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

第一篇: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
一、合作社基本情况
一、合作社基本情况
(一)合作社概况
德兴市海口吊瓜合作社成立于2007年8月23日,当时由五户成员创建种植面积132亩,总投资25万元。2008年到2010年间共接收成员62户,注册资金300万元,种植面积两千多亩,每年为成员创收800多万元,合作社提取每斤一毛钱的费用作为开支,其他部分全部返还成员。理事长汪石明经过多年的吊瓜种植,摸索出一套吊瓜高产种植技术,通俗易懂,从原来的亩产150斤提高到400多斤,这项技术已在广大瓜农中推广,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现吊瓜种植在我市全面推开,面积已超万亩,外地农民纷纷前来学习参观,2010年发展外县、外省吊瓜种植5000多亩,吊瓜产业在我市、我省基本形成。为此合作社也受到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从2007年至2010年被市评为先进农民合作社;2009年被评为江西省先进农民专业合作社;2010年被上饶市政府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2010年德兴市龙头企业。
合作社理事长汪石明长年来钻研吊瓜种植技术,发展广大农民种植吊瓜劳动致富,并进行深加工解决吊瓜销路,开拓市场。近年来为我市农民增收吊瓜收入4000多万元,2010年获得德兴“五一”劳动奖章,上饶市“创业成功人士”称号,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等荣誉称号。现在他正着手研究吊瓜加工技术和吊瓜籽油压榨技术,成熟后可大大提高吊瓜的附加值,取得更好的效益。为瓜农服务,真正做到自产自销形成我市的吊瓜产业链,并做大做强。
一、合作社基本情况
管理上理事长负责全面工作,下设理事会、监事会和财务室、办公室、电脑室。
(二)运营状况
1.2007年吊瓜种植面积132亩,产量2.64万斤,产值共34.32万元。
2008年吊瓜种植面积350亩,产量6.85万斤,产值共89.05万元。
2009年吊瓜种植面积850亩,产量19.55万斤,产值共273.7万元。
2010年吊瓜种植面积2050亩,产量49.2万斤,产值共639.6万元。
代收非成员瓜子25万斤,为非社员增收325万元。
以上吊瓜子均是合作社联系全国各厂家到我社直接收购和代收的,资金是一次性到成员手中,合作社只向厂家提取每斤一角钱的手续费用于销售、招待车旅、保管等,这样操作方便了各成员和财务利益,也根据销售量一次到农户手中。
今年合作社吊瓜遭受到去年冬的大雪和今年特大洪水灾难,大雪压倒吊瓜棚2000多亩,直接损失400余万元用于生产自救,洪水直接冲毁吊瓜400多亩,淹没吊瓜1300多亩,造成绝收和大面积减产,损失350万元。
2.项目申报前一年度合作社的财务及分配情况。见附件报表
二、项目立项背景
(三)以前年度各类财政资金对合作社的扶持情况
2009年财政扶持资金拾万元,自筹资金拾伍万元建立的吊瓜示范基地被2010年的大雪和今年的洪水全部冲毁。
二、项目立项背景
(一)必要性分析
⒈有利于科技兴农,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我国乃至我省、我市农业种植大都还是传统方法,科技含量低,改进力度不够,农产品产量低,质量差,效益不好,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汪石明同志自2005年从浙江引进吊瓜的种植,经过多年的潜心钻研,在实践基础上进行经验总结,已掌握了一套科学种植吊瓜的方法,可以种植出产量高、质量好的吊瓜籽。
⒉有利于带领农民致富,种植吊瓜是一年投资多年收获,一般每亩纯收益为2000-2500元,现经理事长汪石明的总结经验和技术推广,每亩纯收益可达4000-4500元,大大提高了农民种瓜的积极性,到2010年底共发展德兴市吊瓜种植面积一万余亩,发展上饶、广丰、万年、弋阳、横峰、婺源、余干、波阳、贵溪、新建、赣州、新余、萍乡、浮梁、永修、星子等地面积万亩以上,每年可为农民增收亿元资金。
二、项目立项背景
(二)优势分析
⒈吊瓜籽加工技术含量不太高,主要是瓜子的清洗,烘炒、配料、拌料、冷却、包装。合作社经过近两年的反复配制,研究出一套自己的配方,产品已得到消费者的认可。
⒉资源丰富,吊瓜在我地种植面积大,发展迅速,现有吊瓜种植面积两万余亩,并逐步增加,每年可产吊瓜籽1000吨以上,为办厂提供了稳定的原材料。
⒊政策扶持力度大,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的自产自销农产品实行免税,农业部还每年组织我们到外省去参观学习外地先进企业的经验,农业办还可以进行项目资金辅助,为我们办厂提供了有利的经济基础。
(三)市场分析
⒈风味独特,市场潜力大
吊瓜学名栝楼,为葫芦科多年生草质藤本植物,是一种名贵的中药材,据《本草纲目》、《中药医学大全》、《中药志》等中医文献记载:皮、籽、根均可入药,具有润肺化痰、治手面皱,现代研究和权威机构均检测吊瓜籽含不饱和脂肪酸、蛋白质等。吊瓜种植是一个新兴产业,开发时间不长,在国内其产量不大,知名度也不高,但吊瓜籽风味独特,每100g含维生素E249mg,专家评论这是吊瓜籽的根本价值所在,其品质明显优于葵花子等常见瓜子。同时吊瓜籽除了营养及保健效果高外,还有一个很好的特性,即从中
二、项目立项背景
医角度讲,其性属凉,多吃不上火,这在瓜子类食品中是一个绝对优势。目前在长三江地区已种植近20年,深得长三江地区人们的喜欢,吊瓜籽在全国的销售发展速度惊人。因此,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潜力很大。
⒉吊瓜籽油的开发潜力巨大
吊瓜籽除了上面说的药用价值和食用价值外。还是优质的油料作物,据中国计量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分析:吊瓜种子仁脂肪含量高达49%(带壳约31%)明显高于油菜、大豆等传统油料作物,而且吊瓜籽油不饱和脂肪酸含量很高,占脂肪总量的89%以上,这个比例高于著名的不饱和脂肪酸含量的优质食用油——橄榄油(84%),由于我国地理环境不适合种植油橄榄,故橄榄油依赖进口,从不饱和脂肪酸含量这个角度来看,吊瓜籽油完全可能替代橄榄油。经过GC—MS确认,吊瓜籽含有丰富的角鲨烯(22.7%)
角鲨烯,其主要来源是深海鲨鱼肝油,因其具有提高血红蛋白的携氧能力,促进新陈代谢,提高机体免疫力和降低血清总胆固醇,防止动脉粥样硬化等功能,因而常作为功效成份添加于保健品中,角鲨烯在植物中分布很广,但含量不高,多低于植物油中不皂化物的5%,报道的仅橄榄油、米糠油等,而吊瓜籽油中高含量的角鲨烯未见报道,吊瓜籽油可作为功能成分——角鲨烯的新型来源,所以开发吊瓜籽深加工潜力很大。
二、项目立项背景
(四)合作社成员对申请项目的支持情况
合作社从2007年始成立到2009年底一直采用为社员服务的方针,合作社根本就没有什么资产累积,那么怎样才能壮大合作社,于是就想到吊瓜籽加工增加收入并解决生吊瓜籽销路,确保社员所种吊瓜有个稳定价格,不受外地厂家的压价,提高农民种瓜积极性,经过一番酝酿后,合作社决定兴办一个吊瓜籽加工厂,总投资人民币贰佰万元整,项目期限三年(2010年——2012年)。
⒈筹资方式:
社员贷款集资110万元人民币; 争取国家财政资金90万元人民币。⒉实施方案:
2010年1-3月完成选址、厂地600平方米平整,围墙及简单绿化建设,总投资43.42万元。
2010年3-8月完成厂房建设,总投资38万元。
2010年8-12月完成机器设备安装及其他工作,并投入生产总投资28.58万元。
2011年,利用财政资金安装吊瓜籽筛选机8.5万元,剥壳机一台17.5万元,吊瓜籽自动包装机一台4万元。新增瓜子烘机2台4万元。总投资34万元。
2012年,建设一间吊瓜籽贮藏室,防止吊瓜籽长期存放变质,建设一间吊瓜籽榨油车间,购买榨油设备等总投资56万元。
⒊收益分配:
二、项目立项背景
合作社与股东利润分配按7:3执行,合作社负责归还银行贷款,负责一切正常开支,股东负责吊瓜籽收购、保管、加工、销售等业务。
三、项目目标
三、项目目标
⒈主要产品:合作社的主要吊瓜籽产品有:5公斤/箱散装、5公斤/箱独立小包装,1公斤、0.8公斤礼盒装,50克、100克小包装和500克礼盒装吊瓜籽油。
⒉现有生产能力:每年可生产吊瓜子20万斤。
⒊项目完成后,每年可加工吊瓜籽60万斤,吊瓜籽油2万斤,实现产值1100万元,利润每年130万元。
⒋吊瓜子的特性是一种名贵的中草药,多吃不上火,可防治多种疾病,它的季节性很强,一般在8月底开始成熟,打霜后结束,所以加工吊瓜籽还要贮备大量吊瓜子。
四、项目建设方案
(一)主要建设内容 ⒈建设地点
德兴市健民吊瓜合作社加工厂设在德兴市海口镇海口村杨梅墩占地面积2785平方米土地,是从当地农民的荒山、荒地一次性转让而来,并办了集体土地证,合作社加工厂主要由五户成员投股兴建。
⒉技术路线及流程
原材料(吊瓜子)——〉筛选——〉清洗——〉烘炒——〉拌料——〉冷却——〉包装——〉成品——〉化验——〉销售。
四、项目建设方案
⒊设备购置
设备购置及设施建设见实施方案。
(二)主要技术参数
吊瓜子加工从生吊瓜子到熟瓜子的出品率为90%,其损耗率为1%。
(三)项目涉及的相关环保措施
吊瓜子加工对周边环境污染极小,所产生的废包装物由废品收购人员回收,产生的不合格瓜子可以喂猪、鸡,燃烧的炉灰可作为农家肥。
(四)项目组织与管理
项目在建设及运营期间由理事长负责全面工作,王灶发负责工程质量,王春隆负责采购,汪清明负责安全及保管,叶金花负责财务,聘请蔡华生担任会计,汪谨负责加工及产品质量,汪石明负责产品销售。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安全法和财务管理制度。
五、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五、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
(一)总投资估算
总投资500万元,其中项目建设投资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建设期利息50万元,流动资金300万元。
(二)资金来源
⒈上级财政资金90万元。
⒉成员自筹资金110万元,从农村合作社贷款。⒊合作社争取向银行贷款300万元作流动资金。
(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
⒈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现有基础上的扩大再生产,提高产品的产量和质量,提高合作社的经济效益,详见实施方案。
⒉对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建立严格财务制度,任何理由都不可乱用一分。
六、效益分析
六、效益分析
(一)经济效益
项目建成后,合作社每年可加工吊瓜子60万斤,吊瓜籽油2万斤,生产成本920万元,收入1100万元,利息50万元,利润130万元,根据合作社和农户比例7:3分配可为农户增收39万元,合作社每年增收91万元,投产三年后可还清合作社债务,并可扩大生产规模。
(二)社会及生态效益
该项目实施后可解决我地农民吊瓜销售问题。给瓜农吃了一个定心丸,大大提高农民种瓜积极性,现吊瓜种植已成为我地农民致富的主导产业,我社也必将成为吊瓜加工龙头企业。
目 录
一、合作社基本情况......................................1
(一)合作社概况.........................................1
(二)运营状况..........................................2
(三)以前年度各类财政资金对合作社的扶持情况............3
二、项目立项背景........................................3
(一)必要性分析........................................3
(二)优势分析..........................................4
(三)市场分析..........................................4
⒈风味独特,市场潜力大........................................4 ⒉吊瓜籽油的开发潜力巨大......................................5
(四)合作社成员对申请项目的支持情况....................6
三、项目目标............................................8
四、项目建设方案........................................8
(一)主要建设内容......................................8
(二)主要技术参数......................................9
(三)项目涉及的相关环保措施............................9
(四)项目组织与管理....................................9
五、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10
(一)总投资估算.......................................10
(二)资金来源.........................................10
(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10
六、效益分析...........................................11
(一)经济效益.........................................11
(二)社会及生态效益...................................11
第二篇: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条件
发表单位: 发表日期:201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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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本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以上,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人数100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
2.运行机制合理。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
3.所从事的产业应当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经带动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成员年纯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高出30%以上。
4.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
5.主产品具有自主注册商标和产品认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获得中国农业名牌、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证书、著名商标证书或博览会奖项等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考虑。
二、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本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10]8号)的要求,是当地示范社,所从事的产业属于粮食、棉花、油料、蔬菜、水果、茶叶、畜牧、淡水养殖、农机等产业。
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一)民主管理好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满2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2.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章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切实做到民主决策。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切实做到民主管理。
5.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建立健全社务监督机构,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或执行监事,或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切实做到民主监督。
6.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7.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章程规定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
8.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9.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或成员直接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自觉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经营规模大
10.所涉及的主要产业是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经营规模高于本省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
11.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5万亩以上。
(三)服务能力强
1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省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50人以上。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1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
14.主要为成员服务,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
15.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四)产品质量优
16.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17.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
(五)社会反响好
18.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19.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三、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满1年,并列入当年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成员数50个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农机、植保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25个以上,服务农户100户以上。
(2)运行机制合理。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
(3)增收作用明显。成员年纯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高出20%以上。
(4)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
(5)主产品具有自主注册商标和产品认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获得中国农业名牌,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证书、著名商标证书或博览会奖项等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考虑。
四、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必须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中根据以下标准择优评选:
1.民主管理好。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满2年。合作社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设立成员帐户,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进行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自觉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经营规模大。合作社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林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且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
3.质量安全优。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以上认证。标准化生产率达100%。
4.品牌效益高。积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等相关认证工作;积极参选福建省著名商标、省级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名录”评选;积极参加有关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
5.带动能力强。合作社成员规模较大,农民成员总数不少于100个(渔牧业、林业合作社不少于50个)。农民成员年人均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高出3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6.服务功能全。有健全的服务设施,能够及时为成员提供各类所需的服务内容。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市场占有率较高,产品销售半径大(如县内、省内、全国、出口);对市场定价有较强的影响力;积极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五、龙岩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典型示范社考评标准
考评标准分四大类21项,考评总分为100分,考评分达80-100分的为合格;每经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考评合格的授予市级示范社称号。同时,对已列入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每三年重新考评,考评合格的保留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具体考评标准如下:
(一)、制度建设方面(10分)
1、依法注册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注册登记二年以上。(2分)
2、按照章程规范运作。落实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制度,组织活动正常。(2分)
3、依法变更登记。包括成员、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的变动,章程的修改,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证照的变更和注销。(1分)
4、成员100户以上(农机类的30户以上),并依法认购股金。合作社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额应占50%以上。(3分)
5、档案管理规范。建立入社成员登记花名册,核发成员证;按章程规定办理成员入社、退社;文件、会议、培训、服务等记录完整规范。(2分)
(二)、经营服务方面(32分)
1、设立经营服务机构。合作社名称和牌匾规范,章程、规章、制度上墙;有固定的办公及经营服务场所。(1分)
2、操作规程标准规范。有规范的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有健全的生产记录制度,能较详细地记录成员生产过程的主要环节和活动,合作社成员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3分)
3、实行统一经营策略。(15分)
(1)统一采购。对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实行统一采购和供应,统一采购比例达80%以上。(3分)
(2)统一技术。实行统一质量安全标准、统一生产技术规程、统一农业投入品供应。由合作社统一开展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和培训,每个成员每年接受培训2次以上。(2分)
(3)统一收购。对合作社成员及符合条件的非成员产品实行统一收购或订单收购、开展统一运输、集中储藏等服务。(3分)
(4)统一品牌。合作社成员及其符合条件的非成员产品实行统一注册商标和包装。(3分)
(5)统一销售。统一销售成员产品,成员生产产品总量80%以上通过合作社销售。(4分)
4、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合作社成员间开展资金互助或提供信用担保,合作社给予成员提供信用担保或联保服务。(8分)
5、开展农业保险投保。合作社为成员代办农业保险,或建立合作社内部风险保障基金,成员农业保险参保率达50%以上,提高成员抵御风险能力。(5分)
(三)、财务管理方面(38分)
1、设立独立会计机构。合作社应设立专门会计机构,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有完整的会计档案与资料。(4分)
2、财会岗位设置合理。会计人员必须持会计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培训结业证书上岗,否则不得列入市级示范社;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正副理事长、理事、监事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4分)
3、建立成员会计帐户。明确记载:(1)该成员的出资额;(2)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财政补助和他人捐赠的份额;(3)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3分)
4、会计核算真实规范。真实及时反映合作社资产情况和购、销、费、利情况;真实及时反映合作社与其成员或提供服务非成员的交易情况。(8分)
5、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合作社取得各级财政项目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资金,应按项目要求组织实施,做到专款专用。(8分)
6、盈余分配使用合法。(1)合作社按章程规定提取和使用公积金;所提公积金必须按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2)提取公积金后的盈余,应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3)剩余部分按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比例分配给成员。(6分)
7、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合作社按月(或季)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或三次代表会议;每年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内部审计由牵头单位负责,农民自办的由乡(镇)农村经管站负责,并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5分)
(四)、典型示范方面(20分)
1、辐射带动助农增收。以主导产业、特色产品为依托,成员年收入比当地未入社成员高出30%以上,带动周边农户300户以上。(5分)
2、基地带动争创品牌。合作社有自主商标品牌,争创市级、省级、国家级(知名、著名、驰名)商标;主导产品通过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并已经形成特色拳头产品,成员从事主导产业收入占60%以上。(6分)
3、市场带动扩展经营规模。与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市场以及加工企业进行有效对接,建立一定的销售网络;主营业务收入种植业达300万元以上,养殖业达500万元以上,加工业1000万元以上。(6分)
4、参与产品展示展销。参加国家、省、市级举办的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评优评级活动,产品获得各种荣誉。(3分)
六、上杭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考评标准
上杭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考评标准共分四大类21项,考评总分为100分,考评分达80分以上为合格;每经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评合格的从高至低分评定10家授予县级示范社称号。
一、制度建设方面(10分)
1、依法注册登记。领取《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注册登记一年以上。(2分)
2、按照章程规范运作。落实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制度,组织活动正常。(2分)
3、依法变更登记。包括成员、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的变动,章程的修改,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证照的变更和注销。(1分)
4、依法认购股金。成员80户以上,并依法认购股金。合作社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额应占50%以上。(3分)
5、档案管理规范。建立入社员登记花名册,核发成员证;按章程规定办理成员入社、退社;文件、会议、培训、服务等记录完整规范。(2分)
二、经营服务方面(32分)
1、设立经营服务机构。合作社名称和牌匾规范,章程、规章、制度上墙;有固定的办公及经营服务场所。(1分)
2、操作规程标准规范。有规范的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有健全的生产记录制度,能较详细地记录成员生产过程的主要环节和活动,合作社成员标准化生产率达到90%以上。(3分)
3、实行统一经营策略。(15分)
(1)统一采购。对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实行统一采购和供应,统一采购比例达80%以上。(3分)
(2)统一技术。实行统一质量安全标准、统一生产技术规程、统一农业投入品供应。由合作社统一开展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和培训,每个成员每年接受培训2次以上。(2分)
(3)统一收购。对合作社成员及符合条件的非成员产品实行统一收购或订单收购、开展统一运输、集中储藏等服务。(3分)
(4)统一品牌。合作社成员及其符合条件的非成员产品实行统一注册商标和包装。(3分)
(5)统一销售。统一销售成员产品,成员生产产品总量80%以上通过合作社销售。(4分)
4、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合作社成员间开展资金互助或提供信用担保,合作社给予成员提供信用担保或联保服务。(8分)
5、开展农业保险投保。合作社为成员代办农业保险,或建立合作社内部风险保障基金,成员农业保险参保率达50%以上,提高成员抵御风险能力。(5分)
三、财务管理方面(38分)
1、设立独立会计机构。合作社应设立专门会计机构,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有完整的会计档案与资料。(4分)
2、财会岗位设置合理。会计人员必须持会计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培训结业证书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正副理事长、理事、监事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4分)
3、建立成员会计帐户。明确记载:(1)该成员的出资额;(2)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财政补助和他人捐赠的份额;(3)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3分)
4、会计核算真实规范。真实及时反映合作社资财情况和购、销、费、利情况;真实及时反映合作社与其成员或提供服务非成员的交易情况。(8分)
5、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合作社取得各级财政项目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资金,应按项目要求组织实施,做到专款专用。(8分)
6、盈余分配使用合法。(1)合作社按章程规定提取和使用公积金;所提公积金必须按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2)提取公积金后的盈余,应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3)剩余部分按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分配给成员。(6分)
7、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合作社按月(或季)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或三次代表会议;每年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内部审计由牵头单位负责,农民自办的由乡(镇)经管站负责,并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5分)
四、典型示范方面(20分)
1、辐射带动助农增收。以主导产业、特色产品为依托,成员年收入比当地未入社成员高出30%以上,带动周边农户200户以上。(5分)
2、基地带动争创品牌。合作社有自主商标品牌,争创市级、省级、国家级(知名、著名、驰名)商标;主导产品通过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并已经形成特色拳头产品,成员从事主导产业收入占60%以上。(6分)
3、市场带动扩展经营规模。与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市场以及加工企业进行有效对接,建立一定的销售网络;主营业务收入种植业达300万元以上,养殖业达500万元以上,加工业800万元以上。(6分)
4、参与产品展示展销。参加国家、省、市、县级举办的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评优评级活动,产品获得各种荣誉。(3分)
第三篇: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三章 扶持与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以及相关的扶持、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提供指导和服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林业、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科技、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商务、环保等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电力等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其他形式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担或者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变相增加农民的负担。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在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八条 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从事下列活动,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种植业、林果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二)农产品销售、加工、储藏和运输;
(三)农业技术服务;
(四)农村公共供水服务;
(五)农业机械作业服务;
(六)生态旅游和乡村民俗旅游;
(七)农村家庭手工业;
(八)其他农业生产和经营服务活动。
第九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依法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受理并核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五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已转为非农业户口但仍保留承包地的居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国有农场、林场、渔场和农垦单位的职工,可以以农民身份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农民可以异地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加入多个经营业务范围不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社的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设立的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不足五百人的,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三十;成员超过五百人的,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本社的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三十人以下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成员超过三十人不满一百人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五人,至少设执行监事一人;成员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七人,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成员超过五百人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十一人,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七人。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的管理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以及被查封、有产权纠纷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含林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改变入股的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对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进行规定;成员应当按照本社的章程规定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成员出资总额,应当在出资清单上载明,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登记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理事、经理、会计人员的财务权限和职责,并经成员大会通过。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服务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或者聘任兼职会计。
第二十条 政府财政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应当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并按成员人数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分别记入每个成员的账户。在合作社存续期间,不得将上述财产分配给成员。
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按时进行财务决算。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或者交易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政府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当年盈余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成员的培训,帮助成员增强法律意识、合作意识、自律意识,提高生产技能和经营水平。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检测、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农产品质量。
有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拓展国外市场。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成员实行社务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经营决策、政府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形成财产的到账和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向成员公开。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会计终了时向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和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可以决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对政府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财务等报表。
第三章 扶持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有关部门和机构参加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政府领导召集,其日常工作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下列指导和服务:
(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指导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
(三)组织县乡镇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
(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工作,培育、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典型;
(五)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六)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农产品商标,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品牌;
(七)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服务网络和市场营销平台建设,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销售、加工企业对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业会展等形式营销农产品;
(八)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等事项,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提供便捷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国土绿化、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林)改造、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农业产业化、公益林管护、速生丰产林基地等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下列事项:
(一)信息、培训和技术推广;
(二)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品牌建设、市场营销;
(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四)符合财政、农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贴息支持;
(五)其他需要扶持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扶持资金,应当优先扶持下列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乡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四)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十三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服务。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贷服务,提供资金支持。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以下金融支持:
(一)扩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担保范围,凡属农业各生产经营领域和环节,符合小额农业贷款条件的,均可以使用小额农业贷款;
(二)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手续,一次申请,统一授信,在授信额度内随用随贷,周转使用;
(三)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者成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可以用出资额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自有资产抵押贷款,可以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依法取得的林权、土地预期收益、水域滩涂及草原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贷款;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实行利率优惠,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支付、结算等其他金融服务。
第三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为本社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金融机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相应的银行、保险专业知识服务。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设立的涉农担保机构应当依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其他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和农业机械作业、造林绿化等环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六)从事国家确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七)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对废弃土地依法整治和改造的,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年;
(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用于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定期免征或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取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十一)本社农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其他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变动的,以国家税收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应当采取扶持措施,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农超对接,设立农产品专营店或者在大中型超市设立专营柜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农资连锁经营和农产品连锁销售,组织各种展示展销活动。
第三十九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场、实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机具停放库棚等用地,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应当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初级加工环节的用电,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涉农电价优惠。电力单位应当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用电需求。
第四十一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的鲜活农产品,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依照规定免收通行费。对《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的车辆,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者车厢容积百分之二十的,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
第四十二条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技术研发、试验、示范和推广等合作。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依法加入或者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高校毕业生应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高校毕业生促进就业的相关待遇。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或者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
(二)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的;
(三)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违法收费、摊派或者强迫其接受有偿服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员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方式,套取政府扶持项目和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项目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及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迫农民或者其他单位、组织、个人,设立、加入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二)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的;
(三)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四)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对外进行投资的;
(五)向本社转嫁债务的;
(六)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作出决策,损害本社及其成员权益的;
(八)其他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行为。
理事长、理事及其他管理人员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六项行为的,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合作社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方案具体内容:
(一)申报试点合作社组织基本情况
内丘县绿泰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08年9月22日在内丘县工商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注册资本168万元,合作社成员201人,全部为农民。经营范围包括:组织成员开展谷物、水果、坚果、中草药(国家禁止的除外)种植;内丘县绿泰种植养殖专业合作严格按照依据章程规定,建立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利润分配制度、理事会工作制度、监事会工作制度、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等一系列内控机制,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之规定依法运行;合作社从每年盈利中提取百分之十五公积金,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比例返还,返还总额按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剩余后的百分之四十按股金分配或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合作社按照财务管理制度之规定,实行了现代化的财务管理模式,自合作社成立以来,连续盈利,无亏损情况发生,2011年该合作社被评定为邢台市优秀示范社,2012年被评为河北省林果产业重点合作组织。
(二)申报试点合作社组织2011年和2012年经营情况 内丘县绿泰种植专业合作社以种植、产销苹果为主,2011年末固定资产654606元,农业资产1045766元,流动资产合计374348元,资产总计2074720元,可分配盈余67602元;2012末固定资产573048元,农业资产1254919元,流动资产合计422776元,资产总计2250743元,可分配盈余140727元。
1
(三)试点项目基本情况
1、试点项目基本情况:内丘县绿泰种植专业合作社位于我县丘陵地区,生态环境优美,水资源丰富,交通、通讯、电力设施便利。合作社现有专业技术人员5人,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2人,现种植规模达500多亩,其中苹果种植面积达300亩,中草药种植面积200余亩,实行规模化经营,统一管理、统一包装、统一销售的生产模式。截止目前入社成员250余户,辐射农户达800余户。
2、项目实施的背景:内丘县位于河北省南部,地处太行山冲积平原地带,有6镇3乡、309个行政村,总人口26万,其中农业人口22.2万,全县总面积771平方公里, 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县。本县自然条件优越,气候冷暖适宜、土地资源丰富,质地适中,土层深厚,土壤肥沃,为果品种植业的培育发展,提供了独一无二的优势条件。内丘县县委、县政府一直把发展果品种植业作为调整农村产业结构重要途径之一,在县相关政策扶持下,我县果品种植业技术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已成为全县经济增长的一个新亮点。但是果品种植行业发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目前相应的生产技术、配套的生产资料有限,造成苹果的质量不稳定;苹果由于农药残留,环境污染的因素,导致苹果产量不够稳定、品质难以保证;所以通过引进新品种、建设优质苹果示范基地和加强科技人员指导示范,对提高苹果质量和科技含量,促进全县农业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至关重要。
3、必要性和重要性:目前我国苹果市场需求量非常旺盛,出口量大,消费人群广。此外,苹果附加产业发展迅速,2
也为苹果市场提供了良好发展前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不再满足“吃饱”的要求,“吃好”日益成为消费时尚。如何生产优质、绿色果品已被提上人们生活议程,而苹果做为最普通的消费水果能否尽快提高品质,尤其引起人们关注,因此,绿色无公害苹果种植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内丘县属于典型的农业大县,为我县苹果种植业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经济和技术资源,因其投入少、收益高,因而非常适合我县农村种植。因此也成为我县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途径。
4、总体目标:本项目以内丘县绿泰种植专业合作社为依托,通过引进品质好、科技含量高且成活率较高的新品种果苗,在选定区域内进行试验示范,通过平整土地、方格布局、完善田间灌排设施、田间林网与道路等工程措施
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
本文2025-01-28 14:11:39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nwk.com/article/30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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