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简略探析

第一篇:村镇银行简略探析
村镇银行简略探析
第一部分 村镇银行的内涵
一、村镇银行定义及职能
(一)村镇银行定义
1、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4、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5、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村镇银行职能
1、村镇银行可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村镇银行还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二、村镇银行的优劣势
(一)村镇银行的优势
1、设立门槛低
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村镇银行可以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 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 1 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2、服务对象及产品本土化。
村镇银行服务对象是本社区内的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主要是为其辖区内的农户、农业和涉农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解决当地中小企业资金的短缺状况。
3、贷款审批效率高、利率低
由于村镇银行的主营业务以小额信贷为主,根据用户的信用和担保就能审批。
(二)村镇银行的劣势
1、缺乏稳定的存款来源
村镇银行成立的时间较短,没有任何的客户基础,缺乏知名度,与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相比,农户对村镇银行的认可程度大打折扣,吸收存款的难度大。
2、规模小、网点少、对多数农村居民缺乏吸引力
村镇银行规模小、网点少、资金实力不足、现代化手段缺乏,对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缺乏吸引力。且受到农村经济环境和开放程度的制约,缺乏规模效应,业务范围有限,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比较单一,无法满足农村多层次的金融需求。
3、信贷资金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
村镇银行信贷支持的主要对象为农业、农民,农业、农民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很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在农业保险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村镇银行的信贷资金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此外,农村信用环境差,农民的信用和法律意识薄弱。村镇银行发放的贷款多以信用贷款为主,极易形成信贷的道德风险。
(三)村镇银行面临的机会
1、政策扶持力度大
银监会先后出台《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文件,支持村镇银行的建立和发展,为村镇银行创造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
2、新农村建设需要村镇银行
农村资金需求大,农民投资理财的需求增加,但是农村金融供应不足,区域内经济发展不平衡,城市商业银行门槛较高,对农村市场辐射较少,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三农发展得不到良好的金融支持,农民贷款难,农村中小型企业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新农村建设对资金需求大。
(四)村镇银行潜在的挑战
1、面临多元化的竞争格局,竞争压力较大
村镇银行的设立加剧农村金融竞争,随着金融体系不断发展与完善,竞争格局将面临多元化,农业发展银行开始逐步实施农业开发性金融战略目标;农业银行重返农村市场,打造县域特色零售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也将争夺农村的市场份额,竞争压力将进一步加大。传统商业银行先入为主,具有品牌和信誉优势,实力雄厚,配套设施齐全,拥有庞大的金融网点,吸收存款有绝对优势。村镇银行刚刚成立,做农村金融工作缺乏经验,工作成本相对较高,缺乏经验丰富、具备专业技能的农村金融人才,存在很大的操作风险。
2、结算渠道不畅通
村镇银行多数只有一家乡镇网点,网点越少,客户存款越少,资金约束越大。贷款越少,银行绩效越低,导致村镇银行的营销成本和业务处理成本高昂。村镇银行金融基础服务体系不到位,支付结算渠道不明确,结算渠道不畅,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处于劣势。村镇银行还没有直接加入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村镇银行自身账户无法在人行开立,不能参 加同城票据交换。村镇银行目前尚未发行银联卡,银联对村镇银行缺乏差别性支持政策,业务开展有局限。存款保险制度未建立的情况下,村镇银行缺少信誉支持和保障,严重制约了业务发展。
第二部分、我国村镇银行发展现状及前景
一、我国村镇银行发展现状
我国村镇银行从2007年3月1号开始试点,全国首家村镇银行——惠民村镇银行成立,截至2012年9月末,全国已组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858家,其中村镇银行799家。
已开业的村镇银行发展平稳健康。截至2012年6月末,全国已开业村镇银行资产总额为3190亿元,资本充足率达28.6%;贷款余额1782亿元,农户和小企业贷款余额分别为600亿元和841亿元;不良贷款率0.2%,拨备覆盖率860%。
2012年5月,银监会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并明确在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关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越来越多的民间资本和上市公司参股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成为新的投资热点。
2013年,已有4000余家企业股东和7000余名自然人股东投资村镇银行,民间资本直接和间接持股占比达70%,村镇银行已成为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重要渠道。
二、我国村镇银行发展前景
(一)发展步伐加快
银监会2009年6月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国务院2010年5月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允许民间资本兴办中小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投资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
2012年5月,银监会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越来越多的民间资本和上市公司参股村镇银行。
(二)政策支持力度加大
1、财政支持力度
近年来,我国在已出台支持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财政部于2009年3月发出《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又于4月发布《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对达到监管要求并实现上年末贷款余额同比增长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存贷比还需大于50%),由中央财政按照上年末贷款余额的2%给予补贴,纳入机构当年收入核算,以增强机构经营发展和风险拨备能力。
财税部门2010年5月出台《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包括村镇银行在内的农村金融机构实施优惠政策:其发放的5万元以下农产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并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额。
2、央行政策支持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为支持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和发展,促进其在“支农支小”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于2008年5月联合印发《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了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在存款准备金、利率、结算、现金和征信管理等方面的政策。
村镇银行可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享受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政策。目前,大部分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10-11%,比大型商业银行低6-7个百分点。村镇银行可申请支农再贷款。人民银行2009年将支农再贷款对象由农村信用社扩大到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的利率政策。村镇银行利率政策与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农村商业银行基本相同,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则不得高于中央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2.3倍。
第三部分、村镇银行发展存在的风险
一、自我约束机制欠缺
村镇银行的自我约束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缺乏对董事会、经理层有效、公开的监督、评估机制。尚未建立强有力的利益制衡机制,内部稽核体制也没有建立起来,对于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掌握一定决策权的管理人员存在着控制盲点,容易产生一人说了算的现象。细化的切合实际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更是严重缺乏,因此,容易发生重大案件。
二、网点少,吸储困难,负债业务拓展缓慢
从目前情况看,大多数村镇银行只有一家营业网点,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分支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服务网点少,缺乏有效竞争力,既不利于自身的发 展壮大,也不利于客户业务办理,对其吸收存款带来较大程度的影响,在存款规模小,没有资金来源情况下,信贷业务也无法实现规模扩张。因此,实现营业网点的扩张,是村镇银行发展过程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三、面临多种风险且抗风险能力不强
村镇银行发展过程中面临多种风险,且抗风险能力不强,而村镇银行缺乏支持其发展的财政扶持、税费减免、农贷贴息、支农再贷款等优惠政策,不利于其持续、健康地开展各项支农业务,激励和引导作用不够。另外,农业政策性保险开办不足,农业商业性保险仍没有开展起来。特别是由于农户贷款抗风险能力较弱,农户贷款容易因自然灾害而遭受损失,增加了村镇银行发放农业贷款的风险系数,弱化了村镇银行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
四、高素质的从业人员严重匮乏
村镇银行一般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 组建而成的民营股份制银行。其性质决定了其进人渠道较为复杂,人员入口把关困难,人情关系进入该机构较多,真正的金融专业人才不能够充分引入,这就决定了其人员素质不高,真正懂得银行经营管理的人才奇缺,特别是会计、信贷、科技人员稀少,造成业务办理十分困难,对其日后的进一步发展壮大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
五、支付结算渠道不畅,加入央行征信系统困难
目前,村镇银行名义上开办了存款、贷款、结算三大类业务。但由于受村镇银行自身网络系统建设不足、加入各类系统成本高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村镇银行基本上没有加入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电子对账系统、账户管理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等,不能充分享受到现代化支付体系带来的便捷服务,办理业务困难重重,有些业务根本无法开展。村镇银行基本上不能办理银联业务,结算业务基本上没有开展起来,结算业务由其他银行代理,中间业务更是无法拓展。目前村镇银行开展的主要还是传统的存贷款业务,新业务如代销基金、债券,代缴 水电费,理财产品销售,代理保险等没有得到开展,创收渠道单一,实现盈利困难重重,经营陷入困境。
六、信贷产品和管理方式缺乏创新
村镇银行信贷产品和服务、担保和抵押方式创新不足。目前,村镇银行在贷款中主要还是局限于传统抵押方式,如住房、商厅、设备等,而缺乏新型的担保和抵押方式,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等业务未开展。村镇银行由于刚刚进入市场,人员素质又不高、人缘和地缘又不足,对信贷风险防范表现出严重的过度心理,使得信贷市场拓展困难重重。
七、缺乏社会认可度
虽然村镇银行通过多种渠道对自身做了大力的宣传,但村镇银行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农村地区尚未被广泛接受和认可,大部分群众对传统的金融机构比较信任。由于广大民众金融知识的匮乏,对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的不了解,多数社会大众认为,村镇银行是私人银行,没有保证,对村镇银行一直抱有怀疑和观望的态度,有钱不敢存到村镇银行,认为其门户小,贷款多了就贷不出来,不愿与村镇银行建立客户关系。致使村镇银行存贷款业务发展缓慢。
第四部分 入股村镇银行分析
一、村镇银行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村镇银行是在党和政府的政策下建立起来的惠农金融机构,政府在许多方面起着宏观调控的作用,村镇银行应积极参加政府经济工作会议,获取经济信息,与政府相关部门形成协调机制,力所能及地为政府提出的发展农村经济的相关政策提供支持,满足农村多元化的金融需求。
作为地方政府,也要为村镇银行的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积极支持村镇银行的正常运行,切忌行政干预,同时也要维护好村镇银行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为村镇银行提供适合本地经济实际的发展项目。村镇银行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应该是互促与协作的关系。
二、地方政府入股村镇银行利弊
曾对地方政府敬而远之的村镇银行,开始吸收地方政府入股,并俨然汇成一股潮流。地方政府的资本介入,有利于村镇银行迅速融入当地政商环境。但发起银行需要坚持主导地位,避免地方政府干预村镇银行的日常经营。
(一)利的方面
银行一开始不想让政府进来,是害怕政府干预村镇银行的经营,后来热烈欢迎,是深感村镇银行的生存环境非常艰难,地方政府的支持显得必不可少。比如,不少村镇银行由于只吸收县域内知名度较高的民营资本入股,而发起银行远道而来,不被县域的居民熟知,容易被误解为“私人老板开的银行”,居民不敢前来存款。传统上,老百姓还是觉得政府可靠些,尽管政府只是参股,但是对村镇银行信誉度的提高将起很大作用。
同时,如果政府能将一部分财政资金存入村镇银行,更可以极大缓解村镇银行的吸存难问题。政府把钱存在大银行,资金最终可能被抽到其他大城市使用了,而存在村镇银行,都是用在当地,服务当地。
从政府的角度看,参股村镇银行除能获得一部分投资回报外,村镇银行为“三农”、县域中小企业服务,可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增加税收和就业。从发起银行的角度看,让政府参股也可以迅速融入当地政商环境,且能够制衡民营股东。
(二)弊的方面
历史上,农信社长期被动接受政府指令发放贷款,致使大量政绩贷款形成了贷款损失,严重损害了农信社的信贷资产质量。一旦地方政府过度干预村镇银行经营,很可能重蹈农信社覆辙。
三、入股村镇银行的应承担的责任与风险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5号)规定,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同时规定,村镇银行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一)有限责任公司类型股东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类型股东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其他责任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村镇银行相关案例
(一)柳江柳银村镇银行创新发展案例
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于2009年11月30日挂牌成立,作为一家新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该行旨在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成立三年多来,该行秉承“潜心三农、关注微小、服务地方”的宗旨,始终坚持支农支小方向,不断研发创新信贷产品,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有效解决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贷款难”现状,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赢得了当地百姓的良好口碑。
截至2013年6月末,该行资产总额达9.55亿元,比年初增长13.96%,各项贷款余额5.44亿 元,比 年 初增 加20.35%,全行户均贷款余额为83.22万元,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率均为零,通过该行个人经营贷款得到融资支持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已达382 户。2012年,该行被广西银监局选定为广西辖区村镇银行标杆试点行,并力争建设成为全区村镇银行的典范。2013年,经中国新型金融机构论坛组委会评选,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被评为第三届“全国十佳村镇银行”。
(二)甘肃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案例
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2007年3月创建成立的甘肃省首家村镇银行,是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辖区内5户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76位自然人出资3000万元组建的股份制金融企业。
截至2010年4月底,全行资产总额3.1亿元,负债总额2.6亿元,存款余额2.6亿元,贷款余额2.4亿元,实现营业收入4333.9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990.5万元,税后净利润1522.9万元。各项监管指标均达到了良好银行监管标准,服务“三农”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连续两年荣获市企业家协会“优秀企业”称号,被西峰区委、区政府授予“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单位”。
第二篇: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
所谓村镇银行就是指为当地农户或企业提供服务的银行机构。区别于银行的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属一级法人机构。目前农村只有两种金融主体,一是信用社,二是只存不贷的邮政储蓄,农村的金融市场还处于垄断状态,没有竞争,服务水平就无法提高,农民的贷款需求也无法得到满足。改革的出路,就是引进新的金融机构。
2006 年12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在准入资本范围、注册资本限额,投资人资格、业务准入、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行政审批、公司治理等方面均有所突破。其中,最重要的突破在于两项放开:一是对所有社会资本放开。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对所有金融机构放开。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
简介
村镇银行业务受理中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村镇银行可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村镇银行还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与商业银行区别
村镇银行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以往,在中国农村只有农村信用社和只存不贷的邮政储蓄两种金融主体,金融服务的水平越来越无法满足农民的需求,因此建设村镇银行成为监管层大力推动的目标。
在规模方面,村镇银行是真正意义上的“小银行”。
在经营范围方面,村镇银行的功能相当齐全。根据规定,村镇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中、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保险业务和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此外,村镇银行虽小,却是独立法人,区别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村镇银行信贷措施灵活、决策快。比如,栾川民丰村镇银行微贷部对于10万元以内的贷款,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万元-30万元以内的贷款,4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大事记
·2006年12月 银监会放宽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2007年 3月 首批村镇银行在国内6个首批试点省诞生
·2007年10月 银监会宣布试点从6个省扩大到31个地区
·2007年12月 首家外资村镇银行曾都汇丰村镇银行开业
·2007年12月 国开行作为主发起人组建的村镇银行挂牌
·2008年 8月 农行发起在湖北内蒙古同时成立村镇银行
·2008年 9月 中国民生银行发起的村镇银行在彭州开业
·2008年10月 全国共开设的村镇银行已经达到20多家
特点
村镇银行作为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试点机构,拥有机制灵活、依托现有银行金融机构等优势,自2007年以来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的局面起到了很大的改善作用。
但同时村镇银行本身也有诸如成本高、成立时间短等弱点,而且面临着来自其他金融机构的威胁,其发展前景不一定十分乐观,村镇银行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银行利率
各银行的贷款利率是以央行所制定的基本利率为标准,在一定的范围内各银行可以根据的实际情况进行上下浮动。最新的央行贷款利率是2008年12月23日制定的(上图)建设目的 建立村镇银行是解决我国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缺位等“金融抑制”问题的创新之举,对于促进农村地区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的形成,进而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作为新生事物,村镇银行在建立及发展中还存在一些新的问题,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和解决,以促进其健康发展,进而发挥应有的功能。
现行规定,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为基准利率的2.3倍,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其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放开,浮动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
存在问题
极易偏离办行宗旨
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是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三农”是村镇银行的根本宗旨。一些村镇银行的发起人或出资人为了机构能设立成功将会承诺恪守服务 “三农”的宗旨,并在机构成立之初严格执行有关的政策和法规,以服务“三农”为己任开展业务工作。但由于村镇银行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各发起人或出资人必然会把实现利润最大化作为自身最大的追求目标;而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农业、农村经济作为风险高、效益低的弱势经济,受自然条件和市场条件的影响巨大。在农业政策性保险严重缺乏的情况下,村镇银行在利益的驱使下很难实现“从一而终”的既定经营理念,它们会逐渐偏离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办行宗旨,寻求新的市场定位。在此情况下,发生在农村地区的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农转非”现象将不可避免地在村镇银行重现。筹集资金困难重重
首先,村镇银行设立于我国广大的农村贫困地区,虽然是农民自己的银行,是“穷人的银行”,具有一定的本土优势,但由于这些地区受地域自然条件和开放程度等限制,居民收入水平不高,农民和乡镇企业闲置资金有限,客观上制约了村镇银行储蓄存款的增长。其次,村镇银行成立的时间较短,农村居民对其缺乏了解,与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相比,农村居民对村镇银行的认可程度大打折扣。再次,村镇银行网点少,现代化手段缺乏,缺乏对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吸引力,部分居民将钱存到村镇银行,其初衷主要是为了获得村镇银行的优惠贷款。风险控制任重道远
村镇银行是“草根银行”,是“穷人的银行”,其信贷支持的主要对象为弱势产业——农业,弱势群体——农民,农业和农民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很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在农业保险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村镇银行的信贷资金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改革开放以来,为支持“三农”经济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农民得到了很多实惠,因而也使一些农民对政策产生了很强的依赖心理,凡是国家在涉农方面的政策举动都被认为是对农民的“救助”。以村镇银行来说,他们认为在村镇银行获得了贷款就等于在财政部门拿到了补贴,可不用考虑归还;加之村镇银行发放的贷款多以信用贷款为主,极易形成信贷的道德风险。在我国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一些借款户信用意识、法律意识淡漠,欠账不还,签字不认,逃、废、赖债之风在不同程度存在,信贷资金安全面临很大挑战。相对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内控和安防能力相对薄弱,应对农村市场错综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能力不够。
对策建议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敦促村镇银行履行职能
为所在区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是村镇银行的根本宗旨,扩大农村金融供给,为“三农”服务是设立村镇银行的初衷,任何时候都不应动摇。为使村镇银行更好地服务“三农”,并在服务“三农”的过程中实现自身不断发展壮大的目标,有关部门应给予村镇银行必要的政策支持。一是人民银行应给予村镇银行一定的支农再贷款支持,以扩大村镇银行的资金实力;二是放松利率管制,允许村镇银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资金供求状况、债务人可承受能力自主确立贷款利率;三是对初创阶段的村镇银行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支持其发展壮大;四是加快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为村镇银行的资金安全提供切实保障;五是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村镇银行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正向激励机制;六是监管部门应出台政策,支持村镇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进行适度的有序竞争,增强村镇银行的活力。
努力拓展资金来源,壮大村镇银行发展实力
除国家应给予村镇银行信贷支持,努力降低村镇银行操作成本,减轻风险损失等政策支持外,村镇银行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向公众宣传设立村镇银行的意义和目的,介绍村镇银行开展的相关业务,正面引导公众充分了解并认可村镇银行;二是设立村镇银行分支机构,扩大服务半径;三是村镇银行职工应深入“三农”的各个触角,及时了解农民、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引导他们将闲置资金存到村镇银行;四是加快村镇银行基础设施建设,以现代化的手段和优质的服务吸引客户的加盟。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促进村镇银行稳健经营
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加强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对申请开办村镇银行的个人或企业建立相应的举报制度,让公众对申请者的资信、品行进行评议。要建立审慎的运营监管制度。对于村镇银行,考虑到其经营的高风险性和抗风险能力不强的特点,对其营运坚持更为审慎的原则十分必要。比如资本充足率标准应该高于其他类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分类标准和流动性比率应更高,保障其运营更安全,努力减少因运营不善可能给社会可能带来的负面冲击。金融监管部门应引导村镇银行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银行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帮助村镇银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国内村镇银行设立程序
中国银监局近日发布的关于设立村镇银行的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中,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暂行规定》还就村镇银行的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行政许可程序及时限要求作出规定,简化了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第十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六)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四条 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核准。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应事前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村镇银行在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地银监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在任职前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九条 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组建核准
银监会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11〕8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
自2006年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以来,各银监局积极引导村镇银行的组建和发展。村镇银行总体运营健康平稳,较好地坚持了支农支小、服务县域的市场定位,初步探索出了在金融资源供给上的“东补西”、在金融服务改善上的“城带乡”的科学发展模式,对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体系、整体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积累了有益经验。为支持优质主发起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效解决村镇银行协调和管理成本高等问题,促进规模发展、合理布局,提高组建发展质量,进一步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现就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
二、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在地点上,由全国范围内的点与点挂钩,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在次序上,按照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的原则组建。
三、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要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
四、有意设立村镇银行且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本行村镇银行发展战略、跨区域发展自我评估报告、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规划等材料。对于实施属地监管的法人机构,应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属地银监局应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报送银监会。经银监会核准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申请筹建及开业。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获准筹建的村镇银行,可继续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开业。对于筹建申请已受理但尚未核准筹建的拟设村镇银行,银监局要将其主发起行情况报送银监会,由银监会审查并核准主发起行。对符合规模化、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条件的,银监会将予以积极支持。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3] 政策解读
近日,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见本网站政策法规栏目),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方式,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引导和鼓励主发起行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县域的农村金融服务。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自2006年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以来,中央十分关心,银监会系统全力推进,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踊跃参与,村镇银行培育发展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初步探索出了在金融资源供给上的“东补西”、在金融服务质量改善上的“城带乡”发展模式,有效推动了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度和市场活力建设,引导创新了农村金融商业模式和特色产品,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体系、整体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积累了有益经验。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536家,其中开业440家、筹建96家。目前,已开业村镇银行总体运营健康平稳,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截至2011年5月末,资产总额1492.6亿元,其中贷款余额870.5亿元;负债总额1217.9亿元,其中存款余额1006.7亿元;所有者权益274.7亿元,其中实收资本260.2亿元。截至2011年3月末,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30.5%;截至2011年5月末,不良贷款率0.12%、拨备覆盖率810%。已开业村镇银行有效改善了当地“三农”金融服务。截至2011年5月末,农户贷款与小企业贷款合计占各项贷款的81%。自2007年成立以来,村镇银行已累计发放农户贷款30.5万笔,金额568.6亿元。
但是在村镇银行培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村镇银行是新生事物,社会认知度不高,吸收存款的难度较大,贷款发放又受到规模控制,资金结算问题迟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外部经营环境亟待改善;部分主发起行在全国范围内分散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地域跨度大、管理半径长,协调和管理成本过高,不利于村镇银行的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优质主发起行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实施集约化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有效解决村镇银行协调和管理成本高等问题,促进合理地域布局,提高组建发展质量,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县域的农村金融服务,银监会制定印发了《通知》。
二、《通知》主要包括什么内容?
答:《通知》主要包括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银监局负责确定主发起行以及村镇银行组建数量和地点调整为银监会负责;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进一步明确了挂钩地点与次序;另外,对主发起行资质要求、需申报材料及村镇银行审批流程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调整前后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其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主要区别在于主发起行的核准以及村镇银行组建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负责调整为银监会负责,村镇银行行政许可继续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第3号令)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方式的调整有利于遴选优质主发起行,减少组建村镇银行的协调成本,更好地实现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利于优化村镇银行布局,加强中西部地区村镇银行的组建,更好地支持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
四、请问村镇银行挂钩政策有何变化?
答: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应继续按照“东西挂钩、城乡挂钩、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挂钩”的原则执行,但在地点、次序上有了相应完善:一是由以前的全国范围内点与点挂钩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并限定在东部省份与西部省份挂钩,使单个主发起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地域适当集中,从而避免在全国范围内零星发起、分散设立。二是明确了“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挂钩次序原则。主要目的是引导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重点布局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欠发达县域。
五、请问银监会对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是否有新的要求?
答:为遴选优质主发起行,银监会对主发起行资质提出了明确规定: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且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具备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标准。对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动机不正、资本实力不强、风险管控能力不足、人才储备不充分以及IT系统支持不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不再支持其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六、请介绍一下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审批流程
答:有意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且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村镇银行发展战略、跨区域发展自我评估报告、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规划等材料。对于实施属地监管的法人机构,应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属地银监局应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报送银监会。经银监会核准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第3号令)有关规定,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申请筹建及开业。
七、请问《通知》对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有没有变化?
答:对于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和投资参股村镇银行,银监会一贯积极欢迎和大力支持。四年多的实践证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间资本合作投资设立村镇银行,有利于整合与发挥各自优势。作为主发起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有效提供专业人才、金融产品、科技支撑、资金清算以及后续培训等方面系统性支持,有效渗透本行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方法,有利于新组建机构较快拓展涉农业务,实现商业可持续;作为合格发起人的民间资本,熟悉当地经济特点和产业优势,了解当地金融需求,不仅能够帮助村镇银行开拓优质客户,发展特色金融业务,而且有利于改进完善村镇银行公司治理,进一步提升村镇银行管理水平。此次政策调整完善的内容是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资质审查和挂钩政策。加强优质主发起行的遴选,更加有利于投资村镇银行的民间资本实现保值增值,将会进一步增强村镇银行对民间资本投资的吸引力。银监会将继续积极支持和鼓励主发起行与民间资本开展合作,共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第三篇:关于村镇银行
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9年06月18日 16:42银监会网站
银监发〔2009〕48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六月九日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工作,根据《中国银行[3.12-1.27% 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三条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工作作出决议。债权债务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
1.各治理主体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标科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
2.具有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覆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且执行到位。3.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
5.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
6.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
7.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8.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三)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
(四)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其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同时对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未设村镇银行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优先改制。(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章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为申请人。筹建工作小组由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相关改制工作。
第六条筹建工作小组须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做好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筹建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落实筹建、开业阶段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筹建工作小组须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同时对其管理状况进行专项审计。清产核资基准日原则上选定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始时的上季末。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清产核资结果和审计结果进行复查。
第八条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小组、小额贷款公司和中介机构应对净资产结果进行确认,签定净资产确认书,并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净资产处置方案对净资产进行处置。
第九条拟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其资质、持股比例等必须符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对不愿意作为发起人、不符合村镇银行发起人资格或持股要求的,申请人应在申报开业前完成相关股权转让或清退等工作。
第十条有关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产核资基准日与申请筹建日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筹建,除提交《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东(大)会同意改制的决议书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二)清产核资报告、管理状况专项审计报告;(三)上一经营审计报告;(四)净资产确认书及分配报告;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的书面声明;(六)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
(七)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批复文件及营业执照;(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开业申请材料同《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材料。第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受理、审查并决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三条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按法定程序解散小额贷款公司并注销营业执照,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指导监督,严把准入关,确保改制工作依法合规、稳步推进。
第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改制后村镇银行的持续监管,确保其稳健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银监局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07〕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 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村镇银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十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六)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四条 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核准。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应事前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村镇银行在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地银监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在任职前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九条 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股权设臵和股东资格
第二十条 村镇银行的股权设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境内金融
村镇银行简略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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