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才能启 动开机。
2、锅炉升火、升压时,应先开引风机通风5分钟,排出炉 膛和烟道内残存可燃气体。
3、锅炉升火速度应缓慢,从冷炉升火至运行状态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从热炉压火至运行状态不得小于0.5小 时。
4、每班应定期排污1--2次,确保水位清晰、准确、可靠。水位变动范围不得超过正常水位±40毫米。
5、应定期排污宜在高水位低负荷时进行,每次排污量约使水位下降30~50毫米。
6、每周应手动安全阀排气试验一次,防止阀芯和阀座粘住,确保安全阀灵敏、可靠。
7、每月应冲洗压力表存水弯管一次,检查压力表是否工常、准确。
8、每周应对备用给水设备(如蒸汽楚、注水器)试运转一次,保订其运转良好。
9、每班必须做好锅炉水质,处理工作。①、采用钠离子交换器时,应按操作规程作业保证给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②、采用炉内加纯碱处理时,应定期投放增加药量。
10、每班应检查引风机、炉排等轴承润滑油脂情况,及时给予补充。
11、每班应清除锅炉内积灰,冲洗地板,擦净锅炉、水泵、风机等设备上的积灰、油脂,保持锅炉房整洁,做到文明生产。
12、锅炉运行期间,必须密切监视水位、压力和燃烧情况,正确调整各种参数,每小时进行一次运行记录。
13、锅炉运行期间,应随时检查锅炉人孔、手孔及受压部件是否有泄漏变形等异常现象。
14、锅炉运行期间,应定期检查鼓风机、引风机、水泵炉排等运转情况。
15、夜间压火期间,应有专人值班。检查压力水位是否正常,检查炉膛内煤层有否熄灭或复燃等情况。
16、锅炉对外供汽时,应先打开分汽缸、蒸汽管下的疏水阀排尽冷凝水,而后稍开供汽阀进行暖管,最后再开大供汽阀 对外供汽。
17、锅炉工必须持证上岗,没有司炉操作证的人员不准上岗独立操作锅炉
第二篇:蒸汽锅炉安全规程(一)
蒸汽锅炉安全规程
(一)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第8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至少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2.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汽水系统图;
4.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第9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MW);
4.额定蒸汽压力(MPa);
5.额定蒸汽温度(℃);
6.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
7.制造厂名称;
8.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9.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
10.制造年月。
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分离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10条锅炉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 的锅炉,可参照《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六册TJ2
31(六)《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的有关规定。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锅炉,可参照SDJ24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级篇)》的有关规定。
第11条锅炉在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对所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第12条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用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13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第14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和投入使用
第15条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6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执行。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第17条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18条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时,禁止带水焊接。
第19条锅炉及其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
第20条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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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文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部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第3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过程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附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 本规程的规定式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 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内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第6条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得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饱、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7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权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 锅炉产亲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核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核水压试验证明);
5.锅炉安装说明书核使用说明书; 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至少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2.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热膨胀系统图。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还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1.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汽水系统图;
4.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第9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MW); 4.额定蒸汽压力(Mpa); 5.额定蒸汽温度(℃);
6.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0及进、出口压力(Mpa)7.制造厂名称;
8.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核编号;
9.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核监检标记; 10.制造年月。
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再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气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核启动分离器德国内主要受压不见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10条 锅炉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可参照《机械设计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TJ2
31(六)《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的有关规定。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 Mpa的锅炉,可参照SDJ24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的有关规定。
第11条 锅炉在安装前核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对所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第12条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核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由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13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第14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即行管理。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第15条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16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制订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作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执行。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第17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控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应用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18条 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彩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进,禁止带水焊接。第19条 锅炉及其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第20条 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三章 材料
第21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等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属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伸长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位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性能类似。
第22条 制造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必须是镇静钢。对于板材其20°C时的伸长率δ5 应不小于18%,对于碳互钢和碳锰钢室温时的夏比(“V”形缺口试样)冲击吸收功不低于27J。
第23条 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 1. 钢板 2. 钢管 3. 锻件 4. 铸钢件 5. 铸铁件 6. 紧固零件 7. 拉撑件 8. 焊接材料
第24条 锅炉受压元件代用的钢板和钢管,应采用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相近的锅炉用钢材。
锅炉受压元件和重要的承载元件的材料代用应满足强度和结构上的要求,且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
第25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除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外,还应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1. 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
2. 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锅炉上的受热面管子除外);
3. 代用的钢管公称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公称外径。第26条 条用研制的新钢号材料试制锅炉受压元件之前,钢材制造厂必须对此新材料的试验工作进行技术评定,参加评定的单位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评定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化学成分。应提供确定化学成分上、下限的试验研究数据。
2. 力学性能和组织稳定性。应提供在使用温度范围内(至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50℃)温度间隔为20℃(有实际困难时,可按50℃间隔)的抗拉强度δtb、屈服点δt0.2,并提供伸长率δ5、断面收缩率ψ、时效冲击值、室温夏比(“V”形缺口试样)冲击吸收功、脆性转变温度。
对于工作温度高于350℃的碳素钢、低碳锰钢、低碳锰钒钢以及工作温度高于400℃的其他合金钢,应提供持久强度、抗蠕变性能及长期时效稳定性数据。对于奥氏体钢,还应提供抗晶间腐蚀数据。
3. 抗氧化性。对于使用温度高于500℃的锅炉钢材,应提供在使用温度下(包括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20℃)的抗氧化数据。
4. 抗热疲劳性。应提供在相应温度下的弹性模量(E)、平均线膨胀系数(a)和传热系数(λ)等。
5. 焊接性能。应提供钢材的焊接性能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数据。
6. 钢材的制造工艺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冶炼、铸造或锻轧、成品热处理等资料。
7. 钢材的热加工性能。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热冲压、热卷、热弯、热处理等资料。
第27条 新钢号材料经技术评定得到认可后,锅炉制造厂才可按本规程第6条规定办理试制锅炉受压元件手续。
参加试制的锅炉制造厂应将新钢号材料的性能报告、工艺试验报告和试制情况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28条 新钢号材料批量生产前,必须进行产品鉴定。该鉴定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部门的代表参加。新钢号材料的制造厂应将鉴定意见、试用情况和成批生产的钢材质量稳定性情况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备案。
第29条 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国外钢材,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者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焊接性能与国内允许用于锅炉的钢材相类似,并列入钢材标准的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2. 应按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对照国内锅炉钢标准如缺少检验项目,必要时还应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3. 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
4. 锅炉强度计算应采用该钢材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数据进行。5. 未列入标准的钢材或已列入标准的电阻焊锅炉管,应经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30条 钢材生产单位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时,应完全按照该钢号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批量生产前应通过产品鉴定。
第31条 用于锅炉的主要材料如锅炉钢板、锅炉钢管和焊接材料等,锅炉制造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4Mpa锅炉的主要材料如原始质量证明书齐全,且材料标记清晰、齐全时,可免于复验。
对于质量稳定并取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可的材料,可免于复验。否则,不能免于复验。第32条 锅炉制造、安装和修理单位必须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锅炉受压元件用的钢材应有标记。用于受压元件的钢板切割下料前,应作标记移植,且便于识别。
第33条 锅炉受压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管理制度。
第四章 结构
第34条 锅炉结构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各部分在运行时应能按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
2. 保证各循环回路的水循环正常,所有受热面都应得到可靠的冷却; 3. 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
4. 受压元、部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
5. 水冷壁炉膛的结构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6. 炉墙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7. 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荷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腐蚀性; 8. 便于安装.运行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部;
9. 燃煤粉的锅炉,其炉膛和燃烧器的结构及布置应与所设计的煤种相适应,并防止炉膛结渣或结焦。
第35条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 Mpa的锅炉,锅筒和集箱上应装设膨胀指示器。悬吊式锅炉本体设计确定的膨胀中心应予固定。
第36条 对于水管锅炉,在任何情况下锅筒筒体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6mm;当受热面管与锅筒采用胀接连接时,锅筒筒体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12 mm。第37条 对于锅壳锅炉,当锅壳内径大于1000 mm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不小于6 mm;当锅壳内径小超过1000 mm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不小于4 mm。第38条 锅壳锅炉的炉胆内径不应超过1800 mm,其取用壁厚应不小于8 mm,且不大于22 mm;当炉胆内径小于或等于400 mm时,其取用壁厚应不小于6 mm;卧式内燃锅炉的回燃室,其壳板的取用壁厚不应小于10 mm,且不大于35 mm。卧式锅壳锅炉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应不超过2000 mm,如炉胆两端与管板边对接连接时,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可放大至3000 mm。
第39条 喷水减温器的集箱与内衬套之间以及喷水管与集箱之间的固定方式,应能保证其相对膨胀,并能避免共振,且结构和布置应便于检修。第40条 水管锅炉锅的最低安全水位,应能保证下降管可靠供水。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100 mm。对于直径小于或等于1500 mm的卧式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75 mm。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在图样上标明。第41条 凡属非受热面的元件,如由于冷却不够,壁温可能超过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湿度时,应予绝热。
第42条 集箱和防焦箱上的手孔,当孔盖与孔圈采用非焊接连接时,应避免直接与火焰接触。
第43条 装设空气预热器的燃油锅炉,尾部应装设可靠的吹灰及灭火装置。燃煤粉锅炉在炉膛和布置有过热器、再热器的对流烟道,应装设吹灰器。第44条 装有可分式铸铁省煤器的锅炉,宜采用旁路烟道或其他有效措施,同时应装设旁通水路。
装有不可分式省煤器的锅炉,应装设再循环管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锅炉启动点火时省煤器烧坏。
第45条 膜式水冷壁鳍片与管子材料的膨胀系数应相近,鳍片管(屏的制造和检验应符合JB/T5255《焊制鳍片管(屏)技术条件》,鳍片宽度应保证鳍片各部分在锅炉运行中的温度不超过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
第46条 为确保过热器、再热器在启动及甩负荷时的冷却,应采取向空排汽、装设蒸汽旁通管路或限制烟温等措施。
第47条 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锅管(锅壳)、炉胆、回燃室以及集箱的纵向和环向焊缝,封头、管板、炉胆顶和下脚圈的拼接焊缝等]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
第48条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 Mpa的卧式内燃锅壳锅炉除炉胆与回燃室(湿背式)、炉胆与后管板(干背式)、炉胆与前管板(回燃式)(如图4-1)的连接处以外,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其管板与炉胆、锅壳可采用T形接头的对接连接,但不得采用搭接连接;
1. 必须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且坡口经机械加工;
2. 管板与锅壳、炉胆的连接焊缝应全部位于锅壳、炉胆的筒体上;
3. T形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厚度应不小于管板的壁厚且其焊缝背部能封焊的部件均应封焊,不能封焊的部位应采用氩弧焊打底,并保证焊透; 4. T形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超声波探伤。
凡采用T形接头连接的锅炉制造单位,对持有D级及其以上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应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对待有E1 级或E2 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应经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49条 锅炉的下降管与集箱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集箱上开全焊透型坡口。当下降管的外径小于或等于108 mm且采用插入式结构时可不开坡口。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 Mpa的锅炉,集中下降管管接头与筒体和集箱的连接必须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焊接时要保证焊透。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 Mpa的锅炉,管子或管接头与锅筒、集箱、管道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锅筒、集箱、管道上开全焊透型坡口(长管接头除外)。
第50条 凡能引起锅筒(锅壳)壁或集箱壁局部热疲劳的连接管(给水管、减温水管等),在穿过锅筒(锅壳)壁或集箱壁处应加装套管。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0 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1t/h的锅炉,可不加装给水套管。第51条 受压元件上管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胀接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及管板扳边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0.8d(d为管也直径),且不小于0.5 d+12 mm。胀接管也不得开在锅筒筒体的体的纵向焊缝上,同时亦应避免开在环焊缝上。如结构设计不能避免时,在管孔周围60 mm(若管也直径大于60 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射线探伤合格,且焊缝在管边缘上不存在夹渣,并对开孔部位的焊缝内外表面进行磨平和将受压部件整体热处理后,方可在环向焊缝上开胀接管孔。
2. 集中下降管的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其他焊接管孔周围600 mm(若管孔直径大于60 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射线或超声波探伤合格,并且焊缝在管边缘上不存在夹渣,管接头焊后经热处理消除应力的情况下,方可在焊缝上及热影响区开孔。第52条 锅筒(筒体壁厚不相等的除外)、锅壳和炉胆上相邻两筒节的纵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炉胆顶或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其焊缝中心线间外圆弧长至少应为较厚钢板厚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 mm。
第53条 扳边的元件(如封头、管板、炉胆顶等)与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中心线的距离(L)应符合表4-1中的数值。
第54条 锅炉热面管子直段上,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0 mm。除盘管和无直段弯头外,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中心线至管子弯曲起点、锅筒(锅壳)及集箱外壁、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至少为50 mm;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3.8 Mpa的锅炉至少为70 mm。
对于管道上述距离应不小于管道外径,且不小于100 mm。
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汽水管道如采用无直段弯头,无直段弯头应满足GB12459《钢制对焊无缝管件》的有关要求,且无直段弯头与管道对接焊缝应经100%射线探伤合格。受热面管子上无直段弯头的弯曲部位不宜焊接任何元件。第55条 受压元件主要焊缝及其邻近区域应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则焊接零件的焊缝可穿过主要焊缝,而不应在焊缝及其邻近区域终止,以避免在这些部位发生应力集中。
第56条 锅壳锅炉的拉撑件不应采用拼接。
第57条 锅筒(锅壳)纵、环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对齐。锅铜锅壳)环缝两侧的钢板不等厚时,一般应采用中心线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公称壁厚不同的两元件或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缘厚度差值若超过第74条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须削至与薄板边缘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4,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在斜面内,见图4-2。第58条 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75t/h的水管锅炉,当采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时,在炉膛和烟道等容易爆燃的部位一般应设置防爆门。防爆门的设置应不致危及人身的安全。
第59条 微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烟道和各部位门孔必须有可靠的密封,看炎孔必须装设防止火焰喷出的联锁装置。
第60条 锅炉上开设的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查孔、观察孔的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安装、检修、运行监视和清洗的需要。
锅炉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孔盖、手孔盖应采用内闭式结构。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 Mpa的锅炉,其受压元件的手孔盖可采用焊接式结构。炉墙上人孔的门应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孔盖应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
第61条 锅筒内径大于或等于800 mm的水管锅炉和锅壳内径大于1000 mm的锅壳锅炉,均应在筒体或封头(管板)上开设人孔。
锅筒内径小于800 mm的水管锅炉和锅壳内径为800-1000 mm的锅壳锅炉,至少应在筒体或封头(管板)上开设一个头孔。第62条 门孔的尺寸规定如下:
1. 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人孔不应小于280×320 mm,圆形人孔直径不应小于380 mm。人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18 mm。人孔盖凸肩与人孔圈之间总间隙不应超过3 mm(沿圆周各点上不超过1.5 mm),并且凹槽的深度应达到能完整地容纳密封垫片。
2. 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头孔不得小于220×320 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100mm。3. 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得小于80 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65 mm。4. 锅炉受压元件上,清洗孔内径不得小于50 mm,颈部高度不应超过50 mm。5. 炉墙上椭圆形人孔一般应不小于400×450 mm,圆形人孔直径一般应不小于450 mm,矩形门孔一般应不小于300×400 mm。
若颈部或孔圈高度超过上述规定,孔的尺寸应适当放大。
第63条 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运转层)高度超过3000 mm的锅炉,应装设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2. 扶梯和平台应防滑,平台应有防火设施。
3. 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铅直高度不小于1000 mm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 mm的挡脚板。
4. 扶梯的倾斜角度以45°~50°为宜。如布置上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
5. 水位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间的铅直高度应为1000~1500 mm。
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
(一)一般要求
第64条 采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锅炉受压元件的,施焊单位应制定焊接工艺指导书并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后才能用于生产。第65条 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工,必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后,可从事考试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
第66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应打上低应力的焊工代号钢印。第67条 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计等仪表、仪器以及规范参数调节装置应定期进行检定。上述表、计、装置失灵时,不得进行焊接。第68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和试验: 1. 外观检查; 2. 无损探伤检查; 3. 力学性能试验;
4. 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 5. 水压试验。
第69条 每台锅炉的焊接质量证明除应载明第68条各项检验内容和结果外,还应记录产品焊后热处理的方式、规范和焊缝的修补情况等。
第70条 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包括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
(二)焊接工艺要求和焊后热处理 第71条 锅炉产品焊接前,焊接单位应按附录Ⅰ的规定对下列焊接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 受压元件之间的对接焊接接头;
2. 受压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连接的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角接接头。
第72条 锅炉制造过程中,焊接环境温度低于0℃时,没有预热措施,不得进行焊接。锅炉安装、修理现场焊接时,如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符合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
下雨、下雪时不得露天焊接。
第73条 除设计规定的冷拉焊接接头外,焊件装配时不得强力对正。焊件装配和定位焊的质量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后才允许焊接。
第74条 锅筒(锅壳)纵、环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拼接焊缝或两元件的组装焊缝的装配须符合以下规定:
1. 纵缝或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且不超过3mm;当板厚大于100mm时,不超过6mm。
2. 环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包括板厚差在内)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5%加1mm,且不超过6mm;当板厚大于100mm时,不超过10mm。不同厚度的两元件或钢板对接并且边缘已削薄的,按钢板厚度相同对待,上述的名义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但不需削薄的,则上述的名义板厚指厚板。第75条 锅筒(锅壳)的任何同一横截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不应大于名义内径的1%。
锅筒(锅壳)纵向焊缝的棱角度应不大于4mm。
第76条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锅筒和集箱上管接头的组合焊缝以及管子和管件的手工焊对接接头,应采用氩弧焊打底或其他能保证焊透的焊接方法。
第77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后热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碳钢受压元件,其壁厚大于30mm的对接接头或内燃锅炉的筒体或管板的壁厚大于20mm的T形接头,必须进行焊后热处理。合金钢受压元件焊后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厚度界限,按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规定。2. 异种钢接头焊后需要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时,其温度应不超过焊接接头两侧任一钢种的下临界点Ac1。3. 对于焊后有产生延迟裂纹倾向的钢材,焊后应及时进行后热消氢或热处理。4. 锅炉受压元件焊后热处理宜采用整体热处理。如果采用分段热处理,则加热的各段至少有1500mm的重叠部分,且伸出炉外部分应有绝热措施减小温度梯度。环缝局部热处理时,焊缝两侧的中热宽度应各不小于壁厚的3倍。
5. 焊件与它的检查试件(产品试板)热处理时,其设备和规范应相同。6. 焊后热处理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热处理规范的各项参数。
第78条 需要焊后热处理的受压元件,接管、管座、垫板和非受压元件等与其连接的全部焊接工作,应在最终热处理之前完成。已经热处理过的锅炉受压元件,如锅筒和集箱等,应避免直接在其上焊接非受压元件。如不能避免,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焊后可不再进行热处理: 1. 受压元件为碳素钢或碳锰钢材料; 2. 角焊缝的计算厚度不大于10mm; 3. 应按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施焊; 4. 应对角焊缝进行100%表面探伤。
此外,锅炉制造单位应对受压件现场焊接连接件提出检验方法和质量保证措施。
(三)外观检查
第79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全部焊缝(包括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表面质量应符合如下要求: 1. 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展出文件的规定,焊缝高度不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与母材应平滑过渡;
2. 焊缝及其热影响区表面无裂纹、夹渣、弧坑和气孔;
3. 锅筒(锅壳)、炉胆和集箱的纵、环焊缝及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无咬边,其余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管子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管子周长的20%,且不超过40mm。
第80条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按JB/T1611《锅炉管子技术条件》进行通球试验。
(四)无损探伤检查
第81条 无损探伤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可承担与考试合格的种类和技术等级相应的无损探伤工作。
第82条 锅筒(锅壳)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封头(管板)、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以及集箱的纵向对接焊缝无损探伤检查的数量如下: 1.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1Mpa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10%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在内)。
2.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1Mpa 但小于或等于0.4Mpa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25%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在内)。
3.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4Mpa但小于2.5Mpa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100%射线探伤。
4.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2.5Mpa但小于3.8 Mpa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100%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及超声波探伤发现的质量可疑部位应进行射线探伤。
5.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 Mpa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100%超声波探伤加至少25%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及超声波探伤发现的质量可疑部位必须进行射线探伤。封头(管板)、下脚圈的拼接焊缝的无损探伤应在加工成型后进行。电渣焊焊缝的超声波探伤应在焊缝正火热处理后进行。第83条 炉胆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回燃室的对接焊缝及炉胆顶的拼接焊缝的无损探伤数量如下: 1.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1Mpa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10%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在内)。
2.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1Mpa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25%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在内)。
第84条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内燃锅壳锅炉,其管板与炉胆、锅壳的角接连接焊缝的探伤数量如下:
1. 管板与锅壳的T形连接部位的每条焊缝应进行100%超声波探伤;
2. 管板与炉胆、回燃室及其T形连接部位的焊缝应进行50%超声波探伤。第85条 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环焊缝(受热面管子接触焊除外),射线或超声波探伤的数量规定如下:
1. 当外径大于159mm,或者壁厚大于或等于20mm时,每条焊缝应进行100%探伤。
2. 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的集箱环缝,每条焊缝长度应进行25%探伤,也可不少于每台锅炉集箱环缝打数的25%。
3. 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管子,其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时,制造厂内为接头数的100%,安装工地至少为接头数的25%。4. 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但小于9.8Mpa的管子,其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时,制造厂内至少为接头数的50%,安装工地至少为接头数的25%。
5. 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0Mpa但小于3.8MPa的管子,其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时,制造厂内及安装工地应各至少抽查接头数的10%。
第86条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集中下降管的角接接头应进行100%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每个锅筒和集箱上的其他管接头角接接头,应进行至少10%的无损探伤抽查。
第87条 对接接头的射线探伤应按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执行。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应低于AB级。
额定蒸气压力大于0.1Mpa的锅炉,对接接头的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1Mpa的锅炉,对接接头的质量不低于Ⅲ级为合格。第88条 对接接头的超声波探伤,当壁厚小于或等于120mm时,应按JB1152《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的规定进行;当壁厚超过120mm时,可按GB11345《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结果分级》的规定进行;管子和管道的对接接头超声波探伤可按SDJ6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焊缝超声波检验篇)》的规定进行;超出SDJ67适用范围的,按企业标准执行。采用超声波探伤时,对接接头的质量不低于Ⅰ级为合格。
第89条 集中下降管的角接接头的超声波探伤可按JB3144《锅炉大口径管座角焊缝超声波探伤》的规定执行。
卧式内燃锅壳锅炉的管板与炉胆、锅壳的T形接头的超声波探伤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90条 焊缝用超声波和射线两种方法进行探伤时,按各自标准均合格者,方可认为焊缝探伤合格。
第91条 经过部分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检查的焊缝,在探伤部位任意一端发现缺陷有延伸可能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做补充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检查。在抽查或在缺陷的延长方向补充检查中有不合格缺陷时,该条焊缝应做抽查数量的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补充检查后,仍有不合格时,该条焊缝应全部进行探伤。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做探伤抽查时,如发现有不合格的缺陷,应做抽查数量的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如补充检查仍不合格,应对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做探伤检查。
(五)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试验
第92条 为检验产品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应焊制产品检查试件(板状试件称为检查试板),以便进行拉力、冷弯和必要的冲击韧性试验。第93条 产品检查试件的数量和要求如下:
1. 每个锅筒(锅壳)的纵、环焊缝应各做一块检查试板。
2. 对于批量生产的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在质量稳定的情况下,允许同批生产(同钢号、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的每10个锅筒(锅壳)也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3. 当环缝的母材和焊接工艺与纵缝相同时,可只做纵缝检查试板,可免做环缝检查试板。
4. 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当其母材与锅筒(锅壳)相同时,可免做检查试板,否则检查试板的数量应与锅筒(锅壳)筒体相同。
5. 炉胆、回燃室,其母材、焊接工艺与锅壳相同时,可免做检查试板,否则检查试板的数量应与锅壳筒体相同。
6. 集箱和管道的对接接头,当材料为碳素钢时,可免做检查试件;当材料为合金钢时,在同钢号、同焊接材料、同焊接工艺、同热处理设备和规范的情况下,每批做焊接接头数1%的模拟检查试件,但不得少于1个。
7. 受热面管子的对接接头,当材料为碳素钢时(接触焊对接接头除外),可免做检查试件;当材料为合金钢时,在同钢号、同焊接材料、同焊接工艺、同热处理设备和规范的情况下,从每批产品上切取接头数的0.5%作为检查试件,但不得少于1套试样所需接头数。在产品接头上直接切取检查试件确有困难的,如锅筒和集箱子上管接头与管子连接的对接接头、膜式壁管子对接接头等,可焊接模拟的检查试件。
8.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0.1Mpa的锅炉的锅壳以及封头、管板和下脚圈的拼接焊缝,可以免做产品检查试件。
9. 纵缝检查试板应作为产品纵缝的延长部分焊接(电渣焊除外),环缝检查试板可单独焊接。
10. 产品检查试件应由焊该产品的焊工焊接。试件材料、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工艺条件等应与所代表的产品相同。试件焊成后应打上焊工代号钢印。11. 检查试件的数量、尺寸应满足制备检验和复验所需的力学性能试样。安装工地焊制所有产品检查试件的母材,应由制造单位提供。
第94条 检查试件经过外观和无损探伤检查后,在合格部位制取试样。需要返修检查试件的焊缝时,其焊接工艺应与产品焊缝返修的焊接工艺相同。第95条 为检查焊接接头整个厚度上的坑拉强度,应从检查试板上沿焊缝横向切取焊接接头全截面拉力试样,试样取样尺寸和数量见附录Ⅱ第1条。
第96条 当板厚大于20mm,小于或等于70mm时,应从纵缝检查试板上沿缝纵向切取全焊缝金属拉力试样一个;当板厚大于70mm时,应取全焊缝金属拉力试样二个。试样的取样部位和尺寸见附录Ⅱ第2条。第97条 管子对接接头的拉力试样应从检查试件上切取二个,亦可用一整根检查试件作拉力试样,代替剖管的两个拉力试样。试样的取样部位和尺寸见附录Ⅱ第3条、第4条。
第98条 试样的拉力试验应按GB228《金属拉伸试验方法》规定的方法进行,其合格标准如下:
1. 焊接接头的抗拉强度不低于母材规定值的下限。2. 全焊缝金属试样的抗拉强度和屈服点不低于母材规定值的下限。如果母材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490Mpa,且焊缝金属的屈服点高于母材规定值,则允许焊缝金属的抗拉强度比母材规定值下限低19.6Mpa。
3. 全焊缝金属试样的伸长率不小于母材伸长率(δ5)规定值的80%。第99条 应从检查试板上沿焊缝横向切取二个焊接接头弯曲试样,其中一个是面弯试样代替横向弯曲试样。弯曲试样的尺寸和取样部位见附录Ⅱ第5条。第100条 管子对接焊按接头的弯曲试样应从检查试件上切取二个,一个面弯,一个背弯。
取样的部位和试样尺寸见附录Ⅱ第3条、第6条。
第101条 试样的弯曲试验应按GB232《金属弯曲试验方法》规定的方法进行。试样焊缝中心线需对准弯轴中心,规定的试样弯曲角度见表5-1。
弯曲试样冷弯到表5-1角度后,试样上任何方向最大缺陷的长度均不大于3mm为合格。试样的棱角开裂不计。
第102条 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或壁温大于或等于450℃的锅筒以及合金钢材料的集箱和对接管道,如壁厚大于或等于12mm(单面焊焊件厚度大于或等于16mm),应从其检查试件上取三个焊接接头的冲击试样。试样缺口应开在有最后焊道的焊缝侧面内,如有要求,可开在熔合线或热影响区内。试样的形式、尺寸、加工和试验方法应符合GB/T229《金属夏比冲击试验方法》中V形缺口的规定。
第103条 三个试样的常温冲击吸收功平均值应不低于母材规定值,如无母材规定值时,应不低于27J(试样截面尺寸为10×10nn),并且至多允许有一个试样的冲击吸收功低于上述指标值,但不低于上述指标值的70%。
第104条 力学性能试验有某项不合格时,应从原焊制的检查试件中对不合格项目取双倍试样复验(对冲击试验项目是再取三个试样复验),或将原检查试件与产品再热处理一次后进行全面复验。
第105条 若拉力和弯曲每个复验试样的试验结果都合格,六个冲击试样(包括三个初验试样和三个复验试样)的冲击吸收功平均值不低于母材规定值,如无母材规定值时应不低于27J(试样截面尺寸为10×10nn),且至多有两个试样的冲击吸收功值低于上述指标值,而其中低于上述指标值70%的试样只有一个,则复验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六)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
第106条 焊件的材料为合金钢时,下列焊缝应进行金相检验: 1. 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筒的对接焊缝,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或壁温大于450℃的集箱、受热面管子和管道的对接焊缝;
2. 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筒、集箱上管接头的角焊缝。第107条 金相检验的试样,应按下列规定切取: 1. 锅筒和集箱,从每个检查试件上切取一个试样;
2. 锅炉范围内管道、受热面管子,从每个(套)检查试件上切取一个试样; 3. 锅筒和集箱上管接头的角焊缝,应将管接头分为壁厚大于6mm和小于或等于6mm两种,对每种管接头,每焊200个,焊一个检查试件,不足200个也应焊一个检查试件,并沿检查试件中心线切开作金相试样。第108条 金相检验的合格标准为: 1. 没有裂纹、疏松; 2. 没有过烧组织;
3. 不有淬硬性马氏体组织。
第109条 有裂纹、过烧、疏松之一者不允许复验,金相检验即为不合格。仅因有淬硬性马氏体组织而不合格者,允许检查试件与产品再热处理一次,然后取双倍试样复验(合格后仍须复验力学性能),每个复验的试样复验合格后才为合格。
第110条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受热面管子的对接接头应做断口检验。每200个焊接接头抽查一个,不足200个的也应抽查一个。100%探伤合格或氩弧焊焊接(含氩弧焊打底手工电弧焊盖面)的对接接头可免做断口检验。断口检验包括整个焊缝断面。断口检验的合格标准见表5-2。
凡不符合表5-2中任何一项规定者,则为不合格,允许取双倍试样复验。若每个复验试样的每项检验结果均合格,则复验为合格,否则复验为不合格,该试样代表的焊缝也不合格。
(七)水压试验
第111条 受压焊件的水压试验应在无损探伤和热处理后进行。1. 单个锅筒和整装出厂的焊制锅炉,应按本规程第207条的试验压力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2. 散件出厂锅炉的集箱及其类似元件,应以元件工作压力的1.5倍压力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并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无管接头的集箱,可不单独进行水压试验。
3.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及其他受压管件,应在制造单位逐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为元件工作压力的2倍(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13.7Mpa的锅炉,此试验的压力可为1.5倍),并在此试验压力下保持10~20秒钟。如对接焊缝经氩弧焊打底并100%无损探伤检查合格,能够确保焊接质量,在制造单位内可不做此项水压试验。工地组装的受热面管子、管道的焊接接头可与本体同时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方法应按照本规程第208条的规定进行。水压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209条的规定。
(八)焊接接头的返修
第112条 如果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经无损探伤发现存在不合格的缺陷,施焊单位应找出原因,制订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进行返修。补焊前,缺陷应彻底清除。补焊后,补焊区应做外观和无损探伤检查。要求焊后热处理的元件,补焊后应做焊后热处理。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应超过三次。
(九)用焊接方法的修理
第113条 锅炉受压元件因应力腐蚀、蠕变、疲劳而产生较大面积损伤要采用焊接方法修理时,一般应挖补或更换,不宜采用补焊方法。第114条 锅炉受压元件进行挖补时,补板应是规则的形状,若采用方形补板时,四个角应为半径不小于100mm的圆角(若补板的一边与原焊缝的位置重合,此边的两个角可除外)。锅炉受压元件不得采用贴补的方法修理。
第115条 在锅筒(锅壳)挖补和补焊以前,修理单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工艺试件必须由修理单位焊接。工敢试件的化学成分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允许委托外单位做。
第116条 参加在用锅炉的集中下降管与锅筒T形连接焊接或类似焊缝修理工作的焊工,除应取得焊工合格证外,还应在补焊前按规定的焊接工艺进行模拟练习并达到技术要求。
第117条 采用堆焊修理锅筒(锅壳),堆焊后应进行渗透探伤或磁粉探伤。第118条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锅炉,锅筒(锅壳)更换封头(管板)或筒节时,需要焊接模拟检查试件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第119条 更换和修理受热面管子时,管子对接接头可不进行力学性能检验。第120条 受压元件更换、挖补、主焊缝补焊的焊缝,应按本章中有关规定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第121条 修理经热处理的锅炉受压元件时,焊接后原则上应参照原热处理规范进行焊后热处理。第六章胀接
第122条 胀接前应进行试胀工作,以检查胀管器的质量和管材的胀接性能。在试胀工作中,要对试样进行比较性检查,检查胀口部分是否有裂纹,胀接过渡部分是否有剧烈变化,喇叭口根部与管孔壁的结合状态是否良好等,然后检查管孔壁与管子外壁的接触表面的印痕和啮合状况。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合理的胀管率。需在安装现场进行胀接的锅炉出厂时,锅炉制造单位应提供适量同钢号的胀接试件(胀接试板应有管孔)。
第123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锅炉设计图样和试胀结果制订胀接工艺规程。胀管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严格按照胀接工艺规程进行胀管操作。
第124条 胀接管子的锅筒(锅壳))和管板的厚度应不小于12mm。胀接管孔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9mm。外径大于102mm的管子不宜采用胀接。
第125条 胀接管子材料宜选用低于管板硬度的材料。若管端硬度大于管板硬度时,应进行退火处理。管端退火不得用煤炭作燃料直接加热,管端退火长度不应小于100mm。
第126条 当采用内径控制法时,胀管率一般应控制在1%~2%范围内。胀管率可按下面公式计算:
式中:
Hn--胀管率,% d1--胀完后的管子实测内径,mm; t--未胀时的管子实测壁厚,mm; d--未胀时的管孔实测直径,mm。
第127条 管端伸出量以6~12mm为宜。管端喇叭口的扳边应与管子中心线成12°~15°角,扳边起点与管板(锅筒)表面以平齐为宜。
对于锅壳锅炉,直接与火焰(烟温800℃以上)接触的烟管管端必须进行90°扳边。扳边后的管端与管板应紧密接触,其最大间隙不得大于0.4mm,且间隙大于0.1mm的长度不得超过管子周长的20%。
第128条 胀接后,管端不应有起皮、皱纹、裂纹、切口和偏斜等缺陷。在胀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胀口的胀接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第129条 为了计算胀管率和核查胀管质量,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检查和测量结果,做好胀接记录。
第130条 胀接全部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胀口的严密性。
第七章主要附件和仪表
(一)安全阀
第131条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只装一个安全阀:
1. 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t/h的锅炉;
2. 额定蒸发量小于4t/h且装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锅炉。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蒸汽过热器出口处、再热器入口处和出口处以及直流锅炉的启动分离器,都必须装设安全阀。
第132条 锅炉的安全阀应采用全启式弹簧式安全阀、杠杆式安全阀和控制式安全阀(脉冲式、气动式、液动式和磁式等)。选用的安全阀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0.1Mpa的锅炉可采用静重式安全阀或水封式安全装置。水封装置的水封管内径不应小于25mm,且不得装设阀门,同时应有防冻措施。
第133条 锅筒(锅壳)上的安全阀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必须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并且在锅筒(锅壳)和过热器上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筒(锅壳)内蒸汽压力不得超过设计时计算压力的1.1倍。强制循环锅炉按锅炉出口处受压元件的计算压力计算。
第134条 蒸汽安全阀的排放量应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计算: 1. 按GB12241《安全阀一般要求》中的公式进行计算。2. E= 3. 按照安全阀制造单位提供的计算公式及数据计算。
第135条 过热器和再热器出口处安全阀的排放量应保证过热器和再热器有足够的冷却。
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的安全阀排放量应大于锅炉启动时的产汽量。省煤器安全阀的流道面积由锅炉设计单位确定。
第136条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安全阀的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5mm;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3.8Mpa的锅炉,安全阀的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0mm。
第137条 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并应装在锅筒(锅壳)、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锅壳)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将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阀门。
第138条 几个安全阀如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锅壳)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积不小于所有安全阀流道面积之和。第139条 采用螺纹连接的弹簧式安全阀,其规格应符合JB2202《式安全阀参数》的要求。此时,安全阀应与带有螺纹短管相连接,而短管与锅筒(锅壳)或集箱的筒体应采用焊接连接。第140条 安全阀应装设排汽管,排汽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保证排汽畅通。同时排汽管应予以固定。如排汽管露天布置而影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时,应加装防护罩。防护罩安装应不防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与维修。
安全阀排汽管底部应装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在排汽管和疏水管上都不允许装设阀门。
省煤器的安全阀应装排水管,并通至安全地点。在排水管不允许装设阀门。第141条 安全阀排汽管上如装有消音器,应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以防止安全阀排放时所产生的背压过高影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及其排放量。消音板或其他元件的结构应避免因结垢而减少蒸汽的流通截面。第142条 安全阀上必须有下列装置:
1. 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械杆越出的导架。2. 弹簧式安全阀应有提开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3. 静重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4. 控制式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动力源和电源:
(1)脉冲式安全阀的冲量接入导管上的阀门应保持全开并加铅封。(2)用压缩气体控制的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气源和电源。(3)液压控制式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液压传送系统和电源。(4)电磁控制式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电源。第143条 锅筒(锅壳)和过热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应按表7-2的规定进行调整和校验。省煤器、再热器、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为装设地点工作压力的1.1倍。
第144条 安全阀启闭压差一般应为整定压力的4%~7%,最大不超过10%。当整定压力小于0.3Mpa时,最大启闭压差为0.03 Mpa。
第1
蒸汽锅炉的安全操作步骤及规程
本文2025-01-29 04:00:07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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