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热点问题

第一篇:车险热点问题
1、投保了车损险,如果遭遇了大暴雨,车辆受到损失,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如果在暴雨中发动机进了水,发动机的损失却不能获赔。上述条款是否矛盾?
答: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合同中设定“责任免除”条款,将保险责任中的特殊情形作为责任免除。车损险条款将“暴雨”作为保险责任,而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设定为责任免除,并不矛盾。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一个风险较高的损失类型,如果将其完全纳入车损险保险责任,将会导致车损险保费的大幅上升,容易让消费者产生“强制购买”的误解,因此将其作为附加险由客户自主选择购买。客户根据自身保障需要,如果购买了“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将负责赔偿。
2、针对车险“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产品服务问题,保险业已经推出了新的条款费率,不过离正式实施还有一段时间。请问在这个过渡期,如果出险,是按照新规定办还是旧规定办?
答:在新条款没有正式实施前,原有车险保单按原有保险合同约定处理。在这个过渡期,我们还是建议保险消费者能够正常购买商业保险,避免车辆脱保风险。
3、为什么同一辆车,相同的保额,不同保险公司给出的保费不同,甚至差好几百元?
答:同一辆车的保费水平除与保额有关外,还与以下几种情况相 关:一是投保主险和附加险的险别,不同的主险与附加险的险别组合对应的费率是不同的;二是投保条件,比如指定驾驶人和约定行驶区域;三是选择的赔偿限额不同也导致不同的费率;四是销售渠道,比如电销渠道的保费就比其他传统渠道要低。
4、买新车被要求买全险,请问这是保险业的规定吗? 答:首先保险业“全险”的概念是不存在的。其次,保险消费者投保商业保险,其险种选择完全是根据自愿原则,保险业无权限定。当然,新车主往往因为驾驶技术、爱惜车辆等方面原因希望得到较全面的保障,我们也建议其购买较为全面的保险险种,尽可能多的提高风险保障水平。另外,对于贷款车辆,银行从维护自身权益的角度出发,也会建议客户购买较为全面的保障。
5、一些车主反映,车险还有一个多月到期,每天都有好几个保险公司的续保推销电话骚扰,非常烦恼。这些客户信息不是从车险信息平台走漏出去的吧?车主怎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遇到保险公司电话骚扰怎么办?
答:保险业始终高度重视消费者信息安全及权益的维护,监管部门对保险业电话销售行为有明确的要求和具体的规范,保险业也在严格落实监管要求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一是保证依法获取客户资料;二是严守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其他人;三是建立电话号码屏弊制度,对客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使用技术手段 对该号码进行屏弊,一段时间内不得对其再次呼出。
车主接到保险公司不适当的电话后,可以致电当地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进行投诉处理。
6、我国已决定对外资保险公司开发交强险,请问允许外资开办交强险,对车险消费者有哪些好处?何时能到外资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
答:外资开办交强险,给广大车险消费者提供了更多保险主体供选择,也可以将国外优秀的服务理念、先进的技术优势以及全面的风险防范手段引入国内市场,对于提升国内保险业整体经营水平起到积极作用。保险业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7、买了“全险”就等于什么意外都能赔吗?
答:所谓“全险”的说法,是一种对车险产品的错误理解。广大车主尤其是新车主购买保险时,往往想保障全面,一旦发生事故,事故损失能够得到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而部分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为了迎合消费者这种心里,违规采用了“全险”这个概念。以致消费者就会很容易将“全险”和“所有险种”以及“所有保障”划上等号,产生不必要的理赔纠纷。其实,所谓“全险”一般只是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自燃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以及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等几个主要车险险种。由于风险管理能力和定价等方面的原因,所有的保险产品包括车险产品是不 可能覆盖所可能遭受的风险的,每个险种都有不同的保障范围,也会规定不同的免责条款。
综上,购买了所谓的“全险”不等于够买了车险的所有险种,更不等于所有意外都能获得赔偿,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和风险状况选择购买合适的险种。
8、车险条款规定,事故双方是直系亲属的,也就是说,自家车撞了自家人保险公司不赔。请问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第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是不属于第三者范围的,被保险人不存在依法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
第二、从道德风险角度考虑,保险公司如果对与被保险人同属于家庭成员的进行赔偿,从某种角度讲,对受害方的赔款会回到被保险人那里,存在道德风险。
第二篇:车险案例
2005年1月29日,某地村民徐某驾驶大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在某镇卫生院门口超越停靠在路边的公交车时,将横过公路的丁某某撞倒。徐某一面报警,一面赶快将其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丁某某左腿和左臂粉碎性骨折,需预交医疗费1万元,徐某无力支付这笔费用,交警部门给徐某大货车承保机构,平安保险公司该地分公司打电话,要其迅速将医疗费交给医院,以便用于对丁某某的治疗,保险公司经核实后将这笔款交到医院。县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对现场进行勘察后,又对肇事司机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了抽检,发现其为酒后驾车。县交警大队于2005年2月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徐某酒后驾驶,观察不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丁某某系未成年人,横过公路时没有成年人带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4条第1款规定;因此双方应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伤者父亲丁某对该认定书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安机关认定丁某某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证据不足,由此作出同等责任认定缺乏事实根据和逻辑推理过程。公安机关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均有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判决:1.撤销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2.判令县交警大队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案例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正常情况下,因保险公司是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所以不发生追偿问题。但如果交通事故由于一定的原因,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保险公司在垫付这笔费用后,有权向责任者追偿。这体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
在保险公司已经就责任限额支付了抢救费用,或在肇事车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下,由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和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同样,如果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该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该机构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是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是救助基金孳息;五是其他资金。
2004年9月20日,李某某骑人力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与桂花堂餐饮公司驾驶员苏某某驾驶的金杯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桂花堂餐饮公司为李某某支付了抢救费、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4.5万余元。此次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苏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双方在交管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商定除上述费用外,桂花堂餐饮公司再一次性付给李某某家属5.2万元。桂花堂餐饮公司付款后,交管部门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发生后,桂花堂餐饮公司通知了该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机构人民保险公司某支公司。调解协议达成后,桂花堂餐饮公司要求人保某支公司理赔,双方因为理赔金额产生争议,桂花堂餐饮公司的请求被拒绝。桂花堂餐饮公司遂将人保某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人保某支公司在其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10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桂花堂餐饮公司与人保某支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后,生效之前,而保险交通事故是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之后,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处理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已成为超越了保险合同义务上的法定义务,人保某支公司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桂花堂餐饮公司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0万元范围内赔偿李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据此,终审判决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给付桂花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金10万元及车辆损失保险金2010元。
【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与商业性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所区别。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行为规范规定的当事人必须投保的险种,如火车、飞机或轮船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强制保险的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保险人(保险公司)也有承保的义务。
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在现实中商业三者险投保比率比较低(2005年约为35%),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因为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的赔偿。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商业三者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二是保障范围不同。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三是具有强制性。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四是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其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对于不同的损害赔偿项目规,定了不同的责任限额,在扩大赔付面的同时也保证了保险公司对主要费用的赔付能力,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并不分项限定,而是根据保险费率和双方约定确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2006年7月1日实行,在其实行后,所有机动车都要陆续购买交强险,但是这并不排斥商业三者险的存在,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同时购买两种保险,以期提供更为完善的保障。
2005年2月3日上午9时,文某驾驶一辆核载5人的小桥车,带着妻子刘某及其他4人一行6人沿公路由东向北行驶至一弯道时,遇郑某驾驶的核载1.9吨的中型普通货车载着11.5吨煤矸石由北往南行驶。会车过程中,小桥车驶入相向车道,两车正面碰撞后,小轿车被推后20米,造成文某本人及5位乘车人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发生后,某县公安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察、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证实,文某驾车超员1人,在限速、交通事故多发地段超速行驶,会车驶入相向车道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文某应承担主要责任。郑某驾驶中型普通货车,严重超载,在限速、交通事故多发地段超速行驶,其过错加重了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应承担次要责任。5位乘客不承担责任。
另外查明,被告人郑某的肇事车的实际所有权人是某实业公司。该车已在某县某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交通事故发生后,为及时处理后事,某实业公司先行赔付了每个受害人家属1万元。
除文某妻子外的其他4位乘车人的家属分别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文某的亲属、交通事故次要责任人侯某和某实业公司、某县某保险公司一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13万余元。在诉讼期间,文某和刘某的亲属也分别起诉要求判令对方司机郑某及其单位某实业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40%的经济损失共计23万余元,法院予以合并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文某驾车超速,驶入对方车道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鉴于文某已死亡,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继承人即文某的父母及其儿子在文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被告郑某驾驶货车超载、超速,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鉴于货车已投保,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20%中的85%的赔偿责任,但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保险范围内,某实业公司作为郑某的工作单位应对郑某在工作时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文某的父母及其儿子分别赔偿4位乘车人的近亲属经济损失70.4549万元的80%,即56.3607万元;被告郑某分别赔偿受害人4位乘车人、文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0.3494万元的20%,即24.069万元,精神抚慰金共1万元,扣除已付款4.8万余元,郑某还应赔偿18.774万元;某实业公司对侯某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款20余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发生时由于尚未实行交强险制度,保险公司承保的是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是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交通事故最高赔偿限额根据不同车辆种类可以由投保人选择确定,当然不同的责任限额保费也不同。另外,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都规定了一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当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特定情形时,保险公司加算一定的免赔率。
在交强险实施后,机动车除了投保交强险外,还可以投保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第三者的人身和经济损失,不足的部分,如果当事人还投保了商业三者险,由承保公司就余额中不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比例赔付。
被保险人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在减去交强险赔偿限额后低于三者险赔偿限额时,赔偿额计算公式为:
赔款=(第三者的人身和财产总损失额-交强险限额)×责任比例×(1-交通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当被保险人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在减去交强险赔偿限额后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公式为:
赔款=赔偿限额×(1-交通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第三篇:车险工作总结
尊敬的领导:
时间过的好快,转眼间一年的时间又要过去了,真是时不我待。在加入中银保险江西分公司的半年时间内,得到大家的帮助实在是太多,现在我将本的工作情况汇报一下:
理赔理算岗位是一个工作非常较为繁琐的岗位。它在理赔的整个流程上算是最后一道关口。是这是一项非常需要耐心和细心的工作岗位。对于我的工作,我有得有失,做的并不够完善。
一、理赔案件结案:从客户出现报案后,现场查勘完毕,客户交起索赔材料,定损后录入新系统,转到核价岗,做完理算,领导审批签字,方可拿给财务部转账汇款。截止12月份,已结2000余件已决赔案。并且在通过年底理赔部全部门的努力,将已决案件结案率成功的从70%提升至85%以上,完成了总公司下达分公司理赔结案率的任务。
二、通知客户及时理赔提高结案率:通知客户需要大量时间,在告诉客户一共赔付多少的情况下,多数都需要讲清楚具体的赔偿项目,告知需要哪些手续,还缺少什么材料。因为每一个案件不同,每一个客户也不同,不同意赔付价格的客户不在少数,客户的庞然大怒和不理解是常有之事,只能耐心的一一向客户解释和客户做好沟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解决不了得问题也会存在,只有及时安抚客户情绪,告知保险公司条款,如不计免赔,300元绝对免赔等等。
三、案件整理归档:在一个案件赔款完毕后,需要将车险理赔卷宗按照报案整理排序,填写好名称。每个案子材料不同,薄厚程度也不同,需要的时间更是不同。每一个案子排完顺序后,用装订机打孔,打好孔之后,用装订线把每个案子穿逢好,之后再用交棒把案子的后案卷皮粘贴好。按要求把险种分类,然后按赔案号排序,分别装入档案盒,在档案号标注清楚,然后归档档案橱内。以便以后的检查和档案查找。
总而言之,理赔岗位体现了公司的形象是公司的对外服务窗口,所以无论是接个电话还是迎来送往,我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不因为自己的过失而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形象。做到自己的最好,发扬团队精神,加强各岗位间的协调、配合的整体联动,增强公司员工的协同作战能力,才能促进业务的全面发展。再次,谢谢所有的新老同事,谢谢领导对我的宽容与教导,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一个爱岗敬业、适应性强、有独立能力、有正确人生观、充满朝气、富有理想的合格员工。“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在未来前进的道路上,我将凭着自己对中银保险公司的激情和热情,为我公司保险事业继续奉献我的热血、智慧和青春。
车险工作总结的延伸内容:工作总结的结构形式是什么?它的内容又包括哪些?
年终总结(含综合性总结)或专题总结,其标题通常采用两种写法,一种是发文单位名称+时间+文种,如《铜仁地区烟草专卖局2004年工作总结》;另一种是采用新闻标题的形式,如松桃县大兴访送部的卷烟零售户诚信等级管理专题总结:《客户争等级,诚信稳销量》。
正文一般分为如下三部分表述:
1、情况回顾 这是总结的开头部分,叫前言或小引,用来交代总结的缘由,或对总结的内容、范围、目的作限定,对所做的工作或过程作扼要的概述、评估。这部分文字篇幅不宜过长,只作概括说明,不展开分析、评议。
2、经验体会 这部分是总结的主体,在第一部分概述情况之后展开分述。有的用小标题分别阐明成绩与问题、做法与体会或者成绩与缺点。如果不是这样,就无法让人抓住要领。专题性的总结,也可以提炼出几条经验,以起到醒目、明了。运用这种方法要注意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各部分既有相对的独立性,又有密切的内在联系,使之形成合力,共同说明基本经验。
3、今后打算 这是总结的结尾部分。它是在上一部分总结出经验教训之后,根据已经取得的成绩和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提出今后的设法、打算,成为新一年制订计划的依据。内容包括应如何发扬成绩,克服存在问题及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也可以展望未来,得出新的奋斗目标。
第四篇:车险论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作为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已使人类实现了对移动、自由和身份的渴望,汽车进入家庭已经从梦想变为现实。近几年,尤其是在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汽车保有量大幅攀升,拥有私家汽车已成为一种时尚。根据有关资料的数据显示,截止2003年1月底,仅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就达到191.4万辆,其中私家车120.9万辆,注册驾驶员已突破300万人。机动车的迅速增加,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薄弱,交通运输管理的滞后,人们的法制观念不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在诸多交通事故中,超速行驶、疏忽大意、措施不当、行人穿行机动车道及违章占道驾驶是导致事故的5大主要原因。
严酷的事实和血的教训,使与机动车辆有关的人们认识到汽车保险与理陪的重要性,掌握汽车保险与理陪的基本知识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了解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对于每个汽车拥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及保险与理陪工作者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汽车工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特别是2003年以后,轿车大踏步地进入家庭,汽车保有量迅猛增加,使得汽车及其相关产业的经济活动越来越活跃。与汽车相关的评估行为也越来越多,如新车的性价比评估;旧汽车的交易、典当、置押评估;汽车保险中的风险评估,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评估;事故汽车的损失评估等。
新汽车评估通过介绍汽车主要辅助功能与价格的关系,阐述了汽车价格的构成、影响汽车价格的因素、汽车价格体系、新汽车的定价目标、新汽车的定价方法、新汽车的定价策略和新汽车的评估方法与步骤。
旧汽车评估介绍了旧汽车的手续检查、汽车技术状况鉴定、旧汽车评估方法的选择与成新率的确定,并论述了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和清算价格法评估旧汽车。
汽车查勘定损介绍碰撞损失评估,以乘用车为例,首先介绍汽车型号的确定,其次阐述主要碰撞损伤的诊断与测量、常损零件修与换的掌握以及损失项目、工时、涂饰费用、材料价格、修复价值和残值的确定,最后说明查勘定损的方法与步骤。
本文着重介绍了汽车保险的概述、汽车交通事故的鉴定与查勘、汽车碰撞损失评估、汽车保险查勘定损技术分析等主要内容。
由于本人才疏学浅,对汽车保险查勘定损技术的研究不够透彻,望大家多予指点。汽车保险概述
1.1 汽车保险的概念与特点
汽车保险是以汽车本身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不定值财产保险。这里的汽车包括常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汽车保险一般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又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汽车保险的基本特征:
① 标的出险率较高
汽车是陆地的主要交通工具。因为其经常处于运动状态,总是载着人或货物不断地从一个地方开往另一个地方,很容易发生碰撞及其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于汽车数量的迅速增加,一些国家交通设施及管理水平跟不上车辆的发展速度,再加上驾驶员的疏忽、过失等人为原因,交通事故发生频繁,汽车出险率较高。
② 业务量大,投保率高
由于汽车出险率较高,汽车的所有者需要以保险方式转嫁风险。各国政府在不断改善交通设施,严格制定交通规章的同时,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对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强制保险。保险人为适应投保人转嫁风险的不同需要,为被保险人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在开展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推动了一系列附加险,使汽车保险成为财产保险中业务量较大,投保率较高的一个险种。
③ 扩大保险利益
汽车保险中,针对汽车的所有者与使用者不同的特点,汽车保险条款一般规定:不仅被保险人本人使用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凡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车辆时,也视为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发生保险单上约定的事故,保险人同样要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须说明汽车保险的规定以“从车”为主,凡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驾驶被保险人的汽车造成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人须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此规定是为了对被保险人提供更充分的保障,并非违背保险利益原则。但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④ 责任与无陪款优待
为了促使被保险人注意维护、养护车辆,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并督促驾驶员注意安全行车,以减少交通事故,汽车保险合同上一般规定: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陪率;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无陪款,续保时可以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享受无赔款优待。以上两项规定,虽然分别是对被保险人的惩罚和优待,但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
1.2 汽车保险的发展
1.2.1 汽车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中,汽车保险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汽车保险是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的。同时,与现代机动车辆保险不同的是,在汽车保险的初期是以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主险的,并逐步扩展到车身的碰撞损失等风险。
① 汽车保险的起源
汽车保险起源于19世纪中后期。当时,随着汽车在欧洲一些国家的出现与发展,因窗体顶端窗体底端交通事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随之增加。尽管各国都采取了一些管制办法和措施,汽车的使用仍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引起了一些精明的保险人对汽车保险的关注。
1896年11月,由英国的苏格兰雇主保险公司发行的一份保险情报单中,刊载了为庆祝“1896年公路机动车辆法令”的顺利通过,而于11月14日举办伦敦至布赖顿的大规模汽车赛的消息。在这份保险情报中,还刊登了“汽车保险费年率”。最早开发汽车保险业务的是英国的“法律意外保险有限公司”,1898年该公司率先推出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可附加汽车火险。到1901年,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保险单,已初步具备了现代综合责任险的条件,保险责任也扩大到了汽车的失窃。
② 汽车保险的发展
20世纪初期,汽车保险业在欧美得到了迅速发展。1903年,英国创立了“汽车通用保险公司”,并逐步发展成为一家大型的专业化汽车保险公司。1906年,成立于1901年的汽车联盟也建立了自己的“汽车联盟保险公司”。到1913年,汽车保险已扩大到了20多个国家,汽车保险费率和承保办法也基本实现了标准化。1927年是汽车保险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美国马萨诸塞州制定的举世闻名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表明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开始由自愿保险方式向法定强制保险方式转变。此后,汽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很快波及到世界各地。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广泛实施,极大地推动了汽车保险的普及和发展。车损险、盗窃险、货运险等业务也随之发展起来。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欧、美、日等地区和国家汽车制造业的迅速扩张,汽车保险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并成为各国财产保险中最重要的业务险种。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汽车保险已占整个财产险的50%以上。
1.2.2 我国汽车保险的发展进程
① 萌芽时期
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汽车保险进入我国是在鸦片战争以后,但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处于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与控制之下,加之旧中国的工业不发达,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实质上处于萌芽状态,其作用与地位十分有限。
② 试办时期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1950年,创办不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汽车保险。但是因为宣传不够和认识的偏颇,不久就出现对此相保险的争议,有人认为汽车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于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5年停止了汽车保险业务。直到70年代中后期为了满足各国驻华使领馆等外国人拥有的汽车保险的需要,开始办理以涉外业务为主的汽车保险业务。
③ 发展时期
我国保险业恢复之初的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全面恢复中断了近25年之久的汽车保险业务,以适应国内企业和单位对于汽车保险的需要,适应公路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事故日益频繁的客观需要。但当时汽车保险仅占财产保险市场份额的2%。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机动车辆迅速普及和发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也随之得到了迅速发展。1983年将汽车保险改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在此后的近20年过程中,机动车辆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尤其在财产保险市场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到1988年,汽车保险的保费收入超过了20亿元,占财产保险份额的37.6%,第一次超过了企业财产险(35.99%)。从此以后,汽车保险一直是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并保持高增长率,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
与此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以及管理也日趋完善,尤其是中国保监会的成立,进一步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加大了对于费率、保险单证以及保险人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加速建设并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中介市场,对全面规范市场,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3 我国汽车保险的种类
汽车保险是随着汽车的出现而产生的一项保险业务。它不仅是运输工具保险中最重要的险种,也是整个财产保险中最重要的业务来源。在各国非寿险业务中,汽车保险均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我国财产保险中属于第一大险种。
汽车保险的主要险种:
① 基本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② 附加险:盗抢险,玻璃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
③ 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④ 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因保险人责任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⑤ 全车盗抢险:负责赔偿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车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
⑥ 风挡玻璃单独险: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其他部分没有损坏,仅风挡玻璃单独破裂或破碎,风挡玻璃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
⑦ 自燃损失险:自燃损失险,车辆因电路、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以及因运载货物自身起火原因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⑧ 不计免赔特约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4 汽车保险的业务流程
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流程大体相近,大致经历保险投保,包括保户填写投保单,交纳保费;保险公司承保、签订保险合同,包括核保、出具保单,出具保费的收据;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查勘;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续保等环节。
1.4.1 保险投保
投保人投保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汽车保险条款种类繁多,价格不同,因此投保人在购买汽车保险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① 合理选择保险公司
② 合理选择代理人
③ 了解机动车保险内容
④ 根据实际需要购买
⑤ 购买汽车保险的其他注意事项:
(1)对保险重要单证的使用和保管
(2)实告知义务
(3)购买汽车保险后,应及时交纳保险费,并按照条款规定,履行被保险人义务
(4)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5)投诉
1.4.2 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应提供合理的保险方案
在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应从加大产品的内涵、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入手,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完善的保险方案。
① 保险方案制定的基本原则
(1)充分保障的原则 :是指保险方案的制定应建立在对于投保人的风险进行充分和专业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对于风险的了解和认识制定相应的保险保障方案,目的是通过保险的途径最大限度地分散投保人的风险。
(2)公平合理的原则:是指保险人或代理人在制定保险方案的过程中贯彻公平合理的精神。
(3)充分披露的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制定保险方案的过程中应根据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告知义务的有关要求,将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可能对于投保人不利影响的规定,要向投保人进行详细的解释。
② 制定保险方案前的调查工作
(1)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性质、规模、经营范围和经营情况;
(2)了解企业拥有车辆的数量、车型和用途,了解车况、驾驶员素质情况、运输对象、车辆管理部门等;
(3)了解企业车辆管理的情况,包括安全管理的目标、对于安全管理的投保人、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以往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分类等;
(4)了解企业以往的投保情况,包括承保公司、投保险种、投保的金额、保险期限和陪付率等情况;
(5)了解企业投保的动机,防止逆向投保和道德风险。
③ 保险方案的主要内容
(1)保险人情况;
(2)投保标的风险评估;
(3)保险方案的总体建议;
(4)保险条款以及解释;
(5)保险金额以及赔偿限额的确定;
(6)免赔额以及适用情况;
(7)赔偿处理程序以及要求;
(8)服务体系以及承诺;
(9)相关附件。
1.4.3 保险承保
① 填写投保单
② 核保
③ 接受业务
④ 缮制单证
1.4.4 保险理陪
保险理陪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导致损失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处理的过程。保险理陪应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以保证保险合同双方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保险理陪的程序如下:
① 接受损失通知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有关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并提出索赔要求。
② 审核保险责任
保险人收到损失通知书后,应当即审核该索赔案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其审核的主要内容为: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的有效期限内、损失是否由所承保的风险所引起、损失的车辆是否是保险标的、请求赔偿人是否有权提出索赔等。
③ 进行损失检查
保险人审核保险责任后,应派人到出险现场进行查勘,了解事故情况,分析事故损害原因,确定损害程度,认定索赔权利。
④ 陪付保险金
保险事故发生后,经过核查属实并估算赔偿金额后,保险人应当立即履行赔偿给付的责任。
1.5 汽车保险合同
汽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所订立的,以汽车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按此协议约定,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以及致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在我国汽车的保险种类包括常规汽车保险、摩托车保险、拖拉机保险和工程车等特种汽车保险。汽车保险主要承担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汽车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 汽车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范围
汽车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范围极为广泛,凡是汽车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租人、承包人等都可以成为汽车保险的投保人。具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驻华使领馆、我国驻外人员和在国外从事工作的公司、组织等也可向我国保险公司投保汽车保险。
② 汽车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
根据我国汽车保险的实践来看,汽车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包括:常规汽车(客车、货车、轿车)、摩托车、拖拉机及各种特种车辆,诸如起重车、油罐车、消防车、救护车等。
汽车要成为汽车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合法的取得和占有,且应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还必须配备持有驾驶执照的驾驶员。
作为汽车保险合同保险标的机动车辆应当是一个整体,即由发动机、底盘、车身、轮胎、电气设备组成的整车及其必备零配件。脱离车体的其他财产,如燃料、物料、非车辆必备用品等不属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③ 汽车保险合同的险别范围
汽车保险业务,主要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可以特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汽车司机人身意外伤害险、乘客意外伤害责任险、装卸工意外伤害责任险、摩托车盗窃险、玻璃破碎险等附加险。
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可由投保人一并投保,或单独投保。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汽车交通事故的鉴定与查勘
2.1 交通事故鉴定的基本知识
在现实工作中可以感知,汽车查勘员对交通事故的准确鉴定,以及坚持迅速认真查勘现场。一方面可以体现保险公司更及时、更全面、更专业、更道德的服务经营理念;另一方面可以发现部分移花接木、偷梁换柱、瞒天过海的隐情。如无证驾车肇事后请有驾证的人员假冒、非保险责任事故伪造第一现场、保险车辆未进行及时审验后出险后补、第三者致害损失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的再索赔、保险车辆严重超高、超重、超载所致的损失、保险车辆受损后的恶意损失再扩大等。
掌握了第一手精确资料,就能去伪存真,化解各类经营风险。由此可见,坚持全天候第一时间认真查勘,既有益于公司品牌、效益的发展,又有益于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是每个基层汽车保险理赔一线人员必须坚持不懈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汽车交通事故的科学鉴定涉及到多学科知识,说明交通事故发生过程,必须广泛地跨学科集中收集相关知识。图2-1概括了汽车交通事故鉴定学的基本知识体系。
碰撞力学的基本知识主要包括各种力学的基本概念、术语、牛顿三大定律、能量守恒定律、动量守恒定律、有效碰撞速度、相对碰撞速度、反弹系数、摩擦系数、塑性变形等定义,以及必须加深对作为碰撞物体的汽车特性的理解。
碰撞力学
人体工程学
汽车构造特性
汽车运动特性
汽车交通事故鉴定学
图2-1 汽车交通事故鉴定学基本知识体系
汽车运动特性的基本知识,主要应加深对加速、制动、转向等汽车的运动,以及控制机械故障的原理、实验知识(实际经验)的理解。
在车辆构造特性的基本知识中,车身作为碰撞物体的特性至关重要。这是因为必须根据车身的损坏状况逆推出碰撞事故的产生过程,完成这些工作,还需要材料力学、破坏力学等方面的理论知识。
人体工程学的基本知识重点在于分析视觉、知觉反应时间,打瞌睡、酒后驾车、人体的耐冲击性等知识,以明确事故责任之间的关系。
2.2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①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②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③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3 交通事故的鉴定与查勘技术
2.3.1 交通事故鉴定概述
① 交通事故鉴定的意义
所谓交通事故是指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各种汽车和非汽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条例的行为,过失造成人、畜伤亡和车、物财产损失的交通事件,称为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就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于保险车辆就会涉及到保险赔付,有些还会涉及刑事或民事诉讼。因此,对汽车交通事故进行科学公正的鉴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来说,对于汽车交通事故鉴定,汽车保险理赔人员可以委托交通事故鉴定专家进行。在我国,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并出具正式文件。鉴定书一般格式如下:
科学鉴定的目的主要是向事故处理人员、理赔员或法官及律师说明科学解释的程序,为事故处理、保险理赔和诉讼提供科学的依据。因此,鉴定书应尽可能简明扼要、易于有机地把握相关内容。在使用专业术语时,要通俗易懂地解释其意思。叙述要文理清晰,避免杂乱无章。
对于复杂的问题,在“鉴定经过”章节的开始要说明鉴定程序。在“考证内容”一节中要对证据中的重要资料进行详细的说明,并以此为基础对事故形态进行考证分析与推理计算。可以充分利用图表、图形和照片加深对事故过程及形态的认识,某些场合还可以利用模型和录像。
2.3.2 交通事故鉴定内容
① 交通事故鉴定的内容主要有:
(1)碰撞事故的发生形态;
(2)单车事故的发生形态;
(3)碰撞车速、制动前的车速;碰撞地点的特殊情况(违章情况);
(4)碰撞姿态(碰撞时的相对姿态、碰撞角度等);
(5)碰撞发生前事故车的运动状况与驾驶人的动作;
(6)避免发生碰撞的可能性;
(7)是否为追尾或妨碍行车;
(8)该事故确实存在吗(是否伪造事故);
(9)该事故是否为故意(蓄意)的(自杀事故、他杀事故);
(10)驾驶人是谁;
(11)因车辆故障引发的事故(使用不当、维护不当、缺陷车);
(12)车辆发生火灾的原因;
(13)废气中毒死亡事故的原因;
(14)交通信号灯状态;
(15)乘车人所受的冲击;
(16)碰撞所造成的乘车人身体运动状况;
(17)事故与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
(18)碰撞的顺序(窗体顶端窗体底端台球式追尾或堆积式追尾);
(19)证言的真伪;
(20)相反证言、相反鉴定结果真伪的判定;
(21)引发事故的诱因。
② 汽车交通事故的形态
绝大部分的汽车交通事故是碰撞事故。如图2-2所示,把碰撞事故分为4个阶段,则更加容易理解。第一个阶段是碰撞发生前事故车辆的运动状态以及操纵车辆的驾驶人的动作。在这一阶段,往往由于驾驶人的错觉、判断错误、反应迟钝,或者车辆及道路环境的异常等原因而引起碰撞事故。
碰撞发生前车辆的运动状况与驾驶人动作
碰撞
碰撞后的车辆
及乘车人和运动
车辆损坏
乘车人受伤
路面痕迹
(原因)(结果)
图2-2 发生碰撞的4个阶段
③ 汽车碰撞的特点
(1)车辆之间相互交换运动能量的现象;
(2)相互挤压,通过车身的损坏(塑性变形)来消耗一部分运动能量的现象;
(3)部分相互损坏(塑性变形),而另一部分相互排斥(反弹、弹性变形)的现象;
(4)在进行运动能量交换的同时,有时还会将一部分运动能量转换为角运动的现象。因此,发生碰撞事故的车辆不仅存在平移运动,有时还伴随有旋转运动;
(5)由于惯性作用,乘车人与车辆之间会产生相对运动。这就是所谓的二次碰撞,即乘车人受伤的原因;
(6)碰撞现象一般发生在0.1~0.2s极端的瞬间。
在碰撞中未消耗掉的能量则通过碰撞后车辆和乘车人的运动,以摩擦功的形式消耗掉。碰撞后的运动时间通常为数秒,整个碰撞过程几乎是人力无法左右的纯物理现象,这使得车辆碰撞事故的科学鉴定具有极高的客观性。碰撞和碰撞后的运动结果主要是造成车辆损坏、乘车人受伤、路面痕迹(胎痕、车身的擦痕、路面上的散落物)等。
查勘员对车辆交通事故的科学鉴定,就是根据这一事故的“结果”,即车辆的损坏和乘车人的伤害程度、路面痕迹等(同时参考目击者的证言),对照自然规律、汽车运动特性、结构特点、人体工程学等准确地再现碰撞现象。然后追溯、推定构成事故“原因”的碰撞发生前的车辆运动状态与乘车人的动作。
交通事故中发生的这些物理现象一定会遵循以牛顿的三大定律为首的物理定律而产生和发展,因此,只要正确地记录碰撞的结果,就能够完全正确地反推出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所以说,车辆交通事故鉴定具有较高的实证性。
2.4 事故现场查勘的要求和工作内容
2.4.1 交通事故现场
交通事故现场(以下简称现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及其与事故有关的车、人、物遗留下的同交通事故有关的痕迹证物所占有的空间。现场必须同时具备一定的时间、地点、人、车、物5个要素,他们的相互关系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现场可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
① 原始现场,是指发生事故后至现场查勘前,没有发生人为或自然破坏,仍然保持着发生事故后的原始状态的现场。这类现场的现场取证价值最大,它能较真实地反映出事故发生的全过程。
② 变动现场,是指发生事故后至现场查勘前,由于受到了人为或自然原因的破坏,使现场的原始状态发生了部分或全部变动。这类现场给查勘带来种种不利因素,由于现场证物遭到破坏,不能全部反映事故的全过程,给事故分析带来困难。
③ 出现变动现场的原因:
(1)为抢救伤者或排除险情而变动了现场的原始位置;
(2)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护、警备、工程救险车,肇事后因任务需要驶离现场;
(3)过往车辆和行人及现场围观群众;
(4)自然原因(刮风、下雨、下雪、日晒等);
(5)主要交通干道或繁华地段发生的事故,需及时排除交通堵塞而移动肇事车辆及相关证物;
(6)伪造和破坏现场。当事人为了逃避责任或进行保险诈骗,对现场进行破坏和伪造。这类现场事故状态不合常理,不符合客观规律;
(7)恢复现场。恢复现场有两种情况:一是对上述变动现场,根据现场分析、证人指认,将变动现场恢复到原始现场状态;二是原始现场撤除后,因案情需要,根据原始现场记录图、照片和查勘记录等材料重新布置恢复现场。
2.4.2 事故现场查勘范围与组织
现场查勘是一项细致、繁琐又复杂的工作。因此,在查勘前必须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查勘的范围、顺序和重点,拟定查勘方案,按确定的顺序和步骤展开查勘。
现场查勘范围根据事故类型而定。查勘人员到现场后,应及时向现场保护人员了解事故情况,现场有无变动及变动的原因和范围,必要时根据当事人和证明人的记忆恢复现场。
对于现场范围比较小,肇事车辆和证物痕迹比较集中的现场,以肇事车辆为中心由内向外展开查勘。
对于肇事车辆和证物痕迹比较分散的现场,查勘顺序要灵活掌握。以重要部位和可能遭受破坏的部位为重点进行查勘,也可以由外围向中心进行,逐步缩小查勘范围;对于面大距离长的现场,可分片逐段进行查勘。
在现场查勘或对事故进行分析研究中,当遇到认定痕迹或事故原因有异议时,在关键问题上意见无法统一时,应通过现场实验进行科学考察。
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要根据现场情况,由现场指挥人员统一部署,布置现场警戒;维护交通秩序,预防现场交通堵塞;保护现场;组织救护交通事故伤员,组织现
场抢险。
2.5 现场查勘与鉴别
现场查勘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一项重要的法定程序,现场查勘是证据收集的重要手段,是准确立案、查明原因、认定责任、进行处罚的依据,是保险赔付、案件诉讼的重要依据。因此,现场查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5.1 现场查勘的意义
① 现场查勘是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刑事及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交通事故立案、调查、提起公诉和审判,是刑事诉讼活动的4项程序;现场查勘是刑事诉讼第1、2道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因此,事故发生后,必须对现场、肇事车辆、物品、人员损伤、道路痕迹等进行现场调查。
② 现场查勘是保险赔付的基础工作对于保险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涉及到赔付问题,只有通过第一现场的查勘才能确定事故的真伪、事故原因及事故态势,确定赔付的基本依据和确认是否为骗保案件。
③ 现场查勘是事故处理的起点和基础工作只有通过严格细致的现场查勘,才能正确揭示事故的产生、发展过程。
通过对现场各种物证痕迹等物理现象的分析研究,发现与事故有关联的逐项内在因素。也只有通过周密的现场查勘、询问当事人、访问证明人等调查活动,才能掌握第一手材料,对案情做出正确的判断。有了正确的判断,就能正确认定事故责任,追究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
④ 现场查勘是收集证据的基本措施证据是查明事故原因和认定事故责任的基本依据。
车辆交通事故是一种纯物理现象,交通事故的发生必然引起现场内客观事物的变化,在现场留下痕迹物证。因此,对现场进行细致地、反复地查勘,把现场遗留下的各种痕迹物证加以认定和提取,经过检验与核实就成为事故分析的第一证据。
⑤ 现场查勘是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重要环节现场是交通事故行为的客观反应。
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引起现场各种交通要素的变化,留下痕迹和物品。通过现场查勘取得的各种痕迹证物等证据,是分析案情、揭露逃逸人的特征、侦破逃逸案件的重要依据。
2.5.2 现场查勘的目的
① 确定事故的性质
通过客观、细致地现场查勘证明案件是刑事性质的交通事故,还是普通单纯的交通事故,是否为骗保而伪造事故,对事故进行划分和提供处理依据。
② 查明事故情节及要素
通过现场的各种痕迹物证,对事故经过进行分析调查,查明事故的主要情节和交通违法因素。
③ 确认事故原因
通过对现场周围环境、道路条件的查勘,可以了解道路、视距、视野、地形、地物对事故发生的客观影响;通过对当事人和证明人的询问和调查,可以确认当事人双方违反窗体顶端交通法规的主观因素。
2.5.3 现场查勘的要求
① 及时迅速
现场查勘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工作。要抓住案发不久、痕迹比较清晰、证据未遭破坏、证明人记忆犹新的特点,取得证据。反之,到案不及时,就可能由于人为和自然的原因,使现场遭到破坏,给查勘工作带来困难。所以,事故发生后查勘人员要用最快的速度赶到现场。
② 细致完备
现场查勘是事故处理程序的基础工作。现场查勘一定要做到细致完备、有序,查勘过程中,不仅要注意发现那些明显的痕迹证物,而且,特别要注意发现那些与案件有关的不明显的痕迹证物。切忌走马观花、粗枝大叶的工作作风,以免由于一些意想不到的过失使事故变成复杂化,使事故处理陷于困境。
③ 客观全面
在现场查勘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客观、科学的态度,要遵守职业道德。在实际中可能出现完全相反的查勘结论,要尽力防止和避免出现错误的查勘结果。
④ 遵守法定程序
在现场查勘过程中,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的规定。要爱护公私财物,尊重被讯问、访问人的权利,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注意社会影响。
2.5.4 现场查勘的组织实施
现场查勘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法律性很强且繁琐细致的工作。尤其对于重大和特大交通事故,查勘工作量大,需要的时间长,涉及的部门、人员多,有些情况要现场处理。因此,现场查勘要有严密的组织和强有力的临场指挥,使查勘工作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下,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避免杂乱无章。交通事故的现场查勘由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单方事故可以由保险公司独立查勘、处理。
2.5.5 现场查勘组织的注意事项
① 迅速赶赴现场;
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组织警力,快速赶赴现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要求,及时划定现场范围,实施保护,维护交通秩序,保证现场查勘工作的顺利进行。
② 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
只有全面了解和掌握情况,才能对事故性质以及采取什么样的措施等一系列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与决策。否则,将会使查勘工作陷于被动。指挥员到达现场后,首先听取
先期到达有关人员的汇报,亲自巡视、查看现场状况,确定查勘重点,布置各项查勘工作。对重要痕迹物证,要亲自查验,鉴别真伪与可靠程度,掌握第一手资料。
③ 兼顾统筹、全面安排。
(1)合理布置查勘力量,特别是重大、特大交通事故;
在分配工作任务时,要注意发挥工作人员的特长,因人制宜、新老搭配,提高查勘取证的效率和质量。
(2)重点痕迹过细查勘;
尽管现场查勘的工作内容很多,但对重点痕迹的查勘、对痕迹形成的认定、收集人证物证、现场查勘记录4项工作不得有误。这些工作直接关系到事故因果关系、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
(3)掌握进度,协调工作;
现场查勘工作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痕迹查勘与摄影录像、测绘现场图之间要彼此照应,相互协调。否则就会彼此干扰,影响工作的完整性。指挥员要协调各组的工作进度,进行必要的调整,使现场查勘工作顺利进行。
(4)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在现场查勘过程中,当遇到某些紧急情况时,应当机立断,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查勘工作的连续性。例如,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一旦掌握基本证据,即可立即采取措施,对肇事车辆进行堵截。
(5)组织现场汇报。
查勘结束后,应召开现场工作报告会,听取各项调查汇报,查验查勘记录和现场记录图是否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的要求。发现漏洞和差错,及时复查和补充。若需安排现场实验,另选时间和地点进行。
2.6 交通事故的查勘技巧
2.6.1 事故车辆痕迹的种类与形态
机动车辆意外事故按其发生者之间的关系,通常分为车与车事故、车与人事故、车辆自身事故及其他事故四类。各类事故现场既有其共同性,也有各自的特殊性。但就保险事故中常见的事故车辆痕迹而言,包括以下类型:
① 轮胎行驶印痕;
它是车轮在转动过程中遗留在路面上的痕迹,直接反映出轮胎在路面行驶的位置,并显示着车轮本身的外部花纹特征。
② 刹车印痕;
它是车辆紧急制动时,车轮与路面摩擦而形成的炭黑拖印,通常用于判断车速。一般情况下,车速越快,刹车印痕的距离就越长。刹车印痕的长度还与不同类型的车辆、不同的路面及车速密切相关。同一路面、同一类型车辆的装运量不同,其刹车印痕的长度也不同。
③ 路面擦划痕迹;
它是车体和有关零部件断裂、脱
车险热点问题
本文2025-01-27 23:46:02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nwk.com/article/3031.html
- 二年级数学下册其中检测卷二年级数学下册其中检测卷附答案#期中测试卷.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质检卷(苏教版)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质检卷(苏教版)#期末复习 #期末测试卷 #二年级数学 #二年级数学下册#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混合运算专项练习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混合运算专项练习#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 #知识分享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年月日三类周期问题解题方法二年级数学下册年月日三类周期问题解题方法#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知识分享 #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解决问题专项训练二年级数学下册解决问题专项训练#专项训练#解决问题#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知识分享.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还原问题二年级数学下册还原问题#二年级#二年级数学#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 #知识分享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第六单元考试卷家长打印出来给孩子测试测试争取拿到高分!#小学二年级试卷分享 #二年级第六单考试数学 #第六单考试#二年级数学下册.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必背顺口溜口诀汇总二年级数学下册必背顺口溜口诀汇总#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 #知识分享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 #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重点难点思维题》两大问题解决技巧和方法巧算星期几解决周期问题还原问题强化思维训练老师精心整理家长可以打印出来给孩子练习#家长收藏孩子受益 #学霸秘籍 #思维训练 #二年级 #知识点总结.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 必背公式大全寒假提前背一背开学更轻松#二年级 #二年级数学 #二年级数学下册 #寒假充电计划 #公式.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