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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简答和案例分析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国际经济法简答和案例分析

第一篇:国际经济法简答和案例分析

36·中美两家贸易公司签订茶叶买卖合同,由中国公司按CⅣ纽约向美国公司交货,信用证方式付款。运输途中因意外事故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泡,美国公司以货物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指示信用证开证银行拒绝付款。问题:

(1)美国公司能否以部分茶叶遭海水浸泡、货物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为什么?(2)信用证开证行可否以茶叶浸泡为由拒绝付款?为什么? 答:(1)不能。(2分)本案合同为CIF合同,中国公司的交货地点是在装运港,而非目的港纽约;(2分)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由买方美国公司承担,(2分)买方美国公司不得以越过船舷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灭损(即茶叶遭海水浸泡、货物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1分)(2)不能。(2分)信用证支付方式体现银行信用,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2分)银行付款的条件是单证一致。银行的付款义务不涉及货物是否受损。(2分)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是独立的。(2分)

36.中国和德国是《华盛顿公约》和《汉城公约》的缔约国。中 国某企业与德国企业柏林净水厂签订合资合同,在上海兴建 上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根据合资合同规定,上海污水处理 有限公司的投资总额为l2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0 万美元。该公司满足投资总额所需的其余200万美元资金通 过项目贷款来解决。问题:(1)如果投资者之间产生争端,可否提交解决投资争

端国际中心解决,为什么?(2)在注册资本中,柏林净水厂至少应占多少美元?(3)项目贷款的借款人是谁?试根据项目贷款的种 类,说明偿还项目贷款的资金来源和担保。

(4)上述注册资本和项目贷款中,哪些可以向MIGA 投保?可投保什么险别? 答:(1)不可以。因为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可受理的争端 限于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投 资者之间的争端,不可提交“中心”解决。

(2)250万美元。

(3)借款人是上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偿还项目贷款的资金 来源应是项目经济的收入。两元结构的贷款合同,由项目发起人 与投资者签订项目担保合同,三元结构的贷款合同,项目发起人 对投资者提供担保;四元结构的贷款合同,由发起人单位向子公 司提供担保。本题中应由中国某企业与德国柏林净水厂对项目提 供担保。

(4)注册资本中,德国柏林净水厂投资的份额,可以向Ml— GA投保,投保的险别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 险”、“货币汇兑险”和“违约险”.31·简述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的内涵与主要宗旨。

答际公法传统意义上的主权平等,主要指的是在国际社会中,国家不分大小强弱,都具有平等的国际人格,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侧重于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关系。互利,指的是各国在相互关系中,应当做到对有关各方互相都有利。反对为了利己;不惜损人,即不能以损害他国的利益来满足本国的要求,更不能以牺牲他国、压榨他国为手段,攫取本国单方的利益。民族利己主义和由此派生的霸权主义,是互利原则的死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做到互利;只有真正地实行互利,才算是贯彻了平等的原则,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可见,把互利与平等联结融合起来,作为指导和调整国际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的一项根本原则,标志着国际法上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发展。公平互利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平等互利的真实含义,丰富了平等互利的内容,是平等互利原则的重要发展。在国 际经济交往中强调公平互利,其主要宗旨在于树立和贯彻新的平等观。6.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涵义和广义涵义。

6.答.(1)从狭义上说,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冢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国际公法的主体是完全一致的,而且只限于国际公法的主体,即国冢或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内容限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c(2)从广义上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它所调整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简言之,国际经济法就是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交往的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以及从事此种经济交往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并不仅仅局限于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它还包括用以调整一切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经济法、民商法的涉外部分。

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饮料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法理详解

(1)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

(2)属共同海损。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

(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4)可以。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人保函。

2000年4月1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定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CIF宁波;货物应于2000年5月1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年4月10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4月5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4月24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4月27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2000年4月27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的通知。随后,卖方凭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

实际上,货物于5月5日才开始装船,至5月15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的港。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和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

接到卖方的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5月15日。但由于货物于5月25日才抵达目的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的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的提单只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是已装船提单,这是国际惯例。因此,买方的损失与其无关。

现问:

(1)承运人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3)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4)如何确定被告方的赔偿范围?

[答案]

(1)不成立。已装船提单是在货物已经实际装船以后签发的提单。但在本案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实质上符合已装船提单的特征,构成一份已装船提单。

(2)属于签发了预借提单。由于提单是在货物未开始装船或未全部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提单。

(3)应由卖方承担,因为在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归于卖方,买方及保险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赔偿范围应为买方的全部实际损失,外加预期利润。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1995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雄狮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1996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倒签了提单。“雄狮号”于1 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1996 年1月30日“雄狮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承运人为什么要倒签提单?保函有什么用?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4.A公司可否向保险人索赔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5.什么是共同海损?本案中哪些损失是共同海损?(1)属于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1分)因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因为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属其承保范围。(1分)

2)承运人是在托运人(卖方)B公司的要求下签发倒签提单的,卖方之所以这样要求是为了使提单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吻合,做到单证一致。(1分)托运人出具保函给承运人就是为了免除承运人因签发倒签提单的后顾之忧,约定当承运人因签发倒签提单而致向第三人承担一定的责任时,由保函出具人B公司向承运人承担最终的责任。(1分)(3)可以。(1分)因为承运人倒签了提单所以使得B公司能获得信用证下的款项,却使A公司失去了某种保障。另一方面承运人倒签提单使得A公司有理由相信货物会在合理时间内到达目的港,但事实上却不可能。故承运人应当赔偿损失。(1分)(4)不能。(1分)因为这不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范围。(1分)

(5)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1分)本案中,在救火过程中造成的部分湿损化肥,属共同海损。(1分)7.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独特之处。7.答:“国际商务惯例”,主要是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自然人、法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是国际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它既不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也不属于国际私法(冲突法)或各国经济法的范畴,其独特之处在于:

(1)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而作为国际经济法其余组成部分的各国经济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公法的有关法律规范,都必须经过国内立法或国际缔约等程序才能确立。(2)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合意采用。一般说来,它就毫无约束力可言。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反之,当事人对于调整特定国际经济关系的许多强制性法律条款,则只有全面遵照办理的义务,并无随意增删更改的自由,(4)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的实施或兑现.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3.简述提单的意义。

答: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广泛的单据,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

(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 证。提单本身不是合同,因为它是由承运人一方签发的,不需要托运人签字。

(2)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所承运货物的收据。自提单签发之日起。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运输承担法律责任,直至在目的港交货为止。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合法持有提单,即等于占有了该货物,并享有处分权。

4.简述《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答:《海牙规则》的主要规定有:

(1)规定了承运人必须承担的两项义务,即提供适航的船舶和适"-3而谨慎地装载、搬移、配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2)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包括: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等。

(3)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和赔偿限额。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即所谓“钩至钩”原则。

(4)索赔与诉讼。根据运输契约有收货权的人在提货时如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害,应当立即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关于货损的书面通知,如果货损不明显,则在提货后3天以内提交。.对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算。

4、什么叫共同海损?什么叫单独海损?二者有何异同?

答:共同海损(General Aveop)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航行途中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者支出的某些额外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即为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Pedicular Avemp)是指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即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表现在:

(l)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货的损失;而共同海损是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损失。

(2)损失的承担者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游者盲己承担 S 而共同海滩的拚夫则由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3)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则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联系表现在:

(l)从性质上看,二者都属部分损失。(2)共同海损往往由单独海损引起。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是国际公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和经济事务方面的体现。

1、各国对本国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的权利,不收任何外来的干涉。根据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上述内涵,各国有权独立自主的选择适合本国实际情况的经济制度,并按照发展本国经济的需要,独立自主的制定各种国内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独立自主的对外缔结或参加各类国际经贸条约,开展对外经贸往来。

2、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境内的自然资源是各国家民族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核心内容,是国家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3、各国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因为国家对其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各国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资本实行管辖和管理,有权对境内的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管理和监督,有权采取各种措施以确保外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切实遵守本国法律法规。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各国在采取这些措施的同时,考虑到本国的法律、规章以及本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给与适当补偿。

5、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也意味着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和强弱,在各种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讨论和决定有关重要的国际经济事务或问题的过程中,享有完全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公平互利原则和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现代国际经济交往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在现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体现和进一步发展。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建立相应的制度,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能够实现实质上的平等互利。经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长期努力和斗争,公平互利原则已逐步贯彻体现于国经经济条约和有关国际法律文件中。但充整体上看,发展中国家在现实国际经济关系中仍然处于不利地位。要真正实现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还需努力。

国际合作发展原则是发展权与国际合作义务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项富有时代特点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基本含义是在充分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的基础上。各国应履行国际合作义务促进所有国家。贯彻国际合作发展原则,要求各国应促进建立公平互利的国际经济关系,进行符合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利益的国际经济结构改革,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和科技等领域进行合作,促进世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006年8 月4日,张家港黄海海运公司向智宏贸易公司提出赔偿因其货轮被扣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

试问:

1.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

2.什么是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本案保函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提单是承运人接受托运人交付运输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书面凭证。国际惯例一般认为提单的法律性质有以下三点:

①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②提单是承运人对货物出具的收据;

③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

提单按有无批注区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在接受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时,如外表状态不良,大副在签发大副收据时,就此作出记载,称为批注。

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批注的提单。反之,有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批注的提单就是不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使收货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一般都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因为不清洁提单是货物内在质地不确定的表示,难以转让。

在航运业中,因为不清洁提不受欢迎,当卖方(或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外表不良,又无法更换包装或修复货物的情况下,往往采取向承运人出具保函的办法,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托运人这样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是航运业的习惯做法,但也常引起争议。根据民法原理,诚实信用是一切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托运人应保持货物的完好状态交付承运人收受、装船。

承运人亦应按照货物的真实情况,在提单上签署意见,以分清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

一旦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很可能构成与托运人串通而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损害收货人的利益。

但是在实践中,货物的外表状态不良常常表现为货物包装有轻微的缺陷而不影响货物质量。托运人在有充分理由认为货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买卖合同的要求,不会导致收货人拒收和索赔的情况下装船,而承运人因持有异议意欲在提单上批注,但若坚持重新验装或要求托运人更换包装或调换货物已不可能,且时间的拖延将影响合同的履行。

此时,托运人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允诺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引起的损失。这种做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船期延误的避免都起到积极的作用,也不会损害或严重损害收货人的利益。因此,国际上趋向于承运人接受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只要不是对收货人进行欺诈,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收货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自始至终收货人不知保函的起因与经过,未参与相关活动,发货人也并非对其而出具,故承运人不得以保函对抗收货人。

但是,如果有欺诈的意图,承运人对第三人承担无限赔偿责任。《1978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对国际航运中所使用的保函效力作了具体规定: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托运人是有效的。若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提单属有意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得赔偿,且要负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此处特别强调了主观善意或是主观恶意,以此决定托运人与承运人在此中的责任状态和责任程度。实质上,仍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

本案中,承运人的船舶大副为避免承担责任,欲在提单上批注,开出不清洁提单,以对抗收货人可能提出的索赔,这是承运人的正当权利。智宏贸易公司向张家港黄海海运公司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并非为了隐瞒货物本身的缺陷,而是为了避免货物发生变质。张家港黄海海运公司接收智宏贸易公司的保函而签发清洁提单,也无欺诈收货人的意图。只是为了解决由于货物包装产生的争议,承托双方均出于善意,不具有对第三人欺诈的故意。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保函具有效力,将保函视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协议,对承托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运人因保函事项遭受的经济损失,应通过保函从托运人处得到补偿,托运人也应当履行保函中约定的义务。

保函,实质上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协议。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证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托运人承担,承托双方的行为均出于善意,没有欺诈的故意,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保函具有效力,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提单属恶意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3.简述提单的意义。

答: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广泛的单据,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

(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 证。提单本身不是合同,因为它是由承运人一方签发的,不需要托运人签字。

(2)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所承运货物的收据。自提单签发之日起。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运输承担法律责任,直至在目的港交货为止。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合法持有提单,即等于占有了该货物,并享有处分权。

第二篇: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

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

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提单是物权凭证,它代表着提单内记载货物的所有权,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本案中承运人既然向买方签发了清洁提单,就负有向买方交付良好货物的义务。※ 保函是指由托运人出具的用以担保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的一种担保文件。该保函能担保承运人因签发提单后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该保函并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为保函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保函对受让提

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效力。该规则还规定;保函对托运人是有效的,但承运人接受只函而签发提单属于恶意的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得赔偿,而且要对包括收益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即只有善意保函才对托运人和承运人有效,但不能对抗任何第三人。因而,本案中船舶公司应向荣塔公司承担责任,尔后由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承担责任。(3)《海商法》第243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

(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三)包装不当。本案中货物损失的原因是托运人包装不当造成的,因而保险人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

二、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饮料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1)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2)属共同海损。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4)可以。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人保函。

[解题思路]共同海损制度也是律考的重点内容之一,而且又往往会结合倒签提单和保函问题来出题,解答起来难度较大,应引起足够重视。另外,CFR与CIF、FOB一样,是律考中最常考的三大国际贸易

术语之一,应详细掌握CFR条件下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理详解](1)、(2)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及支付的特殊费用。※ 与单独海损相比,共同海损具有如下特征:① 发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单独海损则是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② 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损失方个人的利益。③ 后果不同。共同海损应由受益各方分摊,而单独海损则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是:① 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② 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③ 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④ 采取的措施取得了效果,达到了全部或者部分保全船货或其他财产的目的。※一般而言,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包括:① 抛弃货物的损失;② 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损失;③ 割弃残损部分的损失;④ 自愿搁浅所致的损失;⑤ 机器和锅炉损害的损失;⑥ 作为燃料烧掉的船用材料和物料;⑦ 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失;⑧ 运费损失,即由于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害所造成的运费损失。本案中,船长为了全船的共同安全,有意而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湿毁,该项损失应属于共同海损,由受益人诺华公司与船公司共同承担。至于途中烧毁的饲料,则不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应属于单独海损。※ 至于(3)、(4)两答案中所蕴含的法理,读者朋友可参考上题中的有关阐述,此处不赘述。

案例

三、1990年,发货人中国厦新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茶叶从大连港出口运往印度,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S分公司代理出口。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货物运抵印度港口。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请查验,检验表明,250箱茶叶被污染。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国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为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问:(1)在集装箱运输中,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2)在集装箱运输中,S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

原告?为什么?(4)如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告?

答案:(1)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保持集装箱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对茶叶的损失负责。※(2)S分公司作为装箱,铅封的收货物人,代理人,应负有在装箱前检查箱体,保证集装箱适装的义务。S分公司未尽前述义务,主观上有过失,应承担货损责任。※(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其已取得代位求偿权。※(4)被告是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与S分公司。解题思路 ※ 本题专考海上集装箱运输合同责任,比较简单,解开本题之关键在于确认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及S分公司有无责任。

[法理详解](1)在海上集装箱运输中,根据国际惯例,集装装箱应该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的提单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须在航次开始前和开始时履行应尽职责,以便使化舱、冷藏舱和该船装载货物的其他部分适于并能安全地收受、承运和保管货物。作为提供集装箱的承运人,明和发货人托运的是易于串味的茶叶,而将未能彻底清除、残留有前一航次货物气味的不适载集装箱交给发货人装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关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规定,对本案茶叶的货损,犯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应该承担茶叶损失的赔偿责任。※(2)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签发的提单下3个集装箱的运输条件为集装箱运输,即由S分公司全权代理发货人发货、点数、装船、铅封。S分公司明知对于集装箱的检验,应是其作为发货人、代理人的职责,但是,本航行茶叶装箱前,S分公司明知对于集装箱的检验,应是其作为发货的适载性有充分的把握,没有尽到认真检查集装箱体的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的规定,犯有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货损赔偿责任。※(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即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所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应将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和S公司都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至于它们各自承担责任的大小,则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判断。

[案情]

1993年II月,美国S公司与北京A公司签订了购

迸“100吨钼铁的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天津FOB每吨3000美金,于1994年2月前交货。合同签订后,A公司立即与各生产厂家联系,但由于当时钼铁市场需求量很大,各厂家供货成问题,A公亩向S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S公司拒绝。1994年开始,国际市场钼铁价格暴涨,A公司要求S公司抬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2月前,A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4月份,国际市场钼铁价格已涨到合同签订时的近2倍。6月5日,S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S公司于6月初补进的100吨钼铁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货款。”

[问题].S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应由哪家公司对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

[参考答案]

S公司的请求不合法,应由S公司自行承担因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

[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后的损害赔偿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已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另外《公约》第74一77条对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和计算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其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这项规定对买卖双方都同样适用,而且适用于因各种不同的违约事项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这里,《公约》没有采用过失责任原则,而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时,毋须证明违约的一方有过失。只要一方违反合同,并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方就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另外,根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这项规定适用于买方或卖方的各种违约索赔情况。本案中买方美国S公司明知卖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买方有义务自行及早购买合同标的的替代物,却不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致使损失扩大。所以买方S公司应该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

条、第77条。

案例

四、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分析提要: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3)理由: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通常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4)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A、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B、分析提要和理由同上2、3点。故略。

案例

五、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 “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

1、甲、乙双方买卖合同不成立。

2、分析提要。

公司乙的还盘已是实质上改变了公司甲发盘的实质条件,应视为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是新要约。而原要约(即公司甲发盘)因此而失效,导致本合同不成立。这是本案合同不成立的焦点,也是分析本合同不成立的关键。

3、理由: 本案合同不成立,是因为公司乙的承诺与公司甲发出的要约不一致,导致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致使

公司甲发盘失效而本合同不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规定,承诺必须与要约条件保持一致。凡涉及“有关货物价格、支付、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实质性修改,增加或限制,即为新要约。而本案公司乙还盘(订立合同后即装船)对公司甲发盘(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的实质条件的拒绝,导致承诺与要约不一致,使公司甲发盘失效而本合同不成立,且我国对外贸易实践的做法与《公约》的规定一致。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通过函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如一方要求签订确认书时,合同在确认书经双方签字后才能成立。因本案公司甲发盘时有“请电复”,这一点也是合同不成立要注意之处。实践中,对外贸易的要约与承诺应规定有限期限,且不要使用伸缩余地较大的词语,如“立即”、“尽快”、“合理时间内”等等,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案例

六、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交货后进口商寄来一件上衣,声称该上衣系我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成成衣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公司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问:我国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

1、我国某公司不承担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的责任。

2、分析提要:我国某公司将出口棉布按合同规定交货进口商后,此批棉布货物的所有权及其物货风险皆转移于进口商所有和承担,且进口商对我国某公司提出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的主张证据不足,这是本案争执的焦点,也是分析本案处理的关键。

1、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

① 以交货时确定风险转移原则。《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② 过失划分原则。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它是适用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的前提。而本案我国某公司将出口棉布按合同规定交货进口商后,关于棉布货物在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变质等损失均应由进口商承担,而且进口商对我国某公司提出所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的主张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在交货风险转移于买方前存在着质量缺陷和违约责任的情况。为此,本案的一切风险损失均由进口商自负,而我国某公司不承担

退回全部成衣和重新交货的赔偿责任。

案例

七、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机床一批。法商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双找我方索赔。问:试分析,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

1、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不承担法国商人向我方提出的索赔专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2、分析提要:本案是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因货物所有权担保所发生索赔的争执案件,根据案情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我方(即卖方)存在货物所有权担保免责的义务,而法国商人(买方)对我方索赔主张证据不足,故我方(卖方)不承担法国商人索赔的赔偿责任,这是争执的焦点,也是分析本案我方不承担买方索赔责任的关键。

2、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①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合同预期的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法律取得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权利存在,则要承担责任。②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取得的,卖方要承担责任。③《公约》还规定:“当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以及在卖方不知晓的情况下,货物就销往目的地以外的国家,则免除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结合本案,我方(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于法国商人,而我方不知道法国商人又将货物销往目的地以外的美国及欧洲国家,况且根据法国法律,法国商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知识产权主张的要求。为此,我方不承担法国商人索赔的赔偿责任。

案例

八、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答:

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

2、分析提要: 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

方要求的关键。

3、理由: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

案例

九、北京某贸易公司与美国达成一项纸张进口合同,由美方公司提供给中方公司纸张100吨,以集装箱装运,价格条件为CIF青岛,支付方式为信用证。美方公司承担的船舶驶抵青岛港,商检部门进行了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发现,箱内纸张实为废旧纸张,大都不能回收利用,且与生活垃圾混杂在一起。为此青岛海关对该批货物予以查封,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中北京某公司与美国一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纸张,且为废旧纸张,与生活垃圾混杂在一起,是违反国家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为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出口的”国家禁止其进口或出口。为此,本案买卖经济合同属于内容不合法的合同。最后,有关部门对北京某公司进行了处理,责令其将进口的“垃圾”就地销毁。此案带来了惨痛的经济损失和教训。

案例

十、我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向美国一公司(以下简称美方)发出要约:中国松香WW级8月份装船100公吨CIF纽约,每公吨300美元„„有效期为10日。3日后,美方回函:愿购买要约项下货物,价格降低到每公吨250美元。我方未予答复。5日后由于国际市场松香价格上涨,美方来电要求按原要约执行合同。我方回电,将价格调整到每公吨350美元,美方经再三考虑,终于同意我方要求,以每公吨350美元成交。问:本案应按原要约还是按反要约执行合同?为什么?答:本案应按生效的反要约执行合同。因为,在本案中存在着要约与反要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本案美方对我方原要约所作的回函修改了价格条件,属于反要约,而原要约(我方发出的要约)因此而失效。但原要约失效后,双方发出的要约对合同的主要条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反要约是实盘,一旦为对方完

全同意,要约即发生效力。为此,本案应按生效后的反要约来执行合同。

案例

十一、中方S公司于1989年8月与某国E公司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鸭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S公司向E 公司出口带头、翼瞨、无毛的一级冷冻填鸭10公吨,冷冻鸭须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并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有关证明。S公司认为,如按伊斯兰教的方法宰杀会影响冻鸭的外观,遂采用最科学的屠杀方式,即自鸭子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血后加工速冻。然后,请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了“此批冷冻北京填鸭确系采用伊斯兰教方法屠宰”的证明文件(续后面)* 2 *

货物运至E公司所在地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发现这批冻鸭是采用“钳宰杀法”屠杀,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按伊斯兰教方法屠杀”的条款,E公司拒绝收货和付款,并通知S公司,要么将冻鸭就地销毁,要么将冻鸭退回。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是由于中方S公司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合同的品质标准条款,因此,中方S公司应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方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有凭说明交货的担保义务。凭说明交货主要有凭价格、等级、标准及说明书等形式,而在本案中的“一级北京冻鸭”属商品的等级,“伊斯兰教宰杀法”是商品的标准。由于中方S公司虽然出自善意,且利用最先进的科学方法,但由于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双方合同中规定的品质标准条款,触犯了E公司所在国的教规。为此,中方S公司应承担退货、往返运费和销售差价等一切违约责任,还要承担国际交往中不良影响的责任。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应坚持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只有全面履行义务,才能最终实现自己的权利。

案例

十二、厦门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与香港某公司于1990年12月签发了一份购销鱼粉的合同。合同规定,由香港公司向厦门公司提供自委内瑞拉的鱼粉5000吨,合同货物分两 批交付,每批分别为2500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第一批货物交付期限为1991年2月中旬,厦门公司应于1991年2月1日或之前,开出信用证,第二批交货期限为同年8月底,厦门公司应于8月20日或之前,开出信用证,厦门公司依约于2月1日开出信用证,第一批货物于2月14日运抵福州港,厦门公司请当地商检部门检验,商检结果合格。但厦门公司于5月初向香港公司提出鱼粉生虫,要求退回已付货款的1/2.香港公司没有同意,厦门公司遂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香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随后,厦门公司没有依约开出第二批货物

的信用证。结果香港公司亦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厦门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厦门公司与香港公司谁违约?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经庭审后认为,厦门公司关于第一批鱼粉生虫的主张证据不足,已由当地商检部门出具了合格的商检证书。而厦门公司因此不开具第二批鱼粉的作用力证,致使买方不能按期装运并交货,显然是根本违约行为。因此对厦门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而对香港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令厦门公司赔偿因违约而给香港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篇: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汇总)

案例分析

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 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

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

(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 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 3.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 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请问:(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C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签订保险合同?(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支付保险费?

五、案例分析题

1.答:(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承运人也不赔。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

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

2.答:(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B公司延迟交货,就是违约行为。而且由于中秋月饼是在特定时间销售的物品,B公司延迟交货,A公司卖出月饼就很困难,由此会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A公司根据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可向B公司主张损害赔偿。(2)由于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会败诉。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A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案例3:答:(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享有因检疫限制免责的权利。

(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签订保险合同。(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支付保险费。

五、案例分析题(第1小题15分,第2小题10分。共25分)

1. 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15分)

2.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

五、案例分析题(共25分)1.(15分)

答案要点: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 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2.(10分)

答案要点:承运人应赔偿(5分),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5分)。

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10分)

五、案例分析(第1小题16分,第2小题9分,共25分)

案例1: 中国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签订了一份由A向B出售100桶盐渍蘑菇的合同,分两批交货,总价金10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 F热那亚。合同规定:索赔期为到货后一个星期,合同成立后买方应在一个月内交付1万美元定金,卖方发货后,定金作为货款;卖方不交货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批货物50桶,卖方按期装运了货物,但是,货物延期一个星期到港,买方收到卖方寄来的清洁提单提货,经买方自己检验发现,50桶货物有5桶缺重共80公斤(每桶应为50公斤)。

第二批货物到港后,经详细开箱检验发现因盐度不够每桶蘑菇都有腐烂变质现象,买方出具了由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明。双方因索赔不成请求仲裁,买方要求卖方:

1、赔偿第一批货物短重的损失1000美元;

2、赔偿第一批货物因延迟到港的罚金500美元;

3、第二批货物退回,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利润损失2000美元,同时应双倍返还这批货物定金20000美元。

问:该案如何处理?

案例2: 中国银行决定对境内一重大中外合资经营项目提供一笔巨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银行人员向某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

五、案例分析(第一小题16分,第二小题9分,共25分)

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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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简答和案例分析

第一篇:国际经济法简答和案例分析 36·中美两家贸易公司签订茶叶买卖合同,由中国公司按CⅣ纽约向美国公司交货,信用证方式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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