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海 三类人员继续教育B证知识点

第一篇:2015年上海 三类人员继续教育B证知识点
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知识点B证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定和操作规程;
(三)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措施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9、事故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10、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专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限位【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未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12、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3、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14、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15、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6、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7、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8、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9、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0、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
23、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4、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5、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或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搴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2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28、【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30、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3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3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33、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4、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
35、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事项;
2、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3、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求;
5、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须的安全生产技能】
3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
3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8、建筑活动实行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报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安全监理制度】。
39、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业务】。
40、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单位】应当根据承发包合同的约定,负责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41、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42、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3、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44、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45、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46、【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47、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
4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49、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50、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申领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卡】。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所在单位、岗位资格、从业经历、培训情况、社保信息等信息】输入劳务信息卡。
51、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52、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合同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备案合同总量的十分之一】。
53、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55、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
56、】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
57、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8、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59、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作业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
60、火灾扑灭后,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61、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的】。62、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63、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64、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6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67、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68、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69、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用。
70、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71、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7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7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7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75、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76、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77、从事房屋建设、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8、从事道路与管线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判断)
79、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
80、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81、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
8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
8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档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84、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档予以封闭】。
85、违反规定,脚手架杆件、搅拌预拌砂浆、渣土处置或者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86、【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须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87、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88、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4日以上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需要4至6日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为【二级事故隐患】。
8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90、逾期未办理延期申请且有效期满的,“三类人员”【原证书自动失效】。
91、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独立职能】部门。
9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9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94、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5、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96、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匠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97、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98、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99、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100、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作业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101、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102、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用的【90%】。
103、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104、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105、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106、现场采用封闭围档,市容景观道路及主干道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区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米】。
107、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进行焊割作业前,应当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并【确保正常取水】。108、采用各类定额计价的工程,以及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工程或非招标发包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2%】。109、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110、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11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①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②安全费用提取;③使用的程序;④职责及权限;⑤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11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113、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㈠ 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㈡ 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㈢ 初中及以上学历;㈣ 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11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115、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11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117、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118、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考核实行百分制,【70分】为合格。
119、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安全技能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120、2009年10月1日起,凡属于符合本通知范围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操作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121、本市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附着升降式)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建筑焊割(操作)工;】。122、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形成【“执行—检查—改进—提高”】的封闭循环链。
123、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表》打评分,【80分及以上为“优良”,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124、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125、建筑起重机械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126、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1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㈠ 属国家和 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㈡ 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㈢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128、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129、起重机械使用年限达到设计规定的应当报废。起重机械使用【满15年的,每年开展一次】,【满20年的,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测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130、本市建筑起重机械需备案的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蓝、物料提升机、附着升降脚手架】。131、施工总包单位在收到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发放的检测报告后,及时组织安装、使用、监理、产权等单位,对使用工况、条件、人员及检测整改项目等进行使用验收;合格后,向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132、本市电梯安装施工企业取得质量技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电梯安装管理和作业人员取得市质量技监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安装维修)》】即可从事相应的电梯安装活动。
133、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13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135【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136、专项方案应当由【总包单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建设负责人签字。137、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138、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39、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140、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14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42、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43、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相关人员包括【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取得安全监理上岗证书的安全监理员】。
144、人员的考核是指按照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计分标准,对其进行记分、考核和处理。考核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145、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周期为【12个月】,考核时对被考核对象【前12个月】的不良业绩进行累计。
146、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态考核结论为“需整改”:【㈠“不合格工地”达到在建(监理)工地总数比例的10%,且少于20%;㈡“不合格工地”数达到3个,且少于5个】。147、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需整改”的,采取以下处理措施;【㈠ 市安质监督总站约谈企业法人代表,责成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组织安全生产条件核查;㈡ 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按照“不合格”企业进行处理】。
148、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本市施工企业,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49、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企业,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承接工程2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承接工程。150、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相关人员,须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151、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企业相关人员,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3个月】;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6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152、外省市企业的,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3个月】;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6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第八篇 事故管理
153、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
154、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155、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156、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工作实行通报和约谈制度,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作不力的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157、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事故基本情况以及事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158、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性质认定后【10日内】,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159、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按照工程项目“【谁受监谁主管】”的原则实施。
160、施工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进行治理、分析、登记备查,并将相关情况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
161、建设工程项目被挂牌督办的企业,应当根据安全隐患情况制定治理计划,立即组织进行治理。做到【治理责任、治理时限、治理措施、治理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并在工程项目大门附近醒目位置,悬挂《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警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162、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依法【停产整顿】。
163、全面开展【①安全达标;②开展以岗位达标;③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期生产安全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164、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165、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166、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167、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
168、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169、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
170、强化实际操作培训。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实训大纲和考试标准。提高【3D;4D;虚拟现实等技术】在安全培训中的应用,组织开发特种作业各工种仿真实实训系统。171、建立安全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172、要建立健全安全资格考试【题库】,完善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题库应用机制。
173、要规范安全培训执法程序和方法,将抽查持证情况、抽查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作为【日常执法的重要方式】。
174、企业要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程项目要有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在【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175、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
176、企业每年要对所有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177、施工企业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178、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方、承包方等各方责任。179、要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推广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限制和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180、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181、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182、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取走相关财物的,应当进行拍照或者摄像,并详细登记后妥善保管,同时及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领取。183、要进一步完善招标评标办法,【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作为评标条件】。184、合同备案时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185、注册执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和专业培训情况,要记入个人执业记录,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延期注册。
186、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指导现场施工。
187、注册执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和专业培训情况,要记入个人执业记录,【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延期注册】。
188、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并经注册的人员,注册资格有效期内的,可以【视同】取得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合格证。189、【鼓励】从业人员攻读安全生产相关学历和学位或者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
190、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
191、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192、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现场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包括带班检查记录、考勤公示
3、监理企业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的复核记录;
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的履职情况,特别是隐患整改和治理情况】。193、临建房屋的拆除实施“【谁安装、谁拆除】”的原则 194、严禁使用【水泥珍珠岩保温】复合板临建房屋。
195、办公、宿舍等临建房屋的围护结构【须使用不燃材料】。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须设置在【首层】。
196、临建房屋周围应【合理布置消火栓。消火栓处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消火栓周围3米内不准存放物品,地下消火栓的设置必须符合现行技术规范要求】。临建房屋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197、消火栓周围【3米】内不准存放物品。198、安全管理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救援】。
199、工程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00、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201、安全技术交底:【㈠ 施工负责人在分派生产任务时,应对相关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㈡ 安全技术交底应按施工工序、施工部位、施工栋号分部分项进行;㈢ 安全技术交底应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对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行交底;㈣ 安全技术交底应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进行签字确认】。
202、安全技术交底应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进行签字确认 203、文明施工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管理、现场办公与住宿、现场防火】。
2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中,保证项目全数检查。205、当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的等级为不合格时,【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
206、本规范适用于高度不大于【280m】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高度不大于【120m】的花岗岩石材幕墙,高度不大于【80m】的其他面板材料的幕墙工程。207、幕墙材料【应满足】结构安全性、耐久性和环境保护要求。208、幕墙材料应【具有产品合格证、质保证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209、幕墙建筑周边宜设置【安全隔离带,主要出入口上方应有安全防护设施,人员密集处课采取设置绿化带、挑檐、有顶棚的走廊等措施】。
210、内外层幕墙间距大于2.0m整体式双层幕墙,应由【顶部和两侧】的敞开部位自然排烟。
211、幕墙结构的连接节点应有可靠的放松、防脱、【防滑】措施。
212、大型幕墙建筑的节能、防火应经【专项评估】。
213、建筑幕墙构件应按构件的【5%】随机抽样检查,且每种构件不得少于【5件】。
214、吊夹具与主体结构挂点连接牢固,吊点受力【应】均衡。
215、拉杆或拉索幕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时,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拉力检查和调整,以后应【每三年】检查一次。
216、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217、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218、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
219、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220、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221、建筑起重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222、【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223、施工单位必须指定【安全技术人员】对桅杆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
224、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与外电线路并列运行;
22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和动力设备金属结构体作相线或工作零线。
226、塔式起重机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管线,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22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升降机不得安装使用:【
1、属国家明令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由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无完整安全技术的档案的;
5、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228、安装作业时必须将【按钮】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笼顶部操作。
229、用于起吊作业的卷筒在吊装构件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最少【保留5圈】。
230、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231、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232、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234、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
235、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
236、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60°】。237、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38、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心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39、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40、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241、立杆纵横向水平间距不应大于【1200mm】,底端应设有垫板或底支座。242、模板支架搭设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43、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2m】或基坑采用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时,【属一级安全等级】基坑工程。
244、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m】时,【属三级安全等级】基坑工程。245、当基坑开挖深度【大于3m时】,应按基坑工程勘察要求进行勘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强制性条文(节选)DGJ08-2077-2010 246、【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规定管理流程和要求。
247、应依据审批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按规定支付、使用、监督、管理】。248、专项施工方案及其重大危险源风险控制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明确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控制要点;
2、应明确验收的组织、节点、部位及标准;
3、应明确检查的组织、部位、内容、方法及频次要求】
249、施工单位应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或使用 250、相关单位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源配置、人员活动、实物状态、环境条件、设施设备、管理行为等于与专项施工方案的相符性实施【动态检查】、监测及监测。251、可调托撑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252、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作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253、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254、项目部所有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项目部【必须禁止】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具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意识、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上岗。255、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并分类记录,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还应要求采取纠正措施。
256、项目部应依据风险控制要求,对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的作业活动实施【动态监控】。
257、项目部应及时、真实的形成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资料和记录,并有效保存至工程竣工之日起以后【一年】。
第二篇:三类人员(安全B证)安全继续教育考试知识点[小编推荐]
2010年三类人员安全继续教育考试知识点 B类(项目经理)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6.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7.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
13.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政府要求施工单位要缴纳工伤社会保险,关于该保险费缴纳的说法正确的是施工单位全额缴纳。
1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索具等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15.《起重机械安全规范》中规定:安全、防护装置,经常性检查,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二次。
16.根据《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30学时。
17.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范围是本企业的职工与分包单位的职工。22.塔式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
23.塔式起重机拆装工艺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
24.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用电工程中,必须采用的接地保护形式是TN—S。
25.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基本供配电系统应按三级设置。
28.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9.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参加工伤保险等均是属于安全许可证取得条件。
3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
32.开挖深度达5米的基坑、支撑高度达5米的模板工程、建筑幕墙工作、密闭空间的施工作业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
33.患有色盲、心脏病、断指、癫痫、矫正视力低于5.0(1.0)等疾病和生理缺陷的不能做塔式起重机司机工作。
38.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9.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附墙装置及配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加工、使用。4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41.脚手架的搭设作业人员需要接受特种作业培训。42.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二级漏电保护系统中,漏电保护器不可以分设于分配电箱和开关箱中。
43.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44.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不可以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绝缘导线替代。
45.一般场所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 s。
46.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47.刑事拘留不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48.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49.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5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5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5.目前我国建筑业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型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所占比例最高的是高处坠落事故。
57.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59.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60.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班组这三级。
61.项目教育是新工人被分配到项目以后进行的安全教育。下列内容不属于项目级安全教育内容的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62.班组级安全教育是新工人分配到班组后,开始工作前的教育。下列内容不属于班组安全教育内容的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
63.作业中出现危险征兆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从安全通道撤离至安全区域,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64.凡在坠落基准面2m 以上(含)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为高处作业。
66.一级基坑围护结构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当无设计指标时,根据规范,围护结构顶部位移监控值为3cm。
67.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时,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m为三级基坑。
68.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也不是重要工程支护结构,也不是主体结构的一部分,基坑开挖深度大于10m为一级基坑。
74.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人身防护用品。
76.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77.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上每处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78.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的重复接地点不应少于三处。79.在潮湿场所施工,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
80.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81.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2.起重机械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重点,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一般应包括: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84.钢管不得使用的疵病有: 严重锈蚀、严重弯曲、压扁、裂纹。
85.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有大风、浓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作业。86.使用旧扣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必须更换。89.电缆线路可以埋地、沿围墙、沿电杆或支架敷设。90.在下层楼板上支模板时应考虑楼板的承载能力。91.风力在四级以上时,塔机不得进行顶升作业。
100.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108.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有大风、浓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111.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考试合格、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113.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的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114.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115.槽、坑、沟边沿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严禁停放大型机具,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116.施工现场使用两台以上塔吊,两塔之间应满足低塔臂端与高塔塔身有2m以上的安全距离。
117.电梯井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十米设一道水平安全网。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8米的金属防护门。
126.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127.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30.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其能够采取的措施有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要求施工单位停业整顿。13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3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13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正确配戴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40.施工现场动火证的审批由工程项目经理审批。动火作业没经过审批的,一律不得实施动火作业。
141.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消结合”。143.《安全生产法》、是属于行政法律的范畴。
144.施工现场集体宿舍未经许可,一律禁止使用电炉及其他电加热器具。145.施工单位不可以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46.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是违法行为。
14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14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险。
150.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技术应由负责管理的技术人员向作业班组、操作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154.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施工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159.安全市场许可证暂扣期间,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162.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163.本市《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标准》包括受到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承接工程业务);因安全生产隐患被开具全面停工单;因安全生产隐患受到市级及以上通报批评;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复核不合格等10项内容。164.本市对工地安全生产动态
2015年上海 三类人员继续教育B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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