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控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篇:安全监控运行管理规定
安全监控运行管理规定
1、安全监测监控工岗位责任制
2、监控室值班运行管理规定
3、安全监控设备检查调校管理制度
4、仪器维修室管理制度
5、安全仪表检查、维修制度
6、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7、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8、传感器定期标校、断电器断电功能试验
9、安全监控室值班运行管理规定(报表管理制度)
10、监控信息监测日报审阅、汇报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工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2、安全检测工必须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3、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置的安装、调试、维护、标校等方面的工作。
4、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账,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
5、负责检测系统图的绘制、修改。监测报表的打印、签字、送审等工作。
6、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置的工作原理矿井监控系统、装置的安装要求,以及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气体指标和超现时的处理方法,瓦斯监测仪的性能、参数及使用方法。
7、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置的有关规定。
8、了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置的主要性能指标以及有关瓦斯管理方面的知识。
9、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矿组织的各类会议、安全活动和业务培训。
10、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并及时汇报。
监控室值班运行管理规定
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闲杂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掌握监控电脑的参数设置,熟练操作监控电脑,能够根据主付机运行状况及时映射网络服务器,调整报表设置。
值班人员24小时监控所有(测点)设备及UPS电源运行状况,每隔1小时对所有(测点)被监控设备巡回检查1次,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工区值班人员。
监控室值班人员按时交接班,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监控室值班人员班中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洗衣服、看小说等,违反此条罚款50元,按一般违章处理。出现脱岗、睡岗、串岗等现象,按严重三违处罚。
监控室内任何人不准抽烟、喝酒,乱扔果皮纸削。违反此规定罚责任人和值班人员各50元。
值班人员每班要对电脑、打印机、监视器等设备进行卫生清理,时刻保持好室内清洁卫生。卫生检查扣分的,罚值班人员50元。
掌上电脑由监控室值班人员负责发放 ,回收。
值班人员要将掌上电脑编号管理,定期对掌上电脑检查维护,将检查结果填入值班记录。
监控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对收回的仪器要细致检查,及时将掌上电脑上的数据传至监控主机,然后清理卫生后存放在仪器架上,摆放整齐。
所有人员在领用掌上电脑时,要当面检查掌上电脑的完好情况,经使用人员和发放人员双方认可后,填写领用记录,并在发放记录上签字。
使用人员必须爱护好掌上电脑,按规定使用掌上电脑,掌上电脑要随身携带,不用时要将掌上电脑放入皮套中,不准乱扔乱放,更不得转借他人玩耍,随时保持设备清洁卫生。
因质量标准低、本人行为不规范、违反劳动纪律被矿管理人员罚款者,工区按等额进行加罚。安全监控设备检查调校管理制度
1、安全监测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2、安全监测工必须每月至少一次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调试、校正,并记录存档。
3、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并记录存档。
4、每7天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并记录存档。
5、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校正包括零点、零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控制逻辑等。
6、安全监测工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误差较大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回采工作面由检测工检查调校,各掘进工作面由瓦检员检查调校。)
7、使用中的监测装置断电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采掘工作面、井巷等地点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工作。
8、监测装置在井下运行6个月以上,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9、因故障检修与检测装置关连的电器设备,需要停止装备运行时,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或矿技术负责人)同意后,在检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10、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否则,按矿有关规定处罚。
仪器维修室管理制度
1、维修室内严禁烟火。
2、维修室内必须保持卫生整洁,各类仪表摆放整齐,分类管理。
3、各类仪表维修校正完毕后,要作好记录。
4、维修校正的仪表要由专人保管、发放,并建立登记制度。
5、使用中的便携仪应由专业人员每隔10天用标准气体进行校正,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
6、便携仪使用前,应由专职人员对仪器的零点精度何报警点进行检查何调整,确保仪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7、便携仪工作电压低于2.3V时,应立即进行充电。
8、便携仪充电应在通风良好,并远离矿灯充电房何H2S等有害气体处。
9、光瓦及断电仪的维修必须按照说明书进行。
10、仪表因发放回收不即使造成的,由维修室负责赔偿。
11、凡因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仪表损坏的由使用人赔偿。
12、光瓦、便携仪及风速表的仪表半年必须到局计量处进行强检修校正一次,并有合格证及标校记录。
安全仪表检查、维修制度
为确保通防仪器仪表的准确、灵敏、可靠,正确地反映井下真实情况,及时排查通防隐患,为矿井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条件,特制定本制度。
1、仪器仪表管理人员必须按照仪器仪表的用途、名称进行分类、管理,并编号处理。
2、按照各类检测仪表的检定周期,对仪器仪表进行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3、维修人员必须熟悉仪器仪表的特性、原理,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维修,要尽职尽责,确保维修质量。
4、对维修好的仪器仪表,要及时填写记录和台帐,做到条理清楚,有记录可查。
5、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以上设备、仪器仪表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测试,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6、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
7、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8、矿井每年都必须制定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强检标校计划,国家认可的合格计量单位检验的检验证书等资料必须永久保存。
9、新增加的仪器仪表要根据设备使用说明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强检标校、检查、维修。
10、矿井每年要将仪器仪表的检定列入通防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保证足量的检定费用。
11、按照“双基”建设要求,规范管理,高标准高质量维好仪器仪表。
12、工区组织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将对其进行处罚。
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预防瓦斯,煤尘等“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煤矿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必须定期检验、检定,特制定本制度。
1、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2、按照各类检测仪表的检定周期,严格执行强检标校制度。
3、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以上设备、仪器仪表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测试,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4、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
5、矿井每年都必须制定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强检标校计划,国家认可的合格计量单位检验的检验证书等资料必须永久保存。
6、各类仪器仪表的强制检定周期如下: 1)光干涉测定器每1年检定一次; 2)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每1年检定一次; 3)矿用风速表每半年检定一次; 4)矿用粉尘采样器每半年检定一次; 5)氧气检测报警仪每1年检定一次; 6)甲烷氧气检测报警仪每1年检定一次; 7)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每年检定一次; 8)甲烷、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每年检定一次; 9)甲烷传感器每年测试一次; 10)甲烷断电仪每年测试一次。
7、新增加的仪器仪表要根据设备使用说明和《规程》规定定期强检标校。
8、矿井每年要将仪器仪表的检定列入通防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保证足量的检定费用。
9、通防部门要详细记录仪器仪表的自检和强检情况,并有记录可查。
安全仪表报废管理制度
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预防瓦斯,煤尘等“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煤矿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必须定期检验、检定、报废,特制定本制度。
1、矿井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经检验检测发现不合格的,及时进行报废。
2、各类检测仪表损坏的、丢失的或不能修理的,及时进行报废。
3、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以上设备、仪器仪表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测试,不合格的严禁使用;经检验检测发现不合格的、损坏的、丢失的或不能修理的及时进行报废。
4、通防部门要详细记录仪器仪表的报废情况,并有记录可查。
传感器定期标校、断电器断电功能试验管理规定
1、调试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监测工操作资格证书 , 持证上岗。
2、调试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工作原理。了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主要性能,熟悉瓦斯检测仪的性能、参数及使用方法。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有关规定。
3、每周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 对甲烷传感器调校,先用空气气样调整零点、在用标准CH4气样校正灵敏度,最后调整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并记录存档,同时进行风电瓦斯电闭锁功能试验。检查断电器是否正常断电,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规定,不正常及时修复。断电试验完毕,要等所断电范围内电源全部恢复正常后,试验人员方可离开现场。
4、试验前应通知被断电单位,做好协调协作工作。断电试验前,被断电单位必须停止所有运行设备,绞车停止提升。跟班电工必须在断电开关前等候,准备送电,减少停电时间。
5、新安装断电器、传感器因故障更换,使用前需做断电试验,标校时需通知调度室、机电科,严禁随意进行试验。
6、风电、瓦斯电闭锁严禁甩掉不用,违者罚款500元。
7、标校试验风电、瓦斯电闭锁时检查出不跳闸开关,协同分管单位电工立即修理,重做断电试验,断电正常后方可向工作面供电。
8、风电、瓦斯电闭锁跳闸试验时间,严格执行矿规定时间安排,每周六、日两天进行
9、井下所有监控设备每月月进行调试一次。时间,每月10、11、12、13内完成。利用监控主机调试程序检验信号的传输是否误码,利用手动控制调试断电器动作是否灵敏,断电反馈是否正常,利用分站自检程序测试测试模拟量通道及诊断设备开停传感器,利用电池供电检验电池容量等。
安全监控室值班运行管理规定
(报表管理制度)
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掌握监控电脑的参数设置,熟练操作监控电脑主机、瓦斯智能巡检主机的各种操作。监控室值班人员按时交接班,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监控室值班人员班中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洗衣服、看小说等,违反此条罚款50元,按一般违章处理。出现脱岗、睡岗、串岗等现象,罚款1000元,按严重三违处罚。闲杂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
值班人员24小时监控所有设备运行状况,每隔1小时对所有被监控设备巡回检查1次,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工区值班人员。监控室内任何人不准抽烟、喝酒,乱扔果皮纸削。违反此规定罚责任人50元。
值班人员每班要对电脑、打印机、监视器等设备进行卫生清理,时刻保持好室内清洁卫生。卫生检查扣分的,罚值班人员50元。各种监控设备参数不准随意调整,需要调整时,需汇报工区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调整,然后把调整时间、内容填入值班记录。私自调整设备参数的罚值班人员100元,造成断电器动作的,罚值班人员300元。
监控室值班人员负责掌上电脑的发放、回收。发放前将掌上电脑编号管理,定期对掌上电脑检查维护,将检查结果填入值班记录。监控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对收回的仪器要细致检查,及时将掌上电脑上的数据传至监控主机,然后清理卫生后存放在仪器架上,摆放整齐。
井下所有瓦检员、回采面安检员入井需佩带掌上电脑1台,在领用掌上电脑时,要当面检查掌上电脑的完好情况,经使用人员和发放人员双方认可后,填写领用记录,并在发放记录上签字。正常检查时,按照巡检路线、时间依次将各检查点检查记录输入掌上电脑。升井后,掌上电脑要当面交监控室值班人员,值班人当面检查是否完好,并检查上掌上电脑的巡检记录条数,做好登记,及时输入电脑,并把当班班报打印送工区值班人员检查签字。监控室值班人员负责报表打印工作,主要报表有瓦斯检查日报表、班报表,安全监测日报表、防火监测日报表等。
瓦斯检查日报表、安全监测日报表每天必须送通风值班人员、矿总工程师、矿长审阅并签字。防火监测日报表每天必须送通风值班人员、矿总工程师审阅并签字。
安全监控检测日报表内容主要有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一氧化碳温度值,主要巷道风速值,主要扇风机的负压等,每一个检测点要注明最大值、平均值、超限次数、超限时间等主要参数,出现超限报警、传感器故障等现象要在报表反面打印出报警的原因。瓦检员入井需佩带瓦斯智能巡检采集器1台,将当班检查数据依次输入采集器,升井后,由值班人员将数据输入电脑,由瓦斯智能巡检系统自动生成瓦斯检查日报表、班报表。瓦检手册同时使用,作为检查的原始材料,每次检查必须有当班班组长签字。瓦斯检查手册、班报表、日报表的检查数据必须一致。
监控信息监测日报审阅、汇报制度
1、安全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设在矿调度室,值班人员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值班人员必须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数据,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
3、按时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
4、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调度部门或通风部门,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5、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
6、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7、矿长或总工程师审批报表后下达的有关指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及时反馈上报。
8、监控系统中心站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9、对当班发生的主要事情记录在值班记录上,没有解决的问题必须向接班人交接清楚。
第二篇:南京市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南京市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2-03-01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使用管理,实现相关单位对电梯运行状况的随机监测,提高对电梯困人等故障和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有效的防止和减少次生损害,根据《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安全监控系统)的建立和运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 市质监局成立南京市电梯应急处置中心,负责电梯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使用的指导规范及电梯故障、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各区(县)质监部门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自2012年 3月1日起,使用单位应对下列建设项目的电梯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安全监控系统:
(一)学校、医院、公园、机场、车站、轨道交通站点、公共停车场、商场、宾馆、餐饮娱乐场所、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新安装的乘客电梯;
(二)新安装的住宅电梯;
(三)实施重大维修或者改造的电梯。
第五条 安全监控系统应符合《南京市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技术规范—传感与通讯技术》(宁质监规字[2012]1号)的规定并经测试合格。安全监控系统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安装、调试和提供连续完善的售后服务能力。
第六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测试工作,由使用单位(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委托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准资质的在宁从事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组织相关专家承担。
第七条 使用单位配置的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并与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联网。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同时建立相应的安全监控系统。
第八条 使用单位在签订安全监控系统的购买合同时,应告知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内容,并在合同中注明。
第九条 使用单位在生产单位向质监部门办理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开工告知时,应当一并向质监部门提供:
(一)所购置安全监控系统产品制造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组织机构代码,采购合同复印件。
(二)安全监控系统技术实施方案。
(三)委托检验检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测试的委托书。第十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制造单位需要在电梯井道内施工时,应提前告知电梯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协调电梯生产单位进行配合。不得擅自在井道内安装作业。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服从使用单位安排并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制造单位应当服从使用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规定,保证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施工,不得改变电梯原有安全保护系统。
第十三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测试工作应在电梯正式投运前完成。
第十四条 受使用单位委托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组织专家查验技术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南京市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技术规范—传感与通讯技术》要求。并依据本规定第五条要求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测试(含安装)验收,出具测试报告。
第十五条 电梯检验机构应督促使用单位和生产单位将安全监控系统联网。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确保该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落实安全监控系统的24小时值班制度和值班人员,发现电梯故障报警等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将新承担维保或取消维保合同的电梯信息,及时书面报告南京市电梯应急处置中心。
第三篇: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类别:安全编号:Q/G—ZD—×××—2010
标准名称: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起草部门:安全部起草人:邢长亮批准人:吴凡玲
批准日期:2016.?.?执行日期:2016.?.?有效期:
3年 标准内容:
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1总则
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定义
本规定所称电气设备指公司内变配电系统、电动机、可移动电气设备。3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对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中5.1、5.2、5.3……的管理。
4职责和权限
4.1 设备部负责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协助管理。
4.2 相关部门负责文件的具体落实。5工作内容
5.1电气安全作业一般规定
5.1.1电气设备按电压等级分为高压:线电压500伏以上者,低压:线电压500伏以下者,安全电压:36伏及其以下者。所有设备额定电压确认后,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
5.1.2任何电气设备和线路未经证实无电之前,一律视为有电,不得乱动。5.1.3电气设备未排除故障前,不准送电,未经试验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准投入运行。5.1.4为了保证在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应严格执行检修工作票制度,并详细填写工作任务 安全措施、安全负责人、监护人。
5.1.5为了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气设备的检修任务,必须贯彻工作许可制、工作监护制、工作间断、工作转移和工作终结制度。
5.1.6相关的安全设施及用具,如灭火器、安全带、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必须放置适当的地 点,并定期检查。5.2电动机
5.2.1不可逆的电动机及其所带动的机械上,应用红漆标明旋转方向。电动机等电气设备的 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兆欧。
5.2.2引至电动机接线盒的明露导线,应加强绝缘,在接线盒口应有护圈保护,易受外力损 伤的地方,用穿金属软管保护。
5.2.3电动机外壳应涂油漆,转动部分应装设牢靠的遮拦或护罩,电动机及其起动装置的外 壳,应按规定接地。5.2.4电动机启动之前,还应进行外部检查,检查工作应由负责电机运行人员进行,外部检 查项目如下:电动机上和附近有无人工作、有无杂物;电动机所带动的机械是否已准备好。
5.2.5电动机禁止连续启动,在正常情况下,允许在冷却状态下启动2~3次,在热状态下,启动一次,只有处理事故时,可根据情况,多启动一次。
5.2.6.1电动机运行时,该机组的值班人员应:
5.2.6.2监视电动机的电流量是否超过额定值,如超过时,则应报告有关部门,并根据其指 示采取措施;
5.2.6.3注意电动机的音响和振动是否有异常现象;
5.2.6.4注意电动机各部位及其周围温度,保持电动机周围清洁而无任何杂物。
5.2.6.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紧急停机 5.2.6.1当发生人身事故时;
5.2.6.2电动机所带动的机械损坏到危险程度时; 5.2.6.3电动机发生绝缘烧焦气味、冒烟火时; 5.2.6.4出现强烈振动、轴承温度超过限度时。5.3移动电气设备
5.3.1电焊机必须接在专用的开关上,不许超过规定的接装台数;
5.3.2在没有专用开关的场所,如需接电焊机者,必须通过电工按规定接装;
5.3.3电焊机所接电线,应是软橡皮套电线,容量适当,绝缘良好,该线不得沾油及放设于高温管道处;电焊机一次线不宜过长,一般为2~3米; 5.3.4电焊机外壳必须有可靠的保护接地;
5.3.5电钻及手提电动砂轮所用电线应是软线,绝缘应良好,外壳必须接地良好,无接地者禁止使用;
5.3.6绝缘不良或发现有轻微漏电者,亦应停止使用。5.3.7使用电钻或类似的移动电气工具必须戴橡胶绝缘手套,5.4触电急救
5.4.1对于低压触电事故,可采用下列方法脱离电源。
5.4.1.1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头,可立即拉开开关或拔出插头,断开电源。5.4.1.2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没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头,可用有绝缘柄的电工钳或有干燥木柄 的斧子切断电源,或用干木板等绝缘物插入触电者身下,以隔断电源。
5.4.1.3当电线搭落在触电者身上或身下时,可用干燥的衣服、手套、绳索、木板、木棒等 绝缘物作为工具,拉开触电者或挑开电源线,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5.4.1.4如果触电者的衣服是干燥的,而且又没有缠在身上,可用一只手抓他的衣服,拉离 电源,救护者不得接触触电者的皮肤,也不能抓他的鞋。
5.4.2对于高压触电事故,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脱离电源。5.4.2.1通知有关部门停电。
5.4.2.2戴上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靴,用相应的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拉开开关。5.4.2.3抛掷裸金属线使线路短路接地,迫使保护装置动作,断开电源。5.4.3现场急救
5.4.3.1人工呼吸法,是在触电者呼吸停止后应用的方法。5.4.3.2胸外心脏挤压法。是在触电者心脏跳动停止后的急救方法。5.5工作时限
设备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上述工作。6检查确认
5.1 总经理承担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责任,生产副总经理承担协同管理责任。
6.2 生产管理部负责人具体负责协调、落实、监督和反馈执行情况。6.3 安全部组织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评价。7要求
7.1 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要认真落实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7.2 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7.3 执行中遇到重大变化或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生产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汇报。8 附则
8.1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安全部负责解释。8.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报审稿)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4
第一节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4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日常管理.........................................................................................................4 第三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6
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管理............................................................7
第一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审批.......................................................................................7 第二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8 第三节 手册的修改...........................................................................................................................8
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9
第一节 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9 第二节
巡视检查.........................................................................................................................12 第三节
检查程序及规则..............................................................................................................14 第四节
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16
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17
第一节 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17 第二节 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19
第六章
机坪运行管理......................................................................20
第一节 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20 第二节 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22 第三节 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24 第四节 机坪作业人员管理.............................................................................................................27 第五节 机坪环境卫生管理..............................................................................................................27 第六节 机坪消防管理.....................................................................................................................28
第七章
净空保护区的管理..............................................................28
第一节 基本要求..............................................................................................................................28 第二节 障碍物的限制......................................................................................................................29 第三节 障碍物日常管理..................................................................................................................30
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32
第一节
基本要求.........................................................................................................................32 第二节
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33 第三节
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34 第四节
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34 第五节
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35
第九章
除冰雪管理..........................................................................36 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38
第一节
基本要求.........................................................................................................................38 第二节 不停航施工的审批程序.....................................................................................................41 第三节 一般规定.............................................................................................................................42
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44
第一节 基本要求.............................................................................................................................44 第二节 运行安全管理......................................................................................................................45 第三节 应急处置..............................................................................................................................47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48
第一节 基本要求.............................................................................................................................48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49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通用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全国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技术标准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五条
在民用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民用机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正常运营所制定的以及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运输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对机场运行安全工作进行指导;
(二)研究分析机场运行安全形势,评估机场运行安全状况;
(三)协调机场运行中的安全问题;
(四)对机场运行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运输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组成。主任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
运输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
机场管理机构及各驻场单位应当落实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 第一节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机场安全管理的安全政策、安全目标、组织机构及职责、安全教育与培训、文件管理、安全信息管理、风险管理、不安全事件调查与处置、应急响应、机场安全监督与审核等。
第八条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在机场使用手册中载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适时调整、完善。
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签订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相关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并对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日常管理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每半年、每年要分别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对以后的工作进行部署;机场运行中出现不利于安全运行的因素或者已经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组织一次评估。内容包括自身履行职责情况和机场设施设备的状况,同时 还应当组织对驻场运行保障单位进行评估,以确定他们履行相关规定和职责的情况。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整改的部门和人员,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机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本机场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经验的人员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承担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知规章标准,并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的经验。
评估后由评估人员编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员应在报告上签字,评估报告内容应向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反馈,并及时报机场所在地民航安全监督管理(运行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民航监管办)备案。该报告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机场开放使用范围为航空器提供安全保障。
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未经民航总局认可的民航专用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中使用。
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资料库,供员工查阅和使用。资料库应当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手册;机场建设和改(扩)建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与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所有规定、标准、手册等文件;机场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以及运行和维护记录等。
机场资料库应当及时更新和补充。
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项工作的检查单和记录表格,详细记录对各项检查和维护情况。记录应包括电子文件和纸制文件。纸制记录需保存两年以上,电子记录应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156号令)的有关要求,就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关闭(或临时关闭部分跑道、滑行道、机坪)(以下简称机场关闭)制定具体程序,机场关闭程序应当包括导致关闭的各种因素、对引起关闭因素的现场确认及现场确认的人员、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关闭的决定权归属 5 人员、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沟通协调及航行资料的发布程序。临时关闭机场/跑道(或临时关闭部分跑道、滑行道、机坪),应尽可能减少对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并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消除相应因素,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相应设施的运行。
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机坪或其一部分,无论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都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
第十六条 新建或扩建的跑道、平行滑行道完工或部分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前应当及时设置关闭标志、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并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
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从事机场运行保障的所有岗位。
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持证上岗制度。机场内所有与运行安全有关岗位的员工均应持证上岗。与运行安全相关的岗位主要是指:场务维护工、场务机具维修工、运行指挥员、助航灯光电工、航站楼设备电工、航站楼设备机修工、特种车辆操作工、特种车辆维修工、特种车辆电气维修工等。
国家、民航总局要求持有从业资格的岗位,该岗位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制度。培训和考核制度应当包括方针和目标、组织机构、经费安排、方式和程序、内容及学时、上岗转岗在岗的培训要求,学历教育、考核办法以及奖励与处罚等。
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其岗位相适应,包括必备的安全知识、技术标准,机场运行安全的规章制度、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等。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记录,并长期保存。第二十条 航空运输企业、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机 场运行安全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机场运行安全知识,熟悉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
第二十一条 在机场空侧控制区工作的员工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复训和考核。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在机场空侧控制区工作的员工,一年内违章三次(含)的,应当重新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一年内违章五次(含)或者连续两年每年违章三次(含)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违章人员的空侧控制区证件至少半年。再次申请空侧控制区证件时,应当按照初始上岗员工的要求进行培训。
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管理 第一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民航规章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编制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应当满足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不断提高机场的安全保障能力和运行效率。
手册应当广泛征求使用者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手册应当包括《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附录三所规定的内容。手册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并能保证机场运行安全问题闭环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手册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晰、明确,不产生歧义;
(二)统一、简洁、严谨、规范。
第二十五条 手册的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便于修改的活页格式;
(二)预留修改记录空白页,记录被修订内容的目录编码、执行日期、修订日期、换页人等;
(三)编排形式便于编写、审查。手册的具体格式要求见《<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编制与管理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 手册应当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批准。
第二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手册是随同机场使用许可证一并批准的机场运行的基本依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手册运行和管理机场。
第二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手册的动态管理制度,对手册的编制、发布实施、发放范围、发放程序、修改程序、使用保管等做出规定,并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手册的动态管理工作。确保手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批准的手册的完整版本(包括电子版本)发放给本机场的各部门、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发放手册应当做记录。
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将机场使用手册的相关部分纳入本单位的运行管理中。
第三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机场各部门、岗位的实际分工,确定各部门、岗位应当遵守的手册内容,并制定相应部门、岗位的手册实施细则。手册实施细则应当涵盖已批准手册的相应内容,并不得与手册的相关内容相违背。
第三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的人员,应当熟知手册的相关内容,并严格遵守和执行手册的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定期就手册组织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三节 手册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手册与机场实际运行情况 相符,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手册的任何修改,应当在生效前印发至使用手册的相关单位、部门及其相关岗位人员,并撤换已失效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修改手册:
(一)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的;
(二)机场基础设施、运行状况等发生变化,与手册内容不相符的;
(三)手册执行过程中,对于同一问题表述容易产生歧义的;
(四)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保证机场的设施设备得到有效维护的;
(五)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全面反映安全运行管理要求的;
(六)手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等最新规定的。
机场基础设施、运行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机场设施、运行状况变化前完成手册修改并生效;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手册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手册的修改;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手册的,一般应在14日内完成修改并生效。
第三十四条 使用手册的人员发现手册与实际不符、内容不完整或存在其他问题时,应当及时按程序告知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组织论证后,确有问题的,应当及时修改手册。
第三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年组织相关驻场单位对手册的完整性、适用性、有效性等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发现手册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
第三十六条 手册修改的生效应当符合《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规定。
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 第一节 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的几何构型以及平面尺寸 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超载使用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道面、升降带及跑道端安全地区、围界、巡场路和排水设施等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的破损类型、部位等情况制定道面紧急抢修预案。道面出现破损时,应当及时按照抢修预案进行修补,尽量减少道面破损和修补对机场运行的影响。
道面破损的修补应当平整、牢固和防滑,符合标准要求。第四十条 水泥混凝土道面必须完整、平坦,3米范围内的高低差不得大于10毫米;板块接缝错台不得大于5毫米;道面接缝封灌完好。沥青混凝土道面必须完整、平坦,3米范围内的高低差不得大于15毫米。
跑道、快速出口滑行道表面在雨后不应有积水。
第四十一条 跑道表面摩擦系数低于规定的维护值时,应当及时清除道面的橡胶,或采取其他改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飞行区状况的分析研究,总结维护经验和不足,掌握飞行区潜在的缺陷或隐患,并据此制定维护工作计划和修改相关的管理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五年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状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当发现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破损加剧时,应当及时对道面进行综合评价。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评价报告的建议,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四十三条 道面的嵌缝料应当与道面粘结牢固,保持弹性,能防止雨水渗入。不能满足性能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补或者更换。
第四十四条 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应当进行编号,并在道面一侧设置标记,便于检查记录位置。
第四十五条 与道面或道肩边缘相接的土面,不得高于道面或者 10 道肩边缘,并且不得低于道面或者道肩边缘3厘米。
第四十六条 道面应当保持清洁。道面上有泥浆、污物、砂子、松散颗粒、垃圾、燃油、润滑油及其他污物时,应当立即清除。用化学物清洁道面时,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不得对道面造成损害。
第四十七条 航空器被道面异物损伤后,航空器营运人应当及时向机场管理机构通报情况。
第四十八条 飞行区土面区尽可能植草,固定土面。
飞行区内草高一般不应超过30厘米,并且不得遮挡助航灯光和标记牌。草的种类应尽量不吸引鸟类和其他野生动物。
割下的草应当尽快清除出飞行区,临时存放在飞行区的草,不得存放在跑道、滑行道的道肩外15米范围内。
第四十九条 在升降带平整区内,用三米直尺测量,高差不得大于5厘米,并不应有积水和反坡。
在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内,除航行所需的助航设备或装置外,不得有突出于土面、对偏出跑道的航空器造成损害的物体和障碍物。
航行所需的助航设备或装置应为易折件,并应满足易折性的有关要求。
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内的混凝土、石砌及金属基座、各类井体及井盖等,除非功能需要,应当埋到土面以下30厘米深。
第五十条 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的土质密实度不得低于87%(重型击实法)。对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的碾压和密实度测试,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五十一条 除非经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特别许可,跑道开放使用期间,跑道中心线两侧75米、导航设备的敏感区和临界区以及跑道端安全地区范围内,严禁从事飞行区割草、碾压等维护工作。
第五十二条 飞行区围界应当完好,具备防钻防攀爬功能,能有效防止动物和无关人员进入飞行区。
飞行区围界破损后应当及时修复。修复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措 11 施。
第五十三条 巡场路路面应当完整、平坦、通畅、无积水。破损时,应当及时修补。
第五十四条 飞行区内排水系统应当保持完好、畅通。积水、淤塞、漏水、破损时,应当及时疏通和修缮。
强制式排水设施应当保持适用状态;渗水系统应当保持完好、通畅;位于冰冻地区的机场,冰冻期的排水沟内不得有大量积水。
第二节
巡视检查
第五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商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塔台)依据有关规定,建立跑道、滑行道巡视检查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该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一)每日巡视检查的次数和时间;
(二)跑道、滑行道巡视检查的通报程序;
(三)巡视检查人员与塔台管制员联系的标准用语;
(四)巡视检查跑道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等。第五十六条 当跑道、滑行道、机坪上有外来物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对上述区域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每日跑道开放使用前,应当对跑道进行1次全面检查。当每条跑道日起降架次大于12架次时,还应当进行中间检查,并不应小于3次。全面检查时,必须对跑道全宽度表面状况进行详细检查。
中间检查时间根据航空器起降时段、频度等情况确定。在航空器起降集中的时段前,应当安排一次中间检查。中间检查的区域应当至少包括跑道边灯以内的区域。
对跑道实施检查时,检查方向应当与航空器起飞或着陆的方向相反。采用驾车方式检查时,除驾驶员外车辆上应当至少有一名专业检查人员,并且车速不得大于45公里/小时。
当设有监控设施,能对跑道道面状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跑道上的外来物和道面损坏时,中间检查的次数可适当减少。当跑道道面损坏加剧或者雨后遇连续高温天气时,应适当增加中间检查的次数。
第五十八条 对跑道、滑行道、机坪应当定期清扫。对跑道、滑行道的清扫每月不应少于一次。应当建立机坪每日动态巡查制度,及时清除外来物,对机坪每周至少全面清扫一次。
第五十九条 在跑道、滑行道或其附近区域进行不停航施工,施工车辆、人员需要通过正在对航空器开放使用的道面时,应当增加道面检查次数,确保不因外来物影响飞行安全,并应当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施工车辆、人员不影响航空器的正常运行。
第六十条 每日应当至少对滑行道、机坪、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飞行区围界、巡场路巡视检查1次。
第六十一条 每季度应当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铺筑面进行一次全面的步行检查。当道面破损处较多或者破损加剧时,应适当增加步行检查的次数。
第六十二条 雨季来临前,应当对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暴雨期间,应当随时巡查排水系统。
雨后应当对升降带和跑道端安全地区进行检查,对积水、冲沟应当予以标记,并及时处理。
第六十三条 对铺筑面的每日检查应当至少包括:
(一)道面清洁情况。重点检查可能被航空器发动机吸入的物体,如损坏道面的碎片、嵌缝料老化碎片、石子、金属或塑料物体、鸟类或其他动物尸体、其他外来物等;
(二)道面损坏情况。包括破损的板块、掉边、掉角、拱起、错台等;
(三)雨后道面与相邻土面区的高差,土面区沉陷、冲沟、积水等情况;
(四)灯具的损坏情况;
(五)道面标志的清晰程度;
(六)井盖完好情况和密合程度等。
第六十四条 对铺筑面的每季度检查应当至少包括:
(一)嵌缝料的失效情况;
(二)道面损坏位置、数量、类型的调查统计(含潜在的疲劳损坏裂缝、龟裂、细微的裂缝或断裂,并最好在雨后检查);
(三)道面与相邻土面区的高差;
(四)道面标志的清晰程度。
第六十五条 土面区的每日检查应当包括:
(一)草高情况;
(二)标志牌和标志物的完好情况;
(三)是否有危及飞行安全的物体、杂物、障碍物等;
(四)土面区内各种灯、井基座与土面区的高差;
(五)航空器气流侵蚀情况;
(六)允许存在的障碍物的障碍灯和标志是否有效。
第六十六条 当出现大风及其他不利气候条件时,应当增加对飞行区的巡视检查次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影响运行安全时,应当及时报告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并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节
检查程序及规则
第六十七条 从事飞行区维护、巡视检查的人员,应当熟知维护、巡视检查的程序和规则,并严格执行。
第六十八条 检查人员在进入跑道、滑行道之前,必须得到塔台管制员的许可。进入该区域时,必须直接报告塔台管制员。检查人员及车辆必须在塔台管制员限定的时间内退出跑道。退出后,应当直接报告塔台管制员。
巡视检查的车辆应当安装黄色旋转灯标,并在检查期间始终开启。检查人员应当穿反光背心或外套。
未经塔台管制员许可,任何人员、车辆不得进入运行中的跑道、滑行道。
第六十九条 在实施机场低能见度程序运行时,不得对跑道、滑行道进行常规巡视检查。
第七十条 巡视检查期间,检查人员必须配备有效的无线电对讲 机,并在相应的无线电波道上时刻保持守听。下车检查时,检查人员离开车辆的距离不得超过100米(随身携带对讲机),检查车辆应当处于运行状态。当塔台管制员要求检查人员撤离时,检查人员及车辆必须立即撤离至管制员指定的位置,并不得进入升降带平整区、跑道端安全地区、导航设备的敏感区和临界区。撤离后,要及时通知塔台。
再次进入跑道之前应当再次申请并获得塔台管制员的许可。第七十一条 当塔台管制员发现通信联系中断时,应当立即按照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执行。当检查人员发现通信联系中断时,应当立即撤离跑道。
第七十二条 在巡视检查中,发现航空器零件或轮胎碎片时,检查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塔台管制员和机场运行管理部门,做好记录,并将该物体交有关部门。
第七十三条 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如遇到跑道道面断裂,包括整块板或局部,并出现错台或局部松动,以及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大于12cm的掉块;或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小于12cm的掉块,但深度大于7cm,或坡度大于45度角的破损,检查人员应立即报告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机场值班领导或相关部门,并按程序关闭跑道和发布航行通告。
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如遇到跑道道面断裂,包括整块板及局部,但不出现错台,且板块不松动;或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小于12cm的掉块,且但深度小于7cm,或坡度不大于45度角的破损等需要处理但暂时不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情况时,应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机场值班领导或者相关部门,并适当增加该区域的检查频次,视情及时修补。
水泥混凝土道面出现松散、剥落、断裂、破损等现象时,或者沥青混凝土道面出现轮辙、裂缝、坑洞、鼓包、泛油等破损现象时,应当在发现后24小时内予以修补或者处理。
第七十四条 巡视检查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塔台管制员、机场运行管理部门报告飞行区场地情况,并将检查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检查人员姓名、飞行区场地情况记录在检查日志中。
第四节
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
第七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第七十六条 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大于21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周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为151至21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两周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为91至15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月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为31至9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三个月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为16至3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半年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为15次以下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年一次。
第七十七条 跑道表面摩擦系数不得低于《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中规定的最小值。以连续100米长道面的摩擦系数为评价指标,在低于最小值或者测试曲线显示跑道多处存在表面摩擦系数(累计长度大于100米)低于最小值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改善
安全监控运行管理规定
本文2025-01-29 02:29:38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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