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后损伤程度鉴定2例分析(5篇范文)

第一篇:死后损伤程度鉴定2例分析
【关键词】 死后损伤;损伤程度;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9.
4【文献标识码l 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2—0141—0
2损伤程度鉴定是法医临床学的主要任务之一,通常情况下,评定的对象应当是活体。伤者遭他人伤害,在评定损伤程度前
因其他原因发生了死亡,由于案情的发展
和诉讼需要,必须对死
者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死后是否可以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目前
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通过对两例死后损伤程度鉴定的案例分
析,试阐述形成此类案件鉴定的基本条件和处理这类案件的一
般原则与方法。
案例情况
【案例1l 黎× ×,男,34岁。被邵某用啤酒瓶砸伤面部,伤后立即在当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人院检查:神清,右面部皮
肤撕裂伤约8 cm,出血,张口稍受限。诊断为颌面外伤,行清创
缝合。伤后3月,黎骑自行车被小客车撞伤致死,死后第二天,对黎的尸体检验确认其系重度脑损伤死亡。同时检见死者右耳
前至右颧弓下方有一条形瘢痕,长8.0 citi,宽0.1 crfl,呈淡红色,与周围皮肤平,触之稍有硬感。而邵某在砸伤黎后即被刑事拘
留。因案件需要,公安部门要求对黎进行损伤程度评定,鉴定部
门根据尸体检查结果认为,黎右面部之伤系他人所致,为生前损
伤,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l5条之规定,鉴定为轻
伤。
【案例2】徐××,女,28岁。徐与钱×某因恋爱问题发生
争执,钱用事先准备好的硫酸泼在徐身上,徐当晚即留下遗书投
河自杀,尸体于第三天被发现。鉴定部门在尸体发现之日即进
行了尸体检验并确定徐为溺水死亡,同时见徐颈部右侧、右肩
部、胸腹部右侧及双下肢前侧有散在大小不一的皮肤损伤,呈流
注状,深达真皮层,创面呈褐色,约占体表面积8%,未检见其他
损伤。而钱×则在和徐分手后次日向公安机关自首并交代了用
硫酸伤害徐× ×的犯罪情况。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钱
刑事拘留,后变为监视居住,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
· 法医学理论与实践·
关审查后建议补充侦查,要求对徐× ×进行损伤程度鉴定。鉴
定部门根据尸体检验情况,结合徐× × 自杀前换下的衣物上被
化学物质腐蚀毁损部分与尸检的体表损伤完全对应,理化检验
也说明衣着毁损系硫酸所致,综合分析后,认为徐× × 的体表损
伤为生前硫酸腐蚀伤一次形成,为浅ⅱ度,依照《人体轻伤鉴定
标准(试行)》第45条之规定,鉴定为轻伤。
讨论
1.损伤程度鉴定的客体是活体,死后进行损伤程度评定一
般是排除的。但对于特定的案件应当可以死后进行损伤程度评
定。死后的损伤程度鉴定,目前这类情况在实际操作中争议较
大,笔者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由“两院”“两部”
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并
未对伤者死后的损伤程度评定做出禁止性规定,或者说根本就
没有做出界定。因此,在具备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死后的损
伤程度鉴定是允许的,但必须明确,这类情况出现必须具备必要的前提条件才能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本文分析的两例就属于此
范围。
2.启动死后损伤程度鉴定要有特定的前提条件。故意伤害
案件中最关键的是对伤者进行损伤程度鉴定,这也是办案中必
须掌握的证据。通常情况下,损伤程度鉴定应以原发性损伤情
况、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对伤者损
伤程度鉴定未能完成或未鉴定前,伤者突遇意外或其他因素死
亡这一特定条件,同时由于犯罪嫌疑人在伤者死亡前已被司法
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或案件已经进入了相应的司法程序,伤者
虽然死亡,但司法机关由于办案的需要,不能自然终止司法程
序,一般仍要启动对伤者的损伤程度鉴定,以便决定该案件是否
继续进行下去。这也是启动这类案件的前提条件。具备上述条
件时鉴定人可以对死者的生前伤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如案例
1就属这一情况,黎× ×虽然因车祸死亡,但邵某已经因涉嫌故意
伤害而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案件的进展要求必须确定黎的损
伤程度,这就导致必须启动对死者的损伤程度鉴定。
3.进行此类损伤程度鉴定同时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也是严
· 142 ·
格的。由于这类案件的特殊性,所以要求也是特定的。首先是
伤者的死亡原因应当与所受损伤无因果关系,同时由于伤者在损伤程度鉴定前已经死亡,损伤的并发症、后遗症对其影响自然
消失,客观上只能依据损伤当
时的情况鉴定。其次是病史资料
完整,案情明晰。再次是通过对病史资料的分析、尸体检验及相
关技术检验,结合详细的调查,可以确证损伤系他人所致,且为
生前一次形成。最后是有详尽的法医检验,原始损伤处于相对的固定状态。若所受损伤直接造成死亡,或损伤是死亡的主要
· 法医学理论与实践·
高坠落水死亡法
医病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11卷(第2期)
原因、合并原因、次要原因、诱发原因的,会由于二者不能分离,难以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案例1和2中死者的死因都十分明确,不存在其他的竞合因素,案情清楚,生前损伤明确,其他技术检
验结果也相吻合,具备了对死者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必要条件。
特别是案例2是上述基本条件的集中体现,通过对死者损伤程
度鉴定,使司法机关能做出正确处理。
(收稿:2003—12—1o;修回:2004一o3—28)
第二篇:13例毒鼠强中毒的损伤程度鉴定分析
【关键词】毒鼠强;损伤程度
【中图分类号】d919.
1【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1—0063—0
2毒鼠强为白色无味的杀鼠剂,对人及哺乳动物有
剧毒。能引起二次中毒、污染环境。1991年我国政府明
文规定禁止使用,但直至目前,私自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情
况仍相当严重。被冠以多种不同商品名的毒鼠强
仍在城乡广泛用来灭鼠。由于毒鼠强易得.近几年来
被用来投毒杀人的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且群体中毒
案件也时有发生。法医损伤程度鉴定是此类案件鉴定的难点和重要内容。本文对两案l3例毒鼠强群体中
毒被害人进行法医临床学鉴定分析。
一般资料
一、简要案情
【案件1】2002年l0月某日上午9时,某村民工
在进食面包和干菜汤后相继出现恶心、呕吐、四肢抽
搐、意识丧失、口吐泡沫等症状,报案怀疑为食物中
毒。提取食物检验,在干菜汤和食盐中发现毒鼠强成分,经侦查破获后证实系人为投毒。此案发生6人中
毒,均入院治疗。经过2l~28天住院治疗后相继好转
出院。
【案件2】2003年4月某日,某村一单身汉饮糖开
水后出现全身抽搐、意识丧失,不久即死亡。中午饭后
为死者操办丧事的l3名村妇饮用糖开水后相继出现
头晕、四肢抽搐、昏迷、口吐白沫等症状。经送医院抢
救,当天下午死亡6人,其余7人经住院治疗l5~30
天好转出院。对提取现场的食物、白砂糖和糖开水化
验,均检出毒鼠强成份。破案后证实系人为投毒。
二、临床资料和损伤程度鉴定
两案件中毒20人,其中7人死亡,l3人经住院治
疗基本痊愈出院者。在存活的l3人中,男6人,女7
人;31~40岁4人,51—60岁5人,6l~70岁4人。13人
均在喝干菜汤、糖开水后1o 5o分钟出现多个系统的临床症状,主要为中枢神经系统症状。l3人起始均有
头晕、头痛、无力,l0人出现不同深度的昏迷,其中
2人昏迷程度较深且时间较长,11人出现四肢抽搐,其
中2人多次出现阵发性强直性惊厥:消化系统症状
中。11人有恶心、呕吐伴上腹部烧灼感和腹痛,9人有
腹部不适及肝功能异常;循环系统症状中,9人出现心
慌、心率增快。经住院治疗,中毒轻者2周左右出院,中毒重者三四周出院。3个月后轻度中毒者恢复正常;
重度中毒者3个月后尚有头晕、头痛、胸闷、心悸、腹
胀、腹痛、四肢无力等症状,半年后基本恢复正常。
根据中毒症状.参照有关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
准,[1-3]案件2中有2人昏迷程度较深。持续时较长,反
复出现强直性惊厥,危及生命,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
案件1中有1人只出现恶心、头痛、头晕症状,损伤程
度评定为轻微伤:两案中其余10人出现浅昏迷、四肢
抽搐、恶心、呕吐、肝功能异常等,损伤程度均评定为
轻伤。
讨论
一、毒鼠强毒性
毒鼠强的化学名称为四亚甲基二砜四胺。是小分
子有机氮化合物。性质稳定,为白色、无味的轻质粉
末.属剧毒急性杀鼠剂。毒鼠强的中毒机理目前尚不
完全清楚。一般认为,毒鼠强能通过rl腔及咽部粘膜
迅速吸收,进入机体后很快进入中枢神经系统。与y一
氨基丁酸受体结合,是卜氨基丁酸的拮抗剂,属惊厥
型毒剂。使兴奋在脑和脊髓内广泛传播,产生抽搐与
惊厥。它还有刺激脑干的作用,可出现类似癫痫发作的临床表现。进入机体的毒鼠强主要通过肾脏从尿中排
除.排出速度较慢。中毒后主要症状首先是胃部不适、呕吐、头晕、继之抽搐、el吐白沫、神志不清、直至死
亡。当轻度中毒时表现为抽搐、站立不稳、肌肉紧张、四肢强直、呼吸增粗加快,之后缓解,继之又出现上述
症状,并可反复多次。重度中毒时,可出现持续性四肢
强直、抽搐、意识丧失并很快死亡。毒鼠强中毒临床征
象出现的潜伏期极短,一般在几分钟至3o分钟出现,【作者简介】单兴尧(1962一),男,汉族,浙江绍兴人,主检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病理及法医临床鉴定。tel:+86-575-558652
2· 64 ·
从一过性轻度中枢神经症状开始直接进入昏迷、抽
搐、甚至死亡,症状严重程度与毒物的口服量有关。本
文案件l中毒鼠强投放在食盐中,用量较小,毒物进
入体内的量相对较少,因此6名中毒者均只是迅速地
进入抽搐、昏迷阶段,经治疗症状缓解而无一人死亡,本案中无重伤,轻伤5人,轻微伤1人;案件2中毒
鼠强投放在白砂糖中.泡糖开水时用量较多,7名中毒
致死者喝糖开水量多。另7名喝糖开水量少者经抢救
脱险幸存,本案中死亡7人,重伤2人,轻伤5人,无
轻微伤。毒鼠强典型中毒症状为突发意识丧失、阵发
性抽搐、类似“癫痫大发作”,[41群体中毒时易于诊断,单发时若不结合案情综合分析,完善各项检查,易混
淆。以致影响案件定性,贻误破案战机。如案件2男死
者中毒后抽搐死亡,亲属认为“癫痫”发作死亡,为死
者安排后事.用已被投毒的白砂糖泡糖开水喝.结果
导致6死7伤的惨案发生。
二、损伤程度鉴定
毒鼠强中毒属于化学致伤因素引起损伤的一种
类型,国内学者已有过报道,可以参照有关标准1
1的有关条文进行鉴定。但毕竟无具体条文可依。在对
中毒案件被害人的损伤程度鉴定时仍难以操作。
根据临床表现及毒鼠强血中浓度可将毒鼠强中
毒分为重、中、轻3度。[71重度毒鼠强中毒表现为:频繁
抽搐或癫痫持续状态,肺水肿,昏迷。毒鼠强的血中浓
度高于100 ng/ml;中度毒鼠强中毒表现为:轻度意识
障碍,抽搐发作,抽搐次数少于3次,抽搐时间较短,毒鼠强的血中浓度在50~100 ng/ml;轻度毒鼠强中毒
表现为:头痛,头晕,恶心,呕吐,毒鼠强的血中浓度低
于50 ng/ml。笔者认为重度毒鼠强中毒已经对人体健
康构成重大伤害。并可能危及生命,如例2中有2人
昏迷程度较深,持续时较长。反复出现强直性惊厥,已
危及生命,且事实上本例中已有7人死亡,符合标准[1
1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1期)的有关规定,应鉴定为重伤;中度毒鼠强中毒对人体
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如案件
1、案件2中l0人出现
浅昏迷、四肢抽搐、恶心、呕吐、肝功能异常等,符合标
准【2l的相关规定,应鉴定为轻伤;轻度毒鼠强中毒对
人体造成轻微损伤,如例1中有1人只出现恶心、头
痛、头晕轻度中毒症状,符合标准[31的有关规定。可鉴
定为轻微伤。抽搐、意识障碍是毒鼠强中毒的两个主
要症状。【8】明显而且易于观察,可以作为评定毒鼠强
中毒损伤程度的重要指标。如昏迷时间在3o分钟以
上,抽搐反复发作,根据标准【1】第85条,参照第42条、第48条之规定,应评定为重伤;昏迷时间在30分
钟以下,出现抽搐,根据标准【2】第52条,参照第8条、第47条之规定,可评定为轻伤;无昏迷,无抽搐。出现
头痛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根据标准[31 6.4条,参照
3.3条之规定,评定为轻微伤。
三、建议
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科学严谨、具体实用、便于操
作的人体伤情鉴定标准。从而使法医鉴定中更具有可
操作性,鉴定结论更具有权威性。
参考文献
【1】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
准【s】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
准【s】
【3】ga/ati46—1996,人体轻微伤的鉴定【s】
『41 周亦武,刘良。唐龙,等.毒鼠强中毒尸检5例病理分析叨.法医学杂
志,1998,14(4):214—215
[5】陈良俊.毒鼠强中毒后损伤程度的鉴定[j】.中国法医学杂志,1999,14(4):247
【6】向平,沈敏俊.毒鼠强中毒的研究叨.法医学杂志,2000,16(2):8o一
9o
【7】侯云生,杨光兴,王泽惠.毒鼠强中毒救治进展叨.中华实用医药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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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学文-41例毒鼠强中毒分析『j1.法医学杂志,2000,16(1):31
(收稿:2005—10—10;修回:2006—01—15)
第三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延)公(司法)鉴(法医)字[2017]000号
一、绪论
(一)委托单位:××市公安局××分局。
(二)送 检 人:×××、×××。
(三)受理日期:20××年×月×日。
(四)案情摘要:据××××××记载,××××××××××××××××××××××××××××,××××××××××××××××××××,×××××××××。
(五)检验对象:(含检验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信息)例:×××,男/女,××岁,身份证号码:××××××××××××××××××,住××省××市××区××路××号。
(六)送检材料:
1、案卷材料×册;
2、×××诊疗病历复印件×份;
3、医院影像片×张。
(七)鉴定要求及鉴定方法:对×××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八)检验日期:20××年×月×日。
(九)检验地点:×××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室。
二、检验
单位名称: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电话:09112165851 地 址:延安市新区公安局大楼二楼 邮编:710016 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一)资料摘要:
(含检验对象就医临床检查有关的必要的文字、影像学资料和图表等信息)。例:
1、××医院住院病历记载(住院号××××××):20××年×月××日,以“×××××××××××××××××”主诉入院。×小时前,被人打伤××,致××××,××××,××××,伴全身多处疼痛,现场有/无昏迷,感恶心、头晕,有/无呕吐。以“××××××××,××××××××”收住院。
入院查体:T××℃,P××次/分,R××次/分,BP×××/××mmHg。××××××××,压痛阴/阳性。××××××××,压痛阴/阳性。××××××××××,××××××××××。
2、辅助检查:
20××年×月××日××××医院CT报告示(CT号××××):××××××××。
20××年×月××日××××××××医院MRI报告示(MRI号××××):××××××××。
××诊断:1.××××××××;2.×××××××××××;3.×××××××××;4.××××××××××。
(二)检验所见:
(含人体损伤检验情况、影像学资料所示、其他相关检验结果等信息)。例:
20××年×月×日对××××进行了法医学活体检查。自行步入/ 单位名称: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电话:09112165851 地 址:延安市新区公安局大楼二楼 邮编:710016 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他人抬入检查室,神清语利,对受伤经过能/不能回忆。自诉受伤后至今××××××××。查体:××××××××,××××××××,××××××××,××××××××××。余(-)。
阅送检医学影像学片,20××年×月××日××××医院CT片(CT号×××):××××××××,××××××××。
阅××××××医院××××××检查结果:××××××××,××××××××,××××××××。
三、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材料,论述检验对象人体损伤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条×款的规定评定为×伤)。例:
根据案情调查、病历记载、影像资料和活体检验所见,20××年×月××日×××被他人打伤致×××××××××××诊断成立,经临床治疗,××××××,××××××××××。
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地 址:延安市新区公安局大楼二楼 邮编:710016 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法医师
×××
授权签字人/复核人:××法医师
×××
20××年×月×日
声明:1.鉴定结果仅对送检检材负责;
2.未经本中心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鉴定文书。
单位名称: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电话:09112165851 地 址:延安市新区公安局大楼二楼 邮编:710016
第四篇: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1总则
1.1制定依据
1.1.1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本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1.1.2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1.3鉴定原则
1.3.1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
1.4.1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残疾等级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分则
2.1一级残疾
2.1.1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4三肢瘫(肌力1级)。
2.1.5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6植物性生存状态。
2.1.7迁延性昏迷状态。
2.1.8呼吸困难Ⅳ级。
2.1.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1.10心脏移植术后。
2.1.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1.12小肠切除90%以上。
2.1.13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1.15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二级残疾
2.2.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三肢瘫(肌力2级)。
2.2.3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双眼球缺失。
2.2.7双眼盲目5级。
2.2.8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三级残疾
2.3.1重度智力障碍。
2.3.2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面部重度毁容。
2.3.8双眼盲目4级。
2.3.9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心功能Ⅲ级。
2.3.16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肝切除3、4以上。
2.3.19胰腺全切除。
2.3.20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3.24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四肢残疾
2.4.1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双眼盲目3级。
2.4.7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1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一侧全肺切除。
2.4.16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双侧肺叶切除。
2.4.18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膀胱全切除。
2.4.25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5五级残疾
2.5.1中度智力障碍。
2.5.2单肢瘫(肌力1级)。
2.5.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重度尿崩症。
2.5.7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面部中度毁容。
2.5.9双眼低视力2级。
2.5.10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2.5.13两肺叶切除术。
2.5.14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5.15呼吸困难Ⅲ级。
2.5.16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全胃切除。
2.5.2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重度肛门失禁。
2.5.22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25重度排尿障碍。
2.5.26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5.28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5.29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5.30双侧卵巢切除。
2.5.31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2.5.32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5.33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5.36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5.37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5.3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2.6六级残疾
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7七级残疾
2.7.1轻度智力障碍。
2.7.2三肢瘫(肌力4级)。
2.7.3单肢瘫(肌力3级)。
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舌体缺失1/2以上。
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7.19器质性失音。
2.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7.21一肺叶切除。
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以上。
2.7.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7.26胰切除1/3以上。
2.7.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7.29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7.30一侧肾切除。
2.7.31肾损伤性高血压。
2.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2.7.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2.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2.7.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7.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7.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7.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7.43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7.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7.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8八级残疾
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2.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5面部瘢痕20cm2以上,影响容貌。
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2.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8.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11双眼偏盲。
2.8.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2.8.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2.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Ⅱ级。
2.8.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术。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8.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8结肠切除1/2以上。
2.8.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2.8.30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8.31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3阴径头完全缺失。
2.8.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2.8.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2.8.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2.8.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2.8.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2.8.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2.8.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2.8.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2.8.47股骨头缺血坏死。
2.8.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2.8.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2.8.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2.8.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发切除术。
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9.22舌体缺失13以上。
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气管成形术。
2.9.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难Ⅱ级。
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胆道修补术。
2.9.34胆囊切除。
2.9.35胰修补术。
2.9.36脾脏部分切除。
2.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9轻度肛门失禁。
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1输尿管修补术。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
2.9.44一侧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9.47阴道成形术。
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10十级残疾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3、附则
3.1本标准所指幼女是指年龄为满14周岁的女性自然人,未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未满18周岁自然人,青年人是指年龄范围在18―35周岁自然人,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在35周岁以上自然人。
3.2本标准所说的“以上”、“超过”、“以下”,均含本数.附录A(规范性附录)
A.1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球杆确实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意识丧失
(4)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一级护理依赖。
(5)社会交往能力完全丧失。
A.2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二级以上护理依赖。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
(5)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三级以上护理依赖。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5)社会交往困难。
A.4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5)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五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又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5)社会交往贫乏。
A.6六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残疾,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
(5)社会交往狭窄。
A.7七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5)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八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3)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
(4)社会交往受约束。
A.9九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活动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3)工作与学习能力下降。
(4)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十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3)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4)社会交往能力受影响。
附录B(资料性附录)损伤检查和判定依据
B.1护理依赖分级
B.1.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项:
1.进食。
2.大、小便。
3.翻身。
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动。
B.1.2护理依赖
是指被鉴定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者。护理依赖需经临床专门人员进行鉴定,其程度分为3级:
1.一级护理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
2.二级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B.1.15项之中(1)、(2)2项加上(3)、(4)、(5)3项之1需要护理者。
3.三级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1项需要护理者。
B.2治疗终结、医疗依赖
治疗终结是指被鉴定人损伤治疗后,已经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稳定状态。
医疗依赖是指被鉴定人达到临床稳定状态,仍不能脱离治疗。
是否为治疗终结或医疗依赖,应当进行鉴定。
B.3颅脑损伤
B.3.1植物性生存状态的判定
植物性生存状态为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指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觉醒周期。不能理解或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在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B.3.2迁延性昏迷状态
类似植物性生存状态,对外界刺激有时又反应,不会说话,常长期存在,久治不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别人照料。
B.3.3颅脑损伤所致智力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和人格改变
B.3.3.1智力障碍的诊断
智力障碍程度的判断不能单纯依靠智商测定,必须结合社会适应与活动、学习与工作、个人生活和家务活动等项目综合鉴定。具体详见表B-1:
表B-1智力障碍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表
社会适应与活动学习或工作个人生活家务活动智商参考值(IQ值)
极重度适应行为极差,语言功能丧失,不能进行任何社会活动不能。运动感觉功能差,通过训练,下肢、手的运动有所反应。
面容明显呆滞。终生需他人照顾不能20以下
重度适应行为差,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有效地进行语言交流。不能。即使经过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生活能力差,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照顾。
不能20-34
中度适应行为不完全,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能以简单的方式与别人交往,但不愿主动外出参加社会活动。
实用技能不完全,阅读和计算能力差,不能坚持每天4小时能生活自理,但尚需他人帮助。能做简单家务劳动35-49
轻度经指导能适应社会,可以选择参加社会活动记忆力很差,领悟、理解、综合分析困难。反应迟钝。可以自理可以正常进行50-69
轻微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水平,日常社会生活受到一定限制。记忆力明显减弱,不能完成复杂脑力劳动,可以参加每天8小时工作,但效率明显下降。
可以自理可以正常进行70-85
(边缘智力)
B.3.3.2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
B.3.3.2.1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
B.3.3.2.2症状表现为:
1.意识障碍
2.遗忘综合征
3.痴呆
4.器质性人格改变
5.精神病性症状
6.神经症样症状
B.3.3.2.3现实检查能力或社会功能减退
B.3.3.3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分级
对确诊颅脑损伤致器质性精神障碍者,采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障碍程度:
1.重度(一级):5项评分中有3项或多于3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5项评分中有1项或两项评为2分。
•轻度(三级):5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分为1分。列表见表B-2:
表B-2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分级列表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正常或有轻度异常确有功能缺陷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0分1分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0分1分2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0分1分2分
职业劳动能力0分1分2分
社交活动能力0分1分2分
B.3.3.4人格改变
B.3.3.4.1人格改变:
1、情绪不稳,如心境有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以激惹,伤残鉴定《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2、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
3、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而无信。情感冷漠,对周围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
4、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
5、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
6、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
B.3.3.4.2年龄未满18岁者不诊断人格异常或人格改变
B.3.3.5颅脑损伤所致器质性人格改变
由于外伤或其它中毒因素对脑组织产生病理性损伤所造成的人格异常,称为器质性人格改变。器质性人格改变以行为模式和人际关系显著而持久的改变为主要临床表现。
B.3.3.5.1颅脑损伤所致人格改变诊断标准
1、情绪不稳,有习惯态度和行为方式的改变。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
2、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对攻击冲动控制能力减弱。
3、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无信。情感淡漠,对周围的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
4、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
5、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
B.3.3.5.2颅脑损伤所致人格改变诊断注意事项:
1、至少应具有上述症状之一。
2、症状持续时间一般为6个月(含6个月)以上。
3、年龄未满18岁者不诊断为人格改变。
4、确切证据表明存在严重的不可控制性冲动行为,发生多次伤人、毁物,应用药物治疗难以控制者,可诊断为颅脑损伤后重度人格改变。伤残等级可参照七级伤残鉴定标准。
B.3.4运动功能障碍
B.3.4.1肢体瘫的运动障碍:以肌力测定判断肢体瘫患程度。
为判断肢体瘫患程度,根据临床医学确定的原则,将肌力分为0~5级。但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运动障碍确认及程度划分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支持。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肌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B.3.4.2非肌体瘫痪的运动障碍:
非肌体瘫的运动障碍主要指外伤引起肌张力变化、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运动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B.3.5外伤性癫痫
B.3.5.1司法鉴定实践中,外伤性癫痫的诊断依据:
1、确证的头部外伤史。应当具有临床医师或者其他目击者提供的癫痫症状发作材料证明。
2、脑电图检查(包括常规清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
结果显示典型的癫痫异常脑电图特征。
3、神经影像学检查:核磁共振(MRI)或CT检查显示脑组织具有损伤所致结构性病变。根据条件和检查需要,可进行MRI定位检查、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SpECT)、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检查。
B.3.5.2外伤性癫痫的分级:
1、轻度: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
2、中度:经系统服药治疗一段时间,全身性强直(大发作)平均六月一次以上,局限性或精神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3、重度:经系统服药治疗一段时间,全身性强直(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局限性或精神性发作平均每周一次以上。
B.4面神经麻痹
面神经麻痹分中枢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核下性)。本标准所涉及的面神经麻痹是指外周性面神经麻痹。
1、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及颈支)所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
⑴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⑵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⑶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2、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系指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及鳄泪、面肌间歇抽搐或在面部运动时出现联动者。
3、有条件者,应有神经电生理检查结果支持。
B.5脑外伤致中枢性尿崩症
1、重度:每日尿量在10000毫升以上。
2、中度:每日尿量在5001-9999毫升之间。
3、轻度:每日尿量在2500-5000毫升之间。
B.6容貌部分
B.6.1面部的范围
指前额发际下,两耳跟前与下颌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
B.6.2面部九区的划分
以双侧眉毛上缘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红唇与皮肤交界处作水平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四条线将面部分为九个部分。以上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央区,其余部分为周边区。
1、根据上述九分法奖面部区域分为三级:
一级区:即中央区。
二级区:即中央区与周边区紧密相邻的部分。
三级区:即周边区的四个角。
2、区域瘢痕面积的换算关系为:
一级区的1cm2相当于三级区的3cm2。
二级区的1cm2相当于三级区的1.5cm2。
B.6.3面部瘢痕面积计算
1、线条状瘢痕直接依据瘢痕测量长度,多条瘢痕可以累计。
2、细小瘢痕(或色素改变)的测量,必要时以其外围面积计算不扣除其间的正常皮肤。面部植皮术后应视同面部瘢痕予以考虑。
3、多处面部瘢痕面积可以累加,可以先计算出每处瘢痕面积,再利用公式求出面部总面积,然后计算出瘢痕面积占面部比例。成人面部面积估算公式:
S面(m2)=[0.0061×L(身高?)+0.0128×W(体重?)-0.1529]×3%
B.6.4颜面部毁容分度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6项中4项者:
•眉毛缺失。
•双睑外翻或缺失。
•外耳缺失。
•鼻缺失。
•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颈――粘连。
•中度:具有以下6项中3项者:
•眉毛部分缺失。
•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
•耳廓部分缺失。
•鼻翼部分缺失。
•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颈部瘢痕畸形。
•轻度:含中度畸形6项中2项者。
B.7视器视力损伤
B.7.1视力障碍
凡损伤眼裸视或者加用适当镜片(包括接触镜)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势力范围(0.4~0.8)的都不属视力障碍范围。
表B-3国际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WTO,1973)
级别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视力低于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1级0.30.1
低视力2级0.10.05(3米指数)
盲目3级0.050.02(1米指数)
盲目4级0.02光感
盲目5级无光感无光感
1、视力检查方法:视力检查按照GB.11533标准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纪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视力障碍分级见表B-3。
鉴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
100而大于50者为盲目3级。如半径小于50者为盲目4级。
2、对于无晶体眼(人工晶体眼),其视觉有效价值比例详见表B-4
表B-4无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
无晶体眼中心视力有效价值百分比
视力晶体眼单眼无晶体双眼无晶体
1.2
1.0
0.8
0.6
0.5
0.4
0.3
0.25
0.20
0.15
0.12
0.1100
2050
-
-75
-
B.7.2视野的检查
1、视野缩小系指因损伤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野检查要求,视标颜色:白色。视标:3?。检查距离330?。视野背景亮度:31.5asB。
表B-5视野有效值与视野缩小度数(半径)对照表
视野有效值(%)视野度数(半径)
965。
10。
15。
20。
25。
30。
35。
40。
4
死后损伤程度鉴定2例分析(5篇范文)
本文2025-01-28 14:03:41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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