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证券从业法律法规重点详解,必过5篇

第一篇:2018证券从业法律法规重点详解,必过
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三色笔记汇总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 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效力层次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降低: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的20年中,大量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和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其具体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及其职责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管理;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体现在保护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方面,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法履行以下职能: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如为证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务等。
第二节 公司法
公司的种类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产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分公司是指业务、资金、人事等各方面受总公司管辖和控制,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由总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有时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
凡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与批准设立的公司,均为中国公司,是中国法人;反之均为国外公司。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指的是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一定的财产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必须有其可控制与支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货币组成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司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重要标志,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也是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
公司的经营原则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经营原则;自主经营原则;自负盈亏原则;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原则;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公司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
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内容
公司可以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和质押。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就公司对外投资和他人提供担保作出严格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股东权利滥用的相关内容 股东权利滥用的方式包括股东权利、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滥用股东有限责任
滥用的损害对象包括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
滥用的后果包括给公司造成损失、给股东造成损失、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滥用的责任包括: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或者公司造成损害的,承担一般的赔偿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导致对公司人格否定,由该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多不能超过五十个股东,最少则为一个,此种情形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公司的资本包括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出资程序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等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需要具备上述三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公司名称(2)有公司的组织机构(3)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做了多元制的规定:即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首先要求是实缴的出资额,即实缴资本;同时要求达到最低资本限额,即不得少于最低数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3)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有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按其所认缴出资额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人。股东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程序通常包括订立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选任董事和监事、申请登记注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主要程序包括批准、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程序主要包括订立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募股程序、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与发起设立程序的区别 1.发起人认购股份
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允许采取募集设立的国家公司法都规定了发起人必须认购占注册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的股份,以加大发起人的责任,减少社会公众投资者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募股程序
发起人募股是公司广泛吸收社会投资的一种方式,它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影响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因而世界各国都对公开募股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募股程序主要包括募股的申请与审批、公开招募与认购股份、缴纳股款。3.召开创立大会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时,认购人根据招股说明书而认购股份,因认股而加入设立中的公司,对公司的设立经过并不详细了解,他们只有通过创立大会才能够行使其合法权利,对发起人的行为进行审查。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认股人的利益,许多国家在公司法中都规定了募集设立的公司在其设立过程中必须召开创立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的股份股款缴足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发起人应召集认股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募集公司资本而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1.公平、公正原则
所谓公平,首先是指发行的股份所代表权利的公平,即在同一次发行中的同一种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同类股份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其次是指股份发行条件的公平,即在同次股份发行中,相同种类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所谓公正,是指在股份的发行过程中,应保持公正性,不允许任何人通过内幕交易、价格操纵、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获得超过其他人的利益。
2.同股同价原则
同股同价是指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是相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对于同一种类的股票不允许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规定不同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这是股权平等原则在股份发行中的具体体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股份的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份的法律行为。法律对股份的转让也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具体包括:
(1)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内进行(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4)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未经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让
(5)除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以外,公司不得通过收购持有本公司的股票
(6)记名股票,有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7)无记名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内,由股东以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的方式转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性义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是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合并的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会拟订公司合并方案(2)订立合并协议(3)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5)通知、公告债权人(6)办理登记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又设立另一个公司或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1)新设分立。新设分立是指将一个公司分割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丧失法人资格
派生分立。派生分立是指将原公司的一部分财产或营业分出去成立一个或几个新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关联关系的概念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
对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均应当予以改正,所以行政处罚法并未将责令改正包括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中,但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首先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然后才是给予行政处罚
2.罚款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由公司登记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撤销公司登记 采取欺诈手段,违法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撤销公司设立登记从根本上否认了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被撤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因此只适用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4.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机关强行收回违法当事人营业执照并予以注销的一种行政处罚。由于吊销营业执照会使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因此只能适用于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已不能行使营业执照所赋予权利的违法者,至于什么样的违法行为算是情节严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节 证券法
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他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
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从公开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平等的保护不仅是形式的,也是实质上的,对于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而言,实质上的公平,则意味着重点保护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正的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应公正平等地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原则的实质在于使不同的证券主体获得公正的对待,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权或优势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使对方当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损失。此外,公平原则强调实体正义和实质正义,而公正原则则强调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则是无私、中立。因此,根据公正原则,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规则,以实现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其次要求执法者与司法者在法律范围内,公正的执行法律,解决利益冲突与纠纷。
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利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制造虚假繁荣、虚假价格、诱导或者迫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投资决定,使操纵者获利或减少损失的行为。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实质上是一种对不特定人的欺诈行为,操纵者利用非法手段,使投资者产生投资决策失误,并以此获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持证券交易公正合理地进行,必须严格禁止操纵市场行为。
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
证券发行是指经过批准符合发行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程序将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股票发行的相关内容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其发行普通股仅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7)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销团与主承销人
承销团又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经营机构组成承销人,为发行人发售证券的一种承销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必须采取承销团的形式来销售,这实际是关于巨额证券销售与承销团的规定
主承销人是指承销团在承销过程中,其他承销团成员均委托其中一家承销人为承销团负责人,该负责人即为主承销人。主承销人与其他各家承销人的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主承销人的行为后果由承销团承担。根据相关规定,主承销人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如下: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主要负责人中2/3的人员有3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历,或者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有足够数量的证券专业操作人员,其中70%以上的人员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2年以上;全部从业人员在以往3年内的承销过程中,没有因内幕交易、侵害客户利益、工作严重失误受到起诉或行政处分;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和政策,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给予的通报批评;承销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的承销过程中,无其他严重劣迹,特别是与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有关的行为。
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
证券交易的条件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公开进行交易的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才能买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定程序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2)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转让限定为三年之内不得转让。(3)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转让
对于证券交易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1)集中竞价。竞价交易是多个买主与卖主之间,出价最低的卖主与进价最高的买主达成交易。公开的集中竞价,则是所有有关购售该证券的买主和卖主集中在证券交易所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每当买卖双方出价相吻合就构成一笔买卖,交易依买卖组连续进行,每个买卖组形成不同的价格
(2)价格优先。价格优先是指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方进行买卖同种证券时,买方中出价最高者,应处在优先购买的地位;而卖方中出价最低者,应处在优先卖出的地位
(3)时间优先。时间优先是指出价相同时,以最先出价者优先成交。(4)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上市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一般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的证券报刊上。上市公告的内容,除了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2)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3)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5)公司近3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盈利预测文件
(6)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情况 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 股票暂停交易情况
(1)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情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有重大违法行为(4)最近3年连续亏损 股票终止交易情况
(1)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宣告破产 债券暂停交易情形(1)有重大违法行为
(2)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3)所募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近2年连续亏损 债券终止交易情形
有暂停交易中第(1)、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期限内未能消除的,另外,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基金暂停交易情形
(1)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上市(3)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基金终止交易情形
(1)不再具备法定的上市交易条件(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4)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信息公开概念
信息公开,也称信息披露,主要是指为发行人在发行市场、交易市场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投资者报告自身经营、财产以及财务等状况而设置一种制度
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1)知情人员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3)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泄露该信息的行为(4)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的内容
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是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欺诈行为。
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的行为人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虚假陈述行为包括:
(1)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3)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从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4)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证券监督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
上市公司采购的概念和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定程序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发行上市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兼并目的的行为。实施收购行为的投资者称为收购人,作为收购目标的上市公司称为被收购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法收购上市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或者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被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收购要约
所谓收购要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该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依照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应将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
所谓终止上市交易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所谓应当收购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扔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第四节 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概念:基金管理人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等发起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按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运作和管理基金资产
(2)获取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主要义务有:
(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资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2)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3)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4)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5)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概念:基金托管人指投资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应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并由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资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主要有:(1)保管基金资产
(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3)获取基金托管费用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主要有:(1)保管资金资产
(2)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3)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念: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持有基金份额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资人。基金的一切投资活动都是为了增加投资者的收益,一切风险管理都是围绕保护投资者利益来考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章七十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必须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费用(3)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以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募基金运作的方式
按运作方式不同,基金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共同构成了基金的两种基本运作方式。
(1)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基金
(2)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份额或被投资人赎回的投资基金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如下: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不得归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其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2)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消,不同基金的债权不得相互抵消
(3)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势执行(4)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
法律规定,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或者50万元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并可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的概念
期货与现货相比,期货是现在进行的买卖,但是在将来进行交收或交割的标的物,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还可以是金融指标。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个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买卖期货的合同或者协议叫做期货合约。买卖期货的场所叫做期货市场。投资者可以对期货进行投资或投机
期货特征
期货交易建立在现货交易的基础上,是一般契约交易的发展,为了使期货合约这种特殊的商品便于在市场中流通,保证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所有交易都是在有组织的期货市场中进行的,因此,期货交易便具有下列一些基本特征:
(1)合约标准化(2)场所固定化(3)结算统一化(4)交割定点化(5)交易经纪化(6)保证金制度化(7)商品特殊化 期货交易所的职责 期货交易所的职责如下:
(1)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2)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3)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4)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5)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制度。期货公司设立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设施。(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7)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节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期货公司的业务许可制度
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证券公司依法履行诚信义务的规定如下:(1)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按月寄送证券公司与客户,对对账单送交时间或者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以及证券公司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
(4)客户认为有关信息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证券公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门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投诉采取相应措施。
(5)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
(6)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7)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8)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其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投票和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
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如下:
(1)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2)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3)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份的,不受有关规定的限制
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规定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置、收购或者撤销内分支内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与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是指规定下列事项的条款:(1)证券公司的名称、住所
(2)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3)证券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4)证券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下:
(1)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2)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他人使用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规定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规定如下:
(1)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2)非因客户本身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任何单位或这个人不得对客户的交业务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的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
(3)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 ①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 ②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佣金、费用或者税款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篇:领队法律法规必过
领队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保障法,规范法也是促进法。
2.突出旅游法的保障地位,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旅游资源、保障旅游安全奠定了法律基础。
① 在维护旅游者权益方面。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知悉权;受尊重权;特殊群体的便利和优惠;救助、保护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② 在保障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利益方面。在遇到不可抗力、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赋予旅行社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责任保险制度是强制法)
③ 旅行社应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3.《旅游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4.旅游业的发展应当遵循 社会效应、经济效应、生态效应。(旅游发展原则)5.国家倡导 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6.旅游者的 人格尊严、名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应得到尊重(受尊重权)7.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得到优惠。8.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9.旅游者在旅行的过程中应遵守文明旅游的义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告知和配合义务、随团出入境义务。
10.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给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告知和配合义务)
1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12.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3日内交齐,5日内补齐)
13.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14.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15.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订购: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16.对旅行社诱导、欺骗旅游者消费,并以此获得不正当利益、从而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接待旅游者经营模式及其具体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制定具体的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但是,经双发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17.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相关旅行组织注册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导游执业资格)
18.旅行社应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障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19.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签订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领队执业资格)
20.导游和领队从业行为规范: 导游和领队应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的项目。
21.旅行社应当在旅行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的组成部分(旅游行程单)22.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生意外伤害保险。23.定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活动的情形;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24.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 国内游去、提前7天告知旅游者,出境游应提早30日告知旅游者。25.不可抗力等情形处理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双方如协商一致,签字认可);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6.包价旅游合同中旅行社违约责任
旅行社不履行报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协助、提醒、警告、告知)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27.旅游经营者安全说明与警示义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28.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不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29.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的、相关结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自己承担费用)
30.纠纷解决的途径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1.旅行社违反规定“零负团费”经营及其相关经营手段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吊销导游证、领队证。(诱导、欺骗、强迫参加自费羡慕的)
32.旅游经营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由旅游主管部门处5000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33.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拒绝履行合同、擅自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禁止性规定: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3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理由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34.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安排非法旅游项目或者活动禁止性规定法律责任;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35.违反导游、领队法律责任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36.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组团义务
① 如实填写《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 ② 为出国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③ 为旅游者办理出国手续
④ 提供真实可靠的出国旅游服务信息,不作低于成本的报价 ⑤ 以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⑥ 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37.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38.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 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9.旅行社取得经营业务许可满2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40.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41.质量保障金: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国内20万,国际140万)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0万元。
42.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43.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名单表》
44.《名单表》一式4联,出境边防检查专用联、入境边防检查专用联、旅游行政部门审验专用联、旅行社自留专用联。
45.为进一步扩大我国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增进同毗邻国家人民的交往和友谊,完善边境旅游管理,制定《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46.本规定的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进行的旅游活动。
47.非边境省、自治区的公民参加边境旅游,应向其户口所在地授权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一类旅行社申请,按规定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出境证件,并由边境地区有关旅行社统一办理出入境手续和安排境外旅游活动。
48.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可采取团队旅游或个人旅游两种形式。
49.组团社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从已批准的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范围内制定,由海峡两岸交流协会公布。
50.大陆居民赴台团队旅游实行 配额管理 制度。
51.《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所称领队业务,是指为出境旅游团提供旅途全程陪同和有关服务;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协同境外接待旅行社完成旅游计划安排;以及协调处理旅游过程中相关事务等活动。
52.领队证不得 伪造、涂改、出借、转让。领队证的有效期为3年。凡需要在 领队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在届满前半年由组团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换发领队证。
5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更、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护照分为普通、外交、公务。护照由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政府推介。
54.公民申请普通护照,
2018证券从业法律法规重点详解,必过5篇
本文2025-01-29 03:19:22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nwk.com/article/2978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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